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96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将归并整合为182件,数量压缩60%,这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30年来的首次全面整合修订。现就整合涉及证监会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合并后制定规则6件、修改17件、废止4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煤炭供需紧张缓解 煤价回归理性
 展望明年,我们认为随着新冠疫情对全球供应链的影响边际减弱,我国出口增速或将回落,叠加钢铁建材下游地产需求偏弱,我们预计明年煤炭需求增速回落。供给方面,我们认为随着产能加速投放,以及进口改善,明年煤炭供给有望进一步优化。综合来看,我们认为2022年煤炭供需有望明显改善,煤价中枢或回落至合理区间。
大数据“领跑” 我国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多措并举把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切实惠企利民。

最高检: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主持召开最高检检委会会议,审议讨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易懂、管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实落地,中国证监会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展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将归并整合为182件,数量压缩60%,这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30年来的首次全面整合修订。现就整合涉及证监会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合并后制定规则6件、修改17件、废止4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初步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整套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体来看,现行法规涉及领域广泛、数量众多,上市公司监管各方面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制供给取得阶段性成果。随着规则数量增加和上市公司监管实践的发展变化,优化规则体系、完善规则内容及精简规则数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次法规整合,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助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由于证监会部门规章及以上层级规则层次较为分明,本次整合范围为上市公司监管领域规范性文件及以下层级的监管法规,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一体行动”,涉及规则体系多、数量大。在整合思路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把握“搭好体系框架,避免内容大改”原则,聚焦构建科学简明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在整合后继续适用。在具体方法上,注重强化持续监管与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等业务领域的有机联系,注重强化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规则的功能互补和沪深交易所之间市场规则的协调一致。
 整合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体系化繁为简。业务分类包含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监管职责四大类;在层次上,证监会层面构建基础规则、监管指引、规则适用意见3个层次,交易所层面构建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内容更为规范合理。在“避免实体内容大修大改”的前提下,优化上下位规则关系,尽量“找平”沪深交易所规则的章节体例并维持两所规则内容上的合理差异,技术上合并同一事项规则、修改废止不符合实践或存在矛盾的规则,统一文字表述和格式体例。三是数量显著减少。整合后证监会规则94件,沪深交易所规则88件,更为简明、清晰、友好。
 本次规则整合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合并监管事项相同但分散各处的规则,并修改过时、重复、矛盾之处,形成统一、明确的专项规则。如《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数项规范性文件合并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规则》;规范境内分拆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和规范境外分拆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并为《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为基础,吸纳《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等数项涉及资金往来、对外担保规定的相关内容,合并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分门别类整合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则。
 二是修改现行规则中与实践不相适应、与新发布规则或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并统一规范文字表述。如删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中“股票被暂停上市”的表述,原因是退市新规实施后不再有“暂停上市”阶段;“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修改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中“拟购买资产”修改为“标的资产”,令其可适用于换股吸收合并情形,增强法规实用性。《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调整为规范的法律文件,名称修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第26号编报规则》)按上位法新规进行更新,援引的《证券法》第193条修改为第197条,援引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章修改为第五章,考虑到《证券法》已有规定,删除《第26号编报规则》关于定期报告范围的规定。
 三是归纳总结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同的做法,提升形成规则。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依据新《证券法》增加股东违规买入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规定。结合前期监管实践,《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适用主体和破产重整事项,增加不得变更、豁免承诺的三种情形,包括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重组业绩承诺和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四是废止前期出台的暂时性规定、阶段性安排以及与现行规则矛盾的规则。如《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阶段性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其具体要求已在监管实践和其他规则中予以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较早,与后续出台的新规则和实践做法存在矛盾。
 五是对于修订不久或使用效果良好的部分规则,本次不修改内容,仅做编号等处理,便于市场查找使用。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等为近两年新修订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在实践中适用情况良好,对其仅重新命名编号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内容保持不变。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并在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强化平台企业金融监管 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穿透性监管
  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在财经年会2022上表示,要加强和完善平台企业金融监管,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业务的穿透性监管,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
 王信称,要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努力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全面清理整顿互联网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明确要求其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所有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消除监管套利。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业务的穿透性监管,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
 在他看来,央行要保持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更好地维护低收入群体利益。举措之一便是趋利避害,加强和完善平台企业金融监管。
 其他相关措施还包括健全存款保险机制,多措并举,防范并化解问题金融机构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坚持“房住不炒”理念,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加强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加快完善住房金融政策体系,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探索并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不断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 吸纳有关完善独董制度相关内容
 11月26日,证监会就整合涉及证监会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合并后制定规则6件、修改17件、废止4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在《独立董事规则》起草情况说明中表示,现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等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解决:
 一是统一编排和改写。在《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其二《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北交所包容性强 内部分化初现
   首尾企业市值相差135倍。截至11月19日收盘,北交所市值最高的公司是贝特瑞,总市值为810.59亿元,市值最低的公司是殷图网联,总市值为6.10亿元,首尾相差135倍。上市公司市值平均数为33.28亿元,中位数为14.77亿元。
 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分化明显。81家首发上市的企业在规模和盈利能力上也差异明显。2020年营业收入最多的公司是银泰生物,为62.25亿元,最少的公司是诺思兰德,为0.41亿元,81家公司平均数为6.03亿元,中位数为3.22亿元。2020年归母净利润最多的上市公司是贝特瑞,为4.95亿元,最少的公司是诺思兰德,亏损了0.25亿元,81家公司平均数为0.69亿元,中位数为0.49亿元。2021年第三季度末,销售毛利率最高的公司是三元基因,为81.24%,最低的公司是德众汽车,为8.24%,81家公司的平均数为37.05%,中位数为34.04%。2021年第三季度末,净资产收益率(加权)最高的公司是吉林碳谷,为36.54%,其中有两家企业由于亏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81家公司的平均数为9.05%,中位数为8.97%。
 “中型”、“民营”、“工业”和“江苏”的企业数量最多。
 北交所首批上市的81家企业中,共有41家中型企业,22家小型企业,18家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是北交所上市企业主体。新安洁拥有员工13648名,是北交所员工数量最多的公司,驱动力仅拥有62名员工,是北交所员工数量最少的公司,81家公司的员工数量平均数是791人,中位数是409人。在企业性质方面,81家上市公司中有1家中央国有企业,1家外资企业,3家公众企业,7家地方国有企业,69家民营企业。在行业分类方面(Wind行业分类),81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0家医疗保健公司,22家信息技术公司,3家日常消费公司,9家可选消费公司,2家公用事业公司,25家工业公司,10家材料公司。
 风险提示:疫情影响超预期;行业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政策进展不及预期;中美贸易战持续升级;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低于预期;国内外经济形势持续恶化风险;国内外市场系统性风险。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煤炭供需紧张缓解 煤价回归理性
  展望明年,我们认为随着新冠疫情对全球供应链的影响边际减弱,我国出口增速或将回落,叠加钢铁建材下游地产需求偏弱,我们预计明年煤炭需求增速回落。供给方面,我们认为随着产能加速投放,以及进口改善,明年煤炭供给有望进一步优化。综合来看,我们认为2022年煤炭供需有望明显改善,煤价中枢或回落至合理区间。
 煤炭需求增速回落。中金宏观组预计2022年实际GDP增速约为+5.3%,较今年回落。电力组预计明年煤电同比增速回落至+3.0%左右。考虑到煤电需求增速回落,以及地产处于下行周期,拖累钢铁建材耗煤增长,我们预计明年商品煤消费量小幅增长,增速回落。
 煤炭供给改善。1-10月全国原煤产量32.97亿吨,同比+4.0%。随着今年下半年以来的增产保供政策陆续奏效,煤炭新增产能加速释放,我们认为明年原煤产量有望进一步增加。1-10月煤炭累计进口2.57亿吨,同比+1.9%。我们认为煤炭进口有望改善,但在进口煤成本抬升下,进口量难有大幅增加。
 短期看煤价或仍保持相对高位,预计明年逐渐回归理性。随着耗煤旺季来临,叠加今年可能是“双拉尼娜年”,偏冷概率较高,我们认为下游电厂耗煤或将走强。但另一方面,钢铁、水泥产量下行则减缓煤炭需求增长节奏。而随着各项增产保供政策奏效,煤炭产量有望进一步增加。我们认为今冬明春煤炭供需格局有望改善,预计煤价有进一步回落的可能,但短期内可能仍高于往年同期水平。展望2022年,在煤电增速或将回落及钢铁、水泥等行业耗煤需求增长可能偏弱的背景下,我们认为煤价有望回归理性。
 焦煤价格中枢回落。展望2022年,我们认为建筑用钢需求偏弱,而制造业用钢需求仍有望保持高位,但考虑到地产处于下行周期的影响,钢厂盈利存在下行压力,焦煤价格难有上行动力。此外,考虑到2022年焦煤进口有望适度改善,我们认为明年焦煤供需有望逐步走向均衡,预计焦煤价格中枢将较今年有所回落。
 煤炭供给超预期释放,需求超预期下滑,煤价超预期下跌。

中药配方颗粒进入“备案制”时代:行业迎新规,企业速布局

 本月,中药配方颗粒结束20多年的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备案制。与此同时,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销售场所,是继试点工作结束后的又一重磅文件。
  工信部数据显示,2019年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规模约503亿元,2020年约533亿元。随着试点工作结束,新政不断出台,竞争环境开始发生变化,将有更多企业入局。数据显示,全国各地已有近80家企业在此前获得中药配方颗粒试点资质。业内预计,未来行业市场规模或超千亿级。
  配方颗粒试点结束,新政推动行业快速发展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提取浓缩制成的、供中医临床配方用的颗粒。上世纪90年代初,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最早研发出单味配方颗粒。2001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此后,广东一方制药厂、江阴天江制药厂、广东三九药业、四川新绿色药业、北京康仁堂药业和培力(南宁)药业6家企业成为国家级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2015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拟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生产限制放开后,除上述6家国家级试点企业外,全国各省市备案的试点企业超过60家,在临床中投入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类型达到700种。
  今年2月,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确定自今年11月1日结束试点工作,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施备案管理。自此,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又向省级试点企业以外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而且允许企业备案后跨省销售。随着配方颗粒对传统中药饮片加速替代,业界判断会形成千亿规模市场,这也吸引了更多企业的加入,抓住新政出台后的窗口期,快速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布局。
  11月1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上述《通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销售场所应该是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制度,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规范合理应用。而能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的,必须是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且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
  龙头企业板块业绩增长,新入局者蠢蠢欲动
  作为最早入局的企业,6家国家级试点企业占据超80%以上的市场。其中,中国中药因收购广东一方制药及天江制药两家国家级试点企业,很快成为该行业的龙头老大,稳居第一阵营,占据行业过半市场。省试点企业中的承天金岭药业、中联药业、双兰星制药、三强现代中药等企业都属于中国中药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中国中药2021年的半年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营收为81.49亿元,同比增长22.4%,其中,中药配方颗粒实现营收高达53.21亿元,同比增长16.4%,占总营收的65.3%。中国中药称,自2017年以来,公司以中药配方颗粒为核心,提前布局,搭建与其配套的中药产业链上、中、下游业务,以产业集团模式实现在全国重点地区的产业落地,规模效应逐步显现,2017年至2020年中药配方颗粒覆盖省市从10个增长到了22个,适应中药配方颗粒新政策的子公司共17家。产能方面,配方颗粒提取产能5万吨/年,配方颗粒制剂产能超1.5亿吨/年。
  中药配方颗粒第二阵营企业则包括红日药业、华润三九、神威药业等上市公司。红日药业旗下的北京康仁堂药业也是6家国家级试点企业之一,截至目前,其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已经超过600种,基本涵盖了中医临床使用频率最高的所有品种。同时该公司建立了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了配方颗粒全品种溯源。河南康仁堂、重庆康仁堂、湖北辰美等多家公司产品在省药监局完成备案,取得配方颗粒销售资质。今年上半年,该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及饮片实现营收18亿元,同比增长49.56%。
  华润三九目前生产的单味配方颗粒品种也达到600余种,该公司在2021年半年报中提及,中药配方颗粒业务增长较快,为公司业绩增长做出贡献。
  不过在省级试点企业中,真正投入生产的企业仍然较少,其中的代表性企业是神威药业。因享受河北的医保政策,神威药业的中药配方颗粒业务快速发展壮大,占据河北省一半的市场份额。今年前三季度,作为神威药业销售收入最大的产品,中药配方颗粒实现营收5.01亿元,同比增长22.2%。该公司的目标是在2024年成为全国配方颗粒主要供应商之一。

煤炭开采行业策略:潮起潮落后再寻平衡 能源转型下价值重估
   2021 年的煤炭市场注定载入史册,起初在需求扩张碰见供给约束的背景下,煤价一路高歌猛进,冲破2500 元/吨大关,随后保供政策不断加码,力压“煤超风”,价格理性回归。年初至今,煤炭板块累计涨幅38.4%,跑赢沪深300 指数44.4pct,位居行业(中信)涨幅第4 位。
 煤炭市场的几点变化。其一,政策纠偏,产量“V”型反转,其侧面反映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政策影响不容忽视(缺的不是生产能力,而是合法有效产能)。其二,能源转型初期,旧动能尚未淘汰、新动能(高耗电)大上快上是造成用电需求超预期的主因,且这一现象短期仍将持续。其三,为保障我国能源供应稳定,未来力图实现电煤长协100%全覆盖,拟建立“基准价+上下浮动”的煤炭市场价格长效机制。
 动力煤:政策力压煤超风,煤价理性回归。目前煤炭市场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尤其是政策对供应端影响巨大,对市场走向起着主导作用。纵观历史,相关部门历来针对煤炭行业的政策调控都秉持着多重目标(当前要兼顾电企成本与煤企盈利&总需求下降与行业转型发展&碳达峰与高耗能产业)。综合供需平衡表和政策导向,我们认为2022 年动力煤整体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将跟随季节性波动,整体呈现先抑后扬格局(上半年探底),价格中枢800 元/吨左右。
 焦煤:供需矛盾缓解,进口是重要变量。焦煤供需最紧张时点已经过去,焦煤供需缺口进一步填补,焦煤价格近期也呈现快速补跌走势。短期来看,随着黑色产业链终端需求的回升,将带动焦煤需求回暖,届时焦煤价格仍会因供应相对偏紧而再次表现偏强。展望2022 年,综合我们对供需平衡表的判断,供给有增量空间(需格外关注蒙煤和澳煤进口恢复情况,若两者中有一方明显回升,将对供给造成较大冲击),需求基本平稳,焦煤价格难以复制今年大幅上涨走势,但同时考虑到长协压舱石作用仍将有力支撑市场,其下跌空间亦有限,整体将呈现震荡走势,预计京唐港主焦价格中枢在2200~2500 元/吨,略低于今年水平。
 投资策略。坚守核心资产,看好高长协占比、高分红煤企的估值修复,重点推荐:
 中国神华、陕西煤业、兖州煤业、平煤股份。“双碳”目标下传统能源企业转型值得期待,重点华阳股份(储能)、兖州煤业(现代煤化工)、美锦能源(氢能)、中国旭阳集团(氢能)、电投能源(风光)。积极布局山西国改,重点推荐有资产注入预期的晋控煤业、山西焦煤。
 风险提示:在建矿井投产进度超预期,需求超预期下滑,上网电价大幅下调,澳煤进口管制放松。


电子烟参照卷烟规定执行:依法监管大势所趋

 中国政府网26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举意味着整个电子烟行业正式纳入烟草监管体系,行业未来发展将有法可依。对于从事电子烟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而言,长时间以来“悬在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电子烟获得合法身份让业内企业更加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依法监管大势所趋
 电子烟作为“减害”产品,并非完全无害,且含有尼古丁,这无疑让电子烟颇受“争议”。由于是新型烟草产品,此前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生长的状态,消费者针对电子烟产品的投诉也一直不断。
 今年3月22日,工信部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自此关于对电子烟“强监管”“禁止”的各种猜测消息一直在业内流传。
 此次《条例》的修改和正式确定让电子烟行业“松了一口气”,电子烟纳入烟草监管体系后,表明已受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是国内电子烟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事实上,从国际范围来看,法治化是未来电子烟监管的大势所趋。10月中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有史以来首次授权电子烟产品在美国市场合法销售;新西兰一直计划在2025年成为无烟国家,为此该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中包括了将电子烟作为戒烟助手,对电子烟的身份给予肯定。
 灵活管理激发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中关于电子烟的修改只增加了一条内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参照”一词引来不少关注和解读。“参照”与“依照”不同,是参考、仿照的意思,而非分毫不差的相同。此举也说明监管部门并未对电子烟采取“一刀切”式的监管,而是留出空间,对新生事物采取了灵活的管理态度。
 就在11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这也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以电子烟为代表的新业态的宽容度。
 在留有一定余地的基础上,后续电子烟的相关监管的细则也会不断完善,这种对新业态、新的雾化技术的包容将为行业发展创造健康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刺激企业的创新能力,带动整个市场快速有序发展。
 头部企业领跑
 《条例》发布后,也意味着对电子烟准入门槛、生产标准、销售渠道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虽然目前电子烟“国标”暂未公布,而一旦公布后,相比于之前鱼龙混杂、野蛮生长的环境,必定是高标准严要求,这将成为行业中那些守规矩、技术积累雄厚企业的优势和竞争力。
 修改《条例》发布后,雾芯科技(RELX悦刻)第一时间回应表示,“作为电子烟行业的从业者,坚决拥护条例修改。后续,我们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为用户提供高品质产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努力为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和社会多做贡献。”
 另一方面,未来市场资源配置依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重要作用,而电子烟行业也会逐渐走上强监管的规范发展轨道,在未成年人保护、产品质量和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更加规范和提升,行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将会进一步释放。


税  务  TAXATATION    
大数据“领跑” 我国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多措并举把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切实惠企利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了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发现的48项典型经验。其中,北京市打造“智慧税务”助推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山西省推动社会保险数据共享提升缴费便利度、辽宁省丹东市打造税务服务平台“一颗子”盘活中小微企业发展“一盘棋”3项典型经验展示了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成效。
在北京,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持续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全面推行增值税退税自动化、所得税汇缴智能化、财行税申报一体化、社保费征缴便利化工作,有力推动纳税主体直达快享各项惠企利民政策。
近年来,北京税务部门不断升级服务举措,增值税退税业务由人工审核转变为“系统自动化识别+机器人云办理”,实现“自动发起+自动审核+自动到账”。据介绍,北京市增值税留抵退税时间从8小时减少到1小时以内,今年以来,1455户次纳税人享受到增值税留抵退税136.9亿元。
记者了解到,北京税务部门推行财行税申报“十税合一”,统一申报入口,整合精简表单,今年6月至9月全市推广28.8万户次,涉及税款122.5亿元;依托不动产交易跨部门联办平台研发上线存量房交易智能算税功能,2分钟内完成审核流程,即时出具完税证明,平均办理时长压减95%。
与此同时,北京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商业银行等部门,积极拓展网上办、掌上办、一厅联办3种社保缴费渠道,实现社保缴费业务多样化、缴费结果快速获取。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共计为66万户企业、8200户机关事业单位、7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和400万城乡居民完成缴费3481亿元。
在山西,税务部门持续深化税收“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便民服务方式,以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为问题导向,会同省人社厅、医保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推动社会保险费用数据共享,提升数据实效性、准确性、安全性、可控性,让社保大数据“领跑”推动缴费“零跑”,不断提高缴费人满意度与获得感。
山西省税务局创新数据交互方式,减少数据传输中间环节,变被动传递为主动接受,实现部门间多平台数据库实时交互对接,每户每次数据传递时间缩短至5分钟,缴费人实现由“当日办”到“实时办”,有效解决社保费信息系统数据传输速度慢、效率低问题。
为给纳税人缴费人添便利,山西省税务局拓展数据应用机制,以数据比对替代人工跑路,建立了以银行流水数据、税务征集数据为基础的社保业务比对机制,变前台人工审核为后台数据比对,减少了缴费人在部门间往返次数,实现特殊业务缴费人由过去“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惠及全省2.5万户缴费人。
中小微企业关乎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后劲,如何实现“一颗子”盘活中小微企业发展“一盘棋”?
在辽宁省丹东市,税务部门依托5G、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打造“云税通”智慧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办税缴费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为纳税人缴费人带来新体验。
据悉,“云税通”智慧服务平台能够实现一键接入、即时办结、智能推送等服务,平台注册用户覆盖全市9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96%的税费业务均可远程办理。办税人可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做到“无接触”一键办税,“税务专家队伍”提供线上即时会诊服务,实现办税缴费“一次不用跑、全程在线办”。
“云税通”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该平台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实施“一企一策”,通过对中小微企业申报数据提取,精准分析流动资金需求,为“纳税信用”加快转化成“真金白银”提供个性化数据支撑。数据显示,从2020年至今,通过该平台的服务,税务部门累计为全市396户中小微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4个行业纳税人提供服务,帮助纳税人获得23.87亿元信贷资金,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精准滴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增加了制造业企业生产成本,制造业企业发展面临着压力,这其中,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能力相对更弱。
为缓解企业现金压力,帮助企业纾困,从而稳就业、稳经济,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随着缓税政策逐步落实,在全国各地,不少市场主体享受到了“真金白银”的政策红利。专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缓缴税款的方式缓解企业在转型过程中的资金成本压力,有助于企业纾困解难。
政策红利“精准”指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10月29日晚,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开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缓税政策范围、标准等政策细节。
根据《公告》,对年销售额4亿元以下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第四季度缓缴五税两费,其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至4亿元的缓缴一半税费,2000万元以下缓缴全部税费。
具体来看,此次缓缴五税两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基本涵盖企业缴纳主要税费。
国务院预计此举可以给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税费超过2000亿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截至11月4日,共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缓缴税款62.1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和经营困难。
记者了解到,除了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政策,税务部门还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其他制造业企业退还60%增量留抵税额。
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税务部门共计为2.24万户制造业企业办理留抵退税917亿元,其中对1.16万户先进制造业企业办理留抵退税420亿元,进一步支持了制造业发展。
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为市场主体“添油加薪”
“像我们这样的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缓缴第四季度的大部分税款,相当于多了一笔短期无息贷款,为我们化解了部分资金难题。”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贵表示。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预计可惠及厦门全市4.1万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超3.8万户。
在广东,中山凯沃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是一家年销售额约4800万元的高新中型制造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小的困难。
“今年,国家接二连三推出税收优惠政策,10月才申报了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现在四季度税费又减半缓缴,预计缓缴税款90万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缓税政策不仅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更可以把资金投入到家用取暖设备的研发上,开拓新市场。
在河北省,秦皇岛核诚镍业有限公司是一家职工人数93人、年销售额8700多万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受疫情影响,铁、镍、铜等原材料价格上涨300%到400%,人工费用、加工费用上涨20%到30%,2020年利润仅为72万元,制造业企业普遍面临着现金周转困难。同时受碳中和影响,市场对产品质量的环保要求更高,企业面临着产品升级的挑战和压力。”该企业财务总监表示,按照新政策,企业四季度可享受27万元左右的缓税,缓解了将近年底的现金吃紧,企业用这笔钱去预购一套新的锅炉设备,环保节能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涵盖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等的较大范围缓税政策,一方面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其通过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凭借类似于短期无息贷款的方式,鼓励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创新活力。
 
我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成效显著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近日发布了《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聚焦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从税收法治、简政便民、减税降费、优化服务、开放共享五个方面,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16年至2020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规模超过7.6万亿元,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报告》指出,中国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税收立法驶入“快车道”。2016年至2020年,8部税收法规被修订并上升为法律。中国税务部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基础不断夯实,税收执法更加规范,为构建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报告》显示,中国税务部门通过取消税务审批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强化部门高效协作等一系列简政便民举措,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2016年至2020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3%,纳税人报税资料压减50%,年度纳税时间压减超过57.5%,出口退税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增强。
《报告》指出,中国税务部门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持续提升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金砖国家税务合作机制等,积极参与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促进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2016年至2020年,中国税务部门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协商500例(次),为跨境企业消除重复征税152亿元。
《报告》提出,中国税务部门将按照今年3月中国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以数字手段赋能税收治理,以智能技术提升纳税服务,以协同机制构筑发展格局,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更多中国经验。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将持续推荐和展示理事会成员、观察员和其他相关者的交流意见与经验分享,为其他国家(地区)改善税收环境提供参考。

 

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是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是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记者了解到,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税务总局早在2019年就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此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据悉,《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检出台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1条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提出21条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要深刻把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重大意义,深度融入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作为、依法履职,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两个大局”,自觉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合法金融创新与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依法惩治非法利用跨境直接投资交易、跨境融资、跨境证券投融资等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政策实施的各类新型金融犯罪活动,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保障投资自由便利政策在海南落实落地。
《意见》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推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生物医药、海洋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意见》提出,要聚焦民生热点,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推动海南、广东、广西检察机关建立环北部湾生态协作机制,共同维护琼州海峡生态环境。
《意见》强调,要支持海南检察机关推进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有利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项改革集成创新、协同高效。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的检察人员管理、案件管理、法律监督实施制度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打造全国检察机关高层次培训基地和检察官国际交流、研修的窗口,建立“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人才流动和培养机制。
下一步,最高检将强化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的总体推进、统筹协调和重点指导,支持海南检察机关增强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高水平的监督办案服务保障海南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助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多部门在最高法举行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研讨会暨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科学与技术前沿论坛
11月25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部、司法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合举办的“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研讨会暨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科学与技术前沿论坛”在最高法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论坛并致辞。周强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融合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和科技强国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周强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应用和发展,积极推进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本次论坛以“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为主题开展深入交流研讨,为进一步推动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贡献智慧,很有意义。最高法紧紧抓住推进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十三五”期间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形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将坚持科技驱动,以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脑、在线法院建设为牵引,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推动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管理全流程智慧运行,促进区块链技术与审判执行业务应用相互牵引、迭代发展。人民法院将深入研究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加强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加强对数据权利的界定、归属及保护问题的研究,切实发挥司法在保护创新、服务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将坚持开放合作,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的交流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和科技强国建设。
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主持论坛开幕式。

最高法:零容忍!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问题
据悉,2015年以来,人民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全国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特别是2019年以来,全国法院以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引领,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平均当场立案率超过95.7%,天津、上海、浙江、福建、重庆、云南等地法院当场立案率超过98%。
“部分法院仍然存在着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年底不立案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形象,背离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最高法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介绍。
为避免“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最高法通过开展调研、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强化条线指导、实现工作报告常态化,为加强立案监督提供组织保障,增强整治年底不立案工作的紧迫性、自觉性、主动性。
为全方位监督全国法院年底立案情况,最高法建成人民法院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设置三个预警等级,通过大数据分析,设定合理的月、周、日收案基准数,全景展现全国法院立案数波动情况,利用10月每周预警通报,11月、12月每日预警通报,预警通报波动异常、立案偏离度大的法院,层层传导压力。
钱晓晨表示,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全面开通不立案投诉举报处置功能,各地方法院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要求、完成时限,确保投诉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经查实存在年底不立案问题突出的法院,采取“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问题突出且迟迟没有整改的,约谈主要领导,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典型,予以通报。

最高检: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主持召开最高检检委会会议,审议讨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汇报时说,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73.5%,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说明检察官的量刑能力在不断提高。实践经验的积累及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亟须制度规范的支持保障调整。最高检领导明确提出,要健全量刑建议工作机制,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程序,推动量刑建议规范、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并将制定《意见》作为最高检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要内容。
据了解,此次《意见》制定充分吸收了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工作的经验成果,多次通过专题研讨、基层调研、同堂培训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意见稿经过多次修改成熟后,专门召集四级检察院检察官逐条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专门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议稿”。
审议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意见》在总结3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些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充分反映了法律本意,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执行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把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好具有重要意义,将更好地促进犯罪人改造、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大家在讨论中立足于维护制度整体健康运行的高度,形成了“三个有利于”的共识——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强化自我监督、规范检察办案;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顺畅实施,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信。会上,大家就《规定》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妇联权益部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据全国妇联官方微信25日消息,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证据对证明有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以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重点提要:
 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包括: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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