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03期
发布时间:
2022-01-17 08:17
本期要点
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处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近年来,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大局,我会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证券欺诈、造假背后的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
统计局:2021年12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呈降势 同比涨幅回落
2021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总体延续四季度以来的下降态势,同比涨幅回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新变化
企业所得税办税服务继续优化!表单更精简、填报精准度提升、优惠政策更细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预缴企业所得税超出或多余部分不再抵缴下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款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日前,司法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原则和范围、申请条件、权利义务、服务管理、激励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处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近年来,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大局,我会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证券欺诈、造假背后的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8家证券公司、7家资产评估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信评级机构,涵盖股票发行、年报审计、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领域。2021年,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从这些案件看,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存在舞弊风险的情况下,仍未识别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司生产成本大幅波动、原材料频繁结转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进行有效核查或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有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司预先设定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未实际执行评估程序。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有的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服务机构,忽视公司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合同效力时,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发现公司无权处分资产等情况。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有的从业人员配合公司拦截询证函,伪造审计证据。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约定审计意见类型,签署“抽屉协议”。上述违法行为反映出一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独立性、专业性缺失,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职业怀疑精神、丧失职业底线等突出问题。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我会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强化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的有效联动,坚持“一案双查”,用足用好新《证券法》赋权,依法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责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其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有效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体系。
证监会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为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欢迎社会各界对《暂行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启动货银对付改革
今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就拟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同步就《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DVP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基础制度,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通过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保证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已符合DVP制度,仅涉及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在结算制度上尚不完善。这次改革贯彻落实证券法,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对自营和托管业务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
本次改革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增强结算体系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改革同步降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有利于减少全市场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巨无霸”货币基金监管新要求征求意见解读
1月14日,为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以及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暂行规定》将出台并不意味着规模大的货币基金有风险,而是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未雨绸缪”,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暂行规定》将有助于完善监管框架,推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和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定义和评估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为: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暂行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范围、标准和程序:首先,明确单一基金连续20个交易日满足净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元、或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万个等条件的,应纳入参评范围,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由基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监会报告。
其次,证监会将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方面指标。
第三,对于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已连续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证监会可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共有18家基金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不过《暂行规定》强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还需满足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才予以合并计算。
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提出更加严格审慎要求
《暂行规定》从经营投资理念、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相较常规基金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经营投资理念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在遵循长期稳健经营理念和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基金公司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奖励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基金规模相挂钩。
内部管理要求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市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投资指标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将单一投资标的持有比例从常规基金的10%降至5%;持有流动性受限资产上限从10%降至5%;现金类资产最低占比从5%提高至20%,并明确有期限的银行存款占比不得高于50%;杠杆率上限从120%压至10%,剩余期限上限从120天压至90天。此外,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杠杆运作,剩余期限进一步压至60天。
投资者结构与规模管控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做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措施;依法依规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证监会报告。
销售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占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安排。
风险准备金方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分别不得低于40%、2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注重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的平衡
《暂行规定》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
二是规定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小组机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风险处置责任及要求。
三是规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处置资金来源。
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监高薪酬,并不得有向董监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向股东分红、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允许董监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等行为。
损失赔偿与流动性支持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经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
短期融资安排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可以通过质押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安排。
平衡统筹发展与防范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1月,公募基金整体规模为25.32万亿元,其中,货币基金规模达到9.86万亿元,占据公募基金规模的比例为38.94%。货币基金具有投资门槛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性低等特点,投资者数量超过5亿,是服务广大投资者的重要公募产品。在这一背景下起草的《暂行规定》,将有助于推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高质量发展,更好践行普惠金融,服务投资者财富管理。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是在借鉴国际市场经验,从资管产品角度出发,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相结合,有助于弥补监管空白,完善监管框架。
业内人士表示,《暂行规定》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运作指标做出更为严格审慎的规定,并注重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前瞻性做好风险防控安排,有利于提高行业发展韧性,公募基金行业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更加注重统筹发展与防风险的平衡。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统计局:2021年12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呈降势 同比涨幅回落
2021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总体延续四季度以来的下降态势,同比涨幅回落。
一、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一降一升,二三线城市均为下降
据测算,12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持平转为下降0.1%。其中,北京环比持平,上海上涨0.4%,广州、深圳分别下降0.6%和0.1%。一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下降0.2%转为上涨0.1%。其中,北京、上海环比分别上涨0.8%和0.4%,广州、深圳分别下降0.3%和0.4%。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均下降0.3%,降幅比上月均收窄0.1个百分点。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3%,降幅与上月相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5%,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二、一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回落,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回落、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持平
据测算,12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4%和5.3%,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4和0.5个百分点。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2.8%和1.5%,涨幅比上月均回落0.5个百分点。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同比上涨0.9%,涨幅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由上月上涨0.5%转为持平。
中国研发团队推出“更灵敏”试剂盒获批上市 可精准探测德尔塔、奥密克戎
清华大学15日对外发布消息称,由清华大学医学院郭永教授团队与北京新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联合研发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正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医疗器械批文。
据介绍,新的试剂盒有效提高了检测灵敏度,可以降低阳性漏检情况。此外,这个“嗅觉灵敏”的“新冠探测器”对包括德尔塔株(Delta)、奥密克戎株(Omicron)等在内目前全球范围内最常见的15种变异株,均不会出现漏检和脱靶。
郭永介绍称,新的试剂盒采用的是数字PCR技术(第三代PCR技术),在之前荧光定量PCR(第二代PCR技术)的基础上借助了微流控生物芯片的方式,数字化显示新冠病毒数据,极大提升了核酸检测的“信噪比”,其灵敏度可达100拷贝/mL。
他举例称,老一辈人家里的电视机经常出现“雪花”,画质模糊,稳定性也不高。但现在的液晶电视就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为液晶电视的信号是数字信号而不是以前的模拟信号。数字PCR能够提高核酸检测的灵敏度和准确性,也是类似的道理。
据介绍,针对新冠病毒诸多变异株出现的情况,研发团队已完成相应变异株序列的生物信息分析,并对潜在可能影响试剂检测性能的突变开展了验证实验。
此外,获批上市的试剂盒还有望在临床研究中发挥两个重要的作用——监测新冠肺炎病人的临床治疗,以及抗新冠药物的临床研究评价。
新的试剂盒此番获得的批文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的首张基于数字PCR技术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III类医疗器械证书,也是全球首个经评审后正式获批的将数字PCR技术运用于新冠领域的研究成果。该进展被认为意味着这一技术的国产化和自主可控。对于整个技术领域而言,基于数字PCR技术的新冠核酸检测试剂正式获批上市,可以推动这一技术的更新迭代和快速进步。
首破5000亿 国网今年电网投资将创新高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称国家电网)增加了今年的电网投资。
界面新闻自一位接近国家电网的人士处获悉,1月13日,国家电网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计划2022年电网投资达5012亿元。
这是该公司年度电网投资计划首次突破5000亿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8.84%。
2020年,国家电网完成电网投资4605亿元,并承诺2021年完成电网投资4730亿元。
界面新闻获悉,2021年国家电网的电网基建投资共完成4024.8亿元。
电网投资一直是稳增长的重要方式,在新能源大力发展背景下,特高压电网持续迎来增量需求。
据国融证券研报,电网是逆周期调节的重要环节,叠加新能源大范围消纳、负荷结构变化等问题,电网行业投资将加快。
日前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国家今年将大规模启动新一轮特高压建设,规划的项目有望全部核准。“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规划建设特高压工程“24交14直”,涉及线路3万余公里,总投资3800亿元。
其中,2022年国家电网计划开工“10交3直”共13条特高压线路。这意味着,特高压电网将迎来新一轮的建设高峰期。受此利好消息影响,特高压概念股一度迎来大涨。
“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方电网)均计划加大电网投资。
国家电网董事长辛保安表示,“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计划投入3500亿美元(约合2.23万亿元)。
南方电网提出,“十四五”电网建设规划投资约6700亿元,比“十三五”提升36%。
以此计算,两大电网公司的“十四五”电网投资将超过2.9万亿元。这较“十三五”全国电网总投资高出13%;较“十二五”期间高出45%。
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1年1-11月,全国电网工程投资完成4102亿元,同比增长4.1%。
截至目前,南方电网尚未公布今年的电网投资额计划。
2014年,国家电网的电网投资步入大发展阶段。当年,“两交一直”特高压工程正式开工,特高压电网进入全面大规模建设和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国家电网完成电网投资额3385亿元,增幅14.1%。
2015年,为解决弃风、弃水、弃光问题,建设电力外送通道成为电网建设的重头戏。当年国家电网电网投资额达4202亿元,同比增幅达24%。
2016年,国家电网电网投资额达到4977亿元的高点,同比增幅18.44%,建设以特高压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坚强智能电网,增大清洁能源消纳能力。
2017年,中国特高压建设进度放缓,当年仅有两个项目核准,国家电网的电网投资也走向下坡路。
2017-2019年,国家电网的电网投资实际完成额分别为4854亿元、4889亿元、4474亿元。
2020年,特高压成为新基建战略的重点投向领域之一,国家电网调高了特高压投资规模,当年的电网投资额也有所提升。
国家电网成立于2002年12月,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经营区域覆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供电范围占国土面积的88%,供电人口超过11亿。
税 务 TAXATATION
税收红利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质增效
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在服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协调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同频共振、同向发力,通过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征管一体化、办税便利化举措,更高质量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助力经济发展稳中有进、进中提质。
税收红利赋能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2021年9月,中国以色列CEO合作论坛开幕式活动在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中以(上海)创新园召开,为中以两国企业高管搭建科技创新交流平台,进一步促进中以合作。
螳螂慧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螳螂慧视)是最早一批进驻中以(上海)创新园的企业。“企业初创期的发展离不开区域政策扶持和税费优惠的支撑。”张晓峰坦言,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措施,让企业充分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红利。2020年度,螳螂慧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430万元。2021年该政策“红利加码”,螳螂慧视在三季度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过660万元。此外,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收到退税金额140多万元。
螳螂慧视是税务部门一路护航“创新基因”的缩影。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为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抓手,随着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研发创新的底气不断增强。“获得的优惠资金将持续投入光学、硬件、软件及人工智能算法等核心技术研发。”张晓峰表示。
科技创新不仅为实体经济注入发展动能,更有效拉动全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显示,三年来,长三角地区企业不断加大高技术服务投入,占企业总投入比重由2018年的3.8%提升至2021年的4.4%。研发和技术服务贸易额占全国比重由2018年的27.5%提升至2021年的32.5%。
税收支持措施助力长三角一体化融合发展
记者梳理发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出台了16项税收支持措施,2020年再次推出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10项措施,形成“16+10”税收支持体系。受益于长三角地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有关地区迅速达成合作共识,从纵向产业一体化融合出发,再向横向区域一体化融合铺开。
从城乡产业纵向融合看,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长三角地区县域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建设,销售收入占比由2018年的21.1%提升至2021年的23.6%。这其中,税务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力打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区域一体化引领协调发展。
长三角发展纵合横通,全面协调新局面的产生,助推杭合创新带建设,推动杭州、合芜蚌两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互动,也协同推进宁杭生态经济带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协作紧密的创业体系。数据显示,浙皖两地销售收入占长三角地区比重分别由2018年的25.8%和7.8%提升至2021年的29.6%和8.5%,与沪苏两地的差距逐渐缩小。
税务力量助推长三角地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长三角地区一直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
2013年9月29日,中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成立,拉开了中国自贸区改革试验的大幕。而随着2020年9月安徽自贸试验区启动建设,全国自贸试验区战略布局实现了长三角全覆盖,形成百花齐放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在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的过程中,各地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了超过200个创新成果,不少经验已向全国推广。这其中,税收制度作为试验田内容之一屡屡创新,积累了丰富成果。与此同时,长三角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为自贸试验区助力,为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力量。
作为先行者,上海自贸试验区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推行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所得税,启运港退税等税收政策创新,为其他自贸试验区奠定了税收制度基础。2019年,临港新片区成立并提出要建立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部分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政策彰显了其鼓励技术创新与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导向。
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自贸试验区成为我国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试验场,税收则在这片改革开放的高地上,发挥自身力量,助推开放之门。三年来,外资企业进驻长三角意愿不断增强,长三角地区新办外资涉税市场主体占全国新增外资涉税市场主体的比重由2018年的22.1%提升至2021年的30.1%。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税费政策和优质服务的“双轮驱动”下,税务部门将更大力度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释放改革红利,叠加政策利好,以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助力长三角更高质量发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新变化
企业所得税办税服务继续优化!表单更精简、填报精准度提升、优惠政策更细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预缴企业所得税超出或多余部分不再抵缴下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款……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办税将更便利,各项税惠政策直达市场主体也更精准。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办税服务、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并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
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介绍,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方面,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多部门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方面,多部门明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在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方面,多部门此前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全面落实上述各项优惠政策,优化填报口径,此次《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也得到优化。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去年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万亿元
在河北省张家口崇礼滑雪场,一个“大块头”格外引人注目——这台由河钢集团研制的压雪机,爬坡过坎如履平地。“是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让我们有底气轻装上阵,助力冬奥重点工程建设。”河钢集团总会计师胡志刚说,得益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等政策,河钢集团2021年享受各项税收优惠达3.92亿元。
“2021年,税务部门统筹推进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圆满完成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国家财力,全年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1万亿元。”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至2021年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超8.6万亿元,宏观税负由2012年的18.7%预计降至2021年的15.2%左右。2021年以来,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发力,助企减负纾困取得积极成效。
——减税降费更加重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两度“升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提前享受减免税额3333亿元。
2021年,制造业企业接连收到政策“红包”,不仅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且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2021年第四季度我们能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109万元,给了我们信心加强研发再生产。”深圳市汇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谢晶说。
——减税降费与缓税缓费打出“组合拳”,缓解市场主体年末资金压力,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税(费)2000亿元。
石家庄华杰木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深耕板材研发的“专精特新”企业,前不久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流动资金一度遇到难题。“缓缴政策让我们松了口气,缓缴的约25万元税款有助于帮我们走出资金紧张期,在新年实现新发展。”华杰木业财务经理杨雨说。
——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让新办企业倍感温暖,2021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预计约1300万户,同比增长13.6%,为2012年的2.4倍。
“新办企业只需登录武汉市江汉区政务服务网,选择企业开办申请,按要求填写信息,无须出门即可收到‘开业大礼包’,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办理开业申请很方便。”武汉春时云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文远志说。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表示,今年要认真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企业行业的支持力度;密切做好政策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既算清纳税人缴费人的红利账,继续扩大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试点并逐步推行,又算好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的效应账,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增强减税降费综合效应。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日前,司法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原则和范围、申请条件、权利义务、服务管理、激励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范围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
《办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和主要职责,明确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案件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服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自行组织招募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志愿者落实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有关工作进行备案登记。
《办法》强化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保障措施,明确组织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或为期一年以上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和场所支持,推动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就学、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政策。
《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而推出的具体举措,对于扩大法律援助供给,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司规〔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具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
第二章退出情形和程序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司法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六)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或未延续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自愿解散、停业,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身体健康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五)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
(一)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擅自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二)经第三方能力评估不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
(三)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为D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或司法鉴定人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岗位培训未达到学时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检定校准计量仪器设备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加强监管情形的。
司法鉴定机构整改完成后经审核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
第十条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掌握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内部管理、执业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撤销、注销等行政行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法: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强制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20条具体举措,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因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理、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的问题,《意见》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意见》还提出,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新《办法》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了监督层级。新《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新《办法》还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完善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发布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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