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63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效果,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看门人”责任,证监会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达证券IPO申请获批——河北首家A股上市券商 
证监会3月26日晚间披露,于近日核准了财达证券的首发申请,财达证券成为A股第41家上市券商,这也是河北省首家上市券商。此次财达证券拟发行不超过5亿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4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将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再审规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等七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规范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回购 全国股转公司修订相关细则
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财达证券IPO申请获批——河北首家A股上市券商
知乎上市破发首日收跌11%
广州公布首批集中供地清单:48宗土地挂牌逾900亿元
飞利浦出售家电业务 高瓴资本44亿欧元接盘

税  务TAXATATION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
监管要求的通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三罚 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

其他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防范证券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证监会拟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证监会修改《许可程序规定》,统一了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有效保护了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期,证监会组织力量再次对《许可程序规定》施行效果进行评估论证。整体来看,《许可程序规定》规定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在强化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必要对《许可程序规定》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经充分考虑社会各方意见,本次《许可程序规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证监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再允许证券中介机构复核被立案调查从业人员签字项目。二是为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明确复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许可程序规定》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理。三是为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明确在受理阶段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欢迎社会各界对《许可程序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实施。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效果,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看门人”责任,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4.传真:010-880614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26日

证监会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近日,证监会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在开展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审慎经营、未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合规风控管理缺失等违规行为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12个月、责令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管措施,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经查,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及相关人员在开展投资顾问、私募资管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对市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在2019年12月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海通证券、海通资管仍存侥幸心理,在其他交易市场继续从事相关违规行为。同时,海通证券、海通资管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业务隔离、利益冲突防范、债券交易管理等存在漏洞,公司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根据违规事实和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采取前述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涵盖发行承销、投资交易、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在连接投融资两端、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专业机构,理应坚守初心、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合规风控主体责任,坚守勤勉尽责底线,提高专业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但少数机构及从业人员合规底线不牢,风险意识淡薄,内控松散、管控失效,违背谨慎勤勉原则,偏离业务本源无序展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生态。对此,证监会重申,将全面贯彻“零容忍”方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重点突出对合规风控体系和公司治理的检查执法,坚持有案必查、罚必双罚、落实经济罚,让违规机构和人员付出沉重代价,以严监管倒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升合规风控意识和自治能力,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规范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回购 全国股转公司修订相关细则
3月26日,为完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了修订后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回购相关细则。
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强化了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对回购关键时点的信息披露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回购方案披露阶段,新增披露精选层公司问询关键人员减持情况的要求,明确回购可能导致触发降层情形的披露要求。在回购实施阶段,明确回购因权益分派调整公告的披露要求。
为提升回购价格的合理性,修订后的细则将回购价格上限参考标准由决议前6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200%变更为剔除大宗交易后交易均价的200%。全国股转公司对此解释说,剔除大宗交易后的交易均价较平均收盘价更能反映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也更难被人为操纵,有助于提升回购定价的合理性,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为提高公司回购操作的便捷性,细则对以集合竞价方式开展回购的公司竞价撮合前5分钟进行申报不再限制,与改革后竞价撮合频次提高的制度更为匹配。
新三板精选层于2020年7月正式开市。针对市场层次调整,修订后的细则还为精选层公司设置了与其交易方式、层级特点更为匹配的回购制度安排。
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
3月2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系列政策精神,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形成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方案,修订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业务指引并发布实施。
根据《通知》,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申报时,企业已取得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评级报告的,应作为申报材料提供;未取得相关评级报告的,应在注册文件清单中备注。
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但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等,可能引起债项评级低于主体评级情形的,企业仍需披露债项评级报告。
对于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或相关经办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应参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涉及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表 MQ.7-4要求执行。 信用增进机构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发行企业执行。
本《通知》适用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除外。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执行。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不变。
交易商协会表示,《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原《关于发布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废止。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财达证券IPO申请获批——河北首家A股上市券商
3月26日,证监会官微晚间披露,于近日核准了4家企业的首发申请,其中,财达证券成功获得核准,将成为A股第41家上市券商,这也是河北省首家上市券商。此次财达证券拟发行不超过5亿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41%。此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年初至今,券商板块持续调整,券商指数下跌逾13%,上证指数整体跌幅仅为1.58%,部分上市券商的静态PB估值回落至底部区间。财达证券上市申请获核准,将成为河北省首家完成上市的券商。此外,该券商的国资背景,亦不容忽视。
财达证券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河北省国资委通过控股股东唐钢集团间接持有财达证券38.35%股权,通过国资运营间接持有公司16.09%股权,通过河北港口间接持有公司12.39%股权,通过河钢控股间接持有公司2.27%股权,通过河北建投间接持有1.46%股权等等,合计间接持有财达证券71.86%股权,是财达证券实际控制人。
公开信息显示,财达证券早在2016年就已经正式进入A股筹备。当年9月份,中信建投证券向河北证监局报送了财达证券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三年后,财达证券的IPO材料获得证监会接收。2020年12月份,证监会通过了财达证券的首发上市申请。
在该公司首发过会问询中,发审委主要关注资管业务违约问题、股权质押回购余额大、报告期业绩波动、经纪业务占比较高且地域集中等问题。发审委关注到,财达证券的经纪业务客户主要为个人客户,且净佣金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报告期经纪业务净佣金率呈现逐年下滑趋势。对此,发审委要求说明财达证券净佣金率显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区域集中度高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2020年是券商大年,据证券业协会此前披露的证券公司2020年度经营数据,证券行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484.79亿元,同比增长24.41%;实现净利润1575.34亿元,同比增长27.98%。不过,财达证券2020年上半年利润水平有所下降。财达证券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0.56亿元,同比增长7.63%;实现净利润2.09亿元,同比下滑46.00%;实现扣非净利润2.18亿元,较去年同期降幅为43.98%。为何报告期内业绩增长不利,这也是监管较为关注的问题。财达证券解释称,在2018年市场低迷后,2019年上半年市场上涨使得公司信用业务担保物价值回升,同时部分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股票质押客户补充担保物,原于2018年底计提的减值准备于2019年上半年转回。将上述原因剔除后,财达证券净利润预计同比增加15.09%,扣非后净利润预计同比增加18.62%,主要系受益股票市场成交量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大。
此外,财达证券也表示,今年由于公司个别股票质押客户自身原因并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出现违约,信用担保物价值下跌,公司预期损失上升,造成公司2020年上半年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大,对公司业绩水平造成一定不利影响。2020年上半年,财达证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2.65亿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2.6亿元,主要是因为公司部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客户担保股票价格下跌较大。不过,招股书披露,财达证券的质押规模已经逐年减少,且公司己收紧股票质押业务额度,严把股票质押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股票质押风险,并适当下调质押利率以降低违约风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财达证券营业部也主要集中在河北省,且经纪业务是公司营收的主要来源。2017- 2019年和2020年1-6月,财达证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78,272.91万元、55,537.61 万元、67,151.61 万元和39,717.1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27%、38.02%、 37.03%和37.59%,公司预计未来一段时期证券经纪业务仍将是本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也是该券商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的内容。

知乎上市破发首日收跌11%
美东时间3月26日,中国在线问答平台知乎正式在纽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ZH”,IPO发行价定为每股ADS 9.5美元,募集资金共计8.5亿美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开盘后知乎跌超20%,收盘跌11.16%至8.44美元,总市值47.18亿美元。
知乎上市云敲钟现场,知乎创始人、董事长兼 CEO 周源致辞称,知乎起步于问答并已超越问答,将锚定“服务创作者”圆点,向内优化服务,向外拓展突围。周源表示将拿出一部分股权与陪伴知乎成长的优秀创作者分享。
2010年,周源创立国内第一家知识类社区知乎。主要采用以内容为中心的多元化变现方法,以线上广告、付费会员、商业内容解决方案,以及其他服务包括在线教育、电商为主要变现途径。
2011年,知乎获得创新工场天使轮投资,之后获得启明创投、赛富投资基金等机构及徐小平、蔡文胜等人的早期投资。2019年8月,知乎完成了IPO前的最后一轮融资,总额为4.34亿美元。由快手领投,百度跟投,腾讯和今日资本原有投资方继续跟投。完成公司成立以来金额最大的一轮融资后,知乎总估值达35亿美元。
2021年3月6日,知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IPO(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计划募资金额约10亿美元,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瑞信、高盛、摩根大通担任承销商。创新工场创始人、管理合伙人汪华表示,创新工场最早的第一笔投资回报高达约600倍,从种子轮到D轮对知乎持续加码,连续五轮投资知乎,整体回报达数十倍。
股权结构上,知乎创始人周源持股占比约8.2%,拥有46.6%的表决权。机构投资者中,创新工厂持股13.1%、腾讯持股12.3%、启明创投持股11.3%、快手持股8.3%、今日资本(BVI)持股6.8%。
盈利与商业化是知乎多年难解难题。知乎从2016年开始提供在线广告,2018年推出付费内容,2019年第三季度启动付费会员,2020年下半年商业内容解决方案开始规模化运营。招股书显示,2019年,知乎营收6.71亿元,亏损10亿元。2020年知乎营收13.52亿元,净亏损5.18亿元。两年累计亏损超过15亿元。为了解决盈利难题,知乎自2018年至2019年开始密集更新业务,并进行商业化探索。2018年6月新增“视频”社区,并于2019年3月改版“视频回答”入口,内测后来失败的短视频产品“即影”。2019年10月上线知乎直播功能,2019年底推出模仿抖音、拼多多等更新“红包派对”的标识,通过红包分享拉新。
直至2020年,知乎线上广告、付费会员、商业内容解决方案以及其他服务(包括在线教育、电商)几项主要变现业务逐渐成型,各自营收分别占总收入的62.4%、23.7%、10%及3.9%。其中线上广告收入为8.43亿元,同比增长46%;付费会员收入达到3.2亿元,同比增长264%。付费会员业务增长明显,单一广告业务的商业模式略有缓解。多年亏损与商业化进展迟缓是知乎尚未被资本市场认可的重要原因。昨日美股知乎收盘市值为47.18亿美元,只有B站342.02亿美元市值的约七分之一,快手1.16万亿港元市值的三十三分之一。
招股书透露,知乎计划进一步实现其业务的商业化潜力,进一步推广创新内容商务解决方案和在线广告服务,以满足商家和品牌不断变化的需求。并计划通过更多种类的高质量付费内容来提高扩大用户群的付费比例。

广州公布首批集中供地清单:48宗土地挂牌逾900亿元
3月2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刊登了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48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总价超900亿元,土地用途包括一、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上述地块即日起开始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为4月21日,竞价开始时间为4月26日。
广州第一次集中供地,总建面就达到了去年规模的60%,可以看出供应力度非常大。在多城集中供地的大背景下,竞争的关系已不限于房企之间,还包括参与集中供地的各个城市。
公告显示,本次供地将集中在增城、白云、番禺、黄埔等八个区域,越秀、天河、海珠三区并无供地。其中,“供地大户”增城区挂牌18宗土地,囊括新塘、永宁、朱村等多个镇街,挂牌总价超260亿元;花都区挂牌“北站东广场”在内的4宗土地,挂牌总价超147亿元;从化区挂牌“地铁14号线太平站北侧”在内的4宗土地,挂牌总价超23亿元;南沙区挂牌5宗地块,挂牌总价超78亿元。
荔湾区仅出让一宗位于广佛交界处的二类居住用地(兴达地块)。该地块曾于2019年挂牌,后因故终止出让。本次经调整后,兴达地块计容建面增加近3万平方米,起拍价也由之前的18.78亿元增至20.2亿元;备受刚需购房者关注的黄埔区,本次出让3宗地块,挂牌总价近40亿元。其中两宗位于中新知识城的地块均为一类居住用地(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白云区本次出让8宗地块,挂牌总价超180亿元。其中永泰客运站地块起拍价为2.72万元/平方米,是本次挂牌地块中起拍价最高的地块;番禺区共出让5宗地块,计容建面高达148万平方米,挂牌总价超140亿元。其中南站TOD项目地块是本次挂牌地块中计容建面最大的地块,达91.7万平方米,起拍总价超70亿元。
2月底以来,22城集中供地新政引发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已有广州、青岛、天津、郑州、济南、宁波等多个城市积极响应。长春更是于3月15日挂牌首批51宗集中出让地块,成为新政首个“执行者”。“集中供地”新政主要涉及“两集中”,即集中发布出让公告、集中组织出让活动,同时2021年发布住宅用地公告不能超过三次。
土地集中供应政策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价和房价上涨,联合拿地方式或将进一步增长。同时,集中供地将产生较大的集中资金需求,对于重点布局调控涉及城市的房企,以及高杠杆、快周转类型的房企,将在资金管理方面面临更大挑战;中大型区域深耕类房企将在资金和投拓研判能力方面占据优势,而小型房企或将处于更为不利的竞争地位。22城集中供地新政影响下,房企将更加青睐联合拿地,“抱团参拍现象”会更突出。

飞利浦出售家电业务 高瓴资本44亿欧元接盘
3月25日,皇家飞利浦(NYSE:PHG;AEX:PHIA)宣布已签署协议,将其家用电器业务出售给高瓴,交易金额约为37亿欧元。
公开资料显示,飞利浦家用电器总部设在荷兰,在厨房、咖啡、服装护理和家用护理电器领域占据全球领先地位,全球拥有7000多名员工,并在100多个国家开展创新、制造和商业活动,产品包括全自动浓缩咖啡机、空气净化器和真空吸尘器等等,2020年相关业务的销售额为22亿欧元。
这笔交易为飞利浦家电业务估值约37亿欧元。交易完成后,扣除税收和交易相关成本,飞利浦预计将获得约30亿欧元的现金收益。
此外,飞利浦将与家用电器通过独家全球品牌授权协议,许可家用电器继续使用飞利浦品牌及其旗下特定家用电器产品之品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制造、品牌营销和市场销售,授权期限15年,并可视条件延长。该品牌授权预估净现值约为7亿欧元,计入总交易价值后合计约为44亿欧元,折合人民币近340亿元。
对于为何选择整体出售这部分核心业务,飞利浦全球首席执行官Frans van Houten表示:“我很高兴飞利浦能与高瓴达成合作,以进一步扩大家用电器业务的市场领导地位,打造强大的品牌,拓展创新的渠道。该交易完成后,飞利浦未来的重点是扩大我们在健康科技方面的领导地位,并进一步转型为一家健康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医疗保健服务。”
作为亚洲PE/VC领域的头部机构,此次收购飞利浦家电,也将是高瓴在百丽国际、普洛斯、格力电器之后,又一百亿级重大并购交易。对此,高瓴创始人张磊表示:“我们期待与飞利浦携手拓展新市场,在全球寻找更多成长机会。我们与飞利浦的使命一致,即为全球消费者带来高质量的产品和健康美好的生活。”
飞利浦家用电器首席执行官Henk de Jong表示:“我相信,凭借高瓴在电子商务、供应链和数字化领域的深厚积累和专业认知,我们将继续为消费者的家庭生活带来有意义的创新。基于飞利浦市场领先的产品组合、广泛的消费者基础以及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我们希望让消费拥有更健康、更幸福的生活。我们期待着与高瓴的合作,在未来寻找更多的增长机会。”
据悉,这项交易需遵循包括监管批准在内的例定成交条件,预计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末完成。

税  务  TAXATATION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务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成为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据业内人士介绍,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使企业当期所得税税基变小,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近年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市场主体不断扩大,政策不断扩围完善,推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一组数据彰显成效:全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户数由2015年的5.3万户提升至2019年的33.9万户,五年间扩大了5.4倍;减免税额由726亿元提升至3552亿元,2020年达到3600亿元,年均增长37.8%。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今年这一政策优惠力度再加码——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这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在山东,2020年全省企业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达90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测算,提高扣除比例后,今年这一优惠金额将达到1280亿元左右。
在政策执行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需要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企业享受政策红包有一定时间差。为了让企业尽早受惠,此次会议决定,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加强政策宣介解读,优化办税服务,精简审核流程,提高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把好事办好。为此,税务部门已行动起来。在广东,十大重点领域研发费用税收政策指引已经出炉,通过梳理业务事项、明确政策依据、建立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推出了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指引。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还着力提升政策享受精准度,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对象,进一步推动政策措施精准直达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财发〔2021〕39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6号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5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第七条  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
(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第六条  决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应当载入决定主文。
赔偿义务机关在决定作出前已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或者原侵权案件的纠正被媒体广泛报道,客观上已经起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用,且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可以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八条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二条  决定中载明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本解释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案三罚 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
(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出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张“罚单”,对一起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阻碍法院勘验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三项处罚,合计罚款20万元,并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与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屹成公司起诉主张新辉公司制造、销售的绕线机设备侵害其专利权,要求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官到被诉侵权设备存放处进行现场勘验。然而,新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设备开机密码,还专门指示工作人员将密码远程作废,并在法院工作人员准备采取其他替代方式开机时,该公司人员继续阻挠,最终造成一审法院未能勘查到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还明确要求新辉公司就其绕线机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新辉公司亦拒绝提交。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屹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新辉公司收到对其不利的判决后,为展示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被诉侵权设备的运行视频作为新证据,屹成公司对此视频内容亦表示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重新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新辉公司在一审中阻挠法院通过勘验查明事实,又在二审中才提交其原本就已持有的、涉及案件基本事实且一审法院明确要求提交的重要证据,属于故意逾期举证,也没有给出合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已就该两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有罚款等处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新辉公司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并就新辉公司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严厉制裁不遵守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当庭宣读和送达了罚款决定。新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尊重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贯穿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技术比对工作,现场勘验则是人民法院查明技术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重要手段。激励创新,保护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离不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人进行反驳,均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以罚款方式对当事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是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共同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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