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980期
发布时间:
2021-08-02 18:48
本期要点
完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 继续用好两种资源
中共中央政治局30日会议提出,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这一部署不仅是中国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完善相关监管体系、规范相关企业行为的实际举措,也反映了中国继续用好两种资源、推进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
储能超级风口下,谁是下一个阳光电源?
新能源持续火热,接下来的储能板块可能会出现一些阳光电源(300274,股吧)一样一年15倍的超级潜力股。背后的核心逻辑用常识可能更容易理解,新能源已经是公认的长期优质赛道,而光伏储能又是新能源中最确定的超级细分赛道。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最高法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
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28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完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 继续用好两种资源
中共中央政治局30日会议提出,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这一部署不仅是中国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完善相关监管体系、规范相关企业行为的实际举措,也反映了中国继续用好两种资源、推进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
境外上市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的自主选择。无论在哪里上市,上市公司都必须符合上市地和经营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这一前提下,中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这种开放态度不会改变。
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全球经济金融形势的深刻变化,企业发展基于的新模式、新技术层出不穷,对境外上市企业的行业和市场监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切实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顺应形势变化,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范相关企业行为,是促进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发展的应有举措,有利于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更加科学地界定政策执行的范围和标准,更加稳妥地推进监管措施的落地实施。在全球金融市场联系愈加紧密的当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更需要加强监管合作与政策沟通,共同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预期和制度环境。
应当看到,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是在中国坚定推进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步稳蹄疾,境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度日益提升。境外上市是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未来,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中国开放的大门将进一步敞开,同世界各国共享发展机遇,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水平必将稳步提升。
银保监会清理规范信托机构非金融子公司业务 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1”年
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遭到监管关注。
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一是压缩层级。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从事特定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
二是规范业务。一方面,规范信托公司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的新增业务,并对其存量业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清理工作完成前,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三是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今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基于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关于《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对哪些企业的投资?如何规定清理时限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信托公司对以下企业的投资属于《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信托公司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应当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完成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上述企业中有存续基金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投资清理。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可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6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中,提及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管理问题,信托公司与非金融子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非金融子公司层级过多,组织架构复杂,超出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等。
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7月30日,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清理非金融子公司主要还是从清理非标、资金池业务角度出发,因为信托公司大量通过非金融子公司开展业务,脱离了监管范围。
此外,针对该《通知》出台的意义,帅国让表示,其一,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及防控风险;其二,有利于促进信托业改革和深度转型发展;其三,有利于信托业长久稳健发展。
银保监会: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银保监会7月27日召开全系统2021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座谈会,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安排下半年重点任务。
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驻会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李欣然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曹宇主持会议,其他党委委员出席会议。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升专业研究分析水平。持续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发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合力,增强风险预警研判能力。遵循宪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夯实监管数据基础,有效整合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增强数字化监管能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监管联动,持续提升系统监管能力。
会议强调,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持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引领。不断提升“两个责任”落实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重实干、重实绩、重基层的鲜明用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在风险处置一线、重大斗争前线、艰苦吃劲岗位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会议要求,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情况作为政治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继续做好金融支持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等专项清理、整改“三转”不到位等专项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要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反腐,持续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探索建立金融反腐与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机制。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始终保持惩治“四风”高压态势。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坚持查办案件与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一体谋划,扎实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加大监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的协同互动,深入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执纪能力水平。
会议强调,要压实系统和机构各级党委书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各类极端气象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应急应对,科学抗灾救灾,全力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在持久精准
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党委近日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时,再度强调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经过近年来的集中整治,我国金融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系统性风险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当前,我国金融风险趋于收敛,风险总体可控。
不久前发布的经济半年报显示,我国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发生改变。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总体运行稳健,宏观政策工具充足,监管体制比较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经验丰富,金融系统有能力、有信心、有条件战胜各类挑战。
同时,防范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决不能低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所面临的困难和风险挑战,必须居安思危,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下一步,仍然需要在巩固攻坚战取得的重要成果基础上,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稳妥推进各项风险化解任务。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尤其是对民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使其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以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要“精准拆弹”,精准处置重点领域风险。对于重点机构风险要继续有序处置。同时,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稳健性。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还应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如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配套细则,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及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等。
总之,要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未雨绸缪,精准研判,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确保金融风险总体可控、持续收敛。
券商在规范发展中提升竞争力
一年一度的券商评级“大考”成绩日前揭晓。7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AA级券商共15家,A级共35家,BBB级共18家,BB级共16家,B级共5家,CCC级共11家,CC级、C级、D级各1家。
据证监会披露,2021年全行业138家公司中,有35家按规定与其母公司合并评价,因此共103家券商参评。此外,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据记者统计,今年A类券商共有50家,占行业比例49%,比去年增多3家。具体看,获评的A类券商有AA级和A级两类,AA级券商15家,和去年持平;A级券商35家,比去年增加了3家。此外,本次分类结果中仍然没有出现AAA级券商。
获评AA级的公司基本为行业头部券商。具体为安信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兴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和中信证券。
华创证券报告指出,目前评级结果对券商业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股票质押业务,A、B、C类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股质业务占比分别不超过150%、100%、50%;二是场外期权业务,AA级券商可以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A级及以上券商可以申请成为二级交易商;三是融资成本,一般而言,评级越低的券商,发行债券、信贷的融资成本越高;四是创新业务,分类结果及白名单等将作为创新业务试点的主要依据。
据了解,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而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整体状况。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业务活动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因发生重大风险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记者发现,与2020年相比,此次分类结果中有26家券商升级,27家券商降级,相比往年A类评级公司多由大型券商占据,今年多家中小型券商升到A类的阵营中。
“多家中小型券商出现在A类评级中,说明在严监管的背景下和市场竞争中,部分中小型券商能在规范发展中,基于其相对优势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注册制改革和新型业务开展给予了中小型券商发展新机遇。就今年上半年而言,券商投行业务收入呈现“井喷”状态,收入增速最高的多为中小型券商,如华林证券、华宝证券、东莞证券等。此外,东兴证券等则在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方面排名靠前。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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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超级风口下,谁是下一个阳光电源?
新能源持续火热,接下来的储能板块可能会出现一些阳光电源(300274,股吧)一样一年15倍的超级潜力股。背后的核心逻辑用常识可能更容易理解,新能源已经是公认的长期优质赛道,而光伏储能又是新能源中最确定的超级细分赛道。
原因很简单,如果储能不能快速跟上,整个电网就无法接受更多的光伏电上网,就会严重制约整个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光伏储能已经成了整个光伏产业链最主要的短板,于是最近国家出台的光伏电站强制配置20%储能政策成了储能板块爆发的导火线。
公开资料显示,未来10年全球储能的复合年增长将超过60%以上,而中国的增速甚至有机会达到70%。一个行业整体有如此大增速是非常罕见的。
事实上,储能的高景气已经持续了半年多,本人最近通过对储能板块相关企业跟踪研究发现,无论是储能电池还是光伏逆变器与变流器,都已经是严重的供不应求。今年前三个月中国光伏光伏逆变器出口同比增长1.2倍,储能电池的各个环节都出现了供应紧张。
很显然,储能板块是未来所有新能源产业链中增长最确定最具爆发力的细分赛道,可能没有之一。
光伏储能龙头阳光电源一年多时间上涨15倍已经率先作出了表率,接下来储能板块会有更多5倍、10倍潜力股冒出来。在接下来相当长时间内,二级市场只要能看到“储能”二字的股票都有机会大涨。
基于储能行业进入了确定性的长周期高增速,目前及接下来相当长时间内的产能就是印钞机。
因此,标的选择就显得相对比较简单:除了继续长线锁仓阳光电源头部企业外,可以直接找今明二年产能增量最大与股价弹性最好个股。百川股份(002455,股吧)与上能电气就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挖掘出来的,目前它们不到100亿市值的股价,相当于一年前阳光电源启动前的情形。
从公开信息研究发现,百川股份突出看点是目前市场对它巨大的认知差。市场至今还在把它当化工企业看待,而事实是公司即将转型成为锂电池与光伏储能行业最具潜力的企业之一。
公司的业务有三块构成:
一是传统业务精细化工。目前在这个细分领域占市率30%,全国第一。公司已经公告上半年盈利同比大增7倍,虽然这块业务渐入佳境,但它不是本文要看好的主要业务;
二是储能。公司控股32%的“海基储能”是一家定位电网侧储能,全国布局最早、技术水平最先进的储能公司之一。目前产能1GW,年底前有望新增1.5GW产能,预计未来产能会有机快速提升,公司发展将会进入快车道;
三是宁夏30亿投资的锂电池储能项目。这是百川的最大看点,这个项目经过二年的建设,幸运的在光伏与储能行业全面进入爆发期的明年5月前全面投产(部分项目已经提前在今年上半年投产)。
从公开披露的信息了解到,该项目由储能电池、废旧锂电池回收二大部分组成。据业内专家估算,投产后,百川锂电的针状焦、负极、石墨化个别产品的单体产能将进入全国前5,一体化(约占整个电池价值量的40%)项目有望进入行业前列。
产品除了供应百川旗下海基储能外,主要供应锂电池储能企业 。目前已投入项目开始运营,阳光电源等光伏储能企业都是它的客户。预计全面投产后将会形成80亿以上的年收入,这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盈利贡献。这个收入与盈利规模相对于百川目前才60亿市值的股价,它的股价弹性足够的大;
上能电气的突出看点有:
公司专注于大型光伏电站逆变器与变流器业务,而占整个光伏产业链价值20%的光伏变器是整个光伏产业链中竞争格局最好的细分赛道。
公开信息显示,作为一家最近股价翻番后市值还不到100亿的公司,今年新增产能10GW,明年底总产能有机会达到30GW。而市值2300亿的阳光电源去年一年储能的出货量也就35GW。
公开信息显示,上能的逆变器全球市场份额为5% ,在全球列第6,在国内仅次于阳光、华为列第3。远超400亿市值的固德威与300亿市值的锦浪等竞争对手。
公司在今年国内大型电站集采中优势明显,几乎是全面胜出。在第一批“领跑者”中公司明显占优,手持订单大增,大唐、国投及三峡等巨头都是上能的客户。
另外包括李飞在内的公司主要研发团队成员都来自华为,公司拥有完整的产品知识产权,强大的技术是这家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台风影响逐渐消退 煤价仍有支撑
产地煤价继续上涨:截至7 月30 日,据煤炭资源网,秦皇岛港Q5500动力末煤价格报收于942 元/吨,周环比持平,山西大同地区Q5500 报收于904 元/吨,周环比上涨42 元/吨,陕西榆林地区Q5800 指数报收于927 元/吨,较上周上涨52 元/吨,内蒙古鄂尔多斯Q5500 报收于854元/吨,较上周上涨19 元/吨。
重点港口库存小幅上升,江内港口库存下滑。港口方面,据Wind 数据,7 月30 日,重点港口(国投京唐港、秦皇岛港、曹妃甸港)库存为841万吨,环比上升65 万吨。长江口库存为369 万吨,周环比下降14 万吨。
台风影响逐渐消退,煤价仍有支撑。据煤炭资源网,受安全检查影响,榆林地区生产仍未恢复,同时鄂尔多斯地区煤管票缺票导致停产矿井增加,供给处于偏紧状态。需求方面,受台风影响,华东地区日耗略有下降,随着台风影响的消退,气温开始回升,用电负荷有望重回高位,耗煤需求仍有增加的动力,对煤价将形成一定支撑。
鄂尔多斯有望增产缓解供给紧张,但影响整体有限。据发改委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对鄂尔多斯市38 处前期因用地手续不全停产的露天煤矿批复了用地手续,涉及产能6670 万吨/年。目前这部分煤矿已全部复产,正在加快进行剥离作业,预计8 月初即可形成实际产量,达产后日可稳定增加产量20 万吨。据煤炭资源网数据,2020 年动力煤总消费量为32.14 亿吨,则平均日消耗量为893 万吨,增产的20 万吨占比约2.2%,且由于复产矿井为露天矿,所产煤的发热量普遍较低,因此实际的影响或小于测算值。综合来看,供给的释放有望缓解供给紧张,但由于规模较小,预计整体影响有限。
纠正运动式?减碳?,煤炭下游需求稳健。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表示?尽快出台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坚持全国一盘棋,纠正运动式‘减碳’,先立后破,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我们认为后续不会盲目减碳,意味着煤炭下游需求短期不会被盲目限产,行业需求短期无忧。综合来看,行业供给增加有限,需求短期无忧,价格支撑较强。
本周港口、产地焦炭价格平稳:据Wind 数据,截至7 月30 日唐山二级冶金焦报收于2850 元/吨,周环比持平;临汾二级冶金焦价格报收于2420 元/吨,周环比持平。港口方面天津港一级冶金焦价格为2850元/吨,周环比持平。
焦炭供应趋紧,价格有望偏强运行。据焦联资讯,本周部分焦企受环保检查等因素影响生产仍然受限,部分地区焦化企业惜售心理增强。
需求方面,钢厂厂内库存呈下滑趋势,对焦炭仍有一定需求,部分钢厂近期补库积极性有所提高,积极备库。综合来看,近期原料煤价格过高导致焦企生产成本增加,且部分煤种紧缺使焦企生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焦炭供应趋紧,加之下游对焦炭开始积极采购,焦企心态有所转变,对后市持乐观心态,预计短期内焦炭市场或将稳中偏强运行。
港口、产地焦煤价格上涨:据Wind 数据,截至7 月30 日京唐港主焦煤价格为2600 元/吨,周环比上涨150 元/吨。截至7 月30 日澳洲峰景矿硬焦煤价格为238 美元/吨,周环比持平上涨3.5 美元/吨。产地方面,据煤炭资源网,本周CCI 山西低硫周环比上涨187 元/吨,山西高硫上涨97 元/吨,柳林低硫上涨150 元/吨。
焦煤有望持续强势运行。据煤炭资源网,各地安全环保严格执行,煤矿产量仍未恢复至以往高位,焦煤产量继续趋紧。下游方面,随着运输逐渐恢复,焦钢企业焦煤到货情况较前期有所好转,但厂内库存整体处中低位,对原料煤仍有补库需求。综合来看,预计短期内国内炼焦煤市场主流稳中向好运行。
投资建议:目前动力煤价格超预期,且板块估值处于历史底部,我们认为煤价中枢上涨有望推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进而拉动板块估值回升。我们建议关注兖州煤业、潞安环能、山西焦煤、中煤能源、新集能源、陕西煤业。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预期扭转不及预期,库存去化进程慢于预期,煤炭价格大幅下跌,焦化行业环保政策变化。
鸿星尔克的爆红,藏着Z世代消费观的奥义
鸿星尔克的“48小时”
7月21日下午,鸿星尔克官方微博宣布,将通过郑州慈善总会、壹基金紧急捐赠5000万元物资,驰援河南灾区。
起初,在众多登上微博热搜的企业和明星捐款消息里,鸿星尔克的发声并没有引起什么水花。发布后的几个小时里只引来一百多条网友留言评论。
然而7月22日,一条 “娘嘞,感觉你都要倒闭了还捐了这么多。”的微博热评让鸿星尔克彻底走红。话题 #鸿星尔克的微博评论好心酸#随即冲上了微博热搜榜首,产生了10.3亿阅读与17.2万讨论。
有眼尖的网友发现,作为一家企业的官微,鸿星尔克的账号只是普通账号,“感觉你们官微都不舍得开微博会员,却捐了五千万,真的很了不起”,于是乎,截至到23日,鸿星尔克官方账号会员年数被网友续费到了2140年,随即有网友调侃“微博都未必能活那么久”。
“鸿星尔克立志成为百年品牌,不然对不起网友送的会员。”鸿星尔克官方微博如此回应道。
48小时内,鸿星尔克相关话题出现在微博、抖音、百度、头条等各个平台的热搜榜上。
在鸿星尔克话题刷爆全网后,随即一场现象级消费袭来,网友们大规模涌入鸿星尔克电商直播间,超过200万人参与扫货,用下单来表达对“良心国货品牌”鸿星尔克的支持。
23日当天,鸿星尔克销售额同比增长超52倍,仅22和23日两天,鸿星尔克主要直播间销售总额近1.9亿元,截至24日,鸿星尔克淘宝直播间粉丝量已突破千万。
“野性消费”背后,年轻人用钱投票
和过往热搜不一样的是,鸿星尔克在“48小时”后,仍然霸占了各大社交平台的头条,其关键词除了“5000捐赠物资”外多了一个“野性消费”,这场由善心捐赠引发的连锁运动浩浩荡荡延续开来。
人们以简单粗暴的扫货行为表明自己的态度,除了消费数据之外,直播间出现的各种对话梗也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带来一波波消费浪涌。
在鸿星尔克抖音直播间,主播说,大家一定要理性消费,不喜欢的不要买。观众回应,你们捐款那么野性,凭啥要我们理性消费?
鸿星尔克的克制反而更加引发了消费者报复性消费的情绪,直到仓库爆仓,观众们索性表示“货都不用发,发个标牌就行了”“上原材料,我们回去自己缝”“让老板去踩缝纫机”。
强烈情绪中夹杂着的幽默和善意,引发了普遍共鸣,让鸿星尔克的热度居高不下。
这种奇妙消费现象在商业世界的出现,和以往商业逻辑形成了强烈反差,不由得让我们重新去审视,这背后所潜藏的势能和所揭示的方向究竟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波消费浪潮最大的推动者,以及这些积极造梗与热情传播的人群,正是成长于互联网时代的Z时代。在对于鸿星尔克的“报复性消费”中,蕴藏着的这一群体是对于挽救国货的深刻情感,也正是这种情感,让消费浪潮从鸿星尔克延伸至贵人鸟(603555,股吧)、汇源等老牌国货。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鸿星尔克的二度崛起,也可以作为近年来国潮复兴运动中的一个缩影,它是特殊性偶然事件和普遍性必然趋势共同塑造的一个结果。而它的鲜明性与宏大性,进一步验证了Z时代所具备的消费引导力,也必将让商业世界更加深入研究这一群体的不同特质。
Z世代“消费面面观”:个人主张,我买即我在
近年来,国内消费风向最大的转变便是从“性价比至上”的理性消费转向“我买即我在”的感性消费,这背后最大的推动者和代表便是Z时代人群。
以鸿星尔克的报复性消费现象为例,这彻底颠覆了传统的消费逻辑,虽然其本身性价比很高,但Z时代购买的关键并不在此,就是一种爱国情绪抒发的爽感。
这一刻商品的实用性被无限弱化,而品牌附着的情感被无限放大,从大众消费演变为一种价值和意义追逐的行为艺术。
而纵观近年来崛起的新消费品牌,无论是茶颜悦色、拉面说,还是花西子、李子柒等,基本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主张,从而引发了粉丝的广泛共鸣,并以此建立了更加深厚的情感连接,再通过社交网络实现了圈层传播,把自身打造成为一种消费符号。
知顿商学院曾邀请到校果创始人&CEO方文采做《你好,Z世代——聚焦消费新生力》的专题分享。方文采专注于95后及Z时代人群的消费和行为洞察,他认为Z时代消费观念的改变带来了巨大的消费机会。经过多年采访和研究Z时代人群,他发现他们在消费动机上有三大特质:一是为社交,通过消费把圈子“买”出来;二是为人设,消费完成自我塑造;三是为悦己,消费带来爽和幸福。
纵观这三大特质,其中蕴藏着强大的自我表达意愿,以及鲜明的个性属性,这很容易理解,在代际更迭中,剧烈的社会环境变化,经济的快速增长,自然会伴随从功能性消费到个性化消费的转型,这也是全球各国都遵循的市场规律。
对于商家和品牌而言,过去大一统的标准消费时代已一去不再复返,Z时代年轻人们并不在乎你曾经多么辉煌,你市场占有率多么庞大,他们更在意你是否有趣,是否符合他们的价值或者审美需求。
消费话语权的转移让品牌们也不得不放下架子,以更接地气更具人格化的形象出现在Z时代面前,小心翼翼琢磨他们的喜好。
鸿星尔克的意外翻红只是一个开始,在Z时代主宰的消费新时代,一切都会被重新定义。
税 务 TAXATATION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0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1年“两会”期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1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6.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18.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20.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2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2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26.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创新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102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9.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9.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1.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4.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1.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32.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36.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7.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39.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4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4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5.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4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4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4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5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5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激发科研人员研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7.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5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6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61.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6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63.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6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6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6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7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7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7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为助力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做大做强,国家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我国企业加快创新追赶步伐、抢占科技制高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对软件产品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对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对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
7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9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0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0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0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
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28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本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对于现阶段实用艺术作品侵权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依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如何理解与适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进行了准确阐释。与职务发明有关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事关职务科技成果归属,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注重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统一了裁判标准。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突出侵权规模基础事实在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首要地位。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蜜柚果实是否为繁殖材料作为争议焦点,裁判要点围绕繁殖材料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认定的各个环节,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不同情形下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涉案广告语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立足点和标准;同时也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了作为被宣传对象的商品及商标的实际情况,对涉案广告语是否会不正当占用他人商誉的问题作了评述。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品牌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脸识别案怎么审?最高法发文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第八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九条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理者以双方未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基于同一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发生的纠纷,多个受害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自然人死亡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人脸信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实施,居间人多项管理规则得到明确
定义:《管理办法》明确了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合作条件方面,一方面是机构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另一方面是自然人合作条件,要求居间人需要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要求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此外,在居间人禁止条件方面,还规定了有违规违法记录、受到行政监管、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关责任人不能成为期货公司居间人。
居间人行为规范方面明确了居间人的合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二是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三是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四是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五是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六是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在居间合同必备条款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期货公司应当从居间报酬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同时要求居间合同有效期不能超过12个月。
此外,《管理办法》还在期货公司内部管理、居间人自律管理和实施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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