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998期
发布时间:
2021-12-13 18:57
本期要点
深交所: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政治局会议定调明年楼市,“良性循环”目标提振行业信心
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2年经济工作。此次会议明确,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缓税措施见效彰显调控精准
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的实施,有三大看点令人印象深刻。其一,指向明确,出手果断,坚持不搞“大水漫灌”,而是面向市场主体需求实施相应政策。其二,精准落实,注重实效,方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其三,政策联动,综合发力,努力打出“组合拳”。
司法部:加强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督
法部扎实推进法检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建设,开发建设全国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目前,“核查系统”一期建设已基本完成,并对尚在从业限制期的1785人加注“预警”标签,对预警人员执业行为实施跟踪管理。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性质,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知》的公布,进一步深化了对《行政处罚法》修订的认识,为扎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提供了指引。
《行政处罚法》修订以来,证监会认真学习、贯彻新《行政处罚法》,多次开展宣讲培训,及时传达新《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要求,要求各会内部门、派出机构、系统单位充分认识法律修订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同时,证监会根据《行政处罚法》修订情况,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法律实施。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当日,证监会发布施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作为证监会规范稽查、处罚工作的首部专门性规章,对证券期货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理、决定等主要环节作了规定,及时细化了办案期限、执法权限、当事人配合义务等重点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证监会的稽查处罚效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此外,证监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就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证监会行政处罚职能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提出清理工作建议和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和《通知》各项要求,结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深交所: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证会〔2021〕75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交所整合自律监管规则数量压缩超七成 题中要义对市场各方主体更友好
12月10日晚,深交所就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整合暨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整合,既是对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的落实,又是对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推进;既强调大力精简优化深交所自身的规则体系,又注重与证监会规则的功能互补及沪深交易所之间市场规则协调。其核心在于,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易懂、管用的规则体系,让“规则生态”对市场各方主体更友好,从而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本次整合后,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共计36件,数量压缩超七成。整体而言,本次整合对部分领域采用化繁为简,对重点领域则吸纳已获认同实践。
启动整合优化工作显效 构建高质量自律规则体系
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离不开高质量的自律规则体系。
记者了解到,为更好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发展、提高质量,早在2019年初,深交所就启动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优化工作,主动把规则建设融入发展大局,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以上市规则为核心,以业务指引为主干,以办理指南为补充”层次清晰的自律监管规则架构,在规范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健运行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飞速发展,深市上市公司从个位数发展至如今的2563家,与之相关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也从薄薄数纸演变至自成一体。而规则的演变,与市场发展阶段息息相关,随着监管规则数量不断增加和上市公司监管实践的发展变化,优化规则体系、完善规则内容、精简规则数量的必要性凸显。
今年以来,证监会指导深沪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交所组织专门力量,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主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扎实推进自律监管规则整合工作,进一步提升现有规则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深交所表示,本次整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搭好体系框架,避免内容大改”原则,以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为重点,一体推进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适应性修订。整合后,自律监管规则共计36件,数量压缩超七成,构建形成体系化繁为简、内容科学完备、结构易读易懂的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
推进规则高效衔接 保持规则有机联系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法规体系作为一整套紧密联系、相互支撑的规则生态体系,构成保障资本市场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四梁八柱”。
股票上市规则作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深交所及时修订股票上市规则,达到推进规则高效衔接,保持规则有机联系之效。其中,发挥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基础性业务规则的“承上启下”作用,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上承”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则要求,强化交易所规则与法律法规的功能互补;“下启”指引、指南细节规范的原则依据,提供有力监管抓手。
在内容上合并同类项,围绕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监管职责四大业务分类,归并整合不同规则中的相同监管要求,形成上下衔接、有机统一的规则体系。将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备案等原指引统一整合至主板、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形成以承载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相关主题内容的专门指引;将散见于指引、指南中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内容予以整合,形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
整合后,规则内容更加科学,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
降低市场主体“学规”成本 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
随着市场创新和实践不断发展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逐步完善。但与此同时,如何降低市场参与主体“学规”成本,助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精简规则数量势在必行。深交所重点围绕“简明清晰、易懂好用”,对运行成熟的上市规则、指引、指南内容以及监管做法予以提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服务、务实效。
纵向划清层次,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非指引类的39件办法、通知等分门别类、归纳整合,归拢至上市规则、指引和指南“三层”体系中,进一步精简规则体系。统筹编号管理,将整合后形成的规范运作、行业信息披露等13件自律监管指引按序编号;将业务办理类相关的原59件业务指南、指引分别整合形成主板、创业板业务办理指南。
整合后,规则形式更加齐整,更便于掌握使用。
回应各方重点关注 完善重点领域制度供给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规则整合工作,一方面主打“减量”,另一方面则看重“增质”。
深交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立规工作与市场主体关切相呼应,归纳总结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同的做法,持续优化重点领域配套规则供给。比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股票上市规则新设“公司治理”和“中介机构”专章,强化公司治理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紧盯“关键少数”,股票上市规则增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为规范公司治理,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需披露。
除股票上市规则外,深市主板、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13件自律监管指引同时向上市公司征求意见。深交所表示,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市场各方合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基础制度,优化规则体系,为提升市场运行质效、激发市场动能、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证监会:培育与全市场注册制相适应的投资者队伍
中国证监会12月10日消息,证监会组织开展“读懂上市公司报告”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鼓励投资者养成阅读上市公司报告的习惯,培育与全市场注册制相适应的投资者队伍,切实为投资者办实事、办好事。
据了解,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以读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为重点,组织开展相关投教活动。制作相关投教产品,普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知识,引导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客观分析企业经营能力、识别投资风险,认识企业基本面情况和发展前景,自主判断企业投资价值,促进广大中小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助力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证监会表示,此次活动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证监会将立足投资者实际需求,积极发挥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的作用,借助图文、动漫、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发布投资者问答、专家解读评论、案例解析,开展现场宣讲、走进交易所、走进营业部、走进上市公司等活动,将信息披露知识送到广大投资者身边,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念、养成价值投资习惯。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补库节奏放缓、煤价盘整震荡;基建预期回暖、有望托底钢价
动力煤方面,港口动力煤现货价收报1075 元/吨,环比持平。今冬明春保供产能释放下,煤炭产量维持高位,产地动力煤价格预期边际走弱。供给端,港口地区煤炭调入量环比增加,且高于去年及前年同期水平。需求端,中长协合同签订在即,市场对高价煤观望态度,下游采购积极性转弱,本周港口调出量环比减少,但仍高于去年和前年同期水平;调入量增幅大于调出量致使港口煤炭库存环比增加,库存处于历史高位。预计气温下降带动终端耗煤持续改善,冬奥会限产抑制部分工业用电需求,煤炭盘整震荡。炼焦煤方面,产地主焦煤价格环比持平。供给端,国内焦煤供给持续偏紧。需求端,下游需求较为低迷,总体维持稳健;预计基建投资预期将出现回暖、房地产用钢需求较为悲观,制造业需求增速回落。预计全年钢铁总产量持平,焦煤焦炭价格震荡盘整。我们重点推荐稳定经营高分红高股息标的中国神华、陕西煤业,高股息弹性标的兖州煤业,以及国企改革受益高弹性标的山西焦煤。
截至本周五螺纹钢(上海)HRB400 20mm 现货价4800 元/吨,环比上周五下跌10元/吨。供给端,秋冬季环保限产持续,唐山、邯郸等地区高炉检修数量仍处于高位,钢铁生产受到一定影响,但盈利回升使得部分钢企生产意愿增加,本周全国钢材产量环比上升1.72%,较2019 年同期降低13.6%,整体供给仍然较为紧张。后续预计环保限产力度仍然较大,钢铁供给整体将维持相对低位。需求端,近期地产需求较为疲软,同时基建施工项目进度也有所放缓,本周日均建材成交量环比小幅下降,目前处于17 万吨的水平。但汽车等行业需求出现边际改善,本周五大品种钢材表观需求量环比上升0.56%,不过较2019 年同期降幅约7%,整体仍然低迷。未来钢铁供给端在能耗双控和环保政策下产量难以大幅增加,而需求方面或将受益于基建回暖,叠加库存回落,预计钢价企稳运行。普钢方面推荐以板材为主的低估值标的华菱钢铁,特钢关注高温合金标的抚顺特钢、不锈钢冷轧龙头标的甬金股份,以及穿越周期、业绩稳定的中信特钢。
供给环比上升,但需求端环比有所改善,铁矿价格环比上涨。本周进口PB 粉矿61.5%环比上周上涨4.01%至700 元/吨。供应端,澳大利亚和巴西的铁矿发运量合计约2462万吨,环比增加8.13%,整体供给仍保持宽松。需求端,钢铁生产受环保管控影响,目前日均铁水产量为199 万吨,环比略有好转,但同比下降约18%。库存端,本周内矿库存基本持平,港口库存环比上升0.18%,整体处于历史高位,高出2020 年同期27%,高出2019 年同期26%。当前铁矿石供给较为稳定,同时钢厂限产导致需求弱势,叠加库存水平处于高位,预计铁矿石价格将维持弱势。
风险提示:保供力度加强叠加价格管控政策强化,煤炭价格持续下跌;钢铁下游需求不及预期,钢价出现回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折射能耗双控政策之变:尽早转为碳排放双控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8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澎湃新闻注意到,与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的表述相比,今年的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双碳工作执行和能源转型的节奏把握,是定调来年能源政策的最权威风向标。
会议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要狠抓绿色低碳技术攻关。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简单层层分解。要确保能源供应,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带头保供稳价。要深入推动能源革命,加快建设能源强国。
能源行业碳排放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是达成双碳目标的主战场。从传统化石能源过渡到新能源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近年来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意味着其高比例接入传统电力系统将推高系统成本,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而言是严峻挑战,必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的信息强调,能源转型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先立后破,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现阶段,减碳不等于“一刀切”退煤。
“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12月10日晚新华社发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通稿之后,新能源行业关注度最高的一条表述。有观点认为,这对于光伏供应链中高耗能的多晶硅环节和拉晶环节是重大利好,意味着光伏原材料生产将免于能耗总量考核。但多位行业分析人士对澎湃新闻解释称,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原料”用能指的是化石能源不作为燃料使用而作为原料使用时,比如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在这种情形下不再直接折算成能源纳入双控的总量控制。这条表述可视为对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的鼓励,但不等于新能源上游高耗能环节的产能扩张可以无限制展开。
据第一财经报道,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12月11日举行的2021-2022中国经济年会上对此进行了解释:“原料用能就是煤化工、石油化工。它(能源产品)转化为原料了,它并不是100%的排放二氧化碳到空气中,一般只有20%(排放),80%是转化成原料。但是燃料用能排放的都是二氧化碳,所以统计上要把它们分开计算,管理部门要考核,这些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际上,就在今年多省份出现限电停产现象后,9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已就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能耗双控差别化管理作出调整。 该《方案》提出,根据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情况,对超额完成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区,超出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新政策进一步强调了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这将显著提高各地、尤其是能耗双控紧张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的意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双碳工作表述的一大亮点,是“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这是能耗双控制度实施以来、双碳目标提出以来的重大变化。
从能耗双控逐渐向碳排放双控过渡,有助于更为精准地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在化石能源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能源体系中,能耗水平与碳排放水平直接挂钩、高度吻合,但随着低碳清洁能源逐渐成为主体能源,能耗双控考核须作出调整。业内人士认为,“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提出与上述双控机制调整相匹配,目的是为在碳排放双控出台之前将不产生碳排放或少量碳排放的项目挪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政治局会议定调明年楼市,“良性循环”目标提振行业信心
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2年经济工作。此次会议明确,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在今年房地产行业面临深度调整,楼市步入“寒冬”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此次会议的定调显得更为重要,对行业发展来说更具有指示性意义。首先,会议提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明确地对外传递了稳楼市的积极信号;不仅如此,“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这一说法被首次提出,这是基于目前房地产行业形势的判断和考量,为明年房地产行业发展提出清晰目标。
“支持”释放积极意义,信贷政策或加速转向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这样的表述,是对房地产给予明确支持的信号。严跃进表示:“‘支持’一词已经有非常强的信号了,方向性很明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大利好。既然提及了‘支持’,那么后续各类政策,包括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购房政策、税费政策都应该给予支持,所以是一次全方位的有放松性质的政策表述。”
“这里的合理住房需求,可以理解为是刚需和改善型的购房需求,这和此前银保监会首提改善型购房需求的表述是类似的。”严跃进补充表示。
12月3日,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性住房按揭需求,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事实上,自今年下半年以来,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率先发声,对外释放积极信号,引导金融机构满足房企、个人购房者的合理信贷需求,防范金融机构出现对涉房贷款“一刀切”,这种做法即是对“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
而此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以“支持”二字定调明年楼市,也意味着房地产行业“至暗时刻”或将过去。在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看来,政治局会议提出“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标志着前期高压紧缩的调控政策拐点确定,结合本次降准释放流动性,将对房地产市场带来利好。
“在前一轮调控之下,市场上部分合理住房需求也受到抑制。在限贷政策下,尤其是低总价刚需群体受到的影响最大,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贷款,贷款成本也在上升,低总价二手房交易量下降得更加明显。同时,由于各地实行严格的认房认贷政策,也抑制了改善型换房需求的释放。预计未来在首次购房和改善性换房方面会有更好的政策支持。”许小乐分析称。
此外,保障性住房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办法之一,仍然是明年政府将力推的重要工作。根据住建部披露的数据,今年,全国40个正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3.6万套,今年1-9月,已开工72万套,占全年计划的76.9%,完成投资775亿元。由此估算,2021年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总投资额将超过1000亿元。
首提“良性循环”发展目标,防范行业整体风险
除了支持合理的住房需求外,此次会议还首次提出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的发展目标。严跃进表示:“过去,讲房地产政策,主要是以‘平稳健康发展’目标,而此次增加了一个新目标,即良性循环。这也说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很关键,市场下行会引起房企的爆雷风险,房企的风险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购房者遇到风险了又会对购房产生畏缩心理,最终使得市场变为死水。此次提‘良性循环’,是对房地产产业链的一次重要表述 ,有非常强的信号意义。”
今年,恒大等房企的债务危机引发行业动荡。12月3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再次对恒大问题进行表态,重申恒大债务风险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的正常运行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同时,银保监会也同时表示,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性住房按揭需求,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一表态对于当下正在陷入债务危机或者流动性紧张的房企显得至关重要。一方面,房企的融资环境将得到改善,开发贷款、并购贷款将逐步到位;另一方面,随着住房按揭贷款的逐步放开,房企的回款也将加速到位,加速自身造血能力的恢复。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合理住房需求被满足,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房企的经营逐步恢复平稳轨道。加之“三道红线”等监管政策的同步实施,房地产行业的泡沫也会逐步被挤出,房企主动降低杠杆后,房地产行业的风险会逐步控制,达到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
根据规划,到2025年,初步形成衔接产地销地、覆盖城市乡村、联通国内国际的冷链物流网络,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和产业结构特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冷链物流体系,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冷链产品跨区域流通的能力和效率显著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显著增强。
——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依托农产品优势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销区,布局建设100个左右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围绕服务农产品产地集散、优化冷链产品销地网络,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聚焦产地“最先一公里”和城市“最后一公里”,补齐两端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基本建成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为核心、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和两端冷链物流设施为支撑的三级冷链物流节点设施网络,支撑冷链物流深度融入“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与国家物流网络实现协同建设、融合发展。
——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组织效率大幅提升,成本水平显著降低。精细化、多元化、品质化冷链物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冷链物流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冷库、冷藏车总量保持合理稳定增长,区域分布更加优化、功能类型更加完善。冷链物流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高。冷链物流温度达标率全面提高,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冷库设施温度达标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肉类、果蔬、水产品产地低温处理率分别达到85%、30%、85%,农产品产后损失和食品流通浪费显著减少。
——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冷链物流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基本建立,贯穿冷链物流全流程的监测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冷藏车、冷藏箱、重点冷链产品全程监控基本实现全覆盖。医药产品冷链追溯体系进一步完善,广覆盖、高效率、低成本、安全可靠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网络基本形成。
展望2035年,全面建成现代冷链物流体系,设施网络、技术装备、服务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有力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有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税 务 TAXATATION
多地披露四季度精准缓税政策实施进展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从中受益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今年四季度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从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到税务部门开始实施,仅仅用了4天。这项行动迅速的助企惠企政策,实施进展与成效如何?重庆、安徽、浙江等地日前公布了首月“成绩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受益明显。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正处于12月申报期,四季度第二个月的缓税政策红利也随企业申报而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阶段性缓税政策精准指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针对年销售额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范围内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范围内税费的全部。”他说。
本次缓税政策从11月1日起实施,到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缓税政策实施首月,成绩如何?制造业大省浙江公布数据,有18.2万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缓税57.3亿元,其中中型企业缓税30.6亿元,3.5万户企业受益;小微企业缓税26.7亿元,涵盖14.7万户企业。中部经济大省安徽披露,税务部门已累计为相关企业办理缓税15.1亿元。西部制造业重镇重庆的数据显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延缓缴纳“五税两费”7亿元,其中中型企业缓税4.2亿元,小微企业缓税2.8亿元。
重庆一家化工设备公司的财务经理赖琴说:“我们属于中型制造企业,今年业务量比较大,现金资金占用量也相对较大,好在国家出台了缓税政策。11月份我们申报缓税21万元,12月份我们又申报缓税160多万元,这都帮我们有效缓解了现金紧张的压力。我们准备将缓交的税款用于购买原材料,保证企业平稳运行;还准备把其中一部分给员工发年终奖金。”
杭州一家精密刀具制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林平说:“我们公司是制造业小微企业,公司资金相对比较紧张。当地税务局第一时间来辅导我们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新政策,这两个月就缓缴了32万多元税费,实实在在地减轻了我们的负担。”
缓税措施见效彰显调控精准
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的实施,有三大看点令人印象深刻。其一,指向明确,出手果断,坚持不搞“大水漫灌”,而是面向市场主体需求实施相应政策。其二,精准落实,注重实效,方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其三,政策联动,综合发力,努力打出“组合拳”。
最新统计显示,11月开始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效果显著,仅一个月时间就缓缴税费超471亿元,迅速有效帮助企业减负、应对市场压力,彰显宏观调控特别是精准调控、定向调控效果。
当前,各种不利因素对经济发展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持续产生影响,宏观调控需要针对新情况、新挑战创新方式方法,有效为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据笔者观察,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的实施,有三大看点令人印象深刻。
其一,指向明确,出手果断。今年以来,我国已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何还要再出台阶段性缓税措施?原因在于,新冠肺炎疫情散发、大宗商品涨价等因素给企业带来新的困难,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影响尤为突出,这些企业又关乎实体经济基础、民生就业。这次的新政策指向非常明确,就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而且针对生产成本上升等困难,通过缓税来增加企业现金流,应对经营压力。
近期公布的减税降费举措没有局限于普惠性政策,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聚焦支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中小微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这体现了宏观调控坚持不搞“大水漫灌”,而是面向市场主体需求实施相应政策。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从国务院常务会议10月27日作出决定到11月1日开始实施,仅有4天时间,体现出果断出手、迅速落地的特点。这也说明,宏观政策要注重时效性,面对经济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机抉择,及时预调微调。
其二,精准落实,注重实效。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财会力量又较为薄弱,如何在很短的时间内充分发挥政策红利?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的落实过程,也体现了精准性。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打上标识、提示提醒,方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点对点”辅导提醒。这些细致、精准的措施,确保了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好的政策还要有好的落实,必须注重实效、真正提升企业获得感。否则,政策就会成为摆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业已给出答案。
其三,政策联动,综合发力。实际上,针对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措施,并非只有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还有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煤电和供热企业实施“减、退、缓”税等措施。这些措施从不同方面发力,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应对挑战。
减税降费有一套“组合拳”,而不同财税政策之间,直至不同宏观政策之间,也应该形成“组合拳”。财税、金融、产业、就业等宏观政策,应避免各行其是、合成谬误,而要注重政策联动、协同配合,共同帮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恢复。
面对新的风险和挑战,宏观政策重任在肩。通过不断创新调控思路和方式,加强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是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内蒙古:税惠“加码” 企业科技创新动力足
今年以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连续推出。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推动优惠政策落地见效,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时间更早、力度更大,税收红利不断释放。
享政策“红包” 企业研发信心足
“产品是核心技术的结晶,我们始终将加强科技研发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但高昂的研发费用也给我们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今年三季度,因为能提前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获得减免金额3亿余元,这对我们是实实在在的支持。”内蒙古中环协鑫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
鄂尔多斯市双欣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的企业。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后,企业今年享受优惠超过100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时间上的调整,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企业将把政策红利继续用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中,让产品更有竞争力。
在兴安盟,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最早成立的蒙药厂,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也再一次迎来重大利好。企业负责人表示,医药领域的技术产品创新时间长、链条多、费用大,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时间成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力度的不断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断减轻。
简办税流程 企业申报更便利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把简化流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作为服务科技创新、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政策办理方式。同时,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降低填写难度,对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同步优化,缩短填报时间。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1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填写时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工作人员介绍,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更加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我们公司研发项目比较多,在填写辅助账时要考虑辅助账与汇总表之间各种数据勾稽关系,稍有疏忽,可能就要重新填写。而简化后的辅助账版本,调整了计算方法,大大减轻了工作压力。”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简化税务申报竖起大拇指。
优纳税服务 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为确保政策及时有效落地,内蒙古税务系统从精准辅导、精细协作等方面发力,统筹宣传资源,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以及办税服务厅同步开展政策宣传,不断优化服务,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在包头,税务人员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推出“一对一”服务,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好电子台账,全面、客观、准确反映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情况。在赤峰,税务人员积极利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提供“点对点”靶向服务,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辅导到位,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乌兰察布市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重点筛选、摸清底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准确定位,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无遗漏、优惠享受全覆盖”,为企业科技创新增添税收动力。
四川:绿色税制推动低碳优势产业发展
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市场主体充满活力,经济增长就有“动力源”。面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河南省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等方面持续“加码发力”,推动税惠政策应享尽享,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全力以赴护航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输血”促“造血” 助企释放活力
初冬时节,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内,12条生产线正开足马力运转,整个车间忙碌而有序。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具有年产10万吨乳酸及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
“今年原材料价格上涨,给生产带来了不小压力,好在税收优惠政策十分给力,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公司总经理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同时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双重优惠,让我们享受到近500万元的政策红利,我们在研发创新上的信心更足了。”
“加码”助“加速” 帮企纾困解难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有效缓解这些企业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困难,今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洛阳源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就属于公告中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作为一家经营耐火材料产销、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销售的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成本水涨船高。
洛阳市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精准匹配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向该公司财务人员及时推送缓缴提醒,并组织首席税务服务官通过税企微信群、“豫税通”等沟通渠道,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帮助企业解了燃眉之急。“预计我们能延期缓交近20万元的税款,极大地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公司总经理高兴地说。
“温度”增“热度” 为企添能送暖
冬季供暖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冷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河南税务部门切实将落实煤电和供热企业纾困解难税收措施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位于郑州新密市的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新密市居民供暖主要热源点,截至今冬供暖季,公司供热面积达4000万平方米。公司方经理介绍说:“纾困解难的税收政策犹如一股暖流,为我们渡过当前难关、服务保供大局提供有力保障。”
据了解,新密市税务部门逐户摸清辖区煤电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细致梳理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清单,一对一辅导行业性及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提醒通知企业及时办理缓税,为企业提供从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到政策落地的“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政策宣讲全覆盖、落实有保障。
“我们按政策提交了417万元的缓缴税款申请,税务部门及时审批,推进企业经营形势逐渐好转。”方经理说,“税惠政策有‘温度’,企业将全力保障供热供电,千方百计将温暖与光明送到千家万户。”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依法保护地理标志 严厉惩治恶意诉讼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全国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司法部:加强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督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扎实推进法检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建设,开发建设全国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目前,“核查系统”一期建设已基本完成,并对尚在从业限制期的1785人加注“预警”标签,对预警人员执业行为实施跟踪管理。
“核查系统”立足于建立健全法检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双向预警”机制和法检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机制,为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化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以及法检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严防利益勾连和利益输送,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出明确规范。
据介绍,出台这个规定,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依法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同录规定》共16条,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录制内容、参与主体以及录音录像文件保管、使用规则等。《同录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主要目的是促进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实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制定下发《同录规定》,既是检察机关进一步主动规范、约束检察履职行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切,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扎实推进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公安机关侦破拐卖儿童积案290余起 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8307名
12月6日,公安部在广东省深圳市组织开展“团圆”行动认亲活动,帮助离散十余年的3组家庭实现团圆。
据了解,近日,为深入推进“团圆”行动,公安部组织指挥广东、山东、湖北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3起部督拐卖儿童案件,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接连找回被拐14年的孙某、符某涛和被拐17年的杨某弟。
据介绍,公安部高度重视失踪被拐儿童查找工作,从全国抽调170余名刑事技术专家开展集中比对会战,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认亲活动2600余场。截至11月30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290余起,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690余名,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8307名。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拐卖儿童案件一天未破、失踪被拐儿童一天未被找回,公安机关就将竭尽全力查找到底。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各类拐卖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创新战法打法,完善长效机制,不断将“团圆”行动向纵深推进,切实保障儿童妇女合法权益。
着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显
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发布以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的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对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检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为加强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工作,更好指导各地深入研究解决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这些案例既体现了检察机关注重发挥特别程序功能,着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所作的努力,也展现了检察机关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的工作内容。指导性案例也对检察机关如何在适用特别程序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办理进行了回应。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协调下,与监察机关、法院及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切实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一项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一项法律利器,检察机关对这项程序高度重视。尽管办理了白静、彭旭峰等一批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适用的案件总体数量还较少,这项程序的价值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最高检正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程序适用,更加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
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还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记者了解到,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诉58122件73488人,其中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巩固拓展了反腐败斗争成果。工作中,注重加强监检衔接,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服务脱贫攻坚、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持续发力。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