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99期


本期要点

上交所依法依规作出*ST华业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2019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华业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超160个城市人才政策密集发布 多地购房政策微调

越来越多在中国发展成熟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在中国丰富的场景应用和巨大的市场中,这些企业探索出了非常好的模式,然后带着模式走向世界。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6项支持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纪念石在珠海揭幕

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纪念石于7日在珠海市澳门回归纪念公园揭幕。揭幕仪式由珠海市青年联合会、澳门青年联合会主办,珠澳两地青年代表约100人参加。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上交所依法依规作出*ST华业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中国投资者投资中亚资本市场的门户——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推介活动在上交所成功举办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构建可持续发展蓝图——第二届MSCI A股上市公司ESG培训在深交所成功举办

深交所正式发布股票期权相关业务规则及指南

科创板现上市首日破发 新股不败时代远去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超160个城市人才政策密集发布 多地购房政策微调

中国印发生猪生产恢复方案:2021年恢复常年水平

P2P转型小贷指导意见出炉!满足这些条件的P2P迎来新出路

南京投放1800吨市级储备冻猪肉 售价低于市场均价

推广应用低碳技术 “十四五”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6项支持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举措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消费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将保持稳定

税务部门不断创新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问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意见: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

关于《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 推动尽快出台

其  他 OTHER

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纪念石在珠海揭幕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上交所依法依规作出*ST华业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2019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华业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ST华业股票因股价持续低于面值原因终止上市,是公司基本面的真实反映,是投资者理性投资的结果,是市场的选择。上交所将继续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对于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公司坚决予以退市,切实推动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

公司股票退市事实清楚,依规应予终止上市

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2日,*ST华业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5项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应予退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11月13日起停牌。

上交所此后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依规作出了*ST华业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1月12日,上交所通知公司享有申辩权利,可以申请听证;11月18日,公司提出听证申请,上交所于11月19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听证会议通知书;11月27日,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听证会议,充分听取公司现场陈述及申辩意见;同日,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认为公司股票已经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面值退市情形,公司申请豁免退市没有规则依据,并作出了*ST华业股票终止上市的审核意见;12月4日,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终止*ST华业股票上市的决定。*ST华业股票终止上市,事实清楚,规则明确,程序合规。

公司股票退市是公司基本面的真实反映,前期退市风险已经充分揭示

*ST华业股价持续低于面值,是公司基本面的真实反映,其股票因此原因退市,是投资者选择的结果。*ST华业内部控制失效,应收账款债权投资业务爆发重大风险,涉及多起债权及担保诉讼,部分资产和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2018年度公司亏损64.38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亏损50.49亿元,期末净资产为-48.20亿元,下属子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涉及金额达17.13亿元,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18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被出具否定意见,财务报告审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对于公司存在的开展债权投资业务不审慎、违规担保等违规问题,上交所于2019年7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了公开谴责等处分。对公司存在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已于2019年7月立案调查。在退市过程中,经监管督促,*ST华业充分提示了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原因被终止上市的风险。2019年10月16日,公司股价跌破面值,公司于10月17日披露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提示终止上市风险。10月29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公司于10月30日披露终止上市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此后,公司每日均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在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低于面值期间,公司共发布了11次风险提示公告,充分向市场揭示了股票的终止上市风险。

上交所将继续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推进退市工作常态化

退市制度是市场筛选机制,公司退出沪市主板市场,并不代表公司失去了法人主体资格,只是不适宜继续在沪市主板挂牌上市。公司摘牌后,其股票可以依法依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如果公司继续努力改善经营,积极恢复造血能力,符合条件后,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不断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扛起退市工作一线主体责任,已对多家触及退市条件的公司依法依规实施了退市。上交所已经形成了常态化的退市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退市工作也已经得到了市场各方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今年沪市*ST大控和*ST华业因触及面值退市指标退市,即是退市机制常态化和市场化的又一具体体现。上交所将继续聚焦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把好退市出口关,努力培育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促进上市公司专注主业,改善经营,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投资者投资中亚资本市场的门户——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推介活动在上交所成功举办

 近日,来自境内券商、基金以及哈萨克斯坦相关机构的50余位代表共聚上交所,参加由上交所、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AIX)共同举办的“中国投资者投资中亚资本市场的门户——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推介活动。上交所副总经理刘逖、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主席海拉特•克里姆别托夫(Kairat Kelimbetov)、AIX首席执行官蒂莫西•贝内特(Timothy Bennett)等出席推介活动并致辞。同日,AIX第18次董事会在上交所成功举办。

推介活动上,上交所副总经理刘逖表示,201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提到,“双方支持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运行,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深化合作”。上交所将鼓励支持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以多种形式参与哈萨克斯坦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并以AIX为平台探索进入中亚市场,务实建设资本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投融资机制。

AIFC主席克里姆别托夫表示,中哈两国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金融机构正在考虑或已经参与到哈萨克斯坦市场。未来,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将进一步改善,投资便利度将进一步提升,欢迎更多的中资企业参与到哈萨克斯坦市场中。

哈萨克斯坦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地方。在深化对外开放和中哈合作的大背景下,上交所与AIFC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成为AIFC和AIX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出资参股AIX。2018年7月,AIX正式开业。截至2019年11月22日,AIX共有38只产品,包括11只权益类产品。此外,已有部分中国券商正式成为AIX会员。未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上交所将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支持AIX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构建可持续发展蓝图——第二届MSCI A股上市公司ESG培训在深交所成功举办

12月5日,第二届MSCI A股上市公司ESG培训在深交所成功举办,MSCI、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等相关领域专家围绕全球ESG投资趋势、ESG数据披露、气候变化法规和披露趋势、中国可持续发展等议题进行讲解、研讨,来自270家上市公司的330余名代表参加培训。

ESG是国际投资的重要理念和评价体系之一,整合了环境资源(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与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大指标,随着ESG概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认同度持续上升,越来越多投资者在投资选择中纳入ESG标准。与会专家认为,ESG投资正在快速增长,ESG评级体系日臻完善,基于公司治理,关注行业关键因素和风险情况,有利于识别行业风险特征,更全面判断对公司收益的潜在影响。中国企业对于ESG重视程度正在逐步提升,但在目标管理、指标披露、治理架构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深交所一直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在国内较早关注公司治理并设立研究中心,推动上市公司践行ESG标准,注重为绿色产业提供畅通的融资渠道,加强绿色金融跨境合作,助力全球绿色金融发展,成为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2006年9月,深交所率先制定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引导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深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升,以2018年年报为例,89%的公司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或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独立报告的公司同比增加41家。2016年,深交所启动绿色公司债券试点,并创新推出绿色ABS、绿色PPP等产品。2017年,推出“中财—国证绿色债券指数”,在中国和欧洲两地同步揭示行情,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绿色产品服务互联互通。同时,深交所自身积极投身于ESG实践,致力于打造透明交易所;2002年起坚持开展阿拉善生态建设项目,发起设立“阿拉善生态基金会”;发挥平台优势,投入人力物力,助力脱贫攻坚。

当前,中国进入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升级改造的金融需求强劲。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要求,着力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规则体系,发挥市场、技术、服务和区位等方面优势,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强化上市公司绿色责任,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支持绿色经济,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并不断提升基础设施、跨境服务等方面的国际化水平,为全球投资者参与中国市场提供环境基础。

深交所正式发布股票期权相关业务规则及指南

12月7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股票期权业务相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指南》等4项指南,即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深交所已形成内容齐备、体系健全、层次清晰的股票期权制度体系,为深市期权平稳启动推出夯实了制度基础,有助于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是规范股票期权运行的制度依据,内容涵盖合约管理、交易与行权、风险控制、交易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管理等事项,对组合策略、组合行权、做市商双边报价、便利投资者开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大宗交易、证券保证金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未来业务创新预留空间。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的制定充分吸取了市场已有经验。近期深交所已完成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更加便利投资者交易。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发布后,将正式启动期权经营机构交易权限开通、结算参与人账户开立及投资者开户等工作,并发布做市商名单。希望期权经营机构继续做好准备工作,规范有序组织投资者开户,参与全网测试,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工作。

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会同市场各方,精心筹备、紧密协作,扎实做好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深市股票期权平稳推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

科创板现上市首日破发 新股不败时代远去

 WIND统计数据显示,4日上市的科创板新股建龙微纳,发行价为43.28元,发行市盈率为53.16倍(行业市盈率为16.52倍),募集资金合计6.26亿元,保荐机构为中天国富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天国富证券和中原证券。上市首日,建龙微纳最高上涨至44.88元,收报于42.35元,较发行价下跌2.15%,成为自科创板开板以来首只上市首日即跌破发行价的新股。

随着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实施,破发在科创板已经并不新鲜。上交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共计有60家,总市值为7094.88亿元,流通市值为1020.98亿元。WIND统计数据则显示,60只今年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中,截至12月4日收盘,已有10只收盘价跌破发行价,其中跌幅最大的是容百科技,最新收盘价为22.70元,较26.62元的发行价格下跌15%。另外,还有4家科创板企业当天收盘价格较发行价溢价不超过10%。从整个A股今年来新股发行的情况来看,也呈现首日涨幅不断缩窄、破发数量逐渐增多的情形。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计有182只新股登陆沪深交易所,截至目前,共计有15只个股跌破发行价,除了上述10只科创板个股外,还包括了渝农商行等在主板上市的企业。

与此同时,科创板上市首日涨幅均值正在逐月下滑。申万宏源研究显示,11月上市的16只新股首日平均涨幅均值为64.4%,环比下滑57.3个百分点。从行业分布来看,信息技术、医药生物领域新股涨幅居前,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靠后。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科创板开板初期投资者热情高涨,新股资源又比较稀缺,因此普遍定价较高,随着供求关系的改善,市场将逐渐回归理性,不再盲目爆炒,出现破发的情况在情理之中。随着破发的出现,科创板新股定价也将逐渐回归理性。

新股破发特别是上市首日即破发的出现,宣告过去那种“新股不败”的时代正在远去。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随着注册制试点及IPO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新股不败”有望被终结,新股上市必须连拉多个涨跌板的陋习基本结束,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现象将常态化。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超160个城市人才政策密集发布 多地购房政策微调

中原地产数据显示,从全国范围看,2019年以来超过160个城市对外发布了各种类型的人才政策,与2018年同期相比上涨幅度超过40%,大部分城市人才政策和住房政策有关联。除了人才新政外,部分一线城市在购房资格认定和税收减免等层面进行了政策微调。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地方需要的人才,不应该简单地推入房地产市场,人才更多应该与产业政策挂钩;能留住人才的是产业,而不是买一套房。11月以来,人才政策发布持续出现井喷现象。从全国范围看,累计超过20个城市在11月发布不同形式的人才吸引政策。包括佛山、南京、上海、成都、中山在内的近10个城市对人才购房资格、购房补贴进行了详细说明或者补充。12月4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操作指南,根据操作指南,持有优粤佛山卡A卡、B卡、C卡、T卡的人才,在佛山市限购区域购房,需提交优粤佛山卡(验原件收复印件)等材料;在佛山市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非本市户籍人才,需提供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以及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材料。此外,佛山人才购房新政还提到了人才类别,满足操作指南中的相关条件后,在佛山限购区购买一手房或二手房都可以。

多个一线城市也加入了人才新政调控队列。11月20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放松了住房限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个人在缴纳个税或者社保年限3年后,即可在临港新片区购房。从人才界定看,上述发布人才新政的地区设定的人才准入门槛普遍较低,不少地区加大人才范围。以南京地区为例,南京近期出台了《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新政基本实现了对各类人才的全覆盖。不仅实现了学历型、技能型、管理型、经验型海内外人才悉数在列,还囊括了重点企业教育、医疗领域、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南京市称,全市可售商品房均对人才优先供应;按人才购房最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选房。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对于地方需要的人才,不应该简单地推入房地产市场,人才更多应该与产业政策挂钩,对于人才的居住也更应该以保障类型住房为主。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国仕英表示,目前很多城市针对人才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深化,但其政策都是针对特殊城区或者特殊群体,并不是全面的人才政策。人才政策放宽并不是限购的放松,只是在引进人才方面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潜在购房者群体。目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处于高压态势,并没有放松迹象,此类政策并不会对当地楼市产生较大影响,大家仍需理性看待。

中国印发生猪生产恢复方案:2021年恢复常年水平

中国农业农村部6日公布的《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指出,今年要尽快遏制生猪存栏下滑势头,确保年底前止跌回升,确保明年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猪肉市场供应基本稳定;确保2020年年底前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常年的水平,2021年恢复正常。

《方案》明确,东北、黄淮海、中南地区为生猪及产品调出区,要为中国稳产保供大局作出贡献,实现稳产增产;东南沿海地区为主销区,自给率要达到并保持在70%左右;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要通过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保证掌控猪源达到消费需求的70%;西南、西北等地区为产销平衡区,要确保做到基本自给。《方案》提出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保障养殖用地、落实财政支持项目和加大金融保险支持等18项重点任务。

《方案》特别强调,要继续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三年内再创建120家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对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的,一律责令整改;规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发展,支持优势屠宰产能向东北、黄淮海和中南部分省区养殖集中区域转移,实现与养殖布局相匹配,继续整顿清理小型屠宰场点,2020年创建100家标准化示范企业。

P2P转型小贷指导意见出炉!满足这些条件的P2P迎来新出路

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于近日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以明确的是,当前网贷行业的工作重点就是以化解存量风险为主。此次意见明确要求,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

哪些网贷机构可以转型为小贷公司?

《意见》明确了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合规条件。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是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三是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是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机构转型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是对存量业务进行清理分类。网贷机构要认真梳理存量业务,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分类编制表格,包括:出借人数、类型、出借金额、出借期限、待收金额、转型后的还款保障等;借款人数、类型、借款金额、借效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还款保障措施、不良风险评估结果等;机构自身资产明细、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等。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机构清理情况及符合本指导意见相关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是制定转型实施方案。网贷机构应就后续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发起人、其他出资人、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出资形式、存量业务分类处置方式、存量业务风险化解方案、转型后的新业务实施方案等,制定具体的转型实施方案。

三是转型期限。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网贷机构,转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之日起算,网贷机构应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网贷业务清零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整改,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临时牌照方可更换为正式牌照。

四是确定股东及出资金额。一是网贷机构原有股东增资;二是积极引进有经济实力的新股东,网贷机构原股东仅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要求引进有实力的法人企业作为控股股东;三是鼓励经营团队、业务骨干入股。

五是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同时,为提高风险处置和化解能力,小贷公司的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的1/10的要求。

六是签署承诺函等转型退出相关法律文件。

设置存量业务化解过渡期

《意见》还明确了相关配套政策:

设置存量业务化解过渡期。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按照到期即还的原则,原则上在1年内清退完毕;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年内清退完毕,且不得新增网贷业务。

限制股东分红。小贷公司前3年利润,股东不得分红,用于弥补机构以前业务亏损。在转型时,新老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支持接入征信系统和将失信借款人纳入征信系统。

适当增加杠杆率。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1月底前启动转型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各地应在2019年11月底前启动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将转型机构名单及转型意见报网贷整治办和互金整治办征求合规性评估意见后,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转型试点工作要求的转型准备工作,2020年1月底前各地完成小贷公司临时牌照的审批工作。新设小贷公司取得临时牌照批复文件后,网贷机构应按照转型实施方案清退存量业务,并每周向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清退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监督,妥善化解风险。

南京投放1800吨市级储备冻猪肉 售价低于市场均价

目前正值传统腌腊季节,加上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市场对猪肉产品的需求量随之增加。为满足市民消费需求,6日起,南京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分3批向市场投放1800吨市级储备冻猪肉,包括前腿肉、后腿肉、肋排、肉糜等品种。投放点选取苏果、大润发和苏食肉庄的50家零售门店,按照低于投放前一周市场猪肉平均价的15%进行销售。

推广应用低碳技术 “十四五”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在国务院新闻办近日举行的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十四五”期间是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时期,我国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并将应对气候变化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

经初步核算,2018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4%,比2005年累计下降45.8%,相当于减排52.6亿吨二氧化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14.3%,基本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

赵英民说,生态环境部正在谋划“十四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将继续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支持和鼓励部分地方、重点行业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达峰行动,制定明确的达峰目标、路线图和落实方案;继续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作为一个指标,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多部门参与、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和管理机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融合,加快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和低碳产业发展。

赵英民表示,“十四五”期间将推动构建更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计划更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推动农业、水资源、森林、海洋、人体健康、防灾减灾等领域的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等。”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6项支持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便利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办税 

围绕促进长三角区域内经济协同融合,《通知》推出了便利跨省企业迁移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3项措施。 《通知》规定,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通知》还规定,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制定“首违不罚”“最多跑一次”和区域通办清单 

 《通知》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从税收执法和办税服务两个层面制定长三角区域3张清单,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税收执法层面,在长三角区域制定统一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在办税服务层面,按照“先易后难、高频优先、兼顾实际”原则,制定长三角区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通行清单,并针对清单列举事项制定区域统一的办理指南;同时,在实现电子税务局线上自助办理基础上,编制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线下区域通办事项清单,开设长三角区域通办专窗,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推动区域内税收信用共享共认共用

 《通知》注重加强长三角区域纳税人涉税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共用动态信用积分、共认信用评价结果、共推风险预警提醒3项措施,有利于提升区域内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据了解,税务总局目前已在上海、宁波试点信用动态监控,按照信用等级相应提供服务与管理措施。《通知》提出,在长三角区域探索共用纳税人信用动态监控评价信息,共用评价结果,并按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可给予简化报送资料、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实地核查等激励措施,有效支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探索运用5G、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智慧办税 

《通知》立足推进办税便利化,围绕提升区域纳税服务水平推出实现智慧办税、统一纳税咨询、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等3项措施,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长三角区域具备良好信息化基础、人才技术优势和较强创新意愿。《通知》要求,在推动实现智慧办税方面,税务部门应主动探索运用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并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慧办税服务。 为更好便利和服务纳税人,《通知》要求,长三角区域税务部门共享12366知识库地方知识内容,统一长三角区域通用税收政策咨询答复口径,组织长三角区域12366人员定期交流,实现区域内咨询联动,共同促进纳税咨询服务整体提升。同时,围绕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通知》还推出了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4项举措,助力打造长三角区域优良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税务部门紧紧扣住“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一揽子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有助于激发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更好发挥区域带动示范作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分担机制

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具体操作时,15%部分由企业所在省份直接退付,35%部分先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中央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及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提高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

二、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自2019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101010136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增设“101010137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138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在“改征增值税”(1010104项)科目下增设“101010426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改征增值税;增设“101010427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428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将“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101010429目)科目名称修改为“其他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5%、15%部分按各省确定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填列。

(二)对自2019年9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日期之间发生的留抵退税相应作调库处理。税务机关根据2019年9月1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以及原增值税留抵已退税款使用的科目。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和文件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于财政调库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地方应调库数额,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发起,统一由省级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其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为中央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财政部监管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为省级。地方应调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增值税分享比重、省级财政部门垫付部分及留抵退税地方分担35%部分的数额计算。

(一)省级财政部门调库。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本地区少垫付的应调库数额,向省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137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427目)科目,将少垫付部分由省级调整至中央级。

(二)财政部监管局调库。

在每月省级财政部门完成调库后的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当地多垫付的应调库数额,向省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137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427目)科目,将相关地区多垫付部分由中央级调整至省级。

每年1月,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对上年12月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35%部分进行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各省级国库在上年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

五、加强留抵退税监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抽审的方式对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按照要求予以配合。每个季度,省级税务部门将全省留抵退税清单、省级国库部门将调(退)库清单或报表提供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发现虚报留抵税额、未按规定审核、未按规定调(退)库、未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财政部。每年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须向财政部提交监管报告。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前,《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补充通知》(财预〔2011〕486号)、《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3号)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分担办法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2019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应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税务部门不断创新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各地税务部门坚持把“放管服”作为深化改革的“先手棋”,推出一系列实招、硬招,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近日,广州市南沙区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入选2019年广东省自贸办创新案例,南沙税务为支持自贸区新业态发展,大胆突破,在国内率先推出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当时公司承建一个重要项目,因涉及多个主体,如何处理投资行为中的诸多复杂涉税环节无从参考,公司为此有过很大顾虑。”作为南沙区第一例事先裁定的亲历者,广州南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总会计师张广伟谈及此事记忆犹新。对此,南沙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充分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出具了一份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据了解,南沙自贸区税收事先裁定是对标国际先进做法,结合国内实际,就企业申请关于未来预期发生的特定复杂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而开展的个性化纳税服务。目前,南沙税务部门已为多个重大项目提供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行政服务中心推出税务注销申报承诺制,在一张承诺书上简单勾选,短短几分钟就完成注销申报。洛龙区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张承诺书替代十五种表格,税务注销申报承诺制推出后,不再是企业耗费时间填表单,而是由税务人员按照企业提供的承诺书依照规范完成注销申报,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报表录入系统后,税务人员会依照专业知识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异常,就会终止承诺流程转为一般流程,避免企业出现税收风险。

消费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将保持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3日联合发布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部门在当日一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目前消费税立法条件成熟。

两部门在说明中介绍,在制定征求意见稿时,延续了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系系主任毛捷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税暂行条例历经26年改革实践,经历数次税制优化,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节点,适时推出消费税立法势在必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今年10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业内专家认为,此举有助于补充地方税收收入来源,进一步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同时能引导政府主体关注对于消费市场的扶持,优化营商环境。

为体现这次改革方向,《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的规定作了调整。此前,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

《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此,两部门在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出,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因此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3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增值税、消费税是现行以暂行条例为依据征收的最大的两个税种,此次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和前不久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是完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任务迈出的关键一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为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在统一中外资监管制度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问

1.此次修订《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业对外开放工作。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指出要“加快保险业开放进程”。随后,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作为配套规定的《实施细则》需进行相应修改,为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2.此次修订《实施细则》,主要落实哪些对外开放举措?

主要落实两方面的对外开放举措。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举措。《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二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3.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了哪些修改?

《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施细则》规定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上述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

4.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二是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5.《实施细则》发布后,银保监会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在扩大开放、引入外资的同时,我们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意见: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

《征求意见稿》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的定位,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体系;紧紧围绕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制度针对性;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及时将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

《征求意见稿》具体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增加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则,增加关于职业学校治理结构的规定,明确公办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明确职业教育内涵、定位和发展原则。参照国际上关于职业教育的定义,明确职业教育内涵。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的定位,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规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施原则。

健全职业教育举办机制。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推动多元办学,规定国家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的权利与职责;创新举办形式,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

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破解交叉管理、政出多门的突出问题,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省级统筹;健全支持体系,规定设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涵。推动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他学习成果互通衔接,规定建立“1+X”和“X+1”制度。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

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把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导向,着重解决职业学校“一头热”、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强化企业办学权利;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明确条件和优惠政策,明确校企合作的形式;推进学徒制培养;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

建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体系。着力破解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性不足的瓶颈问题,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明确职业教师应当具备实践工作经历和技能水平;完善技术技能人员转任专业教师制度和技术技能大师制度。

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新增关于质量评价的条款,确立了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学校自评,明确评价的组织形式、内容要求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制度。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吸纳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职业学校面向市场、面向就业自主办学,落实职业学校管理自主权,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强化教学自主权,扩大学校薪酬分配自主权,给予更大招生自主权。

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职责,明确政府统筹使用经费、支持职业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入和职业学校多元筹措经费的体制机制。

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的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同时,强调职业学校受教育者平等地位。

强化法律责任。按照立法规范化的要求,单独增加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政府责任、明确了企业责任、学校责任和实习单位责任,体现法律强制性。

此外 ,教育部还就几个问题进行了特别说明。

关于技工学校特别是技师学院的法律地位。目前,技工学校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此次修订根据《实施方案》,增加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经审批,可以设置为职业高等学校的表述。

关于是否保留初等职业学校教育。为保持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取消初等职业学校教育(实践中全国仅有职业初中15所,且已统计入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作为义务教育的特殊类型),删除了原法中关于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表述。

关于采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关于职业教育等级。将职业教育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为将来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对接国家资历框架奠定法律基础。

关于《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制定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出部署安排,强调要完善废旧地膜回收处理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的计划》要求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出台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

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我国农用薄膜覆盖面积大、应用范围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重使用、轻回收,回收主体不落实等原因,部分地区农用薄膜残留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一是残留量大。根据农业农村部210个农用薄膜国控监测点数据显示,西北重点用膜地区残留量平均达36千克/公顷以上,最高可达138千克/公顷,华北地区农用薄膜残留量也达到20千克/公顷以上。二是污染面广。目前覆膜作物种类已从经济作物扩大到棉花、玉米、小麦等大田作物,覆膜农田土壤均有不同程度农用薄膜残留。三是使用不合理。为增加产量,盲目扩大覆膜面积,不考虑残膜回收和污染问题;以前使用的大量超薄劣质农用薄膜残留在农田中,不易回收,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防治农用薄膜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农业农村部牵头研究起草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农业农村部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认真研究我国农用薄膜使用、回收利用实际和地方立法情况,多次到基层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农膜生产企业、协会等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生产、销售和使用,回收和再利用,监督检查,附则五章,共计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建立全链条监管体制

农用薄膜管理涉及面广,只有从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才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个多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因此,征求意见稿遵循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思路,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二是明确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中的相应职责。(第四条、第五条)

(二)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为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规范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对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进行区分,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二是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销售台账。三是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同时,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的内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落实回收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都是农用薄膜的回收主体,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鼓励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

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农用薄膜的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二是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地方政府建立农用薄膜回收激励政策。(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 推动尽快出台

《外商投资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谈及目前各项配套措施制定进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5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实施工作,目前《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高峰表示,商务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做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认真研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实施条例草案,推动尽快出台,确保于明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高峰同时介绍,商务部也正在抓紧推进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比如,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公布,确保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高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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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纪念石在珠海揭幕

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纪念石于7日在珠海市澳门回归纪念公园揭幕。揭幕仪式由珠海市青年联合会、澳门青年联合会主办,珠澳两地青年代表约100人参加。由珠海青联和澳门青联共同制作的此块纪念石上,镌刻了“珠澳齐画同心圆 青年共筑中国梦”等文字,以此作为两地青年友谊长存的象征、新时代继续筑梦前行的见证。两地青联还共同发布了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纪念石揭幕仪式纪念封,参与活动的珠澳青年代表们将期许与祝福装入纪念封,现场投出了“给20年后自己的一封信”。

本次活动是珠澳青年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系列活动的首个子活动。接下来,珠海青联还将联合有关单位,举办珠澳学生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文艺晚会、“湾区青年说”总决赛,并正式发布珠澳青年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主题快闪视频。珠海青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一系列有意义、有意思、青春洋溢的活动,不断促进珠澳青年交往交流、交心交融,在服务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澳珠极点建设中不断开拓创新、奋发有为。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珠澳合作,是这一代珠澳青年最大的际遇和机缘。期待两地青联组织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携手画好最美同心圆,引领两地青年共筑中国梦。澳门青联将以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为新的起点,引领更多澳门青年认识祖国、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副主席、澳门青年联合会会长莫志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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