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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法讯900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5G经济报告2020》正式发布

12月13日,“中国5G经济研讨会”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召开。本次论坛由国经咨询有限公司主办,来自政府部门、5G相关企业、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媒体的约100位嘉宾参加了会议。

税务部门将推出便捷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的决策部署,近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召开了汇算清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会。

最高法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

王毅谈2019年中国外交:坚定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为国内发展稳定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应有贡献

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13日出席2019年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研讨会开幕式并发表演讲时表示,中国外交坚定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为国内发展稳定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应有贡献。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沪深300ETF期权上市交易获批

科创主题基金扩容至19只

明年资本市场改革重点划定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亮点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中国5G经济报告2020》正式发布

深圳确认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政策取消

“欧洲绿色协议”提出2050年率先实现“碳中和”

国家电网混改加速: 通过产权市场引入社会资本

世界首次!高铁四电建设全部用上BIM技术

税  务TAXATATION

税务部门将推出便捷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19年年会在北京召开

税务总局发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信息不变无需确认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首个正式宪法解释案值得期待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天津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

明年1月6日起,青岛实行垃圾分类投放,个人违反最高罚200元

其  他 OTHER

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纪念石在珠海揭幕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2019年8月23日证监会就《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市场广泛关注,总体上各方对推出分拆试点规则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164条,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净利润”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或资产可否分拆、董事高管持股比例等方面。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相应修改完善了规则。

《若干规定》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分拆条件。为保障上市公司分拆后具备独立上市地位,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分拆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性的基本规定;二是规范分拆流程。上市公司分拆应及时披露信息,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发行上市须履行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程序;三是强化中介机构职责。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分拆是否合规等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对分拆后的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分拆,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同时加强对分拆行为的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忽悠式”分拆、虚假分拆、炒作分拆概念等市场乱象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引入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2月22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54份。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规则总体认同,认为当前推出MOM产品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长期资金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有关各方同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调整规则名称。

《指引》主要做出如下安排: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及运作模式,MOM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方面特征:1、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2、资产划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一个资产单元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二是界定参与主体职责,管理人履行法定管理人的受托管理职责,投资顾问依法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三是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应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四是规范产品投资运作,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五是加强利益冲突防范及风险管控,要求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强化关联交易、公平交易、非公开信息等管控。

下一步 ,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MOM产品监管,促进MOM产品健康发展,及时总结完善,持续优化创新产品制度供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沪深300ETF期权上市交易获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将于2019年12月23日上市交易沪深300ETF期权合约(标的为华泰柏瑞沪深300ETF,代码510300),以更好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的需求。

2015年2月9日,我国首个场内期权产品——上证50ETF期权正式上市交易,实现了场内股票期权“零”的突破。近五年来上证50ETF期权运行平稳,定价合理,风控措施有效,投资者参与理性,交易和持仓规模稳步增长,市场功能逐步发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开始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扩大期权试点,新增上交所沪深300ETF期权,意味着我国股票期权市场进入多标的运行的新阶段,丰富了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工具。

目前上交所已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沪深300ETF期权合约顺利上线,实现平稳运行。

科创主题基金扩容至19只

近日,鹏华基金旗下的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公募基金科创主题基金再度扩容,目前已达到19只。业内人士表示,当前科创领域投资已渐趋理性,将继续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新上市的鹏华科创3年成立于今年6月,投资组合以企业债为主,债券占比达79.33%,截至12月11日,区间收益为7.16%。据统计,当前公募基金市场上的19只科创主题基金中,南方科技创新混合A的区间收益率居于榜首,为40.19%。相比较科创板开市当日新股近140%的涨幅,盲目“炒作”科创投资的热度正在退却。

以颇受资本青睐的医疗AI领域为例,安德医智大中华区CEO李晶珏对记者表示,“当前对于医疗AI产业的投资看似热潮渐弱,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更趋理性,不再盲目讲故事,而是更关注应用场景的落地,给了企业沉下心去做产品与开发市场的机会。”

专家预计,科创主题基金将会持续发力,以资本力量支持实体经济向科技创新路径转型。投中研究院院长国立波表示,有望突破的“卡脖子”技术细分领域仍是未来关注的重点,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

明年资本市场改革重点划定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亮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在明年经济重点工作之一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部分,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退出机制,稳步推进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这意味着,明年资本市场改革重点任务浮出水面。更具挑战性的经济环境、更加有利的政策条件、更加清晰的改革重点,将奏响明年资本市场深改进行曲,激荡资本市场而立之年。

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资本市场的表述日益丰富,也更加具体。例如,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资本市场的表述言简意赅,“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资本市场的表述既有顶层设计的内涵,更有具体目标的要求:“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交易制度,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推动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尽快落地。”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更加精炼地提出了五项具体任务: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退出机制,稳步推进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

从明年资本市场改革重点看,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一大亮点。这既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可复制经验推广的第一站,更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将与今年已启动的新三板改革一起拓展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此外,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方面,科创板经验的推广是增量改革引领存量改革题中应有之义,发行、承销、再融资、交易等基础制度改革有可能借鉴科创板的经验。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证监会已印发相关行动方案,未来两三年都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涉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公司治理、从严监管等诸多方面。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资本市场迎来退市多元化、常态化时代,在今年已是退市大年的基础上,明年退市会延续力度不减、渠道多元态势。

从明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面临的经济环境看,挑战增多无碍机遇满满。从基本面看,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且更加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我国金融体系总体健康,具备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从资金面看,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流动性将保持合理充裕,这将有利于资本市场投融资平衡。从政策面看,一方面,要坚持稳字当头,做好工作预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另一方面,改革将更加强调系统性、全局观,注重破除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激活蛰伏的发展潜能。

明年是资本市场而立之年。在“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资本市场深改进程中,更多改革举措将汇聚蓬勃力量,推动改革红利加速释放,推动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国5G经济报告2020》正式发布

12月13日,“中国5G经济研讨会”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召开。本次论坛由国经咨询有限公司主办,来自政府部门、5G相关企业、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媒体的约100位嘉宾参加了会议。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张晓强表示:“5G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期盼中外企业界和科技界以更开放的态度推进5G产业及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使5G水平不断提升,并使5G及相关产业发展更好地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造福各国人民,也对世界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何桂立说,5G正式商用以来发展势头良好,其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将联合产业各方,加强创新合作,共同解决5G发展中标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关键共性问题,探索形成行业应用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为5G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为主要参与企业,高通公司中国区董事长孟樸表示:“作为重要的行业赋能者和产业合作者,高通公司非常关注技术带来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5G将成为中国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我们高度关注5G在商用过程中如何为中国的各行各业创造经济价值,为社会发展带来福祉。我们非常荣幸能与两家智库合作,在今天为社会各界呈现一份中国版的《5G经济报告2020》,帮助各行各业在5G之路上更快更好地创新。”

论坛发布了《中国5G经济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来自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国经咨询有限公司及中国信通院的专家组成了联合课题组,研究历时5个月,先后对高通公司、中兴通讯、中国电信、阿里云、缙铖医疗、中科创达、深聪智能、中国华能集团等多家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了访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研究。《报告》归纳总结出5G先锋行业识别器,遴选出5大先锋行业,从5个角度深入透视5G先锋行业,提出推动5G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总结了 5G 经济带来的5个启发。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产业规划部研究员张瑾代表课题组在论坛上对报告的核心观点进行了发布。《报告》称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消费者拥抱新科技的态度、中国是全球最大的5G市场、产业基金投资的启动、5G产业链具备的国际竞争力等条件,是中国5G产业发展的优势。在5G商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挑战,诸如通信技术供给和相关行业沟通待加强,5G网络建设和运营商面临新难题,普通消费者和行业用户较难看到5G的长期裨益与回报,市场亟需培养5G复合型高端人才,政策环境供给和5G创新需求应相辅相成等。能够优先成长起来的行业是先锋行业,课题组提炼出的5G先锋行业识别器包含盈利能力、信息化水平、对5G的刚性需求、巩固现有领导地位和挑战行业既有霸主的诉求五大要素,据此筛选出移动终端、泛娱乐、工业互联网、医疗健康和汽车五大行业。5G技术支撑要带来服务促进和提升,以此满足行业需求,才能够实现价值变现,技术提供方和网络建设方才有回报,这都需要政策支持和引导,5G相关行业的商业模式和政策建议是本研究的重点和亮点。5G时代运营商面临建设资金量大、C端用户支付意愿弱、管道思维和组织模式待调整等严峻挑战,5G网络建设是个循序渐进过程,未来十年4G和5G将共存,预计2025年5G用户渗透率为48%。运营商商业模式需要转变,B2B2X是其盈利机会,实现营业收入有三个选择,成功需要具备四大核心能力。5G应用与网络推进模式依据增强型业务预计会率先发力、以点带面推进 5G 相关行业应用、基础设施部署和应用开发试点同步的路线图进行推进。需要在加快网络建设、建立行业标准、支持产业发展、应对社会问题等方面推动政策完善。盈利、共同成长、游戏化、统筹、全球化是研究得出的五个启发,5G商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携手打造推动5G经济发展的创新生态,助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深圳确认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政策取消

12月1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确认,深圳已取消去年出台的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政策。12月11日,网上就传出一份盖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章的文件,日期为11月21日。内容称,近期深圳住建局提出取消2018年“深四条”中关于商务公寓“只租不售”的相关规定。文件还指出,在如桂市长10月31日主持的房地产稳增长专题会上,已原则同意取消商务公寓“只租不售”规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介绍,之所以取消商务公寓“只租不售”的相关规定,原因在于:该政策抑制了部分城市更新项目的活跃度,长期看利于增加商品房供给,短期看不利于可售商务公寓销量。据了解,取消商务公寓“只租不售”自11月起已经开始执行。

2018年7月31日深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商务公寓“限售”。要求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 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并且强调从通知发布当日起,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商务公寓,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 5 年内禁止转让。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表示,取消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政策对深圳楼市的影响微乎其微,实际是政府对规划建设政策的调整,对房地产供应结构的一种供给侧调整,不能误读为深圳楼市调控放松。之前规定只租不售,是因为商务公寓炒作得比较厉害。去年7月31日以来新拿地的商务公寓项目很少,即使其入市也需要3年左右周期。因此,这一政策对当前楼市影响是很小的。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深圳去年出台了“深四条”,明确了各类开发商建设的商务公寓项目只租不售,和当时深圳政策骤然收紧的因素有关,该政策在当时较好地进行了管控,抑制了市场投机需求。但现在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影响了短期内此类项目的销售,所以也有必要适当调整。

深圳市住建局强调,深圳市仍然严格执行2016年以来的限购、限贷、限售、限价等政策,“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仍在有条不紊推进中。此外,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工作也在加快推进,未来深圳将通过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立法等手段,持续完善房地产调控措施,继续遏制投机炒作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欧洲绿色协议”提出2050年率先实现“碳中和”

12月11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总部,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欧洲绿色协议”。 欧盟委员会11日在布鲁塞尔公布应对气候变化新政“欧洲绿色协议”,提出到2050年欧洲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实现“碳中和”,即二氧化碳净排放量降为零。

国家电网混改加速: 通过产权市场引入社会资本

近日,“开放资本·共享合作——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引入社会资本专场推介会”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举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集中推介了12个重点混改项目。此次推介,旨在通过产权资本市场,引入优质社会资本,进一步深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国有资本和各类社会资本的融合发展、互利共赢。本次推介的12个重点项目包括: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项目、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山西浑源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平高集团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平高高压开关维修有限公司、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思极神往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混改项目。

据分析,这些项目涵盖了特高压、储能、高端装备制造、金融、通用航空、健康养老等多个领域。国家电网的此次推介,吸引了包括其它央企集团、民营企业、投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在内的共158家机构、260余名代表的参加,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把加强资本运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深化开放合作、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的重要途径。截至目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多个领域均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已通过进场挂牌引入社会投资者;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确定引入社会资本的增量配电项目业主138个;青海—河南特高压直流项目已确定意向投资者并签署合作协议;公司所属电动汽车服务公司与恒大集团合资成立智慧能源服务公司等。

此次由产权市场搭建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社会资本高效沟通的平台,有利于国家资本和社会资本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各类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助力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高质量发展,使之加快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能源互联网企业。

世界首次!高铁四电建设全部用上BIM技术

 12月,一系列新建高铁线陆续开通,中国高铁里程将达到3.5万公里,高居世界榜首。“我国高铁建造技术正不断迈向智能化、信息化。12月1日开通的郑(州)万(州)高铁郑州至襄阳段,四电建设第一次全部用上了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原铁总,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专家说,这在世界高铁建设上也是首次。

四电,即电力、电气化、信号和通信,是高铁的动力和大脑中枢,由沿线无数变电站与信号楼串成。

高铁“大脑”中枢一直滞后

2015年,伴随着持续进行的中国高铁建设,国铁集团提出了建设信息化、智能化。动车、线下工程和站房等,因技术较成熟,先后加大了信息智能化步伐。“作为高铁的动力及大脑工程,四电智能化建造一直滞后,长期都是以二维平面设计图为主,引进BIM技术迫在眉睫。”中铁电气化局三公司副总工程师刘冰瑞说。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是建筑学、工程学及土木工程的新工具,二十多年前从欧美发端。其核心是通过建立虚拟的建筑工程三维模型,利用数字化技术,为这个模型提供完整的、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建筑工程信息库。“由于BIM技术发端于建筑行业,软件操作命令也是满足土建及相关配套工程,有现成的楼板、梁、柱、屋顶模型命令,建模非常方便。”刘冰瑞说,而对于线性结构的建设,BIM建模几乎为零。高铁四电是典型的线性基础设施,而中国高铁建设要实现智能化、信息化,四电建设必须跟上。2016年,在国铁集团的支持下,中铁电气化局立项重大科研计划“BIM技术在规范牵引变电设计、施工中的应用研究”,由刘冰瑞领衔BIM课题小组研发。

 三年建起2600余个BIM族库文件

一条长达上千公里的高铁,平均每50公里必须配备一个变电所,每隔3公里就有一个基站、箱变或者中继站,为往来动车提供牵引动力及通信信号。“基础制作、金属构件组立、设备安装、接地制作、电缆敷设等,每一个变电所内,各类构件纷繁复杂,数量动辄以万计。”刘冰瑞说,这些构件与房建专业差异太大,要想实现高铁四电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只能在逐渐应用过程中,进行软件的二次开发。“建模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采集模型,建立一个庞大的信息族库。”刘冰瑞说,为给每一个构件建立随工程进展而同步生长的数字模型,团队夜以继日深入现场,逐个模型进行方案推敲,对比、沟通、虚拟验收、现场反馈,最终确定,仅一个馈线模型就做了5个版本,从最初方案沟通到最终方案确定时间长达5个月,贯穿整个施工前期,而一个馈线模型仅占整个变电所BIM工程约5%的工作量。“自建完成的族库分为电力族库、变电族库和轨道交通供变电族库,通讯、信号、接触网族库,地铁风水电专业也建立了族库,据不完全统计,共计2600个左右的族文件。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刘冰瑞说。3年多,历经日兰高铁、昌赣高铁及郑州地铁等多条在建线路的实践,“BIM技术在规范牵引变电设计、施工中的应用研究”现场应用方法日趋完善。

补齐“数字郑万”建设短板

2018年12月19日,“BIM技术在规范牵引变电设计、施工中的应用研究”课题通过专家评审,评审认为,课题关键技术达到了“引入BIM技术实现牵引变电所可视化沟通”的目标,完成了齐全的电力变电专业BIM模型、电力标准族库,并总结出一套适用于电气化施工的BIM应用方法,技术世界领先。今年3月30日,采用“BIM技术在规范牵引变电设计、施工中的应用研究”课题技术建设的首个变配电所在日兰高铁鲁南段完成。随后,BIM技术开始在郑万高铁四电大规模应用。电缆头、网栅、防静电地板,铝合金走线架……变电所内诸多装备令人眼花缭乱。“以前安装要用二维图纸,技术员要对工人进行前期培训,返工是常态。”在郑万高铁南阳南变电所,线路施工分部的总工程师张体鑫回忆说。建设期间,每个安装技术细节都形成二维码,一线工人用手机扫码,按立体透视图照做即可,简单直接,把改动都放在BIM建模期间,使现场一次安装到位,既降低建设成本,又保证了安装的精准和后期运维的信息化、标准化。 “BIM技术在规范牵引变电设计、施工中的应用研究”的成果,补齐了“数字郑万(高铁)”建设的短板,成为今后铁路四电建设的示范。

税  务  TAXATATION

税务部门将推出便捷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的决策部署,近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召开了汇算清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会,邀请纳税人、扣缴单位、涉税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据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介绍,税务总局已经起草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需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对象范围,详细规定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方式、渠道、流程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种便捷服务措施。

据悉,该公告近期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公告内容,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制度的科学性和便利性,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切实增强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条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七条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二、为什么规定电子送达?

税务文书送达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税务文书送达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文书送达行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传统文书送达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例如,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涉及税务文书的,还需要税务机关送达或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税务文书,影响纳税人的网上办税体验。又如,传统的文书送达方式时间较长,纳税人难以尽快知道文书内容,不能尽快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在吸收纳税人意见及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论证,税务总局制定《公告》,明确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相关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对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主要规定了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送达效力,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送达对受送达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二是遵循自愿原则,规定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签订途径;三是明确送达路径,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四是规范送达操作,规定送达完成标准、系统自动记录、信息提醒服务等内容;五是限定文书范围。

四、电子送达的效力如何?

《公告》第三条明确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以凭税务机关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例如,受送达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可能有《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依照本《公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这些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税务机关而言,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五、《公告》如何体现纳税人的自愿原则?

为了充分尊重受送达人意愿,《公告》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经受送达人同意后对其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是否同意,以是否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判断。即: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表明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不同意签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以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六、受送达人如何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办理,《公告》第四条规定了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一是线上签订,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弹出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根据系统提示确认即可;二是线下签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纸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签章确认即可,由税务机关将其录入相关系统。

七、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电子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公告》第五条明确税务机关电子送达,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将送达情况自动予以记录。

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早知晓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公告》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电子送达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达人,具体方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信息化条件等情况确定。同时,《公告》第六条也对受送达人提出了要求,即受送达人应当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八、哪些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公告》第八条明确了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具体包括:一是从文书种类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二是从执法类型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九、《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19年年会在北京召开

12月11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19年年会在北京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瑞标出席会议并讲话。孙瑞标指出,2019年以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各项部署,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国际税收新型智库建设方面发挥了新的作用。孙瑞标要求,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要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队伍建设,更加积极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税收中心工作。要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在联系群众、汇聚民智、服务税收、宣传税收、对外交流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要锐意改革,树立创新型研究理念,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参与国际税收研究,紧盯国际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前沿问题开展研究;要加强交流合作,建好研究核心工作平台、对外宣传特色平台和信息资料服务平台,在国际舞台发出更多中国税务“好声音”;要加强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把研究会建成团结、敬业、高效的工作集体。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张志勇代表第六届理事会作了工作报告。他表示,研究会将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利用好系统内外优势资源,向更高层次发展,向新型智库转型。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顾问王力出席会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全国各省(区、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以及部分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代表参加年会。

税务总局发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信息不变无需确认

眼下正在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和更新,在操作中该注意些什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释疑。如果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任职受雇单位等信息与2019年情况都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如果已填报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方网站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即便纳税人没有进行上述操作,系统将在明年继续按纳税人填报情况自动办理扣除。如果今年没有但明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登录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填报。

不少人会问,为什么今年已经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还要在12月份再次确认和更新?其实,今年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依据今年情况填报并享受政策的;如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就需要及时据实更新。在岁末12月份关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是请纳税人结合明年实际情况,确定这些信息在明年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就需要及时调整、修正。为简化操作流程、切实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机关已预填好相关信息,只需通过手机APP、网页等渠道查看并修正相关信息即可。

如果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有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再如,有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其纳税信用。

如果2019年是通过填写电子模板方式报送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要修改明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相关信息,该怎么办?该负责人表示,为便于纳税人更便捷、准确享受政策,推荐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登录税务局官方网站,对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前期填报的信息已经预填并可通过上述渠道查看。也可以将前期电子模板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打印出来,修改并签字后交给单位,单位可据此办理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表示,如果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任职受雇单位等信息与2019年情况都未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税务总局制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政策,最大限度便利广大纳税人,让广大纳税人轻轻松松享受个税改革红利。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条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首个正式宪法解释案值得期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没有宪法解释,就没有合宪性审查。开展宪法解释活动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必经环节和绕不过的程序。“可以说,每一次合宪性审查实践,都可能涉及对宪法相关问题的研究,都会涉及对宪法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指出,启动合宪性审查,就必然要涉及到对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定等的理解、认识和把握。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正式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提出了要求。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这也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召开的首次全国性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会上,有关宪法解释问题引发各方关注。

正式意义宪法解释程序尚未启动

解释宪法是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但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宪法解释并没有真正适用过。历史上,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作出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决定指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这被视为准宪法解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几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对外发表题为《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与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含义的与时俱进》的文章。文章指出:“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首次在国家根本法上规定国家允许外商来中国投资,明确国家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了宪法保障,也为涉外经济立法提供了根本法遵循。”

“这一规定是结合当时情况,从外商投资政策导向、外商投资形式、中方投资者范围、外国投资者范围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对该条均未作修改。以此为基础,国家利用外资方针政策不断调整,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宪法的这一规定的内涵外延也随之发生了渐进式、扩容性的演进。”这一官方阐述,被业内视为采取了宪法解释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进行了分析。

到底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这既包括正式立法意义上的、以宪法解释案形式出现的、程式化的解释,也包括在审查过程中阐释性的对宪法有关内容的认识、理解和把握。”梁鹰举例说,比如涉及重大制度或政策调整,在一时难以启动宪法修改而又需要广泛凝聚共识的情况下,就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宪法有关内容作出有权解释,为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提供合宪性支撑,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的要求。“这是适应法治要求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其他一些国家的通常做法。”

梁鹰同时强调,开展宪法解释的相关研究,一定要充分立足我国国情实际,严格依据我国宪法文本,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实践,思考如何积极、稳妥、合法、有效地解释、解读、实施宪法。

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密不可分

宪法解释对于宪法的落地实施意义重大。而步入合宪性审查时代,宪法解释显得尤为重要。“在法治成熟国家,任何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最终都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各种相关价值判断和科学结论只有在被接受从而转化为宪法解释和论证后,才具有法秩序上的权威和效力。如果我们希望把中国建设成法治国家,就必须习惯于‘援法而言’,习惯于在法规范之下探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国家的国本之所在,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这意味着在一个很长的时期要用一部宪法来指导一切。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但是社会现实又不断发生变化,那么如何既保持宪法稳定性,又能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这就特别需要宪法解释。只有通过对宪法进行因为时代变迁需要的解释,才能真正把宪法的规定和精神贯彻到社会生活中去,才能真正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张翔说。

哪些条款具有宪法解释较高现实必要性?

那么,哪个宪法条文或将成为首个进行宪法解释的条文呢?“判断宪法解释时机,除了受该条款内涵特点、适用范围等影响外,还取决于党中央当前的中心、重点工作。”综合来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磊认为,当前有两个宪法条款具有宪法解释的较高现实。

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开放性地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进行了明确列举,而在基本经济制度的开放性结构中其他组成部分,则在宪法实施中处于发展变化中。”对此,郑磊分析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基本经济制度的实施与发展汇总列举了三个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既体现了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开放性,也对明确列举进行了丰富。可以说为宪法解释方案提供了内容。”郑磊说。

二是人身自由条款。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郑磊认为,这一条款由于跟收容教育制度有关联,因此也具备进行宪法解释的现实可能性。201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报告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对收容教育制度存废讨论与关注,宪法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是其焦点,这也成就了对该条款进行解释的现实必要性。”郑磊建议,可结合收容教育制度存废,对宪法第三十七条进行解释,明确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对于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则必须经过司法程序。

张翔预测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或将成为首个宪法解释启动条款。

“目前国家相关计生政策已经进行了调整,但这两个宪法条款都不构成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的障碍,并且第二十五条实际上还赋予了政策调整的充分空间。这一条款所设定的国家任务的目标只是‘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在此目标之下,计划生育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的范围可以有很大跨度:只要能证明合于这一目标,推行节育以控制人口增长、不干预生育而令人口自然增长、鼓励生育奖励多生,都是可以选择的措施。因此,这两个条款有着充分的宪法解释空间。”张翔说。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水利部日前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对其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关资质建议;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依法限制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等活动;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惩戒措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天津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

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

(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

(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符合以上情形的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询冋并释明风险后,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询问笔录等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釆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2.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受理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作的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注销、当事人申请仲裁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用人单位注销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仲裁立案后,用人单位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以决定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清算组作为被告的,应予准许。

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仲裁时效问题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问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退休年龄的除外)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向劳动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者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起诉的,是否需经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当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后撤诉的,当事人就该争议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仲裁与诉讼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问题

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或者支付的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等应属于劳动者工资还是福利费范畴的问题

用人单位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向劳动者发放或者支付的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等应纳入劳动者的工资构成。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继续请休病假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如果劳动者不配合,或者经鉴定能够复工后仍没有及时返岗工作,用人单位主张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9.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的工资问题

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待岗,劳动者要求待岗期间工资待遇的,应予支持。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标准按照劳动者待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加班费除外)标准计算。

符合《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待岗工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协商协议执行。

10.外国人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

外国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许可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外国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就业许可证件到期未重新办理,剩余期间视为没有就业许可,不应认定其与用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用人单位与就业许可证件记载不一致的,视为没有依法取得就业许可。

依法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根据《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就业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件,其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明年1月6日起,青岛实行垃圾分类投放,个人违反最高罚200元

备受关注的《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2月11日正式发布。根据该《办法》,青岛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的单位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青岛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 (干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厨余垃圾 (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根据该《办法》,青岛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办法》规定,青岛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农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须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及时制止破坏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办法》规定,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置。

《办法》同样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对于不按照《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等违反规定的,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收集、运输、处置服务。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积分兑换、文明评比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开展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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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谈2019年中国外交:坚定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为国内发展稳定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应有贡献

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13日出席2019年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研讨会开幕式并发表演讲时表示,中国外交坚定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为国内发展稳定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应有贡献。

王毅表示,我们坚决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尽快止暴制乱、恢复秩序,同插手干预香港事务、干涉中国内政的外部势力进行坚决斗争,坚决斩断企图在香港制造“颜色革命”的黑手。

王毅表示,我们有力回击反华势力在新疆问题上的攻击抹黑,一年来邀请上千名各国外交官、媒体、学者赴新疆实地参访、了解真相。针对一些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等场合挑起事端,我们澄清事实,以正压邪,中国的正义立场赢得国际社会的压倒性支持。

王毅表示,我们继去年同多米尼加、布基纳法索、萨尔瓦多建交和复交后,今年又同所罗门群岛建交,同基里巴斯复交,使我国建交国总数上升至180个,“一个中国”的共识在国际社会上更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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