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65期


本期要点
央行等四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
住建部约谈广州、合肥等5城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8日约谈广州、合肥、宁波、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扛起城市主体责任,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2021年4月8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30条,将于2021年2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央行等四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证监会原主席肖钢:中概股回归有利于改进A股上市公司结构
金融委会议释放信号: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地方金融机构不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作出行政处罚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住建部约谈广州、合肥等5城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蛋壳公寓被退市,从巅峰到谷底仅455天
联易融科技上市首日开盘涨近10%
顺丰Q1预计巨亏超9亿元

税  务TAXAT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上海:多措并举 促进税收营商环境再升级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当庭宣判

其他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央行等四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基本确立了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四梁八柱”,有助于弥补海南金融短板、夯实海南金融基础。
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银发〔2021〕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相关重要战略部署,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海洋产业、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现代农业、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发展,推动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服务国内其他地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资金往来和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与创新举措,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三)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坚持对标国际的原则,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按照远近结合、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管理体制。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坚持底线思维,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慎合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银行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优质客户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银行,在强化对客户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
(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七)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可适当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入规模。
(八)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九)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相关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研究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其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发上市,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四)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的自主选择空间。支持海南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拓宽资金来源。
(十五)支持海南相关基金发展。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海南依法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四、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海南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
(十七)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八)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十)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十一)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海南市场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
(二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和规模可调节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点扩大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和参与机构范围。
(二十三)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完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担保登记、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
(二十四)创新发展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海南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围绕环境、农业、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研发适应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险产品。
(二十五)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在海南先行先试,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推动发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海南法人银行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强深海科技创新。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统筹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二十九)支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推进开展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聚焦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三农”产业的支付结算、融资增信、企业增值服务体系等环节,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产业互联网化、移动化支付结算需求。
(三十)提升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支持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逐步扩大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境外参与机构进行跨境移动支付的地区范围。
(三十一)持续推进海南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构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做好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更高效地对接金融服务。深入推进海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展农村地区信用信息覆盖广度,强化信用信息服务,有效对接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和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海南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二)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三十三)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强化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金融服务。建立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大数据平台,破解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不充分、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融资瓶颈。推广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优化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融资结构,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建设区域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平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针对邮轮游艇等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产业,重点支持邮轮游艇产业集聚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十四)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十五)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三十六)支持海南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海南金融与破产案件,提升金融与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海南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落实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优势,探索建立金融行业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海南建立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示范基地。进一步发挥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证监会原主席肖钢:中概股回归有利于改进A股上市公司结构
4月10日,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主办的清华五道口首席经济学家论坛正式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肖钢在会上发表了主旨演讲,并就注册制、中概股回归等资本市场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肖钢表示,全面推行注册制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在此过程中的制度磨合、生态形成都需要时间,不能够操之过急,更不能丧失信心。同时,近年来在美上市的中概股迎来了一股回流浪潮,对此现象,肖钢表示:“中概股如果回归A股,将有利于改进A股上市公司结构,让国内投资者分享中概股企业发展红利。”
一、全面推行注册制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
在2020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易会满指出,经过科创板、创业板两个板块的试点,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条件逐步具备。谈及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时机问题,肖钢表示,全面推行注册制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所以当前应该积极地创造条件,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注册制创造条件。目前在注册制改革推进过程当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他认为要站在一个历史的角度客观地分析和看待问题。“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才三十年,时间还是很短,但发展很快,现在已经位居全球资本市场第二位。我们自己跟自己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走过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的证券市场发展史。”
他表示:注册制作为一个新的发行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是一个“牵牛鼻子”的工程。表面上看是个发行制度的改革,但其实是涉及到整个资本市场生态建设的一个“牛鼻子”工程。它的改革势必要带动和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生态的变革,因而整个市场生态的变革需要有一个发育和培育的时间。具体来看,在注册制当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怎么样来讲诚信,涉及到诚信制度、诚信社会的建设。比如,中介机构要承担把关人的职责,他的责任、治理结构、专业能力的提升也需要一个过程。从监管机构而言,怎么来实现监管转型,更多的由事前的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等。还有我们常常讨论的投资者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过去大家认为违法成本很低,现在法律也进行修改了,违法的成本大大提高。严格执法,真正实现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式,这些都涉及到市场所有的参与主体和监管主体,需要有一个责任分摊的机制建设,制度也需要磨合。当前出现的一些问题,都是在注册制推进当中需要进一步磨合和完善的问题,所以这个时间是省不了的。
他坦言道:“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会有一些镇痛,那只是暂时的。”他相信经过几年的努力,各个方面的磨合就会更好,所以大家不要因为当前出现一些问题,就对注册制的改革产生疑虑或者担忧。我认为,要坚定不移地朝着改革的方向推进。”他强调:注册制改革的根本还是市场化、法治化的趋向,这点应该坚定不移。生态的形成一定是需要时间的,所以也不能够操之过急,更不能丧失信心,我们还要进一步增强信心来全面地推进改革。
二、如果大量中概股从美股退市,美国的利益也将遭到损害
针对中概股回归的问题,肖钢认为造成这个现象主要是美方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和美国证监会双方曾经就中概股的审计问题达成过谅解备忘录。正如大家所知的原因,美国抛开双边达成的协议,单方面出台一些法规和行政的命令来实施,美方的措施是损人害己。一方面,不利于中国企业到美国去上市融资,其实也损害了美国自身的利益。中国企业到美国上市,促进了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对美国的中介机构、服务业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
他表示,如果大量的中概股都从美股退市了,那么美国的利益也将遭到损害,所以是损人害己的做法。“我们坚决反对,不应该把证券市场的专业事务和监管的事务政治化。”他强调道。当然,现在还没有发生大量的中概股退市情形,但是从美国的态势来看,可能会有一大批中概股回归。那么中概股的回归,一是可以回到香港市场,因为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资金可自由兑换、自由流动,所以也是一个很好的上市目的地。另外,有条件的也可以回归A股市场,这有利于改进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的结构,让国内投资者分享中概股企业发展的红利,因为中国市场越来越开放。但是,他还是表达了对中美继续在这个方面加强合作的希望。

    金融委会议释放信号: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地方金融机构
不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
中国政府网消息,4月8日,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
会议强调,保持宏观金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要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特别是关注大宗商品价格走势。要注重“放水养鱼”,助企纾困,更好激发微观市场主体活力。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大力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会议指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促进地区金融供需结构平衡。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明确行为底线,约束“一把手”行为。
近年来,四川、广东等省份在农信机构重组合并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取得较好效果。这与坚持县域法人地位的原则并不矛盾。对坚持县域法人地位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通过重组合并,增强中小农信机构抗风险能力,从长远看有利于稳定县域法人地位。
一、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
会议指出,通过多年改革,我国逐步探索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大、中、小、微型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整体质量、管理能力、市场化程度持续提升,在服务“三农”、基层、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保持了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部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有所暴露,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有待完善,需要高度重视。
会议要求,把握定位,优化结构。支持引导地方金融机构专注主业,立足本地,回归本源,树立稳健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当地、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定位,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促进地区金融供需结构平衡。
二、严肃查处金融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
前不久,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将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而本次会议也要求,强化监管,提升质效。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数据真实性等的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科技建设,提升监管效率和覆盖面。要强化监管追责问责,严肃查处金融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
会议还要求,要健全治理,规范经营。地方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强化审慎经营,不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明确行为底线,约束“一把手”行为。加强党的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作出行政处罚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住建部约谈广州、合肥等5城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4月8日,住建部约谈广州合肥等5城的消息登上社交平台热搜榜。据新华社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8日约谈广州、合肥、宁波、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扛起城市主体责任,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约谈背后,是这五个城市房价上涨明显,且存在炒房现象。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表示,调控已经从一线城市向二线城市乃至热点的三四线城市转移,哪里上涨,调控就在哪里。同时,政策越来越清晰,反应的速度越来越快,有利于把房价上涨势头遏制在萌芽状态,保持房地产市场的预期平稳。
根据新华社报道,倪虹指出,要加强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增强调控的针对性、实效性。城市政府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紧盯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调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引导好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倪虹还指出,要完善人口、土地与住房联动机制,加强与人口落户、义务教育等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强化二手房交易管理,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根据新华社报道,5个城市表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密切监测市场变化,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果断出手,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据了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将东莞、南通市列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
事实上,4月份以来,广州、合肥等城市相继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对稳定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4月2日,广州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地价、楼价与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广州新政中,人才住房满3年方可转让、定价过高项目或无法取证等政策内容引人关注。严跃进认为,把“人才优先购房”和“防范炒房”两项工作进行了结合。这对于积极导入人才资源,同时防范各类炒作现象都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打击“假人才真炒房”的现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堵住了广州这两年人才导入中的漏洞。
三天后的4月5日,合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学位制、二手房限购、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等八条政策,并明确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其中,在学区房方面,合肥新政指出,在执行合肥市现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基础上,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在业内人士看来,多城楼市热与学区房炒作不无关系,类似政策出台打击了学区房炒作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合肥新政还扩大限购范围,限制合肥市2套住房以上的户籍家庭认购二手房、暂停企业购房资格、司法拍卖房纳入限购范围。针对热点楼盘,合肥新政还加强房源信息公开监督,对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热点楼盘,均应实行摇号销售,且摇号所购房源限售3年。而在3月份,合肥也已多次出手打击楼市乱象,诸如出台二手房网签新规、约谈11家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4家重点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约谈了恶意炒房的业主等。

蛋壳公寓被退市,从巅峰到谷底仅455天
4月6日晚间,纽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纽交所”)宣布将蛋壳公寓(DNK.N)从纽交所摘牌,这预示着,国内第二家赴美上市的长租公运营方在资本市场上折戟。一位离开蛋壳多年的员工在听到该消息时,并没有感到意外,在他看来,蛋壳公寓不仅是烧钱的问题,其整体的业务模式本身就不太流畅。
从2015年初成立到2021年初被强制退市,蛋壳公寓在以互联网赋能传统租房行业的道路上迅速崛起,并成为租房市场上的网红品牌,同时也引发了“推高租金”、“暴雷”等各种争议,如今,蛋壳公寓走入严重亏损的死局。
蛋壳公寓是紫梧桐旗下的一个公寓品牌,在2015年初成立,经过了5年的发展,蛋壳公寓积累了不少的用户,发展版图遍布多个城市,当时更是被不少业内人士看好,一度成为了长租公寓品牌的领头羊。成立仅仅5年时间,在2020年1月,蛋壳公寓登上了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为了2020年第一支登陆该交易所的中概股。巅峰时刻的蛋壳公寓,IPO募集了近1.3亿美元的资金,在随后的发展中市值一度高达27亿美元。在上市之前的蛋壳公寓更是风光无限,相关数据显示,在上市前,蛋壳公寓的融资次数高达7次,投资方包括了蚂蚁金服、愉悦资本、春华资本和CMC资本等多家机构。
顶着“2020年登陆纽交所的中国第一股”,蛋壳公寓首日开盘价13.5美元,虽然低于此前公布的发行价在14.5美元~16.5美元之间,但在纽交所上市的中概股中,仍然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然而,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蛋壳公寓的股价急转直下,最后定格在2.367美元,股价跌幅高达82%。
追溯蛋壳公寓股价大跌的原因,最关键的因素是疫情导致租金下跌,长租机构业绩明显下滑,以青客公寓为例,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1亿元,同比下降2.1%;归属净亏损15.3亿元,同比有所扩大。
蛋壳公寓自2017年开始大举扩张,到2019年已被第三方机构评为中国最大与增速最快的共享居住平台之一。对蛋壳公寓来讲,高价收房遇到疫情黑天鹅,更加剧了处境的艰难。
负面消息不断也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2020年末,蛋壳公寓资金链断裂,其拥有的约52万间房源受到影响。今年1月,蛋壳公寓由于未能按期递交2020年半年报,被纽交所列为不合格发行人。由于未能提供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蛋壳公寓股票最终被确认为不适合继续上市。

联易融科技上市首日开盘涨近10%
4月9日,联易融科技(09959,HK)在港交所挂牌交易。发行价为17.58港元/股的联易融,早盘高开近10%,报19.32港元/股,打破了今年三月以来的港股破发潮。
联易融被称为“供应链金融科技SaaS第一股”,在港股市场有一定的稀缺性。据了解 ,知名投资机构正心谷则五年连续押注四轮投资,成为参与联易融轮次最多的机构投资者,目前持股比例达11.92%。
招股书显示,联易融科技于2016年成立,腾讯为A轮早期投资者,最新持有联易融科技18.89%股权,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比创办人首席执行官宋群个人持股还要高,其他投资者包括中信资本、正心谷资本、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和渣打银行,分別持股12.03%、11.92%、9.2%及3.61%。
联易融本次香港IPO基石投资者包括BlackRock基金、富达国际、Janus Henderson基金 、安大略省教师退休金计划、Sequoia基金及EDB Investments认购额分别为1亿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及1500万美元。
庞大且豪华的股东及基石投资者阵容,为联易融此番上市增加了不少看点,其中更为重要的是,腾讯作为最大的机构股东亦一直助力联易融的发展。对此,联易融的招股书中即提到 “公司可以共享腾讯领先的区块链、人脸识别、云技术和支付等基础科技“。可见双方间保持着非常紧密的互动。实际上联易融作为腾讯To B战略生态圈的核心成员之一,也正是得益于与腾讯紧密的互动和资源共享,在行业中构建了强大的竞争力,实现了快速发展。
近年来,联易融实现了快速增长。公司的供应链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处理的交易总额从2018年的293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826亿元,实现了182%的增长,继而又增长到2020年的1638亿元,同比2019年增长98.3%。公司的总收入及收益也从2018年的3.83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7.0亿元,增速达83%,并在2020年实现47%的同比增长,达到10.29亿元。经调整净利润2020年达到1.923亿元,而2019年为3650万元。公司毛利率逐年提升,2018年至2020年分别为50.6%、51.9%及61.3%。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集团拥有一支由341名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组成的团队,占员工总数的62%。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申请及注册340多项专利和版权。
联易融的主要收入模式为基于交易量收取科技解决方案的服务费用。其供应链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客户净扩张率在2019年约为125%,在2020年前9个月约为116%。而2020年前9个月,其供应链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客户留存率达99%。人员配备上,截至2020年9月30日,联易融共有548名员工。其中,约62%的员工主要从事技术相关工作,合计341人。同期,联易融负责销售及营销的员工89人,一般行政管理118人。
根据招股书,联易融创始人、控股股东宋群为其董事长兼CEO,其联合创始人冀坤为总裁,联合创始人周家琼为副董事长兼首席风控官。同时,其高管还包括首席技术官钟松然、副总裁李小刚、首席财务官赵宇等。
根据公开信息,联易融的股东及投资方包括腾讯、中信资本、正心谷、贝塔斯曼(BAI)、渣打银行等,其中腾讯上市前股权占比达18.89%,中信资本股权占比达12.03%。2016年8月、2017年8月、2018年10月,联易融分别完成一轮融资,融资额分别为1亿元、2亿元、2亿美元,腾讯均有参与。2019年12月31日,联易融获得渣打银行的C1轮融资。根据介绍,同意向C1轮投资者发行及配发5,444,444股C1轮优先股,购买价格为每股股份10.102美元,总对价为5499.98万美元。值得一提的是,联易融还在2020年获得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发的数字银行牌照,该牌照由联易融与绿地控股旗下绿地金融集团、北京协力创成股权投资基金等组成的财团申请。从赛道上来讲,公司所处的供应链金融科技行业在国内仍然还处在相对早期的发展阶段,行业增速非常之快,政策层面也在鼓励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健康发展。
仅以供应链金融科技解决方案这一市场来看,根据相关数据,预计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核心企业及金融机构用于科技解决方案的总支出将从2019年的434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1642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为30.5%。这也意味着联易融在快速增长的行业中仍然具备保持业务高速增长的底层支撑。

顺丰Q1预计巨亏超9亿元 
顺丰迎来上市以来首次单季度亏损。4月8日晚间,顺丰控股(002352.SZ)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一季度归母净利亏损至少9亿元。受此利空消息影响,顺丰今日开盘一字跌停。
公告显示,顺丰预计2021年一季度归母净利亏损9亿元-11亿元,去年同期盈利9.07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10亿至12亿元,2020年同期盈利8.32亿元。
而顺丰此前公布的月度经营数据却实现同比增长。今年1至2月份,顺丰累计速运物流及供应链收入合计为275.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3.72%;累计速运物流业务量合计为16.02亿票,较去年同期增长53.89%。
对于业绩变动原因,顺丰解释称,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围绕进一步提升综合物流服务、供应链解决方案能力的发展方向,继续加大新业务开拓及资源投入力度、整合并优化资源、夯实运营底盘,以上投入将导致公司成本短期承压。具体而言,公司正处于新业务拓展关键期,为扩大市场份额,打造长期核心竞争力,公司继续加大新业务的前置投入。
去年疫情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公司资本性开支投入节奏,客户需求上行趋势明显,公司业务量增速迅猛,导致速运多环节出现产能瓶颈。为保障时效和服务稳定性,公司从去年四季度开始增加临时资源投入以承接增量,致使去年第四季度和今年第一季度成本承压。
基于大规模的陆运产品业务量,公司重新审视各业务线的资源投放,全面融通速运网络、快运网络、仓储网络及加盟网络场、线等资源。在整合的初期,会存在资源重叠投放。此外,春节不打烊员工费用支出攀高。顺丰称,为满足电商平台及客户春节不打烊的安排,响应减少人员流动的倡导,公司第一季度给予一、二线在岗人员补贴创历史新高。
散单业务增长低于预期也影响了顺丰业绩。去年疫情爆发期间,防疫物资及线上消费品寄递进一步带动时效件实现高增长,今年一季度增速受到此高基数的影响;同时,由于同行在部分区域春节不打烊的安排,分化了部分散单业务,顺丰时效件中散单业务增长低于预期。
4月9日,顺丰开盘跌停,报72.72元,市值为3313亿元。对比今年2月的高点124.7元,顺丰股价已下跌超40%。

税  务  TAXAT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上海:多措并举 促进税收营商环境再升级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市北高新园区举行第30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启用上海首个智慧税务社会共治点,发布上海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以此拉开上海第30个税收宣传月序幕。
一、启用智慧税务社会共治点
启动仪式上,上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正文与静安区委书记于勇共同为上海首个智慧税务社会共治点揭幕。
市北高新园区智慧税务社会共治点是上海税务部门和静安区委、区政府共同打造的“智慧结晶”,集成了涉税业务办理、发票领购、纳税咨询等多项常用纳税服务功能,是立足精细服务、精诚共治理念,依托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资源,推进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有益探索,有效解决了园区及其周边近4平方公里、3500余户企业纳税人“最后一公里”的办税问题。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办人员宋国贤使用共治点的一台VRM机,通过远程传输和远程连线咨询功能,顺利完成了房产税退税业务的申请办理。
除了智能化的办税设备,便捷、高效也是共治点的一大亮点。以常见的发票领用业务为例,企业不出园区就能享受到从申请到领用的“T+0”服务,领票所需时间再一次缩短。
静安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赵明富介绍:“共治点实现了远程传输办税、空气成像咨询、劳模互动办税、政务共治通办四个首创,不但以智能化手段简化了涉税业务办理,还通过配置‘一网通办’设备,首次把就业创业、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等更广泛的政务服务引入了办税服务点,是围绕区域经济发展、探索智慧化共治办税服务的先行先试。”
二、发布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
启动仪式上,上海市税务局连续第三年公开发布《上海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蒋旭涛从支持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简并申报次数、释放减税降费效应、缩短缴纳税费时间、推进报税后流程、提升办税体验等方面,系统介绍了2020年上海税收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和成效。
2020年以来,上海税务部门坚持“实打实、硬碰硬”,不折不扣落实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坚持“树标杆、立品牌”,在服务方面主动创新突破,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上海税务部门将继续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大力实施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推进税收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持续优化服务、提高治理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更优越的税收营商环境。”蒋旭涛表示。
据了解,今年4月,围绕“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主题,上海各级税务机关将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政策全方位辅导、税法进校园、媒体请进来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20)》发布的2019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1年3月26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8958元以下(含28958元)的简单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畅通国内大循环离不开消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随着网络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型消费纠纷,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和省消保委开展联合调研,共同梳理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现予发布。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创建健康和谐、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服务保障国家“消费双循环”战略。
典型案例1
网约车驾驶员有暴力犯罪记录,网约车平台有权依法封禁该网约车驾驶员账户
案情:2018年6月,牛某在滴滴公司的滴滴车主APP上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2018年9月30日,牛某取得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滴滴公司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滴滴车主账户。牛某认为,其系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滴滴苏州公司封禁其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牛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滴滴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并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罪犯罪记录,属于暴力犯罪范畴,滴滴公司封禁牛某账户合法,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点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此前曾多次发生的乘客遇害事件,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本案中,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尽管封禁账户会对牛某的职业自由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特定从业人员择业的影响与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较,后者应当优先保护。法院意识到此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分别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上述单位均予以积极回复。并已着手实施相应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共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助力护航。 
典型案例2
经营者销售伪劣食品欺诈不特定消费者,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2017年3月开始,谢某、郭某等人自行勾兑、灌装大盐湖水饮品,并通过强盛生物公司及其门店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宣称大盐湖水饮品为“金能量”,含有81种矿物元素,口服“金能量”能改善高血压、心脏病等各种疾病症状,外用“金能量”能改善湿疹、皮肤瘙痒等各种症状,共计取得销售收入23368530.5元。后经检验认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大盐湖水的成分具有其宣称的功效;该产品中主要成分镁可以从日常饮食中正常摄取,非镁缺乏者不需额外补充,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总价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认为,谢某、郭某等人在制作的产品说明书上虚假宣传治病效果,强盛生物公司利用其销售保健品的网络对案涉产品以传销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令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按照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105591.5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评:长期以来,消费者主要通过单独提起诉讼的方式取得惩罚性赔偿金。但是,有些不法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产品价值不高,消费者诉讼意愿较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本案是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案涉“金能量”大盐湖水产品销售到全国二十几个省市,涉及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以销售额为基数,判令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不仅有力惩处了不法经营行为,也减轻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在赔偿金执行到位后,消费者可凭消费证明材料向有关机关申领赔偿金,赔偿金有结余的,还可用于其他消费公益目的。本案对探索消费赔偿性公益诉讼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 
典型案例3
经营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2019年10月13日,宗某在淘宝网平台向票票通公司订购一张11月1日的“陈情令”演唱会的门票,约定票价7980元。同时约定“如果遇到特别火的演出导致团购失败,票票通公司会在演出的前一天中午左右通知顾客,顾客可以选择全额退票,也可以补差购买上一级的门票。宗某在淘宝网下单后于2019年10月31日询问票票通公司工作人员 “大概什么时候出票”,票票通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明天现场找我拿,下午5点,体育馆门口”。2019年11月1日宗某到达南京,被告知需要加钱才能取票,否则只能选择退款。宗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票票通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认为,票票通公司如果确系团购失败,应当于演出前一天的中午左右通知宗某,但票票通公司不仅未通知,相反其工作人员告知宗某在演出当天下午5时现场取票,故可以推定票票通公司要么在无票的情况下故意称有票而欺诈消费者,要么在有票的情况下故意不交付给消费者而要求加价后才交付。上述行为均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应当退还票价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共计23940元。(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点评:盛行的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消费风险。虽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一般发生在缔约阶段,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同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能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票票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告知义务,反而在约定的交票时间,告知消费者需要加价购买上一级门票,否则只能选择退款,可以认定票票通公司在无票的情况下故意称有票而欺诈消费者,或者在有票的情况下故意不交付给消费者而要求临时加价,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均成立欺诈行为。对票票通公司这个故意欺诈行为,消费者均有权要求赔偿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本案给广大网络经营者敲响了诚信经营的警钟。
典型案例4
租车平台未按照承诺为车辆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8年11月8日,杨某通过神州租车APP向某租车公司承租了苏EXXX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车APP内容中对尊享服务的说明如下:“为增加您的出行保障,神州租车提供尊享服务。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某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承租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而某租车公司仅为该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2018年11月11日,杨某驾驶该小型客车发生事故,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商业三者险投保不足,杨某因该交通事故被判赔偿对方428000元。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租车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某租车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但实际仅投保50000元,且尊享服务明确说明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本案中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0000元,差额部分150000元属于杨某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依法判令某租车公司赔偿杨某150000元。(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点评:汽车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往往为用于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险,并向消费者作出较高保额的承诺。一旦发生事故,则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承诺投保的保额与实际投保的保额不符,导致消费者额外支出费用,该费用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赔偿该违约行为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本案通过判令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投保不足导致的赔偿责任,对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规制不诚信行为,推动汽车租赁公司完善管理,诚信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典型案例5
快递企业APP扫码下单时未主动提示免责条款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2019年8月9日,姜某在通过手机APP扫描寄件二维码下单,邮寄价值26380元的某品牌男鞋一双。下单后,手机下单界面显示已经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后,该邮件确认丢失。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姜某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26380元。法院认为APP软件中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无法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寄件人也无法点击同意该条款(因为已经默认勾选好了)。这种“默认勾选方框”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应认定邮政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令邮政公司赔偿姜某26380元。(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点评:新型电商的快速发展,与快递企业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当前,各大快递企业均推出手机“扫码寄件”服务,与传统寄件业务相比,手机“扫码寄件”等线上寄件方法,为用户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提升了消费体验。但不同于传统的由寄件人手工填写快递面单模式,手机“扫码寄件”服务是寄件人通过手机扫码网上下单的方式进行邮递,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及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网页上显示。本案中,姜某下单后,显示的手机下单界面已经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无法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这种“默认勾选方框”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得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并采取相应措施,该赔偿限额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6
经营者出售库存时间过长的商品时,未主动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
案情:2019年6月9日,李某从五星电器新街口门店处订购某品牌空调一台,成交价为11300元。在安装空调时李某发现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随后李某至五星电器新街口店门店进行交涉沟通,要求更换一台空调新机,但案涉门店不同意,故李某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某2019年6月9日购买空调时,五星电器新街口店是以实物样品来表明商品的各类状况,李某当时确定购买也是基于对五星电器新街口店提供的实物样品的认可和信任。五星电器新街口店实际提供商品系在李某购买的五个月之后,案涉空调生产日期远远早于购买日期,明显超出李某基于实物样品对涉案空调生产日期产生的可预期信赖及李某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心理预期。五星电器新街口店在向李某提供涉案空调时,并未明确告知李某该台空调的生产日期,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判令五星电器新街口店为李某更换一台空调新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点评:空调作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耐用消费品,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标准可参考。2020年1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组织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制定并公布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协会团体标准,发布了冰箱、空调、洗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等多个电器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其中,空调的安全使用年限为10年,从生产日期计起,其余产品均从销售日期计起。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空调生产日期与空调使用年限高度关联,而空调使用年限又关乎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销售者出售的空调是生产于三年前的产品,库存时间过长,明显超出消费者基于实物样品对涉案空调生产日期产生的可预期信赖,影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使用年限。因此,法院认定销售者未主动告知交付的空调系库存机的事实侵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本案对如何认定销售者的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提供了参考。
典型案例7
经营者承诺的“赠送金额”不等同于订立“赠与合同”,消费合同解除后,应合理确定退款金额
案情: 2019年3月12日,陈某向魔炼餐饮店转账充值10000元,约定充值10000送10000。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陈某通过微信方式在魔炼餐饮店客户端下单订餐,魔炼餐饮店多次迟延送餐、遗漏菜品,另有食物不卫生的现象。2019年9月20日,陈某向魔炼餐饮店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魔炼餐饮店于次日签收邮件。因魔炼餐饮店拒绝与陈某协商退款,陈某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充值款,魔炼餐饮店辩称,剩余未消费金额是赠送金额,不能退款。法院认为,陈某的充值行为是为了与魔炼餐饮店订立餐饮服务合同,魔炼餐饮店所赠送的10000元消费额度是为促进消费者较高额的预充值而给予消费者一定程度优惠的宣传策略,魔炼餐饮店并非向陈某无偿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此处的赠送与赠与合同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相同的内涵。因魔炼餐饮店违约,陈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陈某尚未消费的预付款,魔炼餐饮店负有按照充值比例予以返还的义务。陈某的充值卡内尚有余额8142.2元,扣除陈某已消费的订单所应支付的预付款,该8142.2元中其中50%额度4071.1元为陈某已预付未支出的款项,判令魔炼餐饮店返还陈某充值预付款4071.1元。(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点评:当前,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往往作出优惠承诺。例如“折扣”“满减优惠”“满赠”“优惠券”等,此类优惠活动主要与商品的价款有关。消费者下单某件商品后,实际支付的款项往往与展示页面标注的价格并不相同。对于此类条款,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商家为促销所作出的承诺,对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网络购物合同的价款。本案中,陈某预充值的1万元属于双方订立餐饮服务合同预付款项,魔炼餐饮店在陈某充值1万元基础上再赠送1万元,该赠送的1万元并非合同意义上的无偿赠与行为,而应当认定为经营者为了促销给予消费者的优惠额度,陈某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可以将赠送的额度用于抵扣订单价款。在退款时,则应按照实际消费的比例相应退还预付款。本案对正确处理因“买一赠一”等消费优惠活动引发的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典型案例8
婚介服务合同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退还相应的中介费用
案情:2018年3月丁某与某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支付28880元服务费,购买婚介机构的尊爵会员服务项目。该项目规定的服务期限为一年,约定该婚介机构在一年内为丁女士介绍符合其要求的男士不少于12位。合同签订生效后,该婚介机构于2018年3月至10月之间先后为消费者介绍了7位男士见面交流,但这7位男士均不达消费者预期。在此期间,婚介机构工作人员还经常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注意自身身高问题,不断让其降低择偶标准,消费者心生不满并且开始消极对待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2018年12月,丁某提出终止服务合同,希望退还部分费用。但婚介机构以合同中约定“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为由拒不退款。2019年4月丁某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要求婚介机构退还费用12000元。接诉后,常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婚介机构协商退款事宜,经多次调解和约谈,该婚介机构仍然拒绝退费,调解被迫终止。为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常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赋予的“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之公益性职责,支持丁某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经审理,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该婚介机构退还消费者丁某服务费12033元。(常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点评:当前,消费者通过与婚介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寻找意中人的情况明显增多。婚介机构利用消费者的急切心理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是婚姻中介所制定的格式合同,婚姻中介所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已经缴纳的服务费用不能退”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某婚姻中介所为丁某介绍的7个男士的个人条件确实与该服务项目所允诺的存在差距。丁某对此不满意,双方在2018年12月后就未再联系,导致合同事实上终止。且该服务合同性质上亦不适宜继续履行,丁某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婚姻中介所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将未提供服务的相应价款退还丁某。本案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机构时要擦亮眼睛,审查合同条款,在发生争议后,可通过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维权。
典型案例9
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2017年3月3日蒋某到乐天玛特店购买了价值5100元的三星电视机一台,全额支付,乐天玛特出具了一份送货单,同时开具以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为开票人的全额发票一张,并承诺3天后将电视机送至蒋某处,但一直未兑现承诺。2017年3月,该店因消防问题停止营业,后经营主体名称又变更为利群公司。在此期间,蒋某多次协商送货事宜,利群公司均以自己未接手原主体债务关系为由拒绝,蒋某遂投诉至淮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安消保委”)。淮安消保委接诉后立即联系利群公司开展调查、调解、约谈工作,经调查发现乐天玛特企业住址、社会代码号、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均未发生变化,仅进行了名称变更。后淮安消保委多次发函至利群公司要求其配合调解,利群公司均以自己并非适格主体、无需承担债务关系为由拒绝调解,调解工作被迫终止。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淮安消保委依法支持蒋某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法院支持蒋某解除电视机买卖合同,并退还蒋某5100元货款。(淮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点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乐天玛特店只是变更了主体姓名等权利外观,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合同主体,其以此为由对抗责任义务的承担不能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蒋某与乐天玛特店订立买卖合同,该合同关系不因乐天玛特店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利群公司而改变,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利群公司未按照约定送货,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蒋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蒋某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且退还5100元货款。本案提醒经营者不要企图通过变更名称逃避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10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2019年底,张某在徐州丰县某商场经销商处定制了3个索菲亚窗户,总价12000元,并支付了6000元定金。窗户安装好后,张某在查看窗户框架商标时发现安装的窗户并不是原先要求定制的索菲亚窗户,而是标注“新亮盾”商标的框架窗户。张某顿觉受到欺骗,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未果后,投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消费者协会。丰县消费者协会接诉后,立即联系该经销商,经销商承认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其他商标的窗户,并表示同意赔偿张某600元。张某认为“新亮盾”牌窗户质量无保证,要求经销商重新安装原先定制的“索菲亚”牌窗户,但经销商以厂家缺货为由拒绝更换窗户或增加赔偿金额。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终止。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丰县消费者协会支持张某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庭前调解,经销商同意向张某支付6000元赔偿,张某表示满意。(徐州市丰县消费者协会)
点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经销商隐瞒其提供的窗户品牌的真实情况,导致张某未能获得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张某明确要求定制“索菲亚”牌窗户并支付了6000元定金,合同标的即为“索菲亚”牌窗户,然而经销商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窗户品牌,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当庭宣判
3月30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因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和寻衅滋事三种犯罪行为,法院依法予以三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乘坐一辆载有10余名乘客的公交车,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无端对车上保安员、驾驶员进行辱骂,后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正在驾车的司机褚某并拉拽褚某右侧肩膀。在褚某安全停驶后,被告人李某仍辱骂并踢踹褚某。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还在2020年3月12日17时许于酒后从其居住小区的3号楼6楼北侧楼道窗户将被子、啤酒瓶等物扔至楼下公共道路上,居民常某路过时险些被砸到。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2月21日在酒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对接警员进行辱骂;2020年1月6日,李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让座问题与车内保安员发生口角并推搡保安员,后又辱骂、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务员;2020年1月28日12时、17时、1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先后三次持酒瓶将其居住小区的东区西门、西区东门、西区南门三处岗亭玻璃砸毁;2020年7月16日,李某因不戴口罩乘公交车被车辆驾驶员予以劝告,李某不听劝告反而辱骂驾驶员,并用手拍打驾驶室玻璃门及后视镜,后驾驶员将公交车予以停靠并报警。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两年内实施了多次辱骂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还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予三罪并罚。被告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多次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现又犯数罪,可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据案件主审法官陈艳飞介绍,“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刑法》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公共出行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公民无视前述规定,实施寻衅滋事、高空抛物、妨害安全驾驶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为规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规制高空抛物行为,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上述意见规定,对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对于一些尚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未造成后果的行为,如果一律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则量刑过重,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此类行为在刑罚上进行适当调整,将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刑罚调整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行为,如果适用修正案判处的刑罚更轻,则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故依照修正后的刑法对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