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42期


本期要点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央行等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作用不断显现

今年1月1日至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同时,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作用不断显现,税务部门监测的全国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税费负担下降了5.3%,三季度以来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4%、呈现回稳向好势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大部署,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近日,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持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导向,对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提出了优化公司债券审核注册机制,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存续期管理,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等4个方面的12条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吸纳各方的意见建议,尽快发布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债券注册制基础制度,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四个面向”,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动构建科技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债券融资支持体系。2017年,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拓宽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渠道;2021年,开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将支持对象拓展到成熟期企业转型升级等领域;2022年,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转常规,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纳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统筹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发行主体、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配套安排等制度措施,发布有关业务指引。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积极用好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机遇,主动参与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发行,为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截至目前,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共支持130多家企业融资近1400亿元,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助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此次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发布《通知》,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具体举措。这有利于推动健全科技创新新型举国体制,助力中央企业成为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的先行军;有利于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有利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两部门发文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8日对外公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推动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规定统一规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完善了即期结售汇管理,并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同时,规定优化了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

  据了解,规定还优化了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规定明确了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北交所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开市一周年之际,交出了一份不俗的成绩单:截至11月14日,北交所共有上市公司123家,其中,中小企业占比77%,民营企业占比86%,超八成集中在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49家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平均研发强度达4.3%,显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开市一年来,北交所不断完善制度、增强服务能力,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科技成色足的中小企业聚集发展,加快探索一条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普惠金融之路。

精准包容、错位发展,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色制度安排逐步构建

  去年10月开始筹备上市,今年6月17日无条件过会,8月8日正式登陆北交所……历时10个月,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利迈进交易所市场。“非常振奋!真正体会到了北交所对我们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精准包容。”公司副总经理侯鹏说,北交所的支持让公司充满信心。

创新驱动明显增强,各方资源加速汇聚的良性生态初步形成

  今年8月下旬,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大丝束碳纤维原丝万吨级生产线开车成功。“这细细的碳丝重量只有钢的1/4,强度却是钢的7—8倍。”公司董秘卢贵君介绍,公司主攻研发和生产的大丝束碳纤维,被广泛应用于风电、汽车轻量化等行业。作为新三板精选层平移至北交所上市的首批企业,吉林碳谷得到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研发和生产能力不断提升,迅速开拓了市场,今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同比大增170.1%。

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一流交易所

北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交所将主要从三方面持续完善制度和功能,推动市场建设迈向新台阶: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完善契合企业需求的制度安排,全面提升市场服务能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有关制度安排,畅通投资、退出渠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获得感;贯彻普惠金融导向,发挥新三板、北交所的平台功能,加强与国家部委、各级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汇聚各类资源要素,共同营造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北交所开市一年来,搭建起了新三板与北交所一体化发展的市场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层层递进的资本市场发展路径,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李旭东说,风物长宜放眼量,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要坚持普惠金融政策理念,加大对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服务的投入力度,协助打造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综合服务平台。

1至10月中央企业收入效益稳步增长

今年1至10月,中央企业收入效益稳步增长,实现营业收入32.3万亿元、利润总额2.2万亿元、净利润1.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9%、4.7%、3.9%。

这是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日前召开的扩大会议上了解到的信息。

会议信息显示,在运行质量稳中有升的同时,国资央企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通过减免房租、降资费等向社会让利约200亿元,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提出,国资央企要把稳增长摆在突出位置,做实做细提质增效工作,进一步做好能源保供工作,加大亏损企业治理力度,圆满收官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奋力完成全年经营目标,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

三部门:商业银行可与优质房企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化解房企流动性风险再迎重磅政策。11月14日,银保监会、住建部和央行联合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对于保函的使用,《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监管账户行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必要的审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同意后向监管账户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账户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拨付指令做好资金拨付,并等额减少账户管理额度。

  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金融管理部门与住建部门探索推出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有助于优化预售监管资金管理,通过保函方式为优质房地产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更灵活地满足房地产企业日常资金使用需求,帮助房地产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央行等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

 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通知》明确,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为企业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线上续贷产品和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

  2020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冲击,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实施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此次,人民银行等部门再次强调,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予以延期,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底,并对‘容缺办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给小微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有助于稳定小微企业的信心和预期,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通知》提出,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2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同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继续提供增信支持。

税务  

TAXATATION

深化主题联学 力促共学共进

——税务系统创新形式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全国税务系统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连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系统上下、内外广泛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联学活动,努力增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着力提升学习针对性、实效性。

聚焦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系统上下跨层级联学

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回答了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

近期,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各条线干部聚焦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广泛开展跨层级主题联学,上级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党员干部一起在研讨中深化思想认识,在交流中分享学习体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在由安徽宿松、上海嘉定、辽宁大连、内蒙古呼伦贝尔、宁夏银川、江苏昆山、浙江台州等地基层税务部门20个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发起的“二十大精神·二十组青年一起学”主题活动中,青年党员干部表示,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道路上,要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做到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全力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

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

系统内外跨部门联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湖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黄文龙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促进税收公平正义、维护税收秩序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和前提之一。”

在共学中共进。党的二十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成果丰硕。各级税务部门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持续在全面学习上下功夫,在全面把握上下功夫,在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创新形式,强化互动化传播、沉浸式体验,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税收工作各方面,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截至11月10日,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作用不断显现

11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的有关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会上介绍,今年1月1日至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同时,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作用不断显现,税务部门监测的全国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税费负担下降了5.3%,三季度以来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4%、呈现回稳向好势头。

留抵退税为企业“输血”“活血”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头戏”。王道树介绍,截至11月10日,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留抵退税款达23097亿元,超过去年全年退税规模的3.5倍。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留抵退税发挥了为企业“输血”“活血”的积极作用:

——助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截至11月10日,工业企业共退税8313亿元;全国退税工业企业购进金额同比增长12.1%,比无退税企业高2.8个百分点;退税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3%,比无退税企业高2.2个百分点。在超2.3万亿元留抵退税款中,制造业退税达6176亿元,占26.7%,是受益最明显的行业。此外,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提速近80%。

——助力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小微企业是大规模留抵退税的受益主体,今年以来已获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93.1%,共享受退税9178亿元,金额占近四成。截至11月10日,小微企业和旅游、民航、铁路、道路运输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困难行业,分别退税9178亿元、5092亿元。三季度以来,小微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0.8%,比二季度加快0.7个百分点;困难行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3%,比二季度加快1.4个百分点。

——促进新动能加快发展。截至11月10日,高技术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退税4056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2%,比全部企业高3.8个百分点。

税惠“红包”促进汽车市场回暖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对助力提振消费、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具有重要意义。

王道树介绍,今年以来,支持汽车市场发展的“延续性+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搭配出台,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和减征政策同向发力,对促进汽车市场回暖企稳、刺激国内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方面,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于今年9月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提振了市场信心。另一方面,中国出台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减征政策科学设置‘2.0升+30万元’的组合条件,将受益范围精准锁定在小排量、经济型、占比大的乘用车,起到快速有效拉动汽车消费的作用。”王道树说。

政策效应如何?看新能源汽车免征政策,截至11月10日,全国累计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购税686.2亿元,同比增长101.2%;全国累计销售新能源汽车448万辆,同比增长78.1%。看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政策,今年6月至11月10日,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共享受减征车购税397.5亿元;全国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销量约652.3万辆,较政策实施前的1月至5月环比增长20.6%。

有力支撑税费支持政策直达快享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121项便民办税措施已有112项措施落实到位,有力支撑了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的直达快享。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面向不同政策适用主体,累计精准推送政策44批次,惠及纳税人缴费人4.75亿户次。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后,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此外,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去年9月1日起实施一年多以来,总体运行平稳顺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整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后,纳税人手工填写数据项比整合前减少66%;集成办理二手房过户涉及的契税、增值税等业务,办税资料减少近一半,平均办税时间减少60%,90%以上的业务实现即时办结;契税立法将“先税后证”制度上升为法律,不动产登记办税便利度不断提升,全国2800多个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办税已实现“一窗办理”。

为广大市场主体办实事、减负担、增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进展

今年以来,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分批推出,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国新办1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进展。

超3.7万亿元税费优惠已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今年以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迭代升级信息系统,优化“非接触式”服务,推进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精准直达纳税人缴费人。截至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

“其中,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达23097亿元,超过去年全年退税规模的3.5倍;新增减税降费7896亿元;累计办理缓税缓费6797亿元。”王道树说。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头戏”。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蔡自力介绍,4月以来,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合计21864亿元,加上今年一季度继续实施留抵退税老政策的1233亿元,截至11月10日,留抵退税合计达23097亿元。

“今年以来,已获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93.1%,共享受退税9178亿元,金额占比39.7%;中型企业退税5104亿元,大型企业退税8815亿元,金额占比分别为22.1%、38.2%。”蔡自力说。

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作用不断显现:税务部门监测的全国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税费负担下降5.3%。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随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地,二季度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扭转了前期下滑局面,三季度以来同比增长3.4%,呈现回稳向好势头。1月1日至11月10日,全国企业采购设备投资同比增长4.9%,比上半年加快1个百分点。

累计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超686亿元

王道树介绍,今年为支持汽车市场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决策,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政策,及时出台了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政策。“延续性+阶段性”优惠搭配出台,免税和减征政策同向发力,对促进汽车市场回暖、刺激国内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截至11月10日,累计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购税686.2亿元,同比增长101.2%。”王道树说。税务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12366热线等方式,让纳税人对政策应知尽知、早知早享。同时,及时升级信息系统,实现自动判别条件、自动享受优惠,进一步提升纳税人享受政策的便利度。

“从执行情况看,新能源汽车免征政策效应明显。”王道树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累计销售新能源汽车448万辆,同比增长78.1%。

此外,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政策执行平稳、成效比较明显。今年6月至11月10日,共为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减征车购税397.5亿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显示,今年6至10月,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销量约652.3万辆,与政策实施前的1至5月份相比,环比增长20.6%。

享受政策红利更便捷高效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级税务机关在广泛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并积极推进121项便民办税措施,截至目前已有112项措施落实到位,有力支撑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直达快享。

各地多措并举,推动实现政策“敲门”提醒:山东高密市通过网上直播团队,聚焦纳税人关心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纳税业务申报等内容每月定期直播;陕西西安市逐个梳理辖区纳税人情况,推出更精准的分类办税缴费服务,全力做好企业“服务员”;深圳税务部门依托智慧税务综合体系,根据行业特性“靶向”施策……

“各级税务机关面向不同政策适用主体,分批开展精准推送,分类进行专项辅导。今年以来累计精准推送政策44批次,惠及纳税人缴费人4.75亿户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说。

在降低办税成本方面,沈新国介绍,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印发《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1月修订版)的通知

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1月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精神、《关于加强“落地检”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措施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464号)精神、《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要求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控工作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279号)要求,为指导全国旅游景区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在《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1年10月修订版)》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景区开放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抓紧抓实抓细旅游景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明确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二)坚持科学防控。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对旅游景区开放承载量和接待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分级管理,科学动态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疫情高风险地区旅游景区该暂停运营的要立即暂停运营。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上限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确定,不搞“一刀切”。
(三)坚持精准防控。要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防控,补上短板漏洞。继续面向公众主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预约旅游、厉行节约等宣传引导,强化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培育文明旅游、预约旅游和节约粮食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景区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
(四)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要关心关爱员工身心健康,及时做好疏解疏导。
(五)强化疫情防控培训。加强对员工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的培训,确保员工上岗前具备必须的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敏感度和处置能力。
(六)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聚集。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三、做好景区公共卫生和场所防控
(七)加强清洁消毒。应及时对景区密闭建筑、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游乐设备、餐饮场所等进行通风换气、清洁消毒。景区内洗手、喷淋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和免洗消毒液。做好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及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景区内清洁卫生,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取密闭化运输。

  1. 强化重点环节管理。各景区应根据实际,结合区域功能和项目类型,加强对游客中心、演艺场馆等重点场所和游船、交通车辆、索道、游乐等重点设施的精准防控,对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项目和场所,要强化局部卫生管理和防控措施。
    (九)做好安全保障。要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要做好医务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要确保设备安全,应对景区交通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运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重要节假日、大型活动前,要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防控漏洞和风险点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强化景区游览管理
    (十)加强流量管理。景区要科学合理设置游客接待上限,严格落实门票预约制度。景区内演艺场馆应实施专门预约管理,合理设置观众最大接待量和观看演出时观众的间距。有效采取智慧引导等手段,科学分流疏导游客,做好游客流量关口前置管控。
    (十一)落实实名登记。应实行实名制购票,做到可查询可追踪。鼓励景区积极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手段,做好游客信息动态监测。
    (十二)加强入口管理。应对进入景区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正常者方可进入。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查验区域,加强秩序管理,避免造成人员车辆拥堵。对3岁以下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可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十三)加强游客防护。鼓励景区采取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扫码支付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接触。在密闭场所、人员密集的室外场所,游客均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保持交通、购票、游览、休息、餐饮等场所人员间距,落实“一米线”要求。
    (十四)防止人员聚集。应采取分时段、间隔性办法安排游客入园。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狭窄通道等容易出现人员聚集位置要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游客秩序管理。优化设置游览线路,避免瞬时拥堵。
    (十五)优化游览环境。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无污染餐具,反对餐饮浪费,减少各项废弃物产生,优化游览环境。
    (十六)加强现场巡查。应配备人员加大景区巡查力度,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文明旅游等行为进行及时劝诫,切实维护好景区游览秩序。演出时场馆内应设置专门人员,提醒观众、服务员、演员规范佩戴口罩。
    (十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游客服务中心、提示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及时发布景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和防控知识,加强冬春季游客健康知识宣传,帮助游客掌握防护要点,引导游客增强防护意识、配合防控工作。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旅游景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等要求,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游客安全有序游览。
    (十九)加强沟通联动。加强与当地卫生防疫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联动,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二十)做好应对处置。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发现疑似症状员工或病例的景区,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工作,按照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22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22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互涉案件如何起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请示》(苏检发三部字〔20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不一致,需要并案处理的,审查起诉期限自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4日
 


  法释〔202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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