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00期
发布时间:
2021-12-27 18:59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提出了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现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调控政策是“缰绳”更是机会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关房地产业的政策走向备受人们关注。12月上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理念,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具体落实这一理念做了进一步阐释。
阶段性缓税措施切实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10月底,国家针对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资金流动难题,出台阶段性缓税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如今,缓缴措施实施近两个月,纳税人普遍反映税费压力切实减轻,资金压力切实缓解,发展后劲切实增强。
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提出 细化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实际,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围绕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与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提出了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现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二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证监会《备案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三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明确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
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欢迎社会各界对境外上市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推动尽快发布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聚焦风险监管,提高监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通知》共4条,对监管报告事项的取消、合并及整合报送时间进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行为。一是取消21项监管报告。根据保险资管行业发展实际和市场形势变化,取消已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的报告等事项,压实机构主体经营管理责任,提高机构监管和风险监管质效。二是将6项监管报告合并为3项。对同类事项进行合并,避免重复报送。三是整合3类报告的报送时间。突出机构监管,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等报送时间整合为按季度集中报送,减少报送次数,提高报告的系统性。四是进一步规范监管报告报送行为。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报告,杜绝迟报、错报、漏报等情形,切实提高报送质量。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聚焦风险监管和机构监管,减轻市场主体不必要的报送负担,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上交所: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门槛下调至不低于50万元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配套业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了调整,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由不低于3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50万,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变。通知全文如下:
优化互联互通机制 服务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以沪伦通为起步的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即将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为稳妥做好各项业务准备,保证业务顺利推出,上交所依据《监管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并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配套业务规则对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开放融资功能后的上市预审核安排、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持续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凭证个别条款作出相应调整。
多年来,上交所不懈探索和优化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沪伦通开通以来,先后已有华泰证券、中国太保、长江电力和国投电力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累计融资58.4亿美元,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中国存托凭证业务推进过程中,上交所广泛接洽国际公司,并与境内外各类市场机构就推进部分重点潜在发行人的发行上市事宜进行深入交流,积累了有效经验。后续,上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一如既往地推进国际化战略,持续深化完善跨境合作和互联互通机制,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更高效地服务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配套业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1〕38号
为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机制,更高效服务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对照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修订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修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同步修订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和做市业务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6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合作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沪深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整体方案达成共识
为了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互联互通现有标的,根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沪深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现已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整体方案达成共识。
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是互联互通机制升级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将使互联互通现货生态链更加完整,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市场共创双赢。一方面,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可丰富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交易品种,有利于境内外投资者更加便捷有效地配置对方市场资源;另一方面,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将进一步改善投资者结构,有利于推动ETF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沪深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将抓紧做好ETF纳入标的相关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包括修改相关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预计需要6个月左右准备时间。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房地产调控政策是“缰绳”更是机会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关房地产业的政策走向备受人们关注。12月上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理念,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具体落实这一理念做了进一步阐释。
其阐述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保持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调控政策协调性精准性,坚决有力处置个别头部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形成长效机制。实际上,调控政策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无论对房地产企业还是购房者来说,都具有“定心丸”作用,也可以起到“催化剂”作用。
当前,房地产业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正如王蒙徽所说,今年下半年以来,受个别房地产头部企业债务违约风险显现等因素影响,市场预期发生变化。另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卖地难”、政府出台限制房价下跌措施等情况。基于此,不光是房地产企业,包括很多具有刚性需求的购房者也产生了观望情绪。这反映出市场对房地产企业的“担心”。
应该看到,这种担心是房地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而我国的房地产业仍处在发展进程当中。这是因为,房地产业的基本面没有变,住房需求依然旺盛:我国对住房的刚性需求依然强大,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口1100万以上,带来大量新增住房需求;二十多年前建成的大量老旧住宅存在房面积小、质量差、配套不齐全等问题,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也很旺盛。
解决“担心”问题首先还是要明确房地产业的定位。
上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房地产业发展进一步定了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房地产业的一贯方针。在王蒙徽的记者答问中提出了明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重点抓好的八个方面工作,其中第一条就是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这体现了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上的连续性稳定性。
其次,解决“担心”问题,必须重视已经显现的风险和隐藏的风险。
王蒙徽说,要稳妥实施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就要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针对面就应该包含要制止一些房地产企业过去形成的 “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等经营模式不可持续现象。
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坚决有力处置个别头部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目标,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原则,确保社会稳定、国家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在这个方面,央行和银保监会20日联合发文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这是为了解决购房者的“担心”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而不是为一些企业去“纾困”。
解决“担心”问题的第三个方面,房地产业要有新的发展方向。
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原则基础上,房地产企业仍有很大发展空间,重要的在于思维方式的转变。“大拆大建”已经不合时宜,今后,我国将进一步加大“新城建”的推进力度,包括全面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实施智能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协同发展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等。
总之,房地产业要实现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形成长效机制是关键。这对企业和个人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调控政策是缰绳,更是机会,要深刻认识危中有机、化危为机的辩证关系。
2022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点评:先立后破 市场化推进
能源转型并不意味着短期煤电的大规模退出。本次会议中提到,要“继续发挥煤炭‘压舱石’作用,有效发挥煤电基础性调节性作用,扎实提升电力安全保供能力”。目前,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和电力供应结构中仍居于主导地位。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原煤占比高达56.8%,全年发电量比重中煤电占比也达到了60.8 %,年末煤电装机容量占全部电源装机容量的49.1%。煤电难以被大规模替代,除了因为其基础性能源地位短期无法撼动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现阶段其他发电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制约条件。考虑到未来全社会用电量的刚性增长特征,在新能源尚不能完全满足用电主体需求的情况下,保持一定规模的煤电作为基础性电源托底,对保障电力供应十分必要。
“先立后破”加速发展新能源是实现双碳目标的路线图。会议指出,明年的一大重点任务是“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在执行中“必须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中科院研究显示,煤炭、石油、天然气的碳排放系数分别为0.7476、0.5825、0.4435吨碳/吨标准煤。和全球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明显偏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我国在全球CO?排放量的占比始终处于较高水平。鉴于煤电短期在我国能源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应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为煤电的逐步退出创造有利条件。此外,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再度释放推进“风电下乡”的积极信号,若明年有相关支持政策落地,则有望拓展分散式风电发展的空间。
电力市场化定价机制是推动新能源发展的关键。会议中提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2021年1-11月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35.9%。建立统一电力市场、实现更大比例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有以下两点优势:1)可以回归电力的商品属性,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未来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立,有望进一步疏通煤电之间的价格传导机制,降低煤电企业的经营负担,维护电力市场供需平衡。2)有利于新能源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能够打破新能源电力跨省区交易的壁垒,推动新能源的大规模利用,实现不同能源在同一市场的交易,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此外,在部分新能源企业发展长期依赖政策扶持,缺乏内生增长能力的情况下,将新能源企业纳入全国电力交易市场,也有利于优胜劣汰和行业的有序出清。
风险提示:电力市场化改革不及预期,能源政策执行力度不及预期
坚决落实“双碳”要求和能源保供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我国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落实好“双碳”要求,是我省更好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
“十四五”是落实“双碳”目标的关键期、窗口期。要坚持从贵州实际出发,抓住经济结构调整这个关键,把绿色低碳作为鲜明导向,科学有序推进能源和经济低碳转型,提高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保障能源安全,推进减污降碳增绿,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充分发挥好煤炭煤电的兜底保障作用。煤炭和电力作为我省传统支柱产业,在全省发展大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地位,要统筹考虑当前能源保供和长远绿色发展,高度重视煤电产业安全发展。加快煤炭等能源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在保障电力稳定供应、满足电力需求的前提下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煤减排改造,积极规划建设新的先进煤电项目。下好新能源先手棋,注重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更好开发利用“风”“光”等新能源,加快勘查开发和利用页岩气、煤层气等新能源。
减污、降碳、增绿,是落实“双碳”要求的必然选择。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切实抓好反馈问题整改,深入打好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坚决保护好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深入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实施绿色经济倍增计划和绿色制造专项行动,打造一批绿色园区、绿色企业、绿色产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降低碳排放强度。有效发挥森林的固碳作用,持续推进绿色贵州建设,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实现“双碳”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唯有积极落实“双碳”要求和能源保供,才能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动力,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电力等4行业2025煤炭消费达峰 年均投资需1.3万亿
最新研究报告称,对电力、钢铁、水泥和煤化工四个重点行业的控煤降碳投资,将刺激经济高质量增长,同时对优化产业结构、协同减排大气污染物等方面产生促进作用。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日前发布《“双碳”背景下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路线图研究报告》。据该院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曹东研究员表示,开展控碳背景下的重点行业煤炭控制策略研究,对于推进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行业生产方式与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结果显示,政策情景下,电力、钢铁、水泥和煤化工四个重点行业总体的煤炭消费量将在2025年达到峰值,峰值24.9亿吨标煤,达峰前后有5-6年的平台期;碳排放将于同年达峰,峰值80.1亿吨。其中,钢铁行业煤炭消费已于2020年达峰,水泥、煤化工、电力分别将在2021年、2024年、2028年实现煤炭消费量达峰。
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火电、钢铁、水泥、煤化工四个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为24.1亿吨标煤,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86%,其中,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比最大,达到54%,其次是钢铁、煤化工和水泥行业,占比分别达到17%、9%和6%。
2019年四个行业二氧化碳排放77.6亿吨(含过程排放),约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含过程排放)的72%,其中,电力、钢铁、水泥和煤化工行业占比分别为42%、14%、12%和4%。加上净购入电力的间接排放,钢铁、水泥和煤化工行业碳排放量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分别为15%、12%和5%。
曹东认为,这四个重点行业实现煤炭消费达峰,需要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节能技术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四类措施入手,这些措施的投资将刺激经济高质量增长,同时对优化产业结构、协同减排大气污染物等方面产生促进作用。
报告测算结果显示,为推动四大行业煤炭消费尽早达峰,累计需要在2021~2035年投资19.6万亿,年均投资约1.3万亿元,其中90%以上为电力行业的投资。投资将刺激经济高质量增长,带动GDP年均增长3627亿元。
曹东说,四大行业煤炭消费控制还将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大气污染物年均协同减排29万吨/年、65万吨/年和10万吨/年。分行业来看,钢铁和电力为协同减排量最多的行业,尤其是钢铁行业对NOx和PM的协同减排。
报告认为,为有效推动重点行业煤控路径关键举措的顺利落地,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大政策创新,逐步形成系统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绿色低碳标准体系、行业准入政策、价格财税及投融资机制等。
在具体措施上,报告建议,加大现有机组的节能改造,推进高效、清洁火电技术研发,持续降低发电煤耗;优化钢铁、水泥、煤化工行业原燃料结构,研究建立基于企业低碳绩效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机制,要求自备电厂全面承担公用电厂义务;提高水泥行业熟料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划定煤化工行业高碳/低碳产业或产品,并将高碳产业或产品纳入限制类和淘汰类名录,严格行业准入;全面强化物料循环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废钢资源回收利用。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有关人士在上述报告发布会上表示,细化重点行业的煤炭消费控制路径,是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任务,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税 务 TAXATATION
阶段性缓税措施切实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今年我国经济开局良好,同时也依然面临着恢复不均衡、基础不稳固等压力。受疫情多点散发、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用工等综合成本上升等诸多因素影响,处于中下游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加大。
10月底,国家针对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资金流动难题,出台阶段性缓税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如今,缓缴措施实施近两个月,纳税人普遍反映税费压力切实减轻,资金压力切实缓解,发展后劲切实增强。
精准滴灌,税收缓缴“带温度”
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制造业中型企业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全部缓税。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截至2021年12月8日,全国累计办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783.3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的缓税措施是国家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用税收杠杆对宏观经济进行精调微调的有力体现。
有关专家指出,今年的减税降费突出结构性减税,体现出国家注重减税质量上的提质升级。缓税政策精准滴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对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摆脱当前困境,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申报即享,好政策用心落实好
据了解,符合条件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申报,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办理延缓缴纳,一键确认即可享受缓缴税款,缴纳期限自行延长3个月,不需要提供申请单及银行对账单等材料。
这种“一键即享”的方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报,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减了申报负担,享受到“资金”和“时间”上的双重宽裕。
浙江义乌市双童日用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潘皓说:“11月申报时系统自动有弹窗提醒,跟着指引一步步操作,80万元的缓缴一下子就办好了。”他表示,“面临的困难和解决的办法国家都替我们考虑周全了,我们有信心在生物可降解餐饮用品研发上再突破,成为全球吸管行业领先者。”
据悉,各地税务部门创新宣传辅导,通过“首席联络员”点对点辅导、税收大数据推送政策、“缓税”政策专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激发活力。
多重利好,为企业发展“鼓后劲”
作为经济的“毛细血管”,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提升市场活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困境,国家利用税收杠杆“破壁清障”,撬动经济发展,为企业发展“鼓后劲”,让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温暖前行。
浙江金澳兰机床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学研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的高精密压力机具有极强的核心技术优势,为长城、一汽、通用等知名车企铺建汽车钣金件自动化冲压生产线。
“目前,我们企业处于转型升级阶段,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但是,今年受原材料价格上扬及回款周期延长双重因素叠加影响,企业资金流面临不小的压力和挑战。”该企业负责人吕时广介绍说,当前机床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较年初上涨30%以上,回款周期较往年延长40%左右。
然而,让吕时广直呼“没想到”的是,下半年企业迎来销售旺季的同时,也迎来了税务部门接二连三的“政策礼包”。他算了一笔“减税账”:今年10月,公司刚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73万元,紧接着又有11月的缓缴税款政策,预计第四季度合计可享税款缓缴金额4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活则经济活。市场主体有活力,中国经济就有动力。税务部门将继续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断优化创新纳税缴费服务,切实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助力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
落实“减、退、缓”税政策 为煤电、供热企业纾困解难
冬月深夜,在大秦线塔山装车基地,长长的列车正在沿着筒仓装置环线装运煤炭,50秒,一节载重量80吨的车厢就被装得满满的。
近期,煤炭大省山西日均产煤量保持在330万吨以上,铁路运输企业精心调度,把这些煤炭迅速运往全国各大煤电、供热企业。
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等原因,煤电、供热企业一段时间以来发展面临困境。为此,国家迅速出台一系列能源保供措施,其中包括对煤电、供热企业今年第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措施,进一步纾解企业经营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2月2日,全国4800多户煤电、供热企业已累计办理“减、退、缓”税215.7亿元。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全国电力供需紧张形势已经有所缓解。
政策迅速落实,暖意传递更快
据悉,为配合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帮助煤电、供热企业度过“寒冬”,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就成立了电力保供专项工作协调小组,专门制发《关于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 实施支持煤电企业纾困解难税收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落实支持煤电、供热企业纾困解难的“减、退、缓”税措施,确保煤电、供热企业税费优惠应享尽享,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符合条件的困难缓税应缓尽缓。
“税务部门逐级压实责任,建立税务系统一竿子到底工作推进机制,从总局到省局、市局、县局均成立了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由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说。
陕西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均成立支持煤电企业纾困解难“政策落实、专项服务、工作协调”3个专项团队,并向187户企业派驻“税务管家”,确保政策及时落实、诉求及时回应。
“前一天从媒体上看到缓税新闻,第二天税务部门的领导就带队上门了解情况了,他们的反应速度真快。”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说。《通知》发布次日,榆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武卫便带领服务团队来到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问困难、送政策,帮助企业享受缓税优惠。
内蒙古自治区承担着18个省(区市)煤炭保供5300万吨的重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提前对全区煤电、供热企业分类开展基础分析,为374户企业推出“一企一策”“一户一方”服务举措。
逐日跟踪让政策落实更精细。在山西朔州市,当地税务部门梳理形成煤电和供热企业清单、税费优惠清单、可办缓税税种税额清单,组织45名业务骨干,点对点包联15家煤电企业,按日统计企业“减、退、缓”税情况,保障纾难解困税收措施全面落地。
团队用心服务,暖意传递更准
“政策执行有力,服务精准到位,3000多万元税款暂缓缴纳,大大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让这个冬天更暖了!”华能松原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国辉说。
地处吉林省松原市的华能松原热电有限公司,是当地唯一的热电联产企业。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专项服务团队及时针对企业进行一对一培训辅导,宣讲煤电企业优惠政策,让企业及时享受。
在四川,当地税务部门开展“问需求、优服务、解难题”大走访活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让企业能够温暖过冬。
低温寒潮天气降临,国能四川华蓥山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明东看着逐渐下降的煤炭库存,有些发愁。该公司长期采购省外煤,“企业资金紧张,煤炭库存告急,发电面临停机风险。”覃明东说。
为了帮助企业“破局”,四川省达州市税务部门专项工作小组上门对接企业,分析研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截至目前,企业已获得缓缴税费180余万元。
“意想不到。”高效的退税速度让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洪运颇感惊喜,“退税太顺畅了,提交申请当天就收到1亿多元的退税款。”
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实现留抵退税所有材料电子化流转,省去纸质资料流转时间。同时,打造“即申即审”“一键退税”模式,留抵退税基本实现2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费红利落袋,暖意传递更实
雪中送炭的帮扶,让企业“添炭加薪”度寒冬。
“别看屋外寒风凛冽,我这心里可比阳春三月还暖和。”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刘杨俊高兴地说,“多亏了税务部门雪中送炭,让我们能暂时缓口气了。”
位于乌兰察布凉城县的岱海发电公司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今年随着煤价上涨,让单纯依靠火力发电、供热的岱海发电公司犯了难。
“税务部门第一时间给我们讲解了相关优惠政策,按流程协助我们办理678.5万元税费延期缴纳,极大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刘杨俊说。
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乔广渊有着同样的感受:“正在企业面临困难的时候,国家出台了煤电企业纾困措施,实在太及时了。税务部门为公司办理缓缴税款4.14亿元,及时解决了公司资金紧张问题。”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陈静算了一笔账:10月,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款1500余万元已办理延期纳税手续;今年第四季度公司将实现缓缴税款3100余万元。
“税费缓缴来得太及时了,对公司正在进行的生物质气化耦合清洁发电项目支持不小。”陈静说。
据了解,该公司是三峡水利工程重要火电配套项目,也是华电集团在鄂西北地区唯一的电源支撑点。10月以来,因煤炭价格上涨,发电成本上升,利润下滑,公司资金流压力不小。
陈静表示,生物质发电项目投产后,每年可消耗农林废弃物5.5万吨,发电6000万千瓦时。不仅能显著解决秸秆田间焚烧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还将减轻火电企业对煤炭等能源的依赖,提高公司生产效率。
确保能源供应特别是民生用能,不仅事关经济平稳运行,更关系千家万户百姓的生活。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更快、更准、更简、更实的举措,全力配合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助力煤电、供热企业战危机、渡难关。
湖南:定制服务释放红利 新办纳税人快速“安家”
近日,位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宁邦广场郴州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对税务部门的贴心服务频频点赞。因填报数据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不一致,该项目部在办理退税时受阻。税务部门主动上门,辅导财务人员修正错误、办结退税事项。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20年9月获批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不断优化服务举措,通过定制服务,帮助自贸试验区新办市场主体孵化破壳、茁壮成长。自获批以来,截至目前,自贸试验区新增市场主体7988余户,新办企业开票金额、有税申报率稳步增长。
推行“一网通办” 新办企业快速办结涉税业务
搭建线上平台,提速办理涉税事项。省税务局在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按照“一套表单、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次送达”要求,优化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办涉税流程。新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利用外部数据交换系统将企业登记信息实时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线上确认办理,将新办企业申领的涉税资料邮寄至企业法人代表处。“一网通办”实施后,新办企业最快可在10分钟内办结所需涉税业务。
放大“一网通办”成效,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省税务局在全国率先对自贸试验区、综保区新办纳税人、缴费人加注身份标识,通过电子税务局、“湘税通”等税收大数据平台,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办税缴费提醒等,纳税人缴费人一次登录,可办理214个业务事项。目前,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比例超90%。
实施“一企一策” 政策送上门 助推企业走出去
去年12月,位于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的郴州正威新材料科技城项目铜基新材料一期精密导体新材料项目正式投产。投产后,企业业务增多、发票使用量大,公司财务人员向郴州高新区税务局提出建议,希望能提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郴州高新区税务局立即行动,依法依规为企业提升最高开票限额,满足企业用票需求。
按企所需,量身定制。省税务局在全国率先将自贸试验区内新办企业申请领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比照纳税信用最高级别A级纳税人,按需供应、即时办结。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实施“一企一策”,助推企业走出去。针对新办企业融资难问题,省税务局将“银税互动”贷款范围拓展至自贸试验区内新办企业。今年,省税务局发布《支持湖南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税费政策指引》,对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涉及的主要税费政策进行梳理,上门辅导。编写中国居民赴坦桑尼亚等3个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多部门协作解决跨境税收疑难问题。
内蒙古:持续提升企业开办税务服务水平
1999年出生的范金辉,毕业后毅然选择回到家乡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大洼村开办饲料公司。“新办企业登记又快又方便,手续也不繁琐,没多久就办妥了。现在营商环境越来越好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创业少了后顾之忧。”顺利办理税务信息确认,领出发票后,他眼里满是希望,有感而发。
在内蒙古,为呵护越来越多像范金辉一样有创业梦想的青年,当地税务部门不断优化企业开办环节服务,通过减时间、缩环节、降成本、压流程,为企业开办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让各类市场主体感受到温暖和煦的便民办税“春风”。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优化信息传输机制、削减数据传输环节和推进数据直联互通,将两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时间从70分钟压缩到10分钟以内,实现市监、税务企业开办事项“无感联办”,各类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注册后,就可办理税务事项。
“新办企业的信息确认、电子税务局注册、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等需要办理的一系列事项,不到1个小时就办妥了,效率很高。”锡林郭勒盟中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体验到“无感联办”带来的快捷便利。
在缩短办税时间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实名信息共享,在市监部门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办理税务实名事项时直接验证应用,减少重复信息采集。
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村民刘坤是当地的黄芪种植户,为规范经营,他联合本地多家农户成立了合作社。在市监部门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和实名身份采集后,税务部门就可以直接验证应用,不需要再提供资料。“在办税窗口,合作社‘一站式’办理票种认定、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税务人员还辅导我们为江苏黄芪收购企业成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会儿就全部办好了。”刘坤高兴地说。
内蒙古自治区各地税务部门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表集成”,纳税人只需填报《新办企业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就可以享受到税务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发票领用6个开办税务事项的“套餐式”服务。
“本以为填报资料会很繁琐,没想到只需要填一张表就能办成许多事。填表时还有税务人员专门辅导。”腾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邢永彬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顺利完成了一次填报和确认。
和邢永彬一样,金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贾金玉也感受到企业开办服务的便利和舒心。“现在新办企业可以全程网上办,流程少、时间快,特别省心省力。由于首次办理,担心出错,我还是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人员耐心辅导我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相关操作,特别顺畅。”贾金玉说。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各地税务部门还推出“容缺办理”服务,解决企业往返跑、多次跑的问题。“因为第一次来税务部门办理业务,来得匆忙,资料没有准备齐全。我已经做好了再来一趟的准备,没想到税务人员告知可以进行‘容缺办理’,只需要签署承诺书,并在承诺时限内补正资料,就可以正常办理企业开办各项业务。”乌海市卓泰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感到很暖心。
“办理完企业开办各项业务,税务人员还邀请我加入税企QQ群和微信群,推送相关税收政策和税费业务办理指引,方便我们后续理解和熟悉税收政策以及电子税务局操作。”鄂托克旗畅富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说。
在税务部门精细服务助力下,新办企业将“轻装上阵”加快发展。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见》
日前,为推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走深走实,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制度成果,有利于促进各地各级政法单位运用智能化手段完善执法司法内部监督、制约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机制,有利于促进政法跨部门数据协同共享,对于加快推动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有效根治长期影响制约公正执法司法的顽瘴痼疾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要求,充分吸收各地各级政法单位在运用智能化手段开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从完善“三个规定”记录填报载体和机制、完善执法司法内部智能化监督机制、完善执法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机制、完善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违规参股借贷信息排查机制、完善违规代理案件行为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执法司法信息智能化公开机制和探索建立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七个方面,明确了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一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常态化组织开展执法司法巡查和流程监督,实现对执法司法风险环节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处置;二是加快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打破数据壁垒,探索建立执法司法全流程智能化监督平台,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全过程网上监督;三是探索建立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畅通检察监督大数据归集调用渠道,打造专题监督模型,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智能筛查、对比分析,发现异常线索,实现精准监督;四是加强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信息共享,实现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申请律师执业证书与违规代理案件“双向预警”;五是深化政法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更多政法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以“开前门”实现“堵后门”。
《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站位上立足统筹协调。立足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政法部门之间,政法部门与组织、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智能化业务协同,推动资源整合、力量融合、技术综合。二是部署上因地制宜。明确了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充分考虑各地、各部门政法智能化建设工作实际,精准施策,推动从执法司法办案登记填报、流程监督、数据比对等基础性应用向风险感知、模型分析、智能预警等深度应用提升。三是举措上全面覆盖。七个方面的意见覆盖各类顽瘴痼疾,通过推出一系列智能化举措,提高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效能,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的出台能够更好指导各地各级政法单位进一步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促进执法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日前,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明确了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程序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程序规定》明确了法官惩戒的对象,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也不适用法官惩戒程序。
《程序规定》规定,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当事法官在法官惩戒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辩解。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公安部:加强统一领导 统筹力量资源 深入推进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公安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25日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赵克志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统一领导,统筹力量资源,深入推进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更好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系统部署和全面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健全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是加强对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是积极适应形势变化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提升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充分认识健全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的重要意义,统筹公安网络建设发展和安全保障,统筹公安机关内部资源力量,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面提升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水平,坚决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会议强调,要以落实党委网络安全责任制为抓手,深入推进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统筹协调,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切实下好工作“一盘棋”,着力形成整体工作格局。要紧紧围绕公安“十四五”发展规划,认真研究谋划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基础战略,明确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保护措施,切实筑牢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屏障。要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深化公安大数据建设应用,积极推广智慧警务新模式,着力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整合各种力量资源手段,切实形成维护网上政治安全工作合力。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扎实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网络强国提供有力安全保障。要切实加强对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公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公安部党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王小洪出席会议并讲话。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林锐出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提出
细化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规定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实际,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围绕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与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利益相关方通过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却有损于公众股东的相关决策。但是目前,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项制度,也面临诸多问题和质疑。公司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应给公司是否要设立独立董事留出空间,并对如何设立并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予以明确规范,比如增加关于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刘修文委员说。
欧阳昌琼委员指出,现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修订草案把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删除了,在新修订的法律条款中却没有补充完善,这是不够的,不能解决现实当中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建议借着这次修法机会,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李钺锋委员说,在调研中,据有关方面反映,目前,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特别是这次公司法的修订,立足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是在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中进行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我国企业乃至市场经济的整体形象。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细化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为优化我国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朱明春委员说,作为国家出资公司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事实上,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同程度地承担了一些社会功能,这些都是有成本的,应该要求他们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方面,正面要求国家出资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定期公布也有助于社会大众更好地理解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作出的贡献。据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六章“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规定。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