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61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
3月12日,证监会表示,为更好地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执法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6号)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并予以发布。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联手整治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近期,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就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共同作出相关工作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拟发布首批全国统一“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拟于3月底前发布包括税务登记、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在内的首批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
深交所落地科技创新债和碳中和专项债
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债券通外汇风险管理信息服务
中国-中东欧资本市场合作再迈新步伐:上交所与贝交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联手整治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百年秋林退市:三年亏掉52亿元
业绩贡献未达标,1015名联通员工股权激励“泡汤”
法大大完成D轮9亿元融资,腾讯领投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拟发布首批全国统一“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
科技创新税收利好继续释放 五年间支持科技创新减税达2.54万亿元
税收红利助力西部大开发向更深层次迈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部署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
暴力催收已入刑 “催收非法债务罪”首个判例落地
北京二中院发出首份要素式裁判文书

其他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
3月12日,证监会表示,为更好地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执法工作的新形势,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证监会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6号)进行了修订,于2020年7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名称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现发布施行。
《组织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本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本次修订对兼职审理委员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同时明确了委员任期的规定。
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近年来,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被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制度优越性,应在实践中予以坚持并不断完善,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巡回审理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
四是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本次修订明确“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同时,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既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对调查部门移交的大要案进行预沟通”等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并将“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退回”的职责交由副主任委员履行;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规则、标准等的制定”的内容。通过完善各主体职责,可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深交所落地科技创新债和碳中和专项债
深交所3月10日消息,深交所陆续推出科技创新债、碳中和专项债等创新产品,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强化科技战略支撑,推动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服务企业低碳发展,助力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这是深交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科技研发、绿色发展领域加快债券产品创新,服务“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举措。
创新、绿色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战略部署,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是贯彻始终的鲜明主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2021年八项重点任务。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和产品优势,研究推出科技创新债、碳中和专项债。
据悉,科技创新债在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政策框架下,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国家战略、支持关键核心领域科技创新的项目。近日,深市首单科技创新债顺利落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发行15亿元科技创新债,募集资金拟通过直接投资或设立、增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股权,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科技等科技创新领域企业高质量发展。
碳中和专项债作为绿色债券的子品种,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绿色建筑等低碳减排项目。近期,深市首批重点支持领域全覆盖的碳中和专项债券成功落地,合计金额25亿元。其中,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电气化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广西防城港核电工程项目建设,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用于珠海国际会展中心(二期)绿色建筑减排项目建设。
2016年以来,深交所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公司债框架下陆续推出各类专项债券,通过对外发布相关业务试点通知、问题解答及业务指引等方式,规范准入标准及信息披露要求,精准发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对外开放、扶贫纾困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针对特色专项债产品,深交所实行“专人专审、绿色通道”,提高审核及服务效率。截止2020年末,双创债、绿色债等11类服务国家战略的固收产品发行规模超3100亿元,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全年重点工作时再次强调,“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自觉站位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奋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为契机,紧抓“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坚持把支持科技创新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推动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优化完善科技创新债和碳中和专项债制度安排,发挥好资本市场在推动经济社会创新、绿色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债券通外汇风险管理信息服务
3月1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将于3月12日起推出债券通外汇风险管理信息服务。该服务旨在便利香港结算行为债券通北向通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管理服务。
从服务内容看,香港结算行可基于债券通投资者授权,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查询投资者债券通项下的资金汇兑、外汇风险对冲以及债券投资情况,包括经计算得出的人民币外汇风险敞口、债券持仓馀额、人民币资金兑换和债券买入/卖出等信息。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推出债券通外汇风险管理信息服务的公告
为落实中汇交公告〔2020〕45号,便利香港结算行为债券通北向通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债券通投资者)提供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管理服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将于2021年3月12日起推出债券通外汇风险管理信息服务。
一、服务内容
香港结算行可基于债券通投资者授权,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查询投资者债券通项下的资金汇兑、外汇风险对冲以及债券投资情况,包括经计算得出的人民币外汇风险敞口、债券持仓余额、人民币资金兑换和债券买入/卖出等信息。
二、申请流程
1.香港结算行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债券通外汇风险管理信息服务,并承诺通过该服务获取的信息仅用于真实性审核和监测工作。
2.债券通投资者根据中汇交公告〔2020〕45号向交易中心备案选定的香港结算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授权交易中心向指定的香港结算行提供债券通外汇风险管理信息服务。债券通投资者若调整授权内容,需重新提交授权材料。
3.交易中心为申请服务的香港结算行开通已获债券通投资者授权的相关信息服务权限。
三、联系方式
相关申请表格可通过中国货币网下载或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获取:
业务咨询:86-21-38585304, 23165015
业务申请:4009787878*1*2*1
联系邮箱:fx_mkt@chinamoney.com.cn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21年3月11日

中国-中东欧资本市场合作再迈新步伐:上交所与贝交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10日发布消息称,上交所9日与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贝交所)通过视频方式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蔡建春和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证券交易所首席执行官西尼沙·克内塔(Siniša Krneta)代表两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信息交换、合作研究、人员交流、产品开发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上交所表示,塞尔维亚是第一个与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中东欧国家,也是“一带一路”倡议在欧洲的积极响应者。长久以来,中塞两国拥有深厚友谊。近年来,在两国政府支持下,中塞各领域合作蓬勃发展,两国资本市场合作也涌现出新机遇。本次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不仅为两所未来交流合作翻开新篇章,也为两国资本市场在疫情期间同舟共济、团结合作树立良好典范。
据悉,贝交所位于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是欧洲历史最悠久的交易所之一,也是塞尔维亚唯一的证券交易所,是欧亚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和欧洲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附属成员。目前贝交所挂牌交易的产品包括股票和债券,股票市场分为普通市场、高级市场、中小板市场3个板块,另设股票和债券多边交易平台。
上交所称,截至目前,已与53家境外机构签署了64份谅解备忘录,并在备忘录框架下开展人员交流、信息共享、合办国际论坛和推介活动等不同形式的合作。上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不断丰富证券投资产品,继续深入实施国际化战略,便利境内外投资者跨境投资,推动各国经济金融合作共赢发展。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联手整治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近期,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就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共同作出相关工作安排。
《通知》明确,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
一、规范招投标规则制定
自2019年以来,发改委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据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士介绍,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然而,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
为此,《通知》将首要重点工作放在了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上,从源头上来规范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治理发展。
《通知》提出,地方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二、督促建立责任清单
近期全国各地陆续披露了招投标领域在2020年期间产生的各类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在辽宁省大连市通报的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中,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刘某某违规同意项目设计、施工为同一家公司,而中标公司采取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方式施工,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通知》提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要求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常态化征集意见建议
《通知》还专门提出,要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通知》详细地说明了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的具体做法,从国家层面上来讲,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
同时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政策,《通知》还专门规定,要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特别要求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
同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百年秋林退市:三年亏掉52亿元
3月11日,*ST秋林收到上交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公告,因2018年、2019年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值,且2018年、2019年财报均被出具“非标”,*ST秋林已于2020年3月18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净利润、净资产均为负值,财报再度被出具“非标”。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ST秋林将于3月19日进入为期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这也意味着,历经121年风雨的秋林集团、哈尔滨一张重要的“城市名片”,将要离开A股市场了!
其实,秋林退市早有端倪,早在2月23日,*ST秋林发布2020年度业绩时就已显现,报告显示,2020年,公司实现营收1.44亿元,同比减少57.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5.82亿元,同比增长9.6%,基本每股收益-0.94元,每股净资产-3.58元。其中,公司商品零售业务的营收同比下降88.89%,食品加工业务的营业同比下降13.49%。值得注意的是,大信会计实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正式披露2020年年报之后,*ST秋林已经触发退市红线,被终止上市已无悬念,所缺的不过是一纸交易所宣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正式公文。如今,交所决定终止*ST秋林股票上市,这也意味着,从1996年3月25日正式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至今,在经历了25年的资本市场沉浮之后,*ST秋林这家“百年老年”即将正式与A股市场诀别。
资料显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老字号企业,前身是始创于1900年的秋林商行,是我国第一家百货商店,其生产的大列巴、红肠、格瓦斯等美食、饮料闻名全国,并于1996年登陆A股市场。
上市后的秋林集团,曾戴着“ST”帽子在A股驰骋8年;2010年,颐和黄金成为秋林集团的控股股东,2011年公司实现归属净利润2.34亿元,达到上市以来巅峰,也是在这一年秋林集团才成功摘帽。2015年,秋林集团作价13.58亿元完成了对深圳金桔莱100%股权的收购,自此黄金珠宝业务成为公司一项绝对主业,而秋林已不再是哈尔滨人眼中的那个“秋林”了!2018年,秋林集团归母净利润巨亏超41亿元,且财报被出具了“非标”,直指黄金事业部所属各公司有存货不实及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等情况。当年秋林集团计提了36.95亿元的坏账损失,按当时的金价计算,相当于约10吨黄金的价值。
数十亿黄金“不翼而飞”的背后,是直接分管的黄金板块业务的正副董事长李亚和李建新双双失联,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金桔莱、秋林珠宝、秋林彩宝因严重资不抵债且已停业近两年,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对前述控股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过,目前深圳市公安局正在对前述公司涉及的经济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因此公司尚未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然而,黄金事业部下辖各公司经营停滞,带来的影响却一直存在,2019年秋林集团归母净利润5.31亿元,2020年又亏损5.82亿元,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传统百货和食品。
在2020年,上交所对秋林集团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亚、李建新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随后,秋林集团免去了李亚、李建新担任的全部职务。截至目前,李亚、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
不仅如此,一直对外披露平贵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其曾予以否认;在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失联事件之前,公司均未得到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方任何关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认定异常的相关信息,随后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截止目前,没有结论。
*ST秋林退市也影响到投资者。2019年5月25日,*ST秋林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亦有投资者向律师求助。2020年年报显示,*ST秋林股东户数超3万户。针对因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维权诉讼,有分析称,企业退市后,股东可通过诉讼方式向企业索赔。企业退市并不影响其公司法人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须以其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净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业绩贡献未达标,1015名联通员工股权激励“泡汤”
根据中国联通A股最新披露的文件,鉴于10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不达标原因,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未能全部解锁,中国联通将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涉及回购资金7792万元,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20460075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7%。与取消逾千名员工股权激励同时发生的,还有中国联通推出的新一轮股权激励计划,涉及金额最高25亿元。
中国联通解释,截至2021年3月11日,鉴于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方案中1015名激励对象因业绩贡献匹配档次为B、C、D、E的原因,其个人本次实际解锁股数为其个人当期目标解锁股数的 75%、50%、25%、0%,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持有的当期其余共计14819275股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外中国联通还介绍,79名激励象因离职、辞退等原因,17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等原因,已不属于激励范围,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442.1万股和121.98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按照此前中国联通股权激励的相关计划,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标的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激励范围等情形时,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2018年3月,作为国企改革的试点,中国联通在以3.79元/股的行权价格向7849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授予8.02亿股的限制性股票,在24个月禁售期满后分三年解锁,每年解锁比例分别为40%、30%、30%,同时附带业绩考核条件。截至去年底,中国联通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为24.21万人。
中国联通同时也公布了2020年业绩,去年全年中国联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2758亿元,同比上升4.3%,高于行业平均的3.6%。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达到人民币55亿元,同比增长10.8%,利润规模双位数增长。自从中国联通混改以来,利润数据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
联通之外,中国电信也在日前也公告了最新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国电信表示,根据该方案的相关规定,2021年3月10日(“授予日”),董事会审议批准于授予日向共8239名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总数约为24.1162亿股股票增值权,所对应的本公司H股数量约占于授予日已发行总股本约2.98%。
去年年中,中国移动也进行了多项员工激励计划,包括向9914名管理骨干及核心人才授予约3.06亿股股票期权。相对于46万人的员工规模来说,中国移动此次激励对象约占总人数的2.2%。
“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报酬偏低、激励不足的现象,期权激励能够更好地激励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中国移动当时表示,此举是为了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在5G建设的关键阶段,运营商均不约而同进行了核心骨干股权激励计划。而更深层面的背景在于,2019年11月,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相应政策的出台,让更多中央企业利用股权激励来激发核心骨干员工积极性。
“这样劳动者、经营者变成股东,不仅有了经济权利更有了股东的权利,有了双重收入。”长江商学院大企业创新与治理中心研究员、国企政策研究专家李锦此前对有关媒体表示,运营商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实际上是进行了分配制度上面的改革,是央企留住企业核心人才长期激励的有效方式,让员工利益跟企业发展更加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一直以来,各个互联网公司以及民营企业,各种类型的股权激励带来许多造富神话,全员亦或者大部分互联网公司骨干员工均能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果实。拿到股权激励可谓员工最期待的福利,不过有些员工就算拿到股权激励,也有可能因为“奋斗不够”而被取消。
为了留住人才,激发员工干劲,近来运营商均进行了股权激励政策。在对人才吸引力有所降低的情况下,国企希望通过多种方式激发活力,创造更多动能。不过相较于动辄几十万规模的员工,运营商的这一“兴奋剂”或许显得面不够大。在行业人士看来,运营商股权激励还需更多诚意。

法大大完成D轮9亿元融资,腾讯领投
3月11日,国内知名电子签名服务商法大大宣布完成D轮9亿元融资,此轮融资由腾讯领投、众为资本、大钲资本跟投。值得注意的是,腾讯也是法大大C轮融资领投方之一。截至目前,法大大每一轮融资都受到了老股东的追投增持,足见资本市场对其业务发展持续的信心。
法大大创始人兼CEO黄翔表示:“法大大聚焦于电子签名应用及电子文件签署全流程服务,将法律与前沿技术结合助力产品创新,持续为客户及用户创造价值,并进一步拓展更广泛的生态合作网络,联合伙伴推动电子签名在各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随着2020年“十四五”规划的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得以明确,数字经济成为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作为数字经济基础能力之一的电子签名,因其便捷、安全、合规的产品属性,也迎来了高速增长的黄金期。仅在去年,包括国务院、银保监会、财政部、公安部、人社部等在内的各国家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信号,明确要积极推动电子签名在不同场景的应用,涵盖政务、金融、地产、人力资源、交通运输等领域,电子签名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
新冠疫情无疑也提高了电子签名的市场认知和使用意愿。以法大大为例,2020年初疫情爆发期间,法大大平台日均用户注册量为往年同期的8倍,峰值更可达20倍。与此同时,法大大迅速响应市场,与腾讯联合,在企业微信、企点紧急上线电子签名轻应用,以支持疫情下企业合同的线上便捷签署;在地产行业,法大大将其电子签名产品嵌入各地产商的线上售楼系统,让地产客户足不出户就能买房,助力各大地产商在疫情期间屡屡刷新销售记录;在政务领域,法大大助力包含湖北在内的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速上线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了业务的全线上办理。法大大也因在抗疫期间的杰出贡献和突出业绩,获得了由人民网指导举办的人民战“疫”内容科技大赛“商务应用创新奖”。
IDC(国际数据公司)发布的《中国电子签约软件市场预测报告, 2020-2024》指出,在市场认知度提高、国家政策支持、疫情后中国市场对云服务需求增长的多重因素促进下,中国电子签约(电子签名)软件市场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面对激增的市场需求,法大大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持续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自创立之初起,法大大便不断完善电子签名产品及服务体验,其产品拥有灵活多样的形态,既有便捷的一站式SaaS产品,也有面向企业IT系统及业务系统的开放API产品,同时提供混合云产品以实现合同文件的本地化存储和更深度的企业流程管理。团队在法律科技创新上的实践也从未停止:最早推出区块链电子合同产品,强化产品的安全性及可信度;打造先进的合同智能管理系统,全方位提升企业法务效率;率先与在线仲裁机构、互联网法庭、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数据及系统的对接,为业界提供完善的在线争议解决法律科技方案,实现证据实时保全、争议纠纷快速裁判;目前法大大电子合同在全国近130家法院的实际判例中被采信,成为业界可查司法判例最多的电子签名服务商。
2019年,法大大全资收购山东云海安全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云海CA),成为业内唯一一家全资拥有CA牌照的互联网电子签名公司,进一步强化了签名服务的安全性及底层能力,并提升了服务的连续性。
目前,已有腾讯、微软(中国)、SAP、携程、美团、爱奇艺、华润置地、建发集团、海尔、富士康、徐工集团、京东方、山鹰国际、南方航空、蔚来汽车、时代中国、迪卡侬、周大福、牧原集团、齐鲁制药、济南能源集团、泰康拜博、华南师范大学等超过3000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及机构选择使用法大大,实现其业务及合规的数字化升级。据IDC发布的首份中国电子签约市场报告《中国电子签约软件市场份额报告,2019》显示,法大大在2019年即以26.6%的市场占有率,位居中国电子签约市场第一。
秉持开放共建的态度,法大大也是国内最早进行生态布局的电子签名服务商,除腾讯外,目前法大大还与微软(中国)、SAP、金蝶、广联达、明源云、致远互联、有赞等国内外大型企业服务平台建立系统级生态合作,提升产品被集成能力。以地产生态链数字化服务商“明源云”的合作为例,双方目前已共创3200个地产项目,调用的电子签章量已超百万。
据悉,近年来国内电子签名赛道备受关注,一方面国内市场需求已经明显崛起,另一方面美国电子签名巨头DocuSign自2018年上市以来一路高歌猛进,目前市值已超350亿美元,这也提高了国内电子签名赛道的关注度。法大大此轮大额融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电子签名市场头部玩家已定的格局,法大大的领先优势将持续显著释放。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拟发布首批全国统一“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针对性地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具体措施,充分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并将推行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连续第8年开展此项活动。
一、推出百条惠民利民措施,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介绍称,今年“春风行动”中的各项措施都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立足纳税人缴费人视角,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难题而推出。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心最需要的地方发起,推出问民意、快响应、优评价3项9条措施,如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纳税人体验师机制等;以纳税人缴费人最关注的优惠政策出发,推出优方式、抓落地、强分析3项8条措施;从纳税人缴费人最直观的办税体验着力,推出优发票、简并报、减资料、拓网路、快退税、简注销6项25条措施,如推广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此外,开展小微企业“春雨润苗”等专项行动,从满足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发力,推出帮助特殊人群、优化个税汇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大型企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5项25条措施。
在执法方面,从推行税务部门柔性执法落脚,推出“首违不罚”、推进柔性执法、加强维护权益3项6条措施;从严格税务部门执法规范抓起,推出执法标准统一、执法行为有度2项6条措施,如拓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等;从执法备案信息同步共享、扩大免填数据范围方面统筹,推出信息共享1项4条措施。
从跨部门合作方面创新推出协同共治1项5条措施。如推进社保缴费业务“一厅联办”等;从促进互利共赢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方面谋划,推出优化指南、促进往来、减轻负担、简化程序4项8条措施。
从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促进税收遵从着眼,推出优化机制、深化应用两项4条措施。如深化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等。
二、深度推广首违不罚制度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据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饶立新介绍,税务总局已研究确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广“首违不罚”制度,拟于3月底前发布包括税务登记、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在内的第一批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对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处罚事项,通过“网上办”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利。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缴工作“两个不得”要求;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等。
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去年6月,长三角三省两市税务局统一了19项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进一步探索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扩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智能办便利办体验更优 
自疫情暴发以来,税务部门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迅速发布185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受到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今年,税务部门持续扩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又增加了29项,目前已经达到214项,覆盖纳税人端征管业务事项的90%以上,其中203项可全程网上办。在第三方开展的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中,“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满意度达97.3%。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底,全国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增加到6526万户,占全部户数的92.62%。其中,全国网上申报率稳定保持在99%以上,电子税务局已经成为日常办税缴费的主要渠道,办税服务厅人员流量显著减少。
整合纳税服务热线。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将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拓展网上办税缴费渠道。力争在今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精简办税缴费流程。全面推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再提速超过10%;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时办、非正常户注销前“零申报”批处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体验。

科技创新税收利好继续释放 五年间支持科技创新减税达2.54万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11日披露,“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累计减税规模达到2.54万亿元。 两会期间,多项政策利好都直接指向科技创新。例如,2021年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深入谋划推进“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等。 
在这当中,税收支持政策作为一项普惠性政策,最受到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关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意味着,假设企业的研发费用是100万元,按照原先政策,当做175万元在税前扣除,但现在可以当做200万元在税前扣除。这样的力度前所未有。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副司长赵连伟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进行扣除。这项政策旨在通过正向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滴灌”科技创新,也产生了持续效果。国家税务总局11日公布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累计减税规模达到2.54万亿元。 具体哪些行业受益最多?排在前列的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数据显示,制造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享受减税额合计占比将近九成,其中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自2019年起减免规模超过1000亿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持续加大,也有效激发了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和创新活力。一个直观的数字是,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经费从2015年的1.42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2.44万亿元,年均实现两位数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

税收红利助力西部大开发向更深层次迈进
3月1日起,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正式施行。《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版《目录》是2014年版本后的首次修订,与2014年的版本相比,新版《目录》中12省(区、市)鼓励类产业条目由2014年版本的377个增加至2020年版本的535个,每个省(区、市)的鼓励产业条目数都有所增加,特别是西藏由13个增至41个,为增加条目数最多的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约70%以上增加条目属于制造业范畴,并集中体现在创新、绿色、开放、协调等方面。重庆、四川、陕西等地增加了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条目,贵州、云南等地突出了对铝、煤炭、有色金属等传统能源资源行业调整优化结构,广西、云南等地增加了跨境贸易、国际物流等产业,陕西、四川等地增加了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 
“这既体现出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到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新版目录体现了“高质量发展”要求,集科学化、高度化、特色化于一体,并与西部地区发展阶段相适应,突出产业梯度,指明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方向。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是一份成色十足的西部地区投资指南与产业风向标,也是判定西部地区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税率的重要依据。 
站上新起点,作为支点的产业目录有所调整,保证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力量更精准有效、服务全局。在产业方面,鼓励类产业目录增加条目并有所调整;在企业方面,主营业务占全部业务比重由70%降至60%,意味着优惠门槛有所放低。 
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工具之一,多年来,税收红利为西部地区带来源源不断发展动力。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对符合条件的西部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002年开始执行。2001年至2010年间,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等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到2018年期间,西部地区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 
国家对鼓励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减税政策是一贯持续的,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对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有助于增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培育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新动能。 站在新起点上,税收优惠仍将助力西部高质量发展。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可进一步丰富优惠形式,例如对扎根西部开发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实行个税优惠等,形成政策组合拳,共同促进西部大开发向更深层次迈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 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
第四条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七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章 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
(四)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其他线索来源。
第九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前款所称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包括该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载明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名称、民事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所处民事诉讼阶段、民事案件办理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公章;
(二)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事实、法律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与民事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移送。
人民法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除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的陈述、证言外,一般还应有物证、书证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函所附回执上签收。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三)认为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四)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退回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
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裁判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案件尚在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的,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审理或者执行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于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裁判存在冲突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自行立案侦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对相关民事案件正在审理、执行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办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民事案件正在审理、执行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可以一并处理。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拷贝电子卷或者查阅、复制、摘录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向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的,人民法院予以配合。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听取人民法院原承办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
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作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第六章 协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共享。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3月4日

最高检部署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
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并开通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推动律师阅卷从“现场阅卷”到“网上阅卷”,将“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
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搭建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具有在线身份核验、阅卷申请、阅卷办理、信息推送、卷宗下载等主要功能。律师需要互联网阅卷时,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通过“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微信小程序,完成律师身份核验,提交相关材料,即可申请网上阅卷。
检察人员审核通过后,会及时通过互联网将电子卷宗提供给律师,并同步向律师发送告知短信,告知电子卷宗的下载密钥、文档密码等信息,实现律师网上阅卷全过程信息及时可知。
以往律师需要前往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通过“现场阅卷”的方式获取卷宗材料。近年来,律师提前在网上预约后,到检察机关通过光盘获取材料,大大减少等待、复印等环节。去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律师到外地阅卷面临很大困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累了有益经验。基于此,最高检加强与司法部协作配合,依托中国律师身份核验系统对律师身份进行网上核检,研发了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通过互联网为律师提供查阅案卷材料服务。
与之前的律师阅卷工作相比,律师通过互联网阅卷将原来的“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通过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好律师的合法权益、执业权利。
此次,最高检组织在上海、安徽、重庆三地开展试点,就是为了进一步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待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在全国全面上线运行后,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广。
最高检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申请,务必在规定时间3日内完成电子卷宗推送工作。检察技术部门做好运维保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同时,要落实保密要求,确保电子卷宗的数据安全。

暴力催收已入刑 “催收非法债务罪”首个判例落地
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根据端州法院庭审直播了解到,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受审。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审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参与审理此案的端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表示,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
经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端州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为黎某等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这一判例,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被起诉的案例,此前警方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以后的非法催收案,会更加精确判定具体行为模式,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之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有可能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出现重合,一般是择重罪处罚。”曾杰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罪名落地,全国各地迎来了辖内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当天(3月1日),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平阳检察院”)办理审结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据平阳检察院介绍,网贷平台催收员小王伙同他人多次电话恐吓、骚扰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但考虑到小王作案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故在经帮教考察后,于2021年3月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贵州遵义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3月3日、4日办理了该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起诉的首例案件。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北京二中院发出首份要素式裁判文书
近日,北京二中院在一起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要素式裁定书。这是北京中级法院发出的首份要素式裁判文书。
不同于传统裁判文书分开陈述诉称、辩称、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等部分,这份要素式裁定书简明扼要地列明了当事人信息、仲裁机构、仲裁案号、申请仲裁时间、仲裁裁决时间、仲裁请求、仲裁认定事实、仲裁结果、申请撤销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本院意见、裁定主文、诉讼费负担等要素,篇幅简短,一目了然。该裁定书强化说理,并在文书后附列法律条文依据,确保文书的逻辑性、完整性和论理的透彻性,帮助当事人明晰重点、理清思路,让当事人看得清楚、读得明白,兼顾了效率和效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繁简分流改革,努力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在一些简单案件办理中,传统陈述式裁判文书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快速解决纠纷的新需求。为此,二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以点带面、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速裁审判团队为试点,选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作为切入口,对简易、小额、无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适当简化制作,有针对性地进行“瘦身”,探索尝试要素式裁判文书改革。
背景链接:什么是要素式裁判文书?
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是指对于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开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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