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92期


 本期要点
深化新三板改革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市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夯实改革制度基础,证监会现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三件规章以及相关的十一件规范性文件;同时,为做好制度衔接,进一步丰富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工具,配套修改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两件规章,制定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两件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意见和碳达峰行动方案解读
10 月24 日,新华社公开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 月26日,国务院进一步印发《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税收缓缴”彰显政策温度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虽然仅是“缓缴”,但这“缓一缓”的意义非同寻常,将为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机。
最高法: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一份意见,人民法院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依法妥善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深化新三板改革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市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夯实改革制度基础,证监会现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三件规章以及相关的十一件规范性文件;同时,为做好制度衔接,进一步丰富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工具,配套修改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两件规章,制定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两件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于2021年9月3日、9月17日分别就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相关规则的制定思路、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有高度共识,同时从操作执行、条文表述等方面提出了部分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对于有利于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合理建议,已全部吸收采纳。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连同北京证券交易所配套制定的自律规则,共同构建起一套能够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和成长阶段相符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则体系,充分体现错位、包容、灵活、普惠的市场特点。从规则体系看,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相互衔接,分别就主要制度安排、信息披露内容和自律管理要求作出规范。从规则内容看,涵盖了发行融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从规则特点看,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交易所的主体责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基础上,充分授权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自律规则。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坚持错位发展、突出特色,统筹抓好各项制度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好北京证券交易所“龙头”撬动作用,不断强化与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的制度联动,激发市场整体活力,努力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将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证监会就《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作了修订,形成《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修订15处,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二是名称修订。将其中“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改为“转板”。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五是对相关条文的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讲话精神,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3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的看,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主要修订内容基本认可。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3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运行机制,形成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明确和完善有关监管安排。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通过。三是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安排。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确其仅适用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兼职和回避规定等。此外,还对相关条文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支持和指导北京证券交易所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发挥自律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下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企业上市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升,但仍存在篇幅冗长、针对性不足、合规性信息过多、投资决策作用偏弱、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对于帮助投资者更好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提升市场各方对注册制改革的认知和评价,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措施。
 《指导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基本原则。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坚持综合施策,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撰写与编制高质量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确保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各中介机构应当归位尽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招股说明书撰写与编制工作。在撰写招股说明书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减少合规性信息和冗余信息,紧密结合发行人自身特点进行披露,并注重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三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引导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相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加强审核引导、完善制度规则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四是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意见和碳达峰行动方案解读
10 月24 日,新华社公开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 月26日,国务院进一步印发《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中央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文件先后出台。
 一、政策体系与文件定位
 我国碳达峰碳中和采用“1+N”政策体系,《意见》和《方案》为其中纲领性文件。
 《意见》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是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行的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覆盖碳达峰、碳中和两个阶段,是管总管长远的顶层设计,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中发挥统领作用。
 《方案》是碳达峰阶段的总体部署,是“N”中为首的政策文件。《方案》
 在目标、原则、方向等方面与《意见》保持有机衔接的同时,更加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相关指标和任务更加细化、实化、具体化。
 “N”中具体细分领域政策文件将陆续出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根据《方案》
 部署,进一步制定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以及具体行业的碳达峰实施方案,各地区也将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
 二、《意见》作出“双碳”总体部署
 《意见》总体体现出全面绿色转型、有序安全降碳、强化责任落地三方面特征。全面绿色转型即是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碳排放和碳吸收两手抓、生产与生活两手抓、能源需求侧与供给侧两手抓,多措并举,系统减排。有序安全降碳,对内要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稳住存量,拓展增量,防止过度反应;对外要“统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斗争与合作……坚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强化责任落地即实行党政同责,加快立法、完善监测、加强监管。
 从主要目标看,2025、2030 年无变化,首提“到2060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明确了碳中和阶段的量化要求,预示着碳达峰之后能源结构调整将进一步加速。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020 年为15.9%(初步核算数),2025 年目标为20%,“十四五”年均增长0.82个百分点;2030 年目标为25%,“十五五”年均增长1 个百分点;2060 年目标为80%,2030 至2060 年间年均增长1.83 个百分点。能源结构调整呈加速趋势。
 从减排范围看,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将逐步纳入管控。今年4月中法德领导人视频峰会上,我国提出已决定接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加强氢氟碳化物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后续政策多关注氢氟碳化物,主要对应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等产品的生产过程。本次文件提出“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考虑到甲烷是最主要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政策重点或转向甲烷,其主要对应煤炭开采过程瓦斯排放、垃圾填埋气、牧场堆肥等领域,或将进一步部署减排工作。
 从减排举措来看,工业为重,节约为先。行文顺序上,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工业部门减排)、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能源部门减排)、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部门减排)、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建筑领域减排)依次展开。我们结合排放量和减排难易度分析认为,该顺序或反映了未来着力减排的优先序,即工业、能源、交通、建筑。文中延续了“节能是最大的减碳”思路,要求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走向碳中和系列:顶层文件落地彰显政策定力
   近期监管层密集释放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信息,包括:(1)10 月2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2)23 日央行副行长刘桂平在外滩金融峰会上强调了人民银行的绿色金融功能以及当前的主要工作内容;(3)2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味着“1+N”政策体系中最关键的一环已经形成;(4)2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何立峰在人民日报撰文,阐述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义与要求。综合以上多方面的信息,有几点值得关注:
 《意见》相比“十四五规划”提出新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是关键。《意见》明确了“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和2025、2030、2060 三个阶段分别需要达成的目标,其中短期目标(2025)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多了“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和“森林蓄积量达到180 亿立方米”,少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此外,这也是2060 年目标首次以量化形式呈现——“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
 相比供给侧改革,“双碳”目标涉及更大量行业,需要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在此背景下,《意见》在行业相关限制方面落实落细,态度鲜明:(1)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2)去产能“回头看”:钢铁、煤炭;(3)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4)出台产能控制政策:煤电、石化、煤化工;(5)未纳入产业规划的,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不得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6)合理控制产能规模:煤制油气。
 相较顶层设计,行业层面上的规划更加严格。以《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为例,其中提到要“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对比《意见》中的表述“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来说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策机制的完善叠加金融支持共同保障“双碳”推进:(1)参与主体方面,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国企也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2)金融工具方面,涉及碳减排工具、绿色信贷、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绿色债券等。央行副行长刘桂平在此基础上还提出要有序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不断强化碳市场功能,以及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同以共同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传统高碳行业的转型等目标;(3)完善财税价格政策,涉及政府采购、税收优惠、差别化电价;(4)市场化机制如碳交易。
 选择在当下出台“双碳”顶层文件,意味着中长期的减排目标与短期的保供并不矛盾,价格波动不会使政策失去定力。一方面,虽然“双碳”目标功在长远,但产业规划、政策配套、金融工具等都要求顶层文件及早落地,短期的供需错配并没有对政策节奏形成太大冲击,另一方面,近期多地限电限产,影响经济增速,但煤炭保供稳价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多处煤炭坑口销售价格已有降低,标志着宏观层面上的价格调控行之有效。

全国碳市场满百日 CCER可抵5%配额影响几何
能源交易所的公告显示,截至10月22日,全国碳市场共运行6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911.06万吨,累计成交金额8.63亿元。挂牌协议交易最高成交价61.07元/吨、最低成交价41.00元/吨,成交均价约45元/吨。
 据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张希良此前测算,目前中国全经济尺度的边际减排成本大概是7美元。碳市场若要发挥有效作用,碳价应该大于或等于每吨7美元。换算下来,目前碳价已经高于这个水平。
 然而,对比坚挺的交易价格,碳交易量却持续萎缩。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发现,全国碳市场首日成交410万吨后,交易量持续走低,连续多日无大宗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庞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全国碳市场活跃度普遍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市场主体相对单一,只有电力行业参与碳市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和航空等高耗能行业还未参与。二是当前碳配额的发放较为宽松,企业缺乏紧迫感。三是尚未接近履约周期截止时间,控排企业存在观望情绪。
 业内认为,随着首个履约周期截止时间的迫近,第四季度全国碳市场有望进入交易活跃期。
 专家建议适当收紧配额
 发电行业是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
 启动初期,全国碳市场只在发电行业20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测算,纳入首批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我国碳市场一经启动就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其中,配额是碳市场的核心环节之一。
 根据《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配额总量的公式为: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张达对第一财经称,由于我国电力、热力等能源市场尚在改革进程中,碳价无法完全通过市场从生产端传导到消费端。为了体现消费者的减排责任,释放消费端的减排潜力,全国碳市场目前不仅纳入了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碳排放,也纳入了电热使用产生的间接碳排放。
 可以发现,配额的松紧程度、发放方式直接决定了碳市场的活跃程度以及碳价水平。因此,配额是否会进行调整,成为当下碳市场关心的焦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占明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国际上主流的碳配额分配方式有三种: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拍卖法。其中,基准线法是以行业平均排放效率为基准线,对排放技术先进的企业更有利。相反,历史强度法更照顾历史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而他们很可能就是过去技术水平落后于行业平均的企业。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都基于政府免费分配的原则,而拍卖法的不同在于,初始的排放权归政府所有,企业只有通过市场上的有偿购买行为才能获得碳排放权,政府则可统筹拍卖收益用于绿色发展。当前,中国主要采取的是基准线法,少数地区试点了历史强度法。
 陈占明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采取任何一种配额分配方式,只要搭建起一个有效的碳市场,都不会影响总量控制的效果和市场效率,企业可以通过自发的交易实现有效的减排。但是,政府必须做好两点:一是配合总量的配额设计。过高的总量配额会导致市场的闲置,过低的配额则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成本负担。二是降低交易成本。无论交易量是高是低,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初始的固定成本投入。如果交易量过低,平摊下来交易成本就会相对高。因此要通过政策鼓励,提升交易的活跃程度。
 张达表示,之所以目前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总量没有采取一个固定值,而是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设定,形成具有一定灵活性的总量,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当前,我国经济仍处于中高速发展时期,区域和行业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阶段特征和电力市场化条件,决定了全国碳市场在初期总体上是一个基于强度的碳市场,实质上是一个多行业的可交易碳排放绩效基准,兼具碳税和补贴两种政策激励效果。
 张达认为,“十四五”期间,全国碳市场建设应力争实现对八个重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全覆盖,按“严控增量”的原则,设定全国碳市场配额总量和确定行业碳排放基准,积极发挥全国碳市场建设在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中的作用。“十五五”期间,应进一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参与程度和覆盖企业数量,按“稳中有降”的原则,设定全国碳市场配额总量和确定行业碳排放基准,逐步扩大配额有偿分配比例,进一步提高全国碳市场建设在双碳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
 CCER可抵5%,冲击几何
 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于今年1月1日启动,到今年12月31日截止。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需要完成一系列工作,包括数据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等。
 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明确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期,控排企业可使用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清缴。根据规定,用于配额清缴抵消的CCER,应同时满足两个要求:一是抵消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二是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约一个月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庞军表示,上述政策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刺激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是,CCER可能会对全国碳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由于目前CCER的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企业势必会降低购买碳排放权的意愿,从而影响碳价和碳交易量。值得注意的是,自2017年3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已暂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CCER均为2017年3月前产生的减排量。
 既然CCER和碳市场都是服务于同一个碳中和目标,为何要予以区分对待,设定5%的抵消限制?庞军解释,碳市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设定合理的碳配额总量来削减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并利用市场机制将碳排放的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升级等方式,逐步降低碳排放。虽然CCER从另一个角度实现了整体降碳,但是CCER的引入相当于增加了碳配额供给总量,从而改变了碳配额供求关系;CCER抵消比例过大将会对碳市场价格及碳减排效果产生较大影响,这就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初衷。因此,CCER只能作为碳市场的一种有益补充,并严格限制其抵消比例。
 张达认为,虽然CCER可抵消清缴相当于提供了额外的碳配额,但这种冲击是相对可控的。一方面,目前规定抵消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比重不高。另一方面,碳配额的供给主要取决于基准线的划定,未来有可调整的空间。
 针对后期碳市场的发展问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日前表示,目前全国碳市场增加交易主体、扩大交易范围的各项举措都在推进中。其中,有色冶炼、水泥、钢铁等行业都有望在明年底前纳入全国碳市场。同时,机构投资者入市也在加快推进中。

二手房全交易流程即将系统性规范 现公开征意见
收取中介费后,中介到底应该提供怎样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果买卖双方自行交易,该去哪里网签协议?市住建委近日发布的《市住建委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对二手房的全交易流程进行系统性规范。新规现公开征求意见,从今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对房源信息真实性的把控上,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经纪机构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时,应查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并将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录入网签系统进行匹配核验,凡通过核验的方可网签服务合同并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对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信息,经纪机构应向买受人明示;对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或已办理查封登记等被依法限制转让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
 在网签环节中,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凡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应认真核对买卖双方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凡买卖双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经核对信息有误的,不得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买卖双方需对买受人、房价款及房价款交付等重要信息进行修改的,该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买卖双方应持已签署的协议和相关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退还已交付的房价款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收回已签署的协议并销毁,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信息,买卖双方再重新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此外,对于买卖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网签协议。
税  务  TAXATATION    
“税收缓缴”彰显政策温度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虽然仅是“缓缴”,但这“缓一缓”的意义非同寻常,将为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机。
 今年初,我国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特别突出强化对小微企业、制造业的扶持,实施增值税、所得税减免等政策,预计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将超过7000亿元。此次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在已有多项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新的缓税措施,目的就在于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更好应对当前困境。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步恢复,但不可回避的是,广大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仍面临较大困难,尤其大宗商品价格高位运行、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等对企业影响较大。助力企业减轻负担、应对挑战,成为当务之急,必须施以援手。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政策措施必须做到精准有效。当前,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难以一再采用降低税率、减免税收等方式减税降负。在此情况下,缓税成为一项重要且有效的措施,既能让企业很好地“缓一口气”、更好应对市场考验,又不会大幅增加收支矛盾。
 实际上,自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先后实施多项缓税政策。同时,在其他领域也采取了一系列“缓一缓”的支持政策。比如,金融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了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社保方面,对一些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这类政策大多有一定的实施期限,而且仅是“缓缴”,但对很多现金流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在困难面前,企业亟需“扶一把”才能活下去、才能更好发展,“缓缴”政策让企业能够缓口气,在严峻市场考验中减负前行。
 好政策关键在落实。中小微企业财会力量较为薄弱,且对政策往往难以全面及时掌握,如何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加强缓税政策宣介、解读和辅导,确保企业知晓。同时,要简化办理流程、加快办理进度,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享。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点对点”帮助企业及时享受优惠,这类做法值得推广和深化。


青岛:打造全国首个“V税云”平台 税务部门与房企实时共享数据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与青岛万科房地产集团公司联合打造的“V税云”土地增值税清算智能平台上线,这意味着,全国首个“税企智连”实时共享数据平台开始运行。经过3年的迭代升级,V税通实现了“直连—互连—智连”的跨越发展,在数据赋能下,税收治理效能得到有力提升。 
 据了解,该平台运行后,青岛万科房地产集团公司根据税务部门的清算审核意见,在初始运行当天就完成了青岛市市北区万科未来城项目5212.43万元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同时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万科紫台项目4233.83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前需要三个多月才能完成,我们与税务部门实现‘税企智连’后,7天时间就能全部办理完成,税务互联网的效率太高了。”一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胡刚评价称。 
 胡刚进一步表示,“税企智连”数据通道打通后,税企双方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企业的财税信息与税务部门可实时共享。比如,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不用再准备成箱的资料了,税务局只需在网上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发票、结算进行批量比对审核就行了,比以往逐项审核发票真实性的效率至少提高了九成,大大节约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实现了青岛市土地增值税的快速清算。此外,“税企智连”为企业提供的实时信息,对企业完善风险内控体系也非常关键。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不仅复杂,而且难度大,税收流失和税务执法风险并存。”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刘冬表示,为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改革行稳致远,一方面,税务部门强化与纳税人、缴费人实现“税企智连”的信息共享、合作共赢;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开放创新,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机制,有效强化了社会监督。 
 市北区税务局副局长尹建伟表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建设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税务”方面的要求,税务部门顺应当前企业数据智能应用平台发展趋势,提升了大数据应用效能,减少了纳税人发票明细资料、财务报表、销售明细等资料提报工作量,为精准高效地完成清算审核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了智慧税务的精细服务,大大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增强了风险治理能力。 
 今年以来,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立项清算项目19个,较去年增加17个,入库税款3.8亿元,是2020年全年的24.3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专业化、公正性、透明度得到有效提升,“科技+共治”创新“税务互联网”的基层实践效果明显。 
 记者还了解到,“税企智连”还能让购房者能尽快拿到房产证。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作为首个与房地产企业实时共享数据的税务部门,在全国率先通过“发票过桥系统”完成房源与发票关联,批量开具电子发票,可真正实现“交房即办证”的梦想。据介绍,青岛万科房地产集团公司有90%以上的商品房实现了“交房即办证”。 
 “过去买房,交房是交房,交税是交税,办证是办证,现在交钥匙的同时就能拿到房产证,好几个事一块办了。”万科未来城小区的王女士向记者表示。 
相关人士表示,税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改委、人防办、房地产企业等诸多部门大数据的高度融合是实现“交房即办证”的前提,从前端电子发票批量快速开具,到积极联动审批、测绘、验收、契税完税、产证办理等多个环节的无缝对接,通过“智连”,让数据多走网路,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少跑马路,实现流程最简、时间最短、一次完成的一站式服务。
 
贵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努力实现六个创新

 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主要内容和落实情况。
 据介绍,《方案》全面秉承《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机衔接贵州“1234”总体思路,努力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六个创新。
 《方案》明确,要牢牢把握贵州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优势,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实现从信息化到数字化,再到数智化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同时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为此,贵州省建立省、市、县三级税收大数据共享机制,由贵州省大数据管理局统筹规划建设涉税涉费数据区,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实体化、制度化运作。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各地税务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涉税涉费数据共享考核评价,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增强数据共享范围、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为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方案》明确由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动态更新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和《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充分体现了贵州利用大数据优势有序推进数据共享、持续加强部门协作的改革思想,目前已形成2021年版‘两个清单’,明确业务协同事项31项、涉及部门20余个,涉及税费数据226个表单2592个数据项、涉及部门50个。”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常玉华介绍。
 《方案》从税收管理权限、组织收入原则、税费法规体系、执法协同、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优化税收执法提出了新要求,从规范税收政策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等方面对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了新标准。一方面,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组织领导,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依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稳步推进地方税费法规政策“立改废释”,加强地方税费特别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地方税费征管提供统一标准。同时,优化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周延峰介绍:“贵州省已推出多项措施优化税收执法方式。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开展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对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处罚事项,通过‘网上办’的方式便利纳税人缴费人;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十项税务行政处罚实施‘首违不罚’,营造宽松营商环境;落实好‘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推动跨区域执法协作,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突出个性化精确执法,运用税收大数据,以‘信用+风险’为基础,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减少对守信纳税人的干扰。”
 《方案》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紧盯群众办事堵点、难点、痛点,紧扣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一网通办、一证通办、一窗通办、跨省通办”要求,以“减流程、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间、降成本、优服务”为突破口,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积极构建“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持续打造税务领域“贵人服务”品牌,力争实现服务效率最高、管理最规范、市场最具活力、综合成本最佳,助推贵州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四级调研员韩秀梅介绍:“我们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建成了‘网上办为主、自助办为辅、智慧办税大厅兜底’的办税缴费服务体系,并推进容缺办理和‘最多跑一次’,切实改善办税缴费体验。同时,持续开展领导干部‘访千企、听民意、办实事’活动和‘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解决涉税问题,运用‘税务信用云’帮助中小企业融资,2021年1月至9月帮助3.72万户纳税人凭借纳税信用获得无抵押无担保贷款101.82亿元,积极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方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配套机制,支持税务部门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等逃避税行为加大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对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营造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据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计划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失信人,将联合多部门实施限制高消费等惩戒。
 《方案》对深化部门协作、推进社会协同、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税务系统将积极争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尽快建立运转顺畅、协同高效的横向联动机制,构建精诚共治的新格局。
 “目前,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人民银行等建立了联动执法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推动警税实体化、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税务、自然资源、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地方税费征管。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周延峰介绍,“税务部门还将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对‘走出去’纳税人的政策辅导,帮助他们防范境外税收风险。”
 此外,《方案》从优化征管资源有效配置、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改进提升绩效考评等方面对各级税务局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贵州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市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健全跨部门改革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绩效考核等事项,为改革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周延峰表示,贵州省税务系统将把贯彻落实《意见》及《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抓,落实落细改革任务,谋实谋新改革措施,从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矛盾集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领域改起,全力打赢打好改革攻坚战。

美最低企业税提案出炉 亿万富翁税也在路上
  当地时间周二,美国3位民主党参议员公布了对大公司征收15%最低企业税的提案细节。民主党希望该税种为庞大的支出计划提供资金。
 上述提案由美国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和安格斯·金及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罗恩·怀登提出。提案要求向股东报告利润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至少缴纳15%的所得税,即使他们有资格获得大量税收减免。
 根据提案,最低企业税将只适用于连续3年公开报告每年利润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但提案保留了对研发、清洁能源和住房税收抵税的灵活性。
 “在公平纳税方面,最赚钱的公司往往是最严重的违规者,它们常常有创纪录的利润收入,但几乎不缴税,提案将有助于解决大企业逃税漏税问题。”怀登表示。
 民主党人计划将其作为提高常规企业所得税的替代方案,这一最低税率将适用于美国约200家在常规企业税制度下税率不够高的公司,能够在10年内使政府增加数千亿美元的税收。今年3月,白宫曾呼吁对公司征收15%的最低企业税,当时的利润门槛定为20亿美元。
 目前,这份提案尚未获得参议院和众议院领导人的正式批准,但沃伦表示,该计划已经获得白宫和财政部的认可。
 除最低企业税外,美国还在计划征收亿万富翁税。当地时间周三,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罗恩·怀登发表声明披露了针对超富裕人群未实现资本利得进行征税的计划,并称其为亿万富翁税。这项税种的纳税门槛为连续3年持有资产超过10亿美元或年收入超过1亿美元,税基人口大约为700人,外界预计这将产生数千亿美元的税款。
 具体征税细节方面,富翁可以选择分5年缴纳税款,同时超级富豪们还能指定价值最高10亿美元的股票作为“不可交易资产”,从而保护企业家实际控制企业的能力。
 “征收亿万富翁税是一个历史性事件,可以恢复税法的公平性,并为美国家庭投资提供资金。”怀登认为。
 不过,怀登的计划或许会引起争议。目前,众议院民主党人仍对该提案犹豫不决,部分富豪则早已表达了不满。
 亿万富翁税与参议员沃伦、桑德斯此前提出的富人税有着巨大区别。前者仅针对未实现资本利得征税,后者的征税基础为富裕人群的全部财产。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一份意见,人民法院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依法妥善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法将出台反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发挥“红绿灯”作用,明确司法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意见提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这份意见从工作要求、公正司法、提升效能、深化改革四个方面,就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20条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同时强调,加强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扎实推进信息技术与知识产权审判融合促进,提升信息化水平。
钟政声:全力追捕“漏网之鱼”,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重要战役!
开展追捕“漏网之鱼”行动,是常态化扫黑除恶开局之年“十件实事”中的第一件实事。今年4月以来,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闻令而动、强力推进,打造突击队、打好协作战、打出组合拳,形成了强大的追逃声势,取得了较大进展。
涉黑恶犯罪在逃人员必须一网打尽、除恶务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拿出缉拿“漏网之鱼”的有力举措,力争年底前境内逃犯全部缉拿归案、境外逃犯到案率大幅提升,带动攻克一批大要案件,在这场常态化扫黑除恶的重要战役中,务求取得全胜。
一、充分认识追捕“漏网之鱼”行动重大现实意义
追捕“漏网之鱼”行动是今年常态化扫黑除恶“十件实事”的第一件实事。如果涉黑涉恶逃犯不能及时抓捕归案,必将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影响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局之年总体成效。追捕“漏网之鱼”行动重要、意义重大。
——追捕“漏网之鱼”是常态化开局之年的重要战役。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严打高压下,在逃人员的藏匿空间被极大压缩,追捕到案和主动投案的人员持续增加,但剩下尚未归案人员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追捕“漏网之鱼”成效是检验常态化扫黑除恶开局之年意志是否坚决、行动是否有力的重要标志,务必提振精神、集中精锐,持续释放“只要一人在逃,追逃就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实现对“漏网之鱼”应追尽追。
——追捕“漏网之鱼”是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举措。“漏网之鱼”相当部分是涉黑涉恶组织的主犯、骨干成员,即使潜逃后群众仍心有余悸,担心其卷土重来。这些在逃人员一日不归案,人民群众就一日不得安宁。要通过开展追捕“漏网之鱼”行动,把逃犯悉数缉拿归案,防止黑恶势力再祸害百姓,给老百姓吃下“定心丸”,让人民群众安心安居安业。
——追捕“漏网之鱼”是牵引“十件实事”的重要抓手。“漏网之鱼”有的因“保护伞”通风报信脱逃,有的“身居要职”掌握大量犯罪信息,有的出逃前转移隐匿大量黑钱,有的出逃后非法垄断行业领域的利益链条尚未完全斩断、理清,造成相关企业经营艰难。要通过开展追捕“漏网之鱼”行动,带动要案办理、打伞破网、打财断血、行业治理等深入推进,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二、准确评估前期追捕“漏网之鱼”进展成效
各级公安机关把追捕“漏网之鱼”行动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全力以赴将“漏网之鱼”追捕到案,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680名目标逃犯,已抓获577名,到案率84.9%,其中境内目标逃犯已抓获554名,到案率97.4%。
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追捕“漏网之鱼”行动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地区不平衡,一些省份到案率达100%,个别省份到案率还不高。二是内外不平衡,境内逃犯到案率较高,而境外逃犯到案率低。这些“漏网之鱼”未缉拿归案,既有新冠疫情的客观因素,也有认识高度、工作力度不到位等主观因素。务必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自觉,坚决克服厌战思想、松懈情绪,抓紧今年最后的两个多月时间,穷尽一切办法,努力将目标逃犯追捕归案。
三、力争完成追捕“漏网之鱼”行动目标任务
开展追捕“漏网之鱼”行动,主要目标就是要把在逃人员一网打尽、除恶务尽,带动今年常态化扫黑除恶“十件实事”任务全面完成。
——应追尽追。紧盯目标逃犯清单,继续加大集中抓捕行动力度,确保到年底前境内逃犯和A级通缉令逃犯全部抓捕归案,境外逃犯到案率大幅提升。各地要继续深挖彻查,将畏罪潜逃、暂未列入公安部追逃目标的涉案人员,一同纳入追捕范围,做到不留后患。
——突破大案。有的黑恶组织主犯出逃,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进展。要通过抓捕一批大要案件在逃人员,获取关键证据、重大线索,推动案件尽快突破,办成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打伞断财。在逃人员中有的是与“保护伞”交往勾连的关键人物,有的是组织团伙中掌管财物的重要成员。要通过追捕“漏网之鱼”到案,“拔出萝卜带出泥”,再深挖一批“保护伞”,再收缴一批转移隐匿的赃款黑财,彻底摧毁黑恶势力关系网和经济基础,真正实现“打伞破网断根、打财断血绝后”。
——净化风气。不少在逃人员长期盘踞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经济秩序、社会风气。要通过追捕“漏网之鱼”到案,树立法治权威,补齐社会治理短板弱项,真正起到缉捕一人、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净化一方的良好效果。
四、尽快推出追捕“漏网之鱼”行动的有力有效举措
追捕“漏网之鱼”行动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决定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能否深入推进的关键,务必要创新举措、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全胜。
——全力缉捕归案。下好追逃先手棋,继续落实“一逃一档”工作机制,对出逃人员再起底、再核实,逐案开展研判,深入挖掘线索。打好追逃信息战,充分运用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数据资源,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千方百计查找“蛛丝马迹”,提高追逃效能。组建追逃专业队,实行“一逃一专班”,抽调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办案人员,周密制定追逃方案,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境外追逃工作,积极通过国际执法合作追捕外逃人员。
——依法加快办案。进一步树牢法治意识,在追逃的同时依法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力争逃犯到案后顺利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察取证,加快办案进度。审判机关要充实专业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效,尽可能减少因犯罪分子外逃给案件办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加强“一案三查”,把黑伞黑财依法扫除干净。
——健全防逃机制。强化提前管控,及时调整、落实管控措施,不让犯罪分子望风而逃。堵住外逃漏洞,严厉打击偷渡活动,坚决将涉案人员管控在国门之内。加大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转移赃款行为力度,使黑财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在境外“找得到、追得回”。
五、强化追捕“漏网之鱼”行动的组织保障
追捕“漏网之鱼”行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增强工作紧迫感,强化责任担当,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最大战果。
——加强组织领导。全国扫黑办、公安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实时调度追逃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追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办案单位要全面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按“挂账督捕”要求,确保如期完成追逃任务。
——加强协作配合。在情报线索上,将在逃案犯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集中研判。在境外缉拿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境外在逃案犯确保顺利遣返引渡。在案件侦办上,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落实好同步立案、联合办案、信息反馈等措施,确保打深打透。
——强化宣传发动。大力宣传“两高两部”九月份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踊跃检举揭发。各省级政法单位也要集中发布一批通缉令、公开曝光一批逃犯信息和境外藏匿地、大力宣传一批典型案例,迫使负案在逃的主动投案、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逃犯居住地、户籍地有关部门要向逃犯亲友宣讲法律政策,开展教育规劝,提高劝投归案率。
——加强督导督办。将追捕“漏网之鱼”作为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实地调度、指导约谈等方式,推动各地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对追逃进展缓慢的重点地区,通过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督导推动,必要时派出特派督导组督导。各省级扫黑办也要加大督导督办工作力度,推动各地追捕“漏网之鱼”行动取得新突破。
——加强考核奖惩。将追捕“漏网之鱼”作为平安建设和扫黑除恶考评的重要指标,对战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进一步激励先进,鼓舞士气;对追逃不力的,通报约谈、督促整改,对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公安部:毫不放松深化肃清流毒影响 加大力度推进查纠整改工作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全国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赵克志26日主持召开公安部党委(扩大)会暨全国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听取部属6个局级单位推进查纠整改、肃清流毒影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查纠整改环节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毫不放松深化肃清流毒影响,加大力度推进查纠整改工作,不断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会议指出,近期部党委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暨全国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任会议,专门召开部直属机关警示教育大会,连续听取直属单位推进查纠整改、肃清流毒影响工作汇报,按照中央政法委会议部署和中央政法机关督导一组要求,持续深化肃清流毒影响工作,积极推动查纠整改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新的阶段性成效。谈心谈话、自查自纠、线索核查都有了新进展,部属单位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刻,肃清流毒影响进一步深化,查摆问题进一步深入,应予充分肯定。同时也要清醒看到,与党中央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工作还有差距、还不平衡,必须以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坚定的意志、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查纠整改环节各项工作,着力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
会议强调,要切实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认识。今天我们进一步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既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殷殷嘱托,又为我们深化教育整顿指明了努力方向。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训词精神,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进一步强化查纠整改各项措施,从现在开始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在肃清孙力军等人流毒影响的同时重点开展第二轮谈心谈话和多轮次自查自纠,重点查摆个人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努力推动队伍教育整顿取得更大实效,切实使部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得到一次净化洗礼、在政治上得到一次淬炼磨砺、在党性上得到一次全面升华。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自查核查工作。目前查纠整改已经到了攻坚阶段,部机关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在前期查摆问题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严格对照党纪党规、对照警纪警规,进一步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抓住政策窗口期,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讲清问题。各单位党委和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发现不了问题可能就是最大的问题,进一步扛起政治责任,加强组织推动,深入进行系统全面的问题排查和“政治体检”。要建立完善问题线索统计、管理、流转等制度,推进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切实发挥好震慑倒逼作用。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谈心谈话、自查自纠力度。各直属单位党委要迅速组织开展新一轮谈心谈话、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深入的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准确理解宽严政策,打消思想顾虑,放下思想包袱,尽快利用政策窗口期主动向组织说明涉及孙力军等人的问题,说清自身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必要时可组建工作专班开展重点谈心谈话。要严肃认真开展新一轮自查自纠,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入查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的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以及在公安执法、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肃清流毒影响,全面开展整治整改。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力度。要严肃查处参与孙力军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和人身依附的人员,做到除恶务尽、不留后患,决不能让“两面人”“两面派”蒙混过关。对孙力军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要进一步加强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动真碰硬,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查办质效,切实强化宽严政策的效力、激发自查自纠的内力、增强组织查处的威力。对自查自纠阶段主动说明、如实讲清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处理;对躲躲闪闪、遮遮掩掩、拒不交代、对抗组织调查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压实政治责任,确保查纠整改不走过场、安全稳定不出问题。各直属单位党委和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政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拧紧责任链条,确保查纠整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查纠整改走过场、搞形式、无实效的,要责令回头补课、重新返工。要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坚持统筹兼顾,忠实履职尽责,一手抓好查纠整改工作的推进,一手抓好维护安全稳定措施的落实,以确保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的实绩检验教育整顿成效,努力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到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显现,影响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意见》强调,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要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积极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要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向工业园区、开发区、自贸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延伸,支持电商平台优化在线咨询、受理、调解等制度,拓展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要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衔接联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投诉与调解对接、诉调对接、仲调对接等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协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创新,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加强工作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精品案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最高法发布意见 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10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生态兴则文明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开创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共20条,对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提出全方位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意见》指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国际影响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的总目标,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环境司法深度融合,不断深化国际环境司法交流。
第二部分强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民生福祉观,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妥当处理各类环境民事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涉环境影响评价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二是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依法审理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案件,推动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妥善处理涉城市改造、垃圾分类、生态景观建设等相关纠纷。三是服务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等违法犯罪,依法审理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案件。加大对传统民居、古村落、古建筑的司法保护力度,助力打造“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
第三部分强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整体系统观,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强化生态系统综合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违法犯罪,妥善处理涉休耕轮作、退耕还林还湿、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保护山林、河湖、草原、湿地、沙漠和海洋生态环境。二是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三是助力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严格按照长江保护法划定的干流和重要支流范围,加大对禁渔工作的司法保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妥善处理渔民转移安置、转产转业引发的纠纷。四是助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依法保护黄河源头、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中下游三角洲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促进黄河污染治理和水土保持水平同步提升。五是保障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推动构建与区域定位不符的资源开发利用退出机制。保障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民俗文化一体化保护。六是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依法审理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保护相关案件,加大对生态极度脆弱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第四部分强调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观,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的指示精神,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自然资源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依法审理各类自然资源权属案件,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服务构建统一自然资源交易市场。二是加大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环境、水生态等违法犯罪,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等司法监督,妥善处理涉水权交易纠纷。将水资源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区域重大战略。三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益的法律属性,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助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加大对重点区域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落实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四是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实施依法监管,依法审理相关企业改制、整合、破产案件,完善退出机制。加大绿色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助力绿色发展。
第五部分强调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意见》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精神,着眼于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自身发展,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统一涉自然资源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构建类型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健全审判程序和实体规则。二是加强专门化制度机制建设。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强化跨部门联动治理,完善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构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三是深化国际环境司法交流。携手各国加强全球环境危机的司法应对。共同构建环境司法案例、司法经验多元化共享平台,建立常态化国际环境司法交流互访机制,促进相互借鉴和共享。四是锻造素质过硬审判队伍。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提升队伍政治领悟力、政治判断力、政治执行力,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坚守清正廉洁底线,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发展阶段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下大力气推动绿色发展,努力引领世界发展潮流。”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着力推动国际司法合作,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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