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41期
发布时间:
2022-11-14 14:45
本期要点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
此《规定》的出台,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是顺应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变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航空工业集团将以本次签约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心怀“国之大者”,与上交所加强战略合作,建立常态机制,分层分阶段做好信息沟通,充分用好资本市场,推动专业化整合,构建新产业格局,奋发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最高法印发意见 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
该《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了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于2022年3月11日至4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评价积极正面。期间共收到28条反馈意见,证监会会同财政部逐条作了研究,认真吸收采纳。《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多个领域均有规定,《规定》率先将其在证券领域落地,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规定》的出台,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是顺应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变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随着《证券法》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的出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修改,以及《规定》的施行,从证券审判标准、诉讼程序到赔偿保障环节的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赔偿体系基本形成。
下一步,证监会、财政部将认真落实《规定》要求,努力把好事办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动构建科技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债券融资支持体系。2017年,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拓宽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渠道;2021年,开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将支持对象拓展到成熟期企业转型升级等领域;2022年,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转常规,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纳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统筹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发行主体、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配套安排等制度措施,发布有关业务指引。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积极用好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机遇,主动参与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发行,为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截至目前,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共支持130多家企业融资近1400亿元,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助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此次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发布《通知》,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具体举措。这有利于推动健全科技创新新型举国体制,助力中央企业成为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的先行军;有利于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有利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优化市场服务运行机制、监管考核标准、融资决策程序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并积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二是鼓励中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同时将募集资金通过权益出资、供应链金融、园区孵化等途径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协同发展;三是增强证监会与国资委在规范与服务中央企业科创融资等方面的政策协同,形成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的合力。
下一步,证监会、国资委将抓紧细化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优势、专业优势,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为引领示范,带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融通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揭牌
2022年11月8日,“深圳创投日”启动大会暨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科交中心)揭牌仪式成功举行。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等领导通过视频方式致辞,深圳市委书记孟凡利、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华平现场致辞并共同为科交中心揭牌,深圳市领导、深交所负责人和市场机构代表现场出席。
揭牌仪式上,科交中心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与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及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等首批16家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签约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高新园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股交中心、商业银行、投资机构等。同日,科交中心还与3家高校院所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15家知识产权运营代理、融资评估、法律仲裁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科交中心。科交中心官网(www.szte.com)也正式上线运行。当日,科交中心共促成8单技术交易,其中4单专利许可交易、1单职务发明转让、3单技术投融资对接,金额合计约7600万元。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宏景科技在深交所上市
宏景科技(证券代码:301396)于2022年11月11日登陆创业板。
宏景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284.49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2,284.49万股,发行价格40.13元/股,新股募集资金9.17亿元,发行后总股本9,137.9493万股。宏景科技主要提供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楼宇、智慧政务、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解决方案。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31亿元,净利润8,814.40万元。
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通知
股转办发〔2022〕80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持续提高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便利市场参与主体规范编制临时报告,适当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新增13个临时公告模板,删除1个临时公告模板,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优化41个现行临时公告模板,同时将原公告模板中的文字版本与XBRL版本合二为一,增加公告编制与披露的特别提示。修订后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自2022年11月14日起施行,请各市场参与主体遵照执行,全国股转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2年10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2022年10月,全国股转公司对4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60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5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郭振清分别与 6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代持)协议》,约定郭振清将部分股份转让至6名自然人,且转让股份由郭振清代为持有,涉及股份8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公司未及时披露代持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郭振清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宜,未能勤勉尽责。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ST天富、郭振清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亿源)公司董事长李恒勇、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于2019年10月至 2020年12月期间代188名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涉及股份 598.6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39%,合计金额5564.3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代持事项。2021年12月29日,李恒勇、李大伟及李大伟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福运堂、厚德堂存在买卖ST亿源股份行为,致使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90.19%变动为84.60%,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和85%时均未暂停股票交易且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不准确、不完整。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恒勇、李大伟及李大伟控制的福运堂、厚德堂存在短线交易。此外,截至2022年4月30日,ST亿源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ST亿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业务规则》第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ST亿源、董事长李恒勇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是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谭澍、赵瑞梅作为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蓝山科技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未能勤勉尽责,是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谭澍、赵瑞梅给予公开谴责并认定其终身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四是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深发红)未能于2022年4月30日前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我司相关规定,对ST深发红、董事长蔡金典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10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主要为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两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主要为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公司经营范围及章程变化的信息。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举办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上交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建春,航空工业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何胜强见证协议签署并出席座谈会。上交所副总经理刘逖,航空工业集团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卢广山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航空工业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何胜强在座谈会上表示,航空工业集团是我国航空工业的骨干企业,为国防安全提供先进航空武器装备,为交通运输提供先进民用航空装备,为先进制造提供高端装备和创新动力,围绕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和人力资源4个维度加快推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近年来,航空工业集团在上交所的助力下,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完成了中航无人机科创板上市等重点工作。立足当下,面向未来,航空工业集团将以本次签约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心怀“国之大者”,与上交所加强战略合作,建立常态机制,分层分阶段做好信息沟通,充分用好资本市场,推动专业化整合,构建新产业格局,奋发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上交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建春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上交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服务国企改革创新,积极发挥交易所功能优势,开展全产品线综合服务。长期以来,上交所与航空工业集团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广泛的合作基础和空间。在新的历史机遇期,双方合作进入新阶段。上交所将以本次签约为契机,积极提供股权、债券融资支持,助力航空工业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推进集团专业化整合,促进实现航空工业领域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根据双方协议,上交所和航空工业集团将依据“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在企业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券及ABS、发行公募REITs、创新产品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培育、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专业化整合、资本市场培训交流、联合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建立牢固的长期合作机制。
上交所有关部门、航空工业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签约仪式和座谈。
税务
TAXATATION
税务系统开展“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讨论
日前,税务总局党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税务系统将大讨论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方案》强调,开展“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讨论,是税务系统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推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政治站位再提升、工作举措再创新、担当意识再增强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以组织开展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对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深入学习思考、全面准确领会,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通过大讨论引导各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将税收现代化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中进行谋划,认真思考、积极研究、建言献策,共同探讨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思路、方法和举措。
《方案》围绕“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主题,提出了“如何立足税务部门职责使命,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涉税部署要求?”“如何将税收现代化置于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部署要求中进行系统研究谋划?”“如何进一步拓展深化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的重点任务举措?”等六方面的问题,要求税务系统各单位聚焦问题、结合实际,广泛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交流、调研座谈、主题征文、理论研究,不断将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向深入,将贯彻举措谋在实处。
《方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大讨论与加强政治机关建设相结合,与深化中央巡视整改相结合,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持续跟踪问效、积极宣传引导,努力形成一批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使大讨论过程成为振奋广大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的过程,成为推动税收工作全面提质增效的过程,确保大讨论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谋深谋实税收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税务力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六、税务机关运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信息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退税;经审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依法不予退税。
七、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开展提示提醒,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2022年11月即将实施法规汇总
一、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现行有效/2022.10.01发布/2022.11.01实施
二、部门规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现行有效/2022.09.29发布/202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现行有效/2022.09.26发布/2022.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现行有效/2022.09.29发布/2022.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现行有效/2022.09.29发布/2022.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现行有效/2022.09.29发布/2022.11.01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现行有效/2022.09.05发布/2022.11.01实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现行有效/2022.07.29发布/2022.11.01实施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06号/现行有效/2022.09.21发布/2022.11.01实施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现行有效/2022.09.27发布/2022.11.01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29号/现行有效/2022.09.22发布/2022.11.01实施
四、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现行有效/2022.09.16发布/2022.11.01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现行有效/2022.09.26发布/2022.11.01实施
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现行有效/2022.08.10发布/2022.11.01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现行有效/2022.09.09发布/2022.11.01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现行有效/2022.09.09发布/2022.11.01实施
五、行业规定
1、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全过程技术交底指南》的公告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公告2022年第4号/现行有效/2022.10.24发布/2022.11.01实施
2、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ETF名单调整的公告
尚未生效/2022.10.28发布/2022.11.07实施
3、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批准发布《金融场景隐私保护计算平台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等三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尚未生效/2022.08.05发布/2022.11.05实施
最高法印发意见 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近年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新情况、新要求,立足各地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了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意见》注重与最高法此前印发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责清单、统一法律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等改革文件有机贯通、协同配套,完成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制度拼图。
据介绍,下一步最高法将以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改革举措为着力点,全面统筹关联举措,推动改革精准落地,发挥改革整体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法发﹝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