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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法讯906期


本期要点

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引入管理成熟战略投资者

为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多地叫停土地出让 起价合计规模达340亿元

受疫情影响,2月4日以来,全国多个城市暂时叫停土地出让,要么延期拍卖,要么拍卖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特发布此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21世纪以来第17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5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引入管理成熟战略投资者

上交所:2月3日起中止科创板发行等回复时限计算

深市首单支持防疫,创新品种公司债发行获批

资本市场发挥资金撬动作用,助力农业企业升级

券商线上业务受疫情影响不大 线下分支机构“拉锯战”持续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多地叫停土地出让 起价合计规模达340亿元

五大国有行:疫情期间定期存款到期可自动延期

华为称将在欧洲设5G制造基地

央行:确保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

人社部等:春节延长假期间上班应先安排补休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月1日起实施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在微信群、QQ群谎称出售口罩,诈骗钱财,判刑!

其  他 OTHER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引入管理成熟战略投资者

为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发布后,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形,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借鉴并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穿透监管、股东分类管理等良好制度实践,以问题为导向、“三位一体”股权管理框架为主线,明确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信托公司股东责任、信托公司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七十八条,对于促进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治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上交所:2月3日起中止科创板发行等回复时限计算

上交所2月2日发布通知,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上交所仍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上交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上交所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深市首单支持防疫,创新品种公司债发行获批

2月4日,武汉车都四水共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四水)绿色项目收益公司债获深交所无异议函。这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湖北省首单获批的创新品种公司债券项目,是深交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机制功能,帮助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的积极举措。

武汉四水主要从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水共治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该项目募集资金10亿元,将用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洪水、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对提高武汉城市卫生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武汉四水与其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所在地武汉受疫情影响严重,发行人与项目组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准备封卷材料并在春节后首个交易日提交,深交所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加急处理,于次日出具无异议函。

资本市场发挥资金撬动作用,助力农业企业升级

2月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文件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业内人士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资本市场扶贫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可以吸引社会资金发挥引导撬动作用。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支持贫困地区企业融资发展,同时发挥期货市场作用助力脱贫攻坚。数据显示,在支持贫困地区企业融资发展方面,截至目前,贫困县企业首发上市14家,累计募集资金约79亿元;新疆、西藏等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269单,交易金额1732.67亿元;交易所市场累计发行扶贫债25只,金额170.74亿元,发行扶贫资产证券化项目4单,规模20亿元。

期货市场助力脱贫攻坚方面,继上市苹果期货后,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红枣期货。“保险+期货”试点效果逐步凸显,近三年来,大连、郑州、上海三家期货交易所提供主要资金支持,50家期货公司和12家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共在23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249个试点项目。2019年共立项128个,涵盖大豆、玉米、鸡蛋、豆粕、白糖、苹果、红枣、天然橡胶8个品种,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支持资金约4.1亿元,较2018年增长51%,承保现货规模约339万吨,其中62个项目涉及国家级贫困县,43个贫困县15.77万户贫困户从中受益。

券商线上业务受疫情影响不大 线下分支机构“拉锯战”持续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多家券商迅速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应急响应机制。2月3日A股开市后,各券商营业部已做好准备,基本业务全线转移线上办理。由于证券行业本来就是高度线上化的行业,本次疫情对券商营业部的正常业务并未造成太大影响。

 同时,线下营业部作为券商业务的重要展业窗口,券商对其布局也未暂停,券商分支机构新设和撤出的“拉锯战”仍在持续升级。《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到,2020年开年以来仅仅一个多月,就已有3家上市券商获批新设分支机构28家,包括新设营业部19家、新设分公司9家;另外,还有3家上市券商撤销了5家营业部。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多地叫停土地出让 起价合计规模达340亿元

受疫情影响,2月4日以来,全国多个城市暂时叫停土地出让,要么延期拍卖,要么拍卖时间另行通知。

2月5日,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站陆续发布地块补充公告,杭州十区原计划在下周(2月10日-2月14日)出让的10宗地块均暂停出让,总起价69.7亿元;2月4日,北京、天津8宗住宅、经营用地先后延期入市,出让金额逾160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从全国土地出让动作来看,1月31日,江苏南通挂牌一宗起始价58.69亿元地块,招商蛇口底价竞得。2月3日,杭州以3.9亿元、溢价率29.66%网拍成交了一幅住宅用地。

而2月4日以来,北京、天津、上海、杭州、重庆等多地暂时叫停了土地出让,涉及土地总计起始价格超过了340亿元。此外,按照出让计划,2月份,北京将有地价金额超过300亿元的10宗宅地及商服用地入市,目前已经暂停一部分地块拍卖,后续地块是否按照原计划入市还有待进一步确定。

据易居地产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20年1月份全国100个城市中,至少有45个城市有明确供地计划,此类城市后续需要注意疫情对土地市场的冲击。当前不能按时拍卖土地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疫情之下要避免现场人群聚集,同时假期延长导致拍地计划延后;另一方面,疫情期间,全国各地绝大多数项目和售楼处正在执行“停售令”和“停工令”,土地投资、交易和开工等受到影响,房企资金压力大,拿地意愿减弱。

一般来说,一季度是房企拿地的窗口期,按照项目周转速度来看,年初拿地,年内可实现开盘,年底即有销售业绩进账。但今年疫情突然来临,一方面卖地暂停,另外企业新增投资一般以现金流为准绳,疫情来临之后,销售端现金回流受阻,若融资端再不给力,企业是不会盲目扩大投资规模的。

五大国有行:疫情期间定期存款到期可自动延期

日前,工农中建以及邮储银行五家国有大行纷纷发布公告称,对于用户持有的近期将要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存款进行自动延期,银行将按照原利率计息至2020年3月31日,待到疫情平稳之后,用户可自行前往网点办理支取及后续业务。

但各大行在对于自动延期定期存款到期日时间规定略有不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是对于用户持有1月24日(含)至3月31日(含)期间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存款纸质存单(工行含整存整取、大额存单;农行含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以存单存折开立的“农行银利多”、纸质个人大额存单),在3月31日前用户不便前往营业网点办理支取和续存等交易,两家银行将按照原利率计息至3月31日。如果用户此前自行前往网点办理正常续存的,银行将按照用户续存的期限、利率执行。

另外,工行也鼓励用户可以在该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上在线办理未开立纸质存单定期存款的到期转存业务。农行则表示如果是借记卡、电子账户下的定期存款,在上述期间内到期的,可通过农行的掌上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在线办理。

除此之外,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则表示若用户持有该行使用到期不转存的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在1月31日(含)至3月31日(含)期间,银行将按存入时约定的利率将该笔存款自动延期至3月31日,用户可选择在疫情相对平稳后至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支取及后续业务。

华为称将在欧洲设5G制造基地

华为驻欧盟代表刘康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中国新春招待会上说:“华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致力于欧洲发展,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决定要在欧洲建立制造基地——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拥有欧洲制造的面向欧洲的5G产品。”

就在几天前,欧盟建议,各成员国可以禁止被视为构成安全风险的电信运营商参与5G基础设施关键部分的建设。但欧盟的计划并未禁止华为参与下一代即时数据传输通信网络。这项计划与英国制定的规则非常相似,后者允许华为发挥有限作用。上述指导方针是欧盟内部数月痛苦纠结的成果。欧盟一直在努力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以平衡华为在5G领域的巨大优势和华盛顿强调的安全担忧。

央行:确保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

2月7日,央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再贷款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贴息50%,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

该会议指出央行系统要建立金融机构贷款电子台账,跟踪监督专项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将资金第一时间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30项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专门措施,超预期提供流动性支持稳定金融市场,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是支持保供的重要宏观政策,央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主要全国性银行和湖北等重点省份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发改委、工信部和重点省份省级政府确定名单。金融机构负责审贷和贷后管理,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目前为3.15%,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贴息50%,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

人社部等:春节延长假期间上班应先安排补休

2月7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意见》指出,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意见》要求,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月1日起实施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九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 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 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 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 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 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收藏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关于上海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在微信群、QQ群谎称出售口罩,诈骗钱财,判刑!

2020年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对被告人张正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庭审同步进行了网络全媒体直播,6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直播持续一个小时,共有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正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正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且系累犯,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疫情防控需要,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商,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并依托中国移动云视讯系统在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区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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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21世纪以来第17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5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全文共5个部分,包括: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

文件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党中央认为,完成上述两大目标任务,脱贫攻坚最后堡垒必须攻克,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必须补上。

文件确定,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化举措、狠抓落实,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持续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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