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34期
发布时间:
2022-09-17 08:34
本期要点
15天大跌22%,“宁王”市值跌至万亿关口!新能源赛道怎么了?
作为今年4月底以来的反弹急先锋,新能源近期出现集体调整,以龙头宁德时代为例,在近15个交易日中,股价累计下跌22%,最新市值回到万亿关口附近,为1.06万亿。
促民间投资打出政策“组合拳”, 年内民企IPO募资占比达六成
近期,部分地方出台或部署鼓励民间投资政策,以期更好发挥民间投资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助企纾困解难,《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短板发出类案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科技赋能意识,提升重大案件办理质效。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15天大跌22%,“宁王”市值跌至万亿关口!新能源赛道怎么了?
作为今年4月底以来的反弹急先锋,新能源近期出现集体调整,以龙头宁德时代为例,在近15个交易日中,股价累计下跌22%,最新市值回到万亿关口附近,为1.06万亿。
宁王股价表现疲软的背后,是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游动力电池厂商们的集体压力。目前上游原材料成本居高不下,尤其是碳酸锂价格年内再度站上50万/吨,较去年年初上涨近8倍,行业供需格局持续偏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能源作为一个高成长赛道,仍需关注流动性的影响。在美联储或将继续激进加息的预期下,又该如何做好投资?
宁王市值回到万亿关口
8月下旬至今,新能源赛道调整明显,具有风向标意义的龙头宁德时代股价接连下跌,9月14日再度下跌近5%,在近15个交易日中,宁德时代累计下跌22%,最新市值回到万亿关口附近,为1.06万亿。
值得注意的是,这恰恰发生在宁德时代发布半年报之后。半年报显示,2022年上半年宁德时代实现营业收入1129.71亿元,同比增长156.32%;归母净利润81.68亿元,同比增长82.17%。
尽管营收净利润双双大幅增长,但毛利率的持续下降,让市场产生一定担忧。宁德时代上半年的毛利率为18.68%,同比下降8.58%,细分来看,主要产品中的动力电池系统、锂电池材料和储能,三者毛利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下降7.96%、0.5%和30.17%。
这背后主要是上游原材料成本居高不下,影响毛利。据23日宁德时代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关于储能电池毛利率的下降,宁德时代回复称,储能和动力的商业模式和客户有所不同,储能价格传导机制较慢,对成本变动较为敏感,导致上半年毛利率偏低。与动力电池趋势类似,预计接下来毛利率会有所改善。大部分动力电池客户二季度价格调整协商已基本完成,储能还有一部分正在协商。
中游和下游都在为上游打工
由于动力电池成本占汽车总成本接近60%,此前曾有整车企业公开抱怨“在给宁德时代打工”,而随着宁德时代等动力电池厂商的毛利率持续下滑,上游成为中游和下游共同的掣肘。
今年上半年,宁德时代毛利率从去年的27.26%降至18.68%,国轩高科毛利率从去年的19.88%降至14.42%;而与之相对的,天齐锂业上半年毛利率从去年51.15%大幅提升至84.26%,赣锋锂业毛利率从去年的35.13%提升至60.53%。
目前来看,上游原材料的涨势仍在继续。其中,作为重要原材料的碳酸锂价格更是连日新高,根据上海钢联9月13日最新公布数据显示,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单日涨2600元/吨,均价站上50万元/吨,这是年内二度站上50万/吨这一预警线,较去年年初上涨近8倍,较今年年初上涨近80%。
有分析人士表示,上游原材料价格短期很难下行,价格继续维持在现在的水平,对中下游的压力很大。
面对这样的预期,头部厂商都在加紧布局上游资源,宁德时代、比亚迪、国轩高科、亿纬锂能均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布局上游锂矿资源。其中宁德时代、亿纬锂能和国轩高科的年底产能分别预计达 12.5万吨、1.5万吨和2万吨。
不过行业实现供需平衡仍需时间。天齐锂业日前在业绩说明会上表示,上下游扩产周期的错配导致锂产品供应将在中短期内持续处于较为紧张的局面,锂行业供需格局要达成真正的平衡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据上海钢联测算,进入2023年后随盐湖、辉石等诸多项目陆续释放,锂资源供应增速或将在2023年正式超越需求增速,原先因供需错配带来的需求缺口将得以弥补。叠加锂电回收带来的供应补充,从而迎来连续三年左右的累库情况,届时,锂价或将随供需结构修正而逐步回归理性。
新能源赛道估值继续扩张或有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能源作为一个高成长赛道,仍需关注流动性的影响。有市场人士认为,在美联储或将继续激进加息的预期下,并不利于成长股估值扩张。
同时,主流投资者在新能源赛道上的配置比例较高也存在一定风险。东吴国际副董事长、全球首席策略官陈李近日在东吴证券2022年金秋策略会上指出,目前偏股型公募基金对新能源的配置比例达到了惊人的40%,这是A股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点。他认为,该配置比例对应的宏观假设,是流动性比较宽松、经济亮点集中在少数赛道、全球通货膨胀可以被抑制、能源危机还会持续。“不能说这个假设错了,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假设在未来六个月会有一些脆弱的地方。”陈李表示。
站在当下,许多以新能源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基金经理都表示,要精选细分赛道和个股。
融通新能源汽车基金经理王迪表示,继续看好动力电池、隔膜、锂电设备、汽车智能化、新能源功率半导体等环节中的龙头公司。这些环节进入门槛相对较高,龙头公司优势显著。去年到今年碳酸锂环节价格不断上涨,从长期来看,碳酸锂并不短缺,目前的暴利不可持续。并且经历过2020年开始的大幅上涨后,供给会加快推出,同时看到碳酸锂的价格已经成为下游不可承受之重,锂价的天花板已经越来越近。但锂的实际价格和股价走势依然超出预期,将对这个细分领域继续保持重点关注。
金鹰基金基金经理韩广哲表示,下半年将重点聚焦景气产业链中的优质赛道,较为看好光伏、新能源汽车和风电的一些细分领域。在光伏领域,他的重点方向是组件和逆变器环节;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他会关注行业格局好的细分环节,比如动力电池、结构件、隔膜等;在风电领域,他认为格局好的环节是塔筒和海缆。
创业板指跌1.84% 两市成交额再创阶段新低
9月14日,三大指数全天低开低走缩量震荡,截至收盘,沪指跌0.79%,深成指跌1.25%,创业板指跌1.84%。总体上个股跌多涨少,两市超3600只个股下跌。沪深两市今日成交额7228亿,较上个交易日缩量485亿,成交金额再创阶段新低。
板块方面,次新股、燃气、港口、零售等板块涨幅居前,HJT电池、养殖、环氧丙烷、抽水蓄能等板块跌幅居前。
具体来看,港口航运板块领涨两市,中远海特、锦州港双双涨停,招商南油盘中一度冲击涨停,中远海能、宁波海运、盛航股份、长航凤凰等跟涨。
能源类个股表现活跃,石油天然气方向领涨,水发燃气、胜通能源、准油股份涨停。次新股午后逆势活跃,润贝航科4连板,德昌股份、长江材料等多股涨停。零售股震荡走强,中百集团4连板,大连友谊、徐家汇、天虹股份涨停。
下跌方面,赛道股继续调整。
【资金流向】
Wind数据显示,北向资金开盘迅速进场后缓慢流出,全天净卖出14.14亿元;其中沪股通净卖出13.54亿元,深股通净卖出0.6亿元。
主力资金尾盘持续净流入国防军工、交通运输、有色金属、房地产、半导体等板块,净流出电力设备、汽车、基础化工、农业等板块。
具体到个股来看,神开股份、盛新锂能、智微智能分别获净流入3.77亿元、3.43亿元、3.37亿元,西藏矿业、招商南油等获加仓额度居前。
净流出方面,宁德时代、贵绳股份、亿纬锂能、长安汽车、比亚迪分别遭净流出7.2亿元、5.95亿元、4.3亿元、3.03亿元、2.95亿元。
【机构观点】
中国银河证券最新研报表示,前期高温电力紧张导致的四川、重庆等地电解铝减产停产虽已开始复产,但铝厂停产后的复产周期长,复产过程较为缓慢。而云南地区因7月以来持续高温、干旱、少雨等因素影响来水量大幅下降,水电紧张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不足下云南电解铝产能的减产。海外方面,欧洲能源危机升级及罢工事件频出使欧洲电解铝产能减产风险上升,海内外因能源对电解铝的减产,将对电解铝价格形成支撑。此外,8月国内社融信贷数据回暖,基建进一步发力、房地产有望企稳叠加进入下游开工旺季后电解铝需求或将边际好转。
中信证券研报表示,中成药集采常态化有望导致行业大洗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探索集采。国家频繁出台政策支持中医药发展,将中医药发展规划上升至国家层面。中药较大部分为独家品种,如广东省联盟集采53个品种中有36个为独家品种,同时中医药具有消费品和保健品属性,在人口老龄化和消费升级下具有长期增长逻辑。预计整体中医药行业需求仍持续向好,建议从五大维度去选择标的:①具备极强护城河、产品品牌壁垒高的龙头企业;②业绩增长的持续性与估值相匹配:受益于配方颗粒新国标改革后放量的企业;主营产品具备定价权、叠加涨价逻辑的企业;③管理层改善逻辑;④中药创新药增量逻辑;⑤中医服务提供商,新中医诊疗龙头,OMO模式全国布局持续推进。
天风证券研报指出,当前我国薄膜电池市场占比仍然偏低,应用领域主要以BIPV幕墙为主,随着钙钛矿电池技术不断迭代,其单W初始投资成本或已体现出优势,未来若稳定性能够得到提升,有望成为新一代光伏技术。当前国内钙钛矿头部企业正加快推进中试线的落地,预计后续钙钛矿电池商业化步伐有望加快,并带动其核心材料TCO玻璃需求大幅增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举办战略合作协议云签约仪式。在签约仪式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中国国新旗下的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同步宣布将联合开发“1+N”系列央企指数,并发布首条中证国新央企综合指数。上交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建春,中国国新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渝波出席签约仪式并致辞。上交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国群,中国国新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刘学诗代表双方签署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将以服务央企为核心,推动央企做优存量与做精增量,在服务央企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双方将积极开展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走进央企活动,支持央企上市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加强面向央企的公募REITs宣传推广和ESG信息披露体系研究,共同向央企提供专业化、系统化资本市场咨询和培训服务。
周渝波表示,中国国新与上交所深入开展战略合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央企借助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国新与上交所在践行国家战略、服务国资央企方面目标一致、使命相同。近年来,双方在推动央企利用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加快资产证券化、提升创新发展动能上做了大量积极探索,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下一步,中国国新将与上交所同心合力、协调一致,积极推动服务央企系列活动安排落地落实,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国资央企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
蔡建春表示,央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重要、作用关键。前期,国资委发布了《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意义重大,将进一步引领央企做强做优做大。上交所高度重视,不断优化央企服务、完善制度机制,开展全产品线综合服务,积极助力国企央企改革发展。近年来,上交所与中国国新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合作成果。以本次签约为契机,上交所将与中国国新一道,共同推动资本市场走进央企、看懂央企、认同央企,促进资本市场和央企高质量发展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上市券商年内配股募资已落地超570亿元
今年以来,券商配股融资加速,已有4家公司配股募资超570亿元落地(包含H股)。此外,9月13日晚间,中金公司抛出了不超过270亿元的AH股超大额配股计划,引发市场关注,而其控股股东中央汇金也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可配售股份。不过,9月14日,中金公司A股下跌9.2%,H股下跌7.95%。
中金公司拟配股募资额仅次于中信证券
2022年9月13日晚间,中金公司抛出了A股上市后的首次再融资计划,拟配股不超过14.48亿股,拟募资规模仅次于中信证券抛出的280亿元级别的配股。
本次配股预案显示,中金公司拟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H股股东配售,本次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4.48亿股。对于配股募资的用途,中金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40亿元用于支持业务发展资本金需求,占比为89%;拟使用不超过30亿元用于补充其他营运资金,占比为11%。
中金公司表示,配股募资资金重点使用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资本服务与产品、投行、财富管理、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发展的资本金需求。
大股东承诺全额认购可配股份,也成为近年来券商配股的“标配”。9月13日,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承诺将根据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持股数量,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根据本次配股方案确定的其于本次配股项下获配售的配售股份。
“伴随中金公司持续发展并拓展新业务、新产品,境内外资产负债表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本杠杆率等主要监管指标的压力增加。截至2022年6月末,中金公司的资本杠杆率为11.73%,与监管预警标准9.6%差距较小。”华泰证券大金融团队首席分析师沈娟预计,中金公司资本金夯实后将进一步打开各项业务空间,以2022年上半年末数据测算,若此次全额募资完成后,公司归母净资产排名将由第10名上升至第5名。
中信证券表示,配股计划实施后,预计中金公司杠杆率后续将恢复至6倍左右,如能募集200亿元左右权益资金,长期有望带动1200亿元资产增长,使中金公司总资产规模冲击行业前三。
二级市场反应平淡
中金公司A、H股齐跌
今年以来,上市券商配股融资加速,4家公司A股配股事项落地,合计募资523.67亿元。若加上中信证券的H股配股募资约人民币49.3亿元,年内上市券商配股合计募资约572.97亿元。其中,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等3家券商的募资规模均超百亿元,财通证券募资71.72亿元。
券商再融资是为了自身长远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不过,一直以来二级市场对券商配股的反馈并不积极,券商在大规模融资的同时,也在承受股价下跌的压力。由于配股面向全体原有股东,而选择参与配股就相当于追加投资,需要掏出真金白银,所以股东可以在股权登记日前选择入场或是卖出。
在市场震荡行情下,配股通常会被市场解读为利空消息,9月14日,中金公司A股下跌9.2%,在当日证券板块个股中领跌,H股同步下跌7.95%。
中金公司表示,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此外,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实现预期效益,也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从而降低公司的股东回报。
“配股落地后将在短期内摊薄中金公司ROE水平。不过,公司募资用途规划清晰,预计可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发展空间,尤其是可助推资本服务与产品等高ROE业务发展,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国泰君安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表示。
中国证券业协会推出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通知,对具有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工作居留证件,同时被注册地为江苏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所聘用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特别程序,包括豁免专业知识测试、境外从业经历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等,同时推出中英双语法律法规测试及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境外金融专业人才通过所在公司即可办理执业登记。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促民间投资打出政策“组合拳”, 年内民企IPO募资占比达六成
近期,部分地方出台或部署鼓励民间投资政策,以期更好发挥民间投资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9月9日,四川省民营办发布《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提出,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方向。明确在乡村振兴、交通建设、市政建设、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绿色低碳等六大领域,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投资。9月13日,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促投资、促转型、促发展”专题工作推进会在太原召开。会议表示,要采取得力措施,在抓市场准入、政策落实、转型引领、重点项目、减税降费、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督促检查上持续用力,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从投资总量上看,民间投资既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力,也是市场经济进步的核心动力,更是企业投资的风向标,只有民间投资的活跃度和增量不断提高,才能真正表明经济企稳向好。”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表示,当前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政策,从产业项目指引、减免缓退税费、启动债券发行、扩大直接融资等多渠道为企业增投资、谋创新、促发展创造空间,力求宏观政策稳预期、微观经济增活力,抑制民间投资增速连续下滑的影响,带动更多民营企业加大投资、加快企业更新改造步伐,尽快实现经济企稳回升。
8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其中提出“出台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投资”。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杨荫凯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提出了包括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在内的六项重点工作。
在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举措中,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成为一项重要内容。例如,9月8日,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福建省重大项目集中签约仪式在厦门会展中心举行,集中签约项目50个,计划总投资996.3亿元。其中,民企投资项目12个、计划投资203.8亿元。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陈昱成表示,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低于整体投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将对扩大有效投资发挥积极作用,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在融资支持方面,上述四川省民营办发布的政策中也提到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有条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尤其是创新型民营企业挂牌上市。
实际上,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了直接融资服务能力。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数量和融资额占比进一步提升。截至9月14日,年内273家IPO企业中,218家为民营企业,家数占比近80%。218家民营企业首发募资合计达2623.35亿元,占273家首发募资的60%,有效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李名金表示,加强对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既可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又能够有效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从而对股票及债券市场形成强有力的基本面支撑。
谈及如何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时,张依群表示,要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鼓励吸引民营企业全方位参与投资,用民营经济的活水带动整个经济的活力能力提升;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实现民营企业通过债市、股市等多种方式融资,更大限度发挥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
陈昱成补充说,可以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打造融资生态、改善融资环境。
李名金建议,优化民间投资的营商环境,拓展民间投资的发展空间,建立促进民间投资的保障机制,解除民间投资的后顾之忧,同时夯实民间投资的发展根基。
2022年8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2022年8月,全国股转公司对8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170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136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34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净股份)向实际控制人崔静涛控制的企业销售商品合计123,173,488.23元,相较年初预计金额超出83,173,488.23元,超出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79%,关联交易金额超出年初预计部分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川净股份、董事长崔静涛、董事会秘书隆威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腾科技)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追溯调整影响2020年度净利润24,336,111.37元,调整前为25,777,266.42元,调整后为50,113,377.79元,调整比例为94.41%;调整影响2020年末净资产-224,584,119.44元,调整前为410,332,885.72元,调整后为185,748,766.28元,调整比例为54.73%,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浩腾科技、董事长陈丽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雷霜雨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是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股份)2007年时任董事徐乐、时任董事钟光紫等5人为21名公司员工代持公司股份,截至挂牌时,该股权代持未还原。2008年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大股东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及王某为置换股权需要形成代持关系。截至挂牌时,该股权代持未还原。挂牌公司股份代持事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安排并知悉上述代持事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对相关代持行为知情,时任董事徐乐、钟光紫存在代持行为,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就该股份代持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对华恒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时任董事徐乐、钟光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四是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合股份)于2021年12月24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12月30日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将持有的赣州璧合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他人。该股权转让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公司未按规定规范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即实施完毕,违反了《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刘鹏、时任总经理张英豪、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王建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知情,未能勤勉尽责。此外,璧合股份未于2022年4月30前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璧合股份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时任董事长刘鹏、时任总经理张英豪、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王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海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五是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芍花堂)2019年8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明辉购买处于抵押状态的房产国药馆。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公司应当分别在合同生效日、资产解除抵押完成之日、资产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40%、30%、30%的款项,合计支付54,976,600.00元。2019年8月14日起,李明辉因涉诉被申请财产保全,国药馆被司法冻结。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支付首笔款项,截至2020年3月18日累计支付款项53,924,299.90元。截至2022年7月4日,国药馆仍处于抵押、冻结状态,尚未完成过户。芍药堂在国药馆尚处于抵押、冻结状态且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支付款项,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形,违反了《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辉,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明超未能勤勉尽责。根据相关规定,对芍花堂、李明辉、李明超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六是渤海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水产)于2021年4月15日将定向发行募集资金2800万元拆借给实际控制人张大腾、张小飞控制的企业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埕口盐化”)使用,埕口盐化于2021年4月30日归还,并于还款当日再次拆借募集资金2800万元,于2021年5月13日归还。针对上述资金拆借情况,渤海水产未能事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渤海水产使用募集资金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拆借,构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及资金占用,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渤海水产、董事长张海民、总经理兼时任财务负责人刘明良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实际控制人张大腾、张小飞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七是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赞普)董事长张寿权、董事会秘书路雨分别质押公司股票1500万股,合计62%,如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上述质押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此外,ST赞普未于2022年4月30前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ST赞普、董事长张寿权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董事会秘书路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八是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环保)与河南平煤神马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等26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规,涉及金额合计9,932.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19.33%,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天成环保、时任董事长薛留义、时任董事会秘书杨磊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8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和其他违规三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公司经营出现异常的信息,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信息,资产被查封、冻结、抵押的信息;二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二是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存在不规范;五是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法律意见书和权益变动报告书,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况;二是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及时申请停牌;三是挂牌公司未披露股东间的身份关系,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行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四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五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达5%的整数倍时未暂停交易;六是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未在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申请办理相关业务;七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税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9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一季度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二季度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月)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11月
2021年12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1月
2021年12月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2月
2022年3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1月
2022年3月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4月
2022年5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3月
2022年5月
2022年6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4月
2022年6月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四、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进一步延长制造业缓税补缴期限 加力助企纾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通报,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类型多、规模大、覆盖面广,税务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截至6月25日,全国累计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缓税缓费约2.58万亿元。预计上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将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缓税缓费约2.86万亿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延长制造业缓税补缴期限,加力助企纾困;确定专项再贷款与财政贴息配套支持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扩市场需求、增发展后劲;部署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举措,助力经济巩固恢复基础;确定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的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决定核准福建漳州二期和广东廉江一期核电项目,要求确保绝对安全。
会议指出,稳经济关键要保市场主体。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根基,市场主体当前困难较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大纾困政策力度。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迟4个月补缴,涉及缓税4400亿元。同时,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预计今年后4个月再为制造业企业退税320亿元。
会议指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有利于扩大制造业市场需求,推动消费恢复成为经济主拉动力,增强发展后劲。会议决定,对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第四季度更新改造设备,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以不高于3.2%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对商业银行予以专项再贷款支持。专项再贷款额度2000亿元以上,尽量满足实际需求,期限1年、可展期两次。同时落实已定政策,中央财政为贷款主体贴息2.5%,今年第四季度内更新改造设备的贷款主体实际贷款成本不高于0.7%。
会议指出,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进出口有力支撑稳增长稳就业,要加力稳定外贸外资。一是支持保订单拓市场。强化外贸企业用能、用工、物流等保障,必要时全力予以支持,确保履约。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快用到位。加强出境参展、商洽等服务保障。二是推动外贸新业态更大发展,抓紧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更大力度支持海外仓建设。三是提升港口集疏运和境内运输效率,确保进出口货物快转快运。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持续清理口岸服务不合理收费。四是强化要素保障,推动一批重点外资项目尽快落地。进一步便利外企商务、技术人员及家属出入境。五是压实外贸外资大省责任,更好发挥挑大梁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服务。
会议指出,我国电子电器产业规模大、吸纳就业多,要用“放管服”改革举措激发更大活力。一是对一批安全风险低、技术条件成熟的产品取消强制认证、电信设备使用许可,便利产品进入市场。二是全面清理制造业产品上市的不合理限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优化简并生产许可等。精简整合节能、绿色等评定认证,构建全国统一认证体系。三是压实监管责任,对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做好重点监管。
为提升能源保障能力和促进绿色发展,会议决定,核准已列入规划、条件成熟的福建漳州二期、广东廉江一期核电项目。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和运行安全万无一失。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矿产资源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领域。在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方面,公益诉讼检察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运用跨区域协作机制,有效破解办案压力阻力;在办案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协同行政部门凝聚公益保护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短板发出类案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科技赋能意识,提升重大案件办理质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长江
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查,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非法开采。
经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认定价格为2798.1万元。相关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等问题,易发生地质灾害。相关机构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A公司超采矿石财产损失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139.91万元。
2021年5月,东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A公司、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邵某平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2872万余元。法院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
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进度,促成政府垫资890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2021年年底,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现场修复情况。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已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并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比例。检察机关在刑事证据固定后,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促成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
一体监督密切配合保护矿产资源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共谋以吴某胜的名义承包了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14亩集体农用地。3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该土地挖砂售卖。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某支付吴某坤等相关费用后,继续挖砂售卖。吴某坤等4人违法行为造成农用地地表耕植层明显受损,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坏。
【调查和诉讼】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履职时,发现该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南乐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
南乐县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会同县公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多次实地勘查,测量受损土地面积等。由于非法采砂破坏面积较大,部分区域回填建筑垃圾,办案人员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决定采用钻探方案测量数据,邀请专家现场指导。经鉴定,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60.6万元。南乐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经评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44.7万元。
公告期届满后,南乐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围绕损害认定、生态修复等问题召开庭前会议,两次公开开庭审理,4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马某某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42万元;被告吴某坤等4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4.7万元。
南乐县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土地执法、司法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该地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办理非法采砂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专家力量,客观认定矿产资源损害事实,科学评估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
综合运用监督手段督促全面履职
巴岳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区、永川区三地交界处,蕴藏多种矿产资源,也是该地区重要生态屏障。2013年以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先后以合伙入股、单独组织等形式,长期在巴岳山大足区内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在较长时间内相关行政机关未有效制止前述违法行为,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2017年下半年,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立即走访核实,多次派员到现场勘验测绘,收集固定证据,于同年11月立案。
经调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非法采挖炭质页(泥)岩贩卖牟利,造成国家矿产损失、山体损毁,大量林木破坏、岩土裸露,致山体滑坡风险。经鉴定,被采挖矿产资源共4.6万吨,8处采挖点累计24.2亩林地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450余万元。周某某等还与其他盗采人员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机关执法和国有林场护林工作。
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大足区检察院分别向原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作业和毁林行为。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严惩私挖乱采行为、阻断重型机械上山通道、开展宣传教育等措施,有效遏制此类现象。在大足区检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将涉嫌犯罪的周某某等移送公安机关作为涉恶线索侦办。大足区检察院对周某某等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某等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区检察院于2018年5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台工作方案,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大足区检察院遂将该案转为支持起诉程序并派员出庭。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判令周某某等按照各自参与非法采矿的情况对140.5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人大代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深挖“涉恶”案件线索,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公安部公布5起打击食用农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切实解决食用农产品领域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屠宰环节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等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活动,全链条维护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截至目前,共侦破食用农产品领域犯罪案件2300余起,公安部挂牌督办28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公安部9月14日公布了5起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公安部紧密结合为期3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将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作为“百日行动”和“昆仑”行动的工作重点,部署组织各地公安机关持续发起强大攻势,聚焦蔬菜、禽蛋、肉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农产品,聚焦种养殖屠宰环节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制售伪劣农兽药等突出犯罪,加强部门协作,广辟线索来源,坚持快破大案、多破小案,成功破获一批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牲畜注药注水等大要案件,及时查处一批案值不大但直接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犯罪案件,彻底摧毁一批制售伪劣农兽药的“黑工厂”“黑窝点”,有力维护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发挥快检技术优势高效打击
案例一:2021年10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江苏宿迁、苏州公安机关接连侦破制售有毒有害泡发食品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现场查获涉案牛肚、牛百叶等泡发食品一批。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秦某某等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浸泡牛肚、牛百叶等动物内脏产品及银鱼等水产品并对外销售。
该案是公安机关充分发挥食药侦快检室快检技术优势,主动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泡发食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苏州、宿迁两地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快检实验室,主动对农贸市场泡发产品进行摸排,掌握了不法商贩信息,并循线深挖,一举斩断利益链条。案件侦破后,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推动强化源头治理。行政监管部门加大主动抽检力度,切实加强监管。
在浙江公安机关侦破的嘉兴郑某某等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限用物质制售问题食品系列案中,食药侦快检实验室作用也得到了充分显现。
案例二:2022年3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浙江嘉兴公安机关侦破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制售问题泡发食品系列案,查处加工、储存、销售窝点2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问题泡发食品27吨,以及孔雀石绿、焦亚硫酸钠等禁限用物质43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等人非法加工制作添加孔雀石绿的食品、超限量滥用焦亚硫酸钠的食品,并使用化学原料生产铝含量超标的食品,通过市场对外进行批发、零售。
公安机关通过快检实验室对市场可疑泡发食品进行检测,从中发现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限用物质线索,缜密组织侦查取证,成功侦破系列案件。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政监管部门,推动加强风险监测和行业监管,整治泡发食品行业潜规则违法问题,防止发生系统性地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深化区域行业合作全链条打击
案例三:今年6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线索,四川广元公安机关侦破制售伪劣农药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4名,现场查获伪劣农药成品、半成品、原材料40余吨。经查,以孙某某、常某等为首的18个犯罪团伙,在外省设立农药生产加工窝点,购买无农药成分的化学品搅拌混合方式生产100余种假劣农药,通过网络平台宣传推广,低价对外销售,案值1.2亿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全链条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上游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售伪劣农药是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依托区域警务协作机制,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从伪劣农药销售末端顺线深挖,全面查明数十家伪劣农药生产“黑窝点”“黑工厂”,集中开展多波次收网行动,彻底摧毁跨区域制售伪劣农药犯罪网络。
案例四:2021年4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线索,安徽芜湖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制售注水牛肉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场查获注水牛肉300余公斤、待屠杀活牛6头。经查,以陆某某等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芜湖、铜陵农村自建或租赁屠宰场所,采用宰杀前注水方式加工注水牛肉,通过市场对外销售,累计销售注水牛肉达20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注水肉犯罪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后,及时立案、缜密侦查,一举打掉以陆某某为首的制售注水牛肉犯罪团伙。本案中,牛肉含水量是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经检测涉案牛肉含水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公安机关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
强化产权刑事保护精准打击
案例五:2022年7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线索,上海市公安机关侦破制售假冒“绿色食品”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现场查获假冒“绿色食品”商标标识30余万枚。经查,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等为首的多个犯罪团伙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许可,委托龚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假冒的“绿色食品”商标标识,贴附在草莓、葡萄、大米等农产品外包装上假冒绿色食品高价对外销售。
该案是公安机关加强食用农产品领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典型案例。绿色优质农产品保护和发展是推进特色产业发展、振兴乡村经济、弘扬农耕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绿色食品是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标志系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产品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检测审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在其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理念的转变,绿色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一些不法商家为非法获利,将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的普通农产品假冒绿色食品对外高价销售,严重侵害绿色食品品牌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公安机关坚持以打促治,在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假冒侵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绿色食品认证和行业监管,增强行业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提升消费者安全防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共同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紧密结合“百日行动”,始终保持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打击力度,密切部门协同,积极推动强化食用农产品全过程监管,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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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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