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04期
发布时间:
2022-01-24 08:18
本期要点
证监会持续深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放管服”改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证监会进一步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便利市场主体办事。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日前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
让“智慧”税务惠企利民
不仅是发票,税收优惠政策“一键获取”,智能退税“一键式”自动到账,留抵退税“一页式”自动预填……这么多“一”的背后,是税收服务朝着更加“智慧”的方向步步迈进。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部署会,对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在线多元解纷工作落实落地提出具体要求,旨在更好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重大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若干规定》全面总结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市场发展、立法演变和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疑难问题,根据《民法典》和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等各项主要内容: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规定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对虚假陈述认定中实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细化了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以实施精准“追首恶”,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责任以规制“忽悠式”重组,追究帮助造假者责任以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围协助力量,阻却保荐承销机构等补偿约定以促成其全过程勤勉尽责,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优化了基准日及基准价制度,在传统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了多账户交易损失计算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相关内容,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经过多年努力,《若干规定》对原司法解释的系统修改完善将更加有利于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更有利于明确市场参与各方责任边界,稳定市场预期。
为了推动《若干规定》稳妥有效实施,应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积极发挥协同作用,就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依法作出衔接性的安排,专门发布《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证券虚假陈述是一种易发多发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投资者信心。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措施。《若干规定》和《通知》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资本市场法治供给,畅通了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制度基础,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稳步有序做好《若干规定》和《通知》的实施工作,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不断提高投资者保护工作质效。同时,证监会将继续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优化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强化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持续深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放管服”改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证监会进一步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便利市场主体办事。
一是再精简63%证明事项,减少繁文缛节。按照“能减则减、能简则简”的原则,进一步取消20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事项证明文件,对7项证明文件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2项证明事项,合计占比达63%。
二是再压缩简化91项申请材料,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取消、简化91项申请材料:其中,直接取消51项非必要或重复材料,整合26项无需单列的申请材料,简化14项申请材料。
三是制定公示备案办事指南,便民增效。对7项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事项,制定备案办事指南,清晰列示备案依据、程序、要求、材料等,并在证监会网站公示,方便市场主体办事。
基于上述变化,证监会同步更新了官方网站上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对取消、简化证明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下一步,对于取消、简化的证明文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监管信息交换、强化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对虚假承诺等违规情形将严肃处理,确保放而不乱。
央行又出手了!一次性下调各期限SLF利率10BP
在降准、“降息”落地后,备受关注的利率走廊上限——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也同步下调,隔夜、7天期、一个月期品种利率一次性下调10BP。
业内分析认为,一周内,央行多次出手反映出我国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各期限SLF调降10BP,与本周MLF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调降幅度一致,显示出央行全面调降资金价格,有助于引导市场利率中枢适度下移。
已下调各期限SLF利率10BP
1月21日,央行公布SLF利率表,自1月17日起,常备借贷便利利率隔夜品种为2.95%,7天期品种为3.10%,1个月期品种为3.45%。
对比2021年12月情况来看,隔夜、七天和一个月期SLF利率分别下调了10个基点。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记者表示,目前国内经济面临新的下行压力,为提振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此次央行进一步下调SLF利率,相当于下调利率走廊上限,缩窄利率区间,有助于引导市场利率中枢适度下移,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市场利率波动。
SLF,是央行在2013年创设的流动性调节工具,为满足金融机构短期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
央行行长易纲曾撰文指出,我国市场化利率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利率品种包括:公开市场操作(OMO)利率与利率走廊、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存款准备金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通过以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为上限、超额准备金利率为下限的利率走廊的辅助,将短期利率的波动限制在合理范围。
易纲表示,SLF是央行按需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资金的工具,由于金融机构可按SLF利率从央行获得资金,就不必以高于SLF利率的价格从市场融入资金,因此SLF利率可视为利率走廊的上限。
周茂华表示,利率走廊缩窄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对流动性合理充裕预期,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降低实体经济在债券市场融资成本等。
未来或再降准
刚刚过去的一周,央行动作频频,分别调降MLF利率和LPR利率。
1月17日,央行开展7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和1000亿元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MLF操作和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的中标利率均下降10个基点,分别为2.85%、2.10%。
1月20日,央行宣布LPR“双降”,1年期LPR为3.7%,较上期下调1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为4.6%,下调5个基点。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记者表示,调降SLF利率是对此前降息政策的延续,在下调MLF、OMO利率后,SLF利率下调符合市场预期。
当前时间点上,国内经济复苏不稳固、“三重压力”凸显。近日,央行副行长刘国强表示,当前重点的目标是“稳”,政策的要求是发力,其中包括充足发力,把货币政策工具箱开得再大一些,保持总量稳定,避免信贷塌方。
往后看,随着央行政策取向发生变化,市场预计再次降准空间仍然存在。植信投资研究院王运金认为,在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加息预期进一步提前的外部环境下,我国降低政策利率的空间与时间更为有限,预计一季度再次下调概率较低。而降准具有保持信贷总量、降低融资成本、稳定市场预期、优化金融机构资金结构等多重作用,在当前内外部复杂的情况下,预计2022年一季度再次降准的概率相对较大。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整合监管资源,聚焦风险监管,提高监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3条,主要规定取消、合并报送的监管报告事项,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的报送行为。一是取消34项监管报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实际和市场形势变化,取消已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的报告和公司内部投资管理事务等事项,压实机构主体经营管理责任,提高风险监管质效。二是将6项监管报告合并为1项。整合不同资产类别,将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投资情况报告合并为保险资金运用季度报告,减少分散化、碎片化信息,提高报告的系统性。三是进一步规范监管报告报送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报告,杜绝迟报、错报、漏报、瞒报等情形,切实提高报送质量。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化监管改革,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聚焦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减轻市场主体不必要的报送负担,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聚焦重点领域进一步精简监管报告,持续深化改革,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划定十条“红线”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划定十条“红线”,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作出禁止性规定。《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同一天,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不规范的问题,银保监会决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这也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的首次专项检查。
将银保一体纳入规范
在《办法》发布之前,对于银行和保险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分别制定的。2004年银监会针对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针对保险公司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衢说,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快速发展,原有的两项规定,在关联交易的认定方面存在标准不同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办法》则统一了对关联方的定义,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的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而且在纳入规范的机构上,《办法》中所指的银行保险机构,不仅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还包括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机构则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办法》将境内所有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统一加以规范,有利于统筹规范关联交易监管,提升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
之所以制定《办法》,在李光衢看来,现实原因是因为近年来一些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变相开展表外业务增厚利润、套取利益,致使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在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的农商银行中,股东大多有表决权,也可参与银行日常经营事项,这些银行机构经常被关系人“挟持”贷款,违规为关联方进行融资、担保,更容易形成银行的资产黑洞。
诚如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强力所言,《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推动关联交易乱象整治、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银保监会此次启动的专项检查,针对的是保险机构各类关联交易中的一种即资金运用类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有资金运用类、服务类、利益转移类等多类。
明确7条禁止性规定
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本着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控制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的基本原则,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次嵌套等。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办法》从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设定7条禁止性规定,明确“十个不得”。
对银行保险机构共有的禁止性有两项: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对于银行机构独有的要求有两项: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针对保险机构的规定是,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与关联方开展无担保的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该关联方新增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针对信托公司规定的要求有3项: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办法》将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相结合,明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加强监管追责违法者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宇说,《办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直接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规定。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二)要求对特定的交易出具审计报告;(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要求其缩减对单个或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关联交易;(四)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对于董监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责令银行保险机构予以问责监管措施。
据刘晓宇介绍,自2019年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已有多家机构因违规关联交易受罚。2021年底银保监会通报称,经两年专项整治,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处罚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合计1.4亿元,处罚责任人395人,对部分人员取消任职资格、实施行业禁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内部问责处理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360家次,问责个人5383人次,其中党纪、纪律处分674人。分3批次向社会公开66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强力说,仅2021年,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因关联交易违规就开出155张罚单,罚没合计42748.51万元。处罚事由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审查、审批、披露、报告等多项。其中备受关注的案例是,因在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未按规定逐笔披露,银保监会于2021年5月17日对东亚银行(中国)处以罚款1120万元。大连银保监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大连农村商业银行以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到位为由,处罚款140万元。
大笔罚款近年来常见。刘晓宇说,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2020年3月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因股权变更未经行政许可、未审慎审查,接受不具备入股条件的受让人作为股东、违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并违法实施授信、违规开展非标业务等行为,违反法律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被处罚款1100万元。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交通部发布绿色交通“十四五”规划 将推广电动货车和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
1月21日,交通部公开发布《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在“双碳”背景下,这份规划将是未来几年交通行业能源结构调整和减排的指导方向。
《规划》提出,以2020年为基准,到202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要下降5%,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要下降3.5%,营运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下降7%
为实现这些目标,需从用能结构和运输结构两方面进行调整。
用能结构方面,将加快推进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到2025年,全国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占比要达到72%,出租汽车(含网约车)新能源占比要达到35%,城市物流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20%。
其中,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规划》特别提到,将推广电动货车和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在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城市推进中心城区应用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在钢铁、煤炭等工矿企业场内短途运输推广应用纯电动重卡;在张家口等城市推进城际客运、重型货车、冷链物流车等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应用。
水运的用能结构也需调整,未来几年将推进内河LNG动力船舶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推动纯电动旅游客船应用;积极探索油电混合、氢燃料、氨燃料、甲醇动力船舶应用。
运输结构方面,将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继续推动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沿海主要港口矿石、焦炭采用铁路、水运和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比例达到70%以上。大幅提高集装箱水水中转和铁水联运比例,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
关于城市内部交通,将重点创建100个左右绿色出行城市,引导公众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到2025年,力争60%以上的创建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
除了减少碳排放,《规划》还提出,通过增加绿化提高固碳能力。到2025年,湿润地区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到95%以上,半湿润区达到85%以上。
《规划》提到,到2025年,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初步形成,基本实现基础设施环境友好、运输装备清洁低碳、运输组织集约高效,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绿色发展水平总体适应交通强国建设阶段性要求。
“雪中送炭”、有“保”有“变”,能源结构持续优化
有“保”有“变” 能源结构持续优化
2021年,我国动力煤价从历史最高点持续回落,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
在下着雪的中煤集团山西平朔矿区,现场工作人员凭人力一铲一铲为煤炭除雪;在煤炭吞吐量居全国港口首位的黄骅港,运煤船舶日夜往来,国家能源集团黄骅港务2021年完成煤炭装船21,495万吨……每个冬天的温暖,都得益于无数人的辛勤守候。虽年复一年,却绝不平凡。
2021年,我国能源面临着“保”与“变”的双重考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承重前行,守护民生供暖,保障能源安全,强化政策引导,推动产业变革。
解“煤”之急 价格迅速回落保障供暖
2021年,能源市场波澜迭起。风起于青萍之末,而能源市场的风波则起源于受工业出口增加而加速扩大的煤炭消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肖新建将之归为供需问题:“市场对煤炭的需求增长,而煤炭受其自身生产规律如掘进、巷道布置、安全防护、运输安排等影响,煤炭生产本身具有计划性。”
作为富煤国家,中国为什么会缺煤?有舆论认为是受“十三五”以来“去产能”工作带来的影响。
“煤炭‘去产能’淘汰的是落后产能,我国煤炭供应能力总体上是在不断增强的。”肖新建否认了这种说法,煤炭生产的计划性不会因“去产能”就消失。“十三五”以来,煤炭产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累计关闭退出落后煤炭产能近10亿吨/年,增加先进产能约6.3亿吨/年。
“事实上,正是因为‘去产能’政策的成功实施,大幅度提高了优质产能的比重,从制度上完善并有力保障了煤炭的有序生产。从2021年增产保供政策落实后的产能释放速度,就能看到‘去产能’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所在。”肖新建说。
“受电煤需求大幅增长影响,2021年9月~10月,煤炭价格大幅上涨。”肖新建表示,此次煤炭价格上涨主要受煤炭供需影响,随着晋陕蒙等重点产煤地区带头落实增产增供责任,煤炭价格持续回落。
“资本恶意炒作是此轮煤炭价格非理性上涨甚至完全脱离供需基本面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业内人士称。
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新增3万多家煤炭贸易主体,煤炭价格经各路资本推波助澜越抬越高。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管理部门明确释放出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资本恶意炒作动力煤期货的信号。
2021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声:“将充分运用《价格法》规定的一切必要手段,研究对煤炭价格进行干预的具体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当晚,国家发展改革委连发三文,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行干预措施》引发市场反响,动力煤、焦煤、焦炭期货价格应声大跌,此后数日煤炭期货品种价格连续回落。
在一系列组合拳下,煤炭供需紧张状况得到有效缓解,煤炭价格也逐步回落到相对合理水平。2021年10月18日,我国煤炭日产量超过1160万吨,意味着去冬今春供暖用煤缺口已经补足;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秦皇岛港4500大卡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为每吨584元,煤炭价格已完全回落至合理区间。
“最先感受到能源供应紧张的东北地区,如今电力供应平稳有序,供暖普遍提前。”东北地区某发电企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东北地区2021年8月份临时停运的1347万千瓦煤电机组,到10月9日已全部启动,保供托底作用明显,增加了负荷保障能力。
“电”力十足 以改革促进电煤协同发展
作为唇齿相依的上下游产业,我国煤炭和电力行业曾长期处于此起彼伏的“零和博弈”状态。
2021年能源保供的需求,使煤炭与电力市场持续多年的纷争再次浮出水面,引发社会思考。在看到电煤矛盾的同时,也应看到电煤的发展与变化。在这一背景下,“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无疑是兜住民生刚需用煤底线、落实保供稳价的“压舱石”“稳定器”。
“2021年以来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煤炭中长期合同发挥了‘压舱石’作用。‘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得到煤炭上下游企业的广泛认可,实现了产运需各方有效衔接,形成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促进了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保障了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和国家能源安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副总经理李忠民说。“在燃料供应得到保障、机组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电力平衡总体可控。”国家电网国调中心副主任许涛表示,考虑各地区新能源不确定性以及负荷分布不均衡等因素影响,个别高峰时段平衡情况仍可能偏紧。
从需求端看,要保证煤炭供求平衡,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多位专家在受访时表示,煤电是用煤大户,但长期以来,“煤电”关系不畅。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后,因电力价格仅可小幅调动,难以反映真实成本,发电企业发电越多亏损越大。
2021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决定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拉开了“以电力市场化促进电力保供”的序幕。
2021年1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强化市场监管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以电力市场化促进电力保供”。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理顺煤电价格也多有着墨,提出要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电价传导机制,促进电力供需之间实现有效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第一批电力现货试点省份2021年底前必须启动结算试运行,通过现货市场发出更清晰准确的价格信号。目前,第一批8个省级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已完成连续结算试运行。如8个试点之一的山西省,自2021年4月起,山西电力现货市场已连续试运行9个多月。
记者从山西省能源局了解到,2021年山西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约1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约8%。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2022年山西将持续增加电力市场交易规模。“近期国家出台的电价改革政策,对于疏导燃煤发电成本、缓解保供压力、稳定各方预期具有重要意义。”许涛表示,国家电网公司将与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促进改革前后价格政策平稳衔接、供用电秩序平稳有序。积极适应改革带来的市场主体数量激增、燃煤电价浮动范围更大、市场交易规模大幅增长、交易方式更加多元等重大变化,让价格充分体现供需关系、低碳环保成本,公平合理向终端用户传导。
“新”欣向荣 随能源结构调整稳步发展
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有序开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推进,风机向海上和平原地区布局……一批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展开。
2021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装机容量、发电量均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1月~11月,全国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92亿千瓦,全国风电光伏合计发电量同比增长34.7%。值得关注的是,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稳步推进,已明确了第一批约1亿千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50个。《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政策加持与落实推动正在加速能源供应的绿色进度条。应该看到,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并不只是单纯增加装机规模,这背后是一道复杂的“多元方程”,需要统筹清洁低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等多种因素综合求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
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
“即使有可替代煤炭的能源,碳达峰后煤炭仍有用武之地。”中煤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汤保国说。
我国当前的能源资源禀赋仍以煤为主,在维护能源安全和托底保供方面,煤炭仍发挥着“压舱石”的作用。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让黑色的煤炭“绿”起来,是煤炭产业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有行业专家表示,能源更替应以有序减量替代的方式实现,大力实施化石能源清洁化,推进煤炭产业绿色清洁高效生产和利用。
2021年,国际天然气供需紧、价格高,而国内天然气市场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增量再创新高。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田磊博士告诉记者,2021年我国天然气保供非常有“底气”,充分体现了“功夫在平时,成效显当下”。“此次能源供应问题进一步凸显了加快能源转型升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也彰显了转型过程中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田磊表示,应该看到,欧洲能源危机揭示化石能源的兜底保障难以完全依赖市场自发调节,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更多市场化机制配套,进一步增强能源系统抗冲击弹性,为能源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天然气具有大规模经济可供、清洁、相对低碳特性,一方面是替代存量煤炭、石油的主要能源之一,另一方面将与可再生能源一并成为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供应主体。”田磊告诉记者,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过程中,综合电力安全、碳减排等因素,碳达峰阶段燃气发电将发挥重要作用,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形成“伙伴”关系。“应先立后破有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积极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继续发挥传统能源特别是煤炭、煤电的调峰和兜底保供作用。”田磊说。
“两集中”供地新政落地一年 房企投资力度分化
回顾2021年的房地产行业,无论是拿地端、销售端,抑或融资端,均出现不同以往的变化。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是“两集中”新政落地的第一年。
据中指研究院数据统计,50家代表企业在2021年中出现一波拿地高峰,随后市场趋向理性。2021年12月,因多地完成第三批次集中供地,企业年底普遍加码补仓,土地成交出现翘尾攀升。
事实上,2021年上半年,土地交易市场一度火热。一家深耕大湾区的中小房企投拓总经理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2021年一季度的土地拍卖热度非常高,所以那时候在一些区域我们会选择主动放弃。”据该人士介绍,其所在的房企虽深耕大湾区,但彼时因广州热度过高,公司决定暂时放弃该城市的首批“两集中”供地。不过,上述热闹的景象并没有在2021年下半年延续,房企整体拿地变得愈加谨慎起来。
在整体表现较为低迷的情况下,仍有部分房企在2021年的投资保持相对积极。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在集中供地的22城,国企在三个批次中拿地合计占比超过60%。其中,在厦门、广州、深圳的拿地占比均超过75%。克而瑞研究中心表示,2022年第二轮集中供地或是企业拿地窗口期,但企业间分化会持续,投资主力仍将以央企国企为主,大部分民企仍应保持谨慎的态势,地方平台“托底”之下通过合作开发增储或是“良药”。
央企国企拿地占比增加
中指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房地产企业权益拿地金额与面积TOP100榜单”显示,2021年,TOP100企业拿地总金额为25377亿元,同比下降21.5%;TOP100企业招拍挂权益拿地总金额占全国300城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为45.1%,与2020年同期相比下降8.9个百分点。其中,碧桂园以1397亿元拿地金额、4017万平方米拿地面积夺得双料“第一”,万科、保利发展分别位列拿地金额榜及拿地面积榜的第二、三位。
值得注意的是,对比2020年,2021年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的拿地金额同比增幅均超过100%;深圳地铁集团、武汉城建集团、越秀地产、厦门国贸的拿地金额同比增幅均超过50%。分析指出,央企国企信用状况良好,开发模式追求稳健的经营策略,资金实力跟民企对比优势明显。克而瑞研究中心表示,总体来看,央企国企可谓 “全年无休”,始终是土地市场“生力军”。
分阶段来看,根据CRIC统计,2021年,百强房企在首轮集中供地的拿地金额超过9200亿元,而在第二轮集中供地拿地金额骤减至3400亿元左右,降幅高达63%。按企业类型来看,民企的降幅最大,央企国企在第二轮的拿地金额较第一轮下降 42%,民企的力度收缩幅度则高达83%。
具体而言,区域深耕型房企、规模房企在首轮集中供地表现较为积极,而第二轮、第三轮集中供地中不少民企选择“隐身”,国企和地方平台公司成为拿地的主要力量。比如在深圳的首轮集中供地出让中,供应的宅地仅有6宗,却也还是吸引了超过20家房企参与。当日竞争最激烈的是西丽一可售型人才住房地块。原本,市场预计该地块或大概率被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竞得,但最后变成万科特建发联合体与龙光的争夺战。最终,经过超150轮举牌,历时近120分钟,该地块被龙光拿下,溢价率高达44.96%。
而就在第二轮集中供地中,根据克而瑞数据,民企的投资金额占比减半至25%,而剩余的75%则均由央企国企占据。原本在首轮集中供地中,百强房企中民企拿地金额占比为52%,国企拿地金额占比48%,两者“平分秋色”。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中信建投所列数据显示,中海地产全口径拿地金额达337.2亿元,共获取13宗土地,成为第二轮集中供地拿地金额花费最多的企业,与中国铁建并列TOP50房企拿地数量第一。
根据中指研究院数据统计,2021年,中海地产的拿地金额为1092亿元,拿地面积为632万平方米,涉及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苏州、沈阳、重庆、广州、南京、深圳等。事实上,房企拿地端与销售端、融资端紧密联系。前述房企投拓总经理告诉记者,集中供地政策对其所在房企的最大挑战之一在于资金盘面的铺排。
自“三道红线”等金融监管政策出台,房企的融资现金流急剧收缩。另一方面,2021年的第二轮集中供地中,各城市对拿地自有资金的审核加强,大幅提升了拿地门槛。如2021年6月,东莞自然资源局、东莞住建局、东莞人社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土地招拍挂竞买资格的通告》(试行)(以下简称《通告》)。
依据《通告》相关规定,房企在参与土拍前临时成立的“马甲”公司将不具有参拍资格。
克而瑞研究中心指出,随着融资、土拍政策持续趋紧,民企受影响程度远比央企国企明显。
谨慎拿地仍为主旋律
202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房地产全年数据。2021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为14.76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年度同比增长4.4%,但增速连续两年下降;房地产土地购置面积2.16亿平方米,同比下行15.5%;房地产新开工面积同比下降11.4%,下半年以来累计增速连续6个月负增长,且降速不断扩大;2021年1月至11月的土地购置费(计入开发投资)同比微跌0.6%。尽管土地购置面积出现负增长,但2021年土地成交价款(卖地收入)17756亿元,同比增长2.8%。目前,土地成交增长,土地购置费保持高位,而新开工面积下降,意味着大量地块尚未开发。
2022年1月7日,北京发布2022年首批集中供地出让公告,在全国率先开市,推出18宗土地,将于2022年2月中下旬集中成交。短期来看,集中供地模式仍将延续,对于部分房企而言,资金压力犹如“悬顶之剑”。而为应对集中供地政策带来的资金压力,以及提高土地获取概率,一家大本营在深圳的民营房企市场营销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其所在的房企在2021年选择与其他企业“背靠背”拿地的合作方式,而这也是多数中小房企采取的主要途径。
根据中指研究院数据,2021年,50家代表房企招拍挂权益金额占比均值为78.5%,较同期微降0.6个百分点,合作拿地力度基本保持稳定。具体来看,与2020年同期相比,TOP11~30阵营企业拿地权益金额占比较为稳定;TOP10阵营企业拿地权益金额占比下降4.3个百分点;TOP31~50阵营企业拿地权益金额占比略微有所上升。克而瑞研究中心亦认为,接下来,大部分民企仍应保持谨慎的态势,地方平台“托底”之下通过合作开发增储或是“良药”。
其进一步表示,房企投资力度的恢复仍需3至6个月的修复期。对于多数房企来说,谨慎的态度仍是未来投资的主旋律。一方面,行业已步入“后规模”时代,为了冲规模而拿地的策略已显得不合时宜;另一方面,去杠杆大背景下,“促销售、抓回款”,保证现金流仍是企业第一要务,“先活下去才能活得好”。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亦表示,房地产靠新增供地、新房开发维持的高举高打的运行局面,正在面临全面触顶的态势,从住房供求关系、居民杠杆率、告别大拆大建等因素来看,未来或将面临下行的局面。不过,李宇嘉认为,在此情境下还应看到,一方面,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等存量盘活将部分对冲下滑;另一方面,随着人口向大城市、都市圈集中,住房的有效供需区域也开始转向这些地区,并将伴随公共服务均等化、居住社区建设等,促进行业从投资向住房消费转型。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日前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
《方案》要求,到2025年,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奢侈浪费得到有效遏制,绿色低碳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重点领域消费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绿色消费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0年,绿色消费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产品成为市场主流,重点领域消费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绿色消费制度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健全。
《方案》强调,要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制度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推进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重要支撑。
在发展绿色交通消费方面,《方案》要求,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车船用LNG发展。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汽车企业研发推广适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动健全农村运维服务体系。合理引导消费者购买轻量化、小型化、低排放乘用车。大力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提高城市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等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深入开展公交都市建设,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鼓励建设行人友好型城市,加强行人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共享单车规范发展。
税 务 TAXATATION
延续实施部分到期减税降费政策
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会议指出,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对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延期的基础上,再延续执行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另外11项税费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
一是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二是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四是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五是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税务“放管服”改革步步深入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加强“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推动税收征管和服务流程全方位创新变革。税务“放管服”改革年年深化、步步深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缴费人,激发了市场活力。
——服务更精细,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一次不用跑”覆盖绝大多数办税场景。
“现在,我们可以‘一键获取’优惠政策,所有税种的相关政策集中展示,政策内容下面还附有政策依据,电子税务局里的‘晋享税惠’智能管家功能真正实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定位、智能推送,我们想查政策再也不用‘海量搜索’了。”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毛志明说。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离不开发票,发票业务是纳税人办理最频繁的一项涉税业务。如今,发票也乘上了信息化“快车”,科技味儿十足。在北京,税务部门开发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系统,通过税收大数据“信用+风险”分析,实现增值税发票全票种、全流程、全线上自动审批,推出“票e送”服务,发票领用可足不出户;在深圳,税务部门探索运用区块链电子发票,通过将发票信息上链,对发票从开具到报销的过程实现全流程管理,每张发票均可查、可信、可追溯。
——监管更精准,实现对纳税人“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多亏了税务部门及时提醒,不然要多缴几万元滞纳金。”武汉丰华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光说。原来,去年该公司有一笔3.81亿元贷款的利息支出3931.05万元未取得发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在进行风险排查时发现了疑点,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补开发票,消除了涉税风险。
据了解,湖北省税务局结合日常征管经验、风险事件和风险特征,围绕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质量、优惠政策落实、特殊业务和高风险事项,借助专业数据抽取和智能分析工具,分级分类设计风险指标,实时进行风险疑点扫描。截至目前,湖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智能管理平台自动扫描下发风险任务4万多条,其中95%的风险疑点都通过数据比对自动解除,提前征收、违规核定征收等风险事项基本清零。
——合作更深化,推进涉税事项跨省“通办”,税务部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进展。
鄂湘渝贵4省份的7个地市实现包括发票代开在内的108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税务部门签订税收合作框架协议;山西税务部门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搭建“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平台实现不动产交易双方21类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完税信息实时推送……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加强“智慧”税务建设,实现税费政策与纳税人需求偏好的精准匹配,不断提高线上服务融合度,丰富智能化、数据化的税务应用场景,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感和满意度。同时,“智慧”税务建设不仅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也能促进税制优化,通过便利的征管加上良好的税制,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
让“智慧”税务惠企利民
“上世纪80年代初,我们帮纳税人开发票是手写的,后来变成了用电脑开发票,现在纳税人开票都不用到前台来。”提起纳税服务,从业近40年的东莞市税务局退休干部任桂妹印象最深的是发票业务的变化。
不仅是发票,税收优惠政策“一键获取”,智能退税“一键式”自动到账,留抵退税“一页式”自动预填……这么多“一”的背后,是税收服务朝着更加“智慧”的方向步步迈进。在采访中,一些老会计、老财务们说得最多的,是如今办税更方便了,办税服务厅一年也不用去一次;一些涉税业务新手们把电子税务局当成了他们常见面的“朋友”,有业务不出门也能办,有问题找“朋友”就能解决。税收服务更“智慧”,也拉近了税务部门和企业间的距离。
企业发展离不开和税打交道。新办企业会遇到税务登记、税费种核定、发票申领等事项;企业在成长壮大期,需要了解各类税收政策,处理多项涉税业务;即便是企业“生命终结”,也会涉及办理注销等环节。可以说,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税务部门的身影。让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涉税业务办理更加便捷,企业成长的税收营商环境更优质,都要求税收服务朝着更“智慧”的方向发展。
让税收服务更“智慧”,应聚焦惠企利民的主题。长期以来,税务咨询渠道以电话咨询为主,但因为电话沟通存在弊端,纳税人缴费人有时需要拨打多次电话,每次都要重新描述自己的操作过程,如果说不清楚,最后可能还是要去税务大厅咨询。税务部门针对这类问题推出“在线导办”功能,让咨询辅导更人性化、服务更个性化,有利于及时高效满足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提升网上办税满意度。今后,应推出更多类似的惠企利民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加强“智慧”税务建设。
让税收服务更“智慧”,还需充分依托税收大数据。一方面,税务部门直接服务几千万企业纳税人、数亿自然人纳税人和10亿多缴费人,覆盖全、分类细、收集快的税收数据“宝藏”是税收服务更“智慧”的坚实基础,税务部门应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高效发挥数据要素的驱动作用。另一方面,提供更优质的税收服务对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部门应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从而助力“智慧”税务建设行稳致远。
今年,我国将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缴费人同样期待“智慧”税务建设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让税收服务更“智慧”,税务部门须继续开拓创新,把握稳的节奏、保持进的态势,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规范平台经济发展: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十九点举措。
《意见》明确,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建立平台合规管理制度,对平台合规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加大平台经济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制度。
强化部门协同,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负有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负责线下监管的同时,承担相应线上监管的职责,实现审批、主管与监管权责统一。推动各监管部门间抽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抽查、检测,探索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推动行业自律,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推动提升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意见》提出,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竞争监管执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强化平台广告导向监管,对重点领域广告加强监管。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强化对平台押金、预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切实贯彻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态势监测通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依法调取、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
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监测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数字化监管试点创新。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强化平台经济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互联网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联防联控。
《意见》明确,要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对于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此外,《意见》还提出,支持平台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平台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突破。支持平台企业推动数字产品与服务“走出去”,增强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平台企业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意见》还明确了支持平台经济赋能经济转型发展,提出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平台消费创造能力的相关举措。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部署会,对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在线多元解纷工作落实落地提出具体要求,旨在更好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记者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诉讼实质化衔接机制,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等重要部署要求,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进一步推动构建互联网时代劳动人事争议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
《通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共同为当事人提供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调解协议制作、诉调对接等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
《通知》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具体业务流程,要求加强音视频调解工作,并对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做好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两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推动各地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组建特邀调解员队伍,积极推进系统开发和对接,从具体工作层面落实相关建设应用要求。
公安部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
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20日召开,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出席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要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全力攻坚,对制售假药劣药犯罪发起强大攻势,集中侦破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链条,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整治一批重点部位,消除一批药品安全隐患。要紧盯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日常用量大的药品领域,严厉打击风险隐患多、危害巨大的黑窝点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要紧盯制售假药劣药源头地、药品集中中转地、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打击整治。要加强情报线索搜集研判,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不断提高线索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案件开展“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破案攻坚,务求打深打准打透,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查流向”的打击目标。对重大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严惩。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集中全警力量资源,强化跨区域协作和警种配合,创新完善打击犯罪机制,着力打好整体战、合成战。要加强与药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推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推动、法制保障和宣传引导,确保专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9年以来,按照公安部党委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犯罪,共侦破制售假药劣药、非法经营药品等犯罪案件1.2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名,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最高法发布“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二十条” 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绿色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1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市场环境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发布会上介绍,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起草了该《意见》。
“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必须要大有作为。”刘贵祥介绍,《意见》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
“‘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可以说,条条都是‘实招’,而且还有不少‘新招’。”刘贵祥表示,最高法一贯重视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意见》既对之前一些工作经验进行制度化凝练,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有效举措:
建立“绿色通道”。考虑到农民工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相对集中,《意见》规定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
强化在诉讼中对中小微企业平等保护措施。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合理划分责任,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一些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严禁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意见》旗帜鲜明地禁止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对房地产预售资金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并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护商品房购买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意见》明确,要推进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协同治理,具体而言,就是要总结实践经验,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争取将案件执行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这套‘组合拳’,我们有信心把党中央关于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要求落实到位,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刘贵祥说。
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采取精准保护的思路,在第二部分专题规定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意见》第7条严格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例如,《意见》强调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完善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在线诉讼等机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要切实贯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
贯彻全面保护原则,同时突出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意见》在坚持实体与程序全面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发力,物权、债权、股权等各项权利全面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意见》第6条强调,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要依法认定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不合理限制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竞争或者技术改进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无效;要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要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各类滥用知识产权等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
上海金融法院全面升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1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2.0版,对2019年1月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升级。
据了解,3年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完善数据对接、损失核定、智能辅助等配套新机制,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随着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及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更好适应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新形势、新需求,让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发挥更大活力、更大效能,上海金融法院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重点就平行案件审理、全流程网上办案、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以及机制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创新探索:
——强化调解优先原则。确定平行案件先行调解程序、完善诉调对接流程,将诉讼费用减免标准向立案前委派调解倾斜,引导当事人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简化平行案件审理。以集约化审理为原则,简化庭审流程及文书要求,依法限制当事人在平行案件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滥用诉讼权利,进一步加快诉讼进程。
——深化在线诉讼改革。提高在线诉讼便利程度,探索建立证券纠纷案件登记制度,依托在线诉讼服务综合平台,实现各诉讼环节一站式、全流程在线进行。
——规范专业支持机制。探索损失核定机构的名册管理制度,明确损失核定机构资质条件及名册编制程序。规范损失核定机构的选定程序,完善专家制度相关规则。
——创新案件执行规则。规定法院依职权保全不以个案标的金额为限,创新引入执前督促程序、规定先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财产机制、探索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发放执行案款等,全方位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
最高法要求遏制炒作“法拍房”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日前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审理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权益保护力度,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要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遏制“借名买房”“法拍房”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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