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903期
发布时间:
2020-01-05 17:20
本期要点
中国结算、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H股公司健康发展,安全高效地支持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2月31日,中国结算和深交所联合发布了《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当日起施行。
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0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央行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 释放资金8000多亿元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1日对外宣布,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市场数据统计口径统一调整为单边计算
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重大操纵市场案件
上交所新一代市场监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中国结算、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0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百城住宅均价涨幅连续多月维持在低位区间
重庆:大数据智能化成就业热点
制造业延续扩张 经济企稳态势显现
成都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可给予失信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修订《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解读新森林法:明确森林权属 加强产权保护
其 他 OTHER
央行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 释放资金8000多亿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的重要部署,规范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以下简称挂牌股票)行为,推动公募基金行业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共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参与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投研人员。二是规范基金投资范围。允许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三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投资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并审慎确定投资比例。四是规范公募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当股票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可启用侧袋机制。五是强化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要求基金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挂牌股票情况,在法律文件中揭示特有风险。六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会同销售机构,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期货市场数据统计口径统一调整为单边计算
为推动期货市场数据统计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规则的统一性,方便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各商品期货交易所自2020年1月1日起,期货市场行情信息的数据统计、发布和报送口径统一调整为单边计算。
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重大操纵市场案件
前期证监会监测发现,迪贝电气等多只小市值概念股价量连续多日异常。我会根据稽查程序立即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安排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对有关线索进行深入排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经查,湖南东能集团实际控制人罗山东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共谋,筹集资金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价格,获利达4亿余元。案件查办中,公安机关在我会执法力量配合下一举将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本案经浙江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本案是近年来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优化行政与刑事执法协作机制,共同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上交所新一代市场监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近日,上交所新一代市场监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是上交所落实证监会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部署,推进科技与业务深度融合,加快提升科技监管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证券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新产品和交易机制日益丰富,投资者结构日趋复杂,证券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也呈现隐蔽多变的特征,对监察系统的功能与性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监管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也为监察系统的自动化、智能化、高性能提供了全新的设计思路。为此,上交所在业内开展广泛调研和深入交流,吸收了境内外先进监察系统设计理念,经充分论证后启动了新监察系统建设。
新监察系统基于上交所大数据平台设计,在交易持仓数据、账户开户数据基础上拓展并集成了交易终端数据、监管历史数据以及网络舆情、公司公告等信息,将充分发挥监管大数据的联动分析效能。此外依托大数据平台良好的扩展性,能够应对持续增长的数据计算需求。系统在功能上实现了十大类可灵活配置和自由扩展的监管视图,全面覆盖主板、科创板的实时监控、自律监管、线索分析、运行监测、数据协查等市场监察业务,在技术上运用了机器学习、知识图谱、文本挖掘等大数据处理和智能分析新技术,进一步提升了监察系统的数据可视化、操作自动化、模型智能化水平。
目前,系统已完成功能开发测试和并行运行,于2019年底顺利上线。后续,上交所将持续提升系统性能,进一步提高预警引擎的响应能力。新监察系统的上线标志着上交所科技监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科技赋能交易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将有力提升交易一线监管效能,保障交易公平,助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结算、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H股公司健康发展,安全高效地支持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2月31日,中国结算和深交所联合发布了《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当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是在《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上位规则的框架下,规范H股“全流通”登记存管、交易结算业务的基础性规则,包括总则、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清算交收、名义持有人服务、风险管理、结算参与机构及结算银行管理和附则共9章51条。登记存管上,股份完成跨境转登记后,在境外以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账户系统,在境内通过深市A股账户实现相关股份的承载和明细维护;交易结算上,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股份委托指令,最终在香港联交所实现股份流通。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H股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功能(包括额度内供股和公开配售)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后续在技术系统等条件具备后将按程序推出。
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利于促进H股公司各类股东利益一致和公司治理完善,助力境内企业更好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得发展,也有利于香港资本市场发展。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会同中国结算对相关参与方进行指导,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相关安排,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顺利起步、稳健运行。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0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为积极扩大进口,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更好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降低用药成本,促进新药生产,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为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自动变速箱用液力变矩器和铝阀芯、铌铁、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大轴胶片原料、光刻胶用分散液、培养基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推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的有关精神,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0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智利、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2020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
2020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同时与此相衔接,相应调整其中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表示,上述调整措施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拓展贸易发展新空间,加快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建设;有利于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开创开放合作、包容普惠、共享共赢的国际贸易新局面。
百城住宅均价涨幅连续多月维持在低位区间
1月1日,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2019年12月份百城住宅平均价格指数报告,12月份百城住宅均价环比上涨0.42%。综合来看,百城住宅均价涨幅已经连续多月维持在低位区间。根据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对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的全样本调查数据,2019年12月,百城住宅平均价格为15168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42%。同比来看,百城住宅均价较2018年12月同期上涨3.34%,涨幅扩大0.17个百分点。
从涨跌城市个数看,100个城市当中有69个城市环比上涨,25个城市环比下跌,6个城市与11月持平。与11月相比,12月份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数量增加14个,其中涨幅在1%以上的城市有9个;价格环比下跌的城市数量减少15个,其中跌幅在0.5%以上的城市有8个,数量与11月份持平。
另外,2019年12月份北京、上海等十大城市(新建)住宅均价为27350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42%。十大城市主城区二手住宅样本平均价格为38549元/平方米,环比下跌0.22%。2019年末,房地产政策基调保持稳定,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各地政府继续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按照“因城施策”基本原则适度保持政策优化的空间和灵活性。“2019年,百城新建住宅价格环比涨幅持续在低位区间,单月环比下跌城市数量明显增多,累计涨幅延续收窄趋势。”中指院相关分析人士指出,其中一线城市在供需改善及低基数的影响下累计涨幅小幅提升,二三四线城市价格累计涨幅延续回落态势,尤其是前期价格上涨较快、人口支撑力弱的城市调整压力显现。
此外,在二手房市场方面,受热点城市新房供应规模增加的影响,二手房市场买方议价空间加大,部分城市二手房价格调整压力突出,导致十大城市二手房均价累计有所调整,且近几个月跌幅有所扩大。 “近期房地产市场保持以稳为主正是基于2019年保持楼市调控定力、各地因城施策取得的积极效果。一方面,房地产金融政策贯穿全年,这为部分城市实施定向微调、保障合理住房需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相较于2018年,随着各地市场形势的分化,2019年因城施策进一步深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整体稳定。”上述中指院分析人士表示。
重庆:大数据智能化成就业热点
1月3日,重庆邮电大学先进制造学院2020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刘奕博,近期拿到好几家知名企业的录用信,最终他选择签约重庆一家汽车企业,将从事机器视觉方面的工作。他认为,近年来重庆汽车行业积极向智能网联方向转型,这将给予他发挥专长、施展才干的机会和空间。在重庆邮电大学校园可看到,夹带着简历的学生们三五成群,各种企业宣讲会的布告随处可见,透露出“就业季”的气息。在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的“最难就业季”,尽管到校招聘的企业和招聘岗位数都相对有所减少,但像刘奕博一样,大数据智能化等方向专业毕业生却是就业市场的“香饽饽”。
以重庆邮电大学为例,2019年该校毕业生在大数据智能化行业就业的约有50%,大数据、人工智能、通信工程、物联网、光电等专业毕业生都较为紧俏,薪资待遇也较高。该校计算机学院党委副书记石竹屏说,学院2019届毕业生平均起薪在8600多元,预料2020年还将有所增长。
“原来重庆传统制造业独大,效益也较好,高校毕业生进入汽车等传统工业企业的占比较大;随着大数据智能化等‘新经济’蓬勃发展,对人才吸纳能力很强,流向这些领域的毕业生比例迅速蹿升。”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余跃说。
一个城市的产业发展与所需人才结构息息相关。“热专业”的背后,正凸显出近年来重庆产业变迁。当前,重庆以大数据智能化再造发展新动能,围绕“芯、屏、器、核、网”打造智能产业全产业链,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已成为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主动力。与此同时,数量庞大的传统工业企业也在大力推进实施智能化改造。由此,这也大幅度增加了大数据智能化等相关人才的吸纳。但与此同时,巨大的市场需求之下,重庆大数据智能化领域人才短板也逐渐凸显。此前不久,重庆市经信委发布的报告显示,未来3年间重庆仅智能制造产业集群人才需求量就将新增39740人。
据悉,重庆相关部门近期还发起成立了大数据产业人才联盟,推进高校和企业间协同培养人才、精准对接需求,助力破解人才瓶颈。
制造业延续扩张 经济企稳态势显现
1月2日公布的2019年12月财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为51.5,继续处于荣枯线上方,新订单指数和生产指数均连续六个月处于扩张区间。此前一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制造业PMI为50.2%,显示制造业延续扩张态势,市场需求继续增长,生产扩张持续加快。业内指出,先行指标显示,无论从总体看还是从中小企业看,制造业均延续扩张态势,经济回暖趋势更为显著。
12月官方制造业PMI为50.2%,连续两个月位于荣枯线以上。制造业景气稳中有升。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高级统计师赵庆河指出,生产继续加快,需求保持扩张。制造业供需两端较为活跃。生产指数为53.2%,比上月上升0.6个百分点。在调查的21个行业中,15个行业生产指数位于扩张区间。新订单指数为51.2%,连续两个月高于临界点。为满足生产需要,企业采购意愿增强,采购量指数为51.3%,环比上升0.3个百分点。
此外,进出口状况改善,国外订单明显增长,原材料进口继续回暖。新出口订单指数为50.3%,高于上月1.5个百分点,自2018年6月以来首次升至扩张区间;进口指数为49.9%,环比上升0.1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回升。供需状况也有所改善,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双双回升。
赵庆河还表示,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新兴产业增势良好。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消费品行业PMI为52.8%、51.3%和51.4%,分别高于制造业总体2.6、1.1和1.2个百分点,连续3个月位于扩张区间,且景气水平连续上升。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财新PMI也显示出积极变化。财新智库莫尼塔研究董事长兼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表示,新订单指数已连续六个月处于扩张区间。厂商普遍表示,这与客户数量增加、需求改善和新产品问世有关。由于新接业务增加,生产扩张仍较快。企业信心也出现积极变化,12月未来产出指数小幅反弹。新产品创新、资本投资与公司扩张计划,支撑了业界的增长预期。
“生产、需求指标同时出现较好表现,边际加强了当前经济短周期企稳回升的倾向。”中信建投宏观固收首席分析师黄文涛认为。华泰宏观首席宏观研究员李超也认为,11月、12月PMI连续走强,经济企稳信号已现,随着逆周期政策进一步发力,2020年一季度经济回暖可期。
成都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
2019年12月31日,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加入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库的申请,成为成都市温江区首家申请加入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库的企业。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过去我们一直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发愁,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不完善。”四川百利药业负责人康健说,现在我们第一时间申请加入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库,不仅可以依托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解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中遇到的困难,还能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于近日出台《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的工作方案》,并于2019年12月起开始实施,对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反应、快速处理。根据该工作方案,成都市将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库。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权利合计5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成都市内企业,即可申请入库。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入库企业,成都市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维权指导,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成都市具有管辖权的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案件,按照即时受理查办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办结案件,从严处理恶意侵权、多次侵权的行为。
据了解,2019年1月至11月,成都市共调处专利侵权案件1046件,已办结1045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4件;受理商标假冒侵权案件338件,移送司法机关4件,捣毁窝点4个。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本公告。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省(区、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三、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四、有关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得借税收改革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当经济利益,不得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举报。对扰乱个人所得税汇算等税收改革秩序经核实的,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四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修改《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九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第二款及附件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附件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的填表说明和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070301、070302指标的积分/扣分标准和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办法》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还要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办法》提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办法》还提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法》还就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与注销等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法:可给予失信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增加了直接变卖的情形,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在财产评估环节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变卖财产的,也可以准许。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详述了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新型良性互动关系;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构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和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旅游度假区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办法》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质量”,通过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不断丰富度假休闲产品供给,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持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度假休闲旅游需求。
《办法》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在申报条件上,除需满足“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外,还从游客角度出发要求具备“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条件。在认定程序上,不设创建环节,以是否达到标准和细则要求为依据,按照“材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审议—公示—公告”的程序组织,其中现场检查以暗访的形式进行。
《办法》强调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与游客意见反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对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等级处理;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办法》提出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鼓励地方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旅游业正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和度假休闲并重的复合型转变。推动旅游度假区发展,对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和旅游部组建以来,着力把引领旅游度假区发展作为扩大旅游新供给的重要方向。今年5.19中国旅游日,公布了4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旅游度假产品发展已形成以30家国家级度假区为引领、453家省级度假区为支撑的发展新格局。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按照《办法》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并发布统一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标识、标牌,促进旅游度假区提质、扩容、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升级的新需求。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修订《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强化审慎监管,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各项科学合理的建议。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依法落地。《办法》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需满足的总资产要求、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主要股东选择范围。二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将外资银行部分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分行开业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或调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审批;缩短两级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简化外资银行赴境外发债的部分申请材料要求。三是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按照中外一致原则,《办法》在相关许可章节中,相应增加了股权管理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审慎监管,并对股东变更的内涵进行修订。四是明确“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对行政许可事项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为在上述区域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措施预留政策空间。
《办法》的修订发布将进一步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促进外资银行参与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将坚持对外开放与审慎监管并重,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解读新森林法:明确森林权属 加强产权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该法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森林法将为我国林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哪些影响?如何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淑新等进行深入解读。
当前我国林业发展已经由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主要提供物质产品向主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元需求转变。“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王观芳表示。
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王翔介绍说,在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将每年的3月12日确定为植树节,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速绿化祖国。40多年来,我国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分别增长1倍左右,对全球植被增量的贡献比例居世界首位。
“将植树节的规定写入法律,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他说,这次森林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的造林绿化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新森林法也充分体现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在“森林保护”这一章节,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新森林法明确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其 他 OTHER
央行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 释放资金8000多亿元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1日对外宣布,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降准是全面降准,体现了逆周期调节,释放长期资金8000多亿元,有效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定资金来源,降低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直接支持实体经济。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降准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有利于实现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并且用市场化改革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降准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全面降准中,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获得长期资金1200多亿元,有利于增强立足当地、回归本源的中小银行服务小微、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同时,此次降准降低银行资金成本每年约150亿元,通过银行传导可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特别是降低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此次降准与春节前的现金投放形成对冲,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仍将保持基本稳定,保持灵活适度,并非大水漫灌,体现了科学稳健把握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稳健货币政策取向没有改变。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不搞大水漫灌,兼顾内外平衡,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