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05期
发布时间:
2022-02-14 08:19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法强化铁矿市场监管 坚定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打造若干世界一流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依托行业优势企业,在不锈钢、特殊钢、无缝钢管、铸管等领域分别培育1-2家专业化领航企业。
2021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下月开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3月1日至6月30日,将开展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三部门印发意见: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证监会就《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对规则拓展优化总体反应积极正面。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提高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下一步,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监管规定》等做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和监管工作,以高水平开放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 更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
2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显示,下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注重充足发力、精准发力、靠前发力,既不搞“大水漫灌”,又满足实体经济合理有效融资需求。
引导金融机构有力扩大信贷投放
依照惯例,《报告》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并对下阶段货币政策安排作出部署。对于下阶段货币政策,《报告》表示,一方面,要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边际变化,加强对财政收支、政府债券发行、现金投放回笼和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的监测分析,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市场利率围绕政策利率为中枢上下波动。引导金融机构有力扩大信贷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
在分析信贷投放时,《报告》指出,去年下半年,国内经济出现下行压力,信贷需求大幅放缓,央行前瞻引导金融机构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着力统筹做好信贷跨年度衔接。2021年全年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19.95万亿元,在2020年高基数的基础上继续同比多增3150亿元,保持了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从两年平均看,2020年、2021年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分别为9.5%和11.8%,同两年平均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并略高。
另一方面,继续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保持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信贷增长缓慢地区的信贷投放。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稳妥有序做好重点机构风险处置化解工作,提升监管协调效能,坚决遏制各类风险反弹回潮。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形成风险处置合力。健全金融风险问责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严肃追责问责,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此外,对于未来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报告》称,将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不能将货币政策工具到期作为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因素
《报告》以专栏的形式对银行体系流动性进行了分析。2021年末,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为2.0%,处于年内高点,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报告》表示,银行体系流动性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存放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影响我国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流通中现金、政府在央行存款、法定准备金存款、央行持有的国外净资产,以及支付机构备付金存款等。
《报告》强调,在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形势进行分析时,宜着眼于央行流动性管理的整体框架而不是局部因素,不能将一些长短期影响因素简单相加计算流动性余缺,更不能将货币政策工具到期作为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因素,并以此判断流动性松紧程度。
“实际上,在目前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下,央行盯住市场利率开展操作,无论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各种因素如何变化,央行都会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及时应对,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对于货币政策工具到期,央行会科学安排到期节奏进行跨周期流动性管理,审时度势根据调控需要对一些到期工具进行适度续做充分满足市场合理流动性需求。”《报告》称。
因此,《报告》强调,从市场角度来说,观察流动性松紧程度最直观、最准确、最及时的指标是市场利率,判断货币政策姿态也应重点关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MLF利率等政策利率,以及市场利率在一段时间内的总体运行情况,而不宜过度关注流动性数量以及公开市场操作规模等数量指标。
宏观杠杆率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尽管《报告》再次提出下阶段要保持宏观杠杆率稳定,但在专栏中,《报告》也认为,去年以来,我国宏观杠杆率稳中有降,为未来金融体系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创造了空间,预计2022年宏观杠杆率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宏观杠杆率是一国非金融部门总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初步测算,2021年末我国宏观杠杆率为 272.5%,比上年末低 7.7 个百分点,已连续5个季度下降,稳杠杆取得显著成效。
分部门看,2021年末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53.7%,比上年末低 8.0 个百分点;住户部门杠杆率为 72.2%,比上年末低 0.4 个百分点;政府部门杠杆率为 46.6%,比上年末高 0.7 个百分点。
《报告》强调,疫情以来我国以相对较少的新增债务支持了经济较快恢复增长,宏观杠杆率增幅相对而言并不算高。2021年总债务余额同比增长9.7%,增速较上年末低 2.7 个百分点,处于历史较低水平,比 2009-2019 年总债务增速平均值低 7.3 个百分点。
对于今年的宏观杠杆率,《报告》认为,近年来金融风险攻坚战遏制了脱实向虚、盲目扩张的势头,金融改革稳步推进,金融服务增效提质。这些措施共同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助于疫情以来我国以相对较少的新增债务支持经济较快恢复增长。我国宏观杠杆率稳中有降,为未来金融体系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创造了空间;同时我国疫情防控形势良好,经济增长韧性不断增强,也为未来继续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这一‘匹配’机制本身就内嵌有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之义。预计随着经济进一步恢复发展、内生增长动力不断增强,2022年我国宏观杠杆率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报告》称。
央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市场参与者、履约保障品、主协议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包括支持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等,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和灵活性。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办法》明确了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风险监测、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
《办法》出台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做市商头寸管理能力,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和健康发展。
上交所:本周对退市风险股票*ST新亿、*ST澄星依规从严实施自律监管
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在修订中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增强基金费率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续能力。三是坚持强化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
《管理办法》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强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在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依程序发布施行。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依法强化铁矿市场监管 坚定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针对近期铁矿石价格出现非正常异动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约谈有关铁矿石资讯企业,并将派出联合调研组,赴部分商品交易所、重点港口开展铁矿石市场监管调研,而且将会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这些措施的实施表明了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维护市场秩序、遏制市场炒作、促进市场公平的坚定立场和态度,必将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监测,近期部分涉矿企业违背商业道德,发布和炒作不实信息,严重干扰了市场公平秩序,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钢铁协会对此表示谴责。任何无视市场规律、非法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和参与者,都应该得到纠正,并应为此付出代价。
平稳有序的市场有利于产业链各方的长期利益,需要各方共同维护。矿山企业要诚信经营、按时履约;相关贸易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恶意炒作和囤积居奇等行为;钢铁生产企业要加强自律,以供需平衡为原则,把握好采购节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将继续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分析研究,促进产业链均衡发展和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
1月房地产贷款迎来“开门红”
记者今日从金融管理部门和多家银行了解到,1月房地产贷款投放迎来“开门红”,新增规模在去年四季度增长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预计1月房地产贷款新增约6000亿元,较四季度月均水平多增约3000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多增约2000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多增约1000亿元,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持续改善。
进入2月份,多地银行对个人房贷依然保持着与1月份一致的“宽松状态”。财联社记者从北、上、广、深等多地银行了解到,当前银行个人房贷放款速度普遍较快,银行审批和放款周期均在1周左右。不过,由于还未到正月十五,因此节后首周房贷业务量不大,符合往年放贷规律。
2月房贷增速会否持续上升?有分析人士认为,受春节假期因素影响,预计2月份按揭贷款增量或相对放缓。但今年以来已有36城发布稳定楼市的政策,市场预期或将持续改善,房地产相关信贷数据有望在上半年逐渐回升。
2月银行房贷整体“宽松”状态将持续
多地多家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走完所有流程,银行就能放款”。从申请到审批再到放款,大部分受访银行均表示可以在1-2个月内完成。利率方面,在1月底银行房贷利率跟随5年期以上LPR利率下调0.05个百分点之后,各地银行房贷利率虽未再度下调,但已处于近1年以来较低水平。
不过,受春节假期因素影响,近一周登门办理业务的客户并不算多。“现在还没过正月十五,购房者不会这么着急办理贷款。”对于客流稀少的状况,深圳某银行个贷部负责人十分淡然,季节性因素是节后首周业务较少的因素之一。另一位北京地区银行信贷部人士亦表示,通常春节前房地产交易量不高,因此节后办理房贷的客户也相对较少。
光大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今年农历春节位于1月末,考虑到前期销售不佳,春节期间的按揭贷款摊还压力,2月份按揭贷款增长可能延缓。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36个城市相继发布稳定楼市的政策,市场预期或将得到改善,房地产市场有望在上半年逐渐企稳。
部分地区房贷利率或仍有下调空间
为进一步满足合理的房贷需求,银行会否进一步放宽房贷的量与价?有观点认为,在供需矛盾下按揭贷款定价有较大下行空间。但亦有银行人士认为,进一步下调利率作用有限,当前利率水平已经偏低,银行再度调降利率的空间不大。
有业内人士指出,有鉴于房地产其庞大的体量以及所带动的上下游产业链,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除楼市热点城市外的广大三四线城市,可以享受到政策微调所带来的“红利”。在楼市“因地制宜”的调控中,预计一些中小城市的银行贷款利率仍将有所变动。
王一峰亦认为,按揭贷款定价有较大下行空间,按揭贷款定价下行幅度或将大于5年期以上LPR利率下调的幅度。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近日发布分析报告指出,利率下行,多地 “松绑”,对深圳影响可能有限。从中央监管层提出的“房住不炒”内核分析,以深圳为楼市支点,通过不动摇持续坚持调控政策平稳运行,就可以达到从“房住不能炒”变成“房住不敢炒”,再变成“房住不想炒”的过度,自此才能完成市场预期的根本性扭转。
上海地区一位国有大行信贷负责人亦认为,对于热点地区而言,利率下降已不能带动房贷增速的上涨,因为在热点城市中,大众对房地产市场的理解有了共识,当前房产并非是最好投资品。另一位银行人士亦表示,当前利率水平已经偏低,银行再度调降利率的空间不大。
不过,市场认为,房地产信贷政策逐渐稳定,各地亦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前提下,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修正,这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中原地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2022年1月来,全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密集,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累计超过70次,其中有30城市发布了稳定楼市的政策。随着政策的逐渐稳定,特别是2021年四季度信贷政策的企稳、监管机构不断释放维稳信号,这意味着房地产市场将有望逐渐企稳回升。
房地产调控如何“松”
房地产调控已具备清晰、可追踪的脉络,2021 年三季度调控达到本轮最严阶段,此后调控便向松调整,但多集中在供给端房地产调控政策体系已建立,政策力度由强到弱依次为首付比例、房贷利率与额度、购房资格等限购措施、交易环节税费。房地产调控政策可以分为需求端和供给端两大方面。需求端房地产调控政策大致分为四种类型:首付比例、房贷利率与额度、购房资格等限购措施、交易环节税费等,四种类型措施的政策力度依次递减。供给端房地产调控政策方向主要是:土地供给调节、房地产资金来源与融资渠道、房屋上市的价格及售出限制等、保障性住房供应等,但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2021 年三季度达到本轮调控最严阶段,2021 年四季度起调控政策已向暖微调。
展望:调控继续向松时间不超过本年底,举措以地方为主,多集中在贷款利率加点调降、限购等政策小幅放松,首付比例调降尚待观察房地产政策时长呈现“短松长严”的特征,预计本次调控放松阶段大概率在6 个月-12 个月。考虑到本轮经济稳增长仍有一定压力,如消费复苏不及预期、仍需要投资作为稳增长的重要手段,预计本轮放松调控政策不会短于6 个月,但调控放松超过12 个月的可能性也偏小。
“一城一策”精细化调控大概率维持,限购政策不会有大幅调整、可能小幅放松。由于一线与三四线城市房价有所分化,全国各地房价调控压力明显不同,采取“一城一策”精细化调控有利于维持房地产市场整体稳定。全国目前实施限购政策城市约100 个左右,限购政策是当下维持“一城一策”的基础,不会有大幅调整。其中,房价调控压力较大的一线城市、省会城市预计维持,可能会适当放松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落户等方式“变相”放松限购,二三线城市有可能小幅放松。
房贷额度和房贷利率将成为主要放松手段,首付比例尚待观察。首付比率调整属于力度较大的政策,如全面下调首付比率可能会引发房价过快上行,与之密切相关的二套房认定政策方面预计也不会有所松动。除非房地产市场在其他政策托底下仍不能企稳,否则从当下来看调整首付比例的概率偏小,后续尚待观察。我们认为,各地银行下调LPR 加点幅度、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需求端房贷支持有望成为本次调控放松的主要手段,在不放松二套房认定规则下支持改善性需求可能会在交易税费上有所支持。
绿电 风光正好 把握碳中和下的时代机遇
碳中和背景下,电力板块迎来重大发展机遇,风光是明确主线。依据国务院意见要求,2025/2030/2060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预计分别达到约20%、25%、80%以上,光伏、风电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十四五”作为能源结构转换的关键期,整体电力板块投资将有望持续上行。风光是碳中和下的明确主线,十四五期间我国将重点发展九大清洁能源基地、五大海上风电基地,风电下乡规模达50GW,676 个县被列为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在一次能源消费及碳排放的双重约束下,我们预计风电累计装机规模将由2020 年2.8 亿千瓦提升至2025 年5.5 亿千瓦、2030 年8.4亿千瓦、2050 年20.1 亿千瓦,2020-2050 年CAGR 达6.8%;光伏累计装机规模将由2020 年2.5 亿千瓦提升至2025 年7.1 亿千瓦、2030 年12.4 亿千瓦、2050 年30.6 亿千瓦,2020-2050 年CAGR 达8.7%。
风光设备降本趋势不改,政策助力融资成本降低。风电方面,机组大型化趋势下,陆上风电已进入平价时代,风机招标价格已下探到2000 元/kW(不含塔筒);海风平价时代逐步来临,浙江680MW海风项目开标价格较2020 年采购均价下降约40%-50%。机组大型化趋势叠加技术进步和产业链整合,风电未来仍有降本空间。光伏方面,近年来组件技术升级、电池转换效率提升驱动成本快速下降。2021 年底国内硅料新增产能超10 万吨,短期新增产能相继投产使得硅料价格高位缓和,长期超200 万吨多晶硅产能陆续释放将进一步缓解成本压力,到2025 年,光伏发电LCOE 将下降至0.22-0.46 元/Kwh 之间。融资成本方面,随着碳中和债、碳减排支持工具渐次落地,新能源运营商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新能源消纳需求保障充分,绿电交易溢价持续上行。各地区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逐年递增,2021 年全国消纳责任权重平均值13.38%,2022 年的预期目标提升至14.63%。能源双控制度对超额消纳量实行绿电消费豁免,进一步提升绿电消纳需求。绿电交易机制将新能源电力环保属性货币化,交易溢价已由2020 年9 月首批绿色电力试点交易的0.03-0.05 元/kWh 上涨至浙江绿电交易的0.061 元/kWh 再到2022 年江苏年度交易0.072 元/kWh.2022 年1月发改委等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指出加强绿电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绿电消费需求。根据50-60 元/吨的碳交易市场价格测算,当前绿电溢价约0.05 元/kWh.IMF 预计到2030 年碳价提升至每吨75 美元或以上,据此测算,2030 年我国绿电溢价空间有望提升至0.36 元/kWh。
电价改革加速,火电盈利有望回归公共事业属性。电价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电价上浮范围调整至20%,价格形成机制更加灵活。
2022 年年度长协交易中,江苏火电成交价格较基准上涨19.4%,陕西双边协商成交价顶格上浮20%。此外,电价改革要求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以“推进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作为重要改革措施,随着工商业用户涌入下游市场,电企议价能力进一步增强。
2021 年12 月,煤炭100%长协定价措施出台,政策定调持续加码煤炭保供,煤电博弈有效化解,度电价差恢复稳定。随着煤价和电价的联动性愈来愈强,火电度火电有望回归公用事业属性,估值体系即将重构。
行业评级及投资策略:我们看好电力板块投资机会,火电有望受益于估值修复和新能源转型带来的成长属性,新能源运营商具备量价齐升趋势,给予行业“推荐”评级。
税 务 TAXATATION
围绕市场主体需求提供政策托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就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市场主体是一个重要内容。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面向市场主体实施新的减税降费,帮助他们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恢复发展。”今年1月,减税降费座谈会召开,就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听取意见建议。从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到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再到新增支持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多项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政策持续推进,以更大力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青山常在,生机盎然。2021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约1.1万亿元,“十三五”以来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8.6万亿元,宏观税负由2012年的18.7%预计降至2021年的15.2%左右……在压减政府支出的同时为市场主体纾困,并与“放管服”等改革同步推进,更大程度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带动了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促进实现稳增长、保就业、防通胀。减税降费催生大量市场主体,目前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1.5亿户,新增市场主体纳税逐年增加,实现了“放水养鱼”“水多鱼多”的良性循环。实践证明,减税降费是受益面最大的惠企政策,对应对困难挑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发挥了关键作用。
面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要实现经济发展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关键是要稳住市场主体,围绕市场主体需求实施新的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为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提供政策托举。延续实施2021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等特殊困难行业,研究精准帮扶的减税降费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既注重针对性,精准“滴灌”中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又强调联动,形成纾困合力,将为确保一季度经济平稳开局、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发挥重要作用。
明确有力的部署给亿万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同时也要看到,除了减税降费之外,还需要以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营造公正、透明、预期稳定的制度环境,消除各种隐性成本、制度壁垒,为各类市场主体构建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才能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厚土壤、提供内生动力,不断增强中国经济的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
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经济就有动力。作为我国经济运行的“细胞”,亿万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力量。多听取市场主体呼声,多满足市场主体需求,让宏观政策和微观主体紧密联接,让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奋发作为,就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助力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2021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下月开始
4个月内全天候24小时办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3月1日至6月30日,将开展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据悉,2021年度汇算办理时间跨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纳税人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6时至22时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预约操作步骤非常简便,有关功能将于2月16日上线,届时将同步发布操作指南。
“纳税人没有预约到也无需着急,可以不预约,3月16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即可。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部门会分批分期通过单位通知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如果单位已通知纳税人具体的办理时间,建议在相应时间段内办理,以便享受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如果纳税人确需在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
减税降费再发力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税费是企业运营的主要成本之一,减税降费是促进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政策工具。2021年我国全年新增减税降费约1.1万亿元,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如何进一步推进,能否给市场主体带来更多新动能?中国之声特别策划《虎虎生威开新局》本期推出:《减税降费再发力》。
去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政策一经推出,江苏南通税务部门便主动对接当地的“专精特新”企业,帮助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江苏南通某能源有限公司就是受益企业之一,公司财务总监王少奇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为我们节约了1500万元税费,占全年研发投入的大约20%。”
和这家企业一样,去年不少企业都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的利好,从统计数据看,2021年我国全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约1.1万亿元,全国有32万户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减免税额3333亿元。其中,18.6万户制造业企业享受减免税额2259亿元。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企业对于减税降费政策更加期待,那么今年的减税降费将如何进一步推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22年将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这项重要部署彰显出中央大力保市场主体的决心。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此前表示,1亿多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底气、韧性所在,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2022年我国将实施新的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创造。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增加活力。延续实施2021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压力。”许宏才说。
对于今年组合式、规模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税务部门也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蔡自力介绍:“进一步完善政策标签体系,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实现‘点对点’‘一对一’及时精准推送,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地生根。继续扩大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
减税降费为市场主体减负,但也会导致政府“钱袋子”的收入压力增大。如何把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基层,杜绝乱收费?许宏才表示将聚焦增强地方财力,为减税降费提供保障。“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推动财力向市县基层下沉,避免地方因财力不足而在减税降费上打折扣。”许宏才说。
税务部门也将强化对减税降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明确表示,要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王道树说:“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不得违规或提前征税收费,不得拖延或打折落实减税降费,不得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对征收‘过头税费’、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查处一起,在这方面绝不手软。”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充分依托税收大数据,切实做好政策运行情况和促进发展效应的跟踪分析,让政策效应在充分释放中更好展现。
另外,面对不稳定、不确定的全球外贸形势,减税降费也是稳外贸的重要抓手。2022年减税降费“真金白银”的红利,也将提高外贸企业抵御国际贸易风险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介绍:“2022年,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减税降费等支持稳外贸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出进一步提高退税便利度等支持举措,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继续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税务力量。”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表示,在近年来持续保持高强度减税降费的基础上,今年减税降费“更大力度”,无疑将给市场主体、实体经济更强有力的支持,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更大力度”也将更加体现“真金白银”。张连起说:“中小微企业制造业都是中国经济的细胞,中小微企业稳,中国经济才能稳,所以减税降费是必须的,而且要有温度的减税降费。总体上来说,2022年还要延续规模性、组合性的减税降费政策,让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
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实现“国财国土”领域
市级院办案全覆盖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实现“国财国土”领域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以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保护国有财产,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通知》强调,要心怀“国之大者”,增强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一些领域和行业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也反映出相关领域行政监管制度机制方面的缺漏。要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认识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通知》指出,要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包括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养老基金、医保基金、科研经费等被骗取、冒领,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财产的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加强对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长期闲置土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怠于监管情形的监督。各地要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积极应对、力求突破,确保办案规模稳中有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问题突出的相关行业、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今年,全国每一个市级检察院在这两个领域都要至少各直接立案办理一起,领办、督办几起典型“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各省级院要加大指导力度,统筹组织指挥。
《通知》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把提高办案质效摆在优先位置,通过个案办理,注重挖掘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推动某一类事项、某一个行业、某一个领域的治理。要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要积极落实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战略,提升办案信息化水平,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部门印发意见: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要加快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执法体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双减”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意见》强调,要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联合执法的现有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协调联动。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意见》明确,要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要增强教育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加快机构设置,加强力量配备,提高人员素质。要制定执法清单、规范执法流程,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意见》要求,各地教育、编制、司法等部门要推动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保障,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要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推动地方政府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充分保障合法权益规范执行权力运行
充分保障合法权益规范执行权力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
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针对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狠抓执行规范体系建设,有效约束和规范执行权,执行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与此同时,随着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的发展,涉执行司法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于权利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释》。《解释》共二十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涉执行司法赔偿立案审查的条件,赔偿程序与执行救济、监督程序的衔接,赔偿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该《解释》立足涉执行司法赔偿实际,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国家赔偿审判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解释》的出台,对于公正及时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和执行局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总结涉执行司法赔偿和执行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共同起草制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抓好《解释》的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查整改顽瘴痼疾问题5.3万个!全国检察机关推进“自我革命”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9日介绍检察机关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取得的成效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在教育整顿中共排查整改各类顽瘴痼疾问题5.3万个,出台了千余项制度机制,有效解决了一批政治不忠诚、办案不公正、司法不廉洁、遇事不担当、作风不过硬等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滕继国介绍,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检察机关坚持抓源治本、标本兼治,整治了一大批影响检察队伍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据介绍,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察机关研究出台《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等1070项制度机制。教育整顿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排查整改各类顽瘴痼疾问题5.3万个,检察系统积弊沉疴得到有效整治。
滕继国介绍,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通过抓实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深化建章立制,有效解决“立案监督难”“调卷难”“减假暂监督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底气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质效整体提升。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立足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定位,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群众身边“小案”。全国检察机关共出台922项清单,深入开展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等“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效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滕继国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教育整顿常态化工作机制,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常态化抓好政治建设、业务建设、纪律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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