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59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IPO常态化发行 没收紧也没放松
2月26日,就IPO申报企业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当前IPO申报企业排队现象与历史上的“堰塞湖”问题有区别,今年以来,IPO保持了常态化发行,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沪深交易所IPO排队审核企业数量较多,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成果的客观反映。另一方面这也是资本市场改革成效的直接体现,反映出各方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节后首场IPO发审会迎开门“黑”-最袖珍”IPO公司被否
2021年春节后证监会首场IPO发审会——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2次发审会——并未迎来市场所预料的开门红。作为第一家亦是春节后第一家在核准制下上会受审的拟IPO企业——西藏运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IPO近两年后,尽管有着西藏IPO审核绿色通道的加持,最终还是未能摆脱IPO被否的命运。
碧桂园服务48.46亿拿下蓝光嘉宝64.62%股份,创物企最大金额收购
2月25日,蓝光发展(600466,SH)发布下属子公司转让公告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蓝光和骏与受让方碧桂园物业香港签署了《关于蓝光嘉宝服务股权合作意向框架协议》。根据报告,碧桂园物业香港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蓝光和骏持有的蓝光嘉宝服务64.6203%的股份,对应交易总代价暂估48.46亿元(最终以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首次发布!以司法案例引导老年人权益保护——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典型案例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涉及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的保护、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等。此外,典型案例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IPO常态化发行 没收紧也没放松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交所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深交所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
深交所举办大湾区基础设施REITs发展论坛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节后首场IPO发审会迎开门“黑”-最袖珍”IPO公司被否
碧桂园服务48.46亿拿下蓝光嘉宝64.62%股份,创物企最大金额收购
吉利与沃尔沃宣布达成“最佳合并方案”,不会对回归A股产生影响
B站2020年营收120亿 营收增长亏损扩大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印花税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湖南:推出办税缴费便利化十项措施
甘肃:“税动力”助科创企业走上“快车道”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首次发布!以司法案例引导老年人权益保护——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其他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IPO常态化发行 没收紧也没放松
2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IPO申报企业情况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如下: 
1、问:近期沪深交易所IPO排队审核企业数量较多,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论?
答: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以来,总体成效明显,市场各方反映积极正面,企业踊跃申报上市,IPO排队数量增长较快。当前IPO申报企业排队现象与历史上的“堰塞湖”问题有区别。当时市场关注焦点主要在于,IPO没有实现常态化,停停开开,预期也不明朗,一些企业从首次提交申请到获得核准用时需要2到3年。近年来,证监会科学合理保持IPO常态化,特别是注册制改革后,证监会着力提高审核透明度和效率,目前科创板、创业板审核注册平均周期已经大幅缩减到5个多月。
近期,沪深交易所IPO排队审核企业数量较多,一方面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成果的客观反映。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不少“硬科技”和创新创业企业加快成长,同时,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这类企业。有关方面通过上市谋求加快发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意愿更强、积极性也更高。这使得近些年发行上市申报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客观上也反映了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活力。
另一方面也是资本市场改革成效的直接体现,反映出各方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近两年来,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部署下,证监会启动了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适配性。通过构建覆盖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的多元包容发行上市条件,以及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等改革措施,大幅改善了市场预期,境内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明显提升。
同时,排队现象也反映出,实施注册制后市场有一逐步适应的过程,有关方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对注册制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不全面、对注册制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系把握不到位、对注册制与交易所正常审核存在模糊认识,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证监会将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紧紧把住信息披露这个核心,健全有利于注册制实施的全流程监管体系,通过坚决和有效手段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避免“带病闯关”,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
2、问:近期证监会启动对各板块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是否代表着对IPO的收紧?
答:近年来,我会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多年经验表明,现场检查是监管部门书面审核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有利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注册制试点成功的关键。当前情况下,现场检查对提高IPO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我会启动对各板块企业的现场检查并完成抽签工作,后续将抓好落实,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严格对保荐机构的评价标准,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我会将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常态化开展问题导向及随机抽取的现场检查,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今年以来,IPO保持了常态化发行,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截止2月19日,证监会共核准或同意注册66家企业IPO,数量与去年同比有较大增长,环比则变化不大。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2月26日,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取消证券评级业务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二是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三是在相关规章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强制评级,降低第三方评级依赖的基础上,完善证券评级业务规则,规范评级执业行为;
四是增加独立性要求并专章规定;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六是强化证券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七是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八是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进一步规范交易所债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加强对证券评级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评级质量和执业能力,严厉打击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月26日,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夯实公司债券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对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
二是涉及《证券法》的适应性修订,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重大事件界定、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渠道、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等事项;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严禁逃废债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并根据监管实践增加限制结构化发债的条款;
四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做出的其他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以继续规范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规制度,强化准入监管,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以推动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助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上交所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2月26日,为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关于转板上市制度的安排,规范转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上市的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办法》)。
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交所落实《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安排,组织制定了《转板上市办法》,按照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思路,立足转板公司已在精选层挂牌、无需发行股份的业务逻辑,设计简便高效的转板要求和程序,并做好制度及监管衔接。
一是明确转板条件。遵循市场导向,基于转板公司已经过公开发行、交易等实际情况,明确转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的,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包括合规性、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转板公司范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应当调出精选层情形的公司。
二是优化审核程序。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行基础,故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提高审核效率。明确规定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议决定等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以及申请文件和转板上市保荐安排,明确市场预期。结合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实践做好审核制度衔接,强调转板公司、保荐人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做好制度衔接。其一,转板上市程序衔接。上交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准备工作并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上市相关程序及持续监管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其二,股份限售衔接。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规定,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期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首发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其三,交易制度衔接。明确转板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其他交易安排适用上交所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规定。
据悉,下一步,上交所将进一步细化转板上市各项配套制度,推进转板上市平稳实施,提高直接融资包容度和覆盖面,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协同发展合力。

深交所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
2月26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明确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这是深交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发展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根据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转板办法》在充分借鉴创业板首发上市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转板上市主体、程序等的特殊性,从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转板上市后持续监管及交易衔接等方面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转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保持总体一致,转板公司需要符合创业板定位及首发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等。此外,转板公司应当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并满足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等条件。
二是转板上市审核。审核程序上,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无需履行注册程序,由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转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时限安排上,相比于首发上市,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缩短至两个月、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缩短至六个月,进一步提高转板上市效率;审核内容上,重点关注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三是限售安排衔接。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十二个月,解限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十二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相关人员所持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四是交易机制衔接。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股东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转板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收盘价。
深交所于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就《转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意见主要集中在转板上市条件及程序、中介机构职责、配套制度规则等方面。对于市场主体的反馈意见,深交所依此进一步完善《转板办法》相关条款。
一是将转板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延长至三个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明确成交量指标条件的计算范围,仅包含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交易量。
三是借鉴首发审核规则相关规定,明确转板上市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实施现场督导情形不计入本所审核时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
据悉,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推进转板上市涉及的配套业务规则、技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

深交所举办大湾区基础设施REITs发展论坛
2月25日,以“REITs聚势 产业乘风”为主题的大湾区基础设施REITs发展论坛在深交所举行。这是继去年8月基础设施公募REITs实务讨论会成功举办以来,深交所深入推进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又一务实举措,进一步凝聚发展共识,促进市场形成合力,推动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行稳致远。
会议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主会场+视频分会场”方式举行。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高杲以视频方式致辞,深圳市副市长艾学峰出席论坛并致辞,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中国证监会债券部、深交所负责同志发表主旨演讲。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圳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深交所、境外交易所负责人,以及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各界人士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步参会。
李超副主席指出,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股权融资比重,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希望各方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法律制度供给和相关制度安排,促进REITs市场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有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基础,应当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加快REITs市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同时探索REITs与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有效结合方式,助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基础设施REITs在盘活存量投资、提供增量资金等方面重要作用,加快布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
高杲副秘书长强调,基础设施REITs作为完善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的有益探索,是健全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重要抓手。“十四五”时期,促进投资发展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提高投资质量效益。要坚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农业农村、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各方要群策群力,发挥好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发挥新型投融资模式作用,推动大湾区建设和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深交所高度重视REITs产品研究与创新,初步形成国内规模最大、不动产类型覆盖全、市场引领效应强和多元化投资者聚集的特色私募REITs板块,为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创造了良好生态环境。目前,公募REITs已进入首批试点项目正式实施阶段。深交所将紧紧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相关要求,始终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原则,秉承“市场至上、服务为本”工作理念,扎实做好项目审核、发售、上市、监管等工作,在试点中积累经验、探索发展路径,与各方协力确保试点工作开好头、稳起步,助力深圳成为全国性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业发展聚集区,努力将公募REITs打造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主流金融产品。
在本次发展论坛上,与会嘉宾从市场监管、学术研究及企业经营等不同视角,围绕公募REITs的发展路径、配套政策、境外经验、创新实践等方面交流分享。同时,与会专家在沙发论坛环节就基础设施实操中的具体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节后首场IPO发审会迎开门“黑”-最袖珍”IPO公司被否
2021年春节后证监会首场IPO发审会——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2次发审会——并未迎来市场所预料的开门红。
当日,共有三家拟上市企业登上发审会现场接受发审委的问询审核,而当日第一家亦是春节后第一家在核准制下上会受审的拟IPO企业——西藏运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高股份”)最终惨被发审委否决。不过幸运的,虽然运高股份并未开出核准制下节后IPO的上市头彩,但在其后上会的两家企业——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皆有惊无险地涉险过关。
在申报IPO近两年后,尽管有着西藏IPO审核绿色通道的加持,但是主打光伏电站的西藏运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高股份)最终还是未能摆脱IPO被否的命运。自2019年4月正式递交IPO申请,外界对运高股份的质疑就未间断,“客户单一依赖”、“营收九成靠补贴”等成为了外界对其的主要印象。此外,在申报IPO前一年,运高股份营收刚超过1亿元,公司员工常年不超过30人,被称为“最袖珍的IPO企业”。
作为一家位于西藏地区的光伏企业,运高股份主营业务为太阳能(000591,股吧)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无论是从盈利能力还是人员规模上看,运高股份皆可称得上是近年来申请主板上市的“最袖珍企业”。
据运高股份此次IPO的申报材料显示,2016年至2019年6月30日间,运高股份的员工总人数分别为24人、27人、28人、29人。也就是说,在运高股份此次IPO的申报期内,其员工人数从未超过30人,而公司也称不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用工的情况。
就净利润而言,其在2016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的三年一期报告期内,最高的扣非净利润仅为2018年录得的5772.61万元,而这一业绩是远远不满足当年IPO审核中主板利润需满足8000万以上的内部调控红线的。
另外,2016-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运高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0.32亿元、0.85亿元、1亿元和0.48亿元。虽然逐年增长,但另一个事实是,运高股份营收大部分来自于新能源补贴的支撑。可以类比的是,2016-2018年、2019年上半年,运高股份的新能源补贴收入分别为0.25亿元、0.67亿元、0.85亿元和0.42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78.26%、78.30%、84.98%和90.00%,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大部分补贴款还是以应收账款的形式体现在财报中,2016-2018年、2019年上半年,运高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14.14万元、11340.37万元、17395.45万元和22,299.82万元,基本上都来自西藏电网的补贴款。也就是说,依赖补贴为生的运高股份在营收很大一部分是“账面利润”。
在2月25日召开的发审会现场,发审委对运高股份共抛出了四大问题,其中前两项皆与近期光伏政策变动和相关补贴的收入变动有关,由此也引发了监管层对其持续盈利能力的质疑。
“结合财建【2020】4号和5号文规定,说明发行人已运营项目持续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西藏地区标杆电价的可行性,相关补贴是否存在持续下降或取消的可能。”在当日发审会现场,刚刚拉开审核帷幕,发审委便首当其冲地要求运高股份结合近期光伏发电行业政策变化,说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随后,在发审委在政策变动影响为由头,对运高股份发出“说明保障性收购及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等政策规定对发行人的影响;”、“说明造成弃光限电从而影响光伏企业发电量的因素是否会在短期内发生根本变化,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未来年度各期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是否存在下降风险,是否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说明在西藏地区停止新增普通电站项目建设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对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实施严控等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影响”等一系列追问,这让运高股份几无招架之力。
在问询完了政策的变动将给其带来的影响外,发审委更以直指“报告期各期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高”,要求运高股份说明:“发行人目前与西藏电网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执行现行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若约定执行西藏地区光伏上网电价,则对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与西藏地区上网电价的差异处理情况在合同中是否有具体约定,是否导致发行人确认补贴收入的标准产生重大影响;”、“最近一期末应收电价补贴余额较大的形成原因,结合报告期电价补贴收回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现金流量及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
在运高股份此次IPO的报告期内,西藏电网几乎为其唯一单一客户,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运高股份向西藏电网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221.68万元、8536.24万元、10010.91万元、4759万元,均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100%。
相关知情人表示:“两轮问题问询下来,基本上就已经注定了运高股份IPO被否的结局。从问询的结果来看,运高股份盈利的独立性和持续性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情形的相关规定。”

碧桂园服务48.46亿拿下蓝光嘉宝64.62%股份,创物企最大金额收购
2月23日,碧桂园服务和蓝光嘉宝服务双双宣布停牌,均称拟进行可能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内幕消息。一个是物企市值第一股,一个是西南首家上市物企,股权占比、交易作价皆为市场所关心。
2月25日,谜底揭晓。当日,蓝光发展(600466,SH)发布下属子公司转让公告称,2021年2月23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蓝光和骏与受让方碧桂园物业香港签署了《关于蓝光嘉宝服务股权合作意向框架协议》。根据报告,碧桂园物业香港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蓝光和骏持有的蓝光嘉宝服务64.6203%的股份,对应交易总代价暂估48.46亿元(最终以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以此计算,此次交易中,蓝光嘉宝的总估值为74.99亿元,较2月23日收盘时的市值高出近30%。
此前,碧桂园服务作价最高的一次收购为去年11月24.5亿元拿下满国康洁70%股权,此次48.46亿元的金额近乎为其两倍,更成为当前物业行业收购金额最大的案例。
蓝光发展表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蓝光嘉宝在管面积为8988万平方米,与此前合景悠活“蛇吞象”吃下的雪松智联,恒大15亿元拿下的浙江亚太酒店物业体量相当。此次收购的整体PRE约为15.34倍,低于恒大物业收购浙江亚太酒店物业的19倍,高于合景悠活收购雪松智联的12倍。
截至2020年6月30日,碧桂园服务在全国350个城市拥有2405个物业项目,合同管理面积7.46亿平方米,其中收费管理面积约3.19亿平方米,交易完成后,碧桂园服务在管面积将达到4.09万平方米,超出第二名恒大物业7536平方米。
碧桂园服务通过收购蓝光嘉宝不仅稳坐行业管理规模第一的位置,更实现了其区域市场的全覆盖。2020年中报显示,碧桂园服务于西南区域几个省市的在管规模集中在500万-1000万平方米区间,区域市场占有率较低,而蓝光嘉宝作为西南区域第一个上市物企,凭借在该区域市场的深耕,能够迅速提升碧桂园服务在华西区域的覆盖率。对于蓝光嘉宝而言,也可以借助平台发展优势提升运营效率,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截至2月22日收盘,蓝光嘉宝服务的股价为69港元,上市至今的跌幅为6.6%,13倍的市盈率远不及在港上市物企平均43倍的市盈率。同时该交易也增加了其母公司蓝光发展的现金流,保障其融资额。
去年11月,碧桂园服务提出要实现5年千亿营收的目标,随后不久,碧桂园服务公告称配售发行1.73亿股,募资77.85亿港元,其中所得款项净额作未来潜在收并购、战略投资、营运资金及企业一般用途。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碧桂园服务还将发起更多这样的收购。
有关人士认为,2021年将会是物企规模化竞争的大变局之年,2020年新上市及新增发股票的这类物企将会在市场中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收并购的代价及溢价将会更高。同时,物企在标的选择范围上更加宽泛,上市及非上市物企均存在被收购的可能性。地产母公司踩在“三道红线”上的物企有更大概率成为被收并购问询的对象。

吉利与沃尔沃宣布达成“最佳合并方案”,不会对回归A股产生影响
2月24日,吉利汽车公告,在对各种合并方案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之后,双方目前已找到了最佳合并方案,即双方在保持各自现有独立公司结构的基础上,将进行动力总成、电气化、自动驾驶、运营协作等方面的合作。
此外,双方还将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和规模,以及在海外销售渠道和售后网络等领域实现战略协同。
一、动力总成业务合并成立新公司
合并方案显示,双方的合作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股权合并形式将动力总成业务合并成立新公司,重点开发新一代双电机混合动力系统和高效内燃发动机。除了继续向双方供货外,还向第三方汽车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该公司计划在年底之前投入运营。
二是在目前共享SEA浩瀚、SPA2电动车架构基础上,双方已经启动下一代纯电专属模块化架构的联合开发,实现核心技术成果的共享和规模化优势。沃尔沃、吉利及领克、极星品牌都将共享该架构。双方还将在三电和智能网联方面实现技术共享,共用电池包和电驱系统,并通过联合采购降低成本。
三是在自动驾驶领域,双方将基于各自已有的丰富研发成果和经验,由沃尔沃汽车旗下自动驾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Zenseact牵头,共同开发全球领先的高度自动驾驶解决方案。
四是在运营协作方面双方将实现资源互补。双方合资打造的领克汽车已于去年底正式宣布进入欧洲,领克将充分利用沃尔沃汽车的海外渠道资源,逐步服务全球用户。
二、不会对吉利回归A股造成影响
这一最终方案官宣等待了一年。2020年2月10日,吉利汽车和沃尔沃汽车官方发布消息称,双方正探讨两家公司业务合并进行重组的可能性,从而组建一个更强大的全球企业集团。重组后的新业务集团将通过香港吉利汽车上市主体来实现与全球资本市场的对接,下一步还将考虑在斯德哥尔摩上市。
从此次公布的方案来看,吉利与沃尔沃的合并绕过了股权的完全整合。有关分析人士认为,疫情冲击之下,目前包括戴姆勒在内的大公司都在进行拆分,轻装上阵,这在业内看来是双方放弃进行复杂的业务和架构合并,转而在技术方面寻求共赢的主要原因。
吉利和沃尔沃的完全合并是否已经不会再提到日程上来?吉利控股表示,双方已经在合并的道路上取得了进展,达成了最佳的合并方案,未来双方在探索资本市场的合作方案时,双方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提供相应方案,吉利控股会尊重沃尔沃和吉利汽车双方股东和董事会作出的决策。
早在2018年5月,沃尔沃已经计划独立IPO。彼时,花旗、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三大投行预计其估值在160亿美元到300亿美元。但这一估值与吉利控股认可的预期存在差距,独立上市以并非最佳时机为由被无限期推迟。
2010年,吉利控股以18亿美元从福特汽车手中全资收购沃尔沃。彼时,李书福承诺,将沃尔沃“放虎归山”。10年来,在“吉利是吉利,沃尔沃是沃尔沃”的理念下,吉利为沃尔沃提供多方资金支持以及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同时,沃尔沃为吉利持续提供技术支持。
十余年过去,本次合并方案也被吉利视为与沃尔沃在特定技术领域开启新的深度协同。

B站2020年营收120亿 营收增长亏损扩大
2月25日,哔哩哔哩(NASDAQ: BILI)公布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第四季度和全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报显示,2020财年哔哩哔哩(以下简称“B站”)总营收达12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7%。其中第四季度营收同比增长91%,达38.4亿元人民币;调整后的非美国会计通用准则(Non-GAAP)的净亏损为6.8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的调整后净亏损3.369亿元扩大102%。
营收和亏损同比扩大一直是B站面临的境况,而这背后却是B站用户的高速增长。2020年第四季度,B站月均活跃用户同比增长55%,突破2亿;移动端月均活跃用户同比增长61%,达1.87亿。四季度月均付费用户达到1790万,同比高速增长103%。
高增长背后,B站何时盈利一直被外界所关注,2020年B站的亏损仍在扩大,亏损原因归咎于不断上升的营销与研发支出。财报显示,B站总营业费用为18.475亿元,同比增长126%;销售和营销费用为10.207亿元,同比增长147%;研发费用为4.840亿元,同比增长97%。
从财报数据来看,B站的各项业务营收增速迅猛。四季度B站游戏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至11.3亿元。B站已成为游戏分发的核心渠道,譬如在2020年获得巨大成功的游戏《原神》,B站是其在国内安卓渠道的主要联运合作伙伴。
依托于直播及大会员业务发展势头,B站增值服务业务收入达12.5亿元,同比高速增长118%。B站在直播生态上的商业化举措,一直停留于打赏这单一模式,和B站的整个商业中台没有完全对接。据了解今年B站将开放直播商业生态,但鉴于不同的社区属性和用户结构,B站的直播商业化路径和其他平台也有所不同。
在破圈策略下,B站广告业务收入快速增长149%至7.2亿元。四季度,游戏、食品饮料、电商、护肤美妆和3C产品为前五大广告主行业。电商及其他业务收入达7.4亿元,同比增长168%。
财报中,B站对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进行了展望,预计将达到37.0亿元至38.0亿元人民币。伴随视频内容版权监管政策日趋严,以及中短长视频的彼此渗透,“视频化”大潮下,被视为流量洼地的中视频能否在盈利上创造新模式仍值得关注。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中央企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六、联系方式
国家档案局联系人:车昊珈
联系电话:010-63093925
电子邮箱:qiyechu10@126.com
财政部联系人:罗雪娇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商务部联系人:张佳乐
联系电话:010-65197972
税务总局联系人:魏治国
联系电话:010-63417768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

印花税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初次审议印花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
草案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草案规定,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草案总体维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在保留《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草案还对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计征方式、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等作了规定。

湖南:推出办税缴费便利化十项措施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集中推出办税缴费便利化十项措施,推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一是进与退都更简便 市场主体轻装简行
开办企业是进入市场第一步,开办效能高不高、办事难不难,是衡量区域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
湖南省税务局介绍,此次推出的十项措施,第一条就是加快企业“进”的速度——
办理流程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开办企业可在“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也可政务服务中心线下“一窗通办”。
涉税事项进一步精简,只保留“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最大程度压缩开办企业涉税办理时间。
办理材料大量减少,将企业开办时需采集的涉税材料整合为“企业注册登记”一套表单材料,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
发票申领随手可办,企业开办时需申领发票的企业可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企业开办服务专窗”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也可预约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
活力满满的市场,不仅进得快,还要退得自由。针对市场主体退出时如何便捷办理税务注销,制定出台《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推动企业注销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流程,税务部门与之联动办理,明确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即办范围,严格“异常户”“问题户”税务注销监管,持续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
二是纳税与缴费都更顺 畅营商环境“优无止境”
有经营,便关涉税与费。
纳税、缴费方不方便,服务好不好,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感受。因此,此次湖南省税务部门针对性推出六项措施,专注于优化纳税服务。
纳税申报更加简化。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湖南税务部门将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自动汇总、免税收入自动统计、差额扣除自动计算、申报疑点自动监控、申报表格自动填报;针对大企业集团,开通综合办税、特定类型退税申请等线上办税业务功能。此外,还将根据国家政策,落实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整合简并财产行为税和资源环境税纳税申报表,简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资料报送内容。
沟通联系更加顺畅。通过网格化、点对点征纳联系交流信息化渠道,实现税务人员与办税人员日常联系交流、政策消息及涉税费提醒精准推送、纳税人涉税诉求及意见收集、纳税人满意度日常测评统计等功能。
办税距离更近一步。制定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清单所列服务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
办税服务更加便捷。梳理纳税人线上自助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费服务事项清单,扩大线上自助即时办结涉税费事项范围。
线上办税更加高效。建立“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后台快速处理机制,对线上提交的办税事项进行即时受理和快速办结。
发票领用更加省心。推行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缴销全程网上办,实现纳税人发票业务“零见面”办理。
三是监管与执法都更公平 企业经营自由空间更大
让行政处罚更加透明。修订《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更确切的处罚数额,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执法公平。
让监管执法更有温度。将税务机关发现的低等级税收风险,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湖南税务服务平台点对点向纳税人发送提示提醒函,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自查反馈。经纳税人自查自纠后疑点消除的,税务机关不再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甘肃:“税动力”助科创企业走上“快车道”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庆阳市税务部门不折不扣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助力企业“智能”发展。2020年,全市19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累计扣除金额达1446万元。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落地,不断推动庆阳市科技创新企业走上“快车道”。
沙棘,这种在西北常见的灌木类植物,因其耐旱、抗风沙的特点,在革命老区华池县被广泛种植。华池县生长的沙棘富含黄酮、有机酸、生物碱、固醇类等200多种生物活性成分,沙棘籽出油率为49.5%-56.23%,具有较大经济价值。
华池县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集沙棘种植、深加工和销售于一体的林果生态型工业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是省农业龙头企业。公司依托西北地区得天独厚的优质沙棘资源,通过“农户+基地+农头企业”合作模式,建立了30万亩沙棘种植基地,将沙棘果生产为富含黄酮的沙棘饮品,具有降胆固醇、降血脂、降血压的效果,产品得到消费者长期青睐。
良好的销售业绩得益于企业长期以来对产品研发的投入。近年来,华池县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购置设备、技术研发、科技人员引进等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伴随着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施,税费优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也日益明显。该公司目前已经有31项研发技术转化为专利成果用于生产,与甘肃农业大学合作研发的“多喝沙棘”然萃系列沙棘饮品,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产品远销上海、天津、广东等地,深受当地市民的好评,小小沙棘摇身一变成了“高原圣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离不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庆阳市税务部门联合科技局、财政局多次深入重点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的条件、指标和所需资料做了讲解,尤其是对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研发费用的归集、会计核算要求、纳税申报、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了详细辅导,对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宣传,为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了政策上的疑惑,提高了认定申请的质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身蕴含着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的导向,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政府对技术创新企业的激励。”庆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负责人郭建武介绍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有直接性、见效快、帮助大等特点,在缓解资金压力,带动技术创新再投入方面发挥着助推作用。同时,企业在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编制预算、归集研发费用的过程中,也促使研发活动清晰明确,有的放矢,更加有利于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首次发布!以司法案例引导老年人权益保护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批次十件典型案例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保障老年人居住权,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典型案例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全文如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
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
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
(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
案例一
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
一、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
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王某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分红收益5万元。2017年其申请赎回时份额约100万份,金额约80万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三、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首案效应突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第二,回应人民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贯彻到审判中,妥善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第三,践行司法改革,创新审理模式,助力社会治理。本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更好地结合法官专业性和公众的价值理念。
案例三
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频发。许多老年人为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又在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之下失去自有房产,导致房财两失。此类“套路贷”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是行为人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同时,也提醒老年人,还需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以免落入“请君入瓮”的“套路”之中。
案例四
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情况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案例五
刘某芽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一、基本案情
刘某芽与妻子共生育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刘某如系其子,与刘某芽相邻而居。2010年,刘某如意外受伤,认为父母在其受伤休养期间未对其进行照料,产生矛盾,此后矛盾日益加剧,刘某如长期不支付父母的生活费,亦未照顾父母生活起居。2019年,母亲因病去世,刘某如拒绝操办丧葬事宜,亦未支付相关费用,有关丧葬事宜由刘某芽与其他三子女共同操办。经村干部调解,刘某如仍拒绝支付赡养费及照顾刘某芽的生活起居。因刘某芽年迈且患有心脏病,行动不便,新干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认为刘某芽现年80岁,已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仅靠其他子女接济,尚不足以负担生活及医疗费用,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刘某芽要求刘某如支付赡养费及丧葬费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刘某芽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刘某如应依法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同时,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包含给予父母经济供养及生活照料,还应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也应当在父母百年之后及时妥善地办理丧葬事宜,刘某如拒绝支付丧葬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亦违背伦理道德。故判决刘某如每年支付刘某芽赡养费,并支付其母亲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
三、典型意义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民事诉讼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主体提出,无需其他组织或个人干预。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或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有关组织给予支持,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诉讼权利。支持起诉原则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相对性,允许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介入到诉讼中,能够在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切实为其维护权益。
案例六
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一、基本案情
郗某某系周某某妻子,周某四人系郗某某与周某某子女。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某及其儿子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周某某当日入住。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丢,因冻伤住院治疗合并有脑血栓,入院时手脚均存在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2017年1月27日,周某某自居住的房屋内走出,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至餐厅,从南门走出楼房,后走到养老院东侧道路。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于2017年1月28日报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桥下发现周某某已死亡。郗某某、周某四人为此诉请凌海市某老人之家赔偿经济损失199954元。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养老院明知周某某有离家走丢的经历且安全防火通道门不允许上锁的情况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护措施,无提示、警示措施,虽安装有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间走丢。养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经济损失的60%责任,即116972.4元。凌海市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故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郗某某、周某四人116972.4元,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一次性返还郗某某、周某四人养老服务费用及押金合计2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且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的情况亦有增加趋势,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裁判对社会上的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养老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排除危害老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护理服务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本案对于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
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引入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前准备工作,逐步缓解失独老人不愿应诉、拒绝沟通的心态,同时也对原告进行心理介入,疏导其与被告的对立情绪;在庭审中做了细致的心理工作,宣解中华传统优良家风,修复了双方因失去亲人造成的误解和疏远。本案虽然并未当庭达成和解,但在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向合议庭表达满意,并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履行完毕。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良多,痛失独子,亦失去了照顾其安度晚年的人,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保护老年人权益案件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宣讲优良家风,修复双方的对立关系;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家庭矛盾,弘扬中华孝文化,体现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案例八
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0位老年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协商组团前往福建旅游事宜,张某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于某某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交付旅游费用。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发生修改,旅行社数次向其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次年1月,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后,原告代表20人签字予以确认。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进行约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某与张某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20位老人均诉至法院。旅行社辩称,张某某并非其员工,与于某某沟通签约并非经其授权履行的职务行为,无权代理及收取旅游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某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张某某支付旅游费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时收到电子合同,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张某某承诺减免的旅游费用也与合同一致,于某某等人有理由相信张某某系旅行社员工,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张某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于某某等人相信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故判决旅行社向张某某返还上述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年人在无代理人情况下涉复杂法律问题的团体性维权类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团体追求愉悦生活的愿望强烈,退休后,老年人闲暇时间较多,约上好友外出旅游成为常态,而在旅游中遭受损失投诉无门时只能走法律途径,维权困难成为此类案件特点。此类案件及时、妥善处理,有利于切实保护老年人权益。此案也能有效引导旅游机构依法订立合同,规范签约行为,自觉遵守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提醒老年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审查相对人是否有相应的代理权和签约资质,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老年人维权、规范旅游行业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九
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龚某华的母亲,92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某拍照确认时,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某捺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周某诉至法院称,龚某华及龚某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关于龚某认为案涉存款系周某赠与给龚某华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周某的陈述,龚某华取得其存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给付,故对龚某的抗辩,不予采信。该院判决龚某返还周某24万元。
三、典型意义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纷止争。
案例十
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
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孙某某,自幼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一直随其母生活。2008年,孙某某母亲年迈卧床,其所在单位主动将母子二人送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并办理自费入院手续。2011年母亲因病过世后,孙某某在福利院的照看下生活至今。福利院为了更好尽到监护职责,分别向民政局和孙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经多部门协商认为,在找寻孙某某亲人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由福利院照顾较好。2018年3月,福利院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对孙某某身体情况进行司法鉴定。5月,福利院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福利院作为其合法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孙某某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孙某某在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居住生活了8年,无配偶、无子女;其母亲人事档案显示,孙某某的近亲属有父亲、哥哥,但无二人具体信息。孙某某长期置于无人监护的处境,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已实际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为更好地维护孙某某的利益,指定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孙某某的合法监护人。若孙某某的父亲、哥哥出现,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三、典型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法定顺位监护人多年缺失,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经法律程序指定、已形成长期基本生活依赖且担负实际监护责任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是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审理贯彻了家事案件多元化处理原则,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协作,体现了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以下为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于2月6日予以公布。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考量因素
【(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 对于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判断: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应着重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该损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害,又包括商业机会、市场利益等无形损害;既包括经济利益损害,又包括诉讼利益损害;既包括在华利益损害,又包括域外利益损害。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2.“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中“按日计罚”措施适用
【(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 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所确定的不作为义务,违法实施了改变原有状态的行为,则其故意违法行为构成对行为保全裁定的持续性违反和对原有状态的持续性改变,应视为其每日均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处以每日罚款并按日累计。
3.职务发明认定的前提条件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上诉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白建民与被上诉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4.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上诉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斌、赖远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继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5.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上诉人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6.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上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景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汉平、李纯厚、颉晓勇、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存在争议期间,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积极获得专利授权或者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善良管理义务。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权利终止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7.权利要求中“一”的解释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上诉人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并不当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8.专利侵权判断中“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831号上诉人焦蕊丽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9.专利共同实施者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212号上诉人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林业和草原局、青岛信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上诉人东莞市鸿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广东棋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信阳农林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10.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上诉人深圳市鑫华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育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的用语含义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被排除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1.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12.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上诉人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冠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13.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东路晨曦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14.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号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15.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上诉人东莞市鸿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广东棋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信阳农林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仅就扣减该已付赔偿后的侵权损失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2020)最高法知民终954号上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未就权利行使作出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分配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
【(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上诉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希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9.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 以两组以上不同类型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20.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
21.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上诉人刘晓生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祥兴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应当综合分析该网络空间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情况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网络空间未公开或者仅针对特定人公开的除外。
22.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如果发明构思就在于对各个技术要素的结合,且现有技术既没有公开这种结合的教导,也没有公开这种结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则在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可以将相互结合的多个技术要素视为一个整体,认定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
23.“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杜文文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24.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来源
【(2019)最高法知行终76号上诉人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改进动机。
25.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则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26.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上诉人盖组织管理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但无需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27.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上诉人雅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充分发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规技能,亦无法制得该化合物。
28.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域外文献作为对比文件时应否提交中文译文
【(2020)最高法知行终500号上诉人罗国沛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域外文献作为专利审查对比文件的,其并无法定义务提供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29.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3号上诉人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盱眙金桥种子有限公司、孙焕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品种种子并明确限定了生产规模,受托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超出合同约定规模的种子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30.“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上诉人秦永宏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适用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例外”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适用主体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范围不得超过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自己承包的土地。
四、技术秘密案件审判
31.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上诉人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32.以侵权为业的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上诉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系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33.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上诉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均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五、计算机软件案件审判
3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35.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上诉人未清华与被上诉人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36.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上诉人武汉中新蓝软件有限公司、李群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精科绿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鉴于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
3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旨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对象,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故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3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对其独创性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推翻权利人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应当认定该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七、垄断案件审判
39.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的处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培均、宜宾市砖瓦协会与被上诉人张仁勋、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创力机砖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案】 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无权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导致的所谓经济损失。
40.滥用行政权力引发的垄断民事纠纷的受理条件
【(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上诉人朝阳德耀供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系因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或者强制要求而发生,相关行政行为在原告起诉时尚未被依法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八、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审判
41.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围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1号上诉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原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也不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所请求的受移送法院为限。
42.诉讼程序中出现新事实时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上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刚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此后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应当根据该新事实确定管辖。
43.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适当联系原则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的,应当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44.涉境外垄断行为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上诉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通讯(深圳)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45.依申请保全证据的考虑因素
【(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上诉人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对于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证据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断。证据保全必要性可以考虑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风险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等因素。
46.涉电子商务平台侵害专利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的适用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判令平台经营者取消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在确定“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考量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名誉、商誉等权利,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严重受损或者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因素;即使有关损失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损失巨大且难以计算的,也可以认定其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关行为保全担保可以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动态担保金可以根据取消上述措施后的可得利益确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