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04期


本期要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

按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现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及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我国将全面开放油气探采市场

我国将全面开放油气资源探采市场,允许民企、外企等社会各界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此领域主要由国有公司专营局面将改变。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1月6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9年工作,研究加强税收治理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部署2020年任务。

人社部修订三件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三件部门规章进行了专项修订。

中国天眼”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开放运行

眼力决定眼界。1月11日,当被誉为“中国天眼”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开放运行,成为全球最大且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也意味着人类向宇宙未知地带探索的眼力更加深邃,眼界更加开阔。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与新加坡金管局在武汉召开第四届中新证券期货监管圆桌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交所通报2019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理情况

易天股份在深交所上市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我国将全面开放油气探采市场

达摩院发布2020年十大科技趋势

智能化社会治理 需要智能化技术工具

陕西2019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400亿元

拉斯维加斯消费电子展开幕

税  务TAXATATION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去年新增减税降费超两万亿元,拉动GDP增约零点八个百分点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拖欠农民工工资超限期要加付50%以上赔偿金

人社部修订三件部门规章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简评

《江西省中医药条例》已正式实施!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发布

其  他 OTHER

中国天眼”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开放运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与新加坡金管局在武汉召开第四届中新证券期货监管圆桌会

2019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与新加坡金管局在武汉成功举办第四届中新证券期货监管圆桌会。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和新加坡金管局副行长王宗智共同主持。圆桌会是贯彻落实2015年11月习近平主席访新成果,推进两国监管机构与行业代表对话,深化中新资本市场务实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

本次圆桌会议题丰富,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双方交流了各自证券、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开放、发展和监管经验,并就进一步深化中新资本市场互利合作和加强双方监管合作达成重要共识。

新加坡金管局助理行长李文业、谢福兴出席圆桌会,中国证监会和新加坡金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新加坡交易所代表共约50人参加了会议。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

按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现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及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与受理、审查与意见反馈、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事项的说明。 

2、公示以表格形式反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核进度 。 

3、 公示表每周更新一次,更新后覆盖上周进度。对于截至本公示日已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下一个公示日不再公示。 

4、 关于受理。申请材料接收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日期。补正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日期。受理决定日为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日期。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未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不予受理。 

5 、关于审查。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依法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至评审会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公示表中审查栏“需要说明情况”,说明审查部门增加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起止日期,申请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项目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明确相关政策情况。 

6 、关于决定。说明审查部门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19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59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02号)同时废止。

上交所通报2019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理情况

2019年,上交所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各项要求和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遵循“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则,认真做好信息披露违规处分工作,进一步压实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责任,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牢记“四个敬畏”、恪守“四条底线”。通过惩戒各类市场乱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秩序,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坚持持续监管,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2019年,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交所发出公开谴责40单,通报批评103单,监管关注决定106单,同比分别增加25%、63%、33%。纪律处分与监管关注共涉及110家上市公司,533名董监高,39名中介机构人员。

 坚持分类监管,重点聚焦乱象公司、风险公司。对ST辅仁、*ST毅达等重大风险公司违规,严肃问责,对公司和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认定、公开谴责的顶格处分,回应市场关切。对退市海润、退市大控、退市华业等4家沪市退市公司,就相关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把好市场出口关。

 坚持精准监管,严肃追责底线违规。在案件处理中更加聚焦“关键少数”,特别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触碰底线的重大恶性违规案件,严惩主要责任人,包括公开认定15单25人次,同比分别增加114%、14%,并对违规性质极其恶劣的2名责任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他责任人视情节以警示教育为目的给予区别处理。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的合规培训力度。2019年,举行各类纪律处分合规培训近20次,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及时传递监管立场,督导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促进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具体来看,2019年重点查处了以下六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内外部环境复杂,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法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触碰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底线”。上交所在加强事前事中监管的同时,对侵占公司利益的“关键少数”严肃追责,形成监管震慑。全年处理重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例22单,涉及公开谴责、公开认定案件13单,同比分别增加120%、333%。典型案件包括,ST辅仁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ST安通实际控制人绕过公司内部程序,将下属子公司资金划转出借给关联方。前述公司因违规未及时纠正,导致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均被公开谴责,实际控制人均被公开认定五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二是“三高类”重组后业绩承诺未履行。前期的“三高类”重组承诺期届满,部分交易“后遗症”逐渐显现。标的资产经营不善,交易对方未履行补偿义务,部分公司失去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更有甚者,为逃避补偿,个别交易对方实施财务造假等恶劣行为。今年,集中查处相关违规案件,积极维护并购重组市场生态。全年处置相关案件13单,相关市场参与主体143人次。典型案例如,黄河旋风重组交易对方未能客观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未能保障重组标的披露真实业绩,并导致标的公司失去控制,被公开谴责。圣济堂重组标的虚增营业收入、净利润,以此“实现”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被公开谴责。

 三是增持承诺未履行。大股东及董监高发布增持计划,表明其对公司估值提升的内在认同,向市场传递一定正面预期,是投资者高度关注事项。实践中,出现部分主体未按承诺实施增持等违规行为。为规范相关主体承诺行为,防止内部人通过“忽悠式”增持计划拉抬股价,已处理大股东违规案件12单,董监高违规案件5单。典型案例包括,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江泉实业控股股东、文投控股第二大股东发布高额增持计划,承诺期届满一股未增,被公开谴责。

 四是未按计划执行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公司披露并实施回购计划,释放积极市场信号,对公司稳定股价构成利好。股份回购细则发布实施后,不少公司相继披露回购计划,其中九成以上公司已完成回购承诺。但少数公司回购期届满却“爽约”离场。为惩治失信行为,监督公司信守承诺,对金发科技等10余家上市公司未履行回购计划的违规案件及时启动处理,对退市华业等个别恶性案件给予公开谴责。

 五是年报财务造假、未按期披露等违规。定期报告是反映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关键信息。打击财务造假及未按期披露年报等行为,始终是提升公司整体信息披露质量的要务之一。今年以来,处理该类违规案件14单,同比增加133%,其中公开谴责10单,涉及责任人141人次。典型案例包括,香溢融通通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ST仰帆通过虚增销售收入等方式,虚增年报中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被公开谴责。*ST毅达、*ST新亿未按期披露年报,公司及相关董监高被公开谴责。

 六是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证券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水平,发挥着重要的核查验证、专业把关作用。为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看门人”职责,今年以来,处理相关案件13单,涉及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4家,相关主办人员39人,同比分别增加33.33%、387.5%。典型案例包括,退市华业年审会计师,对公司的巨额债权投资业务,未严格按执业准则进行审计核查及验证,被通报批评。*ST保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在公司重组中,评估活动明显违反执业准则,评估报告内容不准确,工作底稿存在重大遗漏,被公开谴责。

2019年,上交所继续加强纪律处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时效性,推动监管公开,提升监管公信力。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落实新《证券法》的要求,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在全市场违规追责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保持监管定力,形成监管合力,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协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生态贡献力量。

易天股份在深交所上市

易天股份(证券代码:300812)将于2020年1月9日登陆创业板。

易天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938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938万股,发行价格21.46元/股,新股募集资金4.16亿元,发行后总股本7,751.1683万股。易天股份主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性能的国产化电子专用设备。2018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2亿元,净利润7,333.21万元。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我国将全面开放油气探采市场

我国将全面开放油气资源探采市场,允许民企、外企等社会各界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此领域主要由国有公司专营局面将改变。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9日在此间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根据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开采,并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据介绍,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在内的市场准入全面放开,将改变油气勘查开采领域主要由几家国有公司专营的局面。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入,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从更多渠道吸引资金,形成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的市场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国家能源保障能力。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主要是为落实中央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石油天然气体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

达摩院发布2020年十大科技趋势

近日,阿里巴巴集团前沿科技研究机构达摩院发布了2020十大科技趋势,涵盖了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及技术热词。业内认为,达摩院发布的趋势内容聚焦了正在走进现实生活的前沿技术,成为相关行业一种有益的展望。

2020十大科技趋势具体包括,人工智能从感知智能向认知智能演进、计算存储一体化突破AI算力瓶颈、工业互联网的超融合、机器间大规模协作成为可能、模块化降低芯片设计门槛、规模化生产级区块链应用将走入大众、量子计算进入攻坚期、新材料推动半导体器件革新、保护数据隐私的AI技术将加速落地、云成为IT技术创新的中心。

以“保护数据隐私的AI技术将加速落地”这一趋势为例,报告认为,数据流通所产生的合规成本越来越高。使用AI技术保护数据隐私正在成为新的技术热点,其能够在保证各方数据安全和隐私的同时,联合使用方实现特定计算,解决数据孤岛以及数据共享可信程度低的问题,实现数据的价值。

智能化社会治理 需要智能化技术工具

“未来,城市的领导者可以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辅助下,直接感知城市这个庞然大物的一举一动。就像驾驶员坐在机舱内,能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察觉环境的变化,并作出实时决策。”要说社会治理背后的科技支撑,一定会提到人工智能,假以时日,人工智能技术会渗透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

“智能化是信息化社会演进的高级阶段。”黄铁军强调,“运用智能技术更好进行社会治理,目前已经具备了初步条件。”

用人工智能,是必然也是必须。智能安防,为我们的安全保驾护航;智慧司法,助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智慧养老,直击老龄化社会的痛点……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副理事长、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国胤举出了许多人工智能用于社会治理的例子。“如今,网络数据空间和人类生活的物理空间、社会空间已经交织在一起。”王国胤说,“人不仅是实体空间中的人,也是网络上的、数据化的人。”这样一来,社会治理的手段必然要随之变化。受访专家均指出,目前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上已初步开始了应用。不过,基于智能技术的社会治理,是非常有挑战性的课题。王国胤说,人工智能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更高级的工具,也带来了此前未曾遇过的问题。

比如说数据的开放共享。“数据怎么管理,怎么共享,这是世界难题。” 再比如说隐私——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交织越发紧密,隐私的定义要不要修正?“可以说,我们目前还处于网络空间的‘原始社会’阶段,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体系还不成熟,人类在网络空间的行为模式还没研究清楚。”王国胤说。

技术带来的问题,还需技术去解决。“还是要鼓励技术的探索。”黄铁军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技术不断改变社会形态和伦理规则的过程。“但的确同时要关注社会影响、伦理影响,引导人工智能发挥正面作用。”

传统社会,以人的物理行为为单元来进行管理;如今,人类大量活动在信息空间发生,并越来越多地由人工智能进行。治理者必须要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来与这个更为聪慧强大的对象共处。“当一些机构和个人可以用高级的人工智能参与社会活动时,若治理者没有更为高级的监管技术,肯定就会出问题。”黄铁军表示。

其实,技术带来的问题,还需技术去解决。比如,人们担心人脸识别不够准确,担心耍些小花招就能骗过还不够聪明的机器。要降低这一技术风险,就不能只靠规章制度。“实际上,问题一旦被发现,就一定会有很多人研究如何从技术层面填上漏洞。”黄铁军认为,这正是“解铃还须系铃人”。

陕西2019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400亿元

从陕西省科技厅了解到,近年来,陕西省充分挖掘和利用科技和教育资源,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陕西省现有各类科研机构1340家,并建立起21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全省技术交易额2019年达到1467.83亿元。

据陕西省科技厅厅长赵岩介绍,2019年,陕西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达到67.04%,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年均增长100亿元以上,由2014年的639.98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467.83亿元。

其中,陕西省着力推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创新成果和产业发展紧密对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转化引导基金以财政科技投入作为母基金,吸引社会资金联合设立子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截至目前,累计设立子基金16支,子基金总规模46.46亿元,累计投资科技型企业270余家,投资企业整体估值超过273亿元。赵岩表示,陕西省以项目为抓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方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重点支持获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通过技术市场吸纳、通过技术入股、以示范推广为主转化的科技成果等四类项目。2019年累计立项项目130余项,支持经费近3000万元。另一方面,2019年10月,陕西省实施了“百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行动计划”,提出培育建库、平台服务、上市辅导等8项工作举措,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路径新模式,目前共挖掘项目60余项,筛选入库的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项。

此外,陕西省还不断完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西北中心”,开发建设“技术人”技术转移社交平台,陕西省现有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1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5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14家,初步形成了领域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技术转移链条全面、特色鲜明、能力互补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网络。

拉斯维加斯消费电子展开幕

,1月9日,在本周开幕的拉斯维加斯消费电子展上,中国营商环境和机遇成为一个讨论焦点。加拿大巴拉德动力系统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麦楷文在展会上发表演讲时说,中国市场巨大且重视创新。

总部设在加拿大的巴拉德动力系统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燃料电池企业,目前在中国有多家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氢燃料电池的市场开发等业务。麦楷文在演讲时说,认识中国市场首先要重视其规模,数据显示中国市场占全球汽车市场的30%;中国还有超过三万公里的高速铁路,超过世界其他地方的总和;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制造业,供应链非常强大。他说,中国已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成为一个创新国家,外国投资者不应因担心知识产权问题而不敢进入这个全球最大市场。“在我看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而且中国市场已经大到你不可能无视。”

麦楷文表示,人们总是担心知识产权被侵犯,但就他的公司和所处行业来说,他在中国看到的是有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机会,还有与当地伙伴合作研发的机会。“很多人说中国是个善于模仿而没有创新能力的市场,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麦楷文提出了三方面证据:中国每年有近千万大学毕业生,提供了一支非常强大的高素质劳动力队伍;中国在国际专利申请和研发投入方面位居世界前列;中国拥有非常好的创业环境,短时间内快速成长公司的数量就是证明。麦楷文还举了与其公司业务相关的例子,中国在新能源车领域有诸多创新,是新能源车锂铁电池包的领先制造者,也在氢能电池和电池驱动车辆制造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税  务  TAXATATION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9年4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协定》及议定书主要条款如下:

一、关于人的范围

《协定》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该规定用于明确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另外,《协定》明确,协定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协定》列名的特定条款除外)。

二、关于税种范围

《协定》及议定书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新西兰适用于所得税。

三、关于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对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资源(包括建筑材料)进行包括勘探、开采在内的活动或与勘探、开采相关的活动,包括操作大型设备,且该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同时,议定书纳入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上述规定提及的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内所开展的时间累计超过30天,但不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期限;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在不同时间段开展与上述规定所提及活动相关的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了30天,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开展上述规定所提及活动的累计时间。

四、关于股息

(一)税率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对于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规定,《协定》纳入了持股365天的时间限制,即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在计算365天期间时,不应考虑由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企业重组,如合并重组或分立重组等直接导致的持股情况变化)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

(二)免税规定

对于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与其关联企业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不超过25%的表决权,且该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则该股息不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同时,《协定》明确“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在中国应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全资拥有且履行政府职能的法定机构或实体;在新西兰应包括新西兰养老基金、新西兰养老基金监管人、地震委员会、意外伤害赔偿局,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新西兰政府全资拥有且履行政府职能的法定机构或实体。

五、关于利息

(一)税率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二)免税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该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与利息支付方的交易完全独立,并且该受益所有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包括其行政区和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协定》列名的机构,或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缔约国一方履行政府职能的任何其他法定机构。

《协定》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中国政府拥有的任何其他机构;在新西兰包括新西兰出口信用局、新西兰养老基金、新西兰养老基金监管人、地震委员会、意外伤害赔偿局,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新西兰政府拥有的任何其他机构。

但《协定》对该免税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限制,如果上述规定所提及的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在中国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新西兰是新西兰出口信用局,且直接或间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决权;或者,如果受益所有人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其他机构,且与其关联企业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决权,则该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转让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比如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第六条所定义的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所得或收益,如果该所得或收益的收款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关于非歧视待遇

非歧视待遇条款不受《协定》第二条所列税种范围的限制,应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同时,在议定书中规定,非歧视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法律中的以下规定:

(一)缔约国一方法律中旨在防止避税或逃税行为的规定,包括旨在应对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的措施、受控外国公司和外国投资基金规则,以及旨在确保有效征收和返还税款的措施(包括保全措施);

(二)2014年7月15日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第二十四条(非歧视待遇)注释提及的不适用于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类型;

(三)缔约国双方通过换函同意的不受非歧视待遇条款影响的其他规定。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纳入了“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主要目的测试”,如申请协定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中新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金额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征收的其他税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于2019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第五议定书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相关议定书(以下简称《安排》)作出修订,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入BEPS成果

第五议定书纳入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部分成果,反映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变化。

(一)关于序言

第五议定书对《安排》原序言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序言说明签署《安排》的目的是发展双方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安排》的作用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

(二)关于居民

第五议定书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即对于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仅将其视为一方居民适用《安排》的规则。

《安排》原条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第五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需由双方主管当局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三)关于常设机构

第五议定书对《安排》常设机构条款作出了以下修订:一是修改了关于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规定,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或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或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二是修改了独立代理人的排除情形,规定如果一人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独立代理人。三是规定了什么情形下应认定某人与某企业紧密关联。

(四)关于财产收益

《安排》原条款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在转让公司股份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50%的价值曾经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第五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五)关于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

第五议定书删除第四议定书中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的“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在《安排》中增列“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适用于所有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测试”,如纳税人相关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安排》优惠待遇,则不得享受《安排》优惠待遇。

二、纳入“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教育与科研交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第五议定书纳入了“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主要内容为:

(一)任何受雇于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另一方之前曾是该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另一方,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中由其该一方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部分,该另一方应在三年内免予征税,条件是该报酬应在该一方征税。其中,“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91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条款中的“三年”,自教师和研究人员因教学或研究第一次到达该另一方之日,或本议定书开始适用之日中较后的一日开始计算。

(三)本条款中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教师和研究人员虽然在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研究,但如果研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则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五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第五议定书自2019年12月6日起生效,在内地,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1月6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9年工作,研究加强税收治理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部署2020年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作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2019年,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和健全税务监管体系,切实改善纳税缴费服务和税收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项税收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充分展示了机构改革后新税务的新风貌。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1月6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去年落实减税降费取得明显成效,全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今年全国税务系统要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税费收入工作,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王军表示,去年减税降费成效好于预期,全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2%,拉动全年GDP增长约0.8个百分点,所有行业税负均不同程度下降,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信心。王军表示:“深化增值税改革后,月均净增一般纳税人8.88万户。全年个税新增减税带来超过3000亿元的新增消费,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约1个百分点。”

去年税费收入实现量稳质优。王军表示,税务部门严格落实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既不折不扣把该减的税减到位,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又依法依规把该收的征收好,确保税费收入实现没有水分的增长。王军介绍:“去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费收入18.3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14万亿元,同比增长1.8%,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王军指出,今年要着力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积极促进“六稳”和高质量发展。王军表示:“减税降费要重在巩固和拓展成效上下功夫,坚持主动服务、简化手续、算好铁帐,要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执行到位。努力实现税费收入量的平稳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营造更好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去年新增减税降费超两万亿元,拉动GDP增约零点八个百分点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19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2%,拉动全年GDP增长约0.8个百分点。所有行业税负均不同程度下降,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了经济发展信心。特别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后,月均净增一般纳税人8.88万户,相当于改革前的近两倍。

2019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费收入18.3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14万亿元,同比增长1.8%;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5740亿元,增长4.8%,有力支持了外贸出口。

为优化纳税服务和营商环境,去年税务部门推出系列便利化举措。特别是主题教育期间,分四批推出3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发布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税务注销免办和即办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达到85%以上,全国无纸化退税申报户数、税额占比均超过90%。

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得分较上年提高1.4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我国纳税指标排名连续三年实现新提升。

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将着力提高纳税缴费服务质量,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面向企业和群众需求提供更便利的税费服务,继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和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五年工作方案,开展好第七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发票服务方式、提高办税缴费效率、加大权益保护力度,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拖欠农民工工资超限期要加付50%以上赔偿金

1月7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近日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读。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劳动者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条例》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表示,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人社部修订三件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三件部门规章进行了专项修订,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

新修订的三件规章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中外方合资者都须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的规定;取消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定。

新修订的三件规章进一步降低了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门槛,简化了审批程序。将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调整至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了外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取消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变更事项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决定。

新修订的三件规章将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简评

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较2013年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办法》涉及的相关规定更为明晰也更加严格。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回归租赁业务本源,同时新增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范围;除老办法规定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外,明确融资租赁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监管指标方面,《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监管指标: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客户集中度及关联度方面均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定了相应指标限制。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而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从此次《办法》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行业的强监管已成趋势,监管指标已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来制定,未来在实际监管层面,也可能逐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模式靠拢。《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定要求,同时明确了“失联”和“空壳”等非正常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整肃和出清,大批“僵尸企业”将被清理,而对于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行业的规范和不良竞争的减少将更有利于业务发展。《办法》将融资租赁业务杠杆由10倍降至8倍,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对不少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形成了很大的限制,包括对客户集中度的监管指标限制,对于专注于飞机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影响巨大。为满足监管要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或将面临业务收缩压力,同时,对于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提升净资产的需求将大大提升。目前《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同时设立了一定的过渡期,要求在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达到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办法》明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趋严趋紧,行业整肃出清,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办法》对于监管指标的限制在控制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亦会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拓展形成限制,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或将面临业务收缩压力,对于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提升净资产的需求将提升。

《江西省中医药条例》已正式实施!

江西贯彻实施《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宣布《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志武、副省长孙菊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马志武要求,各级人大、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履行《条例》规定,认真落实法定责任。要制定并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如《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中医药标准化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本省中医药标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监督形式,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孙菊生要求,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要抓紧编写条例释义、编制流程图、制作工具包,供各地、各有关部门学习培训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条例》学习研读、宣讲培训,把《条例》列入干部职工培训和“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宣讲团、开设培训班、布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组织学习。要抓紧制定《条例》相关配套措施,尽快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功能完备、操作性较强的工作制度,增强执法刚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努力营造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发布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目前我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但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政务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和开放服务利用、政务服务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解决。”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齐延安介绍说。

据了解,《办法》共7章40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一是明确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集约化要求,规定各级政府、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二是对纳入管理应用的政务数据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界定政务数据的范围并实行目录管理,对各级各部门的数据目录编制及更新、数据采集维护、数据处理、数据购买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作出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范围、分类、途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规定通过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规定建立五级数据互联和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依托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等内容。五是强化对电子政务与政务数据的安全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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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眼”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开放运行

眼力决定眼界。1月11日,当被誉为“中国天眼”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开放运行,成为全球最大且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也意味着人类向宇宙未知地带探索的眼力更加深邃,眼界更加开阔。

2颗,11颗,43颗,93颗,102颗……从2017年10月“中国天眼”首次发现2颗脉冲星,到11日召开的国家验收会上公布已发现102颗脉冲星,它两年多来发现的脉冲星超过同期欧美多个脉冲星搜索团队发现数量的总和。

“中国天眼”的灵敏度达到世界第二大射电望远镜的2.5倍以上,可有效探索的空间范围体积扩大4倍,使科学家有能力发现更多未知星体、未知宇宙现象、未知宇宙规律……

验收会上,中科院院士武向平等6位专家分别宣读工艺验收、电波环境保护等验收意见,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司长沈竹林宣布“中国天眼”各项指标均达到或优于批复的验收指标,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具备了开放运行条件。

国家天文台研究员、“中国天眼”总工程师姜鹏认为,通过国家验收意味着“中国天眼”完成了工程师和科学家之间的交接棒,“火力全开”投入科学观测,接下来两三年内将有一系列重要科学产出,同时进一步稳定望远镜的性能。

古人感叹,天边眼力破万里;而今,“天眼”的眼力破亿光年。它静若处子,除了反射面变形时上千个液压促动器一齐低吼,几乎不会动。它又迅若奔雷,每秒最高传输基带数据38G,每小时接收的平均有效科学数据约3.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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