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902期
发布时间:
2019-12-29 17:19
本期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共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9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现将2019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年度“金句”之七】伟大出自平凡,平凡造就伟大
“伟大出自平凡,平凡造就伟大。”习近平9月29日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上的这句话触动心弦,成为引发强烈共鸣的刷屏金句。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通过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
证监会提示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风险
继往开来,引领时代 沪深300ETF期权在上交所上市
科创板“试验田”生机勃发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住建部:2020年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市场需求旺盛,月嫂行业如何规范升级?
北京电动汽车充电桩超19万个
电商新一轮“烧钱大战”试图烧出什么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9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9年印花税票的公告》的解读
沪苏浙皖甬签订税收协议 支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分赴各地参加基层税务机关专题民主生活会
国企运行效益提升 应交税费继续下降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聚焦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 婚姻家庭编三大问题引热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江苏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 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其 他 OTHER
【习近平年度“金句”之七】伟大出自平凡,平凡造就伟大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证监会将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充分认识新证券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证券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证券法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
为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作用,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成熟市场以及境内银行业、信托业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长效、统一的流动性支持储备工具,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只能通过自救、寻求股东支持等市场化方式解决。为防患于未然,借鉴境内外成熟经验,经证监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实施流动性支持。通过该项长效机制,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储备手段,进一步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夯实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为对投保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提供制度保障,证监会研究制定了《规定》。2019年7月5日至8月4日,证监会在官网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公众、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积极正面的反馈,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证监会逐条研究,充分吸收,完善了《规定》。
《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使用情形。当证券公司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且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三是强化使用约束。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限制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并提高后续投保基金缴纳比例。四是强化监督追责。监管部门及投保基金公司对投保基金使用实施全程监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证监会提示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风险
中国证监会23日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业务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提示文件指出,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式多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监管案例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余额模式,即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以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隐瞒违规担保,进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二是发生额模式,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关联方、第三方、员工设立的公司等)的资金拆借、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或票据交换、对外投资、支付工程款等形式占用其资金。资金占用具体体现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往来款项、应收应付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长短期借款等项目中,货币资金项目通常不存在直接虚假。
会计监管关注事项方面,证监会提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针对资金占用,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关注上市公司以下方面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包括有效治理、独立性管理、资金及筹资管理、担保业务、关联交易、采购及付款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票据管理、投资管理、工程管理。
文件还列示了审计常见问题及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并指出,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程序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否对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是否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舞弊风险等并设计进一步应对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识别与资金占用防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关键控制点,选取充分适当的样本实施控制测试,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经恰当授权审批的情形,并判断是否存在与资金占用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等;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结合资金占用相关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情况,对货币资金实施了恰当的函证程序等问题。
继往开来,引领时代 沪深300ETF期权在上交所上市
2019年12月23日,沪深300ETF期权上市仪式在上交所举行,200余名期权市场参与者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时刻。这是继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推出后,上交所上市的第二只ETF期权产品,也是沪市首只跨市场ETF期权产品。
从全天成交情况来看,整体交易平稳,基本符合预期。沪深300ETF期权正式上市交易的合约总数为72个,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4个到期月份(2020年1月、2月、3月和6月)和9个行权价序列。全天总成交量46.87万张,其中认购期权27.52万张,认沽期权19.35万张;权利金成交额4.25亿元,成交面值188.38亿元,总持仓量18.07万张。上市首日沪深300ETF期权定价合理。反映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市场预期的认沽认购比指标为0.70(低于1表示对市场看好)。总体上看,市场运行平稳,风险可控,投资者参与理性。
沪深300ETF期权是沪市首只跨市场场内股票期权,覆盖更多A股标的,保险功能和资产定价效率更好。上交所期权市场的愿景是“期权让投资更安全”。随着期权试点工作逐步深化,投资者对期权产品的了解逐渐加深,期权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上交所期权市场必将发展成为一个产品体系日益丰富、交易机制日臻完善,各类参与者日渐成熟的市场。
科创板“试验田”生机勃发
科创板深刻改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生态,庞大的A股市场第一次向未盈利企业、红筹架构企业张开了怀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优质企业无一不欢欣鼓舞。在家门口上市,用资本市场哺育优质企业发展、推动中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做大做强,成了这些企业的共同心声。科创板“试验田”生机勃发。市场人士认为,注册制为“硬科技”打通了资本关口,带动了新一轮科技投资的热潮。在科创板的带动下,资本到技术的转化通道有望进一步疏通,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丰硕成果转换成核心科技,最终推动中国向资本强国和科技强国迈进。
科技企业云集科创板
科创板成为越来越多高科技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第一选择。中国铁建12月18日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分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议案。铁建重工是机械制造领域的优质企业。中国铁建2019年半年报显示,铁建重工拥有国际领先的掘进机制造基地,年产能达200台,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50%,其产品TBM(隧道掘进机)国内市场占有率达85%以上,可为国内地下工程提供智能化施工整体解决方案和高端装备,多项成果填补国内空白。2016年至2018年铁建重工分别实现净利润9.63亿元、13.08亿元和16.44亿元,今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为7.10亿元。“分拆优质技术登陆科创板将成为国资混改的重要部分。”上海一家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级副总裁王强(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国有企业在过去多年的市场竞争中已经积累了丰厚的技术成果,但受制于产权制度、分拆上市规则以及上市途径的限制,这些优质资产一直缺乏有效的证券化途径。科创板及其带动的分拆上市规则的变动,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机会。截至12月22日,科创板已受理189家企业上市申请,67家企业正式挂牌交易,其中既有金山办公这样大众熟知的国产办公软件佼佼者,亦有中微公司等在芯片领域默默耕耘数十年的“破局人”。
从数据上来看,科创板企业不负科创之名。前三季度,40家已上市科创板公司收入利润整体实现双增长,共计实现营业收入691.16亿元,同比增长14%;净利润85.81亿元,同比增长40%。研发投入上,40家科创公司研发费用占收入比平均为13%;8家公司研发费用占比超过20%;占比最高的3家公司是虹软科技、山石网科和微芯生物,分别达到35%、33%和33%;首批25家公司上市后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第三季度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4%。
构建“资本+科技”体系
科创板是资本市场改革的“排头兵”“试验田”,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随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落地,带动了A股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充分发挥科创板的“试验田”作用。坚守科创板定位,优化审核与注册衔接机制,保持改革定力。总结推广科创板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稳步实施注册制,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是当前资本市场改革的重中之重。随着注册制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A股其它市场借鉴注册制改革成果有了更多的依托。12月13日,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正是相关制度的破局,推动了中国铁建这样的大型央企分拆旗下优质高科技资产向科创板进发。事实上,新公布的分拆上市规则有了较大突破。比如,降低了盈利门槛,根据最新的分拆上市相关规则,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为10亿元人民币。此外,新的规则放宽了募集资金使用要求,放宽了子公司董事、高管的持股要求。修改了同业竞争表述适应不同板块安排。
“分拆上市规则是服务整个资本市场的新制度,但从中显然可以发现,注册制等相关理念已得到较大体现。”王强表示,随着科创板探索出的有益制度理念在A股逐步落实,A股有望打造一个“资本+科技”互联互通的高效市场,进一步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住建部:2020年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23日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全面总结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2020年工作总体要求,对重点工作任务作出部署。
王蒙徽表示,2020年要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期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继续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案,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的体制机制。他强调,要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抓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并发展公租房,强化对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的精准保障。同时,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在新市民住房方面,王蒙徽指出,将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此外,王蒙徽指出,将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管理和人居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加快构建部、省、市三级CIM平台建设框架体系;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更新改造专项行动。
此次会议部署中,没有再次强调“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主体责任”“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等具体调控思路,而以“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继续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案,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的体制机制”等表述作为工作指导。
市场需求旺盛,月嫂行业如何规范升级?
近日,58同城公布了最新的《中国家政市场就业及消费报告》,数据显示,在家政市场细分行业中,2019年月嫂平均薪资高达9795元,排名行业第一。
当下月嫂市场需求量旺盛,市场供不应求,这让月嫂成为了家政领域最火的行业岗位。不过,记者调查发现,急速升温的月嫂行业也暴露出各种弊端,尤其是随着母婴护理服务内容的升级,许多父母渴望新的行业标准出台规范市场,为自己的消费保驾护航。
高薪背后的酸楚
“工资确实不低,但我们干的活儿累人又累心。”来自重庆永川区的伍梅(化名)这样说道。伍梅从事月嫂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刚刚被所签约的家政公司评为“年度金牌月嫂”。该公司的负责人王女士告诉记者,“金牌月嫂”在她们这里的服务价格是12000元起,如果雇主满意给予五星好评,月嫂还能拿到10%~15%的奖励。“都说我们月嫂已经赶超白领,但外界并不清楚,我们的工作时间也远超白领,毫不夸张地说,24小时!”伍梅给记者简单梳理起当月嫂的工作内容:观察新生儿脐带、黄疸、大小便,及换尿布、洗澡、喂奶、哄睡等;观察产妇产后恢复情况、清洗伤口、按摩、通乳,还要给产妇做营养餐和情绪疏导等。即便是工作占据了自己大量的时间,伍梅还一刻没停地为自己“充电”。这两年时间一边工作一边考取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包括育婴师资格证、小儿推拿保健师培训证书、催乳师职业资格证、健康管理师证。“现在月嫂服务内容也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是必须掌握的。”伍梅说,她正是这样一步步在从行业门外汉成长为“金牌月嫂”。
需求者心中的不安
熟人介绍的好月嫂请不到,找家政公司又充满担忧,像张先生这样的境况并非个例。在重庆某家政公司探访时,前来咨询月嫂服务的人士,他们都有共同的不安心理。“月嫂都是和家政公司签约,受家政公司管理,如果请回家的月嫂服务不行,除了向家政公司投诉或者更换,我们还有其他的途径吗?”一位即将迎来宝宝出生的年轻父亲道出了心中困惑。
更令张先生不安的还有关于月嫂行业的负面报道。“之前央视3.15晚会就曝光过国内多家家政公司不用参加培训就能办理月嫂上岗证,甚至还有花钱买月嫂上岗证的行业乱象。”张先生坦言,看到这些报道后,他陷入了焦虑中。
“新国标”明年有望出台
“随着月嫂市场的逐步庞大,这个行业的确充斥了一些隐患,比如就存在培训、拿证、上户服务的黑色产业链现象。”据某业内人士透露。
21世纪经济研究院曾联合多家机构对国内母婴消费市场进行过调查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国内母婴消费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整体市场规模从2010年的1万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3万亿元,其中预测这一数值在2020年有望达到4万亿元。而作为母婴消费市场重要的分支之一,月嫂行业也经历着快速发展的过程。“过去产妇坐月子多由女性长辈依据自身过往经验照料。如今,随着父母的年轻化和受教育程度增加,许多家庭愿意选择月嫂来提供服务,坐月子从民间传统逐步演变为专业护理,这也就对月嫂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往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相关人士这样表示。
早在2015年7月,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国家标准,并于2016年2月正式开始实施,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和家政服务机构划分进行规范与界定。
不过,随着生活需求的进一步提高,众多业内专家学者也发出呼吁,希望早前发布的两项国家标准得到升级。从有关部门获悉,新的母婴保健专业技术规范有望在明年出台,届时“新国标”将进一步规范母婴护理服务。有业内人士强调,母婴护理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及品质化才是行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面对消费者期待优质服务的意愿,只有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长远立足。
北京电动汽车充电桩超19万个
从北京市城管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累计建成约19.31万个电动汽车充电桩。今年城管委组织对340个站点进行了安全检查,存在A类隐患的17个充电场站已进行断电整改,其中15个场站经整改恢复运营,其余2个场站正在整改中。
对近80家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安全检查
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私人自用领域,居民小区的个人固定停车位累计建成约14.55万个自用充电桩;公用领域,在具备条件的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旅游景点、货运枢纽等公共停车场,累计建成约2358处、约2.43万个社会公用充电桩,与个人电动汽车的比例达到1:6,基本形成全市平原地区充电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体系。
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累计建成约2382处、约1.79万个单位内部公用充电桩;公共专用领域,在公交、环卫、出租等公共专用车辆场站,累计建成约534处、约0.54万个专用充电桩。
针对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今年城管委已组织对36个运营企业所属的340个站点进行了安全检查,涉及全市所有的16区,基本实现小规模运营企业站点的全覆盖,中大型运营企业主要站点的抽样检查。同时,对北京市近80家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部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并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17个充电场站存A类隐患被断电整改
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已形成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常见的21项安全隐患问题,按照风险等级划分为A(严重隐患)、B(一般隐患)、C(安全提示)三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存在A类隐患的场站,要求运营企业立即断电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复查后,方可恢复供电运营。目前,检查中发现存在A类隐患的17个充电场站已全部进行了断电整改处置,有15个场站经整改并通过复查后恢复运营,其余2个场站正在整改过程中。
北京市还出台了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办法。通过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利用率、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考核评分,分级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进行奖励,引导企业由“重建设、轻管理”向“建管并重”的转变,逐步提升充电设施运维管理水平,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
为推动各区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城管委组织各区管理部门进行了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培训,对本辖区内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运营企业的考核奖励中。据介绍,未来北京市将继续优化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各区管理部门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持续开展安全检查,对维护管理不到位的场站进行通报;编制和宣传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知识,引导电动车主正确使用充电设施;将充电桩破损、指引牌和使用标示缺失等指标纳入北京市网格化管理,通过市区街三级网格工作体系,强化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监管。
电商新一轮“烧钱大战”试图烧出什么
久违的“电商烧钱”大战再次亮相: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近来纷纷推出“百亿补贴”,宣称以平台补贴的方式打造“全网最低价”。其中,5月就提出“百亿补贴”的拼多多表示,围绕元旦、春节所进行的年货节促销,覆盖衣食住行各类产品;在“618”期间加入战局的京东也没落下,在“双12”启动新一轮百亿补贴,涵盖“双12”“年货节”等多个节点;阿里巴巴旗下“聚划算”最后入场,但来势汹汹,每天主打数十个“爆款低价产品”,且将延续至春节前后。
电商平台如此短兵相接的价格战已是好几年前的事。此次硝烟再起,最大的原因或许在于中国电商市场正面临发展瓶颈。不论是老牌平台还是行业新秀,为了突围,选择了最“简单粗暴”的烧钱模式。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9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现将2019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19年印花税票以“丝路远望”为题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丝路远望•凿空丝路)、2角(丝路远望•河西互市)、5角(丝路远望•广纳远宾)、1元(丝路远望•舟舶继路)、2元(丝路远望•市舶通商)、5元(丝路远望•云帆高张)、10元(丝路远望•古道新程)、50元(丝路远望•潮平岸阔)、100元(丝路远望•大道同行)。
印花税票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左侧印有面值和“2019”字样,右侧印有图名和“中国印花税票”字样,以及按票面金额大小排列的顺序号(9-X)。
二、税票规格
2019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8mm,齿孔度数为13×12.5。20枚1张,每张尺寸280mm×18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
(三)每张喷有7位连续墨号;
(四)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四、其他事项
2019年印花税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9年印花税票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2019年中国印花税票发行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9年印花税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印花税票是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的有价证券,具有组织税收收入、证明完税、税收宣传等作用,由税务总局定期换版发行。为加强印花税票管理,增强公众识别能力,同时满足广大收藏爱好者的需要,印花税票换版发行时,税务总局同步向社会公告新版印花税票的图案题材、防伪措施等。
二、2019年印花税票的图案内容
2019年印花税票选取“丝路远望”题材,呈现古代丝绸之路和“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和地区贸易交往、经济发展、文化融合所起的重要作用。第1-3枚呈现古代陆上丝路的开辟畅通,其中,“凿空丝路”展现汉代张骞出使西域正式开通陆上丝路、“河西互市”展现魏晋南北朝至隋代各国商人在河西走廊开展商贸活动、“广纳远宾”展现唐代西域诸国大批人员移居长安;第4-6枚呈现古代海上丝路的发展演变,其中,“舟舶继路”展现沿海先民开辟海上通道、“市舶通商”展现宋代海上丝路逐渐繁荣、“云帆高张”展现明代庞大船队出使西洋;第7-9枚呈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强大吸引力和感召力,其中,“古道新程”展现“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重大合作项目落地生根、“潮平岸阔”展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上国际合作项目运行顺利、“大道同行”展现“一带一路”倡议应者云集。
三、2019年印花税票的启用时间
2019年印花税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沪苏浙皖甬签订税收协议 支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
2019年12月26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一次联席会议在上海青浦召开,三省两市税务局(沪苏浙皖甬)签订《关于共同推进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审议通过《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关于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方案》,标志着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迈出实质性一步。提醒二: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据介绍,按照税务总局部署,三省两市税务局聚焦区域“征管一体化、办税便利化”,以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需求与问题为导向,不拘泥于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现状,突出协调性,兼顾差异性,多次开展集中深度调研,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印发后,国家税务总局紧跟出台了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16项措施,聚焦“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形成了跨区域税收征管服务的新思路和新体系。
聚焦“融入一体化”,围绕促进区域间经济协同融合,推出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等措施,制定长三角区域通办清单,这4项措施将使长三角纳税人跨省办税更加便利。聚焦“服务一体化”,围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推出实现智慧办税、统一纳税咨询、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等措施,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以上海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为基础提升区域纳税服务水平,这6项措施将有效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聚焦“推进一体化”,围绕信息共享,推出动态信用积分、共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共推风险预警提醒、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等措施,并推进法治规范,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这6项措施将有效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此次会议,除签署协议、审议制度和方案外,还审议通过了任务分解表,三省两市税务局逐项认领16措施的责任单位与部门,通过制定目标、质量对接、行动对表,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五地税务部门将相互支持、密切协作,规范落实合作协议,不断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做好长三角一体化税收征管服务‘3+2>5’这篇大文章。”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总经济师蒋旭涛表示,“此次会议后,各项措施会陆续推进落地,将更好推动长三角率先实现税收管理和服务现代化,也将为今后全国推广提供成功样本和可行经验。”
此外,16项措施也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仲燕对长三角“区域通办”充满期待:“今后,长三角各类涉税服务实现区域通办,我们在上海就可以办理多地涉税业务,税务管理成本将有效降低。”而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从海鹰则对“长三角最多跑一次清单”比较感兴趣:“听说清单将以领跑者为标杆,按照资料最少、流程最优、实现最短的原则设计,我们长三角企业办税将更加便利。”16项措施中关于纳税服务的提法也很亮眼。在办税服务层面,制定长三角区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通行清单的同时,针对清单列举事项制定区域统一的办理指南;同时,在实现电子税务局线上自助办理基础上,编制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线下区域通办事项清单,开设长三角区域通办专窗,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在纳税咨询方面,三省两市税务局紧跟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共建一体化税收知识库,为区域内纳税人提供全时段、多渠道的智慧咨询服务。
可以预见,随着16项措施的陆续落地,长三角企业将享受到越来越优质的税收征管服务,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同心圆将越画越大,为提升长三角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能级和水平提供更好助力。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分赴各地参加基层税务机关专题民主生活会
近日,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检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效,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分赴安徽、辽宁、四川、江苏、陕西、宁波等地参加基层税务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了解第二批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广泛听取基层税务干部意见建议。
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赴安徽省税务部门调研,并参加指导濉溪县税务局党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王军对濉溪县税务局党委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进一步紧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个主题,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主线,在学深悟透、整改落实上持续用力、见行见效。
王军强调,全国税务系统要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坚持抓好学习教育,主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改革、破解难题、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路和措施;要持续抓好整改落实,第一批主题教育单位要扎实开展好“回头看”,第二批主题教育单位要根据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梳理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项对标对表抓好落实;要突出抓好班子建设,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主动提升政治站位,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副职要树立大局意识,当好参谋助手;要切实抓好制度完善和执行,积极探索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推进税收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建设;要统筹抓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继续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改善税收营商环境,认真谋划明年税收工作思路,为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贡献好税务力量。调研期间,王军在濉溪县税务局百善税务分局召开座谈会,听取来自安徽、山东、江苏、河南省附近基层乡镇税务分局代表对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意见建议。
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于春生在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税务系统第二批主题教育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抓学习,刀刃向内抓修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党建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两结合、两促进”,以党建引领税收改革发展;要持续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完成好组织收入、减税降费等工作,建立健全管根本、利长远、重实效的长效机制;要抓紧抓好工作谋划,进一步理清明年税收发展的工作思路,确保今年各项任务圆满收官、明年税收工作更好开局。
各地税务机关对民主生活会查摆出来的问题迅速组织开展整改。税务总局党委对“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要求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局进一步加大上下联动、一体推进的整改力度,确保把问题改到位、把制度建起来,推动构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拓展主题教育成果。
国企运行效益提升 应交税费继续下降
1月至11月,利润总额31981亿元,同比增长5.3%。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统计数据显示,1月至11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增长态势,应交税费继续下降。前11个月,国有企业利润总额31981亿元,同比增长5.3%。
今年我国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预计全年规模将超过2万亿元。白景明表示,国有企业应交税费下降,正是减税降费政策效应的体现。
李旭红分析,今年以来减税降费红利持续发挥,随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等政策的落实和推进,与1月至10月相比,前11个月国有企业应交税费同比降幅扩大0.2个百分点。国有企业经营负担减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等方面积极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统计显示,11月末,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4%,与上年同期持平。其中,中央企业67.6%,与上年同期持平;地方国有企业62%,增长0.1个百分点。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杠杆率保持稳定,反映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发挥作用,特别是减税降费落地生效,企业增加了现金流,减轻了贷款、发债压力,保持稳健运行。国有企业的良好运行状况表明,经济下行压力可控。”白景明说。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12月24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意见》就稳就业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重点举措。
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延续实施1年。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二是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支持社区生活、家政、旅游、托育、养老等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发展。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
三是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稳定就业的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四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五是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上归集。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六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等范围。
《意见》强调,要加强稳就业工作组织保障,完善工作组织协调、资金投入保障、就业形势监测、突发事件处置、舆论宣传引导等五项机制,推动各地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汇聚稳就业强大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会议。
老百姓常说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在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规则,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18年来首次大修,新增条文占总数近一半
《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18年。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
“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江必新介绍。
据悉,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共100条。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41条,新增条文47条。
修改聚焦证据收集、自认制度、虚假鉴定制裁、电子数据四大方面
根据会上通报,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二是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二是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修改决定》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三是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一方面,《修改决定》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四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修改决定》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郑学林在答记者问时回应,在审判实践中,审查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的方法,由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出具专业的意见,对法官审查判断提供辅助。
加强释明权行使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
江必新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修改决定》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加强释明权的行使,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的权利。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要准确把握《修改决定》适用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衔接问题,做到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对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修改决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聚焦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 婚姻家庭编三大问题引热议
12月25日电 (记者 梁晓辉)民法典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中,有关草案婚姻家庭编的三大问题引发热议。
关于完善离婚冷静期
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钺锋委员认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 他指出,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因此,应当设立甄别机制,从立法技术看,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 他建议,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关于认定近亲属范围
此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在审议过程中,有方面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民法典草案据此将其删除,不以“共同生活”认定是否是近亲属。 信春鹰委员表示,审议的时候有意见提出“共同生活”不太好定义,她也持这样的意见。“但是现在把这一款全删了,我认为倒水不能把婴儿一块倒掉,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她认为,民法典中这些基础定义会涉及到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议把原来“共同生活”几个字删掉,其他的内容保留下来。这一条的逻辑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这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定义,不能舍弃。
关于婚姻唯一居所共同居住权
在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增设对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邓丽委员建议,在草案第1060条前增加一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理由主要是: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场所,也关系诉讼、继承、遗弃等行为的认定,在农村还事关土地权益、宅基地的分配等等,非常重要。为维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邓丽说,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为了保护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尚没有考虑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需要、特殊问题,所以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家庭居住权作出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12月20日,省法院印发了《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为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规范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确保依法、公正、规范审理盗窃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总体要求
第一条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条 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自然情况、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受过何种处罚、强制措施等情况的证据,如果被告人有特殊主体身份还应审查其职务、职责等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犯意产生过程、对行为对象功能和性质的认知、对被害人状况的认识等主观方面的证据;
(三)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及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所、周边环境、手段、方法、作案工具、次数、参与人、后果、赃款赃物处理等客观行为方面的证据;
(四)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地位、分工、作用、分赃情况的证据;
(五)被害人是否系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证据;
(六)被盗财物的性质、特征、价格、数量、权属、占有、来源等情况的证据;
(七)被告人是否有系累犯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八)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退赔、退赃、取得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九)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证据;
(十)案件发破案、被告人到案、抓获经过的证据;
(十一)被告人有无前科、漏罪,作案时是否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是否属于暂予监外执行或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证据;
(十二)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证据;
(十三)其他与盗窃罪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如证明盗窃行为发生在特定期间、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财物的证据等;
(十四)涉案财物查询、扣押、冻结、辨认、发还等情况的证据。
第四条 盗窃未遂、中止的案件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证据;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未得逞或自动放弃、自动有效防止盗窃结果发生的证据。
第二章 盗窃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审查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
第五条 查明被告人身份,除应审查一般情况外,还应重点审查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受过何种处罚等方面的证据。被告人若系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审查其最后一次入境时的有效证件或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第六条 被告人年龄存疑,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结合医院出生证明、学籍档案、疫苗接种记录等书证,被告人亲友、邻居、接生人员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条 被告人有精神异常迹象,刑事责任能力存疑的,应当结合其作案前后及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语言逻辑和思维水平,以及就医经历等综合审查判断。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第八条 被告人身份存疑的,应当重点审查:
(一)被告人关于身份信息的供述与客观证据载明的情况、亲友或邻居的证言等是否一致;
(二)被告人的体型、样貌与客观证据中的照片、记载信息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差异;
(三)被告人的个人经历情况,其口音、生活习惯是否与其成长过程一致,是否符合其所在地的风俗习惯等;
(四)被告人是否有兄弟、姐妹或表兄弟、表姐妹,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嫌疑;
对身份存疑,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就案发现场遗留的物证、痕迹、生物样本等与被告人进行同一性鉴定。
第二节 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
第九条 认定被告人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作案动机、目的、犯罪起意及策划过程、对后果的认知程度等证据;
(二)被告人将他人财物占有、支配、处分的证据。
对于以文物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盗窃对象的,还应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盗窃对象的特殊性质、特殊功用的证据;对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还应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的证据。
第十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仅是临时借用,无盗窃故意的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有无及时归还的证据;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借用条件的证据;
(三)被告人是否需要使用该财物,是否存在借用的现实需求的证据;
(四)被告人取财手段、时间是否符合借用情形,事后有无及时向被害人说明借用情况的证据。
第十一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取得财物系无主物、遗失物或自己所有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财物实际所有权的证据;
(二)财物所处环境的证据;
(三)被告人取得财物的时间、手段、方法的证据。
第三节 盗窃行为的证据审查
第十二条 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进行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的证据;
(二)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次数等情况的证据;
(三)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手段、方法、过程,特别是证明其是否系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证据;
(四)所盗财物去向及销赃、收赃的证据。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工作人员盗窃本单位财物,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身份、职务、职责等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获取财物系利用工作便利的证据;
(三)被盗财物非被告人主管、经手、管理的证据。
第四节 盗窃数额的证据审查
第十四条 认定盗窃数额,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盗财物的种类、型号、数量、来源、购买价格、新旧程度等特征的证据;
(二)被告人销赃数额的证据;
(三)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等证据。
第十五条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重点审查涉案物品购买发票、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有效价格证明;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价格认定意见,应当注意审查:
(一)价格认定机构、认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
(二)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认定意见是否明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三)认定人员是否签名、认定机构是否盖章。
第十七条 对于被盗财物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直接计算数额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盗窃外币的,审查证明外币汇率情况的证据;
(二)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审查证明使用量(包括被盗的使用量、盗窃前6个月正常使用量、盗窃后月均使用量等)、价格等方面的证据;
(三)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审查证明合法用户支付费用(包括被盗后合法用户直接支付的费用证明、缴费记录、被盗前6个月的月均缴费记录)的证据;
(四)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审查证明销赃数额的证据;
(五)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审查证明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可得收益的证据;
(六)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已经兑现的部分,审查证明兑现的财物价值的证据;尚未兑现的部分,审查证明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
(七)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审查证明信用卡办理、支取、消费情况的证据。
第十八条 盗窃特殊物品的,除应当委托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盗窃字画、珠宝玉石、名贵钟表、箱包等贵重物品的,审查证明物品真伪、成色、质量等级等方面的证据;
(二)盗窃烟草专卖品的,审查证明烟草真伪、质量、数量的证据;
(三)盗窃文物的,审查证明文物等级的证据;
(四)盗窃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审查证明被盗物品系珍贵、濒危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及证明保护等级的证据;
(五)盗窃名贵动植物的,审查证明其所属品种的证据;
(六)盗窃邮票、纪念币等特殊用途物品的,审查证明其真伪的证据。
第三章 多发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一节 特殊类型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十九条 对于入户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盗窃场所是否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场所内是否有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居住、生活,场所内的人员情况等证明系供他人生活的场所的证据;
(二)盗窃场所是否为封闭院落,是否有门锁、围墙等与外界的隔离措施,是否具有开放性等证明场所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证据;
(三)被告人非法入户的证据;
第二十条 对于在生活、营业可能存在混同的场所内实施盗窃犯罪的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是否在非营业时间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盗窃的证据;
(二)用于生活和用于经营的场所之间是否有明确隔离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所携带的凶器系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的证据;
(二)被告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扒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盗窃地点为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或为公共汽车、火车、轮船、地铁等满足公众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证据;
(二)被盗财物系由被害人随身携带,能够为被害人直接支配和控制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多次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数次盗窃行为之间时空关系的证据;
(二)被告人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证据;
(三)数次盗窃行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二节 网络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网络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获取被害人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的证据;
(二)被告人利用获取的信息秘密进入被害人账户取得财物的证据;
(三)被告人所获得的财产具有价值性及价值大小的证据;
(四)被盗财物权属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对网络盗窃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应当重点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是否全面、客观、及时,取证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电子证据内容是否被伪造或篡改,电子证据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第三节 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盗窃行为是否超过3次,案发后是否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积极退赃的证据,及是否具有“系又聋又哑人或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或被胁迫”等情节显著轻微的证据。
(二)盗窃是否属于未遂或中止的证据;
(三)是否系盗窃家庭成员、近亲属财物,或者是否系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追究的证据。
第四节 共同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案件,认定共同故意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各被告人事前共同预谋、策划或者事中达成默契的证据;
(二)各被告人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证据;
(三)各被告人约定分赃及事后分赃情况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案件,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各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分工、配合、行为、阶段、过程、结果等情况的证据;
(二)各被告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次数、数额等情况的证据;
(三)各被告人在共同盗窃中地位、作用的证据。
第四章 刑罚适用的证据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以下从严处罚情节的证据:
(一)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的证据;
(二)累犯的证据;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证据;
(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证据;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证据: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证据;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证据;
(八)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证据;
(九)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盗窃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十)因被告人盗窃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证据;
(十一)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且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等情形的证据;
(十二)具有其他从严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三十条 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的证据:
(一)盗窃行为系盗窃未遂或中止的证据;
(二)自首或坦白的证据;
(三)立功的证据;
(四)系从犯、胁从犯的证据;
(五)盗窃行为系因生活、治病急需而实施的证据;
(六)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证据;
(七)系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证据;
(八)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证据;
(九)认罪认罚的证据;
(十)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五章 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据审查
第三十一条 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涉案财物的来源、用途、权属的证据;
(二)涉案财物的性质、种类、价值的证据;
(三)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的证据;
(四)涉案财物与盗窃犯罪行为关系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案财物应注意区分性质,依法分别处理。犯罪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江苏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 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12月2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宁联合举办宣传贯彻《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座谈会。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王燕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副省长费高云出席会议。
大运河是世界上开挖最早、里程最长、规模最大的人工运河。江苏地处大运河中间地段,纵贯南北790公里,是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最多的省份,共有7个遗产区、28个遗产点段,通过立法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意义重大。据悉,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会上,许仲梓提出,《决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立法对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有利于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利于依法推动我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工作,抓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全省各级人大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决定》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费高云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实施《决定》作动员部署,要求深刻学习领会《决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上来,增强贯彻《决定》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抓重点、攻难点,完善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决定》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会上,省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负责同志结合各自实际,就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决定》作了交流发言。
其 他 OTHER
【习近平年度“金句”之七】伟大出自平凡,平凡造就伟大
“伟大出自平凡,平凡造就伟大。”习近平9月29日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上的这句话触动心弦,成为引发强烈共鸣的刷屏金句。
这句话简洁有力、充满哲思,给人信念、给人勇气,激发以梦为马的青春奋斗,激发奋勇争先的百舸争流,激发仰望星空的脚踏实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需要千千万万个不平凡的群体、不平凡的人物。平凡的工作,也可以创造不平凡的成就;平凡的人,也可以获得不平凡的人生。
平凡造就伟大,需要坚定的理想信念。
以国之名褒奖英雄模范,就是要弘扬他们矢志不渝、百折不挠,坚守一心为民的理想信念。“此生属于祖国,此生无怨无悔。”黄旭华赤子情怀深藏肺腑;“一辈子坚守初心、不改本色”,张富清树立了一个坚守信仰的时代标杆……理想之光不灭,信念之光不灭。坚定理想信念,用行动诠释信仰,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才有了一往无前、矢志不渝的精神动力,才有了脱颖而出、铸就不平凡的精神伟力。
平凡造就伟大,需要把平凡的事做好。
樊锦诗扎根大漠50余年,潜心石窟研究;王有德“治沙一辈子,苦了一辈子”……无论是“风里雨里送饭给你”的外卖小哥,还是奋战在脱贫攻坚一线的党员干部;无论是年复一年、日复一日辛勤工作的环卫工人,还是冰天雪地、站岗戍边的战士……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忘我工作、无私奉献,不计个人得失,舍小家顾大家,展现了一种伟大的无我境界。
平凡造就伟大,需要不懈的奋斗精神。
不懈的奋斗精神,是中国女排“不畏强手、敢打敢拼”的顽强身影;是杜富国危急关头“你退后,让我来!”的冲锋陷阵;是袁隆平坚持下田,向着高产目标不懈冲刺的坚定不移……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咬定目标加油干;坚定不移全面深改,需要不断奋斗,持续把改革推向前进……
2019,我们在不懈奋斗中,即将走过不平凡的一年。
2020,我们必将在接续奋斗中,向着“两个一百年”目标不断前进。
中国的今天,从无数平凡人的奋斗中得来;
中国的明天,在14亿人的伟大奋斗中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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