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11期
发布时间:
2022-03-28 08:22
本期要点
证监会撤销两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许可
近年来,证监会按照“零容忍”工作方针,持续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执法,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证监会依法撤销上海证华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许可。
中证协召开首席经济学家例会 专家建议房地产政策要适时适度调整
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2022年一季度证券基金行业首席经济学家例会,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两会”和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并就宏观经济稳增长和境外市场波动对国内资本市场影响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讨论。
1.5万亿元留抵退税惠及市场主体
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政策安排和财税部门发布实施细则,大规模留抵退税拉开帷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正在推动这项重大部署落地生效,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
最高法发布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撤销两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许可
近年来,证监会按照“零容忍”工作方针,持续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执法,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证监会依法撤销上海证华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许可。这是监管部门从严打击咨询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
经查,两家机构的违法事实包括: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人承诺收益等。上述两家机构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相关人员已构成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持“零容忍”工作方针,立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着力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塑造良好市场生态。
银保监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正在推进中 主要用于系统性重大风险处置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月25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用于系统性隐患的重要风险处置措施,发挥常规化的功能处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在基金的收费方面会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施差别化收费,以更好的平衡好风险收益和责任。
实际上,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各国处置问题机构的普遍做法。上述负责人表示,“我们也认为有必要借鉴国际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体系。目前相关工作还在推进过程中,包括法律法规层面、制度设计、机制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等都还在推进过程中。”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看,我国金融业运行总体平稳,金融风险也成收敛态势,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目前内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必须未雨绸缪做好风险化解的资源储备。下一步,会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抓紧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和技术安排,尽快推动相关的工作落地,为重大风险的处置积蓄好后备资金。
沪深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正式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今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充分吸收前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的基础上,上交所对照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市审核安排、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方面,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和更名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
后续,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22〕3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根据《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证发〔2018〕87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93号)和《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证函〔2018〕12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交所正式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2年3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三项配套规则。
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6日,深交所就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存托人、托管人、券商等市场各方就强化投资者保护以及优化发行、交易、跨境转换流程机制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深交所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规则内容。该三项配套规则发布后,深交所还将继续制定和发布相关实施细则。
接下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认真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赴英国、瑞士、德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支持来自上述市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在深交所发行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22〕29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银保监会:将引导保险机构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一是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渠道。支持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投资公募基金等方式,增加资本市场投资,特别是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支持保险资金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参与资本市场。二是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做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安排,保持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稳定。三是修订完善保险资管公司监管规则,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加大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力度,加大对股票、债券等投资支持力度。四是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长周期考核机制,引导保险机构牢固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证协召开首席经济学家例会 专家建议房地产政策要适时适度调整
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2022年一季度证券基金行业首席经济学家例会,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两会”和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并就宏观经济稳增长和境外市场波动对国内资本市场影响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2022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设定为5.5%左右,有利于明确市场对于经济稳增长的预期。今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加快展现出经济向好的迹象,但“三重压力”表现还未根本改变,实现既定经济增长目标还需要加强稳增长的政策措施。全国“两会”对稳增长政策做出了明确部署,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指出要坚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求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对提振经济和市场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宏观政策方面,与会专家建议,要进一步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扩大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采取更具针对性的信贷或税收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和能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成本压力。对于扩大内需,畅通经济内循环,与会专家建议,房地产政策要根据稳增长总体要求适时适度调整,强化供给侧改革,稳定房地产投资和预期,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发挥制造业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稳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加大对数字化发展和“双碳”政策实施的支持。
与会专家认为,3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及时回应市场关切,有效稳定了市场预期,对增强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际形势变化、大宗商品市场波动以及美联储宽松政策退出的影响是市场面临的重要不确定因素,与会专家建议,要持续推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从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的规范和监管,完善股票市场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我国权益市场对包括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在内的长期资金入市的吸引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能力培养,促进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改善投资者结构。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增加不同风险特征的产品供给,更好服务投资者。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的同时,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发挥好境内外两个市场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中银国际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长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伍戈、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章俊、东北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付鹏、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首创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韦志超、野村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陆挺和天弘基金首席经济学家熊军、泰达宏利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参加会议。徐高主持本次会议。相关政府部门及证监会有关部门和证券业协会负责人,证券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共100余人在现场及线上参加了本次例会。
新能源汽车现有基地达到合理规模前 不再新增产能布点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林念修在今天在第八届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上表示,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壮大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和品牌的全面提升。第一,坚持全国一盘棋,着力优化产业布局,统筹布局是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将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加强窗口指导,强化统筹谋划,优化产业布局实化,支持政策。有关地方和行业企业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国家布局要求。一是按照主体集中区域集聚的原则,引导产业向发展基础好、产能利用充分的地区和主体聚集,重点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等区域,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二是鼓励引导重点地区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依托现有产能发展新能源汽车,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整车企业要突出重点布局,依托现有生产基地继续发展,在现有基地达到合理规模之前,不再新增产能布点;三是严格执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加强新能源汽车违规项目清理整治,依法依规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规行为;四是规范整车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推动落后企业和无效产能退出,构建布局合理,发展有序,运行高效的产业格局。
绿电制绿氢:实现“双碳”目标的有力武器
氢能产业链为制备、储运和加注,作为能源载体用于交通、电力、工业和建筑等领域。在交通领域,氢能和燃料电池规划主要用于重卡、货车等高耗油商用车,和锂电池汽车实现互补。在电力领域,氢能能够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取,起到大规模储能和调峰,有效解决新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实现不同种类的能源跨地域和跨时空调节的作用,引导可再生能源电力运用于工业和建筑等领域助力其深度脱碳。
氢能将成我国能源体系的重要一环。截至2021 年末,中国已经实现了氢气产能约为4000 万吨/年,产量约为3300 万吨/年。根据中国氢能联盟的预测,到2050 年,氢能占我国终端能源体系的占比至少将达到10%,需求量将要超过6000 万吨,能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约7 亿吨。
目前制氢方式原料多以化石能源为主,绿氢占比低。到2020 年,中国制成的氢气来源和占比分别为煤炭64%,工业副产21%,天然气14%,电解水1%。使用电解水制氢的路径包括碱性电解水(AEL)、质子交换膜电解水(PEMEL)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水(SOEL)。其中, SOEL 能量转换效率高,但目前尚未达到商业化应用阶段。AEL 方法制备氢气的能量转化效率比PEMEL 会低10%,成本则是少了近40 元/kg。
电费占电解水制氢成本75%以上,可再生能源电力度电成本持续下降绿电制氢经济性凸显。根据张轩等人的测算,在0.2 元/度的电价成本和5000 小时的设备利用时间下,制氢成本将低至20 元/kg.该成本线也是氢燃料电池该氢能应用大规模发展的经济性前提。
电解槽和质子交换膜是绿电制氢亟待关注的投资方向。在2025 年国内预计仍在商业化和规模化前期的可再生能源制氢产量达到20 万吨。在其中AEL 技术占比85%,PEMEL 技术占比15%的情况下,AEL 电解槽的市场空间将达15.19 亿元,PEMEL 电解槽的市场空间将达17.75 亿元,整个可再生能源制氢的设备市场空间将达43.71 亿元。同时被国外企业垄断的质子交换膜,目前已经有国内企业正在建设相对中低端的质子交换膜产品进行国产替代。
氢能投资建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正式落地对未来15 年氢能商业化和规模化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氢能作为清洁、高效的能源载体能够广泛应用于国民生产的各个领域。制氢环节作为氢能生产的源头,使用成本持续下降的绿电电解水制氢,能够加速氢能尽早实现商业化。
税 务 TAXATATION
1.5万亿元留抵退税惠及市场主体
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政策安排和财税部门发布实施细则,大规模留抵退税拉开帷幕。作为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头戏”,这项规模达1.5万亿元的减负措施主要惠及哪些市场主体?如何精准落实到位?实施退税会不会给地方财政带来减收?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正在推动这项重大部署落地生效,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
优先支持小微企业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实行大规模退税是主要措施,全年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3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吹风会上表示。
近年来,我国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减税、免税、缓税、降费等,留抵退税政策的推出,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已连续多年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情况下,通过降低税率、缩小税基的方式进行减税空间较小。增值税留抵退税不仅能直接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还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达到一举多赢的效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冯俏彬说。
我国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在2018年以前主要是结转下期抵扣,2019年以后对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部退税,对于其他行业设定了一定条件,满足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一定比例退税。冯俏彬认为,在此过程中累积的较大规模留抵税额,成为今年助企纾困的发力点。
“今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大幅消化存量留抵税额,大力改进增量留抵退税制度,是对此前增值税改革的深化和持续推进。”许宏才说。
根据部署,今年实施的大规模留抵退税,优先支持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到位。
“今年大规模留抵退税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是重大利好,特别是对于投资规模大、历史资金沉淀额高的企业,此次存量、增量一并退税,直接增加了现金流,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增强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对资本市场也释放出积极信号。”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中央提供财力保障
实施留抵退税会对地方财政造成减收,为确保退税及时退付、“三保”足额保障,中央提供坚实的财力支持。财政部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3月21日,首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的转移支付4000亿元已提前下达。
许宏才表示,中央对地方补助比例平均超过82%,通过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县区落实新增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的实际减收预计能够补齐,有力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冯俏彬分析,今年1.5万亿元的退税,按照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则,本应各自承担一半的退税额,“但目前我国地方财力不均衡,不少地方有现实困难。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目的就是确保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地,同时避免实施大规模退税对地方财政运行、公共服务等带来影响”。
据悉,财政部明确了专项资金分配备案、预算下达、资金调拨等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监控,既确保及时足额退付留抵退税资金,也防止专项资金闲置挪用。
留抵退税金额较大,存在企业骗税风险。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为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针对今年留抵退税加力扩围的实际,我们将依托税收大数据,严格加强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进一步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和留抵退税风险防控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及时发现风险疑点,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风险应对,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王道树说。
管好用好退税资金,直接关系到政策红利能否有效发挥。冯俏彬认为:“一方面,要依托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调度;另一方面,要用好税收大数据,坚决打击骗税、骗补等不法行为,特别是防止一些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和个别地方虚增退税资金,保证留抵退税工作有序进行”。
确保红利直达企业
根据部署,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月份、6月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对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面对规模体量大、覆盖主体多、工作链条长、时间要求紧等挑战,如何有效把各项措施精准落实到位,让广大企业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锣密鼓部署,联合发布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征管配套文件,明确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为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宣传辅导必须全程跟进。王道树介绍,税务部门将在4月1日前利用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等方式,完成面向纳税人的第一轮全覆盖政策宣传,并做到精准辅导,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多轮次答疑解难辅导。
同时,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在4月30日、6月30日前,集中办理微型、小微企业存量留抵退税,不折不扣兑现小微企业6月底前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承诺;在9月30日、12月31日前,集中办理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确保切实完成既定工作目标。“按照不同规模的企业分批有序地安排存量退税款退税,体现出对中小微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李旭红说。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退税流程,对符合政策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简化退税审核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做到申请即办、高效退税。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我们有信心在4月1日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纳税人按时享受。”王道树说。
减税降费“大礼包”提振小微企业信心
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近1万亿元。当日,财政部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财力补助4000亿元,用于地方保障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而根据3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表》,4000亿元专项资金中,落实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的专项资金3042.15亿元,支持小微企业按原有政策实施制度性留抵退税的专项资金957.85亿元。
3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月4日,有三项政策出炉: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如果把时间拉长,还有更多减税降费举措已经推出——这些“输血”“活血”的举措,为市场主体纾难解困,有效提振了信心,激发了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新增减税累计10088亿元,新增降费累计1647亿元。2021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占全国新增减税的29.3%。
一项项减税降费政策相继落地,受益的是1.5亿户市场主体,能真正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让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轻、发展步伐更稳、信心更足。
不光如此,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也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对此,有人用“加减乘除”来形容:用政府收入的“减法”和为企业纾堵去痛的“除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但是,“减法”并不意味着整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相反,得益于减税降费政策,可以实现税收收入来源更为多元、基础更为扎实,在稳住经济基本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数据最有说服力。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新增涉税市场主体1326万户,同比增长15.9%。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实践表明,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直接有效的办法,实际上也是“放水养鱼”、涵养税源,2013年以来新增的涉税市场主体去年纳税达到4.76万亿元。
留住青山,赢得未来。虽然收入慢、支出压力大,但是我们的减税降费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带来后续财政收入的增加。
又是一个春天。一个个持续、深入、有力的减税降费“大礼包”,似春雨润苗,正让更多企业拥有满满的获得感。
江苏:税务部门“云窗口 云咨询”服务解企业难题
面对多点散发、局部暴发的严峻疫情防控形势,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主动作为,推出6项40条具体举措,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不受空间、区域和时间限制的“云服务”,做到疫情防控不松懈、优质服务不断线。
云窗口,远程对接解难题。
“本想着受疫情影响,不一定能审核到账。没想到仅两天时间,1680多万元的退税资金就到账了,真是太感谢了。”通过“云服务”成功办理完出口退税业务后,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税务经理在税企微信群向税务人员表达着感谢。
疫情期间办税享受到的便捷,得益于江苏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的“非接触式”服务。
本轮疫情伊始,江苏省税务部门就第一时间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友情提醒,详细公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及《电子税务局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江苏税务”APP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个人所得税”APP办税功能清单》等,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少走马路、多走网路”,减少疫情感染风险。
此外,江苏省税务部门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梳理形成重点企业清单,选派业务骨干组成“线上服务团队”,通过微信公众号、纳税人缴费人交流群及线上视频等方式提供个性化辅导和远程协助,实现退税网申“极速达”。
“当前线上办税已成为常态,尤其是在疫情之下,我们更有责任不断探索线上办税缴费的新空间,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便利。”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人表示。
云咨询,问办融合提效能。
“我打电话来是要表扬你们的2008号咨询员……”这是3月21日早晨,江苏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接到的一通电话,也是疫情期间江苏税务部门提供优质咨询服务的一种折射。
“非接触式”,只是物理距离的“隔”,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缴费人之间,心一直相通。
“你好,如东税务吗?我需要预缴一笔税款……”一通来自浙江舟山的电话接进了如东税务12366。来电人是舟山宝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李会计,着急办理跨区域涉税业务。由于是首次接触,他并不熟悉操作流程和界面。“您放心,马上为您安排专人远程辅导。”咨询员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了如东“税莫愁”专家工作室。在税务干部辅导下,李会计成功预缴税款。
防控升级,人力紧张,智能咨询在疫情之下大显身手。据了解,江苏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智能咨询涵盖了政策辅导、办税流程、软件操作、表单填写等多项常见业务,单轮问答“一键直达”,多轮交互“步步深入”,近年来已经成为人工咨询最重要的替代方式。
疫情突发,江苏省税务部门突出更及时的诉求响应,进一步把税费专业咨询与12345高效诉求响应相结合,集成企业诉求“一号响应”和省市县三级政策专员直联互通,实现“智能咨询”全天候、“远程帮办”全覆盖。数据显示,3月以来,江苏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共接通了15.64万通电话,智能咨询提供有效解答16.53万次,同比增长了187.97%。
“疫情防控要严而又严、细而又细,作为税务部门,疫情期间的涉税服务也要贴心细致,尽全力解纳税人缴费人后顾之忧。”江苏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挡不住春天的脚步,征纳同心,众志成城,这场疫情“倒春寒”终会结束,美丽的江苏大地终将迎来明媚的“春天”。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
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确行政赔偿范围要件责任分担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以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针对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对存在分歧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作出规定;对可规定可不规定或者目前尚难以达成基本共识的内容,暂不作规定;对于旧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且行之有效的内容,继续加以保留;对于近年来审判实践急需解决、旧司法解释未规定的内容,增加相应的条款。”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共33条,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
该负责人表示,《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为了准确把握侵权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的标准,《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列举了常见的两类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二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的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完善了行政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原告请求行政赔偿应当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大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一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解释还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合法产权,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赔偿就是“实际损失”赔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明确规定财产赔偿的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范畴,为充分赔偿划定具体标准;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违法强拆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和数额不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等等。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正及时审理好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检制发“八号检察建议”助推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发出的第八号检察建议(以下简称“八号检察建议”)。
“八号检察建议”指出,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明显向好,但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生产生活领域也多有常见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一些地方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二是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强、措施不力。三是一些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四是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针对上述问题,“八号检察建议”提出具体解决建议:一是充分发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把抓早抓小抓苗头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增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重抓前端、治未病,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如及时对发现的每一起企业非事故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应有的责任追究,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建立全国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等。三是加大对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追责力度。健全完善事前事后相结合的追责体系,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从严从重追责,同时更重视对事故前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从严从实追责。四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八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11个有关部门,共促安全生产治理水平提升。
据了解,最高检近日还下发了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作出部署安排,依法能动履职,有效推进溯源治理;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加强宣传教育,构建安全生产治理共同体。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3月26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2篇为民事诉讼案例,1篇为行政诉讼案例。案例一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因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律师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案例二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亲生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律师就继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层层剖析,逻辑清晰,论据充分。案例三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例,承办律师认真分析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并得到了法院支持,在用工单位逃避赔偿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参与
杨某诉其合同纠纷一审、重审、二审案
本案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因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律师作为一审、重审、二审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合作协议书》《股东会会议决议》《协议书》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交易标的是否合法,协议条款约定的300万元是“关系处理费”还是“劳动报酬”,其行为是恶意串通还是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合作协议书》《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协议书》约定的300万元实为“关系处理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杨某并非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且其在担任某公司经理职务期间,某公司已付清其每月22000元的劳动报酬。因此,杨某主张的300万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司不应当支付。
本案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使法院采纳其观点,是类似关系费与劳动报酬性质争议案件的典型胜诉案件,显示了律师的专业法律功底,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
律师代理刘某甲诉继母刘某、
同父异母妹妹温某、
刘某甲父亲继子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案
本案为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多名配偶、亲生子女及继子女间的继承争议,并且存在部分继承人达成协议后反悔并在诉讼中增加继子女参加诉讼的复杂案情,代理律师紧紧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即继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发表意见,认为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而“扶养”一词是指相互扶助之意,对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故而继承法上的扶养关系应包括抚养和赡养两项内容。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原本缺乏血缘作为继承关系的纽带,故而法律要求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拟制”达到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相应程度时,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故应将法律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理解为包含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本案中,只有刘父对刘某乙进行了“抚养”,但刘某乙没有对刘父进行“赡养”,双方不存在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结合案情多方面层层论述,以案释法,论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清晰,并得到法院采纳,显示了律师的专业法律功底,对相关继承案件的处理思路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律师代理工伤受害人江某
诉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
本案中,律师代理工伤受害人江某向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遭受疾病、工伤等困境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意义在于,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对工伤职工及时予以救助。当事人工伤后,用工单位逃避赔偿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难题。承办律师认真分析了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为当事人满足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该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江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后正式施行 织密信息安全“防护网”
由13个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开始施行,受到广泛关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办法》进行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平台出海有“规定动作”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应用加速发展,在通信、支付、购物、视听等领域都涌现出一些体量巨大、全球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其中不少已赴国外上市或有相关计划。
记者了解到,《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这成为各界最为关注的内容。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高级工程师唐旺说,如果互联网平台不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要求,不落实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义务,上市后在金融力量影响下无序扩张,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将成倍扩大。
业内人士认为,将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纳入网络安全审查,是《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从实际情况看,走到出海上市这一步的平台,用户数很少有低于百万级别的。《办法》的修订意味着今后网络安全审查成为平台出海上市的“规定动作”。
“网络安全审查不会限制开放,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桂畅旎说,开展网络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推进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与此相呼应,《办法》对审查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进行了适当调整,例如增加了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及上市申请文件作为上市审查申报材料的一部分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工程师齐越认为,总体上看,审查机制和流程沿用了原有审查制度框架,就新纳入赴国外上市审查这一变化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优化,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为数字经济护航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作为国家新型生产要素和基础战略资源的代表,数据安全已成为保障网络强国建设、护航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基石。《办法》规定,数据安全也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将数据安全风险作为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审查因素,并且在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新增了国家数据安全风险因素评价。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李雪莹说,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多项数据安全相关条文,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更高、覆盖对象的范围更广、审查指标更加量化。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黄敏提醒,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等。
“此次修订以维护数据安全为中心,以做‘加法’的方式,新增了不少亮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雷震文说,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加强风险识别和控制,已成为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通行做法。《办法》的施行,也将提高全社会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
多方合力依法治网
网络安全审查,是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总计接报网络安全事件49605件。目前,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数据安全风险在未来将更加突出。
为应对网络安全形势,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从《国家安全法》明确建立国家安全审查与监管制度和机制,到《网络安全法》确立了网络安全审查的主要客体与主体,中国一直在努力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桂畅旎认为,此次《办法》落实对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的最新要求,是中国依法治网的具体发展和生动体现。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周辉看来,《办法》的有效落实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积极协作,既要有监管部门依法严格履职,也要有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者主动合规,还需要社会公众的舆论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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