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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法讯999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就修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简称《监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碳市场要为保民生出力
自气候变化引起广泛关注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展与气候变化的“斗争”,其中多个国家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碳市场”)。世界银行的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4月,全世界有64个碳定价机制(包含碳市场和碳税)在实施或计划实施中,碳市场覆盖范围越来越大。2021年7月,我国碳市场启动,覆盖碳排放量40亿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
税收大数据这样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经济冷暖“税”先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向纵深推进 初步遏制骗保频发局面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形成合力,依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修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简称《监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8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4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沪伦通现行机制下,有意愿的深市上市公司无法参与发行GDR,境外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暂不能融资。市场主体提出了优化完善沪伦通机制的意见建议,瑞士、德国也多次提出希望与我方建立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机制。为回应市场关切,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利合作,证监会对现行沪伦通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拓宽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欢迎社会各界对《监管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联席会议部署开展金交所现场检查工作

近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致函29个辖内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省级政府办公厅,要求立即组织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对辖内金交所的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召开由上述地区参加的现场检查工作视频会议,通报金交所违规案例,明确现场检查的具体工作要求。
为提升前期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成果,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一年多以来,联席会议开展了金交所专项整治工作。明确金交所应当恪守合规性、区域性、非涉众的原则;不得为发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严控新增、持续压降各类非标融资主体的融资业务;禁止金交所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城投公司等国家限制或有特定规范要求的企业融资;严格落实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个人销售产品、不得跨省异地展业的底线要求;不得新设金交所,辖内已有多家金交所的,根据“一省至多一家”原则推进整合工作。
在相关部门和地区共同努力下,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金交所数量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非标融资规模和涉及投资者人数大幅下降,金交所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势头得到遏制,风险明显收敛。同时要看到,近一个时期,部分金交所的非标债务融资存量业务压降不力,甚至违规为房地产企业非标融资提供便利;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上述平台以交易为名,行融资之实违规展业;一些金交所异地展业、相关机构向个人销售产品的问题仍然存在。
联席会议再次明确,相关地区要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的政治高度出发,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第四次、第五次会议精神,严格对照金交所整治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本次现场检查工作,结合其他有效举措推进金交所市场出清、纠偏治乱和风险防控。
联席会议要求,本次检查聚焦金交所非标融资业务。要坚持穿透原则,准确识别金交所业务类别,全面摸清其业务底数和风险情况。压实金交所主体责任,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督促其整改规范。发现相关主体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切实解决异地展业现象。辖内场所数量多于一家的,要尽快按要求完成撤并整合任务。此外,金交所风险与其他领域风险复合交织,风险处置工作要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机制顺畅衔接,强化合力。


证监会重拳出击“假北水”!多少假资金将被赶出市场
 证监会表示,此次规范工作将有为期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目前,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数量约170万名,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1%左右。尽管投资者数量与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但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98%以上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A股交易。
 证监会表示,以上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从严打击“假外资”,有哪些重要内容?
 12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修订说明中,证监会强调,将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从具体内容来看,此次修订重点对沪深股通投资者、内地投资者身份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容将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同时,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
 《规定》表示,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证监会强调,此举是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通平稳运行,并表示,希望通过此次修订,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
 为顺利推进规范工作,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作出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为期1年。
 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证监会谈监管背景
 证监会表示,将坚定不移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切实维护沪深港通和两地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股。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 170 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3.9万名。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98%以上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A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
 “假外资”为何痼疾难除?
 事实上,内地资金绕道香港进行配资炒A股的现象,已存在多年。
 2019年,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曾在一封监管函中指出,(由于)香港配资价格仅相当于内地一半的水平,香港的资金价格具备很大的优势,而且杠杆水平也可以做得比较高,不少内地资金透过香港进行配资,再绕道回A股的情况也比较多。
 如何严控跨境监管,已是监管讨论多年的话题。2018年9月,根据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司和港交所提议,内地香港两地证监会协商一致,北向看穿机制即“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正式实施,对跨境监管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这些年来,涉嫌跨境市场操纵的违规现象依然频频发生。一位在港行业人士透露,“假外资”之所以痼疾难除,与在港配资“高性价比”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有一定关系。
 其一,可一定程度逃避监管,通过陆股通交易席位,交易仅显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可不被穿透,“由于无法获知申报交易的投资者的信息,加大了相关案件线索的发现和处理难度。”该名人士表示。
 其二,配资成本更低,部分外资私人银行的年化利率仅2%。而对比内地市场,目前券商两融业务的融资成本年化利率约为6%-8%;
 其三,杠杆倍数更高,这一点上虽然未达到坊间传闻的“几十倍”杠杆那么高,但5倍杠杆是较为常见的,部分宣传广告还打出“单票满仓最高1:3”的宣传。而目前内地券商的融资杠杆则基本为2倍左右。
 北向资金本周大举流入超百亿
 北向资金大举流入,是近期的显著信号。本周(12月13日-17日)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114.66亿元,为连续第5周净买入。其中,沪股通合计净买入69.53亿元,深股通合计净买入45.13亿元。
 不过,从单日情况来看,北向资金在今日终结了此前连续12日的净买入态势。据统计,12月17日,北向资金净卖出65.62亿元,其中,沪股通净卖出35.94亿元,深股通净卖出29.68亿元。


银保监会:删去“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相关规定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90余项,覆盖了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并重,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有效促进了保险资金运用规范稳健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个别监管制度条款已经滞后,需要与时俱进予以修订。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相关领域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修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减少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频率,进一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投资标准化产品。二是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三是允许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及其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策略自主选择投资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四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增强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五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事前评估要求,夯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六是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投资风险。
 《通知》的发布,是监管规则顺应市场发展变化的务实举措,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来源,同时引导保险资金加大标准化产品投资,防范投资风险。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对于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超监管比例的少数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加强窗口指导,有序压降存量业务,推动平稳整改到位。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碳市场要为保民生出力
  自气候变化引起广泛关注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展与气候变化的“斗争”,其中多个国家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碳市场”)。世界银行的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4月,全世界有64个碳定价机制(包含碳市场和碳税)在实施或计划实施中,碳市场覆盖范围越来越大。2021年7月,我国碳市场启动,覆盖碳排放量40亿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
 我国发展碳市场的经验大多来自欧盟,但发展现状、道路、阶段、目标均有别于欧盟,因此需基于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碳市场,在高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国民整体福利提升。普通的产品与服务市场具有自发性,可通过供需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场,相比之下,温室气体排放属于厌恶型产品,碳市场运行的前提是政府调控。
 优化碳配额分配保民生
 碳市场运营看似只关乎企业利益,实则不然,每个人都身在其中。从企业的生产端来看,当企业碳配额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就要从碳市场购买碳排放权,导致成本增加、盈利缩水,进而通过抬高产品价格或减少产品产量等方式将增加的成本转移给社会,使得碳减排成本由全社会共同承担。
 碳排放权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碳资产,需明确其无形资产的属性。碳排放权是碳市场的交易载体,在作为一项权利的同时,也对应着履约义务。碳排放权区别于其他一般资产的显著特征是,政府可以掌控发放的碳排放权数量,即碳配额总量可控。企业碳减排在增加成本时,无论直接还是间接传导,都会将增加的成本转移给社会。例如,当煤电企业因购买碳排放权增加运营成本时,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高电价。为防止煤电企业成本倒挂,我国近日启动了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即煤电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由分别不超过10%、15%调整为原则上均不超过20%。因此,煤电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增加的成本将能通过电价调整转移给工商业用户。同时,此次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明确,居民、农业用电保持现行价格不变,因此,不少观点认为发电成本增加不会影响普通居民。其实不然,工商业用户电价上涨后,企业将增加生产成本并转移到产品和服务中,在无形中提高居民的生活成本。
 政府可通过优化碳配额分配来普惠民众。政府在初次分配碳配额时采取拍卖的方式获得收益,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帮助低收入群体应对企业碳减排带来的成本转移。同时,政府可以分配一定比例的碳配额用于鼓励新技术等研发,促进产业升级。如加拿大将拍卖碳配额的财政收入返还给各省、地区,用于支持地方财政,并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返还民众。
 严控碳配额。碳配额的稀缺程度决定了碳市场的交易价格,目前政府根据企业的排放数据并按照标杆法初步分配碳配额。使用标杆法分配碳配额能有效避免祖父法“鞭打快牛”的缺陷,但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极高。如果收集的碳排放数据大于实际,发放的碳配额过多,将起不到减排作用;如果收集的碳排放数据小于实际,发放的碳配额过少,将影响经济发展。因此,碳配额分配决定了碳市场的运营成效。具体到我国,可在碳配额分配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混合方式,进一步完善数据收集,及时优化碳配额分配。目前市场上的碳配额较宽松,应适当收紧。
 善用金融力量盘活碳市场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碳市场年报显示,广东、天津、湖北3个碳市场的成交量超过整体碳市场规模的90%,这意味着北京、深圳、上海、重庆、福建5个碳市场成交量的总和不足10%,表明市场并不活跃。究其原因,很多控排企业获得的免费碳配额足够履约承诺,且剩余碳配额少,导致不少交易主体出现惰性。同时,企业更愿意储存碳配额而非出售,致使碳市场履约缺口大的企业与寡头中间碳商开展交易,进而导致直接交易主体减少。
 碳市场是新兴市场,很多控排企业缺乏专业的部门参与,或因设置专业部门的代价高,多采取委托代理的模式,这有助于引导企业完成履约义务,而不利于促进市场交易。同时,受履约交易影响,碳市场表现出交易的“潮汐现象”,即快到履约截至日期时,碳市场交易量“高歌猛进”,碳价格跻身高位,而一旦过了履约期,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均大幅下滑。规律性的“潮汐现象”将扭曲碳市场的价格信号,进而弱化碳价格信号对绿色投资的激励效能。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力量可作为强催化剂适时注入碳市场,发挥强流动性优势,带动碳市场发展。
 监管要及时跟上。金融力量在活跃碳市场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如一些投资行为将给碳市场带来波动,因此需加强监管。可借鉴欧盟碳市场稳定储备制度(Market Stability Reserve,下称MSR),该制度于2019年1月运行,旨在解决市场上碳配额过于充盈导致价格持续低迷的问题,同时通过调整拍卖的碳配额,提高碳交易系统应对重大冲击的能力。MSR的作用机理是,当市场上的碳配额过多时,政府可将过剩的碳配额转入MSR;当市场上的碳配额不足时,政府可从MSR释放碳配额。这两种情况下,政府均可通过设置阈值进行灵活调整。
 生态碳汇将成为碳市场的重要补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突出了巩固并提升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同时明确要求将碳汇交易纳入碳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与传统碳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二氧化碳的过程)相比,生态碳汇在当下具有更广泛的意义。生态碳汇在传统碳汇的基础上,拓展了海洋、草原、湿地、土壤、冻土、岩溶等生态固碳措施,我国在生态碳汇建设方面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林业碳汇发展较成熟,在碳市场有一定交易量;草原碳汇和农业碳汇已开发,但交易量小;湿地和沼泽尚未有国家备案。同时,很多控排企业的碳交易仅限于碳配额,并未涉足碳汇。因此,在《意见》等文件的指导下,生态碳汇将在碳市场找到合适的支点,与其他碳资产共同推动碳市场发展。
 推动碳市场与碳税有机结合
 与碳市场相比,碳税具有行政特点,目前多数国家对两项机制的态度是非此即彼,但也有个别国家采用碳市场和碳税结合的混合制模式。我国可推动碳市场与碳税有效结合,这有利于加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在温室气体控排方面,碳市场倾向于抓大放小,对排放量较高的企业较有效。根据2021年2月起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在碳市场覆盖的行业中,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才被纳入控排范围,这意味着很多小型排放企业不用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买单。
 我国的碳中和目标任重道远,需举国之力砥砺前行,碳税可弥补这一缺陷,虽不能控制排放总量,但运行成本低,管理便捷。同时,引入碳税作为碳市场的补充,有利于在不降低市场效率的前提下促进公平。


2022年我国钢铁需求量预计将小幅下调
 15日,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发布《2022年我国钢铁需求预测成果》显示,通过采用钢材消费系数法和下游行业消费法对2021年和2022年我国钢材需求量进行综合预测,预计2021年我国钢材消费量为9.54亿吨,同比下降4.7%;预测2022年我国钢材需求量为9.47亿吨,同比下降0.7%。
 展望2022年,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李新创表示,我国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经济持续恢复发展的态势不会改变,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为钢材需求总体稳定提供有效支撑。机械、汽车、造船、家电、铁道、自行车摩托车等行业钢材需求保持增长态势,但建筑、能源、集装箱、五金制品、钢木家具等行业钢材需求下降。

煤炭利用清洁绿色转型技术将迎发展机遇
 距离“双碳”目标提出已一年有余,各部门各行业的落实方案陆续出台。
 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会议指出,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要狠抓绿色低碳技术攻关。
 12月20日,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2021第十届中国上市公司高峰论坛周在线上拉开序幕,同日,将举行高峰论坛周开幕论坛。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碳达峰与碳中和?要打好这场硬仗,政府与市场分别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产业结构要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将面临哪些新机遇和新挑战?
 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论坛举办前夕专访了原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赵华林。
 政府与市场要“两个轮子一起转”
 NBD: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碳达峰与碳中和之间的关系?
 赵华林:碳达峰是指碳排放的最高点,碳中和是说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碳排放,使其为零。碳达峰的峰值越高,碳中和的难度越大。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是过程性的,但是过程影响结果,所以碳达峰的峰值既不能定的太高,也不能定的太低。太高了会加大碳中和的完成难度,太低了会影响经济发展,影响能源安全,所以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发达国家是自然实现碳达峰不同,我国是要在经济还要大力发展,能源还要增加的情况下,争取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因此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需要认真研究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各行各业都要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外,在碳达峰目标下,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发展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势头,一定要遏制,碳达峰不是“碳冲锋”,要提前布局,防范风险。
 NBD:您认为在推动“双碳”过程中,政府管控与市场机制分别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赵华林:一般来讲,与环保相关的行动都是要政府管控推动的,因为它是外在不经济的,通俗来讲就是对社会有好处,对企业没好处的事,如果政府没有要求,环保不会自然而然产生。环境成本要使它内部化,就需要政府的管控。碳减排也是这样,煤电系统是成熟的、稳定的,新能源还在发展过程中,不够稳定,如果不加约束的话,企业肯定更愿意使用传统煤电。但在“双碳”目标下,就需要政府来进行管控,比如政府采取措施扶持在清洁能源领域有前途的企业,控制燃煤的电厂等。
 所以,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中国经验来看,我认为政府管控是环境保护得以推动的最根本措施。
 另一方面,政府与市场需要“两个轮子一起转”,光有政府管控,没有企业的行动也不行。政府在管控中会形成科学合理的压力机制、激励机制,那么谁率先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谁拥有碳减排技术,谁实现了清洁生产降低了能源消耗,谁就能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政府创造这样一个环境,市场上的资金就会自发流向这些领域,企业就会去发明新的低碳技术,形成低碳的生产方式,而现在投资的高污染或高排放的资产都将面临减值风险。所以政府和市场两者都不能缺,由政府形成政策,政策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减排。
 “双碳”是我国改善环境质量的内在要求和根本性措施
 NBD:“双碳”目标下,应该如何处理发展非化石能源与节能减排的关系?
 赵华林:中央提出碳达峰碳中和最根本的就是要转变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这其中,能源结构是“牛鼻子”。现在中国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这个结构在一定情况下可能还将继续保持一段时间。从技术上讲,不排放碳的新能源的供应大到能够基本上代替煤炭等化石能源时,才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所以大力发展新的非化石能源,是必须要重视的,要有投入和科技创新。
 另外,不能忽视能源的节约。现在少用能源,其实就等于减碳了。因此,政府以及全社会不能只关注发展新的非化石能源,还必须通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式节约能源,现在社会上认为能源很便宜,不用节约,这其实是一种误区,一定要引起重视。
 NBD:您怎样看国内碳达峰碳中和与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关系?
 赵华林:先说国内的碳达峰碳中和,前几年环境保护取得了重大的、转折性的、历史性的进展,但是这种变化到目前为止还不是根本性的,根本性的就在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变,比如如果不烧煤了,就不会排放二氧化碳,同时也不排放二氧化硫和粉尘,产业结构发展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的环境质量。所以“双碳”其实是我们国家自己改善环境质量的内在要求和根本性措施。
 再说国际气候变化合作,气候变化、碳排放问题是整体性的、全球性的,我们提出“双碳”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的环境和人类发展作出贡献。所以在国际上我们已经做出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承诺。但是在国际合作当中,首先要坚持“有理、有力、有节”的原则,积极争取和维护我们的利益,比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当中,哪些是我们能办的,哪些是发达国家能办的,要坚持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
 其次,在“一带一路”合作方面,也要搞绿色低碳的企业。我们现在也承诺中国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这也是树立我们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举动。
 另外,国际合作中的技术合作也非常重要,比如光伏、风能、潮汐能、地热能、核能等很多新能源的技术要互相交流,不能互相封锁。
 总而言之,二者要同时考虑,要重视“双碳”目标下的国际合作问题,但是重点是在国内,国内碳达峰碳中和推进顺利,也会为国际上提供先进经验。
 储能技术未来会有大的投资和突破
 NBD: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产业结构都要迎来根本性的变革。“十四五”时期是一个关键期和窗口期,产业结构要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您认为面临哪些新机遇和新挑战?
 赵华林: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密切相关,“双碳”之下,首先会调整能源结构,比如京津冀“十四五”期间煤炭消费量要减10%,这就促使用煤的产业、碳排放量大的产业必须要控制发展,尤其是“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的势头必须控制,“两高”项目也是今年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重点。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煤炭利用的清洁绿色转型技术将迎来发展机遇。少用能源的企业,或者用水电、风电、光伏等非化石能源的企业一定会有发展前景,比如储能技术,未来一定会有大的投资和突破。目前,各行各业都在制定本行业的碳达峰方案,银行业的细化方案提出了多项对碳达峰碳中和给予支持的具体金融举措,所以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将迎来各方面的政策利好。中央明确,“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十四五”工作的好坏决定了“十五五”,也就是2030年碳达峰峰值的高度,“十四五”时期各项工作做好了,峰值就可以低,碳中和就更容易实现。

“跌”声一片!新房价格连跌3个月,未来跌幅或超二手房

 无论新房市场还是二手房市场,“价格下跌”成为近期的关注焦点。11月70城市85%的城市新房价格下跌,90%城市二手房价格下跌。11月百城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16183元/平方米,环比下跌0.04%,为2015年5月以来的第二次下跌(第一次下跌出现在新冠疫情初期的2020年2月)。虽然近期多城出台相应的“救市”措施,但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85%的城市新房价格下跌,90%城市二手房价格下跌。这是国家统计局12月15日公布的11月70城房价数据。当月新房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仅有9个,二手房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仅有3个。
中指研究数据则显示,11月百城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16183元/平方米,环比下跌0.04%,为2015年5月以来的第二次下跌(第一次下跌出现在新冠疫情初期的2020年2月);同比上涨2.72%,涨幅较上月收窄0.36个百分点。百城二手住宅平均价格为16013元/平方米,环比下跌0.08%,跌幅较上月扩大0.04个百分点;同比上涨3.66%,涨幅较上月收窄0.38个百分点。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向记者分析认为:“11月房价整体延续回落态势,一方面是当前市场成交热度仍处底部调整期,买方话语权较强;另一方面,临近年底部分银行释放出按揭贷款额度,购房需求活跃度有所恢复,在此背景下供给端为了在年底前尽快将房源售出而下调售价。”
记者者梳理今年1月以来70城房价涨跌幅情况发现,一线城市及强二线城市房价仍然有支撑,部分三四线城市房价下跌明显。
一线城市中,广州今年曾4次登上新房涨幅前三、5次上榜二手房涨幅前三;11月份,上海、北京、深圳全部进入新房环比涨幅前10位。与2020年初相比较,广州新房价格上涨了9.3%,北京上涨了6.4%、上海上涨5.7%、深圳上涨了4.9%。二手房价格方面,广州上涨10.9%、北京10.7%,上海和深圳分别为9.4%和7%。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潘竑羽指出,“自2015年4月开始的本轮周期中,北上广二手房价格总涨幅均未超过80%,而深圳的二手房价格总涨幅则高达116.7%。西安和武汉的新房价格涨幅远高于二手房,主要原因是新房限价严格,可能存在市场炒作,而二手房市场发育不太成熟,可能被低估。作为近几年迅速崛起的强二线城市代表,合肥和杭州的新房和二手房价格涨幅已逼近一线城市,可能被高估。”
近期有多个城市监管部门陆续松绑调控或直接出台救市政策,但从部分城市的房价反应数据来看,并未带来实质性效果。如9月28日沈阳提高人才首次购房补贴;10月1日哈尔滨打响了地方政府救市第一枪,出台包括人才购房补贴、放宽公积金贷款等多条政策;同月,甘肃全面放开落户;12月初,保定发文表示,“购买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住宅,可不受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
此外,近期还有包括呼和浩特、荆门、衡阳、开封、南宁、南通海安、重庆璧山和万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六安金寨等地也都出台了相应楼市促进政策。
这些救市政策效果如何?以哈尔滨为例,其新房及二手房价格已连跌4个月,11月环比分别下跌0.7%和1%。与2020年初相比,哈尔滨新房价格下跌了1.6%,二手房下跌了3.3%;沈阳新房价格则环比下跌0.4%,二手房环比下跌0.3%。
其他城市的救市措施效果如何,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税  务  TAXATATION    
多项税惠政策叠加为企业纾困解难
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政策实施1个月(11月1日至30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累计缓缴税费471.4亿元。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国家在已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对煤电和供热企业实施“减、退、缓”税等措施,为企业纾困解难减轻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889亿元,新增降费1212亿元。
7成小微企业无需缴税
“税收缓缴政策雪中送炭,预计可以释放第四季度70多万元税款,这些钱攥在手里,对企业发展助力很大。”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郭晓焕说。
10月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此次推出的税收缓缴政策覆盖面广,涵盖税费种类多,优惠力度大。”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介绍说,主要是针对年销售额4亿元以下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商户。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可延缓缴纳政策规定范围内各项税费金额的50%;对于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全部税费。
进入第四季度,企业资金回笼压力加大。“税收缓缴政策相当于一笔短期无息贷款,预计可缓缴89万元税款,减轻了我们后续发展的资金压力。”河北百草康神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峰说。
为确保税收缓缴政策及时有效快速落地,税务部门提前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打上标识、提示提醒,方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点对点”辅导提醒。
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分布密集的浙江,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卜江莲测算,新政落地首月,公司享受增值税、城市建设税等各项税费缓缴100余万元。
为配合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相关工作,税务总局成立电力保供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制发通知,确保煤电和供热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符合条件的应缓尽缓。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全国为4800多户煤电和供热企业累计办理“减、退、缓”税215亿元。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煤电和供热企业税款实施缓缴,是在大宗商品价格高位运行、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等对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背景下,政府采取助力企业纾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此外,今年国家继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到1%的政策,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原先的优惠基础之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措施,前三季度,全国7成有经营活动收入的小微企业无需缴税。
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动能
今年以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连续推出,税收红利不断释放。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各类企业提前享受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减免税额3333亿元,有力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和动能。
据了解,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压力,今年3月,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企业在10月纳税申报期可提前享受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9月,优惠政策再加码,企业可以提前享受范围扩展至前三季度。
“新政盘活了现金流,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税务总监王晓雪说,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预缴加计扣除后,可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研发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
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与提前享受范围扩展的双重优惠,更为制造业企业带来动能。10月纳税申报期,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前享受税收减免1.76亿元。“新政策促进了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了核心竞争力。”公司财务总监卢淑华说。
“这项政策使制造业享受双重利好,有利于增强发展动力。”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级巡视员刘宝柱说,制造业企业不仅可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且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双重利好惠及18.6万户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金额达9036亿元,减免税额2259亿元,占全部享受优惠户数和减免税额的比重分别为57.7%和67.8%。其中,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带来制造业企业多享受减免税额571亿元,政策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导向有效得到显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跟着科技创新规律走,把握税收政策和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使得政策更加具有生命力。
促进外企在华投资增长
今年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同样依法享受。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介绍,税务部门落实专门针对外资的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凡直接用于再投资境内项目的,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有效缓解外资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外资企业在华再投资持续增长。
目前实施效果体现了三方面特点:一是受惠范围扩大,前三季度全国享受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金额96.1亿元,同比增长50.38%;促进股息再投资1000.5亿元,同比增长54.6%;二是受益行业增加,享受政策优惠的被投资企业涵盖了68个行业,与上半年相比,覆盖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外资再投资资金3成以上都流向了汽车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制造业行业;三是外资企业评价积极。调查显示,在今年前三季度近9成已办理递延纳税申报企业认为,递延纳税政策对于企业增资扩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和“加速增资决策落地”。
此外,今年前三季度外资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2649亿元,减免税额662亿元,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户均研发投入1674万元。“这一数字远远高于其他企业的平均水平,反映出外资企业科技创新力度正在持续加大。”蒙玉英说。
在包括税费优惠政策在内的各项“稳外资”措施的综合作用下,今年前三季度,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中的外资企业为4.16万户,较2020年同期增长26.1%,整体恢复至疫情前的水平。全国重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同比增长3.5%。
缓税措施见效彰显调控精准
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的实施,有三大看点令人印象深刻。其一,指向明确,出手果断,坚持不搞“大水漫灌”,而是面向市场主体需求实施相应政策。其二,精准落实,注重实效,方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其三,政策联动,综合发力,努力打出“组合拳”。
最新统计显示,11月开始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效果显著,仅一个月时间就缓缴税费超471亿元,迅速有效帮助企业减负、应对市场压力,彰显宏观调控特别是精准调控、定向调控效果。
当前,各种不利因素对经济发展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持续产生影响,宏观调控需要针对新情况、新挑战创新方式方法,有效为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据笔者观察,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的实施,有三大看点令人印象深刻。
其一,指向明确,出手果断。今年以来,我国已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何还要再出台阶段性缓税措施?原因在于,新冠肺炎疫情散发、大宗商品涨价等因素给企业带来新的困难,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影响尤为突出,这些企业又关乎实体经济基础、民生就业。这次的新政策指向非常明确,就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而且针对生产成本上升等困难,通过缓税来增加企业现金流,应对经营压力。
近期公布的减税降费举措没有局限于普惠性政策,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聚焦支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中小微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这体现了宏观调控坚持不搞“大水漫灌”,而是面向市场主体需求实施相应政策。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从国务院常务会议10月27日作出决定到11月1日开始实施,仅有4天时间,体现出果断出手、迅速落地的特点。这也说明,宏观政策要注重时效性,面对经济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机抉择,及时预调微调。
其二,精准落实,注重实效。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财会力量又较为薄弱,如何在很短的时间内充分发挥政策红利?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的落实过程,也体现了精准性。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打上标识、提示提醒,方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点对点”辅导提醒。这些细致、精准的措施,确保了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好的政策还要有好的落实,必须注重实效、真正提升企业获得感。否则,政策就会成为摆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业已给出答案。
其三,政策联动,综合发力。实际上,针对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措施,并非只有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还有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煤电和供热企业实施“减、退、缓”税等措施。这些措施从不同方面发力,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应对挑战。
减税降费有一套“组合拳”,而不同财税政策之间,直至不同宏观政策之间,也应该形成“组合拳”。财税、金融、产业、就业等宏观政策,应避免各行其是、合成谬误,而要注重政策联动、协同配合,共同帮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恢复。
面对新的风险和挑战,宏观政策重任在肩。通过不断创新调控思路和方式,加强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是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
税务总局推进精细服务切实解决特殊人员“急难愁盼”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深入推进精细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在纳税缴费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特殊人员的获得感。
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特殊需求,税务总局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相结合、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共性服务与个性服务相结合,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做实做细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服务的各项工作,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转变,让特殊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在优化特殊人员的现场服务方面,对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主动帮助其判别具体办税缴费需求,开展税费咨询、业务指引、全程协助办理等服务,快速办理税费事项。在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的同时,继续保留现金缴纳、银行卡支付等传统支付方式,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响应特殊人员的特定需求,对确因身体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前往办税服务厅且无法委托他人办理税费业务的,根据业务办理事项和合理需求,经征纳双方沟通一致,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强化特殊人员的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税收志愿者团队作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税费志愿服务。结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服务诉求,税收志愿者可免费为其提供办税缴费相关业务的帮办服务。


税收大数据这样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经济冷暖“税”先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持续深挖税收大数据价值,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积极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税收大数据如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聚焦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重点、焦点问题,聚焦经济形势变动,按月开展宏观经济税收分析,增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研判的预见性和敏感性;聚焦政策落实效应,开展“十三五”时期减税降费成效分析,全面系统地反映政策落实效果;聚焦新发展理念,紧跟形势变化,开展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清洁能源、脱贫攻坚等分析,与时俱进打造分析产品。
如何将手中的数据转化为财富和发展动力,更精准地对接纳税人需求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地税务部门都在积极探索。
今年以来,广西税务局编制的广西税收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在每个月初以“文字+指标列表+图表展示”的形式,从经济发展概况、行业发展情况、投资、消费等方面,多维度、多层面、多视角地反映上一个月度广西经济发展总体趋势、亮点及短板,并形成月度税收分析报告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效发挥了以税资政作用。
“广西税务部门的做法很有启发、值得借鉴,自治区各经济部门要进一步深挖数据价值、深化数据应用,做到站位更高、维度更广、层次更深。”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蓝天立表示。
上海市税务局围绕外资总部发展动态,在内开展业务部门间的横向合作,在外与商务委落实跨部门数据联动,纵向与税务总局主管部门密切沟通,横向与重点省市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撰写了分析报告《引领外商投资大方向打造内外循环新格局》,探索建立适合各地参考的外资企业分析数据模板。
今年7月,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税收指数发布。税收指数显示,上半年湖北经济运行总体实现恢复性增长,复苏态势进一步趋好。据悉,湖北省政府研究室、省税务局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税收数据,以2019年为基期,以两年平均增幅为评价基础指标,按照一定权重比例构建了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税收指数体系,以企业销售、税收收入衡量经济规模,从市场活跃、产业质效、税收贡献、发展动力、循环融通5个维度评价发展质量。
如今,税收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中的“晴雨表”作用日渐凸显。进一步盘活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拓展数据应用,各地税务部门在不断探索“以数治税”的新路径、新渠道。
“省税务局编制的税电景气指数能较好预测经济发展态势,为我们观察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研判经济发展走势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支撑。”江西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全省经济运行调度会上表示。
税收大数据不仅是各行业应对挑战、激发潜能的重要帮手,也成为判断经济发展趋势、助力疫情防控的重要依据。
今年3月,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市场监督局、海洋渔业协会,通过增值税发票数据、税收收入数据、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出口数据等税收大数据形成了《全市冷链及其相关行业税收情况分析》,对冷链(仓储物流)业及与其关联密切的水产品加工业、水产品贸易业进行分析。
大连“11·03”疫情发生后,大连市税务局再次对全市冷链(仓储物流)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水产品贸易业前10个月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往年数据形成内容更加完备的分析报告,靶向性提出了完善疫情防控方法、坚定发展信心、鼓励企业开拓创新、恢复国内消费者信心等建议,得到好评。
今年7月下旬,江苏省局部疫情暴发。江苏省税务局迅速与省防疫办等部门联合分析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第一时间完成全省及南京、扬州疫情分析报告。疫情发生后,税务部门再次撰写《从税收数据看去年以来疫情影响及恢复情况》,提出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加快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建议,比如瞄准受疫情持续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完善制度性政策供给;统筹做好今明两年的宏观政策衔接,加强政策的跨周期调节等。
大数据蕴含着大机遇、驱动着大未来。据了解,税务部门力争经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成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税务,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更好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确保各项惠企利民的税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会议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下,做好税收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税务部门要切实强化担当精神促进宏观政策稳健有效和微观政策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结构政策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科技政策扎实落地,支持改革开放政策激活发展动力、区域政策增强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和社会政策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确保各项惠企利民的税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更好地服务几千万企业纳税人、数亿自然人纳税人和十多亿缴费人。
会议强调,税务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切实在依法组织税费收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严厉打击偷逃税和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持续用力、提质增效,并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密切跟进形势变化、抓住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分析研究,注重防范和化解各方面风险,确保做到稳字当头、稳中有进。
会议要求,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要扎实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在进一步加力提效上再下功夫;持续做好促进“六稳”“六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以及服务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各项工作;精心筹备召开好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实事求是查找短板不足,科学细致谋划明年工作思路;毫不放松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统筹安排好走访慰问、帮扶救助、送温暖等活动,确保今年各项工作圆满收官、明年实现良好开局。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为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请示报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
2021年12月14日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近一时期来,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冻品等犯罪频发,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正常贸易秩序。走私冻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走私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或逃避追缉,采取暴力抗拒执法,驾驶改装船舶高速行驶冲撞等方式,严重威胁海上正常航行安全。为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现就当前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认定,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身份,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认定;拥有两国以上护照的,以其入境时所持的护照认定其国籍。
犯罪嫌疑人国籍不明的,可以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或者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认定;确实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员对待。
四、对用于运输走私冻品等货物的船舶、车辆,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
(二)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三)对所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冻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的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运人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是否属于“三无”船舶,按照《“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印发)规定认定。
五、对查封、扣押的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走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的,在做好拍照、录像、称量、勘验、检查等证据固定工作和保留样本后,依照《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署缉发〔2015〕289号印发)和《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署财函〔2019〕300号)规定,先行移交有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六、办理粤港澳海上以外其他地区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依法处理。

 

公安部:扎实做好公安督察审计信访工作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16日在京召开。公安部党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督察长王小洪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实战、服务基层,坚持督察无禁区、审计全覆盖、信访有回音、问题零容忍,提高政治站位,突出重点关键,增强工作合力,扎实做好公安督察审计信访工作,为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锻造“四个铁一般”过硬公安队伍提供更加有力的监督保障。
会议指出,公安督察审计信访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围绕中心、紧盯重点,更好发挥抓落实、促规范、提质效的作用。要抓紧抓细抓实督察工作,围绕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这条主线,紧盯北京冬奥会等重大安保维稳工作,坚持“没有发现问题就是最大问题,没有查出隐患就是最大隐患”的理念,坚持“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标准,加强重大决策部署督察,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紧盯执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典型案件核查督办,加强执法督察,推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异地办案协作和禁止逐利执法等制度落实,有力助推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坚持治警先治长,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加强正风肃纪督察,持之以恒地督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地纠治“四风”,确保队伍纪律严明、风清气正;加强民警维权减负工作,推动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有关规定办法及爱警暖警措施,激励广大民警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要抓紧抓细抓实审计工作,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突出“关键少数”和重点领域,对公安机关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抓好整改落实。要抓紧抓细抓实信访工作,坚持领导带头包案接访,抓好挂牌整治,严肃追究责任,着力解决公安信访突出问题,把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做好,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为公安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把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支持配合,完善管理制度,严防廉政风险,自觉接受监督。垂直管理部门要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督察审计信访工作,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要强化党建引领,提升能力水平,推动督察审计信访业务深度融合,加强督察审计信访专业力量建设,打造一支绝对忠诚、铁面无私、业务过硬的队伍。
公安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孙新阳出席会议并讲话。部督察审计局汇报了近年来公安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情况,部机关有关单位汇报了相关工作情况。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收官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999件1285人
记者12月1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下称“百日攻坚行动”)已于近日收官。“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999件1285人,同比分别上升28.6%和24.5%。其中,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要案119人,同比上升72.5%;查处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案件138件166人,查处人数是去年同期的4.26倍。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开展“百日攻坚行动”是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聚焦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严惩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
“原定‘百日攻坚行动’的周期为6月上旬至9月下旬,后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线索数量快速上升、办案任务持续加重等实际情况,为更好配合开展教育整顿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总体安排,经最高检领导批准,行动延长至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结束。”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百日攻坚行动”伊始,最高检第一时间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方法措施等,并专门召开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参加的专题推进会进行安排部署。“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最高检不仅坚持每周分析把握各地办案动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倾向性问题,加强全面指导和分类指导,还通过定期召开季度视频调度会议、编发典型案例、实地检查督导等方式,深入研究分析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办案质效。
“最高检选取辽宁、河北等地检察机关办理的9件重点案件,以全国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挂牌督办,其中3件由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该负责人介绍。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直接对西藏“5·13”系列案件、辽宁“4·06”专案进行实地督办——最高检特别从北京、云南等地调用侦查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督导组赴西藏实地督办,目前,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共计立案侦查28人;辽宁检察机关以黑恶势力“保护伞”渎职犯罪为切入点,一举立案侦查了阜新地区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2件12人。
各地检察机关也按照最高检部署和实施方案要求,迅速成立以院领导任组长并选派各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参加的“百日攻坚行动”专班,其中有17个省级院检察长担任组长,集中研判线索,集中调查核实,集中突破案件,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地集中优先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案件,以及在一定范围内有震动、有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跨地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充分体现政法机关刀刃向内、查处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勇气。
“百日攻坚行动”收官,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直在路上。“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准确把握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办案质效,推动检察侦查办案工作跃上新台阶。”该负责人表示。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向纵深推进 初步遏制骗保频发局面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正在向纵深推进。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形成合力,依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是国家医保局、公安部适应医保基金监管新形势发展,深化医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在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宣传教育、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协作配合的具体举措,意在加快构建医保基金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始终保持打击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卿认为,在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种不同的执法手段,通过完善这两种手段的衔接使用机制,可以加强对潜在和现实的违法行为人的震慑,进而更好地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初步遏制骗保频发局面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公安部不断加强协作,共同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初步构建起打击医保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医保欺诈骗保案件普发、频发的局面得到初步遏制,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依然严峻,诈骗医保基金违法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坦言,河北省成安县、山东单县医保欺诈骗保案件等,警示我们打击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常抓不懈。
 《通知》正是在此背景下发布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说,医保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需要与其他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尤其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娄宇进一步指出,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治保障,这套机制在我国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而且由于后者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判断前者移交案件的性质,很多案件只能不了了之;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在无法对案件定性的前提下,更加缺乏立案、侦查和查处的积极性。
 为此,《通知》要求深化医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在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宣传教育、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快构建医保基金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
 立案审查期限分3个档次
 长期以来,医保行政机关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时,如发现该涉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后还是在完成行政处罚之前进行移送,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和做法。
 有观点认为,医保行政机关应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再移送,这样行政机关就切实履行了其职责,且行政和刑事双罚有利于增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震慑力。但也有观点认为,实现行政和刑事双罚会扩大打击面,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要求不进行双罚,在进行刑事处罚量刑时考虑并吸收已有的行政处罚。
 张卿说,为解决对上述案件移送时存在的争议,《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即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张卿解释说,这要求医保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就应该移送,不应等到完成行政处罚之后再进行移送。
 另外,《通知》将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区分为3个档次:对于一般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仍是3日,在第二档次存在需要查证的涉嫌犯罪线索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第三档次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在张卿看来,《通知》按照不同案件的线索情况和复杂程度对进行立案审查期限作出不同规定,这样的区分考虑到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对证明标准不同的要求,也考虑到多样化、差异化的案件类型对取证难度的差异,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期限内更好地决定是否立案,即提高立案决定的正确程度。
 建立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
 《通知》明确,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机制。深化移送案件查办协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协同做好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张卿说,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一方面能发挥医保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也能监督医保行政机关,避免出现“该移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除此之外,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也是畅通部门沟通的重要机制。《通知》规定联席会议在时间上不仅要定期召开,在内容上还需要互通医保案件的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从信息沟通上解决行刑衔接困难的问题。
 张卿指出,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对医保欺诈案件中尚存的分歧达成共识,共通共商案件中对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问题的分歧,避免因医保监督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的认识不同影响案件移送,导致医保欺诈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
 《通知》规定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公安部对完善社会监督的重要责任。具体而言,两部门要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举报线索处理流程,落实举报奖励措施,依法依规重奖快奖;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金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张卿说,如果打击欺诈骗保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力量,就很难覆盖所有的欺诈骗保行为并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因而有必要完善社会监督。要加大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通知》迈出了我国医保基金监管领域行刑协作的第一步。娄宇建议,未来可以结合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吸收医疗技术、医院管理、法律、财务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研究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形成统一的认定尺度,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公安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及认定建议,逐步实现同案同判,最终实现行刑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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