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76期


本期要点
中国证监会系统“两优一先”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在京召开
在党的百年华诞即将来临之际,中国证监会党委召开“两优一先”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对系统86名优秀共产党员、55名优秀党务工作者、70个先进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号召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弘扬光荣传统,牢记初心使命,以更加昂扬的奋斗姿态和苦干实干精神,努力开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系统党的建设新局面。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精选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作补充公告。
财政部出台专项债绩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系统“两优一先”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在京召开
在党的百年华诞即将来临之际,中国证监会党委召开“两优一先”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对系统86名优秀共产党员、55名优秀党务工作者、70个先进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号召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弘扬光荣传统,牢记初心使命,以更加昂扬的奋斗姿态和苦干实干精神,努力开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系统党的建设新局面。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讲话,阎庆民同志主持会议,赵争平同志宣布表彰决定,李超、方星海、樊大志同志参加会议。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24指导组有关同志到会指导。7名优秀党员、先进集体代表作先进事迹报告。
会议指出,举办“两优一先”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集中展现新时代资本市场监管干部队伍的先进事迹和良好精神风貌,既是庆祝建党100周年的重要安排,也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一百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伟大道路,建立了伟大功业,铸就了伟大精神,积累了宝贵经验,创造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人类社会进步史上举世瞩目的人间奇迹。回顾党百年来走过的光辉历程,我们倍感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
会议指出,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一个缩影。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证监会系统沉着应对新冠疫情和国内外复杂形势变化等多重挑战,统筹推进防控疫情、深化改革、防范风险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资本市场发生深刻结构性变化,市场生态和预期实现全面改善。
会议强调,光荣事业,造就先进人物,孕育崇高精神。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每一个重要阶段和关键环节,取得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离不开资本市场建设者、参与者的艰辛付出,都凝聚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智慧和力量。会议表彰的211个“两优一先”集体和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奋斗故事,值得全系统每一名党员、干部学习。
会议号召,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描绘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正处于关键推进期,站上新起点,面向新阶段,证监会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百年党史的洗涤中砥砺初心,以榜样精神凝聚奋进力量,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接续奋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一要提高站位,锤炼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心系“国之大者”,坚守人民立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国家战略,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要主动作为,锻造敢于担当的精神品质。始终保持“赶考”的精神状态,强化“应该担”的意识,激发“主动担”的动力,增强“能够担”的本领,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敢于迎难而上、动真碰硬。
三要脚踏实地,树立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持续推进作风转变,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准,努力解决一批“大家关心、确需办理、必须办好”的市场和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四要勤学善悟,练就扎实精湛的专业本领。始终保持本领不足的恐慌和紧迫感,敬畏专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宏观思维和系统观念,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努力成为监管工作的行家里手。
五要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操守。始终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牢固树立公权力意识,廉洁用权、秉公用权,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会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京系统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两优一先”获奖集体和个人代表、先进事迹报告人在现场参会。会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系统各单位党员、干部通过视频参会。

上交所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
近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7月19日起,上交所基金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按成交金额的0.0045%双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边收取,基金大宗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费率同步下浮,下浮幅度维持不变,即按竞价交易经手费标准的50%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原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下调至每个交易单元每年4.5万元。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使用费收取标准,是交易所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政策、不断完善收费体系、切实降低市场成本、让市场主体有更多获得感的具体体现。在此前几年已连续大幅下调或减免上市、债券、基金等业务费用的基础上,上交所结合市场实际,已于今年6月初进一步暂免收取全部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下调总股本8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上市费用。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指导下,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让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切实惠企利民,积极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用好红色资源 践行初心使命——深交所“红色证券展”网上展览上线试运行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由中国证监会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办的“红色证券展”网上展览今日起上线试运行。展览在前期线下展陈基础上,综合运用互联网平台和多媒体技术,全景回顾我们党领导下的早期证券发展之路,生动展现1921年至1949年我们党在建立红色政权过程中,创造性运用合作社股票、根据地公债等证券工具筹集资金、发展经济、团结人民、支援革命的艰辛历程。这是深交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学习教育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证监会党委部署要求,用好红色资源,创新党史学习方式方法,打造党史学习教育精品工程的生动实践,也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加强资本市场文化建设,推进落实资本市场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
展览分为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四个部分,以重要历史节点的代表性事件为主线,展示了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实践,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系统性研究展览的空白。网上展厅以深交所标识“燧石星火”图案为基础设计架构,采用3D建模技术,融入全景体验、实物呈现、图文解说、视频展播等方式,全方位展示近30个历史事件、170余件实物展品。展览特别设置的“自动导览+自行参观”双场景模式,让参观者有身临其境的体验感,是国内同类型网上展厅的首创,其中“自动导览”时长约15分钟,浓缩了展厅精华内容。展览内容详实,展品丰富,整体风格简约庄重,满足了多元化参观学习需求,是党史学习教育的鲜活教材。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深交所将以举办“红色证券展”网上展览为契机,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感悟思想伟力,汲取前进动力,增强责任担当,不断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努力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为奋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汇聚精神力量,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凝聚广泛共识,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任务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精选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挂牌公司应提前与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协商确认披露时间,由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业务支持平台中统一提交预约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须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我司将于2021年7月1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2021年6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应于2021年7月9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进行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报送的预约披露时间制作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www.neeq.com.cn)予以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挂牌公司
1.披露安排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挂牌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一并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报告。
2.半年报编制
为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我司针对不同市场层级的一般公司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私募管理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七类金融行业的挂牌公司分别制定了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参见附件2-11),挂牌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所处市场层级和行业按对应的模板编制半年度报告。
对于挂牌公司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挂牌公司应在第三节“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中对子企业的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专项披露,具体披露内容参照私募管理机构半年度报告模板中“专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3.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1年8月31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无法按期披露等相关处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规定,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简称“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且在2021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于2021年9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在2021年10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且在2021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第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我司作出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对于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1年8月31日前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我司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我司自2021年8月13日17:00起不受理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挂牌公司的终止挂牌申请。在8月13日17:00前已申请终止挂牌的公司,如后续主动撤回终止挂牌申请或被我司出具不同意终止挂牌申请的函,且截至8月31日仍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截至10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5.保密要求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半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的内容。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6.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7.执行新租赁准则
根据财政部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要求,挂牌公司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审查队伍,做好以下工作:
1.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督导人员,对照《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表》),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在上传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审查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应重点关注挂牌公司的财务规范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等。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我司报告。
2.非标准审计意见
如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3、无法按期披露等相关处理
挂牌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办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应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并对挂牌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的督导情况,对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特此通知。

滴滴出行被下架: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成常态
美股上市刚刚过去5天,滴滴经历了很多。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通知称,“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而近几年,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的关注重点,国家相关部门不间断地点名涉及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滴滴是其中之一。
 滴滴下架整改
 “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7月4日晚,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下架‘滴滴出行’App的通报”。
 对此,滴滴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回应:“滴滴坚决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已于7月3日暂停新用户注册,滴滴出行App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架整改。已下载‘滴滴出行’App的用户可正常使用,乘客的出行和司机师傅的接单不受影响。真诚感谢主管部门指导滴滴排查风险,我们将认真整改,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持续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如今,滴滴面临“多事之秋”。7月2日,国家网信办就曾针对滴滴发布过公告。国家网信办称,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
 当天,滴滴相关人士就此向记者回应:“滴滴将积极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我们将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梳理和排查网络安全风险,持续完善网络安全体系和技术能力。”
 保护个人信息成常态
 这一系列网络安全审查和下架整改通知都发生在滴滴上市后。北京时间6月30日晚,滴滴在纽交所上市,开盘价较发行价上涨28.6%。截至发稿,滴滴股价15.5美元,总市值744亿美元。
在中国,滴滴被公认为移动出行“老大”。招股书显示,2018-2020年,滴滴营收分别是1353亿元、1548亿元、1417亿元。2021年一季度营收为422亿元。在单量和交易额维度,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前的12个月里,滴滴全球平均日交易量为4100万单,全平台总交易额为3410亿元。2018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的三年多时间内,平台司机总收入约6000亿元。
站在监管层面,滴滴不是国家相关部门唯一点名的企业。仅2021年6月,工信部就通报过291款侵害用户权益App。根据通报,工信部重点督促用户反映问题较多的实用工具、学习教育、生活出行、求职招聘、运动健身等五类企业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大对App弹窗信息关不掉或者未显著提供关闭功能标识,利用开屏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跳转至其他页面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截至工信部6月通报时,有83款App未完成整改,包括前程无忧、豆瓣等。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检查发现仍有208款App未完成整改,包括洋码头、万国觉醒等。
比达咨询分析师李锦清告诉记者,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下,相关部门对App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和用途有了更明确的指导。从相关部门对App收集个人信息乱象的通报和整改可以看出,保护个人信息将是一种常态化的监管,对具体App和企业而言,这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近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发布关于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公告表示,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停止新用户注册。
此前,7月2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公告显示,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
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7月1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税务总局党委要求税务系统全体党员、干部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听从党中央号召,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传承伟大建党精神,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懈努力!
会上,王军分享了现场聆听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激动心情和切身感受。他说,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全面回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阐述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创造的伟大成就,鲜明指出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伟大主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性地阐释了伟大建党精神,明确提出了在新的征程上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九个必须”要求,并向全体党员发出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懈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的伟大号召。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饱含着对党、对民族、对国家、对人民的深厚情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又一经典力作,是庆祝建党百年之际全党最重要的一堂党史大课,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令人深受鼓舞、深受启发、深受教益,让人心潮澎湃、豪情满怀,思想灵魂都受到了深刻洗礼,对全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继往开来、开拓前进,努力创造不负革命先辈期望、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新业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会议强调,税务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党委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读书班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税务系统落实落细落到位。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新征程上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对标对表,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动税务系统党建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转化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行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完善税务系统“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制度体系,着力构建“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税收事业发展保驾护航。税务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要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伟大号召,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努力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奉献更大的力量。
会议要求,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要将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热潮,扎实推动税务系统党史学习教育往深处走、往实处落。要组织好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要用好各种平台载体开展“全员学”,特别是要依托学习强国、学习兴税等在线平台资源,推动学习不断深化、有效延伸、取得实效,进一步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爱党爱国、兴税强国的不竭动力。
会议强调,税务总局机关及税务系统要切实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各项税收工作的强大动力,在深化改革、开创新局上下大功夫。要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国之大者”,保障“国之大者”,牢固树立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意识,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工作,勇担改革之责、勇挑改革之担。要深入推进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落地落细,努力推动税收征管实现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更大突破,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要树牢宗旨意识和为民情怀,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把服务品牌擦得更亮、把创新举措抓得更实,全力推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会议指出,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进程中,税务系统青年干部是主力军。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税务系统青年干部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税务青年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把青春奋斗融入党领导下的伟大税收事业,用青春热血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赶考之路上续写新篇章新辉煌。各级税务局党委要把青年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努力为青年干部成长成才、建功立业铺路搭台。
与会税务总局领导分别做了发言。大家一致表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充满深情、充满自信、充满担当,百年大党光辉奋斗历程让人感到无比自豪和无上光荣。百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壮大,走过一条既艰难曲折又波澜壮阔的奋进道路,税务人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站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起点上,更感责任在肩,使命崇高,更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坚守初心使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会上,部分党员代表谈了自己的学习感受。有的同志说,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无比激动、无比振奋,深刻感受到我们党一脉相承的精神伟力和荣光,感受到我们国家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和辉煌。在现场参加庆祝大会的同志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满自信、向上、团结的伟大力量,终身难忘,一定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有的同志说到,有幸生在这样伟大的时代,有中国共产党这样伟大的党来领导,有习近平总书记这样伟大的领袖来掌舵,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样的伟大梦想在召唤,一定沿着革命先辈的足迹接续奋斗,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中,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书写税务人无愧时代、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人生答卷。
会前,王军会见了来京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的税务系统全国“两优一先”表彰对象并合影留念。他同大家一一握手并亲切交谈,代表总局党委对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他指出,“两优一先”称号是一份荣耀,更是一份责任,凝结着坚韧与奉献,凝聚着心血与汗水。大家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带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全心全意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宗旨情怀体现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升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的能力和水平,在朝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上不懈奋斗。
在京的税务总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和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今年前5个月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超500万户  折射市场主体活力足、信心强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超过500万户,折射国民经济稳定恢复,市场主体活力足、信心强。
与“新设市场主体”指标相比,“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这一指标的颗粒度更细。“涉税”意味着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涵盖了到税务部门新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根据最新数据,今年前5个月,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达到522.25万户,较2020年同期增长40.19%,较2019年同期增长24.75%,两年平均增长11.69%。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付扬帆解读:“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成效,另一方面反映出今年以来我国市场主体总体活跃度较高,经济复苏态势稳中向好。”
分类型看,前5个月,新办企业278.41万户,同比增长37.14%;新办个体工商户237.04万户,同比增长45.37%。
分所有制看,前5个月,新办民营涉税市场主体共计516.32万户,占比持续攀升,达到98.86%,较2020年、2019年分别提高0.09、0.53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批发零售业、商务服务业、建筑业3个行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合计292.74万户,占全部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的一半以上。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占比持续提高,分别从2020年的3.81%、5.49%提高到2021年的5.19%和6.08%。
付扬帆说:“在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中,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占比逐步提高,说明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在不断优化,经济发展质量在不断提升。”
此外,分地区看,四大经济圈市场活力优势明显。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经济圈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分别为129.27万户、53.90万户、35.35万户、37.72万户,共计256.24万户,占全部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的49.06%。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最新表示,将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联合全国工商联继续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特别是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从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我国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外企对华投资信心足
2021年1至5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8497家,同比增长48.6%,较2019年同期增长12.4%,平均每天新设立120多家。日前,在商务部举办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我国2021年前5个月外商投资的表现尤为亮眼。“这充分说明外国投资者对中国营商环境的认可、对在华长期投资的信心。”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说。
2021年前5个月,外商投资“跑步”进入中国。这背后,离不开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对外企在华投资提供的政策红利。
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内、外资企业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以来,外商投资的税收营商环境逐步优化。税收政策红利为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再添信心。
信心,来自于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码。在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大礼包”里,不仅有深化增值税改革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还有包括再投资“递延纳税”等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钟志杰测算后告诉记者,根据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升至100%这一最新政策,企业预计新增享受税前研发费加计扣除1750万元,可为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逾437万元。
2018年起,我国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境外投资者享受该项优惠143亿元,推动股息再投资1505亿元。“递延纳税这项政策释放了积极信号,不仅减轻了企业负担,更增加了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信心。”东莞利得机电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叶少芬说。
2020年1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企业享受税费减免等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紧接着,2021年1月,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按规享受免征关税、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不仅如此,2021年以来,税务部门出台了包括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在内的多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助力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
信心,也来自于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为企业经营者带来的信心。新冠疫情发生后,各地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税务总局“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的要求,不折不扣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确保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市场主体及时享受优惠,并通过税收大数据打通产业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信心,还来自于各地税务部门不断升级的服务品质。今年以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升征管效率,连续第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0个方面100条便利措施,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减少超过四成报送资料,简化三类证明事项……
在此基础上,在海南、广东、江苏等地打造高质量“引进来”的进程中,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外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的措施,为各地外商投资贡献税力量。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断优化的税收营商环境,是我国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政策组成部分,能助力贸易的自由流动,对于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营商环境日益优化成为中国经济“引力场”
2021年前5个月,外商投资“跑步”进入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前5个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8497家,同比增长48.6%,较2019年同期增长12.4%,平均每天新设立12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吸收外资总额创疫情以来新高。记者6月25日从税务总局了解到,“认可”与“信心”,是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原因所在,其中,税收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是中国经济“引力场”的重要因素。
据了解,在税收营商环境方面,越来越好、越来越便捷是不少外资企业的感受。有投资者表示,外商投资加速,有来自税收营商环境的一份信心。自2008年内、外资企业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以来,外商投资的税收营商环境逐步优化。特别是近两年来,在构建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背景下,外资企业来自税收的“信心”正在增加。
信心,来自于税收优惠政策加码传递的积极信号。在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礼包里,不仅有深化增值税改革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还有包括再投资“递延纳税”等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东莞利得机电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叶少芬则对外资“递延纳税”的政策感受很深。2018年起,我国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018年1月-2020年5月,境外投资者享受该项优惠143亿元,推动股息再投资1505亿元。“递延纳税这项政策释放了积极信号,不仅减轻了企业负担,更增加了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信心。”叶少芬说。
2020年1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企业享受税费减免等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紧接着,2021年1月,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按规享受免征关税、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不仅如此,2021年以来,税务部门出台了包括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在内的多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助力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
信心,也来自于迅速落实带来的踏实。“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税务部门帮助我们迅速恢复产能,让我们感到很踏实。”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孙君磊表示。疫情暴发后,各地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税务总局“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的要求,不折不扣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确保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市场主体及时享受优惠,并通过税收大数据打通产业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成为“信心”的重要来源。
信心,还来自于不断升级的服务品质。今年以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升征管效率,连续第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0个方面100条便利措施,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减少超过四成报送资料,简化三类证明事项。
在此基础上,在海南、广东、江苏等地打造高质量“引进来”的进程中,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外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的措施,为各地外商投资贡献税力量。
信心还在持续增加。中国美国商会的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二的企业计划2021年增加在华投资;中国欧盟商会的调查显示,60%的企业表示将扩大在华业务规模。包括税收在内的营商环境优化,成为吸引外资的“磁石”,锻造了中国经济持久的“引力场”。“不断优化的税收营商环境,是我国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政策组成部分,能助力贸易的自由流动,对于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全国57.4万纳税人受益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首个征期成效初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税务总局自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近日,首个征期顺利结束,申报流程、申报表单实现“大瘦身”,全国57.4万纳税人因此受益,其中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等多省纳税人申报次数减少15%以上,有效减轻了申报负担。
据了解,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10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进行合并。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在简化表单的同时,税务总局还简化了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流程,对10个税种实行“归口”管理,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纳税人一次登录、一填到底,不用再多头找表,办税效率大幅提高,让纳税人充分体验到办税智能化带来的便利。
“过去申报要填好几张表,就算数据齐全,在电子税务局上填报操作也需要十来分钟,现在申报都在一张申报表上,而且数据是系统自动带出来的,申报过程前后加起来用时不到6分钟。”日前,四川自贡金龙水泥公司的会计阮敏在电子税务局上首次体验了合并申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介绍,6月是月度征期,纳税人申报的税种较少,季度征期纳税人申报税种多,预计改革效果会更加明显。
此外,为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一方面,税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出了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了申报缴税一体管理的新模式,有效避免了漏报错报;另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开设“税务讲堂”、推出新媒体传播的系列教学课程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宣传辅导,还组建了业务骨干团队深入一线,推动实现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少跑路、少填表、不填错”。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改革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体现。”练奇峰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开展摸底调研,充分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建议,在优化体验、减轻负担、提质增效等方面持续发力,深入推进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改革,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推动绩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协同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
(三)公开透明。绩效信息是专项债券项目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推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四)强化运用。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将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债券额度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并与有关管理措施和政策试点等挂钩。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五)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六)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七)绩效目标合理性;
(八)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专项债券资金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条 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新设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并逐步提高比例。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绩效评价提纲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参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范例,并突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二)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三)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四)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第十八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6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问题。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抽查,指导和督促提高绩效管理水平。财政部组织各地监管局定期抽查各地区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等,抽查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评价与结果应用主体相统一的原则,财政部在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将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及各地监管局抽查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地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人,违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8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发布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1)第5号
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2021年4月3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乡村民宿管理,提升乡村民宿品质,保障乡村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产业促进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屋、原国有农(林)场房屋或者其他相关设施开办的小型住宿场所。乡村民宿规模的具体界定标准,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乡村,包括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村、社区、居。本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利准入、依法监管、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乡村民宿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民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用地、规划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乡村民宿市场主体登记,督促、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并负责乡村民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安全防范设施。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标准以及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等级评定、诚信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并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编制市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乡村民宿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有利于乡村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投资经营环境,培育区域特色品牌,促进乡村民宿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在旅游资源丰富、地方特色鲜明的乡村或者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周边的乡村发展乡村民宿产业。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产业。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乡村民宿奖励措施,统筹旅游产业发展、涉农等相关资金,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居民信用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民宿产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乡村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乡村民宿发展,并根据需要制定乡村民宿地方标准,监督和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
第十四条 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市旅游推广机构应当将乡村民宿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组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介活动,提升精品乡村民宿的市场知名度。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六条 开办乡村民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土地、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等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
第十七条 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简化乡村民宿开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外,不得增设开办乡村民宿限制性条件。
第十八条 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健康证明。
境外人员投资经营乡村民宿或者在乡村民宿就业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兼营食品销售、餐饮、婚纱摄影、汽车租赁、垂钓、采摘、健康养生等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经营。
第二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并依法经营的乡村民宿,可以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本省统一制作的乡村民宿标识,在经营场所悬挂或者标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的乡村民宿,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
第二十二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的转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 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住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乡村民宿工作人员发现住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三)具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住客登记入住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经住客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住客房间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住客住宿:
(一)遇到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且住客未明示拒绝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乡村民宿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住客住宿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除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乡村民宿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乡村民宿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将乡村民宿开办信息及时推送到旅游文化、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村民宿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乡村民宿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乡村民宿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乡村民宿实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网格化管理中,发现乡村民宿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的,应当督促乡村民宿经营者及时办理开办手续;发现乡村民宿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乡村民宿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查、调解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乡村民宿消费纠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乡村民宿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住客进行登记并上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乡村民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乡村民宿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对乡村民宿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或者处罚的;
(三)负有化解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化解乡村民宿消费纠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的乡村民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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