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78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证监会于2020年7月17日至8月16日就《处罚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处罚办法》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2020年中国钢铁行业碳排占全国碳排总量15%:钢铁减污降碳面临多方挑战
7月17日,由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主办的“2021(第十二届)中国钢铁节能减排论坛”上,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党委书记、总工程师、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李新创表示,钢铁行业在减污降碳上还面临多方面的现实挑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处罚权下放基层、规范“电子眼”执法、整治“重复执法”……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基层单位缺乏执法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电子眼”拍到违法行为,却只记录不告知;一个事项重复处罚,增加群众负担……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执法难点。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守初心 担使命 办实事 推动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阎庆民副主席在
2021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的讲话
尊敬的易会满主席、姜伟副院长,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一年一度的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已经成为在全社会宣传资本市场知识、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和倡导理性投资文化的重要平台。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各位领导、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将今年的“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主题定为“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守初心 担使命,为投资者办实事”,特别是推出了“重走百年路,投教红色行”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就是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进一步践行初心使命,扎扎实实为投资者办实事,不断提高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和成效。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我国资本市场拥有全球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投资者群体,截至目前,A股投资者数量已超过1.8亿。站稳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立场、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践行初心使命的内在要求。当前,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监会认真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深入推进以注册制改革为核心的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资本市场的制度体系、运行机制、文化理念等正在发生日益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有利于全面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市场生态正在逐步形成。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始终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这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让投资者更加公平地参与到资本市场。这是新时代资本市场重要的使命和责任,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过去一年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防控疫情、深化改革、防范风险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着力推动解决一批广大投资者关心的实际问题,努力营造投资者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
 一是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继新证券法施行后,《刑法修正案(十一)》顺利出台,证券违法犯罪成本过低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证监会正会同立法司法机关等方面,加快推动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夯实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治基础。
 二是投资者救济赔偿取得新突破。在最高法和地方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正式出台,普通代表人诉讼已有案件宣判。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落地,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通过特别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安排,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效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三是投资者权利保障和回报机制建设取得新提升。投资者保护的“工具箱”不断丰富,2020年各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案件6100余件,调解成功4900余件,涉及金额超过8亿元。目前,累计已有5万多名投资者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支持诉讼、先行赔付、示范判决等各类维权机制挽回损失。12386服务热线累计处理投资者诉求60余万件。督促上市公司加大现金分红和回购力度,去年上市公司分红金额创历史新高。连续6年发布《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社会各方给予广泛好评。
 四是投资者教育服务取得新成效。证监会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以来,长效协作机制推进顺利、成效明显。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累计在近5000所学校开展教学试点。全国范围内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已达140余家,投资者教育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五是投保国际合作取得新成果。今年1月份,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英美法等14个成员辖区的监管机构参加的《全球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文件获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理事会审议通过。这是我国首次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牵头开展国际文件的制定工作,充分体现了国际组织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成效的认可。在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连续两年大幅提升,从119位提升至28位。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把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作为监管的主题主线,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大投保”理念,积极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有效的监管保护和救济渠道,切实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感、获得感。重点做到“四个一”。
 一是进一步推进“一系列”的资本市场改革举措。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继续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切实回报投资者。坚持“零容忍”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违规乱象,持续优化市场生态,增强投资者信任和信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推动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努力提升专业能力与合规管理水平,更好发挥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为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维护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保障。
 二是进一步完善“一揽子”的配套制度体系。紧紧围绕推进新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加快有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抓紧完善相应的工作措施和标准。适时研究启动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研究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赔偿基金。
 三是进一步健全“一竿子”到底的维权机制。发挥投资者行权维权“机制群”效应,推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充分发挥投保利器作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总结先行赔付等机制成功经验,丰富支持诉讼实践案件,推广有益做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四是进一步丰富“一篮子”的便利服务。加大科技手段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运用,用好投资者服务热线、办好投资者自己的网站,逐步建立全国投资者数据库,推动完善在线法律援助等工作,使投资者维权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充分发挥投教基地优势,继续推动投教纳入国民教育,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看得见”的服务,开展“记得住”的活动,输出“用得上”的知识。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汇聚各方合力,希望立法司法机关、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市场主体和媒体朋友继续关心、支持投资者保护工作,也希望广大投资者持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共同营造健康可持续的良好发展生态,推动投资者保护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
 谢谢大家!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21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同时,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处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对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进一步提升稽查处罚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证监会于2020年7月17日至8月16日就《处罚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处罚办法》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处罚办法》共4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发现违法线索,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立案。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执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特定情形下的证据转换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作了规定。三是完善查审机制。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四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五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阅卷等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处罚办法》各项规定,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证监会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结合当前证券违法活动案发特点及违法态势,近日,证监会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16起重大典型案件。目前,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16起案件主要涉及:一是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破坏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性的案件。包括通过虚构存货及贸易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虚增利润,利用多种手段粉饰公司业绩等。个别公司屡次涉案违法,少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为掩盖资金挪用组织、策划财务造假。二是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长时间巨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有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兑付票据,有的私刻公章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担保。三是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市值管理之名,与私募机构、操盘方、配资中介等合谋,利用资金、持股优势拉抬公司股价;上市公司大股东获悉公司业绩亏损信息后提前卖出股票避损;个别上市公司多次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发生内幕交易。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丧失“看门人”作用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相关审计机构单方面依赖公司提供信息,搞“抄账式”审计,未对舞弊风险事项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甚至还与上市公司提前商定审计意见类型。
 下一步,我会将坚决贯彻“零容忍”方针,集中调配稽查执法力量,创新调查组织模式,坚持全链条打击,坚持全方位追责,持续保持对证券欺诈、造假、“伪市值管理”等各类证券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执法震慑,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将及时公布。
网信证券破产重组被受理 证券交易不受影响
近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网信证券破产重整的申请,证监会表示,破产重整期间网信证券各营业网点照常营业,证券交易不受影响,客户证券买卖、资金转入转出正常进行,客户和相关方合法权益继续得到保障。
前期,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网信证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自2019年5月5日起,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向公司派出了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监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同时证监会督促公司采取多种措施化解风险。根据网信证券2020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网信证券资产总额7.03亿元,负债总额42.79亿元,净资产-35.76亿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机构对年度报告发表了保留意见。近期,网信证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以化解公司风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公司风险的常见做法,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重组整顿,化解网信证券风险,恢复网信证券持续经营能力。
证监会表示,将积极配合、支持网信证券破产重整工作。网信证券经破产重整后,如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将恢复正常经营。
证监会指出,网信证券经过两年的风险监控,目前已稳妥处置债券交易风险、同业风险等,逐步压缩业务规模,客户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员工基本稳定。
在破产重整期间,法院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履行职责。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派出的现场工作组常驻现场,对网信证券、破产管理人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破产重整期间网信证券各营业网点照常营业,证券交易不受影响,客户证券买卖、资金转入转出正常进行,客户和相关方合法权益继续得到保障。
证监会指出,破产重整是在法院主持下,依据《企业破产法》《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的司法重整。重整过程中将尊重债权人等相关方意愿,依法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将全力配合法院,推动重整稳妥有序进行,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另外,证监会决定延长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和国盛期货接管期限至2022年7月16日。证监会表示,延长接管期间,接管组织、接管内容保持不变,被接管公司正常经营,客户交易不受影响,资金转入转出等均正常进行。证监会将指导接管组继续依法履职,抓紧完成处置任务。
证监会:优化并购重组机制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针对今年以来的并购重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进行了介绍。她指出,截至今年5月底,A股市场并购重组交易单数为1215单、交易金额为5532亿元,较往年无明显下降,市场活跃度保持较高水平。证监会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不断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全面提升。
高莉表示,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证监会以《证券法》修订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持续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一是简政放权,压减行政许可事项,提高交易便利水平。目前,需向证监会报审的项目占全市场并购重组交易总单数的比例不足3%。二是丰富支付工具,积极服务多元投融资需求,其中“定向可转债并购”已实现“试点转常规”。三是扎实推进并购重组注册制改革。上半年,沪深交易所已分别设立并购重组委并修改配套制度,组建了独立审核部门。证监会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不断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全面提升。
同时,高莉还介绍了基金投资顾问试点的进展,她表示,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行业更好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2019年10月,证监会开展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首批共有18家机构获得试点资格。试点业务运行平稳,目前合计服务资产已逾500亿元,服务投资者约250万户,试点效果初步显现:一是投资者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不断增强,服务居民财富管理功能日益增强;二是试点机构买方中介作用初步发挥,买卖双方制衡机制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三是为市场带来更多长期、专业、增量资金;四是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规范化发展内生机制初步形成,制度体系正加速完善。
高莉指出,目前,证监会正在继续扩大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正陆续推出第二批试点机构,并同步开展试点评估,推动试点转常规工作。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2020年中国钢铁行业碳排占全国碳排总量15%:钢铁减污降碳面临多方挑战
7月17日,由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主办的“2021(第十二届)中国钢铁节能减排论坛”上,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党委书记、总工程师、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李新创表示,钢铁行业在减污降碳上还面临多方面的现实挑战。
首先,未来五年,钢铁总量需求预计还处于高位。“十四五”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城镇化率提高到65%。李新创认为,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钢材消费强度将不断下降,但随着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仍将保持高位,以机械、汽车为代表的制造业发展,对钢材需求构成一定支撑。综合来看,“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对钢铁总量需求仍将保持较高规模,在钢铁生产总体规模难以大幅下降的背景下,总量降碳空间有限。
其次,从产业结构布局上看,中国钢铁产业布局呈北重南轻、东多西少的局面。中国北方钢铁企业生产力布局较多、体量较大;南方钢铁企业相对较少、体量较小。以江苏以界限,2020年粗钢产量前20家钢铁企业,南方钢厂仅有中国宝武、华菱、方大钢铁、柳钢、盛隆冶金5家企业,其余15家钢铁企业均位于江苏或江苏以北。
在现阶段,钢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面临着新的挑战。国家尚未出台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能耗指标随钢铁产能指标转移的政策,钢铁产能跨地区转移难度巨大。同时,一些地方出于财政税收压力而产生对钢铁产能的地方保护主义,也会限制钢铁企业的布局优化调整。
再者,从能源结构上看,目前我国高-转长流程工艺结构仍占据主导地位,煤、焦炭占能源投入近 90%,能源结构明显高碳化。2020年中国钢铁行业碳排放量占全球钢铁碳排放总量的60%以上,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15%左右。
同时,受到占地面积、温度等建设因素局限,钢铁企业利用新能源比例有限,目前电力供应,火电仍占绝对主导地位,且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补贴下降,外部绿电配额更多倾斜第三产业。
李新创介绍,由于历史和资源禀赋原因,中国钢铁流程结构一直以长流程为主导,2020年我国电炉钢产量占比仅10.4%,与世界平均水平30%左右、美国近70%、中国以外其他地区50%左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通过分析已完成工业化且粗钢产量曾突破1亿吨的国家(如美国、欧盟和日本)情况发现,电炉短流程均是在粗钢产量峰值区中后期兴起,且电炉钢比例提升历时较长。电炉钢比例从10%提高到20%耗用了10~15年时间,由10%提高到30%耗用了25~30年甚至更长时间,其间伴随着持续波动和调整,而20~40%是电炉钢比例上升的阻力区。
李新创表示,未来随着中国钢铁产业进一步向峰值区中后期发展,废钢资源、电力等支撑条件逐步完善,工艺流程结构调整是必然趋势,但调整周期可能会较长。此外,大多企业还处于低碳发展初级阶段,存在认识不足,低碳技术、低碳人才基础薄弱的现实问题。
工信部谈汽车芯片供应短缺:支持替代应用,提升制造能力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6日电 对于如何应对汽车芯片供应短缺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田玉龙16日回应称,后续将远近结合、多措并举,加强供需对接,积极支持替代应用,提升制造能力,继续保持汽车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国新办1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有媒体问:5月以来,我国汽车产销呈现同比下降,一改前几个月“高歌猛进”的态势。对此工信部如何看待?这一下降是否和车辆芯片短缺等因素关联较大,对此工信部有何应对措施?另外对全年的汽车市场走势是否有相关预判?
对此,田玉龙表示,受芯片供应短缺以及排放标准升级切换期等影响,5、6月份汽车产销出现了一定的回落,6月份当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了194.3万辆和201.5万辆,环比分别下降了4.8%和5.3%,同比下降了16.5%和12.4%。
田玉龙称,为了积极应对汽车芯片供应短缺问题,工信部组建了汽车半导体推广应用工作组,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整车企业、芯片企业的力量,加强供需对接和工作协同,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推动提升汽车芯片的供给能力,应该说正在取得一定的效果。后续将远近结合、多措并举,加强供需对接,积极支持替代应用,提升制造能力,继续保持汽车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田玉龙还提到,综合国内外经济形势来看,受宏观经济持续复苏、国家明确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政策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等影响,2021年我国汽车将保持稳中向好发展。
“我们的行业机构也分析了,全年汽车总产销量有望实现小幅增长,这个态势是总体向好的。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将实现高速增长,预计达到200万辆左右。”田玉龙指出,整体来看,汽车业对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作用还在不断显现,保持它的平稳快速发展也是工作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汽车“缺芯”、APP治理、疫苗产能……工信部发布会回应这些关切
7月16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2021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并就疫苗产能、APP用户权益保护、汽车“缺芯”等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上半年工业经济持续稳定恢复,主要指标增势平稳
工信部指出,上半年工业经济持续稳定恢复,主要指标增势平稳。工业生产较快增长,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9%,两年平均增长7.0%;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7.1%,两年平均增长7.5%。增速快于整体工业。
从平衡性看,上半年,在41个大类行业中有39个实现增长,增长面达到九成以上,扩内需促消费政策落地见效,补短板投资力度加大,内需对工业增长的拉动作用有所增强。上半年消费品制造业增加值两年平均增速达到了4.8%,比一季度加快了0.6个百分点。
从内生性看,各项助企惠企政策红利持续显现,市场主体进一步恢复元气。前5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大幅增长了83.4%,营业收入利润率也达到7.11%的历史较高水平。
在企业盈利能力大幅提升的基础上,上半年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19.2%,市场投资信心不断增强。
“十四五”及中长期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将在下半年陆续出台
工信部表示,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编制“十四五”及中长期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今年下半年将陆续出台。这些规划将紧紧围绕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加快发展新型工业化,在“十四五”及中长期内,我们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奋斗目标、实现途径和重点任务进行全面部署。
截至7月份我国疫苗生产产能达到50亿
工信部称,今年以来,我们积极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和疫苗供应,全面提升我国疫苗生产产能产量,截至7月份,我国疫苗生产产能达到了50亿,累计供应国内疫苗超过14亿剂,供应国外超过5亿剂。
对反复侵害APP用户权益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
工信部称,工信部高度重视APP用户权益的保护。近年来,综合施策,不断完善治理体系。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了相关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一是持续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的整治行动。二是强化关键责任链监管。三是开展APP弹窗骚扰用户问题的专项整治。四是大力提升技术检测能力。
下一步,工信部把APP治理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从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劲头不松、节奏不变,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更安全、更健康、更干净的APP应用环境。一是推动完善管理政策和行业标准。二是组织开展服务感知提升行动,进一步推动改善APP服务质量;三是组织开展问题“回头看”。对反复出现违规调用通信录和用户地理位置权限等相关问题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整改过的问题“不反弹、不反复”。
工信部称,近期拟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的针对性比较强,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形成了共识。这是我们下一步要重点做的工作。同时,考虑APP的种类越来越多,我们要在制度、规范、标准的建设方面花大力气,进一步完善标准和规范性测试,为治理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能力。
推动提升汽车芯片的供给能力,提升制造能力
工信部指出,受芯片供应短缺以及排放标准升级切换期等影响,5、6月份汽车产销出现了一定的回落,6月份当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了194.3万辆和201.5万辆,环比分别下降了4.8%和5.3%,同比下降了16.5%和12.4%。
工信部表示,为了积极应对汽车芯片供应短缺问题,工信部组建了汽车半导体推广应用工作组,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整车企业、芯片企业的力量,加强供需对接和工作协同,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推动提升汽车芯片的供给能力,应该说正在取得一定的效果。后续我们将远近结合、多措并举,加强供需对接,积极支持替代应用,提升制造能力,继续保持我们汽车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工信部答一财:加快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的政策
工信部表示,下一步,工信部将加强行业数据安全监管,出台数据安全管理的制度,加快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的政策,组织开展行业数据分类的管理、重要数据目录的制定、相关工作构建行业数据安全领域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数据安全的重要标准。
将制定有色金属、建材、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工信部称,即将发布《“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从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生产过程、资源利用、产品供给等方面,推动工业及其高耗能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绿色制造体系支撑作用,从源头加大减排减碳的力度。
同时,将加快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色金属、建材、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工业降碳实施路径,推广重大低碳技术工艺,开展降碳重大工程示范,推进各行业落实碳达峰目标任务。
加快垂直行业“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标准制定
工信部表示,“5G+工业互联网”下一步还将继续作为工作的重点,工信部已经出台了两个行动计划,一个是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另一个是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重点聚焦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夯实网络基础。坚持适度超前原则,推动5G网络的建设,加快工厂、园区等重点区域和行业的5G网络覆盖,开展5G专网试点,增强行业网络供给能力。
二是强化产业支撑。加快垂直行业“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标准制定,持续推进定制化发展,特别是在5G芯片、模组、终端等关键产品、器件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方面,下大力气提供优质技术产品。
三是继续丰富融合应用。开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应用和融合应用先导区建设,继续发布第二批应用场景示范和行业实践,指导各地结合特色和优势产业,通过召开一系列现场会,打造一批行业和领域标杆,以点带面,进一步深化融合应用。
四是重点优化5G生态。与各部门统筹协同,形成合力,推进“5G+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继续推动各地方在5G建设场地、用电、人才等方面支持和扶持。同时,我们也支持企业不断创新,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协同创新,合作共赢,使“5G+工业互联网”在数字化经济中发挥引导和牵引作用。
本轮大宗商品涨价难以形成“超周期”,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工信部指出,本轮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成因比较复杂。从总体上看,全球需求恢复快于供给,国内需求恢复快于国际,流动性释放快于实体经济恢复,价格上涨在相当程度上是供需错配、外部输入性影响和投机炒作等因素相互交织、叠加作用的结果。从后期的走势看,与上世纪七十年代及本世纪初两轮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超级周期”不同,本轮价格上涨更多的是短期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而全球债务高企、贫富分化、人口老龄化等深层次矛盾决定了需求难以长期扩张,且供给明显收缩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所以说难以形成“超周期”。
下一步,工信部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支持上下游行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引导产业链上下游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供销配套协作,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要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恶意炒作、哄抬价格的行为。
税  务  TAXATATION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为什么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成功推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操作。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从而大幅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填报负担,降低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费种申报表,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四、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五、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六、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七、《公告》实施后申报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八、什么时候开始整合申报表?
在先期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试点基础上,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税务总局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税务力量
7月1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再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十九指导组组长郭庆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有关同志到会指导。王军强调,要进一步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坚定信仰、信念、信心,进一步从百年光辉党史中汲取智慧、经验、力量,持续推动税务系统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奋力开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新局面,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税务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辛向阳应邀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专题辅导报告,重点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体会、重要讲话的若干重大理论创新、党的百年历程证明马克思主义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百年、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等方面,全面深入解读了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实践要求,促进广大税务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在认真听取辅导报告后,王军分享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体会。他说,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刻洞察历史大势,深入把握历史规律,深切怀念先辈先烈,深情致敬人民英雄,深隽寄望中国青年,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历史性和实践指导性。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加体会到百年答卷的壮美,更加体会到百年奋斗的艰辛,更加体会到百年初心的坚守,更加体会到百年精神的伟大,更加体会到百年宣言的豪迈。税务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责任,自觉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强大动力,自觉将伟大建党精神作为精神之源,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国之大者”,保障“国之大者”,在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瞄准坐标、找准定位、把准方向,以永不懈怠的作风和一往无前的姿态,更加坚定地走好新的赶考之路,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税务人应有的贡献。
王军强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国税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深刻认识和把握其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要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要求,认真检视和改进本单位本系统的各项工作,突出谋划好、落实好党史学习教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努力开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王军指出,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纳入党委会“第一议题”、党委中心组“第一主题”、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持续兴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热潮。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统筹指导基层党组织把学习安排和学习效果结合起来抓好落实,认真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推进学习贯彻覆盖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位党员、每一名干部。要依托学习强国、学习兴税等平台资源,推动学习不断深化、有效延伸、取得实效。
王军要求,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切实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在系统上下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先进典型宣讲活动,讲好新时代税收工作故事、新时代税务人故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要注重展现各级税务局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和实际成效,在深学细悟中掀起学的热潮,掀起干的热潮,掀起为党的税收事业、为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砥砺奋进的热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吴海英在研讨发言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驻总局纪检监察组同志和税务系统纪检干部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号召,传承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锤炼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践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敢于动真碰硬、善于亮剑执纪,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处处与人民群众期盼对表,事事与先进典型对照,自觉在新时代“两个革命”中找准定位、担当作为,始终做到维护党的领导和党中央权威的初心不变,督促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使命不变,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职责不变,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任务不变,助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铁军,在税收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在研讨发言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全党上了一堂党史大课,是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最好教材,对引导全党不忘初心致久远、牢记使命再出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全国税务系统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落实“九个必须”要求,坚定不移践行“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不断在税收工作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从纳税人缴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扎实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着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好务,为税收事业开新局。
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十九指导组组长郭庆平作点评时指出,税务总局党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抓得紧抓得实。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中,紧扣实际、注重实效,取得了明显的学习成果。下一步,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中之重,把落实落细为民情怀更好地转化为工作成效,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
税务总局其他局领导作了书面发言。与会的部分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了研讨发言。税务总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部分司处级干部代表参加会议。
河北:32项便利化措施为市场主体添活力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和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河北省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32项具体措施,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
4月起,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5月至6月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还推行掌上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银税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吉林:税收相伴企业创新路
一个个项目动工建设,一座座新厂房拔地而起……眼下,在“北国春城”长春,创业创新热潮处处涌动。长春市税务部门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契机,全力打造办税更快、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为企业创新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为更多创客“摆渡”梦想
长春市修正路上,有一幢侧立面镶嵌着帆船模型的小楼,这就是摆渡创新工场。走进大厅,映入眼帘的是一个巨大的锚,摆渡创新工场负责人金哲顺介绍,这寓意着创客们从这里起锚,而“摆渡”要帮助他们驶向成功彼岸。
摆渡创新工场是由民营企业吉林省摆渡创新工场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在2014年开始运营的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作为吉林省首家民营“双创”服务企业,摆渡创新工场为创客提供“零门槛”入驻、“零成本”创业等多种服务,目前已孵化辅导创业企业200余家,其中不乏上市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助力企业孵化的过程中,税务部门主动靠前服务,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我们不是孵化单个企业,而是培育整个新兴产业,构建完整的产业生态。在我们努力的过程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区税务部门给予全力支持,为我们提供税费优惠直达快享、全程辅导、‘税银互动’等多方面服务,为企业营造了优质的‘双创’生态环境。”吉林省摆渡创新工场有限公司运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等一系列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企业孵化器及科创企业的资金压力得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创新热情持续高涨。
从2015年截至目前,摆渡创新工场集团有限公司累计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抗击疫情等税费优惠政策减免380.35万元。得益于税费优惠政策的直达快享,摆渡创新工场在股权投资、产业化等方面对科创企业予以支持,加速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让更多的创业创新者从这里走向全国乃至世界。
“税动力”助企业扬帆远行
“中国医药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我们坚持在创新中传承,让中医药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更大贡献。”吉林省北药药材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晓颖一直有着一个“振兴中医药”的梦想,那就是让中华医药文化插上翅膀、走向世界。
然而,他的中医药推广之路却遇到不小的挑战。公司刚刚开始拓展海外业务,就受到了疫情影响,加上企业人员对国外税收政策不了解,公司在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等国的项目经营遇到很多困难。
为了帮助企业快速掌握境外税收政策,长春市莲花山区税务部门多次实地“把脉”企业发展,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并邀请长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专家服务团队到莲花山,为企业开展政策辅导。
税务部门为企业量身定制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两国的境外税制手册,深度解读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涉税风险防范等内容,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确保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少走弯路、稳步发展。
前不久,北药药材加工有限公司在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的项目终于顺利开展,公晓颖高兴地拨通莲花山区税务部门的电话,与税务干部分享这一喜讯。“有税务部门做后盾,我们就能放心大胆地‘走出去’,传播弘扬中国医药文化。”公晓颖对公司的海外发展充满信心。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源泉,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扩大影响力。”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局长吕徽表示,该局将聚焦市场主体需求,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税动力”,助力企业奋力起锚、扬帆远航。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部党组“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执法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矿产违法问题有所抬头,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矿产执法不严,违法线索核实不认真,没有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该立案不立案、该没收不没收、该移送不移送,存在执法宽松软的问题。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刻汲取青海木里煤矿、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有关问题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的突出问题
 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自由裁量限度内从重处罚,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严格把握工程建设和修复治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界线,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
 加强矿产违法形势分析研判。对一段时期内矿产违法数量多、上升快的地区和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的矿种进行重点关注。提高政治敏锐性,把长江、黄河沿线,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和违法采矿高发区,作为矿产执法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问题突出、易发高发、屡查屡犯的,要划出工作区域报请同级政府开展集中整治。
 加强矿产违法发现和制止。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创新,提高矿产违法发现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在违法采矿高发区、露天矿山布设视频监控、开展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结合各地“山长制”“田长制”,探索将发现、制止矿产违法的职责和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深化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对疑似违法图斑要认真开展实地核查,将矿产卫片多年连续变化图斑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比对历年影像,逐个甄别变化原因,严格判定和处理。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核监督责任,加强内业审核把关,加大实地抽查力度,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
 四、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的问题
 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调研督导、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典型违法问题部将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执法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履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不得作非立案处理,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矿产执法处罚决定,必须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和违法采出矿产品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代替没收;涉嫌犯罪的矿产违法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持刀刃向内,及时纠正有关问题,开展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矿产执法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违法问题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处理。对经制止仍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的,及时抄告水务、电力等部门,由其按照共同责任机制,采取有关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尚未制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入刑标准的地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高级人民法院的沟通,提请明确具体标准,标准出台前暂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最严标准执行移送工作。
 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的“后半篇文章”。认真落实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衔接工作机制,对矿产执法中发现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认真落实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在重大专项、案件查处、移交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执法与督察协作配合。认真落实自然资源督察执法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对矿产执法中发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移送生态环境督察处理。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和业务指导,防止出现执法空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细化内部业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完善内部审批、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审批和监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移交执法机构组织查处,矿产执法发现涉及管理制度和监管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机构。

北京:“预付卡管理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含“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最高罚三万
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尴尬境遇,在就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美甲、洗车等生活服务行业中,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中的“霸王条款”、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关门闭店退费难等问题屡有发生。据市场监管局表示,交通出行、旅游等传统线下经营活动与平台经济相结合,一方面使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风险、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民对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反映突出,急需通过立法解决市民的“痛点难点”。
7日内未用卡拟无条件全部退费
禁不住销售人员死磨硬泡办了美容卡、健身卡,再想退卡以往并不容易,根据此次征集意见,挽救冲动消费的“后悔药”时长可达7天。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并对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同现“霸王条款”最高拟罚3万元
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将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双方对合同理解各执一词,遇上这样的纠纷又该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此外,经营者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赠送实物、增值服务或权益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示赠送部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时限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经营者跑路需一次性返还余额
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就算是店家换人,消费者手头没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负责“接盘”。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应与消费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卡里余额到期可激活可换卡可退费
卡到期,余额没用完,只能作废吗?在余额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卡里只要有余额,就能接着使。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或欺骗性的价格标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作出终身服务、终身免费等不切实际承诺等行为均被禁止。
“预付费”将有存管银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银行接入标准。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未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风险储备金、保证保险、行业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处罚权下放基层、规范“电子眼”执法、整治“重复执法”……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基层单位缺乏执法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电子眼”拍到违法行为,却只记录不告知;一个事项重复处罚,增加群众负担……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执法难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咋解决?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他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电子眼”执法咋规范?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引发舆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重复执法问题咋破解?
 “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小草帽’。”这是群众对一些执法部门权责不清、重复执法现象的形象描述。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这一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说。
 他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既要给予警告,又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此外,针对群众关注的以罚代刑等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我们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张桂龙说。
 当事人合法权利咋保障?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行政处罚流程不规范、处理过程不透明、结果告知不及时等问题,影响执法公信力。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大幅增加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国务院开展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对各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纳,充实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
 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同时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动和引导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比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强了执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

最高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可提出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14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中,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以此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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