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36期


 本期要点

新能源产业链再添上市公司 欧晶科技登陆深市主板
9月30日,作为石英坩埚细分领域的领先企业,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深交所主板挂牌上市,A股市场即将迎来新能源光伏及半导体产业链——“石英坩埚第一股”。
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有望突破4.1%,哪些城市符合新政门槛
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三部门: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根据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最高法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女孩网购毒蛇被咬不幸身亡,谁该担责?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这份长达37页的判决书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法院最终认定买蛇女孩承担自身损害80%的责任,六名被告按比例赔偿33万余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新能源产业链再添上市公司 欧晶科技登陆深市主板
近年来,半导体行业的进口替代和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上游产业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显著受益,同时也提升了相关行业的规模效应。在行业规模持续扩张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相关优质企业在此期间不断脱颖而出。其中,石英坩埚作为新能源光伏及半导体产业链上游的重要一环,在上述趋势下产业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产石英坩埚近年来不断实现技术突破和发展,为光伏行业降本增效和半导体产业进口替代贡献了一份力量。
9月30日,作为石英坩埚细分领域的领先企业,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晶科技”)正式在深交所主板挂牌上市,A股市场即将迎来新能源光伏及半导体产业链——“石英坩埚第一股”。据公开资料显示,欧晶科技自成立以来,主要专注于单晶硅产业链的配套产品及服务的提供, 经过多年的行业积淀,公司在高品质、大尺寸石英坩埚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半导体行业发展趋势逐步显现,下游行业持续旺盛的市场需求,为上游领域的产能扩充奠定了基础,作为光伏和半导体上游领域,欧晶科技石英坩埚产品的需求猛增。如今,欧晶科技的业务已涵盖石英坩埚制造、硅材料清洗及切削液处理等全流程板块,为单晶硅材料制造商提供专业化及定制化配套解决方案,能够多维度满足半导体及光伏单晶硅片行业各生产环节需要。
近年来,受行业景气度刺激,欧晶科技下游单晶硅片行业主要客户产能大幅增长,欧晶科技的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体规模呈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期间,欧晶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7375.60万元、55988.66万元、84840.0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856.78万元、8505.95万元、13342.62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在2022年1-6 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58138.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5.72%,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09.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65%,其经营业绩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为公司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另外,在保持现阶段公司主营业务石英坩埚、硅材料清洗、切削液处理服务优势地位的同时,公司也提高特殊硅料处理清洗等产品的市场份额,加快石英坩埚及石英制品的产业化应用和产品市场推广力度,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在保持经营高成长的同时,欧晶科技坚持在单晶硅材料配套行业的耕耘,与TCL中环、有研半导体、环睿、天津环欧等多家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未来随着下游光伏客户的逆周期扩张以及国际半导体产业逐渐向国内的转移,公司将凭借多年配套产品及服务输出能力继续保持并有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公司连续四年被评为“内蒙古百强品牌”,连续两届被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评为“中国电子材料行业石英材料专业十强企业”,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优势。
大尺寸硅片的技术发展方向,给国内石英坩埚生产企业带来发展机遇。近年来,欧晶科技在高品质、大尺寸石英坩埚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其工艺技术在国内同行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凭借较强的研发实力和自主创新优势,欧晶科技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之一,起草了多项行业团体标准,如《光伏单晶硅生长用石英坩埚》《光伏单晶硅生长用石英坩埚生产规范》等多项标准。目前,欧晶科技共取得96项专利,其中有5项发明专利。在石英坩埚领域,公司拥有多项核心技术专利。未来,欧晶科技上市后还将继续加强技术研发团队建设,完善研发体系,全面提升欧晶科技的技术实力,进一步增强该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
向阳而生,逐光而行。欧晶科技将坚持“新能源产业和半导体产业双向驱动”,以石英坩埚为主线,硅材料清洗、切削液处理为两翼,石英材料加工生产为龙头,智能制造为有益补充的全方位发展格局,专注于细分领域和细分产业,实施专业化、精细化、规模化的发展路线,实现各优势产业既相互独立又集约发展,必要时优势互补的闭环发展新模式。通过拓展和深化营销体系及网点布局,巩固并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致力成为新能源产业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的解决方案服务商。
A股史上第二贵新股万润新能上市破发,单签亏损近2.5万元
9月29日,A股史上第二贵新股万润新能上市首日破发,开盘报249.99元/股,下跌16.64%。万润新能的发行价高达299.88元/股,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单签亏损达2.4945万元。
万润新能中一签需缴款14.994万元,发行结果显示,万润新能的中签率为0.042%,网上投资者弃购4.59亿元。在今年以来的上市新股中,万润新能的弃购金额排名第四,仅次于纳芯微(688052)的7.78亿元、中国移动(600941)的7.56亿元、华宝新能(301327)的5.25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万润新能是国内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头部企业,2019年、2020年磷酸铁行业市占率第三。
医药生物上市公司年内发布235份并购公告 逾七成为横向并购 行业集中度将提升
陇神戎发拟收购普安制药70%股权,华润三九拟购买昆药集团28%股份……今年以来,药企收购消息不断,行业并购持续活跃。
以最新公告日期作为统计标准,截至9月29日,A股上市医药生物企业合计发布235份并购公告(剔除失败案例),逾七成公告公布的并购方向为横向式并购。
医药生物企业忙并购
“国内医药生物企业的特征是多、小、散,通过横向并购,能够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经营效率。”一位券商分析师表示。
以陇神戎发拟收购普安制药70%股权为例,陇神戎发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甘肃农垦集团持有的普安制药51%股权、甘肃药业集团持有的普安制药19%股权,交易合计对价为3.26亿元。交易完成后,普安制药将成为其控股子公司。
陇神戎发和普安制药从事的主要业务均为医药产品、医疗产品、保健卫生产品的研究开发;中成药、保健食品、原料药的生产和销售等。普安制药的主要产品宣肺止嗽合剂为独家品种、陇药大品种培育目录产品、甘肃省中医药拳头产品,2021年单品销售收入近3亿元,并列入国家医保目录。
中企资本联盟主席杜猛表示:“陇神戎发此次收购普安制药70%股权,是典型的横向并购。普安制药资产的注入,能够丰富上市公司的产品结构,扩大上市公司的中成药品种优势,形成特色中成药产品梯队,加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上市公司可借此发挥平台优势,实现并购协同效应。”
华润三九的收购方案显示,公司拟以29.02亿元收购昆药集团28%股权。公司表示,和昆药集团均从事医药生产和销售业务,此次交易能够拓宽上市公司医药产业布局,提升综合竞争力。
“这将是未来药企比较热衷的并购方向。通过并购,企业能够获得更加透明、规范、高效率的资源整合,做大做强自身的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提升自身的品牌价值、研发能力、市场规模及核心竞争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医药生物行业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医疗改革布局持续推进,共同推进了国内医药生物产业的并购热潮。
“医药生物产业的研发周期长、投资金额大、失败率高,企业要想快速扩大规模、整合市场,并购比自建更加快速和高效。以投资换时间,可快速达成战略目的,丰富产品业务线,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还可以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海南博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邓之东表示。
在“大鱼吃小鱼”的过程中,未来医药行业的集中度也将不断提升。
邓之东表示,“受人口老龄化逐渐加剧等因素影响,医疗健康和生命科学领域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我国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对生物医药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促进医药健康行业长期向好发展,预计未来该领域的行业并购还将继续保持活跃。”
“但有一些上市公司盲目跟风,严重缺乏科学的并购计划和合理的评估手段,导致自身陷入很大的并购风险。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并购是为了追逐市场上的热点题材和概念,不管并购价格是贵了还是便宜了,更不会管并购后如何消化。”董登新提醒称,医药生物企业在进行并购时,要符合公司的客观需要,以长远眼光考虑并购问题,避免盲目扩张。
可转债市场估值趋于理性 一级市场融资热度升温
自可转债新规发布后,可转债炒作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趋于理性,呈现出稳中向好的趋势。
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至9月29日,新规落地以来,转债市场的日均成交额稳降至621亿元。8月份市场成交额为1.73万亿元,相较7月份减少27%;9月份以来,市场成交额进一步降至万亿元以下,为9421亿元。
“新规落地后,可转债市场每日成交额下降,个券炒作现象减少,市场逐渐回归理性。随着转债市场的规范发展,叠加可转债融资具有发行难度偏低、审批速度较快等优势,上市公司或更青睐可转债融资。”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表示。
市场估值逐步回归合理水平,发行人强赎意愿增强
今年上半年,可转债市场热度飙升,新券、次新券炒作严重,高价高溢价现象突出,成交额更是屡创新高,暗藏多重风险。
以异常火热的5、6月份为例,5月17日,被爆炒的永吉转债以276%的上市首日涨幅达到历史最高峰,转股溢价率也高达369%。当月转债市场成交额升至2.65万亿元,又于次月即6月份攀升至3.38万亿元(日均成交额破千亿元),创下年内最高记录,远超正股市场同期成交额。
针对炒作现象,沪深交易所果断出手,除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措施外,还于6月中旬发布可转债适当性通知,对新参与的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并于7月底对可转债新规征求意见,包括转债涨跌幅限制、增加异动标准、完善信披等内容,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落地以来的近两个月时间,转债市场发生积极变化。二级市场方面,新券上市首日表现平稳。Wind数据显示,8月份以来的25只公募发行的转债上市首日平均涨幅为30.45%,仅1只涨停(涨幅57.3%),新券上市首日价格大涨现象已明显减少。另外,25只转债上市首日平均转股溢价率为40.31%,最高者65.68%,动辄超100%的高溢价现象已成过去式。此前个别高价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也出现明显下降。
“新规发布后,可转债炒作现象得到明显遏制,部分弱资质可转债的价格、估值得以理性回归。发行人行权信号明确,投资者条款博弈积极性下降,共同促进可转债市场估值回归合理水平。”中诚信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袁海霞表示。
袁海霞进一步分析称,新规出台前,普遍存在可转债已满足下修、赎回要求的现象,但发行人暂不行使权利且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这就容易引发市场猜测和投资者条款博弈行为,进一步增加市场不确定性。新规实施后,发行人须在触发行权条件后的次一交易日明确其是否执行,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决策信息,引导市场估值保持合理水平。
新规实施后,发行人提前赎回转债意愿增强,16只转债已经或将被强制赎回,提前引导市场预期,促使转债估值回归合理区间。
“新规加强了二级市场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监管,对于有触发强赎风险的个券而言,其估值在较早时期就主动压缩至较低水平,有助于发行人在公告不行权后,转债价格和估值以相对平缓的节奏反弹,从而给予投资者更为充分的时间进行决策调整,也有助于规避短期价格和估值大幅波动的风险。”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李晓峰表示。
可转债一级市场融资火热,9月份以来募资规模达210亿元
可转债新规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会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新规实施后,一级市场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
Wind资讯数据显示,以发行结果公告日为统计口径,9月份以来,11只转债发行规模达210.16亿元,创年内次高,仅低于3月份水平。常银转债(60亿元)、天赐转债(34亿元)、淮22转债(30亿元)募资规模居前。
“新规规范了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秩序,促使可转债市场定价机制更加合理有效,优质标的配置价值更为凸显。”袁海霞认为,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一方面将挤压投机资金活动空间,吸引更多价值投资者和机构配置力量广泛参与,在“资产荒”背景下有效增强转债市场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也将引导投资者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提振优质上市公司通过转债市场融资的意愿,促进市场供给的良性增长。
明明认为,转债市场发展,未来需要关注以下几点因素的变化:一是在正股持续杀跌的背景下持续观察估值能否再次有效回落;二是从结构性角度来看,诸多高价标的的估值水平已经压缩接近零水平,需要精细择券,重点在于成长板块能否重拾趋势行情;三是虽然转债估值尚未低估,但价格指标也不可忽略,转债价格近期回落较多,在价格风险可控的背景下,既可以低位布局优质标的,也可以从逆周期角度博弈正股潜在弹性。
两券商启动340亿元融资计划 国联证券启动第二次定增
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券商对补充资本的需求持续旺盛。9月份以来,中金公司、国联证券两家A+H上市券商相继抛出了再融资计划,分别为不超过270亿元的AH股配股及70亿元的A股定增。
国联证券拟募资70亿元
在9月13日中金公司抛出不超过270亿元的AH股超大额配股计划后,9月28日晚间,国联证券启动了A股上市以来的第二次定增计划,拟募资不超过70亿元。
不过,一直以来二级市场对券商再融资的反馈并不积极。9月29日,国联证券A股跌停。同样,中金公司宣布启动AH股配股的第二日,A股下跌9.2%,H股下跌7.95%。
2020年7月份,国联证券登陆A股上市,IPO募资总额20.22亿元,成为第13家A+H两地上市券商,至此同步打开了两地资本市场的长期融资渠道。2021年2月份,国联证券抛出了上市后的首次再融资计划,拟定增募资不超过65亿元,仅用时8个月,同年10月份,国联证券定增落地,最终募资总额为50.9亿元。
对于本次定增,国联证券的战略发展方向依旧清晰,主要募资投向与前次定增基本一致。其中,国联证券依旧拟使用57%资金用于扩大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股权衍生品等交易业务;拟使用29%资金进一步扩大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信用交易业务规模;还拟使用不超过10亿元用于偿还债务。
在一系列融资动作后,国联证券业务规模与业绩实现快速增长。上半年,41家上市券商中仅有3家公司实现营收、净利润同比“双增长”,而国联证券则实现营业收入12.74亿元,同比增长12.71%;实现归母净利润4.37亿元,同比增长15.37%,业绩表现十分亮眼。
“国联证券是中长期成长性相对确定的中小券商,管理层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创业精神。”开源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高超表示,本次定增短期或带来ROE的稀释,而从中长期看,两融、股权衍生品等业务均有较高的ROE,补充资本金投入高ROE业务,有望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打开ROE远期空间。
年内8家券商再融资已落地
据统计,今年以来,券商再融资持续加速,已有8家公司的项目落地,合计募资806亿元。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由于近年来定增项目募资频繁大幅“缩水”,再融资“三板斧”中,券商逐渐青睐高认配率的配股及可转债。
其中,国金证券、长城证券实施定增,合计募资规模为134.33亿元;中国银河、浙商证券完成可转债发行,合计募资规模为148亿元;而中信证券、东方证券、财通证券、兴业证券4家券商通过配股,合计募资规模高达523.67亿元。
当前,还有中金公司、中原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4家公司合计不超过495亿元的再融资方案正在推进。
募资用途方面,资本中介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成为券商再融资最主要投向。为了平滑业绩波动,增加收入稳定性,券商自营业务正在向去方向化、增加多元化交易转变,对资金的需求量持续增大。其中,财通证券、浙商证券、中国银河、国金证券、东方证券的再融资项目中,拟投向投资与交易业务的资金占比分别为56%、50%、38%、25%、23%。
近年来,投资交易业务已成为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面对上半年多变的市场环境,自营业务成为影响券商业绩表现的核心变量。其中,部分券商加强非方向性投资策略,开发及运用衍生品金融工具熨平市场波动,充分利用衍生工具的券商自营业务表现韧性十足。
41家上市券商中,仅国联证券、中银证券、方正证券、太平洋证券、中国银河上半年自营业务收入实现同比增长。其中,国联证券上半年实现自营业务收入5.76亿元,同比增长12.93%;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97亿元,同比大增437.1%,主要因衍生金融工具浮盈增加。值得一提的是,国联证券2021年基于柜台与机构客户对手方交易业务收入为2.8亿元,同比大增5803%,行业排名第10。
再扩容!券商"最赚钱业务"又迎搅局者,45家交易商同台竞技,头部集中度下降
9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商名单公告(第十六批)》显示,湘财证券获得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资质。至此,证券行业场外期权交易商已增至45家,包括8家一级交易商和37家二级交易商。
对此,湘财证券表示,公司将继续保持扎实稳健的经营作风,紧跟市场节奏,积极开展与各类机构业务投资者的交易并不断扩大业务规模。
自2022年7月湘财证券新总裁上任以来,好消息不断。8月,湘财证券宣布与益盟股份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表示双方将围绕互联网客户运营、投资顾问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研究业务、信息技术服务、股权等多个领域推进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此次,湘财证券一举拿下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资质,能否在场外证券市场有更精彩的表现,给市场留下了想象空间。
湘财证券新晋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
9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商名单公告(第十六批)》显示,湘财证券获得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资质。
2021年9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依照上述新规,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资质亦是证券监管部门对券商持续规范经营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系统技术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认可。
2021年,是券商场外证券业务爆发的一年,场外衍生品、非公债、收益凭证规模激增,全年共新增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名义本金同比增长76.56%;证券公司全年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1万只,发行规模1.02万亿。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2022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分析》中,场外衍生品业务仍然被描述为券商营业收入的重要增长点。今年上半年,在证券行业证券投资收益同比下降38.53%的情况下,场外衍生品业务仍然实现逆势增长。截至2022年6月末,全行业证券公司场外金融衍生品存续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2.21万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9.52%。
业内人士表示,在国际政治风险加剧、市场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强的大环境之下,无论是客户自身的避险需求还是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对冲的需求都显著增加,使得市场衍生品规模整体大增,而与其他交易品种相比较,衍生品本身交易波动率更大,风险更高,这对券商场外衍生品的定价能力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湘财证券表示,虽然与国外衍生品市场相比,国内衍生品市场还处于相对初期阶段,但从自身发展角度而言,国内衍生品市场发展潜力仍然较大,尽管衍生品交易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但市场规模也在稳步增长,而且还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面对场外衍生品业务,湘财证券表示将继续保持扎实稳健的经营作风,一方面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优势和网点优势,进一步提高数字化水平;另一方面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根据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考核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紧跟市场节奏,积极开展与各类机构业务投资者的交易并不断扩大业务规模。未来,湘财证券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依法合规履行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职责。
场外期权交易商扩容至45家
根据中证协最新披露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商名单,截至9月27日,证券行业场外期权交易商已增至45家,包括8家一级交易商和37家二级交易商。
据悉,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采用交易商管理机制。2021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场外期权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8月5日公布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商名单中,二级交易商数量首次出现“缩水”,东北证券和信达证券被剔出了二级交易商的行列,二级交易商数量由此前的38家缩水到36家;同时,包括华安证券、华西证券、山西证券、天风证券、西南证券等5家券商业务状态为“已进入过渡期”。
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协会对交易商执业情况实施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经评估不符合交易商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得新增业务规模;过渡期结束,仍未符合一级或二级交易商条件的,调出相应级别交易商名单。
对此,国泰君安非银分析师刘欣琦、牛露晴曾点评称,该名单的发布旨在公开根据场外期权执业情况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新交易商名单,规范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国泰君安认为,产品创设能力与合规风控水平更强的券商将更多受益。预计场外期权交易商名单的调整将进入常态化阶段,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将变相提高业务经营门槛,强有力的产品化能力与合规风控水平将更为凸显。
场外衍生品业务或成未来券商核心竞争力
东吴证券非银团队分析认为,衍生品规模逐步扩大,资格牌照不断放宽,券商抢夺衍生品市场有助于提升自身ROE。各家券商加速场外衍生品业务布局,增加机构客户黏性进而丰富券商的收入来源,提高券商的综合服务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衍生品具有天然的高杠杆属性及其避险属性,有助于稳定证券公司ROE,同时随着衍生品规模持续扩大,将带动市场活跃度提升,场外衍生品业务未来将成为券商新的核心竞争力。
天风证券非银团队也表示,从业务性质看,区别于传统受行情驱动业务(如方向性自营、经纪、两融),场外衍生品业务核心应用场景是为投资提供“保险”,券商通过卖波动率和对冲风险盈利,理论上任何行情下都能赚钱,有助于打破券商盈利的强周期性。同时不同于传统资本中介业务规模越大风险越高特征,场外衍生品业务自身的交易中介、撮合对冲的业务属性,使得交易对手方越多、风险工具越丰富、业务规模越大,风险转移可控性越强。此外,场外衍生品业务还具备杠杆融资、跨境、跨品种资产配置等多种服务权益投资的应用场景。
尽管头部券商依然优势明显,但随着越来越多证券公司新增为二级交易商,场外衍生品市场新增交易的头部集中度也日益下降。近日中证协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就曾提到,在交易集中度方面,2021年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新增交易集中度(指每月新增交易中名义本金排名前5名的证券公司交易量之和在全市场中的占比)依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但相较于2020年整体走势有所降低,且全年月度趋势稳中有降。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有望突破4.1%,哪些城市符合新政门槛
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按照新政,对于2022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望低于4.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均保持不变。
按照规定,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9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3%);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9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4.9%)。
另按照今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因此,此前各地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4.1%。
按照此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最新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在此前房贷利率下限下调20个基点的基础上,允许下调的基点更大,或者说允许在4.1%的利率的基础上进一步下调。
23城符合新政门槛
按照要求,此次允许下调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城市主要针对2022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央行明确了房价过冷的城市可以运用这项工具,即主要针对的是房地产市场疲软的城市。
根据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提供的数据,国家统计局7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数据中,至少有23个城市符合此次央行新政要求。具体包括哈尔滨、兰州、武汉、大连、天津、石家庄、昆明、贵阳、泉州、温州、泸州、岳阳、宜昌、北海、大理、秦皇岛、湛江、包头、安庆、济宁、常德、襄阳和桂林等。
新政指出,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调控要求,自主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指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配合实施。
从当前各地执行的房贷利率情况看,按照贝壳研究院监测数据,受8月22日5年期以上LPR下调的影响,9月百城房贷利率均有所下调,截至9月19日,已有86城房贷主流利率低至首套4.10%,二套4.90%的下限水平。同时,一线城市房贷利率最高,首套平均为4.6%,二套平均为5.13%,二三线城市平均利率水平接近下限。
央行网站显示,这一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支持城市政府“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当地政策范围内,银行和客户可协商确定具体的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水平,有利于减少居民利息支出,更好地支持刚性住房需求。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指出,2022年以来,全国各地已优化楼市政策超800条优化,但整体政策效果并不明显,根据中指数据,9月,重点100城商品住宅成交面积同比降幅仍超20%,“金九”成色不足,购房者置业情绪低迷,观望情绪浓厚,房地产成为拖累宏观经济稳定恢复的关键因素。
陈文静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下行趋势尚未得到明显改善,此次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通过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利于降低购房成本,激发置业需求入市,但当前房地产市场预期整体偏弱,四季度,仍需更大力度、更大范围、更快节奏地优化政策,特别是针对核心二线城市,适度允许基本面较好的城市市场热度回升,产生示范效应,有助于带动整体市场预期恢复。
流动性环境现改善迹象 房企集体实施债务重组

从房企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数据来看,营收净利呈现正增长的企业屈指可数,盈利大幅下挫成了行业常态。统计数据显示,已发布半年报的194家A股与港股房企中,净利润同比下滑的达141家,占比73%。另还有恒大、融创等19家房企的财报迟迟未发布。
从销售端来看,今年前8个月绝大部分房企合同销售金额和面积都出现大幅下降。恒大1~6月合同销售额下滑97%,世茂、融创、禹州集团等1~8月下滑幅度均在60%以上,万科、碧桂园、金地集团等1~8月同比下滑在30%左右。
资金回笼不理想加上融资环境趋紧,导致房地产行业信用风险攀升,包括“理财产品”兑付危机、债券展期、延期支付利息、实质性违约等若干形式。截至9月19日,地产债包含展期在内的债券余额违约规模达到1340亿元,涉及30家发债主体。
某券商风险管理部经理杨华(化名)表示:“现在地产债基本发不出,我们公司今年3月份就明确规定不允许买地产债,无论是央企、国企还是民企地产债都不能买。并且还将之前持有的部分地产债全都出手。”
房企正陷入“销售下行-资金趋紧-融资受阻-购房者预期减弱-销售进一步下行”的负循环中。
为打破负循环,改善信用,面对压顶债务,多数房企想尽办法化债,一方面加大销售去化、处置资产积极回笼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与债权人沟通商议展期,避免触发交叉违约条款,以时间换资金周转的空间。此外还有引入国企央企等战投增信措施,获得资金支持。
房企流动性困境
商品房销售额是反映房地产市场全行业流动性强弱的关键指标。
9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2年1~8月房地产行业数据,单8月全国共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9712万平方米及销售金额1.01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3%和20%。全国商品房销售表现仍处于历史较低水平。
从销售回款(个人按揭款+定金及预付款)来看,2022年前8月销售回款为4.9万亿元,同比下降32.5%;单8月销售回款为6218亿元,同比下降23.6%。
销售数据体现在具体房企上更为直观。统计20家知名房企1~8月份的销售数据显示,20家房企合同销售额合计2.04万亿元,占前8月全行业的41.6%。销售金额最高的为保利发展,达到2817亿元,同比减少24.72%;其次是万科,销售金额为2799亿元,同比下降36.8%。销售签约金额同比大幅减少60%以上的,包括恒大、世贸股份、融创、禹州集团、富力地产在内的6家房企;销售签约金额同比下滑30%~55%的有10家,包含万科、中国金茂、华侨城A等龙头房企。
销售不畅直接影响房企半年报数据。从已发布的2022年半年报来看,营收同比下滑的房企数量占比达到60%,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占比达73%。亏损几乎成为行业常态。
其中,富力地产今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亏损达69.2亿元,其次为建业地产亏损达到56亿元。亏损规模同样惊人的蓝光发展,在继2021年亏损超百亿之后,今年上半年再度亏损近50亿元。与此同时,泰禾、阳光城、荣盛发展归母净利润同样亏损在20亿~40亿元。
一边是房企大面积亏损,一边是随着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趋严。房企滞留了大量资金在项目公司层面,无法回到母公司层面。
深圳某大型房企一高管表示:“现在来钱的主要渠道除了销售就是变卖资产,但大部分销售回款的钱都在监管账户里,能够使用的比例很小,可能不到20%。集团很难从项目上拿到钱,导致集团流动性困难。”
根据克而瑞统计的71家重点上市房企的财务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重点样本上市房企的现金持有量较期初出现15%的下滑,且限制性现金规模占比仍有增加趋势。与此同时,总有息债略有下滑,但短期有息负债上升1.39%。在此背景下,非受限现金短债比下降至1.1,如果剔除预售监管资金,该比值将更低,短期安全边界引发忧虑。
另一关键性指标同样反映了当前房企流动性吃紧——融资性净现金流。
受行业降杠杆趋势影响,地产企业融资规模不断下降,融资性现金流净流入从2017年、2018年的约7000亿元,降低至2019年~2020年上半年约3400亿元,下滑幅度达到51%。2021年下半年开始,企业融资受限程度加大,下半年融资性现金流净流出3978亿元,最终使得2021年融资性现金流净流出1893亿元。2022年上半年,房企融资性现金流净额再度净流出,达到1439亿元,若港股房企全部披露半年报,这一数据还将上升。
销售下滑与融资净流出共同拖累房地产行业,部分房企流动性陷入困境,导致信用风险事件接连发生。
债务违约多发 美元债尤甚
2021年,地产债违约金额达到735亿元,涉及债券67只,违约规模达到近年峰值。2022年至今,房地产行业信用面仍未得以明显改善。
统计发现,以违约、展期日计算,截至9月21日,一共有168只地产债违约或者展期,其中发生实质违约的有97只,违约债券规模达到563.24亿元,债券展期有71只,债券展期规模1267.1亿元。
债券投资人杨颜:“就当下来说,债券展期实际也是违约。比如我自己购买的禹州地产美元债,本来今年3月份就到期了,但一直未兑付,开发商跟我们谈展期,但因为没有谈拢,所以一直拖着。目前市场上地产债券展期说到底就是没钱还了。”
如果算上展期规模,今年地产债违约规模实际上已经达到1830亿元,创历史新高。该等债券涉及发行发债主体54家,全部为民营企业,涵盖了除万科、碧桂园以外的大部分知名房企,比如融创、正荣地产、中梁控股、佳兆业、富力地产、世茂集团、花样年、禹州等。
值得一提的是,发生实质性违约的97只地产债中,有65只为美元债,占比67%,违约规模310.3亿元,占比55%。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今年下半年房企尚在存续期的债券余额为4920.7亿元,其中海外债占比35.4%;截至9月21日,一年内到期债券余额为9723.7亿元,其中海外债占比38%。
行业内掀起了违约浪潮,引起了固定收益投资者的不安。“一个接一个,手上持有的所有美元地产债全部逾期,我们目前不再关心收益率,而是紧盯公司如何兑付。”另一持有地产美元债的投资人郑琼说。
受个体信用风险事件影响,中资美元债二级市场也持续下行。Wind数据显示,目前有近百只地产美元债价格在10美元以下,阳光集团有一只债券甚至报价0.763美元,而债券发行票面价格是100美元/张,票面价格已经下跌99%。这意味着投资人认为公司并没有能力兑付,于是公开在二级市场用脚投票。
截至9月21日,亚洲中资美元债券指数(Markit·iBoxx)最新报170.02,亚洲中资美元房地产投资级别债券指数报187.97,亚洲中资美元房地产高收益债券指数报135.76,均处于历史相对低位,且在此前的8月中旬创下最低。
地产美元债二级市场的大幅震荡,意味着房企再融资面临考验,行业信用风险再一次暴露。美元债违约,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杨华说,“在公开市场违约的话,会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再从资本市场公开融资,从而使企业资金面进一步恶化,而且也会影响其他房企的发债和融资成本。”
发债虽受阻 已有改善迹象
“我们今年3月份下发通知,要求不允许买地产债,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地产债都不允许买。之前地产债加起来有20多亿元,目前存量地产债大概4亿~5亿元左右,在3月份之前就已经砍掉了不少。现在看来,当时卖的这个决定还是正确的。”杨华称。
据杨华介绍,目前大部分券商都有或明或暗的规定,即不允许购买民营地产债,有些只允许购买央企或者国企地产债。
即便能发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小心翼翼,甚是谨慎。杨华:“此前帮某地产公司发行超短融券,发行方案中我们作为主承销商,对债券申购不足、缴款不足、发行人违约、推迟发行等情况都作出了相关承诺和退出安排,附加条件非常多。”
在过去10年融资环境较为宽松的背景下,美元债成为房企融资的主渠道之一,但当下房地产境外债融资功能大幅缩水。
Wind数据显示,自2022年年初至9月22日,内地房企境外债发行规模为171亿美元,而去年同期境外债发行规模达到434亿美元,今年同比下降60.6%。与此同时,房企“借新还旧”已经越来越难,美元债净融资额连续12个月为负,净融资额为-420亿美元,说明目前房企所发行的新债尚不足以还旧债。
此外,根据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房地产业非银类融资规模下滑至4825.6亿元,同比大幅下降56.5%。其中,信用债同比下降24.2%,信托下降79.6%,ABS下降41.1%。
综上所述,房企已经陷入“销售下行-资金趋紧-融资受阻-购房者预期减弱-销售进一步下行”的负循环中。
为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国家最新公布的支持措施包括“保交楼”2000亿元专项纾困基金。
在此前的8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召集多家民营房企举行座谈会,探讨通过中债增信公司支持房企发债融资。作为首批参会的企业,碧桂园、龙湖、美的置业、新城控股、旭辉5家房企已于近期完成了发债融资工作,票面利率在3.2%~3.33%之间,发行规模10亿~15亿元,且中债增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克而瑞地产研究院房玲表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可视为是对债权人权益保障力度最强的担保措施,此举旨在改善房企的融资环境。
有消息称,对于参加第二次座谈会的房企,包括中南建设、金科、宝龙、世茂集团、富力等多家民营房地产企业,已开始筹备增信发债事宜。不仅如此,依然有不少房企还在积极进行负债管理,拒绝“躺平”,寄希望能熬过艰难时刻。
债务重组 积极自救
站在高筑的债台之上,房企化债之路注定漫长。尤其是应对到期美元债,截至9月30日,到期美元债规模达到521.7亿美元(约人民币3692亿元)。
据杨颜称,企业只要向投资者展示坚决的偿付意愿以及兑付方案,让投资人看到企业并非资不抵债,未来随着政策的回暖还有走出困境的可能,一般投资人都愿意坐下来好好谈。
根据标普全球评级研究报告统计,2018年至2022年8月,违约中资房企境内外债券风险处置的通常方法是置换(交换要约)和展期。已处置境外违约债券中置换占近79%,而已处置境内违约债券中展期占72%。
据统计,今年以来一共有47家上市房企发布了204份关于债券展期/置换公告,地产债市一片“展期”之声。截至9月21日,地产债已展期规模达到1267亿元,创历史新高。
比如富力在8月份一次性打包了总额近50亿美元的10只美元债整体展期,展期3~4年不等。文件里面,写满了关于修改利率、增加有关指定资产处置、修改“违约事件”条款等条件。
9月13日,合景泰富公告称,2022年9月两笔合计9亿美元债的置换已获本金总额约93%的投资人通过,2023年9月一笔7亿美元债的置换获本金总额约91%的投资人通过。对于其余2024年至2027年到期的6笔美元债券,开展同意征求,通过修改部分投资者保护条款以豁免与交换债券的交叉违约,或延长现有债券到期日,同意征求也获得通过。
而看似简单的公告,背后是激烈的博弈,多方拉锯。据获悉,合景泰富还有不到8%的债券持有人不同意置换方案,而公司还在跟这部分债权人进行沟通,希望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其实给我们的选择没有太多,因为购买地产债本身就没抵押物,所以一旦地产商违约对于我们来说没有太多的抓手,谈判的空间不大,要么同意展期,要么就直接让企业违约。只要公司没有资不抵债或者破产清算,这钱总是要还的,时间长短问题。当然购买了美元债的,还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呈请清盘,这类事件恒大、融创、花样年都经历过,但呈请清盘成功的概率很小,不过是债权人发泄不满的一种方式。”持有美元债的投资人郑琼说。
几乎所有违约的民营房企都在着手进行债务重整。德勤全球应急计划及破产服务领导人黎嘉恩为积极化债求生的房企提供了自救建议。
一是股权重组。引入国企、央企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并平衡投资者、原股东、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评估集团整体流动性、投资价值,为利益的再平衡提供定价依据,并评估投资退出的路径与安全性,且在指定重组方案时,充分考虑如何通过资源配置进行相关方的利益再平衡,这是重组成功的关键。
二是债务重组。梳理境外控股公司、境内控股公司、境内项目公司3个层级的债务风险,并对每个层级的债务进行分层分析。针对各架构层级的分层债务,考虑相应的债务重组方案,包括具体的债务重组条件、债务重组周期、偿债资金需求、偿债资源、针对个别债权人激烈措施的应对方案、可能的再融资方案等。债务重组成功的关键是公平对待债权人,并获取主要债权人的支持,通过争取主要债权人的支持,提高重组协商的效率。
三是资产/业务重组。梳理核心和非核心资产,并分析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景下的价值,从而相应考虑保留资源、处置资源、引入第三方盘活资源、隔离风险等具体重组方式。在实施资产/业务重组的过程中,应关注涉及保交楼的资产/业务的稳定经营,以及保交楼资金的来源、该等资金进入路径和退出的安全性、资金监控方案。
除了积极推进债务重组,目前房企还引入CDS(信用违约掉期)或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在内的信用保护工具。
多地出台新规规范租房市场
今年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开始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针对“打隔断”群租、“黑中介”不退押金等问题作了规定。住房租赁市场涉及面广,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来,多地出台政策措施规范住房租赁,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租房投诉多 多地出新规
调查发现,一些地方住房租赁市场问题犹存。在黑猫投诉平台,以“租房”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共有3万多条投诉;其中,租赁机构不退押金的投诉尤其多,以“租房 押金”为关键词,检索到13000多条投诉。此外,出租房“打隔断”、合同设置“霸王条款”等方面的投诉案例也比较多。
今年7月底,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2年上半年住房租赁企业投诉情况的通报》,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投诉量排名前十的住房租赁企业。通报指出,这些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租赁附加服务不规范,服务态度差,处理当事人投诉不及时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今年以来,不少地方纷纷出台、实施住房租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定。
今年1月1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开始施行;今年下半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还将推进住房租赁条例等立法项目。4月,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5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日开始施行。8月,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此外,今年以来,青岛、石家庄、合肥、郑州、福州、无锡等地也都出台了住房租赁方面的相关政策。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各地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整顿、规范,旨在遏制由于租赁机构违规经营而侵害租客和房东权益的现象,是治理住房租赁市场的有力举措。
保障租户权益 规范租房市场
梳理发现,各地出台的住房租赁规定,大都针对不退押金或租金、中介“打隔断”等群众反映较多的一些问题,注重保障租客权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加强资金监管,保障租户资金安全。
近期,郑州市房屋租赁平台上线“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功能,各住房租赁企业应选择一家与该平台对接的监管银行,开设唯一的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要求将承租人缴纳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
“租房的很多是收入不高的年轻人,几千块钱租金、押金就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传文说,如果遇到不退押金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租客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不少租客只能忍气吞声。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上海市规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利用个人“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由贷款机构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深圳市要求,在深圳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开立银行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
——治理“打隔断”群租房,保障公共安全。
不少地方明文规定,不允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以保障公共安全。如《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新修订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明确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加强合同备案管理,规范租房市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上海市规定,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南京、杭州、广州等城市基于租赁平台开展合同网签备案,实时掌握企业租赁经营情况,并督促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进行备案。
落实各方责任 加强动态管控
业内人士认为,出租房量大面广,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需要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压实责任,沉入社区实地摸排,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管控。
据悉,《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后,北京市住建委将全面开展条例执法,尤其针对长租、短租、群租、互联网平台等首次纳入立法事项的,开展专项执法,严肃处理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李传文认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很多不规范行为规定了罚则,在保护租赁关系、规范租赁市场、保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下一步,随着各地加速立法及出台规章制度,将有效促进住房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合同备案率低、租客退押金难等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建议,针对扣留押金等违法行为,各地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及时曝光,主动作为,降低租房者的维权成本。针对“打隔断”群租问题,各地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针对租房合同备案率低等问题,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一些奖惩措施,规范合同使用,促进备案率提升,解决市场长期存在的“底数不清”等问题。
此外,黄卉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对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企业的信用管理。今年6月,济南市住建局发布《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这一做法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专家表示,从行业发展来看,目前租赁行业发展模式仍然较为单一。同时,由于从业人员的职业认证和人才培养体系仍不够完善,专业化服务供给不足。应进一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机构化、专业化运营,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在产品结构、服务体验、租后服务等方面建立、完善行业标准,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向标准化、精细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税务  TAXAT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提升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精准性、便捷性和及时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免税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信部委托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2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六批,共涉及197家企业的477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信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依据现行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江苏省徐州市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
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近期,江苏省徐州市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优税宝(徐州)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自媒体发布“合理避税技巧”“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经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涉嫌违规开展税收策划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和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徐州市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目前,其涉嫌违规开展税收策划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和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江苏省徐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常态化开展规范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为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税务总局介绍退减缓免税费政策落实进展
今年以来,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接续政策分批推出,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支持。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退减缓免税费政策落实最新进展。
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4万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蔡自力介绍,税务部门坚持“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多措并举,确保各项利企惠民政策扎实推进,截至9月20日,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4万亿元。蔡自力介绍,3.4万亿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今年1月1日至9月20日,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达22113亿元;二是1至8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5916亿元;三是今年1月1日至9月20日,累计办理缓税缓费6326亿元。
“今年实施的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税率式优惠,又有税基式优惠;既有退税、减税、免税、缓税政策,又有降费、缓费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多种政策工具有效组合、协同发力,为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蔡自力说。
税费支持政策落地生效,为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税收数据显示,8月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2%,较7月提高2.1个百分点,较二季度提高4.1个百分点,延续了恢复发展态势。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介绍,税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税费知识标签体系,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同时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进一步拓展至233项。下一步,将加大力度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落地见效,助力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政策红利。
加大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支持力度
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迟4个月补缴,涉及缓税440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付扬帆介绍,税务部门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操作,原先缓缴的税费缴款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对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提前缴纳已缓缴的税费,信息系统自动提示纳税人进一步确认,引导其应享尽享。
“缓缴税费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已累计为305万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5256亿元。”付扬帆说,据估算,缓缴税费政策总体上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节省融资成本超过200亿元,既进一步缓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又进一步减轻这些企业的财务成本负担。
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提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且地方和中央财政进一步予以支持等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王世宇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公告,对政策具体执行范围、时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结合新政策的业务特点、第三方数据等,研究开发风险防控指标,对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进行疑点扫描和风险应对,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
落实出口退税支持举措促进外贸发展
“今年前8个月,全国累计办理出口退(免)税1.35万亿元,为我国外贸出口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说。
经了解,为便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税务部门精简7类出口退税事项的11种申报资料,加大“非接触式”办理、“容缺”办理等措施推行力度,截至9月20日,已有3.1万户企业累计减少报送27万份纸质资料,31万户有出口退税申报企业的所有出口退税事项均可全程网上办,6089户新办企业享受了“容缺”办理便利。
谢文说,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出口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今年以来,全国税务机关为所有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已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今年6月20日起,对一、二类出口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税务部门持续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税费优惠等违法行为严查狠打,截至9月20日,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4.35万户,查处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1578户,挽回税款损失42.84亿元。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等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八亿零三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罚金人民币一亿元;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丁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一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丁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宁、丁甸无期徒刑,并判处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巨额罚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案例2
 “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8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万余人,造成338亿余元无法偿还。此外,单九良、杨国红还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昆明泛亚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分别判处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单九良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为合法设立的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受托委托”业务,将其打造为类金融交易所机构,伙同部分金属生产、销售实体企业在泛亚交易平台上制造虚假资金需求、营造交易火爆假象,借助大型网络媒介、电视电话、经济学者咨询会、户外广告,甚至在银行柜台展示等途径,包装成收益与金属涨跌无关、资金随进随出的类金融理财产品,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并控制、分配沉淀资金,实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各类公司、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切莫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3
 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等人决定阜兴集团开展融资业务,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至2018年6月,阜兴集团非法集资565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218亿余元。其间,阜兴集团、朱一栋、朱成伟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大连电瓷”股票,并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消费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阜兴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等作为阜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阜兴集团、朱一栋、朱成伟的行为还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阜兴集团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亿元;以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朱一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卓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被告单位阜兴集团和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件。这些私募基金虽然名义上合规,但在“募、投、管、退”各环节实际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运行规律。例如,私募基金的销售过程实际上存在变相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变相提供担保、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等情形;在投资和管理环节,实质上存在自融、“资金池”运作、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按约定用途投资、投资项目虚假、管理人未履行管理义务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情形;在基金退出环节上,普遍存在“发新还旧”、刚性兑付现象,还本付息并非依靠投资收益。这类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犯罪,在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认定过程中,与普通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有所不同,需要司法机关认真研判、甄别。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私募机构管理,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必要金融投资知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4
 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金家福在沈阳市成立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公司”)。2015年10月,金家福招揽被告人梁闯、张岩等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以发放传单、讲课和开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谎称投资老妈乐公司即能在一定期限后获得高额回报,且能享受免费旅游等待遇,诱骗公众投资。至2017年11月,老妈乐公司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店铺,骗取170余万名集资参与人62亿余元,案发前返还42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家福伙同梁闯、张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金家福、梁闯、张岩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金家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梁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张岩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名义,利用老年人网络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采用投资理财高额回报手段设置陷阱、诱导投资,虚假宣传,实施养老诈骗犯罪,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金家福创建老妈乐公司,以会员投资返利为名,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设立1000多个门店,以欺诈方法针对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达170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约20亿元,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巨大。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坚决维护老年人“养老钱”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提醒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谨慎投资,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避免陷入犯罪分子设置的圈套。
 案例5
 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多措并举全力追赃挽损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起,被告单位老庆祥公司经法定代表人章志雄决定,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息为固定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向78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9.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2亿余元。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老庆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章志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赵磊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相关涉案财产、违法所得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二、执行情况
 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立案执行,涉案金额总计5.2亿余元。执行调查发现,该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老年人4000余人,诉求差异大;涉案财物复杂,部分财产存在租赁、无产权证明等情况,存在信息核实难、财产处置难、款物清退难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原审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在党委坚强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下,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形成合力,优化财产处置方案,稳步推进园区合作运营等工作,引入公证机构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每月定期约访集资参与人代表,及时通报财产处置进展情况。探索推出线上线下双轨登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信息核实登记,为后续资金清退打下坚实基础。目前,涉案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执行到位金额共计2.71亿余元,依法扣评估费、优先受偿权和唯一住房租金等,实际总清退金额2.69亿余元。已向4944人发放清退资金2.6亿余元,依法提存900余万元,清退比例为51.8%。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全力追赃挽损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综合运用执行措施,深入分析研判、科学谋划,妥善破解了财产处置、信息核实、资金清退等执行清退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全力以赴为受损群众追赃挽损,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担当。探索推出的“线上线下双轨登记制”为涉众型财产执行清退工作中信息核实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妥善化解涉众涉稳风险矛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案例6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德乙与被告人刘明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亦载入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德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明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温德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刘明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7
 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被告人金文献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燕、金文献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金文献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伊世顿公司及高燕、梁泽中伙同金文献,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此外,被告人金文献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公司资金134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高燕、梁泽中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梁泽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伊世顿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亿八千九百三十万元;判处高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梁泽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文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8
 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以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经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吴向东召集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18个账户通过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手法,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同时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以反作用影响期货市场,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吴向东违法所得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通过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人吴向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吴向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判处吴向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依法追缴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亿余元,依法追缴吴向东违法所得四百八十万余元,对涉案其他11个账户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等手段实施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多种常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七种其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跨期、现货市场操纵”是其中之一。本案被告单位通过直接采购、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多种方式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就属于“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情形。同时被告单位利用实际控制的多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合约价格,违法所得数亿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定罪处罚,于法有据。这个案件的正确处理对增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和投资者的法治意识、规范和保障资本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各类资本市场主体和广大投资者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9
 袁钢志洗钱案 ——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钢志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在上游客户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与下游客户进行资金兑换,从中加收手续费赚取差价牟利。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钢志在明知曾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多次帮助曾某某等人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袁钢志与曾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转入的人民币,扣除自己的获利后将剩余人民币转给上游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游客户收到转账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非法兑换出的美元转入曾某某等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经调查核实,袁钢志为曾某某等人非法兑换外汇并将资金汇往境外,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7亿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钢志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袁钢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不但严重破坏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依法以洗钱罪对地下钱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好发挥打财断血的作用。
 案例10
 周张成洗钱案——跨境转移贪污公款实施洗钱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倪乐菊(已判刑)教唆其姐姐倪乐平(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持续从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下属的国有企业侵吞巨额公款。其间,被告人周张成在明知倪乐菊用于赌博的钱款为公款的情况下,仍通过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倪乐菊接收倪乐平贪污的公款,从国内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人民币8 782余万元。周张成在赌场为倪乐菊“洗码”获得“佣金”人民币7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张成明知是贪污公款,仍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周张成在赌场为倪乐菊“洗码”所得“佣金”系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或退赔。据此,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周张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贪污的公款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周张成明知同案被告人倪乐菊用于赌博的资金来自于公款,为非法谋利,将自己在澳门赌场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倪乐菊用于赌博,再通过提供自己银行账户或者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倪乐菊接收倪乐平侵吞后汇入到境外的公款,并与赌场对账确认,完成公款的跨境转移。在办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时,要以“追踪资金”为重点,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对洗钱犯罪同步跟进,落实“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大量赃款流向境外,遂坚持“一案双查”,深挖彻查职务犯罪背后的洗钱犯罪,并予以依法严惩,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洗钱犯罪的精神,不仅对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起到积极作用,而且能够有效摧毁贪污贿赂犯罪等上游犯罪的利益链条,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发生。
女孩网购毒蛇被咬不幸身亡,谁该担责?
家人索赔近172万,法院判决女孩自担80%责任,卖家、二手平台、快递公司等六被告赔偿33万余元。
21岁女孩在二手交易平台网购两条剧毒的银环蛇,被咬后不幸中毒身亡。女孩的父母将出售方、平台和快递公司共六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2万余元。该案案情复杂,除涉及六名被告人外,咬伤女孩的究竟是哪条银环蛇也无法确定。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划分各方责任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这份长达37页的判决书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法院最终认定买蛇女孩承担自身损害80%的责任,六名被告按比例赔偿33万余元。
网购“第四大毒蛇”,21岁女孩被咬数天后身亡
2018年6月和7月,21岁的陕西女孩杨菱共花费225元,先后两次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邵某购买了两条银环蛇。邵某并没有直接“发货”,而是在接到订单后通过微信联系杨某,分别支付70元和80元,要求其向杨菱的地址邮寄。杨某通过快递寄出了第一条银环蛇,第二条则联系了王某,由王某通过另一家快递公司寄出。
银环蛇是我国“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但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毒性极强,是陆地第四大毒蛇。邵某在平台发布出售信息时,在标题上加上了“未去毒”“超级毒物”等字样,并对杨菱进行了提醒。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2018年7月9日,杨菱左手食指被银环蛇咬伤。当天下午,她在电话里告诉母亲自己在公园被蛇咬伤,但未说蛇的种类。母亲将杨菱送到医院救治。尽管注射了抗银环蛇毒血清,但已无力回天,杨菱于7月15日不幸去世。
该案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杨菱先后购买了两条银环蛇,而各方提供的证据均无法确定她是被哪条蛇咬后致死的。
于是,杨菱的父母将邵某、杨某、王某、二手交易平台及两家快递公司全部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172万余元。
六被告则抗辩称,杨菱自愿购买银环蛇,应预见饲养毒蛇风险,自行承担责任,且其被咬伤后存在隐瞒事实、延误治疗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扩大。
六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这样认定
那么,该案六被告的行为与杨菱的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案判决书分别从六被告整体交易行为和个体行为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从整体交易行为角度分析,法院认为,根据“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推定六被告实施的两组行为与杨菱损害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并表示若想否定这一推定因果关系,应负担“另一组行为是造成杨菱损害的唯一原因”的举证责任。
而从个体行为角度判断,邵某等三人实施了出售、交邮银环蛇的行为,是危险源的提供者;二手交易平台为银环蛇交易提供了线上交易场所和服务;两家快递公司接受了装有银环蛇的包裹并运输投递。法院认为,六被告若不实施各自行为,则不会产生银环蛇交付给杨菱的后果。
判决书中同时指出,六被告实施的提供银环蛇网络交易服务、出售、交邮、运输、投递的不法行为均具有过失,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女孩自身行为是损害主因,自担主要责任
关于六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特征,因此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杨菱是主动联系邵某要求订购银环蛇,邵某已说明银环蛇的危险性并提示做好相应保护措施,杨菱遭受咬伤后未在第一时间寻求救治并如实告知情况等,法院认为杨菱自身行为是使其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判定由其承担80%的责任。
根据各被告所处交易环节、发挥功能等因素,法院判定邵某、杨某、王某三人对外连带承担15%的侵权责任,并指出王某承担的责任应低于另两人;二手平台承担2%的侵权责任;两家快递公司分别承担1.5%的侵权责任。经核算,该案合理损失共计16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六被告按照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合理损失。
律师:各被告均有违法行为,故需承担部分责任
一些网友认为,购买毒蛇相当于自陷风险,为何卖家、平台、快递也要担一小部分责任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表示,这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的法理非常复杂,简言之就是卖家、平台、快递均存在违法行为,需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徐旭东表示,从判决中可以看到,法院认为该案中银环蛇的卖家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民事法律,所以除受到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买家身亡的民事侵权责任。平台对违法交易审核不严,管控不力,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快递公司则在收件验视方面存在过错,邮寄剧毒活物,违反了《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因此,平台和快递公司显然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和民法,应当同时承担两种违法责任,且两种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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