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960期
发布时间:
2021-03-13 18:38
本期要点
证监会等4部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部分新房实施“满五”限售
3月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财政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通知称,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等4部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
证监会印发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获国际证监会组织通过
深交所优化债券协议回购 提升市场参与主体获得感
3月首场创业板上市审议会3过3 问询股东关系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上海部分新房实施“满五”限售
*ST工新宣布退市:股价暴跌97%,市值蒸发160亿
顺丰旗下“丰鸟科技”完成A轮融资
电动车需求大增 磷酸铁锂行业景气度不断提升
税 务TAXATATION
财政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
“一户式”精准分析锁定 对虚开骗税“露头就打”——国家税务总局曝光首起增值税电子专票虚开案件
广州:纳税信用“亮码可见”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侵害技术秘密判赔1.59亿元,创下史上最高
其他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等4部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四部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与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质权人无法按照协议自行对质押股票进行变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意见》则是对《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体重点内容如下:
一、冻结的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受理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要求后,应当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的期限一致。
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需要冻结的股票存在多笔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未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对该只质押股票全部进行标记。
二、冻结的数量要求
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三、冻结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披露股票被冻结的情况时,应当如实披露人民法院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已在系统中被标记股票的数量,以及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四、《意见》与《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有关质押股票冻结规定的关系
1. 冻结质押股票时关于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的要求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应当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意见》对此没有强调,而是在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时冻结债务人的资金账户,具体法规如下: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意见》
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 第六条 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将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在质押债权、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范围内进行冻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将相应质押股票调整为可售状态。
四部门负责人表示,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
(1)冻结资金账户的目的是防止股票变价款进入资金账户后被恶意转移。但按照《意见》确定的新型冻结方式技术实现路径,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后,并非所有的质权人都会申请自行变价股票,冻结质押股票时提前冻结资金账户,不仅必要性不足,而且也会徒增执行成本。
(2)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甲法院在先冻结了质押股票但未冻结资金账户或者轮候冻结资金账户,乙法院在先冻结了资金账户但未冻结或者轮候冻结质押股票,股票变价款进入资金账户后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并考虑到资金账户的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冻结质押股票的效力应当及于进入资金账户的股票变价款,甲法院对变价款为在先冻结,相关法院可以依此进行解决。当然,为尽可能减少争议,执行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尤其是通过证券公司协助冻结质押股票时,可以一并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
2. 争议解决机制的明确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意见》
第五、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就冻结质押股票产生争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依法协调解决。争议协调解决期间,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控制产生争议的相关股票,不协助任何一方执行。争议协调解决完成,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争议机关协商的最终结论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就质押股票处置变价等事项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3.适用范围说明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意见》
第六、系统改造完成前已经完成的冻结不适用前述规定。案件保全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为质权人的,冻结措施不适用前述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本意见。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股票进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本意见。
第十条 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的,或者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办理的正式冻结进行续冻的,依当事人或者质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依照本意见办理。
五、标记和冻结的关系
“冻结”是目的,“标记”是实现冻结这一目的的手段。之所以区分“标记”和“冻结”,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1. 一方面,在传统冻结方式下,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一般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这不仅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而且在上市公司将这一情况进行披露后还会引发市场恐慌。股票冻结后,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机关即在系统中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并可以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直至满足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数量为止。
2. 为防止债务人与质权人恶意串通,擅自转让股票规避执行,人民法院也需要对质押股票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由协助机关在系统中对这些股票进行标记。这不仅可以防止债务人、质权人任意处置股票,而且上市公司在披露冻结情况时,也可以全面、准确的描述质押股票的冻结现状,给市场主体更加清晰、准确的预期。关于“标记”的效力,具体如下:
《意见》 说明
第三条 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
第六条 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将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在质押债权、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范围内进行冻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将相应质押股票调整为可售状态。
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质权人依照前两款规定自行变价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质权人可以申请自行变价,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系统中被标记的质押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标记的股票进行强制变价,目的是防止实践中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价也不解除对股票的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进、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出现。
六、质权人可以自行变价股票
《意见》
第六条 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将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在质押债权、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范围内进行冻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将相应质押股票调整为可售状态。
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质权人依照前两款规定自行变价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条 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且变价款进入债务人资金账户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发放变价款实现质押债权的,应予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案件债权人、债务人对于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的行为有异议,救济方式具体如下: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债权人、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异议。其次,在人民法院向质权人发放变价款时,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案款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处理。各地法院在具体适用《意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救济权利,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1〕9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本意见。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股票进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前款规定的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受理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要求后,应当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的期限一致。
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第四条 需要冻结的股票存在多笔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未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对该只质押股票全部进行标记。
第五条 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披露股票被冻结的情况时,应当如实披露人民法院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已在系统中被标记股票的数量,以及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将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在质押债权、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范围内进行冻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将相应质押股票调整为可售状态。
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质权人依照前两款规定自行变价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条 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且变价款进入债务人资金账户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发放变价款实现质押债权的,应予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系统中被标记的质押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第九条 在系统中被标记的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冻结股票的数量达到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数量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冻结的股票足以实现案件债权及执行费用的,应当书面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解除对其他股票的标记和冻结。
第十条 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的,或者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办理的正式冻结进行续冻的,依当事人或者质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依照本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后,依照本意见办理的冻结按照相关司法冻结程序处理,冻结股票的数量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已标记的股票数量。
第十二条 其他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就质押股票处置变价等事项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证监会印发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3月5日,证监会印发了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2021年,证监会拟制定、修改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27件,其中,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18件,列入“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9件。具体包括:
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做好制度衔接。其中,“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6件,包括:制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程序规定》;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2件,包括: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二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其中,“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9件,包括:制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业务牌照管理办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修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7件,包括:制定《证券公司柜台业务办法(试行)》《债券回购交易结算管理办法》;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三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包括“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3件: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除了上述规章项目外,2021年证监会还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制定《期货法》等立法工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配合有关司法机关做好相关证券期货领域司法解释立法工作。
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获国际证监会组织通过
3月5日,证监会表示,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英美法等14个成员辖区的监管机构参加的全球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Complaint Handling and Redress System for Retail Investors),获得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国际证监会组织官网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首次在投保领域牵头国际文件制定工作,体现了IOSCO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做法的肯定。
据悉,全球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旨在针对全球中小投资者保护领域缺乏统一治理规则、各国保护水平不均衡、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对投保工作提出新挑战等突出问题,基于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的实践,研究解决中小投资者的投诉处理和权益救济机制。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金融服务机构及其授权代理机构对投资者投诉的内部处理机制;二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服务机构及其代表相关投诉的处理机制;三是采用诉讼外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对投资者赔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四是投资者对受损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的司法救济机制;五是九项完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和权益救济机制的建议。我国投诉处理机制、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仲裁、示范判决等制度得到了各国肯定,供新兴国家在后续制定和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过程中参考和借鉴。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投资者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分享中国经验,学习全球最佳实践,不断提升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能力和影响力。
深交所优化债券协议回购 提升市场参与主体获得感
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提升深市债券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深交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修订了原暂行办法,于2021年3月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考虑到市场机构需要进行联网测试和账户报备等准备工作,为给市场各方提供充足准备时间,《业务办法》将于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深市债券协议回购业务自2015年推出以来运行平稳有序,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有效补充,为评级不足AAA的大部分债券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协议回购业务安排,更好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深交所会同中国结算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及前期市场反馈诉求,对深市协议回购交易结算机制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
本次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完善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展示,提升交易安全性。优化前,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申报时仅能看到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无法直观获悉对手方身份。本次优化后,协议回购增加了交易双方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员等市场机构提前报备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作为申报要素,投资者达成交易前即可清楚掌握对手方身份,大幅提升交易便捷性,更好满足机构交易风险管理需要。
二是提升交易执行便捷度与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投资者参与获得感。协议回购进一步适应前期市场需求,新增对质押券、续做交易对手方和续做金额进行变更的功能,同时采用投资者更为习惯的“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交易申报模式,并实现日间交收成功后的资金当天即可使用,进一步提高交收效率。
为支持优化后的协议回购业务使用债券交易账户信息作为申报要素,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需要提前完成协议回购相关账户信息报备工作。协议回购优化功能上线时,尚未了结的在途合约,也需提前对在途合约使用的账户信息进行报备,以便顺利进行后续交易申报。为保障优化功能稳步实现,前期深交所已启动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并通过制定业务指南、举办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指导,目前报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深交所对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形成新版主协议,并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以确保新旧主协议平稳过渡,市场参与方需在过渡期内尽快签署新版主协议并完成备案。为提高市场机构主协议备案便利性、时效性,新版主协议将采用电子化备案方式。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联合中国结算,通过组织系统测试、举办培训、发布指南等方式,做好协议回购业务优化的市场组织工作,保障协议回购业务平稳运行。
3月首场创业板上市审议会3过3 问询股东关系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14次审议会议于3月4日召开,3家首发上会公司全过会。它们是: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特玻)、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智能)、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
其中,力诺特玻、百胜智能均在会上被问起历史问题以及毛利率相关问题。另外,在问询义翘神州时,上市委特别要求公司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说明其股东QM92与多名外部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一、力诺特玻:被问及销售净利率为何显著高于同行
力诺特玻的主要产品包括药用包装玻璃、耐热玻璃和电光源玻璃等系列产品,其中耐热玻璃板块在主营业务中占比最高。会上公司被问询的第一个问题,就与耐热玻璃有关:(1)在营业收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德力股份和山东华鹏的情况下,实现的销售净利率显著高于后者的合理性;(2)发行人耐热玻璃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后者的合理性。之后,力诺特玻还需在会后于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以上事项的原因。
力诺特玻被问询的第二个问题,在公司招股书(上会稿,下同)中一眼就能发现。2017年~2019年以及2020年上半年,力诺特玻耐热玻璃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比较对象德力股份和山东华鹏。另外,力诺特玻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及报告期内,存在多次与力诺集团等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向非银行机构贴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因此,上市委要求公司说明:(1)上述情形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相关内控不规范情形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效果。关于公司的内控问题,会后,公司也被要求针对报告期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已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及效果;(2)进一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的措施。
二、百胜智能:被要求说明毛利率差异变动是否合理
百胜智能主要从事各种出入口控制与管理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营业务收入来自道闸、开门机、升降地柱、车牌识别管理设备等品类。百胜智能同样在会上被问起一些历史问题:2015年10月股改折股所涉个人所得税,请公司说明:(1)上述税金的实际缴纳情况,是否构成逾期缴纳;(2)上述税金缴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影响发行人资本的足额性。
公司招股书显示,此事是指“2015年10月,百胜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上市委要求,在之后的招股书中,百胜智能将进一步就此事披露“股改折股所涉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缴纳情况”。
在财务与经营方面,上市委要求公司说明三个方面的问题:(1)报告期内,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下毛利率差异变动的合理性;(2)2020年度道闸类产品销售单价上升、单位成本下降的合理性;(3)发行人与前员工任职的经销商之间的交易,在销售价格、信用政策等方面与其他经销商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或特殊安排。
三、义翘神州:遭问询股东是否存关联关系
义翘神州是一家从事生物试剂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的生物科技公司,主要业务包括重组蛋白、抗体、基因和培养基等产品,以及重组蛋白、抗体的开发和生物分析检测等服务。会上,公司首先被问起了新冠疫情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原来,义翘神州开发出了一系列新冠病毒相关蛋白、抗体等生物试剂产品,被国内外客户大量采购。公司经营业绩也迅速增长,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10.69亿元,达到2019年全年的590.92%。公司也就此提示了业绩下滑的风险:2021年公司总体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水平存在较上年下滑50%以上的风险。
最后,义翘神州被问起股东QM92与启明融信、启明融创、启华二期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一致行动人。从股权结构看,启华二期、启明融信、启明融创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16%股份,而QM92一方的持股比例也是6.16%。公司在招股书中称,QM92与启明融信、启明融创、启华二期不构成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但也提到,双方彼此的最终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中,存在一定交叉。因此,上市委才特别提出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说明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上海部分新房实施“满五”限售
3月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这是2021年以来,上海市第五次出台楼市新政收紧调控。在施行上海新房摇号积分制后,政府首次明确将落实住房限售政策,从土地和商品住宅的多角度实施全面调控。
一是在商品住宅层面,《通知》提出,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二是在土地方面,《通知》要求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压实各区主体责任,量化地价调控目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严防高溢价,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
三是严管落实限价政策《通知》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提出要求,“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房价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非理性竞价的企业,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后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金融信贷、税收、房屋销售等监管。”
四是严格限制企业购房。此次政策明确,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全面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
*ST工新宣布退市:股价暴跌97%,市值蒸发160亿
3月5日晚间,*ST工新发布公告称,3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暂停上市。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24亿元,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7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 3.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第14.3.3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自上交所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上交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ST工新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暂停上市,至今停牌时间已经超过8个月,截至最新数据,*ST工新的市值仅剩下12亿,股价报1.17元。最新数据显示,公司仍有股东4.7万户。
公开资料显示,*ST工新全称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为工大高总),后者由哈尔滨工业大学100%持股。也就是说,*ST工新的实际控制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大学之一,始终保持航天特色,坚持自主创新,不断主动承接国家高、精、尖大型科技项目。但是,*ST工新却与高科技无缘,天眼查APP显示,*ST工新是一家主要经营商业及信息服务业、制造工业等行业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了大豆深加工系列产品、乳制品、商业商品销售等产品。
二级市场方面,*ST工新股价一路走低,最新股价仅为1.17元。目前,公司总市值为12.11亿元,相较2015年6月超过170亿元的历史最高市值,暴跌了近97%。
6年前的工大高新也曾是傲视群雄的大牛股。2014年11月,工大高新发布业绩预亏并宣布开始重大资产重组,此次资产重组的目标是收购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汉柏科技是当时国内领先的云计算数据中心解决方案提供商,也是首家成立企业级应用数学实验室的高新技术企业,并购汉柏科技对当时的工大高新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2015年5月13日开牌后,工大高新开始一路狂飙,最终实现19连板,股价翻了七倍有余。
据悉,*ST工新自2018年年初以来,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目前还存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诸多问题。2018年7月21日,上交所认定工大高新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涉及重大诉讼、大额债务逾期等重大风险及违规事项。其中主要涉案关联方即为汉柏科技。
2019年4月,黑龙江证监局对工大高新及汉柏科技实控人、时任工大高新第二大股东彭海帆发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并及时披露信息。2020年4月29日,黑龙江证监局对工大高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7项违规违法,包括未对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基本账户被冻结、重大债务未偿清及时披露,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造假。黑龙江证监局对工大高新及15名高管予以警告,并处于罚金;对以时任董事长张大伟为首的4名高管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今年1月27日,*ST工新对外披露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属净利润约为-23.5亿至-20.65亿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对于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ST工新给出了主营业务影响、非经常性损益影响两方面解释。其中,*ST工新表示,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为红博商业,为响应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安排,红博商业在报告期内特定期间商场暂停营业、对商户实施租金减免政策及恢复营业后商场客流量减少,导致了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均同比下降。另外,*ST工新表示,公司2020年非经常性损益约为-12.9亿元,主要是公司计提为关联方及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预计损失;公司计提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预计损失;由于诉讼导致的罚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等。
2020年10月,由于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截至目前,*ST工新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30.38亿元,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7.71亿元。
顺丰旗下“丰鸟科技”完成A轮融资
3月4日,顺丰旗下大型无人机公司丰鸟科技宣布完成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重庆两江航投集团和国投招商联合投资。此次融资完成后,顺丰仍为丰鸟科技控股股东。
虽然丰鸟科技未对外透露融资金额等细节,但发生在无人机领域的这轮融资也足够让行业兴奋。就在2月底,中国民航局局长冯正霖在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表示,要发挥通航产业融合功能,特别是加快无人机规章标准制定,进一步扩大无人机物流配送试点范围,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可以看到的是,相比于最初无人机停留在实验室和“黑科技”层面,从物流领域来看,这两年,一面是疫情对于无人化配送需求的激发,一面是顺丰、京东物流等企业对于大型无人机应用场景探索,无人机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场景也正在不断拓宽。
而如今,资本市场对该行业前景的看好和政策利好,或许也将再次掀起国内乃至全球快递物流行业对于物流无人机的布局热潮。
公开资料显示,丰鸟科技成立于2017年,是顺丰旗下大型无人机技术和服务提供商,在此轮融资之前,丰鸟科技曾在2020年获得重庆两江航投集团的战略投资。
官方资料显示,重庆两江航投集团是重庆市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和航空航天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参与者,负责打造8.6平方公里的重庆两江新区航空航天产业园。国投招商则专注先进制造产业投资,重视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家及团队价值,重点投资智能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生命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致力推动制造业绿色化、数字化、服务化发展。
据丰鸟科技介绍,在整机布局方面,丰鸟科技实现了吨级大型无人机的首飞并持续提升无人机的安全性,基于不同场景运用下的其他机型也会陆续亮相。在航线资源方面,丰鸟科技已经获得九条转场航线,为后续全面开展无人机商用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市场开发方面,2020年已基于宁夏和内蒙古的物流场景展开了试运行的探索;除物流场景外,丰鸟科技还在云南、甘肃等多地开展了紧急运输、空投运输等多项任务。实际上,一直以来,丰鸟科技在顺丰的无人机战略布局中起着关键作用。2020年8月,丰鸟科技的主力机型实现了从宁夏到内蒙古的无人机试飞实验,这次实验的成功也让顺丰成为了国内首个实现大型无人机与物流场景融合的企业,业内人士曾表示,这也为顺丰后续无人机的商业运营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获得此轮融资后,丰鸟科技表示,未来将持续致力于用智能航空技术,为更多偏远地区提供可靠解决方案,加速推动大型无人机商用市场的发展。
电动车需求大增 磷酸铁锂行业景气度不断提升
磷酸铁锂电池正获得更多汽车厂商青睐,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最新数据显示,1月,我国磷酸铁锂电池产量为5.2GWh,占总产量的43.1%,同比增长493.6%;磷酸铁锂电池装车量为3.3GWh,同比增长349.8%。产量和装车量的增速远超三元电池。
据悉,磷酸铁锂电池相对于三元电池具备更高安全性和更低成本的优势,获得更多汽车厂商青睐,行业景气度高。
一、企业纷纷加码磷酸铁锂。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最新数据显示,1月,我国动力电池产量共计12.0GWh,同比增长317.2%。其中,三元电池产量为6.8GWh,占总产量的56.8%,同比增长241.6%;磷酸铁锂电池产量为5.2GWh,占总产量的43.1%,同比增长493.6%。磷酸铁锂电池的产量增速远超三元电池,市占率不断提升。
在装车量方面,磷酸铁锂电池装车量也表现出高速增长。1月,我国动力电池装车量共计8.7GWh,同比增长273.9%。三元电池、磷酸铁锂电池装车量分别为5.4GWh和3.3GWh,同比分别增长241.9%和349.8%。
二、随着磷酸铁锂电池需求的增长,磷酸铁锂材料供货商近期也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不断扩大产能。
2月19日,亿纬锂能公告称,同意全资孙公司亿纬动力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亿纬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投资建设“乘用车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一期)”和“xHEV电池系统项目(一期)”,投资金额分别为不超过10亿元、26亿元。亿纬锂能表示,本次投资主要满足国际知名车企和国内造车新势力等客户的配套需求。
据测算,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主要生产企业(含比亚迪、国轩高科)合计有效产能约为23万吨,同比增长超30%。行业排名前四的生产企业有德方纳米、湖北万润、湖南裕能、贝特瑞,上述企业合计产能占比达65%以上。预计到2021年年底,全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主要生产企业有效产能约为32.5万吨,同比增长40%以上。
磷酸铁锂电池需求大增的背后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火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1月,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稳步提升,单月销售量连续7个月刷新历史纪录。其中,纯电动车的产销量增速最快,同比分别增长415.5%、319.8%,分别达到15.8万辆、14.3万辆。
据悉,磷酸铁锂电池和三元锂电池在新能源汽车领域被广泛使用。三元锂电池在电动汽车领域的市占率相对更高,但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加之磷酸铁锂电池的崛起,行业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在目前以高能量密度、长续航里程为核心指标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下,尽管三元电池更占优势,但在补贴退坡后,整个行业将逐渐回归到真正的市场需求,车企对成本也将给予更多考量。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磷酸铁锂相对于三元材料具有价格优势,促使造车企业更多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来降低生产成本,抢占市场份额。随着行业竞争加剧,龙头企业加速扩产,磷酸铁锂电池市场份额有望再度提升。
税 务 TAXATATION
财政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3月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通知称,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指出,“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通知称,《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以下为通知原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7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
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税收志愿服务是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税务机关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缓解纳税服务资源不足,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适应税收改革发展需要,满足纳税人和缴费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推动构建现代化税费服务体系,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围绕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健全完善税收志愿服务制度体系,培养壮大一支由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具备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提高纳税人和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服务内容
根据税收重点工作以及日常税费服务需要,可开展以下税收志愿服务活动:
(一)在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提供辅助性服务;
(二)在12366热线、税务网站等线上渠道提供咨询服务;
(三)通过纳税人学堂、“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
(四)上门为老年人、行动不便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办税缴费帮扶服务;
(五)参加办税缴费服务体验活动,提出改进意见;
(六)其他税收志愿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加强税收志愿服务宣传引导,广泛动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税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学生等社会力量注册成为税收志愿者,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参与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和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更多的纳税人由“被服务者”转变为“志愿者”。积极做好志愿者注册申请受理、信息核验、(电子)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税收志愿服务项目发布和志愿者招募工作
根据税费服务工作需求,结合本地区税费服务资源和税收志愿者注册情况,做好税收志愿服务项目规划,本着适量、必要原则,确定项目所需的志愿者人数、条件要求及经费预算等内容。特殊情况下,可结合紧急工作需要增设临时性志愿服务项目。通过适当的渠道及时发布招募信息,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志愿者的数量、条件和报名方式等信息。按照“谁招募谁负责”的原则,审核报名申请,确定志愿者名单,根据需要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也可根据项目特点,面向涉税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等实施定向招募。
(三)加强税收志愿者培训
有计划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理念、志愿精神、服务规范、权利义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性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要,采用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岗位实训等方法,及时开展专项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批熟练掌握税收服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志愿者骨干,使其成为长期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
(四)完善税收志愿服务保障
为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做好徽章、袖标、绶带、旗帜等标识物品准备和场地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切实维护税收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相关活动安排要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五)规范税收志愿服务管理
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规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记录志愿者参与税收志愿服务项目的时长、服务评价等相关情况,并根据志愿者需要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税收志愿服务的规范管理。做好志愿服务评价工作,志愿服务项目负责人要对志愿者的守时程度、服务态度、专业水平进行评价。畅通志愿服务投诉渠道,对投诉问题及时核实处理,防止以志愿服务名义或志愿者身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当炒作等行为。对不遵守协议约定、不履行服务承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清退。
(六)健全税收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探索开展“星级志愿者”和优秀志愿者评选。在提供实习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良好税收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公务员考录、遴选、事业单位招聘时,可将税收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加强与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将税收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联合激励体系。
(七)培育税收志愿服务文化
加强税收志愿服务品牌建设,培育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鼓励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志愿服务品牌。通过多种形式大力传播税收志愿服务文化,展现税收志愿服务成效和志愿者风采,不断增强税收志愿者的团队荣誉感和文化认同感,营造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保障
(一)坚持党建引领
强化对税收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税收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和有力支持。加强与涉税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党团组织的沟通联系,组织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在校学生等以党员身份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党员志愿者先锋模范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省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管理指导本省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市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税收志愿者招募、使用、考核、评价等管理事项。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志愿服务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与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共享,增进与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工联合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交流。加强与社区的对接联系,发挥社区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将社区站点作为开展税收志愿服务的重要载体,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缴费人开展税收志愿服务。
(四)强化技术支撑
将税收志愿服务纳入全国志愿服务体系,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志愿服务注册、招募、记录、评价等方面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2月21日
“一户式”精准分析锁定 对虚开骗税“露头就打”——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首起增值税电子专票虚开案件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自2020年9月1日起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电子专票因其领用更快捷、交付更便利、保管更经济等优点,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认可。但是,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电子专票实施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税收权益。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高度关注,部署各地税务部门在持续做好纳税服务的同时,加强日常监测和分析,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日前,河北税务与警方合作,快速查处一起虚开电子专票团伙案,成功抓获团伙成员6人,查明犯罪嫌疑人通过线上注册空壳公司、申领并对外虚开电子专票违法行为,涉及金额400余万元。自动预警,快速发现虚开线索。2020年12月,依托电子专票“一户式”管理机制,河北税务部门发现石家庄市一家新开立的商贸公司开具的电子专票存在重大涉税风险,遂迅速开展进一步案头分析及实地核查,仅用几天时间即锁定该企业存在虚开嫌疑。税警联动,快速破获虚开案件。河北税务部门在发现虚开线索后,第一时间转交公安部门,税警联动充分发挥合成作战优势,仅用月余就摸清团伙架构,锁定犯罪证据,并陆续将虚开团伙成员抓捕到案。
据了解,税务部门在推进电子专票过程中,积极推行“一户式”管理机制,税务机关按网格化服务要求,第一时间为首次核定或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提供“首票服务”、帮助其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同时对涉税风险实施精准管理,实现疑点信息系统自动预警并快速分析、快速应对,既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又及时有效防范虚开骗税风险。涉案企业仅几天时间就被发现、锁定,正是该机制发挥效用的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电子专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税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为依法守信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持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同时也将对损害国家利益的税收违法犯罪个人或团伙,继续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
广州:纳税信用“亮码可见”
为营造诚信税收营商环境,近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创新推出了“广州税信码”(以下简称“税信码”),实现纳税信用信息随身随行、亮码可见。在前期试点应用的基础上,3月1日起,广州市愈百万纳税人可将企业纳税信用的主要信息一键生成二维码并推至其上下游企业,降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沟通成本。
据了解,“税信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将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的主要信息上链于“广州税务企业号”并一键生成二维码,扫码后可展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三类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税信码”展现的信息是由税务部门多个业务系统提取并运用区块链技术留存的信息,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同时,信息传输全过程使用高强度的加密技术,能够最大限度杜绝信息泄露和信息被滥用。
据悉,“税信码”上呈现的信息,只能由实名认证的纳税人自主生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存在未经纳税人同意泄露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风险,二维码也不能无限期查阅,以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安全性。
自2月8日试点应用以来,截至2月底,已有近3000户纳税人使用“税信码”服务5000余次。此前,广州税务部门已结合试点纳税人对获取路径、信息展示、应用意愿等方面的使用感受进行完善升级,并于3月1日正式面向该市百万纳税人推广应用。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解释》的发布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以下为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第七条本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发改法规〔202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保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坚持有效监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面的监督。
坚持公开透明。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提高破产事务处理的透明度。加大各方信息共享力度,为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信息化、公开化提供便利。
三、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
(一)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及时公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重整、和解的支持。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银行应当针对管理人账户的开立确定统一规程,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缩短账户开立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鼓励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集体协商机制在企业破产中的协调、协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决权行使权限,促进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金融机构破产的,管理人应当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调沟通,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切实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管理人在防范“逃废债”等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管理人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和管理,有效保护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鼓励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通报管理人,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十一)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税务总局负责)
(十二)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税务、海关等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税务总局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
(十六)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积极推动存在未办理验收等瑕疵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明确权属,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有效利用各类资产的多元化专业交易流转平台,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资产处置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
(十九)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避免对破产司法和管理人工作的不当干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并吸纳涉及社会稳定、职工权益、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企业税收等相关主管部门参加。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破产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要依法公正履职,积极配合。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加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管理人的信息沟通,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于某某抢劫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被告人于某某系某中学学生,先后持刀在大学校园内抢劫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劫得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53.96元)及现金人民币487.5元。到案后,于某某如实供述了抢劫罪行,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于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于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区、校级三好学生;此次犯罪与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有一定关系等。于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于某某的一贯表现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积极帮助于某某与父母之间重新建立沟通渠道。通过工作,法官与于某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于的性格与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返回学校参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大学。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对于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帮助其疏导人生困惑,增强人生自信,并与于某某的父母保持互动,督促、指导他们增强亲子沟通,缓和家庭关系。大学期间,于某某成绩优异,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缓刑考验期满后顺利出国留学,现已完成学业回国工作。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正是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要通过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材。
2.王某甲故意杀人案——家长公然持械闯入课堂杀害未成年小学生,应当依法严惩
被告人王某甲的女儿何某某与年仅9岁的被害人刘某某系某小学三年级的同桌同学。2019年5月9日,王某甲得知女儿被刘某某“欺负”后在班级群发消息质问,刘某某之父刘某联系王某甲未果,又联系其妻何某进行沟通、道歉,班主任汪某某从何某处得知王某甲脾气暴躁,应何某要求转告刘某夫妇先不要和王某甲见面,并答应给刘某某调换座位。10日早上,王某甲送何某某上学时在校门口未看到刘某某家长,在得知多方都在积极解决此事时仍不满意,执意将女儿送回家中,并购买刀具,冲进教室,持刀连续捅刺刘某某的要害部位,又将刘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致刘某某大量失血死亡。后公安人员将在学校等待的王某甲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女儿与同学发生摩擦矛盾后,学校老师及对方家长已经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但被告人不能理性、平和处理,竟购买刀具闯入学校课堂公然行凶,砍杀毫无反抗能力的弱小幼童,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本案系因家长不能正确处理未成年子女在校期间与同学间的摩擦矛盾,而持凶器闯入校园课堂,公然杀害弱小幼童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3.王某乙强奸案——教唆、利用多名未成年人协助强奸众多未成年在校女学生的,应当依法严惩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本人或教唆同案被告人雷甲、陈乙、崔丙、宋丁(均已判刑)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幌子,或者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带至酒店、KTV、王某乙驾驶的轿车上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截至案发,王某乙共对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人系幼女)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或转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动机卑劣,为满足畸形心理,在一年三个月内,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教唆未成年人予以协助,连续对15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8名被害人系幼女,造成多名被害人被迫辍学或转学,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乙以强奸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并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人数、次数特别多,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判处,直至判处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教唆、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协助对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实施强奸,强奸人数、次数特别多,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4.邹某某猥亵儿童案——采取恶劣手段长期猥亵男童的,应当依法严惩
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母亲徐某为同乡,2015年双方结识后常有往来。2017年暑假期间,邹某某将黄某甲(男,时年5岁)带至其居住的房屋,播放淫秽视频给黄某甲观看,并对黄某甲的生殖器实施猥亵。后邹某某趁受徐某所托照看黄某甲、黄某乙(男,时年7岁)的机会,对两名被害人生殖器实施猥亵,并播放淫秽视频给二人一同观看。此后至2019年,邹某某多次采取上述类似方式分别或者同时对黄某甲、黄某乙实施猥亵。2019年2月1日,被害人母亲发现被害人表现异常后报警,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邹某某使用的手机中查获多张黄某甲、黄某乙裸体照片和多名身份不明男童生殖器照片以及大量淫秽视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家庭熟悉的机会或受委托照看儿童的机会,长期对两名不满10周岁的幼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手段恶劣,并导致两名被害人受到严重心理创伤,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对邹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近年来,女童遭受奸淫、猥亵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现实生活中,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也会给男童造成严重心理创伤。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家长的信任和疏于防范,长期猥亵两名年幼男童,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及审理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实施猥亵的手段、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原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猥亵“有其他恶劣情节”,对被告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于法有据,罪刑相当,而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列举猥亵“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的立法精神也完全契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某妇联诉胡某、姜某某抚养纠纷案——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胡某某(2003年3月6日出生)系胡某与姜某某非婚生女儿,后因胡某与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遂由胡某父母负责照顾、抚养、教育。2016年11月8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胡某某患有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胡某、姜某某长期未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胡某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胡某某,多次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社、政府解决困难。该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某、姜某某全面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适格原告胡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但胡某某的父母均是本案被告,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综合考虑二被告的婚姻状况、经济条件和胡某某本人的生活习惯、意愿,判决胡某某由胡某直接抚养,随胡某居住生活;姜某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胡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胡某、姜某某各承担50%,直至胡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例。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本案中,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6.某民政局诉刘某监护权纠纷案——遗弃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撤销监护权
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刑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根据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7.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应当依法返还
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侵害技术秘密判赔1.59亿元,创下史上最高
2月26日,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本案涉及的技术秘密是生产香兰素的工艺。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采访中表示,本案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考虑到权利人诉讼请求及新旧法衔接问题。本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只主张了2011—2017年期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19年4月23日才生效。判决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本案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没有采用原审法院关于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而是采用依照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实际获利的方法计算。”朱理说。
在本案赔偿额的计算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考虑了权利人提供的由经济专家出具的分析报告。在分析报告中,权利人提出了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营业利润计算损失;二是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损失;三是根据侵权行为造成价格侵蚀带来的损失计算。三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得到的赔偿数额结果也不一样。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本案当中,选择了侵权人在2011—2017年期间实际每年销售至少2000吨作为销售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的价格和利润率,得出侵权人侵权行为产生的销售利润。
朱理表示,这一赔偿计算方式是合理的。“首先,本案侵权人有严重的侵权情节,侵权手段比较恶劣,主观故意较明显,且恶性比较强、时间长。其次,本案部分侵权人例如王龙科技公司等实际上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成立后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利用他人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另外,本案权利人和侵权人两方企业是国内生产香兰素的主要企业。由于侵权人非法获取和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进入市场,导致权利人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市场份额也大幅缩减,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巨大。”
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这起案件改判金额高达1.59亿元,系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案件会越来越多。”
值得一提的是,在侵犯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的密点确定和证明是最主要的难点之一。
朱理介绍,在本案中,除了由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密点进行解释和说明,权利人也提供了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对法院确定密点起到了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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