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08期
发布时间:
2022-03-07 08:20
本期要点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办法发布
为了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本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
央行: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3月1日,人民银行召开2022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会议。会议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2022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1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桂平主持会议。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再获缓税支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专家认为,这项受中小微企业高度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全面注册制、金稳保障基金 政府工作报告释放出哪些重磅金融信号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下一阶段总体工作。
报告指出,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李克强指出,完成今年发展目标任务,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今年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面对新的下行压力,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稳字当头”定调,2022年,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如何发力?如何有效化解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金融从哪些方面支持实体经济?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深化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是“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20年,关于注册制的要求是“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
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学术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严弘对界面新闻表示,注册制的实施实际上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里程碑,使得中国资本市场从一个融资为主的市场转向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市场,从整个资本市场的运作理念来看,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严弘表示,转型需要时间适应和调整,所以在这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和机制,使得注册制能够得以有效实施,是下一步全面推广注册制的关键所在。在注册制实施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功能,提升交易所和监管层市场监督和惩戒机制,保证注册制实施的实质效果仍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前海开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现在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择机在主板推行注册制从而支持更多新经济企业上市,推动经济的转型,为经济转型助力。同时通过严格执行退市新规,实现优胜劣汰,保持源头活水,让好的公司及时注册上市,让差的公司及时退出市场,从而保持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
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融资生态,进一步推动解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并未给小微贷款增速提具体目标,而是要求“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
货币政策方面,报告指出,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
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让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融资便利度提升、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下降。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国家层面未对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提出目标,表明下一步工作重心应在于建立长效机制。
他进一步建议,相关部门可进一步探索将个体工商户贷款在普惠小微贷款中单列统计,单独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应完善激励约束、风险共当和分担机制,对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较大、占比较高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对个体工商户不良贷款按一定比例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个体工商户的效率和能力。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工作。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前海开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稳定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可以防止市场出现意外大跌从而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经济发展,这是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连平认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投入一定规模的财务资源,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来化解风险隐患,将有助于稳定大局,精准拆弹,降低内外部冲击对国内经济平稳运行的负面影响。
连平认为,鉴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引发能源价格大幅波动、美联储加息预期增强等国际经济环境风云突变,国内面临三重压力及疫情防控需求,《报告》确立了要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工作。
他认为,2022年,可能出现的风险有:能源进口冲击和输入型通胀压力、美联储加息可能引发阶段性资本外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房地产现金流和债务问题风险等。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办法发布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2〕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本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上证发〔2021〕17号)同时废止。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在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的,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特此通知。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修订版正式发布
随着北交所开市,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将担负起新的功能定位,集中体现为北交所上市的“后备军”、规范培育“训练营”和市场生态的“稳定器”。截至3月4日,新三板合计有6888家挂牌公司,其中创新层1216家,基础层5672家。
优化进层频次
本次修订《分层管理办法》,对创新层的进入条件、进层频次、降层安排等方面均有所调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优化进层财务条件,促进创新层公司质量提升。各相关指标设定更加适配挂牌公司近年来的业绩情况,同时与北交所上市条件拉开梯度。包括净利润标准适当降低净资产收益率要求;收入增长标准适当提高收入金额,降低增速要求;增设研发类标准,匹配适当融资金额和市值要求;市场交易类标准中,适度下调市值水平,同时对竞价公司增设交易量指标,对做市公司调低做市商数量。
二是调整非财务条件,契合“层层递进”的市场格局。取消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的规定,尊重企业分散股权方式和时点的自主选择,更加聚焦汇集优质企业、培育上市资源的层级定位。将可转债纳入发行融资金额的认定范围,鼓励企业用好多元化的融资工具。
三是优化进层频次,引导企业合理安排融资发展规划。全年共设6次创新层进层安排,其中上半年2-6月逐月实施,下半年9月实施一次,企业可以更加从容、有序地安排年报披露、发行融资、进入创新层,以及筹备上市等各项工作。对于计划在9月进入创新层的公司,为了从严把控质量,防止公司进层后短时间内即“业绩变脸”,增设了中期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且营业收入、净利润不得同比下滑的要求。
四是强化规范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在创新层调整过程中,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等自查、核查义务,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创新层公司的规范质量。对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必须“先整改、再进层”。
五是严格降层安排,及时调出不适合在创新层挂牌的公司。情形方面,延长财务指标的考察年限,设置更加严格的收入底线要求;增设对财务报告不保真、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公司”的降层情形。程序方面,统一实施流程,认定降层情形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处理,进一步提高时效性。
回应市场关切
围绕本次修订,有几个市场比较关心的话题,全国股转公司也给出了回应。
例如,分层准入标准调整,是不是相当于放宽了创新层进层标准?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本次进层标准的调整,不是简单放宽创新层进层要求,而是根据目前的层级定位和市场发展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考量并综合优化。各项进层标准中,指标有增有减,数值有升有降,设定更加适配挂牌公司近年来的业绩情况,同时与北交所上市条件拉开了梯度,强化了与北交所的一体化发展。
又如,减少做市商数量、取消50人股东要求的考量是什么?
全国股转公司介绍,新三板分层制度自2016年实施以来,对进层条件中市值标准的做市商家数即规定为6家。从实践来看,公司的做市商数量,既取决于挂牌公司及做市商的双方意愿,且受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需要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来看,拥有4家以上做市商的挂牌公司,已达到一定的市场认可度,而本次修订降低对于做市商数量的下限要求,也能够在规则层面引导鼓励挂牌公司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市场主体均表达了希望取消合格投资者50人的诉求。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创新层功能定位调整后,更加聚焦于筛选潜在优质公司并予以规范培育,为北交所做足资源储备,合格投资者人数不是衡量其质量的关键因素。二是不符合50人要求的公司数量较多且部分公司质地优良,但多数优质企业上市前并无分散股权意愿。三是取消50人要求可有效降低挂牌公司进层前突击“凑人头”等违规操作的风险。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强化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的协同一体发展,是本次修订的一项重要目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层进层条件与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衔接更加紧密,形成“层层递进”的梯次格局;二是创新层调层安排更加灵活,便利企业有序安排进层、上市等资本市场发展规划;三是创新层公司质量更有保障,对违规行为要求“先整改、再进层”,严防“带病入层”,为北交所持续输送更多优质企业。
证监会修改IPO发行条件:明确发行主体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 、
证监会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3月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拟对《办法》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方面,证监会表示,拟将按照现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据悉,修改前,《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对于本次修改,证监会指出,主要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
整体来看,本次修改后,《办法》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6章,共59条。
证监会表示,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8日。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央行: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3月1日,人民银行召开2022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会议。会议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2022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1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桂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2021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条线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勇于担当,狠抓落实,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两项直达工具顺利延续实施,金融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有效衔接,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科技创新、能源保供、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加有力,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发展和风险防范化解齐头并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22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条线干部职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要加快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融资结构,更好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抓好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保市场主体工作,做好两项直达工具转换后的接续工作,细化实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金融支持。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融资支持。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妥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要持续推动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的能力。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取得实效。
会议要求,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持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发展。加快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持续优化债券市场制度环境,扎实做好债券市场违约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推动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衍生品市场、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联合有关部门继续推进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自查整改工作,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高压打击态势。
会议指出,人民银行金融市场条线干部职工要稳扎稳打把稳增长、防风险相关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紧紧围绕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绿色低碳、转型金融、科技创新、金融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扎实做好调查研究,夯实工作基础。要运用好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坚持金融为民的理念,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推动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各项工作更高质量发展,支持和维护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有关司局,征信中心、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互联网金融协会、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科技创新助双碳 盈康一生推动大健康行业绿色转型
2014年,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曾指出,低碳是“医院未来一定要考虑的因素”。如今,随着中国“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低碳”和“绿色”日益成为中国大健康行业的发展共识。盈康一生——海尔集团旗下的大健康生态品牌,正是行业内的低碳“闯关者”。
依托物联网科技、智慧医疗、大数据和线上线下综合服务能力,盈康一生已摸索出一条符合大健康产业逻辑的绿色发展道路。完善的低碳理念和一系列减碳举措,正卓有成效地贯彻在公司旗下的海尔生物和盈康生命两家上市公司,以及分布在全国的20余家医院的场景生态之中。
在碳中和成为全行业发展目标的背景下,加速斯特林制冷技术产业化,是制冷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产业化步伐加快,斯特林制冷技术将广泛应用于疫苗、血液、生物样本及医药等行业领域的低温储运,空间CCD探测冷却等低温超导领域,及基因工程、生物医药、生命科学等低温制冷领域,进一步推动生物安全产业高端仪器、装备的发展。海尔生物以实际行动在行业层面引领了中国深低温存储的“低碳”转型。
伴随产品外销,海尔生物也在向全球输出绿色减碳的“海尔方案”。近年,海尔生物突破国际专利封锁,在太阳能疫苗冰箱这一产品上首创“蓄冷蓄热组合式恒温设备及控制方法”专利技术。相较于国外技术路线,海尔生物开创的“太阳能直驱储冷技术”仅仅用1/3蓄冷材料即可实现国外品牌1.6倍的保温效率,在43环境温度下断电后,箱内温度保持在2—8的时间长达120小时,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维持冷藏温度72小时的规定,为全球用户提供科学安全的基础免疫保障,开创了太阳能直接驱动储冷技术的中国路线。
目前,海尔生物太阳能疫苗冰箱在全球市场稳居份额第一,已进入全球78个国家和地区,相关技术每年服务全球4500万适龄儿童,促进了低收入国家免疫接种率从2015年的30%上升至57%,帮助690万儿童避免死于疫苗可预防的疾病。
作为中国大健康行业的领军企业,盈康一生近年来一直致力于让绿色低碳成为大健康行业的发展底色。近年来,其推动旗下上海永慈康复医院、四川友谊医院、运城第一医院、苏州广慈肿瘤医院、上海盈康护理院等多家医院开展数字医疗新实践。
作为盈康一生发展绿色大健康产业的核心抓手之一,物联网技术的低碳属性,在盈康旗下护理业务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如今,盈康旗下护理院建设多年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项目,已经成为其贯彻物联网战略的排头兵。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旨在利用物联网、智能硬件和人工智能等手段,为老人提供智能化、科学化、人性化的照护服务。平台通过智能终端硬件,实时多维度采集老人生命体征数据、周边环境数据等,通过智能分析算法,获取老人真实的服务需求,便于服务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理。
此外,盈康一生旗下医院还利用物联网技术,成功研发出了康复机器人物联港。这是亚洲最大、中国第一个康复机器人物联港,40人次治疗仅需要配备3名治疗师。较之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康复业务,大大节约了人力成本。
物联网要素的加入,使得盈康一生的养老和康复业务能有针对性地高效整合与利用社会资源、信息资源及健康数据,让相关服务实现“人尽其力”“、”物尽其用。精确的匹配和处置效能,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减低业务过程的碳排放量。
加强新《固废法》执法 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多年来,固废排放破坏环境形势仍然严峻。而冶金领域废渣排放是我国工业固废排放大户,金属尾矿和冶炼废渣排放达到全国工业固废总量约50%。
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农工党保定市委主委杨伟坤介绍,多年来,有关部门和企业做了大量工作,如京津冀成立省级管理协调机构、组织京津冀固体废弃物联盟,成立固体废弃物专业研究院等,取得很好的成效。但传统产业已经延续百年,当前传统工艺仍然持续生产,污染排放仍然继续,碳排放仍然继续。迫于社会和各方面压力,传统产业例如钢铁行业,也开展了固废处置工作,目前采取的措施是把冶金渣回炉再次冶炼,提取固体废弃物中残存的铁元素。
“目前,冶金固体废弃物回炉流程使用的仍然是原来的冶金流程,这一过程获得的铁元素十分有限,却加大了碳的排放,降低了企业效益。”为此,杨伟坤建议加强新《固废法》执法,开展固废循环利用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推进我国固废循环体系建设。特别是对钢铁行业目前处置固体废物的冶金流程,不能评价为固废循环利用技术,应该明令禁止钢铁行业固废回炉流程。
一是强化执法力度、落实地方责任,推进循环体系建设。新《固废法》明确固废执法责任部门,提出无废城市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建设,以工业固体废弃物为例,矿山采掘、工业冶炼、发电窑炉、化工化学、车辆管理等分别由不同部委负责,需要形成合力;各地政府情况不同,有的需要成立固废管理统筹部门,列入政府责任目标;尽快研究发布固体废弃物处置国家标准,有章可循,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在重点地区建设固废循环利用公共平台,推进固废循环体系建设。
二是加大科技支持,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技术。有关部委设立固废循环利用重大科技专项,在传统产业(例如钢铁、水泥、玻璃、化工、电力)等领域设立循环利用研究课题,支持企业建设固废循环利用工程中心,加大传统产业固废循环利用力度,推动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在重点地区建设示范性工程,建立固废循环利用园区,强化技术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加大固废循环利用项目的普及力度,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和宣传;支持重点地区政府部门围绕本地重点行业设立科研专项,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在重点地区集中力量科技攻关。
三是扩大社会各界环境修复基金规模,设立固废循环示范区。扩大社会各界环境修复基金规模和使用领域,国家设立环境修复和资源循环基金,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相关组织设立相应基金;国家统筹出台跨部门跨行业激励政策,推动各部门一起联动,促进资源循环可持续发展,探索环境修复产业生态,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各界共同推动环境建设;重点地区对主要工业固废处置设立公共综合平台,列入地方政府责任,设立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区,国家政策给予支持。
税 务 TAXATATION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再获缓税支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专家认为,这项受中小微企业高度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2021年,我国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针对性出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实施税收调控。在2021年年初出台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四季度又围绕提振工业经济运行,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税费政策。
统计显示,2021年四季度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减负规模达2162亿元。分类型看,中型企业缓缴税费1253亿元,小微企业缓缴税费909亿元。分行业看,缓缴规模较大的行业主要有装备制造、建材、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等行业,合计1330亿元,占全部缓税的61.5%。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反映,缓缴税费相当于国家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阶段性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当前,工业经济稳定恢复态势仍不牢固,有必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纾困解难。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提出,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
“缓缴税费充分体现了减税降费的提质升级、精准施策,旨在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和经济不确定性,有利于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夯实制造业基础,对保民生、稳就业意义重大。”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也认为,缓缴税费是有针对性地为市场主体减负的新方式,丰富了减税降费政策部署,体现出精准滴灌中小微企业,有利于提振工业经济运行。
根据公告,缓税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记者获悉,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税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落好,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快速直达工业和服务业市场主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在介绍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税费政策落实工作时表示。
据悉,税务部门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系统全国统一的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主动甄别符合优惠条件的市场主体,“一对一”精准推送政策。同时,通过短信、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开展“点对点”辅导提醒。
“2022年我国将实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优化政策实施方式,从而实现积极的财政政策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确保经济平稳运行。”李旭红说。
个税年度汇算开放办理 为你划重点:三种方式 三步预约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事关个人“钱袋子”的个税年度汇算从今天(3月1日)起开放办理,一直持续到6月30日,横跨4个月,全天24小时都可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方面明确,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共有三种办理方式;为了避免扎堆办理,前期推出预约制服务,只要三步就能完成预约。
简单来说,个税年度汇算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目前的个税年度汇算只汇算四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也不包括纳税人选择不计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具体如何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个税年度汇算有三种办理方式,分别是:纳税人自行办理、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第一种“纳税人自行办理”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对大多数人来说都非常简便,动动手指就能完成。自行办理也比较适合熟悉个人所得税申报政策的自由职业者。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在去年的个税年度汇算中,99%以上的纳税人都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申报。
那么第二种和第三种办理方式又适合哪些人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准则和发展委员会委员李锐说:“请任职或受雇单位办理,首先得要有任职受雇单位,个人除了在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外没有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收入的,这样的人群比较适合由单位直接代为办理;像是个人收入项目比较多、涉税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自身又缺乏一定个税申报知识的,这样的人群就比较适合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来办理。”
与往年不一样的是,为了避免扎堆办理,税务部门今年在办理初期推出了预约制服务。在3月1日到15日之间需要办理的纳税人,要先进行预约。
完成预约只需要三步——第一步,进入个人所得税APP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点击“去预约”;第二步,在预约界面的日历上选择心仪并且可预约的时间,点击“提交预约申请”;第三步,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您已成功预约”。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打算在3月16日及之后办理个税年度汇算,就无需预约了,随时都可办理。
随着个税年度汇算正式开启,不少人会拿到自己的退税“红包”,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需要补税。
李锐举了两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6万元,平时又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的时候一定是退税的;如果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那就意味着在预缴税款时会重复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相当于扣了两个50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年度汇算时就可能需要补税。”
从便民办税的角度出发,今年的个税年度汇算继续实行“首违不罚”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因为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为外贸主体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不仅给市场主体带来信心和活力,也为经济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动能。
去年以来,出口退税、减税降费、优化服务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持续推动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为稳外贸贡献了税务力量。
随着出口退税新系统不断优化,出口退税速度和便利度持续提升,为外贸企业畅通资金链、强化产业链、提升服务链提供了有力支持;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阶段性缓缴税费政策,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激发了企业创新动力,对支持外贸进出口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跨境电商“无票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等政策措施,有力支持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已成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动力”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既有直接降低企业税负的减免税款,也有间接降低税收成本的加计扣除,还有提升办税效率的征管改革、优化服务。减免退税等政策,能够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纾困解难,即期降低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现金流,从而缓解资金压力,提振发展信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政策,则具有促进社会主体创新的导向作用,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从长远看可加快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抢抓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契机,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发挥不同政策的作用,还将给市场主体带来更多的获得感。例如,对于市场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减轻了办税负担,减税降费的快速兑现为其出口转内销提供了资金支持,助力渡难关、拓市场、稳订单,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展望2022年,中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全球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国际需求复苏势头放缓。为进一步推动外贸健康发展,财税政策应进一步发力,落实好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
精准发力——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税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导向作用;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激发中小微外贸主体的发展活力。
加大力度——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优化服务——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把税收优惠快速、精准送达外贸主体,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
政策协同——加强税务部门与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税收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的协同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增强外贸企业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重视家庭,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有关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展专项研究,以实践中多发频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法保护好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重要论述精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意见》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
(二)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针对监护、收养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分别作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的规定。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意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
(三)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
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对于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义。为此,《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此外,《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四)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该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下一步,各部门将严格落实执行《意见》规定,切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最高检:以能动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月6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小组审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讲到了人民的心坎上,得到了人民的由衷肯定。”3月6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表示,“去年在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顽强拼搏,砥砺奋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取得骄人成绩,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政府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体现了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政府工作更多聚焦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向往上,体现了‘国之大者’,集中反映了人民心声,获得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对政府工作报告,张军表示完全赞同和拥护。
张军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能动履职、主动作为助力经济社会行稳致远,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
要落实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依法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要以扎实有效举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依法惩治和预防经济金融领域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又要结合办案敏于发现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积极提出建议,做深做实溯源治理,切实防止经济社会领域的“黑天鹅”“灰犀牛”。特别是,要把平等保护落到实处,在前期试点取得突出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要下大力气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推进“三个规定”的执行落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把“当下治”和“长久立”结合起来,推动治建并举、抓源治本、常治长效,促进检察队伍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更好担负起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为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检察官惩戒工作,促进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共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程序规定》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国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程序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制度基本完成了顶层设计。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调查核实、追责情形、责任划分、责任豁免、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适用于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专门就检察官在司法履职中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程序性事项作出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提供了制度依据。
《程序规定》要求,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等工作原则。
《程序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委员总人数应为单数,检察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程序规定》规定,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检察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当事检察官在惩戒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惩戒案件审查调查人员回避。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解,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请相关人员到听证现场作证或说明情况。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当事检察官对惩戒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和申诉。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体现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是依法严惩妨害药品管理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三是依法严惩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的犯罪。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谋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两高”将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不断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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