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97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账户管理功能优化试点

 为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账户管理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现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框架下,开展内部账户管理功能优化。

多家房企拟于近期启动发行计划 深交所债券市场融资渠道畅通有序
记者梳理近期房企融资情况发现,个别企业出现风险并未影响房地产市场中长期的的正常融资功能,房地产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渠道保持畅通有序。
更创新更绿色 税收红利助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2016年至2020年,中国新增减税降费规模超过7.6万亿元。减税降费红利持续释放,为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最高检印发通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利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账户管理功能优化试点
   为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账户管理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现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框架下,开展内部账户管理功能优化。
 随着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日趋复杂,对现有账户管理制度提出了整合和优化的新要求。证监会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基础上,按照“坚守客户资金安全底线、优化事中管控方式、提升客户服务效率”的原则,支持证券公司从建立综合客户账户、允许同名划转、分类账户管理等方面开展账户管理功能优化试点。
 为确保改革平稳,防范业务风险,证监会按照“分批试点、逐步放开”的思路,支持部分综合实力较强、合规风控机制完善、信息系统准备充分的公司申请试点。经证券业协会组织专家问询和评审,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中金财富、国信证券、安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申万宏源、华泰证券等10家证券公司符合试点的基本要求,获评审通过。证监会同意上述10家证券公司试点。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相关证券公司稳妥开展试点,强化合规风控管理,严守客户资金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禁以直接或者变相方式挪用、占用客户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严惩。同时,持续跟踪、评估、总结试点效果。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证券法要求,总结试点经验,通过依法明确基本流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能、防范道德风险,实现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内涵和适用原则,规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规定其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二是规定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协商、确定承诺金数额并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履行承诺认可协议、中止调查以及终止调查等。三是明确不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四是明确承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规定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理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五是明确监督制约机制,包括: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办理部门与调查部门相互独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负责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回避规定;对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等。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券法》要求,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在总结行政和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公布。其中,《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据此,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对《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和解金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承诺金办法》)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形成的《承诺金办法》总体沿用了2015年发布的《和解金办法》,并结合上位法和实践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内容:一是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表述,将原“和解金”相关表述调整为“承诺金”,并删除了相关定义条款。二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对承诺金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完善。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鼓励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为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了制度空间。
 《承诺金办法》的出台,将为加强投资者保护,使受损投资者获得利益赔付提供坚实保障。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稳定市场秩序。
 欢迎社会各界对《承诺金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承诺金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券法》要求,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在总结行政和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公布。为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证监会起草制定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发挥制度特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特色,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增强投资者群体的获得感和满足感。通过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对行政处罚形成有效补充,更好适应复杂的监管形势。二是稳步审慎推进。对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这一新型执法方式,总体上仍然按照稳步审慎的原则推进。在遵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细化完善办理程序,确保新制度平稳落地实施。三是强化监督制约。建立严格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当事人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处罚、投保、派出机构等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
 《规定》未分章节,共23条,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适用条件、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在《办法》规定的负面情形的基础上,《规定》从正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定,明确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主要解决:调查取证存在较大困难、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困难,以及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监管效能等案件。二是厘清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要求承诺办理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审理部门的意见,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案件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案件审理。三是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四是规定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要求承诺金管理机构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程序,鼓励当事人提前赔偿投资者。五是明确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确当事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验收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明确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现阶段由承诺办理部门统一办理。六是加强监督制约,严防道德风险。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压缩承诺金协商数额的裁量空间,强化派出机构在承诺履行过程中的核查监督作用,要求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港口吞吐活跃 煤价震荡盘整
 动力煤方面,港口动力煤现货价收报1090 元/吨,环比持平。随着保供政策持续发力,供需格局改善致使产地动力煤价格预期边际走弱,港口地区煤炭调入量环比增加,且高于去年及前年同期水平。需求端,需求旺季在即,港口调出量环比大幅增加,高于去年和前年同期水平;调出量增幅远大于调入量增幅致使港口煤炭库存环比减少,但仍处于历史高位。本周关于中长期合同履约方案适应煤炭长协价上台阶,未对现货价限制约束。预计后期市场结构性缺货现象逐步缓解,短期煤价持稳运行。炼焦煤方面,产地主焦煤价格稳中有跌。供给端,国内焦煤供给持续偏紧。需求端,需求逐步减弱,总体稳健;基建乏力、地产后劲不足,制造业需求增速回落,虽然全国范围内产能利用率提高,但减产预期叠加库存高位的制约下,预计全年钢铁总产量持平,焦煤焦炭价格震荡盘整。我们重点推荐稳定经营高分红高股息标的中国神华、陕西煤业,高股息弹性标的兖州煤业,以及国企改革受益高弹性标的山西焦煤。
  保供强化且需求平稳,产地动力煤价格涨跌互现:动力煤方面,港口动力煤现货价收报1090元/吨,环比持平。随着保供政策持续发力,供需格局改善致使产地动力煤价格预期边际走弱,港口地区煤炭调入量环比增加,且高于去年及前年同期水平。需求端,需求旺季在即,港口调出量环比大幅增加,高于去年和前年同期水平;调出量增幅远大于调入量增幅致使港口煤炭库存环比减少,但仍处于历史高位。预计后期市场结构性缺货现象逐步缓解,短期煤价持稳运行。
 国际油价环比下跌:截至12 月3 日,布伦特原油期货结算价环比下跌3.05 美元/桶,至69.97 美元/桶,跌幅4.19%。截至12 月3 日,按热值统一为吨标准煤后,目前国际油价与国际煤价比值1.62,环比上涨0.09 点,涨幅5.99%;国际油价与国内煤价比值2.16,环比下跌0.03 点,跌幅1.59%。世界各地实施新一轮疫情封锁措施的担忧,致使国际油价环比下跌。
 环渤海港口库存环比减少:截至12 月3 日,当周环渤海四港区日均调入量218.79 万吨,环比上周增加10.90 万吨,涨幅5.24%;日均调出量234.39 万吨,环比上周增加42.71万吨,涨幅22.29%。截至12 月3 日,环渤海四港口库存2394.69 万吨,周环比减少18.90万吨,跌幅0.78%。当周环渤海四港日均锚地船舶共253 艘,环比持平。市场情绪转弱,贸易商挺价情绪降温,市场货源流动性逐渐好转。
 国内海运费环比上涨:截至12 月3 日,国内主要航线平均海运费较上周上涨3.65 元/吨,报收79.71 元/吨,涨幅4.80%。截至12 月3 日,澳洲纽卡斯尔港-中国青岛港煤炭海运费(巴拿马型)报收18.50 美元,较上周上涨1.00 美元/吨,涨幅5.71%。国内港口吞吐量活跃,推动国内海运费上涨。
 风险提示:保供力度加强叠加价格管控政策强化,煤炭价格持续下跌。

龙头房企“带头”降速 匀速销售或成行业新趋势

  近期,2021年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半年业绩预告披露已近尾声。可以说,上半年房企业绩是在国内金融监管政策已进入常态化的大背景下取得的。
 当下,政府监管部门、资本市场对房企财务报告反映出的房企经营状况关注度日益加强。针对众多房企交上的一份份“期中考试成绩单”,我们遴选了30家重点房企进行深度分析,发现行业显现出以下几大发展趋势与特征。
 一、龙头房企“带头”降速,头部房企的销售集中度回落
 2021年中期,房企各梯队的销售金额集中度(房企销售额占全国整体销售额的比例)整体上保持了原有档位规模,但值得注意的一个信号是:包括TOP3、TOP10、TOP30、TOP50、TOP100的各个梯度内,销售金额的集中度均呈现了下滑的趋势。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三大龙头房企碧桂园、万科、恒大规模增长的速度下降明显。碧桂园、万科、恒大作为头部房企TOP3,三家的销售金额集中度达到了近5年中期的最低水平。这无疑打破了早先我们认为“房企集中度未来将会不断加剧”的判断。
 其背后显现的一个逻辑是:房地产追求快速扩张的时代已经落幕,房企正在转变思路,谋求行稳致远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另外,在转型阵痛期内,加速暴露出了部分大中型房企存在的经营风险。
 按照往期经验,我们预计,2021年年末房企各梯队的销售金额集中度仍将保持较低水平。
 二、疫情打乱了行业节奏,企业销售规模呈现为“被动式增长”
 2016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住不炒”之后,全国各地调控不断升级。2017-2019年,市场呈现出房企销售增速平稳下滑的整体趋势。但疫情的突然出现,打乱了这一节奏。2020年疫情积压的购房消费需求释放,使得2021年中期全国房地产销售金额规模在低基数上得到大幅增长。
 我们的研究显示,30家重点房企的整体业绩增长趋势与全国水平保持一致,而房企之间存在较大分化。恒大、万科、碧桂园降速排在前三位,保利、龙湖等头部房企销售金额增速也低于百强房企均值。房企主动降速的意愿明显。而取得高增速的房企或是源于前期销售低基数的原因,或是由于前期累积的潜在客户集中释放。房企销售金额绝对值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发展规模惯性在持续,而企业销售增速的增长显现出被动性。
 三、上半年房企匀速销售或将成为行业新趋势
 经我们统计,2021年上半年,30家重点房企销售均价平均增长10%。在2020年上半年疫情影响下,我们认为以上数据在合理区间内。其中,6家房企销售均价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多数房企价格平稳,或者略有上浮。
 随着行业调控加强、金融监管升级,越来越多的房企更依赖销售回款。近两年来,房企也在不断打造如返乡置业、春节购房、“618购房节”等销售节点,抢占上半年销售市场,将全年销售压力分摊在上半年。
 未来,我们预计,在更为平稳的市场环境中,房地产的匀速销售或将成为行业新趋势。

多家房企拟于近期启动发行计划 深交所债券市场融资渠道畅通有序
 恒大事件爆发之后,房地产行业融资情况受到市场关注。根据监管层最新表态,房地产合理发债融资仍将得到支持。
 记者梳理近期房企融资情况发现,个别企业出现风险并未影响房地产市场中长期的的正常融资功能,房地产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渠道保持畅通有序。
 其中,2021年12月1日,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规模29亿元。除此以外,记者还获悉,多家房企计划于近期发行固收产品。
 多家房企计划近期启动固收产品发行
 记者获悉,万科拟于近期发行7.77亿元供应链ABS,并计划于12月将2021年内供应链ABS额度发行完毕;绿城、龙湖分别计划于近期发行8-10亿元供应链ABS;龙光控股计划于12月发行6.65亿元CMBS,并计划后续发行约5亿元供应链ABS。中海企业、招商蛇口等房企也计划于近期发行公司债券。
 从企业类型来看,这其中既有国企,同样也有民企,民企数量相对较多。
 一房地产行业研究员告诉记者,近期,恒大集团风险事件引发市场对房企融资情况的关注。从实际情况来看,恒大风险事件属于市场经济中的“个案现象”,不应过分夸大,但应对其他房企起到警示作用,再次强调稳健经营的重要性。
 前述研究员指出,从整体来看,大部分房企一直以来坚守主业、经营稳健,我国房地产行业总体保持健康发展,财务稳健性也呈现向好趋势。这背后,国内房地产长效机制落实推进,房企积极实施稳妥的发展路径,合理融资。
 12月3日,一行两会先后发声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短期个别房企出现风险,不会影响中长期市场的正常融资功能。近期,境内房地产销售、购地、融资等行为已逐步回归常态,一些中资房企开始回购境外债券,部分投资人也开始买入中资房企美元债券。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现阶段,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性住房按揭需求,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继续保持市场融资功能的有效发挥,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正常融资,促进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支持房企合理融资需求
 受个别地产公司负面舆情影响,近期房地产债券市场呈下行趋势。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深交所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功能,积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记者了解到,2021年10月以来,华润置地、招商蛇口等5家房地产企业在深市发行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合计106.27亿元,类型涵盖供应链ABS、购房尾款ABS、CMBS和类REITs等;中海地产、天保基建等2家房地产企业在深市发行3只公司债券,规模合计3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招商蛇口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招商蛇口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得到了监管机构的支持,发行渠道畅通”、“公司债券发行,获得了合作银行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市场化投资机构的充分认可,票面利率多次创下相近时间内房地产企业债券利率新低”。
 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交易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支持专注主业、经营稳健的房地产企业合理正常融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电子烟迎来更严格监管: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

  电子烟产业迎来更严监管。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吹风会,就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问题作出回应。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培峰介绍说,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他强调,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据了解,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12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麟介绍说,《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提出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就应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子烟进口应当遵守卷烟相关规定等要求。但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以及现有电子烟产业状况,特地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
 刘培峰表示,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同时,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刘培峰强调,过渡期结束后,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才能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未获得准入许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登记等规定的,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据统计,目前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销售,由于禁止后非法贸易大量滋生,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为将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监管。

税  务  TAXATATION    
更创新更绿色 税收红利助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2016年至2020年,中国新增减税降费规模超过7.6万亿元。减税降费红利持续释放,为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看中国经济,要看总量和规模,更要看结构和效益。
近年来,科技创新不断优化着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供给质量,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升级为“中国智造”。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2.6%,高技术制造业的蓬勃发展提升了中国经济的创新成色。
制造业转型升级,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近年来,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持续优化完善,财税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效果正逐步显现。
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了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会议决定,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的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
在上海,一家专攻半导体封装测试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总监李臻骅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2020年,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中有500多万元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另外委托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部分1400多万元,公司自主研发可加计扣除9000多万元,全部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约1.1亿元。2021年,企业将进一步提高研发投入,预计研发费用将增至1.17亿元。”
在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内创新动力正足。“减税降费有效地补充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经营成本。”谈到税收优惠,园区内一家企业财务部总经理卓义伟表示。据卓义伟介绍,该公司的软件产品主要为嵌入在智能卡中的嵌入式软件,作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还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去年即征即退增值税返还1200多万,作为重点软件企业减免所得税530多万。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使制造业所得税扣除时列支的成本大于实际发生的成本,降低了制造业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则认为,加大研发的支出能够更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并形成良性循环。激发了企业创新发展新动能,带动企业的转型升级及发展,能全面激活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要创新发展,更要可持续发展。当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已是社会共识。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参与构建和落实落细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在辽宁,一家每年产生钢渣、高炉水渣等固体废物近千万吨的钢铁集团,投入上亿元对冶炼废渣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已开发出精渣钢、矿渣粉等11个冶金渣系列产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现在,我们不仅没有高额的环保税支出,生产的环保新材料每年还能增加收益2亿元。”企业负责人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环保税税额的分别实现收入205.6亿元、213.2亿元、199.9亿元。这表明,企业污染排放量持续减少、节能环保产业不断发展,绿色税制的正向激励效应已经显现。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练奇峰表示,数据说明,以环保税为主体的绿色税收体系带来了明显的节能减排效应,相关减税优惠政策,激发了企业绿色发展的积极性,有效引导企业从被动减排向主动减排转变。
李旭红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环境税来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是环境税的第一重红利效应;更进一步地,环境税可以降低税制效率损失,完善税收体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产出,增加就业,进而助力经济增长。

最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发布
为企业规避海外涉税风险“撑腰”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这份最新版的《“走出去”税收指引》将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为企业走出去“撑腰”。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葛玉御说,企业“走出去”会遇到对合同税负估计不足、外账票据不规范、税收争议难解决等涉税问题,一般来说,税收风险主要来自两大方面:“一是当地的税收政策透明度、稳定性、法定化程度和税务机关执法规范度方面可能还有待提升,比如政策可能比较复杂难理解或者不够稳定,由此导致税收风险;二是企业自身准备不足,比如没有做好尽调,对当地税收政策和合规要求了解不够,不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或者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方面存在瑕疵等。”
这份最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对“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走出去”税收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99个事项。
对于其中的亮点,葛玉御这样解读:“本次最新版指引相对于上一版,在管理规定上增加了‘居民个人境外税收抵免’,在服务举措上增加了‘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及证明开具’和‘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等内容,最重要的是对各方面政策进行了及时更新,包括‘走出去’企业经常要参考使用的‘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这样一份全面系统实用的税收指引某种程度上就是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护身符’,一方面对境外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制度情况进行及时更新梳理,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对照指引做好尽调、用好协定、完善合规,从而更好地防范化解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已为4800多户煤电和供热企业
办理“减、退、缓”税215.1亿元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截至11月30日,全国为4800多户煤电和供热企业累计办理“减、退、缓”税215.1亿元,其中,累计办理减免税65.5亿元,缓退税149.6亿元。
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 实施支持煤电企业纾困解难税收措施的通知》,实施支持煤电和供热企业纾困解难的“减、退、缓”税措施,确保煤电和供热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符合条件的困难缓税应缓尽缓,切实减轻煤电和供热企业税费负担,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减轻煤电和供热企业税费负担,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逐级压实责任、逐户摸清情况、逐日跟踪成效等措施。
逐级压实责任方面,建立税务系统一竿子到底工作推进机制,从总局到省局、市局、县局均成立了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由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同时,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主动融入发改部门牵头的能源电力保供协调机制。
逐户摸清情况方面,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统一部署,逐户摸排煤电和供热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形成了三个清单,即煤电和供热企业清单、税费优惠清单、可办缓税税种税额清单。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专线、电子税务局等方式“点对点”提醒通知企业办理缓税,确保政策全覆盖。
逐日跟踪成效方面,10月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台账,按日跟踪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情况。


河南:税惠政策加码发力 护航经济行稳致远
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市场主体充满活力,经济增长就有“动力源”。面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河南省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等方面持续“加码发力”,推动税惠政策应享尽享,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全力以赴护航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输血”促“造血” 助企释放活力
初冬时节,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内,12条生产线正开足马力运转,整个车间忙碌而有序。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具有年产10万吨乳酸及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
“今年原材料价格上涨,给生产带来了不小压力,好在税收优惠政策十分给力,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公司总经理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同时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双重优惠,让我们享受到近500万元的政策红利,我们在研发创新上的信心更足了。”
“加码”助“加速” 帮企纾困解难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有效缓解这些企业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困难,今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洛阳源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就属于公告中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作为一家经营耐火材料产销、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销售的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成本水涨船高。
洛阳市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精准匹配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向该公司财务人员及时推送缓缴提醒,并组织首席税务服务官通过税企微信群、“豫税通”等沟通渠道,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帮助企业解了燃眉之急。“预计我们能延期缓交近20万元的税款,极大地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公司总经理高兴地说。
“温度”增“热度” 为企添能送暖
冬季供暖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冷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河南税务部门切实将落实煤电和供热企业纾困解难税收措施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位于郑州新密市的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新密市居民供暖主要热源点,截至今冬供暖季,公司供热面积达4000万平方米。公司方经理介绍说:“纾困解难的税收政策犹如一股暖流,为我们渡过当前难关、服务保供大局提供有力保障。”
据了解,新密市税务部门逐户摸清辖区煤电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细致梳理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清单,一对一辅导行业性及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提醒通知企业及时办理缓税,为企业提供从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到政策落地的“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政策宣讲全覆盖、落实有保障。
“我们按政策提交了417万元的缓缴税款申请,税务部门及时审批,推进企业经营形势逐渐好转。”方经理说,“税惠政策有‘温度’,企业将全力保障供热供电,千方百计将温暖与光明送到千家万户。”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法律将修改,最高法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落实中央要求,2019年9月2日,我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现拟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李雪薇,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 严格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近年来,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完善制度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一是坚持公正合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二是提倡共同委托,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确认鉴定材料;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三是鼓励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构建长效机制。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并更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要构建通报会商机制,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重大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化解矛盾;要构建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最高检印发通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利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时近岁末年初,部分行业欠薪讨薪、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易发多发。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更优检察履职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应尽之责、分内之事,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通知》要求,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提高办案质效。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实现维护农民工权益和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双赢多赢共赢”,把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同部署、同开展。同时,要依法惩治冒用农民工名义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实施的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
《通知》指出,要更好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支持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为农民工起诉维权提供帮助。要践行精准监督理念,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优质高效办理涉农民工讨薪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案件。
《通知》强调,要加强内外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督促依法加快对涉农民工欠薪案件的办理、执行进度。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农民工讨薪讨债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通知》指出,要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多元化解、源头治理。要提高农民工来信来访受理处理效率,对企业、行业等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具有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解决对策,促进源头治理。同时,积极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宣传、解读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广泛营造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劳动者知权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高法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 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持续巩固深化第一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促进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法院聚焦顽瘴痼疾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突出建章立制成果,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对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尊严权威,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各项涉及统一法律适用的工作,主要对办理案件中类案检索的情形、范围和参考标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和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建设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也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回应当事人期待,确保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之间不出现法律适用分歧。《实施办法》还统一规范了类案检索报告样式,确保全面反映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类案检索的过程、检索到的不同裁判观点、拟采纳的观点和理由。
《实施办法》进一步补充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即对于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待决案件,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待决案件,均应当由合议庭建议院庭长召集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实施办法》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实施办法》创新了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规定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制定司法解释或审判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的形式明确具体裁判规则,成熟一个明确一个,及时指导审判实践。
为落实《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为法官办案提供规则指引和参考案例,《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平台及数据库的规划、建设、研发、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纳入数据库的案件类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请示案件、执行复议监督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等等。
《实施办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迅速组织全体法官深入学习,在审判工作中全面落实,以进一步推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正确行使,依法公正高效审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将有这些"大动作"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未来还将有哪些“大动作”?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25日说,“十四五”期间,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相关工作。
 在生态环境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别涛介绍,“十三五”以来,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完成了制定或修订。修订、发布了6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截至今年11月,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
 别涛表示,“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将按计划推动黄河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
 他介绍,生态环境部将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科学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外,要完善严惩重罚制度。积极推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协同适用,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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