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81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决策部署,更好完成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进一步发挥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双重优势,证监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缺芯”不是“炒芯”的理由
针对汽车芯片市场哄抬炒作、价格高企等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该出手时就出手”,近日对涉嫌哄抬价格的汽车芯片经销企业立案调查。当此之时,“炒芯”者立即“收手”,悬崖勒马,应是明智之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决策部署,更好完成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进一步发挥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双重优势,证监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保障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持续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内控合规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运行有效、监督制衡的现代法人治理架构,公司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总体来看,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治理水平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本次专项治理针对当前行业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健全制度规则体系。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修订或制定股权管理规定、内控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高管办法等规则制度,构建机构监管的“四梁八柱”。二是持续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坚持放管结合,围绕提升机构监管有效性的核心问题,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三是构建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督促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强化股东穿透管理;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三会一层”归位尽责;督促行业机构严格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切实提高内控合规水平。四是逐步健全市场约束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探索建立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执业透明度。
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治理的工作方案,后续将组织开展行业自查、现场检查,切实提升优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形成长效机制,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
证监会完成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证监会于2020年12月11日启动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拟用2年时间,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整改提升3个阶段,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目前,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任务已经结束,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提交了自查报告。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上市公司利用自查契机,系统学习监管规则、全面梳理制度流程、深入排查治理问题,边自查边整改,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规范治理的内生动力;监管部门全程参与、反复督导,实现了近年来第一次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全面摸底,为下一步现场检查、法规制定、学理研究奠定基础。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工作,需要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各方持续推进。在各方努力下,上市公司逐渐成为实践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样板。自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以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应建尽建;上市公司组织架构不断健全,“三会一层”成为标配,部分公司结合实际设立公司治理专职部门,组织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更加顺畅;“三会”运作日益规范,决策流程更加公开透明,会议程序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机制进一步畅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有所增强;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不断增强,现金分红率稳定在30%以上。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值得关注。本次自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亟需整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不规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问题仍有发生;董监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董事会秘书缺乏履职保障;公司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公司股权结构不透明不合规,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够彻底,一些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较弱甚至失去控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分类分阶段”的原则,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强化规范治理的新格局。

监管“以案释法” 处罚力度显著增强
 自7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业内俗称“零容忍”文件,以下简称《意见》)以来,至今已满一个月。期间,证监会对《意见》相关重点任务作出部署安排,并通报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接受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认为,近一个月来,监管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体现了“零容忍”执法的决心,预计下一步还将有强化市场主体信披责任、建设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完善投保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等方面的举措出台。
 密集通报处罚案例
 持续释放“零容忍”信号
 据记者梳理,一个月以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多次通报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7月9日,证监会对《意见》相关重点任务作出部署安排,并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工作要求。同日,证监会通报了2020年以来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活动的查处情况,其中,作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案件行政处罚176件,罚没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操纵市场犯罪案件线索41起、内幕交易123起。
 7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7月16日,证监会表示,已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16起重大典型案件。
 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操纵案调查进展。同日,证监会还通报了首批适用新证券法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情况,3张罚单(拟)罚没金额均超千万元。
 从地方证监局来看,7月28日,深圳证监局表示,对私募机构前海汇能两名主要负责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是其首次在私募领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近期,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无论是对机构还是个人都予以更严格的监管。”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体现了监管层对违法行为“零容忍”,通过惩治影响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达到净化投资环境的作用,有助于提升市场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这一个月里,证券监管部门延续了‘零容忍’的监管态势,从严从快从重惩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新特点而言,包括落实新证券法中提出的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对“关键少数”的严惩。
 朱奕奕认为,监管层通报严打违法行为的案例,有利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主体产生震慑,明确释放“零容忍”监管信号,使市场参与主体落实信披义务、履行勤勉尽责的责任,并且也有利于引导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合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强化债市统一执法
 未来多方面政策值得期待
 近日,证监会对永煤控股和康得新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披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引发市场关注。其中,康得集团及其实控人钟玉合计被处罚90万元,永煤控股及其相关负责人合计被处罚530万元。
 《意见》提出,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
 实际上,早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规定,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
 “统一执法以来,证监会已经查处了不少案件,永煤集团、华晨集团、康得新是近期影响较大的债市信披违法案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债券发行条件进一步优化,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在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大势下,证监会查处的债券市场违法案件会不断增加。
 对于后续还有哪些“零容忍”监管政策或举措值得期待,朱奕奕表示,预计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出台落实市场主体信披义务、建立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政策和举措。此外,在各部门协同合作方面,预计还会出台相关政策和举措,聚焦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和全方位立体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陈雳认为,下一步,预计监管层的处罚重点还将放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上,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内幕交易等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证监会:分类分阶段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
中国证监会昨日表示,已经完成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工作,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提交了自查报告。证监会将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证监会于2020年12月11日启动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拟用2年时间,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整改提升三个阶段,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目前,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任务已经结束,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提交了自查报告。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上市公司利用自查契机,系统学习监管规则、全面梳理制度流程、深入排查治理问题,边自查边整改,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规范治理的内生动力;监管部门全程参与、反复督导,实现了近年来第一次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全面摸底,为下一步现场检查、法规制定、学理研究奠定基础。
 证监会表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工作,需要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各方持续推进。在各方努力下,上市公司逐渐成为实践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样板。自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以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应建尽建;上市公司组织架构不断健全,“三会一层”成为标配,部分公司结合实际设立公司治理专职部门,组织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更加顺畅;“三会”运作日益规范,决策流程更加公开透明,会议程序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机制进一步畅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有所增强;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不断增强,现金分红率稳定在30%以上。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值得关注。本次自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急需整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不规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问题仍有发生;董监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董事会秘书缺乏履职保障;公司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公司股权结构不透明不合规,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够彻底,一些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较弱甚至失去控制。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分类分阶段”的原则,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强化规范治理的新格局。
构建机构监管的“四梁八柱” 健全市场约束体系
中国证监会昨日起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治理的工作方案,后续将组织开展行业自查、现场检查,切实提升优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形成长效机制,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
 证监会表示,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决策部署,更好完成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进一步发挥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双重优势而进行的部署。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保障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持续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内控合规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运行有效、监督制衡的现代法人治理架构,公司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证监会强调,总体来看,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治理水平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本次专项治理针对当前行业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重点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健全制度规则体系。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修订或制定股权管理规定、内控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高管办法等规则制度,构建机构监管的“四梁八柱”。二是持续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坚持放管结合,围绕提升机构监管有效性的核心问题,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三是构建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督促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强化股东穿透管理;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三会一层”归位尽责;督促行业机构严格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切实提高内控合规水平。四是逐步健全市场约束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探索建立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执业透明度。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表示,行业机构必须切实把公司治理的落脚点放在端正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上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优势,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让有效的公司治理成为基业长青的重要保障。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厘清股东资质,规范股东行为,做到股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监管部门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股东穿透管理,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监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全链条问责,发现一起,从严处罚一起,绝不姑息。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缺芯”不是“炒芯”的理由
针对汽车芯片市场哄抬炒作、价格高企等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该出手时就出手”,近日对涉嫌哄抬价格的汽车芯片经销企业立案调查。当此之时,“炒芯”者立即“收手”,悬崖勒马,应是明智之举。
 “芯片荒”困扰汽车市场已有时日,今年甚至有多家车企因“缺芯”而停产或减产。伴随“缺芯”的是“物以芯为贵”——与去年上半年相比,目前汽车芯片价格普遍上涨10倍到20倍,而且依然“一芯难求”。有车企负责人坦言:“抢芯”已成为一种常态。这一态势如不扭转,必将对庞大的汽车产业带来不利影响。
 是谁在推高芯片价格?有人说,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供应不足,价格自然上涨,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但事实恐怕没有如此简单。有业内人士透露,与去年上半年相比,芯片厂商的涨价幅度大多在20%至60%,而到了部分经销商手里,则同比猛增10倍20倍,涨幅不可谓不惊人。两相对比来看,推动“天价芯片”的因素固然少不了“缺芯”,但更多是一些经销商囤积居奇、漫天要价的“炒芯”。
 部分经销商恶意涨价,引发市场价格混乱,加剧市场恐慌情绪。汽车企业无奈选择大量囤货扫货,提高芯片库存,以抵御未来风险,进一步加剧“缺芯”的困境,导致恶性循环。在一些人眼中,“炒芯”似乎是“缺芯”的必然产物,但是当更多拿不到芯片的汽车企业扛不住,停产了甚至倒闭了,最终伤害的又是谁?“蒜你狠”变成“蒜你惨”的例子就在眼前。
 “缺芯”不是“炒芯”的理由。遏制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监管层决不会手软。与此同时,患难见真情,患难见人心,患难见诚信。希望所有经营者加强自律,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宜家被罚敲响警钟:别拿“净醛”当噱头,“环保”应该“真保”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对空气质量的关注也在不断上涨,这给以“空气净化”为卖点的产品带来了巨大市场。如大家熟知的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墙布、空气净化窗帘等等。而有关类似产品的广告宣传,也充斥着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
其中,由于甲醛的危害性众所周知,因此除甲醛(净醛),又是此类产品中一个最重要卖点。但这些产品广告宣传有多少是“真实有效”,又有多少是“以偏概全”,甚至“夸大其词”,值得商榷。以此次宜家被罚的“GUNRID 古恩里德”窗帘产品为例,其被处罚的原因,就在于该广告未清晰标明部分关键信息,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在被罚之后,8月3日,宜家也针对此事发表了官方致歉声明。
从其官方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关键点。第一,《致歉》声明指出,“GUNRID 古恩里德”窗帘产品广告宣传中所提及的空气净化功能是在限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特定目标污染物进行检测而得到的净化结果,在实际生活环境条件下净化效果可能会因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同。
简单说,其产品宣传的“空气净化”结果是“实验室实验结果”,而非“实际使用结果”。这个结果得出需要一些限定、特定的条件,理论上也可以理解为,这些实验室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基本很难达到。而实验室“净化效果”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也“微乎其微”。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模拟失重环境下,人可以在空中“飞”起来。但在现实生活中,人却只能“摔下来”。而在密闭空间高浓度的甲醛环境下,一些产品可能有部分净化效果。但在开放的房子里,浓度相对较低的甲醛环境下,其净化作用可能就聊胜于无,可能并无实质效果。当广告传达的信息,却可能让人们误以为其在现实条件下,也有实验室效果,从而误导消费者,这是其被罚的原因。第二,《致歉》声明表示,“我们(宜家)对相关广告宣传中未能清晰标明“空气净化是基于限定条件的实验结果”这一疏忽深表歉意。
“宜家”不是“独家”,“净醛广告”早已随处可见
宜家能在最近众多微博热搜话题中,成功“抢”得一席之地。有两个原因。
一是作为家居龙头企业,其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是否会在其它品牌同样存在。另一个则是近年来相关空气净化、净醛产品由于事关消费者家居健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而家装家居产品作为甲醛的主要来源,以“甲醛”为切入点一直是众多品牌主打的产品卖点,并且从“无醛”产品一直进化到如今的“净醛”产品,如净醛地板、净醛木板,净醛泥、净醛漆等广告近来来不断进入消费者的视线。
以大热的“净醛板”为例,就有欧派的净醛抗菌爱芯板、好莱客(603898,股吧)的“原态净醛板”、 兔宝宝(002043,股吧)的“除醛抗菌家居板”等等。说法虽然略有不同,但这些产品的主要宣传卖点之一,就是能够通过板材净化空气。
比如今年4月,定制家居品牌欧派衣柜其发布了第二代无醛添加——净醛抗菌爱芯板,就表示,基材实现0醛添加的同时,自带净醛功效,可以充分发挥板材在空间中占比高、用量大的优势,强效、持久地净化空气中的甲醛,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家居空间中的“醛害”。
“净醛”不该是噱头,“环保”应该是“真保”
由于甲醛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去甲醛”产品既有极大的商业价值,也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尤其随着国家即将发布两项人造板新国标,中国家居市场将迎来最高环保等级ENF级(无醛添加级),将给家居行业环保的健康升级打开新的市场空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
作为行业龙头企业,在这种时候不应该将“净醛”当作噱头,误导消费者。而是应该将“环保技术”变成消费者的“真保产品”,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众所周知,我们日常讨论的“甲醛、去甲醛”等问题,实际上市针对一个生态系统而言,而非某个单一变量决定。
比方说,衡量一个房间的甲醛是否超标,它不由某一款家具决定,而是跟整个方面的各种硬软装相关,脱离了这个环境,讨论就变得毫无意义。
再比方说,在封闭的空间内,在很高浓度下的甲醛环境中,某些产品确实有净化甲醛的作用。但是,甲醛不仅拥有广泛存在的特点,还拥有持续释放的特点(可能长达3-15年),且其释放跟室内温度湿度又有关联,在开窗和不开窗的条件下,室内甲醛的含量又不相同。
这种种不同的特定环境下,这些所谓的“净醛”产品真的能让消费者“一劳永逸”安享空气健康吗?恐怕不尽然。而“言过其实”的广告背后,则可能会让消费者“信以为真”,从而放松警惕,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不仅伤害了消费者,同时也在侵蚀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也会让一些品牌受损。
导致这种“多输”局面的发生,主要原因是企业不自律。次要原因是相关信息不对称,造成消费者盲目焦虑、行业恶性内卷(如夸大虚假宣传抢用户)有关。
要改变这种状况。唯有消弭信息差,只有当用户越了解真相(如甲醛的来源、危害、各种不同产品去甲醛的真实效果等等),就能越做出理性判断,也会让整个环境变好。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行业监管要加严,打击制造焦虑和虚假宣传的信息。
其次,品牌要自律,尤其是龙头企业,要发挥自身的标杆作用,杜绝虚假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也避免“虚假内卷”。
唯有这样,方能让行业竞争走向正轨,品牌宣传不致于走歪。消费者得到的不是“心理安慰”,而是真正的有效的产品。尽管它可能还不那么完美,但这也给品牌突破,留下了更大的空间。
毕竟当潮水退去,消费者终会看见,到底谁在裸泳。
字节跳动教育板块大规模裁员近九成 教育业务将调整方向

 8月5日,一张“字节教育板块全部裁掉、全体员工原地失业”的截图传播至社交圈,对此,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多位行业人士交叉求证,字节跳动教育板块确实发生大规模裁员,但并非全部裁掉,主要涉及清北网校和瓜瓜龙部分员工,大致比例约九成。
 另一位接近字节跳动教育板块的人士透露称,被裁员工主要担任审核、教研、教师、销售等岗位,给予N+2补偿,留下了总部管理层以及产品设计部门员工,此次裁员之后,字节跳动教育板块将调整方向,继续教育业务,清北网校与瓜瓜龙业务目前暂不会直接关停,将调整方向布局其他创新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清北网校主要提供K12双师大班课,瓜瓜龙主要服务3~8岁儿童,均属于近期教育政策监管范围内。2020年10月29日,字节跳动发布全新教育品牌“大力教育”,承接字节跳动所有教育产品及业务,原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林出任大力教育CEO。字节跳动创始人张一鸣表示:“我们对教育行业的探索还在早期阶段。大力教育的品牌独立只是一个开始,我们对教育事业会长期有耐心。”此前陈林也在字节跳动内部分享中谈及对教育业务的思考,并表示公司看好教育业务的价值和前景,每年都将在该领域持续巨额投入,未来三年,不考虑盈利。
 7月下旬,包括新东方、好未来、高途、作业帮、掌门一对一等含有学科类培训的在线教育平台纷纷传出裁员消息。7月29日,掌门创始人张翼也在其朋友圈发文回应称:“根据国家新的教育政策的引导,现有业务将根据政策引导更好更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加大素质教育的投入,不得已送别一些业务的伙伴,也在寻求更多素质教育方面的人才加入,以符合社会的期许。”7月30日晚上,高途集团创始人陈向东发布内部信,确定了裁员一事,但并未公布具体裁员人数与比例。他在信中称:2021年,面临巨大的外部变化,如果不做出大的变化,公司处境就会异常艰难,现金消耗就会吞噬整个公司,公司就会再次走向“死掉”。
 拉勾招聘数据研究院数据显示,从近1年在线教育行业的职位发布指数来看,在线教育行业的人才需求经历了比较大的波动。自2021年5月起,人才需求开始断崖式下跌,下跌趋势持续至今。拉钩研究院发现,在线教育行业中,今年处于“已离职,可快速到岗”的用户比例高达98.5%,而互联网全行业的此状态占比仅为63.2%。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八、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扛牢政治责任 深化巡视巡察 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行稳致远

近日,全国税务系统巡视巡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以及全国巡视工作会议、中央单位巡视工作调研座谈会精神,总结税务系统巡视巡察工作,部署下步重点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军出席会议并强调,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扛牢抓实巡视巡察主体责任,切实把巡视巡察制度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效能,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行稳致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税务部门新的更大贡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吴海英作了讲话。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姚来英主持会议。
 王军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总局党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自觉把巡视巡察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和实施税务总局党委统一领导,省、市两级税务局党委分级负责的“一级巡视、两级巡察”税务巡视巡察工作体制,自上而下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更加自觉坚定、巡视巡察主体责任更加扛牢抓实、巡视巡察政治监督作用更加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更加深实显效、巡视巡察工作基础更加扎实牢固,有力保障了重大税收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为纵深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支撑。
 王军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巡视工作新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查找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坚持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有力保障政治机关建设走深走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有力保障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落地见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力保障税收服务国家治理更显成效;坚持紧盯权力责任、落实从严要求,有力保障干部队伍砥砺奋进;坚持找准结合点、把握着力点,有力保障巡视巡察作用更好发挥,不断推动巡视巡察在守正创新中提质增效,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王军强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务系统巡视巡察工作,要全面落实巡视工作方针,以“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任务,紧紧围绕税务部门职能职责和重点工作,持续完善“政治巡视定方向、联动贯通聚合力、有形有效全覆盖、闭环管理促发展”的工作格局。要强化理论武装,不断提升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党委新要求,不断增强做好巡视巡察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要推进联动贯通,增强政治监督合力,积极探索税务系统纵向各层级、横向各部门整合监督力量、共享监督成果的实现形式。要压实主体责任,提高全覆盖质量,紧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政治机关建设、党史学习教育、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监督。要抓好巡视整改,深化拓展成果运用,切实加强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特别是要在对照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上取得更大成效。要夯实工作基础,持续加强组织保障,扎实推进巡视巡察工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吴海英指出,近年来,税务总局党委坚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守政治巡视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巡视巡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税务系统各级党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赵乐际同志在中央单位巡视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提出的“五个着力”要求,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探索“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不断增强“不敢”的震慑、“不能”的约束、“不想”的自觉,持续推进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巡视巡察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税务系统各级纪检机构要聚焦协助职责、监督专责,加强巡视巡察前的情况通报,使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心中有数”;加强巡视巡察后的问题线索处置,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推动提升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的质效,积极营造“两个责任”同向发力的良好局面。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上海、安徽、福建、湖北、四川5个省市税务局党委作了交流发言。税务总局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党建工作局(巡视工作办公室)全体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省、市、县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党建部门(巡察工作办公室)全体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重庆:“报退合一”留抵退税即时享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最新数据显示,从今年5月到7月征期结束,重庆有575户次企业通过增值税“报退合一”功能申请留抵退税31.7亿元,占同期所有户次的65.6%,留抵退税申请效率显著提高。
 据了解,增值税“报退合一”是《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54条措施之一。今年5月,重庆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推出增值税“报退合一”功能,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系统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即时提醒,纳税人可立即申请退税,系统直接跳转申请页面,简化并确保优惠政策即时享。
 “申请留抵退税条件较多,计算方式也比较复杂。现在申报系统自动判断提醒,符合条件立马申请退税,非常便捷。”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詹鸿宇最近使用了增值税“报退合一”新功能,公司很快收到494万元的退税款。
 重庆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包刚表示,增值税“报退合一”是聚焦精细服务、推行智能办税的重要举措。重庆市税务部门将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在申报登录、退税提醒、税费缴纳方面持续推出创新服务措施,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提高纳税人涉税体验感,让市场主体更快更便捷享受税惠政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起草过程中,国家药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专题讨论,广泛听取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法律和技术专家等的意见、建议。《办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细化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落实主体责任;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提高监管效率。
《办法》共7章66条,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生产许可程序。明确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强化告知承诺后的监管措施,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分类原则,突出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应当具备的特殊生产条件。细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审核审批程序,对因生产许可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符合要求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为企业减负增效。
二是细化明确化妆品生产管理要求。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并细化留样管理、自查要求以及整改、停产、报告等义务。细化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从业资格及具体职责。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的条件和义务。同时,从化妆品命名、儿童化妆品特别标注、标签瑕疵认定等方面细化标签管理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虚假宣传、违法宣称等的要求。
三是细化明确化妆品经营管理要求。完善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贮存及运输相关记录制度等规定。明确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的义务。结合监管实际细化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举办者的审查、报告、检查、违法行为制止等责任,强调平台对涉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
四是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内容,明确国家药监局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要点和判定原则;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要求,并细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的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履行自查和召回义务。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等。

央行正推动《跨境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制定
近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发表署名文章《移动支付助力民生改善》,文章透露,“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推动《跨境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制定,针对跨境支付中的主要风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其中突出的风险包括: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洗钱和资金非法流动风险、备付金管理风险、逃避个人结售汇限制的风险、国际收支的申报管理监测风险以及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风险。遵守国外市场监管要求,规避政策风险。”
2020年,人民银行发布的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就有《跨境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计划。
2021年3月,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28部门研究制定了《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其中提及,制定发布《跨境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完善跨境支付服务相关监管制度。
由于历史发展及市场需求影响,目前许多境外机构为中国跨境卖家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其中涉及诸多的合规问题,如资金、数据、资质等问题,如何在不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了监管部门“头疼”的问题。
与此同时,在疫情全球肆虐的背景下,疫情防控得当的中国跨境电商顺势崛起,并且有诸多政策加持。2020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202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在此背景下,跨境支付合规要求也加速了《跨境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而跨境支付也正在经历强监管的洗礼。
此前,2019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该文下发之后,支付机构的跨境外汇业务试点终于“转正”,与此同时,在监管鼓励下,银行也开始迈入跨境收款的服务队列当中。
近期发布的,将于2021年9月1日执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跨境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所针对的诸多风险,待文件落地之后,将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今年年初,监管已经向部分机构下发《跨境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外国公司在华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合规问题、跨境人民币断直连等问题进行监管。明确跨境支付服务中的服务主体管理、业务管理、客户权益与信息安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权责。

 

浙江高院:强化“四力” 有效打击虚假诉讼
近年来,司法机关出台了多个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司法文件和制度性规定,其中,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两高两部”又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于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各地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仍然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进一步提升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的效果,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四力”建设,提升实际效果。
 一、提升理念认识,进一步增强打击虚假诉讼的动力
 一是从法理上分析,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予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是司法审判中的毒瘤,严重侵害司法秩序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样,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侵害的法益包含有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但从一定意义上讲,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比,虚假诉讼罪更加恶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更多体现的是对司法裁判的消极、被动态度,而虚假诉讼犯罪则是主动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具有更强的主观恶性。从犯罪的主观恶意程度上考量,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
 二是从现实需要考虑,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是缓解人案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客观需求。实践中,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剧了人案矛盾。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人案矛盾十分突出,其中有些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到办案质量和效果。因此,要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提升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认识水平,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使法院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真正的矛盾纠纷上去,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治理。
 三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打击虚假诉讼是促进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还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应当从思想根源上着手,加强公民道德自律意识,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诉讼观念。具体体制机制方面,可以参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成功经验,探索将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将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曝光,对其参与诉讼、执业等行为资格进行适当限制,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二、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助力
 防患于未然是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有效路径。
 一是在立案环节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强化风险提示效果。包括在立案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对当事人主动推送典型案例,及时告知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特别是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信息途径,主动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在起诉时即了解虚假诉讼的后果,使其不敢提起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还可以要求原告填写涉诉情况及虚假诉讼惩戒记录情况,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涉诉、涉执行情况,相关信息随卷移送业务庭,便于办案法官警惕虚假诉讼行为。在案件审理环节,办案法官应提升主动防范虚假诉讼的意识,提升自身司法素质和审查判断能力。
 二是完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在当前人案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在大量民商事案件中识别出虚假诉讼,十分考验法官的智慧。经调研座谈发现,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破产等案件是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多发的重点领域。人民法院应当对这些重点领域予以关注,加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向技术要生产力,对重点领域的民商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民事判决,形成“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裁判监督”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
 三、内外兼修,构建民事制裁与刑事打击的合力
 一是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打击虚假诉讼。针对当前虚假诉讼民事制裁不力的现状,人民法院要用足用好民事制裁手段,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在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并不予受理。对于已经进入审判和执行程序的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虚假诉讼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拘留等,并参考虚假诉讼标的额大小和行为造成的后果,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对于虚假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律师费等合理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探索将其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员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是畅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渠道,形成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因为民事和刑事证据标准不统一等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内部往往对具体案件中虚假诉讼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移送公安机关的部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未能获得刑事立案和被定罪处罚。据初步统计,2016年至201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有655件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但最终被定罪处罚的仅有137件。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要完善内部审查机制,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研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上述程序审查把关后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承办法官应当将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事实的民商事案件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还要加强沟通联络,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协作,增进对虚假诉讼罪适用标准的共识,依法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三是依法运用刑罚手段,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虚假诉讼犯罪,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要综合分析案情,依法确定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贪污罪等何种罪名;对于存在多个共同犯罪人的,要准确判断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及刑罚;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以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四、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传导打击虚假诉讼的压力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不愿管、不想管、放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当进一步落实法官办案主体责任,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院、庭长的把关管理作用,督促审判人员认真履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职责,对于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要及时提醒审判人员做好应对、查处工作。要探索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与法官审判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法官员额退出、惩戒、激励等机制相衔接,对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处理。
 另外,各级人民法院还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强大声势,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等形式,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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