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01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券法》要求,国务院制定公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据此,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在2015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和解金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诺金办法》)。
22部门:“十四五”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促进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
 商务部等22部门印发《“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提出,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积极发展汽车后市场。促进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健全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体系。
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会议明确了多项政策,将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两高两部”印发指导意见畅通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券法》要求,国务院制定公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据此,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在2015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和解金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诺金办法》)。
《承诺金办法》总体沿用了《和解金办法》的制度框架,并结合上位法和实践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变化如下:一是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表述,将“和解金”相关表述调整为“承诺金”,并删除了相关定义条款。二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对承诺金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完善。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鼓励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为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了制度空间。
《承诺金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投资者保护,使受损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好赔付,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稳定市场秩序。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好《办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证监会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并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发挥制度特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特色,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增强投资者群体的获得感和满足感。通过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对行政处罚形成有效补充,更好适应复杂的监管形势。二是稳步审慎推进。对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这一新型执法方式,总体上仍然按照稳步审慎的原则推进。在遵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细化完善办理程序,确保新制度平稳落地实施。三是强化监督制约。建立严格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当事人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投保、派出机构等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
《规定》未分章节,共23条,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厘清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要求承诺办理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审理部门的意见,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案件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案件审理。二是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三是规定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要求投保基金公司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程序,鼓励当事人提前赔偿投资者。四是明确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确当事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验收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明确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现阶段由承诺办理部门统一办理。五是加强监督制约,严防道德风险。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压缩承诺金协商数额的裁量空间,强化派出机构在承诺履行过程中的核查监督作用,要求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下一步,证监会将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及时回应解决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央行拟发文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记者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人民银行日前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金融风险。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关条例,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强化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强调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和处置。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七部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等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上交所发布关于暂免收取部分2022年度费用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市场成本,经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暂免收取部分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免收全部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费的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含)。
 二、将免收总股本在4亿股至8亿股(含)之间上市公司上市年费的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含)。
 三、免收2022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经手费。
 四、免收注册地在山西省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年费,免收注册地在山西省新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五、本所指导下属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免收注册地在山西省的上市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
 特此通知。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四部门: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22部门:“十四五”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促进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
  商务部等22部门印发《“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提出,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积极发展汽车后市场。促进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健全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体系。
 商务部等22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推动“十四五”时期国内贸易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商务部等22部门制定了《“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互联网传媒行业:元宇宙框架梳理之算法引擎
 我们认为,元宇宙可被视作下一代互联网,或者可称之为“全真互联网”。与现有的互联网相比,其主要特征体现在沉浸性以及用户创造内容(UGC)的提升。受到虚拟世界补偿论和创造世界的成就感与满足感的激励,人们正在用不断发展的技术来创造一个虚拟的/与现实紧密结合的、比移动互联网拥有更多沉浸性与用户创造内容(UGC)的“元宇宙”。我们认为,元宇宙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伴随着算力、算法、XR、通信与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螺旋式前进,在游戏、工业设计、远程展示、工业远程操作等场景发挥革命性的作用。
 算法(引擎),定义了虚拟世界中的基础规则和呈现方式。它定义并实现了游戏中的「自然法则」。这些「法则」包括「光影效果」、「动画系统」和「物理系统」等。引擎可以减少重复开发,降低开发门槛。通常,引擎进行物理模型计算、AI计算、图像渲染、声音、动画系统渲染等功能。
 我们认为,随着虚拟世界的不断发展,平台化引擎软件作为基础性开发入口,使用者将越来越多,应用场景也会从游戏逐渐发展到广告设计、电影、展览等其他场景。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引擎公司将作为软件领域“卖铲人”的角色而受益。
 风险提示:元宇宙仍处于发展早期,技术研发所需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政策监管风险;市场系统性风险

百强销售负增长收官 头部房企增速领跑
   克而瑞公布2021 年12 月百强房企销售额,10 强、50 强、100 强12 月单月分别为3420 亿元、8793 亿元、10906 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21.39%、-32.91%、-37.98%,1-12 月累计销售额分别为41092 亿元、104384 亿元、126318 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2%、-4%。
 销售额方面,12 月单月环比上升,多数房企同比下降。从累计数据来看,房企销售增速继续放缓。一二线房企累计增速降幅小于三四线房企,重点房企累计增速较1-11 月有所下降。销售价格方面,12 月销售单价同比增速较11 月下调,权益比例同比略有下降。销售均价同比下降,TOP10 公司12 月销售均价14934.7 元/平,同比变动-5.15%,TOP10 中6 家公司单月销售均价同比上升。销售目标方面,已披露销售目标的29 家房企平均完成度为90.92%,有17 家房企完成度超过90%,3 家房企完成年度销售目标。
 新房、二手房、土地市场销售提升同比改善
 新房市场本周成交799 万平,月度同比-14.71%,相较上月改善5.02pct;累计库存15818 万平,二线、三线及以下去化加速,一线速度持平。二手房市场本周成交150 万平,月度同比-25.33%,相较上月改善7.59pct。
 土地市场本周成交建面4186 万平,滚动12 周同比-53.77%;成交总额2021 亿元,滚动12 周同比-36.97%;全国平均溢价率+3.32%,滚动12周同比-10.51pct。
 本周申万房地产指数0.65%,较上周下跌0.58pct,涨幅排名21/31,领先沪深300 指数0.26pct.H 股方面,本周Wind 香港房地产指数0.93%,较上周提升1.41pct,涨幅排序3/11,领先恒生指数0.19pct;克而瑞内房股领先指数为0.20%,较上周提升1.37pct。
 把握左侧收并购和右侧集中度提升
 投资建议:近期管理层密集表态引导行业中长期走向更为规范的平稳健康发展期,短期政策调整缓解销售悲观预期,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冲潜在开发投资下行,推动行业重回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未来行业beta 取决于行业结构调整、产能出清节奏和政策托底力度;alpha 在于收并购对重点房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率的修复、逆周期加杠杆的精准度、围绕住房场景价值的长期挖掘。建议持续推荐:1)优质龙头:金地集团、保利发展、融创中国、万科A、龙湖集团、招商蛇口;2)优质成长:金科股份、新城控股、中南建设、旭辉控股集团;3)优质物管:碧桂园服务、新城悦服务、绿城服务、招商积余、保利物业。
 风险提示:行业信用风险蔓延;行业销售下行周期开始;行政调控保持高压,房地产税试点力度超预期


税  务  TAXATATION    
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会议明确了多项政策,将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这一政策是一项优惠的计税方式,主要涉及年终奖类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利于缓解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来源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年关将至,年终奖发放在即,延续此项优惠政策,利好广大‘工薪族’。”
此外,会议决定,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此前,我国出台了多项针对企业的减税政策,切实惠企。此次又延续了多项针对个人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重在利民,让老百姓有更多可支配收入,也将为促消费、稳增长提供助力。”李旭红说。
 
“减税降费 缓税缓费”成新特点 六年来新增减税降费超8.6万亿元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全国税务工作会议30日在北京举行,披露了税务领域2021年“成绩单”与2022年“任务表”。“减税降费+缓税缓费”成为2021年的新特点。在“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信号之下,即将到来的2022年将成为又一个“减税降费大年”。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2021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超过8.6万亿元。其中,2021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过1万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减税降费+缓税缓费”正在成为新特点,这也折射出宏观调控的税收手段越来越灵活、越来越有前瞻性针对性。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围绕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能源电力保供,有力高效落实缓税等政策,预计将为制造业中小企业办理缓税费2000亿元,为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270亿元,让企业在寒冬感受‘税暖’。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落实好年内两度‘升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提前享受减免税额3333亿元。”
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29日审议通过包括“年终奖”税收优惠在内的三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2021年减税降费的具体成效如何、是否达到了激发市场活力的预期?“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是一个观察视角。王军说:“2021年,预计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约1300万户,同比增长13.6%,为2012年的2.4倍。”
前瞻2022年,日前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继续面向市场主体实施新的减税降费,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可以看到的是,2022年减税降费的结构性特点更加突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都是减税降费政策精准覆盖的对象。
王军表示,2022年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减税降费的获得感,“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注重多部门协同,高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尽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海南:征纳互动智能服务平台解涉税难题
“通过税务征纳互动智能服务平台,我们第一时间就收到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第四季度税费的公告,让我们公司及时享受到了这项政策的优惠,为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文昌椰之秀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征纳互动平台的上线连连称赞。
征纳互动智能服务平台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基于微信打造的功能统一、互动高效的征纳互动智能服务平台,是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涉税交流沟通的统一渠道。纳税人缴费人只须微信扫码、关注留言,很快便能得到线上专人回复,轻松解决涉税难题,还可及时收取各类税务资讯。在文昌、海口、三亚等三个市县局试点的基础上,该平台于2021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应用。
广宣传 线上线下多点开花
自今年8月试点以来,海南省税务局坚持“线上线下全方位、分级分类全覆盖”的宣传方针,通过办税服务厅LED屏、摆放宣传折页、12366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等多元渠道进行推广。同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宣传,提高指导针对性,构建“代理机构—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次序格局,由点及面,快速触及更多纳税人,提高用户激活使用率。
细指导 功能集成一体服务
据海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负责人介绍,征纳互动平台将涉税通知、大厅预约、智能咨询、实名办税、税务学堂、企业互助等功能一体集成,打通交流不畅、指导不便、告知不及时的症结,形成办税新方式、纳税新服务。为提高平台推广效率,文昌市税务局在平台建立推广工作联络员群,通过工作群收集问题反馈、统筹推广宣传力度,便于为纳税人提供“一对一”指导。同时,采取“办税大厅设点指导、重点企业下户指导、依托平台线上指导”的模式进行细致辅导,并借助纳税人间的“传帮带”促进平台进一步推广。
全覆盖 涉税政策直达快享
征纳互动平台依托纳税人日常使用的微信,将涉税资讯及时送达至纳税人。特别是通过“标签设置”功能,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的企业性质、行业等建立多维度的纳税人“标签”,自定义确立纳税人的“精准画像”,为其精准推送相契合的个性化税费政策,真正达到“政策速递”。在近期开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第四季度缓税宣传辅导工作中,文昌市税务局利用该功能,通过平台精准推送优惠政策至辖区内符合条件的16户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了政策第一时间送达、服务第一时间跟进、企业第一时间享惠。
海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以“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活动为契机,继续推进多元化、及时化、精准化宣辅,力求涉税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天津:精细服务“走出去”企业
自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以来,天津市税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以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方式、多个渠道扎实推进《指引》宣传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精细政策辅导。
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修订版《指引》。《指引》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和服务举措4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走出去”企业涉及的99个事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
天津市“走出去”企业数量较多,海外投资项目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宣传好《指引》,服务好“走出去”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充分利用座谈会、专题讲座、走访企业等方式向“走出去”企业发放《指引》,提升宣传效果。同时,该局围绕《指引》内容制作41期网络微课,在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发布。
针对石油开采行业企业“走出去”时间长,投资规模大等特点,天津税务部门以《指引》为基础,编写了符合石油开采行业特征的《海税版“走出去”企业纳税指引》,并结合具体案例解释政策适用情形,帮助纳税人深入学习相关政策。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的办税人员表示,这份《纳税指引》实用性很强,是“走出去”企业了解政策的工具书。
天津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天津税务部门将持续发力,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对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加精细的政策服务,更加科学的政策指导,护航高水平“走出去”,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贡献天津税务力量。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两高两部”印发指导意见畅通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针对当前解决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难点,《指导意见》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强化通力协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此类情形的“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的发生。
《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此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冒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公安部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公安部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公安队伍教育整顿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将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转化成为人民服务的实效,公安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不断加强执法联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执法打击合力,有效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联合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00余名,挂牌督办的40起涉危险废物犯罪重大案件均成功告破。
据介绍,联合专项行动中,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有关通知,作出统一部署,要求全面摸排、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对重点案件开展专案盯办,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还将联合专项行动与“昆仑2021”专项行动紧密衔接,一体推进、形成合力,并针对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的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公安部等三部门强化联动,共同召开6次专题会议,会商疑难复杂案件,研究法律适用问题,指导规范危险废物案件办理工作;联合举办2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班,培训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600余人次。公安部下发13期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推进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浙江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行刑衔接制度,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检验、鉴定、认定等要求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湖北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出台督办制度,进一步规范环境案件联合督办工作;海南公安联合多部门打掉一条长期非法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并跨省转移至多省无证拆解冶炼或直接销售的犯罪链条。
在联合专项行动中,各地强化区域互动,全国23个省(区市)之间制定了12个涉危险废物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或联防联控机制。重庆、四川制定出台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山西太原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组成专案组,联合办理一起团伙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江苏派员赴山东、安徽、浙江、江西等地共商建立省际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协同执法机制,组织协查16起案件线索。
全国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公安部开展“惠民利企”常态化调研走访活动,针对打击涉危险废物等犯罪活动,派出6个工作组赴江苏、上海、安徽等地进行督导检查。江苏省公安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异地侦办、提级侦办和联合挂牌督办的意见,推动案件查处进度;福建组建9个危险废物和2个自动监测专项督导组,聚焦重点区域和单位,对跨省危险废物环境案件和自动监测案件实行提级查办;浙江在全省统一开展“剑锋5号”集群作战,侦破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71起。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整治年底不立案“四个严禁” 决不允许变相“立案难”反弹回潮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了解到,为推动整治年底不立案走深走实,全面践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最高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和12368热线为重要抓手,开展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整治成效。数据显示,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全国法院11月、12月收案数有较大幅度增长,以11月29日至12月17日期间为例,收案数比去年同期增长718673件,同比增长93.80%。绝大多数法院能够坚决贯彻立案登记制要求,全面消除年底限制立案、拖延立案现象,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当事人诉权能力水平得到新提升。
为巩固年底不立案整治成效,切实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针对个别法院依然存在的变相“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整治年底不立案“四个严禁”。一是严禁发号拖延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不得发号另约立案;当场无法判断的,法律规定期限内应当予以立案,严禁变相“不立案”。二是严禁限号限制立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敞开大门依法受理,不得限号立案、不立不裁。三是严禁以调代立。严格落实调解自愿、合法原则,对调解不成且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严禁久调不立。四是严禁增设门槛。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做好登记立案和补正告知等工作,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对起诉材料进行实体审查。
一旦遇到法院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限制立案等违规行为,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可以拨打12368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案核销督办,确保“有投诉,必回复”。对年底不立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决不允许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人利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必须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实践中,一些涉枪支、弹药、爆炸物违法活动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时有发生,典型的如谎报匿报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等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此类行为,行政执法难度大,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处罚范围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意见》。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等五个部分,共二十五条。《意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总体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不求面面俱到,着力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坚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意见》强调,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进行防范和惩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针对实践中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查办惩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重点就如何正确认定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二是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三是对于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旅客个人随身携带或者在托运的少量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和《意见》上述规定,依法正确运用刑罚手段,有效打击相关犯罪活动。
《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政策把握问题。《意见》明确,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实施犯罪,以及具有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此外,《意见》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如何加强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
《意见》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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