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972期
发布时间:
2021-06-06 18:45
本期要点
中国证监会对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证券期货市场营商环境,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相关行政事项涉及的共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全国股转公司举办证监局和地方金融局交流座谈会
为进一步加强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交流,听取对新三板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凝聚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合力,在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的指导下,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在广州和西安举办证监局和地方金融局交流座谈会。证监会公众公司部有关负责人,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隋强、副总经理陈永民,以及来自16家证监局和28个省、市、自治区金融局的相关负责同志近100人出席相关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公告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意见。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对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证券期货市场营商环境,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相关行政事项涉及的共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方案》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要求等,自《方案》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等,涉及的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合规纳税证明、营业执照、业务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改进优化服务,强化信用监管,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不断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证监办发〔2021〕45 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会内各部门: 现将《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 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证券期货市场营商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结合证券期 货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 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期 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 机构备案;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 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 分证明事项(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 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 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 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 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选择 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负责受理相关行政事项的部门或者派出 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 格式文本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申请人 的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事中事后核查权力、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 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后,愿意作出 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承诺其已知晓 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 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 派出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 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相关行 政事项的规定流程办理。经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审查,申 请人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适用告知承 诺制的认定文书,改由一般程序办理。
三、后续监管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结合证明事项特点、申请人信用 及风险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等 4 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需要事中核查的,可以采用现场检 查,通过各政务服务或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共享平台、 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自律组织网站等在线核查等适当的方 式进行;可以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纳入日常监管。 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 申请人经营活动的干扰。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 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 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在 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出具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 文书,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在资本市场 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归集,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信用 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措施,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 依法依规做好当事人有关信息的保护工作。
(三)加强风险防范。针对证明事项特点等制定风险防范措 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 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并按原程序办理。对涉 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向 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拒绝公开的,应当 提交所需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监管实 际需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逐项研究制定工作规程 及告知承诺书、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认定文书、虚假承诺的认定 处理文书等相关文书格式文本,明确核查办法、风险防范措施, 修改并更新发布相关办事指南。负责受理相关行政事项的部门或 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网站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 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抓好贯彻落 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 并在会系统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附件 中国证监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证监会组织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
为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以“基础设施REITs来了”为主题,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基础设施REITs,稳定预期,理性参与投资。
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面向投资者解读基础设施REITs试点制度安排、运行机制,使投资者掌握各项监管自律要求。二是做好面向投资者的预期引导、理性教育等工作。广泛普及基础设施REITs知识,提示相关风险,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推进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客观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强化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
此次活动将立足投资者实际需求,积极发挥媒体作用,借助手册书籍、动漫视频等投资者教育产品和讲座论坛、竞赛培训、走进交易所、走进营业部、走进银行网点等多种活动,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的教育服务和风险提示,将基础设施REITs知识送到投资者身边,为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 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
近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 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 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对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的定义、分类、运作方式、风险等基本要素进行统一介绍,使投资者能够对产品实质性风险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有利于投资者充分理解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标准对证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建立一套统一的产品介绍标准。标准规定了产品介绍的通用要求、各级要素及内容要求,给出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的介绍模板。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着力加强基础标准建设,不断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全国股转公司举办证监局和地方金融局交流座谈会
为进一步加强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交流,听取对新三板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凝聚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合力,在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的指导下,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在广州和西安举办证监局和地方金融局交流座谈会。证监会公众公司部有关负责人,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隋强、副总经理陈永民,以及来自16家证监局和28个省、市、自治区金融局的相关负责同志近100人出席相关活动。
交流座谈会上,各证监局代表围绕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挂牌公司日常监管及服务、提升科技监管水平等主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各地方金融局代表结合当地实际介绍了做好企业服务和推动企业挂牌、融资方面的经验做法,并就加大新三板市场宣传和基地建设力度、提升挂牌公司获得感、激发中介机构执业积极性、加强新三板与区域股权市场对接合作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全国股转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培训讲师分别围绕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实施情况、做精做细精选层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证券法》背景下的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进行了专题分享。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加强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协作,以服务赋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增强在地化服务能力。与地方政府共建基地,围绕政府产业导向,研究设立“专精特新”企业专项基地,提高服务国家战略的针对性。二是扎实做好企业培育。对增量企业以“专精特新”企业为重点,对存量企业提供“管家式”服务;结合区域特点进行精准培训,为企业量身定制资本市场发展规划。三是大力培育特色中介。持续实施证券公司从事新三板业务专项加分;加强中介机构培训交流,对重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给予专项辅导。四是加强与区域市场对接。在证监会统筹部署下稳步推进区域市场创新试点,扩大试点范围,丰富合作模式,在区域市场开设新三板服务站,加强人员交流和制度衔接,增强区域市场企业进入新三板的快捷度。
2021年5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2021年5月,全国股转公司对4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54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4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9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方”)在2021年1月22日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581.76万元、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83.81万元、2018年净利润-7,535.60万元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7,140.72万元,调整比例分别为11.64%、19.44%、350.74%和1,137.16%。ST万方存在前述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时任董事长李健文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ST万方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深圳市骏丰木链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链网”)于2020年10月21日收购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纪用持有的某公司6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木链网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认缴金额119,400万元,占木链网2019年度经审计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88.15%和1,589.62%。木链网未及时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李纪用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木链网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是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重道在2018年6月至7月期间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约定,由该资产管理公司负责销售控股股东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持有的立得科技股票,相关股份由立得集团代持,立得科技参与了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证发放等过程,并向投资者出具了《股东身份确认函》;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立得科技通过某中介机构与相关投资人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相关股份由刘重道代持。立得科技股权变动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必要的股票发行审查及信息披露程序,且存在股份代持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的情况;立得集团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立得科技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四是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新能”)未及时披露其2017年发生的1笔重大诉讼、2018年发生的1笔重大诉讼、2020年发生的2笔重大诉讼。紫光新能存在多笔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情况,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磊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紫光新能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张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5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两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信息;二是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三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行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四是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未在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挂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禁止性用途。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税 务 TAXAT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法发〔2021〕53号)
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执法价值追求的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正面引导,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坚守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和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方面深化推进。
(三)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过度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理式执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主动亮明执法身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开展说理式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三、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
(四)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附件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执法人员将忠诚干净担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精神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提升服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守执法纪律。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附件2),并将其作为工作纪律和刚性约束,要求执法人员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纪律观念、规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决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歪风陋习,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执法环节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着力打造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六)严肃执法风纪。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附件3),全面规范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举止、用语和内务,抵制“慵、懒、散”等不良工作作风,杜绝风纪不严整、语言不文明、出勤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勤务巡查、值班值守、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新风貌。
四、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改相关配套制度,更新行政处罚文书。严格遵守执法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多头多层重复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在事实认定清晰、证据收集充分的前提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杜绝以会签替代审核、以口头请示替代集体讨论,避免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流于形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为精准化精细化执法提供支撑。自由裁量基准规则要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九)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严格履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内部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十)组织清理不合理处罚规定。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从源头上清除和治理乱罚款问题。定期组织对处罚规定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的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的处罚规定,及时按照立法权限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修改、废止。
五、夯实基层执法基本功
(十一)提升法治素养。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执法队伍轮训的必修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学法、主管法治工作领导定期讲法、主要负责同志年终述职述廉述法等制度。推动法治培训教育资源向执法基层一线倾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法治教育师资力量,组织法学专家、律师、业务骨干走进基层执法站所,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法治教育服务,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
(十二)提高业务素质。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为目标,持续强化执法队伍综合业务素质。部负责组织对基层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分期、分批开展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执法人员开展全员业务轮训。业务轮训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力清除执法人员知识盲区。建立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着力培养跨门类、跨专业综合执法人才,促进各业务门类深度融合,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逐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实践需要。
(十三)强化岗位训练。紧盯执法实践中的短板、弱项,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为重点,加强执法全过程现场模拟训练。分岗位、分年龄制定针对性训练计划,组织业务骨干、执法标兵与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一对一交流,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加强基本执法装备使用训练,确保每一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手持电台、计算机等基本执法装备,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暂停行政执法工作。
六、严格执法监督和执纪问责
(十四)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案件内部审核审批程序监督作用,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审核批准主体责任,严格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关键环节和措施进行把关,确保案件办理合法规范,处理决定客观公正。用好问责利器,对于发现的涉嫌乱罚款、违规执法、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责。
(十五)强化层级监督。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体系,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突出查摆和纠正问题,不断提升执法考评科学性、准确性、导向性。深化考评结果应用,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和个人,通过纠正、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方式及时处理。上级部门对执法评议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督导,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净化。
(十六)畅通社会监督。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化、透明化,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办案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着力提升12328应用和服务水平,畅通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等渠道,聘请群众监督员、发放执法评议卡,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坚持即接即办,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努力做到件件能解决、事事有回应;对于群众反映的高频事项和问题,要深挖根源,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完善长效治理举措和工作机制。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时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部。部将及时对各地、各系统的亮点成效、做法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推广,并根据实施情况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进行动态调整。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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