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35期


 本期要点

最高检、中国证监会签署《协作意见》,以更高质量执法司法合作保障资本市场发展行稳致远
以贯彻落实《协作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证监会与最高检的工作协同,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和基础制度建设,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持续“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共同维护好市场“三公”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及对上市公司合规的启示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国资委于9月14日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式翻开了央企合规管理的新篇章。
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达成《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等六方面成果
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达成了涵盖六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一审宣判,主犯陈继志获刑24年
9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最高检、中国证监会签署《协作意见》 
以更高质量执法司法合作保障资本市场发展行稳致远
去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成立。驻会检察室“上市”一周年运行情况如何?9月16日,最高检、中国证监会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齐聚一堂,总结、会商,研讨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协作,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下称《协作意见》)。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出席签署仪式并讲话。易会满主持签署仪式并与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应勇签署《协作意见》。
“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至关重要。要‘从政治上看’以检察履职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这项工作,不断做深做实!”张军表示,一年来,驻会检察室这颗检察机关播种到资本市场的“法治种子”,不仅生了根发了芽,而且已经开花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根本上说是政治问题、民心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签署《协作意见》是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携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共促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务实之举,也标志着检察机关与证监会系统的执法司法协作达到了新的高度。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特征更加明显。面对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更高质量的执法司法合作,以法治之力保障资本市场发展行稳致远。围绕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深化驻会检察室工作成效,协同证监部门落实好《协作意见》,张军提出三方面具体要求。
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共同助力资本市场依法监管。要加强“行刑衔接”,常态化做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要加强信息共享,结合深化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从最高检和驻会检察室做起,主动会同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督促各地检察机关跟进落实,在实现信息共享基础上深化数据分析、运用,以大数据深度运用,促进提升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协作深度和质效。要深化执法司法协作效果,既要注重发挥刑事司法优势,也要积极借助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专业知识、技术支持,提高跨部门协同办案、联动办案能力水平,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共同做实做细证券违法犯罪诉源治理。执法司法机关惩治证券违法犯罪,不能止于办好个案,更重要的是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做实诉源治理,防范相关案件多有发生,从源头维护资本市场安全。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监督办案,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一道,深入研究分析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特点,协助把脉分析公司治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加强犯罪预防等,促进“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把标本兼治的工作做深做实做细。要加强涉案上市公司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研究,深化资本市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结合案件办理,会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科学确定涉案上市公司企业合规的主体范围、案件类型,做实督促整改、效果评估,切实推动涉案上市公司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加强专业化建设,共同提升队伍素质能力。要以落实《协作意见》为契机,通过强化业务研讨、联合调研、同堂培训、人员交流等举措,进一步加强金融检察队伍特别是驻会检察室自身建设,提升金融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以更高的素质能力适应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
张军最后特别强调,驻会检察室是最高检和中国证监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也是检察机关助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的“前哨”,更要严格落实《协作意见》,依法能动履行各项职责,更好凝聚检察机关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合力,共同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易会满首先介绍了资本市场运行的总体情况。他指出,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证监会坚持稳字当头,主动担当作为,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积极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易会满表示,在最高检等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取得了重大进展,证券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在制度层面得到了根本改变,证券期货领域案件多发态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初步形成,市场生态持续改善,市场韧性得到增强。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和强烈的政治担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大案要案办理,完善行刑衔接制度机制,深化双方沟通交流,依法惩治证券违法活动成绩突出、效果明显,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易会满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依然任重道远,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十分必要。证监会将以贯彻落实《协作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与最高检的工作协同,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和基础制度建设,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持续“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共同维护好市场“三公”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从三方面通报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证券犯罪情况及驻会检察室开展工作情况: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大案件办理,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执法司法沟通协作;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方星海通报了资本市场执法及证监会与检察机关在制度机制建设、案件协作办理、宣传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情况。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最高检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签署仪式。
中证500ETF期权在上交所上市
2022年9月19日,中证500ETF期权上市仪式在上交所圆满举行。在上市仪式上,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一部副主任、一级巡视员皮六一以视频方式参会,上交所副总经理刘逖、南方基金总经理杨小松共同敲响了中证500ETF期权的开市铜锣,中国结算副总经济师戴文桂、南方基金副总经理俞文宏为期权合约揭牌。
刘逖指出,中证500ETF期权对沪市现有期权产品体系形成了有效互补,不仅有利于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也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上交所将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努力将上交所期权市场打造成为一个产品体系丰富、交易机制完善、参与主体多元、有效发挥避险功能的衍生品市场,实现 “期权让投资更安全”的初心与使命。
杨小松指出,ETF期权是重要的金融衍生品,推出中证500ETF期权是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南方中证500ETF是市场上首只中证500 ETF,目前已成为同类基金中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产品。未来,南方基金将继续高度重视基金运营管理,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从中证500ETF期权上市首日全天成交情况来看,整体交易平稳,基本符合预期。正式上市交易的合约总数为72个,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4个到期月份(2022年10月、11月、12月和2023年3月)和9个行权价序列。全天总成交量26.78万张,其中认购期权10.56万张,认沽期权16.21万张;权利金成交额2.29亿元,成交面值155.3亿元,总持仓量11.01万张。总体上看,上市首日中证500ETF期权定价合理,市场运行平稳,风险可控,投资者参与理性。
2015年2月,境内首只股票期权产品——上证50ETF期权在上交所上市,标志着上交所成为境内首家拥有股票现货和衍生品的综合型交易所。2019年12月,沪深300ETF期权上市,进一步丰富了大盘蓝筹股的风险管理工具。七年来,上交所期权市场规模稳步增长,经济功能日益发挥。今天,上交所第三个场内股票期权品种中证500ETF期权上市交易,不仅进一步满足了市场多元化的风险管理需求,也为平稳发展多年的沪市股票期权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工作理念,积极推动期权产品体系逐步丰富、交易机制日臻完善、投资者理念不断优化,为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北交所行情持续走强 多股跻身A股涨幅榜前十
自9月16日开始,多只北交所个股涨幅跻身A股排行榜,占据前十席位。昆工科技、邦德股份等表现强势。在近期沪深A股表现较为低迷的背景下,北交所二级市场一扫此前的沉寂,交易持续活跃。业内人士认为,中报业绩、板块估值、政策预期等多重因素正在发挥影响。 
连续四个交易日成交额突破10亿元关口,有个股甚至斩获“30CM特大号涨停板”,北交所二级市场行情悄然走强。
9月21日,A股涨幅榜前十位中,有7只个股来自北交所。截至当天收盘,北交所市场成交额约24.38亿元,个股全线走强,110只个股中,107只收涨。
表现突出者有:则成电子(837821.BJ)收涨29.91%;昆工科技(831152.BJ)、邦德股份(838171.BJ)两股成交额破亿;派特尔 (836871.BJ)换手率高达44%。
“21日出现了普涨情况,个股开始跟涨,说明北交所交易活跃度上来了。”新三板资深人士崔彦军表示。
实际上,自上周五(9月16日)开始,多只北交所个股涨幅跻身A股排行榜,占据前十席位。昆工科技、邦德股份等表现强势。在近期沪深A股表现较为低迷的背景下,北交所二级市场一扫此前的沉寂,交易持续活跃。业内人士认为,中报业绩、板块估值、政策预期等多重因素正在发挥影响。
“领头羊”行情启动更早
9月21日当天,三大指数全天分化,沪指跌破3100点后探底回升,创业板指震荡走低,两市成交金额继续萎缩。北交所个股则全线走强,110只个股中仅3只下跌,优机股份、则成电子、志晟信息等近10股涨超10%。
更为亮眼的是成交额数据。连续三个交易日成交额突破10亿后,21日,北交所二级市场成交额继续扩大,达24.38亿元。110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58.24亿股,总市值达1915.61亿元。
近期,北交所二级市场行情明显走强。上周五(9月16日),沪深两市整体大幅走低,北交所却逆势走强。截至当天收盘,昆工科技、方大股份等5家涨幅超过20%,当天北交所成交金额达12.90亿元,较前一交易日(5.59亿元)明显放量。
整体来看,最近四个交易日(9月16日~9月21日),北交所累计成交金额超58亿元,单日成交金额分别为12.91亿元、10.77亿元、10.59亿元和24.38亿元。
对比此前,9月5日~9月9日,北交所累计成交金额约为18.85亿元。
在此背景下,近期,多只个股录得较大涨幅。据统计,9月16日~9月21日,区间涨幅超两成的个股有15只,邦德股份累计大涨63.6%,优机股份涨幅超五成(54.11%)。
区间成交额超亿元的共有13只个股,昆工科技(6.89亿元)、邦德股份(3.57亿元)排在前列;区间成交量方面,荣亿精密以4712.3万股居前,包括其在内,20只个股在上述时段内成交总量超千万股。
9月21日,则成电子收涨29.91%,实现30CM涨停;优机股份盘中触及涨停。
值得一提的是,此轮行情中,部分领涨个股行情启动时间更早。
昆工科技21日尾盘跳水,收于18.18元/股,下跌8.6%。前一交易日该股大涨18.68%。
自9月7日起,昆工科技开始反弹,当天涨29.93%。9月13日再度录得30CM涨停。据东方财富(300059)数据,9月7日至21日,该股区间涨幅超150%。
火热行情延续多久?
此轮行情出现之前,年内,北交所市场曾经历高位回落后再回暖。
据公开数据,分阶段看,1月北交所市场成交处于较高水平,日均换手率2%,后续逐步回落。股票价格方面,今年上半年,1至4月价格持续下行,5月以来企稳上涨,6月以来,北交所市场成交略有回升。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表示,北交所二级市场迎来久违的火热行情,主要受北交所开市一周年政策利好预期、股价持续调整后的价值回归、大A资金向北A的溢出效应等因素影响。
火热行情是否具备强支撑和延续性?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积累了较大涨幅的昆工科技,21日尾盘跳水,跌8.5%,为当日最大跌幅个股。
“随着这波行情龙头股昆工科技和次龙头股邦德股份21日尾盘的急挫出货,可能表明本轮行情短线见顶了,但从中线看北交所行情更值得市场期待。”周运南提到。
崔彦军提到,目前,部分个股估值已经偏高,从价值投资角度而言风险较大。“关键看市场情绪的因素,如果大部分股票出现普涨,风险可能就放大了。”他预计,后续市场将出现分化。“有些业绩不好、行业属性一般的个股,跟风涨的,可能后面会下跌。”
公募基金年内累计分红近4000次 派发“红包”超1700亿元
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9月份累计已有334只基金分红,派发金额超过98亿元,较之8月的83.24亿元有所回升。而今年以来,全市场共有2311只基金产品实施分红,累计分红次数达3951次,分红总额近1711亿元。
9月以来,市场震荡仍在继续,基金赚钱效应虽然并未明显改观,但基金的分红力度却有所增加,仅9月20日至22日三个交易日,就有40余只基金产品(不同份额分开计算,下同)派发红利。
在业内人士看来,基金分红与否,跟基金运行时间、盈利表现等多种因素有关。其次,分红可以让收益“落袋为安”,此举意在与投资者分享盈利成果,能够提升持有人的投资体验。同时也能通过分红适当降低基金规模,有利于产品的管理。
9月以来分红近百亿
9月21日,长盛盛琪一年期A、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永赢久利等42只基金发放了红利。除了信诚幸福消费、富国优质发展A/C是主动权益类基金外,其余基金均为债券类基金,其中,中长期纯债基金占比超过七成。Wind数据显示,有334只基金产品在9月实施了分红,合计金额达98.44亿元。其中22只基金产品的分红总额超过1亿元。其中,信澳先进智造的分红总额最多,达5.27亿元;该产品也是单位分红最高的基金产品,每份额基金分红为0.6203元。
拉长时间线来看,今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基金合计分红金额分别为940亿元、469亿元,分别占年内基金分红总额的54.94%、27.41%。而三季度已经步入尾声,分红金额仅为274亿元,不足今年一季度的三分之一。
梳理发现,基金分红金额呈现下滑趋势,可能与权益类基金(包括普通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灵活配置型基金和平衡混合型基金,下同)的表现有关。
在一季度940亿元的基金分红总额中,权益类基金分红达484.5亿元,占比超过五成。而二季度以来,权益类基金的分红逐步“缩水”,二季度为124.06亿元,而三季度以来仅有40.97亿元。截至9月21日,权益类基金的年内累计分红总额650.94亿元,较之去年同期902.17亿元减少了251.23亿元,同比下滑近28%。这也直接导致了今年的分红力度不及去年同期表现。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市场共有2311只基金分红,同比增长13.17%;累计分红次数达3951次,同比增长16.69%;年内累计分红总额近1711亿元,较之去年同期1793亿元减少了82亿元。其中,宝盈核心优势A今年以来已经进行了12次分红,是分红次数最多的基金。该基金自2009年3月成立以来累计分红104次,是少数分红上百次的基金产品。此外,嘉实超短债(070009)A、工银瑞安3个月定开债、南方多元定开等36只基金产品的分红次数均超过5次。
此外,还有多只基金也大手笔派发“红包”,18只基金产品今年以来分红超10亿元。例如,由基金经理刘晓管理的国富深化价值,仅分红一次的金额高达37.54亿元,位居第一;紧随其后的是刘格菘管理的广发小盘(162703)成长A和侯昊管理的招商中证白酒A,分别分红30.96亿元、28.9亿元。
震荡市下分红能及时获利
“一般而言,业绩好是基金分红的基础。”一位基金行业研究人士说,“一季度权益类基金分红较多,是去年获得了较好的业绩表现。但今年以来市场表现比较低迷,尤其是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收益表现不算太好,满足分红条件的产品自然也相对少了。”
据了解,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派发给投资人,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二是,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三是,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能进行分配。目前,基金的分红方式主要分两种,分别是现金红利以及红利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将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未指定分红方式,则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那么,对投资者而言,基金分红越多越好吗?
某大型基金公司人士称,“基金分红本质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换言之,就是左手换到右手,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意义不大。但是‘能分红’说明这只产品的业绩不会太差。此外,利用分红也可以降低管理规模、减缓投资者集中赎回的压力等。”当被问及为何选择进行多次分红时,另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说,基金产品是不会无缘无故分红的,一般是因为产品合同有规定,对产品净值或分配次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查阅多份基金公告发现,确实有一些进行多次分红或大笔分红的基金,在合同中对“分红”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今年分红次数最多的宝盈核心优势A,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当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达到0.04元或者当基金净值达到1.10元或以上,且满足法定分红条件时,实施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全年至少分配1次,基金收益分配全年至多12次。
在年内分红超过18亿元的南方绩优成长A的基金合同也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该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各基金份额类别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
“分红可以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在震荡市下,实施分红的基金由于提前锁定收益让投资者能及时获利,保住收益,避免因市场持续下跌带来的亏损。”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投资者对后市持谨慎保守态度,可以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若对后市态度较为积极的话,建议以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博取更多的收益。
同时,多位人士也强调,基金分红只是基金净值增长兑现的一种方式,分红与否并不代表产品业绩的好坏,在进行产品选择时,不能只以基金分红金额的多少作为选择因素。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及对上市公司合规的启示
自2015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打造法治央企目标以来,合规管理一直是央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国资委在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5家央企启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18年专门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随后陆续出台了14件系列合规指南,指导央企加快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2022年是央企的“合规管理强化年”,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国资委于9月14日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式翻开了央企合规管理的新篇章。本文将从《办法》的要点解读及对上市公司的合规启示两方面展开。
一、《办法》的要点解读
(一) 从倡导性规定上升为强制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看,《办法》的出台,表明对央企合规管理的要求已经从一般性的倡导建议上升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部门规章。具体而言,《指引》更多的是一种政策引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若央企未按照《指引》相关建议搭建合规管理体系,不会产生直接法律责任。而《办法》则属于部门规章,其相关规定对央企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和强制力,若央企未严格落实《办法》、未搭建合规管理体系或者所搭建的合规管理体系未达到《办法》之要求,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国家层面对待央企合规的态度和决心来看,央企合规势在必行。《办法》第1条开宗明义定义立法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可见,央企合规已不再是简单的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而被赋予了国家战略意义。《办法》第6条明确了经费保障,“中央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意味着将从财政上大力支持央企合规管理的建设与运行。
(二) 强调党在央企合规管理中的作用
合规依据方面,《办法》首次将“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为一种合规义务。《办法》第7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央企的合规体系建设需要时刻坚持党的领导,党内法规覆盖的范围更加细致、全面,将党内法规作为合规依据,实则对央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组织与职责方面,《办法》第7条新增“党委(党组)作用”,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合规文化方面,《办法》第29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党组)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党委亲自带头学习合规管理相关知识,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无疑可以起到自上而下培养合规文化的效果。
(三) 理顺合规组织机构的作用与职责
关于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保留了董事会、经理层、合规委员会,新增了企业第一负责人和首席合规官的相关规定,同时实质上规定了此前多次强调的“三道防线”制度。经调整,央企合规管理组织结构更为清晰明确,各岗位职责也更为细化具体,有助于合规管理的落地执行、取得实效。
《办法》重新整合和梳理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一是删除了《指引》中关于监事会的职责,将监事会部分职责与董事会、经理层整合;二是将董事会的职责定位为“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的职责定位为“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三是细化职责具体内容,如将原先董事会“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的职责拓展为“审议批准企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及“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两项职责,职责内容由抽象转为具体。
《办法》明确划分了第一责任人、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三大角色定位。第一责任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组织、推动和实践企业的合规经营,压实企业负责人的合规职责,可以切实发挥其领导作用,确保合规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点难点合规问题;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办法》隐含了合规管理“三道防线”。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首次将“三道防线”制度引入央企管理领域,《办法》虽未在条文上使用“三道防线”的文字表述,但在合规管理架构上采用了“三道防线”的风险管理方式。“第一道防线”是业务部门,主要负责的是业务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本部门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及时发布合规预警、合规审查、合规风险处置等,并明确由业务骨干担任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员;“第二道防线”是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的是起草企业的合规制度和工作报告、对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进行合规审查、对企业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和应对、开展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价、处理举报事宜、开展合规培训等,并明确央企要配备专职合规人员;“第三道防线”是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追责等。
(四) 明确分级分类制度建设体系
《办法》专章规定“制度建设”,可以说是央企合规建设的最大亮点之一。此前,《指引》仅提出重点关注的领域、环节和岗位等合规要素,未对制度框架体系作出系统规定。此次《办法》在制度建设体系方面做了大幅修改,基本明确了制度的逻辑架构和组成。
关于分级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同一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业务领域、不同时期,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均有所差别,分级管理有助于精准管理、因势利导。
关于基本制度,《办法》第17条规定央企应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管理总体目标、机构职责、管理流程、考核监督等内容。实践中,央企可以《办法》为基础,结合自身特色和需求,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基本制度。
关于专项合规管理指南,《办法》第18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在《指引》的基础上,《办法》新增环保、劳动、税务、数据等作为重点合规领域。当然,具体还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确定高风险合规领域,进而制定专项合规方案。
(五) 构建系统的合规运行机制
《办法》新增了系统性的合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运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并发布预警,由合规部门管理合规风险库,组织业务部门定期更新完善;二是建立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将之作为重大决策事项的必经前置程序;三是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四是建立问题整改、合规举报等机制,从合规制度的复盘调整、完善内部漏洞等方面完善企业管理机制;五是建立合规报告制度与协同制度,即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需要及时向国姿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六是建立合规评价制度,企业适时就合规管理开展专项评价,并应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
(六) 重视合规文化软实力建设
《办法》新增合规文化建设专章,可见对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视,也侧面体现合规文化的重要性。一是增加领导专题学习,《办法》第29条明确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定期专题学法内容,提升领导的合规思维、法治意识,进而推动央企从上而下开展合规经营管理;二是拓展合规培训机制,《办法》第30条明确要求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三是单独展开法治宣传教育,《办法》第31条在制定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的基础上新增开展合规宣誓方式作为合规理念传达的重要方式。
(七) 技术赋能合规管理信息化
《办法》第六章提出利用技术赋能,实现合规管理的信息化。要求企业要加快建立合规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强化过程管控,针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对违规行为主动截停。提出要加快推动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本企业其他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基本数据共通共享。信息化建设是助力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对数字化时代企业合规提出的新要求。
二、《办法》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若干启示
截至2021年底,我国A股市场共有1,317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占比约为28.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A股市值约为33.54万亿元,市值占比约为34.74%。[注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涉及煤炭、石油、钢铁、航空、航运、军工、制造、通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发展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规范程度的要求均严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新《证券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市公司因证券合规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法律责任也大幅加重,因此,在落实《办法》关于合规管理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应结合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及规则等,重点关注证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 合规意识方面,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牛鼻子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被称为是“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市场信心,也最终伤害企业自身发展,得不偿失。希望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监高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学习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敬畏法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诚信合规。”历年监管实践亦表明,“关键少数”是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群体,抓住“关键少数”就是抓住资本市场治理的“牛鼻子”。申言之,只有先提升“关键少数”的合规意识,才能以点带面,强化上市公司整体合规意识。
在强监管、严监管的背景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首先应当提高合规意识、认识合规所创造的价值,从被动接受监管机构的合规检查或调查转变为主动迎接常态化的合规建设与运行,自上而下、由点带面强化合规能力,进而守住合规底线、抵御合规风险。
(二) 组织架构方面,董事会下设合规委员会
上市公司内生约束机制是其规范运作的关键,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提高证券合规能力的根本举措。《办法》对央企合规体系下的组织和职责作出了明确细化规定,具体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笔者建议,首先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合规委员会,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具体措施为:一是明确合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合规委员会与战略委员会等平级,属上市公司委员会之一,配备专人负责,明确赋予合规委员会识别分析内部合规风险、对合规运作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并将之写入公司章程;二是强调合规委员会独立履职,指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委员会,且该人员不得兼任与其负责的合规委员会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务,以此提高合规委员会履职的独立性;三是加强合规管控,合规委员会通过信息披露和董监高履职的合规管理、内幕交易的风险防控等重点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匹配的内控与合规体系,及时发现公司的合规风险,及时介入、化解、改进,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倡导在合规委员会下设合规部,可单设合规部,也可与审计、内控等部门共设为一个部门,总的原则是把该项职能完善起来,发挥其合规工作牵头、组织、落实的职责。
(三) 合规制度方面,日常证券合规与危机应对证券合规相结合
《办法》的“制度建设”一章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具体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建立日常证券合规与危机应对证券合规两套基本合规制度。
日常证券合规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的常见、高发证券合规风险,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董监高履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领域,量身制定有效的合规指南或操作手册,并严格按照合规指南落地执行,目的是帮助公司预防、避免合规风险。“体检”先于“治病”,“消防”先于“救火”,有效的合规指南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做好“体检”和“消防”工作,力求避免“生病”和“火灾”。在违法行为发生或恶化之前,及时识别风险、采取措施、对症下药,切实帮助上市公司提升日常合规管理能力。
“零容忍”监管态势下,上市公司面临的监管调查频次增多、调查深度加强,因此,在日常证券合规制度之外,确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的危机应对证券合规制度,以协助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恰当应对因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或者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如面临突发合规危机时,上市公司如何有条不紊地全面核查涉嫌违法的事实、预判被调查事项的法律性质、制定恰当的调查应对策略、及时有效地向监管部门解释说明、必要时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等,这些需要通过提前制定危机应对合规制度予以明确。
(四) 合规评价方面,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办法》提出建立合规管理评价机制,具体由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情况可以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对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组织整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工作专业且细致,在全面或专项评价其合规情况并进行整改的过程中,应当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议借鉴检察机关当前的做法,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备专业知识及拥有相关业务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任合规评价主体。同时,赋予第三方评价机构就上市公司合规机制进行调查的权力,帮助公司完善合规制度,协助公司合规委员会监督合规制度的执行,并就上市公司执行合规制度的情况出具书面合规评价报告,供上市公司考核时参考。
中消协点评房屋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涉及租赁、物业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9月21日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五,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品房买卖、租赁、装修、物业等相关领域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01.出售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完全免除己方定金责任 
典型条款: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点评意见 
依照《民法典》,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除应当向支付方返还收到的定金外,还应向支付方赔偿定金数额相等的钱款,即双倍返还定金。
该格式条款的规定完全规避了经营者不履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购房者非常不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
02.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将“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规避责任 
典型条款: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经现场查看、查阅相关文件手续等方式已做全面细致了解,出卖人不存在虚假、误导性承诺、陈述,买受人自愿购买该物业。买受人在现场看到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楼盘广告等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概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点评意见 
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开发商精心制作的销售手册、楼盘模型、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03.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对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 
典型条款: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 
依据《民法典》《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格式条款应当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在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04.扩大不可抗力适用范围,为延期交房免责 
典型条款: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 
依据《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条款属于对不可抗力的滥用。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设计调整、气候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而是施工前应当充分考虑的因素,如果经营者因设计原因未能按期交房,应属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05.房屋租赁期满后,限制消费者与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 
典型条款:自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甲方(承租人)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乙方(中介机构)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
点评意见 
消费者通过中介机构与房屋所有人订立租赁合同,对于中介机构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的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已依约支付报酬,中介机构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消费者有权自行与房屋所有人直接协商再次订立租赁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第965条规定的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机构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中介机构无权予以限制,更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报酬、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06.装修施工存在问题,将材料费转嫁给消费者 
典型条款:装修施工期间属于甲方(消费者)购买材料由乙方(装修公司)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点评意见 
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后,往往需要进行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装修材料进行重新施工。拆除过程中,原装修材料会遭到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消费者自购材料属于其自身财产,因经营者施工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经营者一并承担。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07.违约金的设定标准过低,经营者的违约成本较小 
典型条款: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出现工程逾期的,按照人民币20元每日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此处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较低,明显无法弥补因无法及时入住导致的实际损失(如延长租赁期限、增加租赁成本等),涉嫌排除消费者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减轻经营者赔偿责任。
08.将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解除合同时不退款 
典型条款:甲方(消费者)除因不可抗力外,单方解除合同的,已支付预付款,乙方(经营者)不予退还;若由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所有损失。甲方(消费者)如违约,甲方所交货款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点评意见 
预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合同条款中关于若消费者解除合同,已支付预付款不退的规定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经营者单方规定消费者解除合同时,不退已支付预付款或将所交货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经营者,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此外,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时,违约金不应超过合理数额。
09.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却不承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民事责任 
典型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协议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的车位费,应尽法定或约定的合理管理义务。该条款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不承担任何合理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免除自身责任和法定义务。
10.在物业管理费外要求业主分摊公用费用 
典型条款: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包括景观水系等公用能耗费用,景观水系运行的水、电费按实际耗费进行分摊。
点评意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包括景观等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和场地,因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水、电费用,均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应向业主额外分摊。
 税务  TAXATATION
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
达成《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
等六方面成果

北京时间9月21日下午,为期三天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达成了涵盖六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开幕式发表题为《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主旨演讲。他指出,过去的一年,合作机制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合作机制各项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中国税务部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贡献了中国力量、提供了中国支持、分享了中国做法,为持续实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美好愿景展现了责任与担当。围绕此次论坛主题,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提出了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部长卜拉希姆·贾迈勒·凯萨利在会议致辞中提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各方在后疫情时代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经验共享、互学互鉴的重要平台,利用这一平台整合多方资源、提升工作质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第三届论坛主席、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在会议致辞中表示,各方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分享自身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并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资源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对于税务人员的能力提升非常有帮助。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闭幕前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上表示,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发布《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面总结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果,重申在《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中做出的承诺,明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共同目标,包括推动能力建设战略规划、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支持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等四个方面,并鼓励其他国际组织和业界参与其中。
——形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方案。联盟紧扣“税收征管能力提升”核心主题,结合国际税收发展前沿,契合税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目标,从制度、管理、服务、合作四个维度,形成一套业务界定清晰、梯度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内容涵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及数字化、税收营商环境及纳税服务、税收合作”等四个主题,并细分为8个专题和30个子专题。
——组建联盟专家师资团队。为更好地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积极组建专家师资团队,目前已邀请来自13个国家(地区)的26位专家加盟。26位专家擅长的专业覆盖税制建设、税收征管及信息化、纳税服务、税收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
——建设“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网络。此项成果主要体现为成立利雅得“一带一路”税务学院,该学院以阿拉伯语为培训语言,一方面将依托学院现有资源开展培训,另一方面也将共享联盟课程、师资和相关知识产品,共同为学员提供更高质量的学习平台。
——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共分9章,计28条款。基于《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框架,进一步明确联盟的职能和定位,确定联盟工作重点,优化组织架构,完善内部管理规定与职责分工,明确联盟开展各项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性规定,以实现依照《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联盟,指导和推动联盟工作开展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集中展示了第二届论坛以来合作机制的建设情况和运行成效,主要内容包括联盟建设、专题研讨会、主题日活动、工作组工作、“一带一路”网站建设及《“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出版等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主席达尼亚尔·耶伦加利耶维奇·扎纳利诺夫表示,希望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这一平台,深化各国税收领域互学互鉴,交流最佳做法,提高各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带动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推动各方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主席图玛·阿达玛·贾布表示,作为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她衷心希望合作机制未来推出更多合作成果,提高各国(地区)税收征管能力,造福更多“一带一路”国家(地区)。
新加坡国内收入局助理局长伊芙琳·邱表示,“税务人终身学习”的理念十分重要,对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意义重大。她还分享了新加坡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未来发展战略,包括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赋能和授权、运用实用型技能和前瞻性技能、做好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及必要干预措施等。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通过搭建数字平台、制定税收数字化路线图、提供线上培训课程等方式,助力机制成员更好破解数字化转型难题。
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税法教授、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政策负责人史蒂夫·范·威戈尔结合疫情前后教学模式的变化,分享了自己的教学经验。他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打造在线学习平台,开发混合式学习模式,并结合各国实际定制个性化教学内容,以确保培训的可复制性及可持续性,惠及更多国家和税务干部。
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丹尼尔·威特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自2019年成立以来,汇聚各方力量,搭建交流平台,为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希望未来与各方继续加强合作、共同进步。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共建各方将共同弘扬丝路精神,携手同心、行而不辍,为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供更强动力、拓展更大空间,为推动全球税收精诚共治谋划更优路径、作出更大贡献。
前8个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3万亿元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截至8月31日,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3万亿元。其中累计有21723亿元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有效引导社会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4至8月,办理留抵退税的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9%,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4.6个百分点。
增值税发票数据还显示,今年4至8月,制造业企业累计享受退税5377亿元,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5%,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4.2个百分点。
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经了解,今年以来,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截至8月31日,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为小微企业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1.31万亿元。4月1日至8月31日,已获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93.1%;共计退税8332亿元,占比40.7%。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增强操作便利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严防风险,坚决不让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截至8月31日,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已挽回留抵退税及其他税款损失119.9亿元,已移送公安立案及联合侦办涉嫌虚开骗取留抵退税企业1399户,联合打击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团伙200个。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 决定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三章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 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被传讯的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的,也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与被取保候审人联系确认告知。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四章 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交付执行,并明确工作衔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一审宣判,主犯陈继志获刑24年
2022年9月13日至15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一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经依法通知,各被害人均表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9月23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沈小俊及李红瑞、刘某、姜某萍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某烧烤店吃饭时,陈继志到正在店内用餐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桌旁,对王某某骚扰遭拒后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与李某进行反抗。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分别在烧烤店内、店外便道及店旁小胡同内,对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沈小俊在烧烤店及旁边小胡同内威胁远某不得报警。经鉴定,王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远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继志等人还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继志为纠集者,王晓磊等7名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另对其中19名被告人并处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陈继志等6名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被告人的亲属及群众代表参加了旁听。
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傅政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政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傅政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万峰湖专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6号)  
 【基本案情】
万峰湖地处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接合部,属于珠江源头南盘江水系,水面达816平方公里,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其水质事关沿岸5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珠江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多年来,湖区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网箱养殖无序发展,水质不断恶化,水体富营养化严重,部分水域呈劣V类水质,远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相关项目标准限值。
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第一批第六督察组在广西督察时发现:“2015年全区11个重点湖库中有5个水质下降明显”,其中包括万峰湖的广西水域。2017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第一批第七督察组在贵州督察时发现:“珠江流域万峰湖库区网箱面积7072亩,超过规划养殖面积2.48倍”。贵州省黔西南州、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政府就督察发现的问题分别组织了整改,但相关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此外,万峰湖流域还存在干支流工业废水直排、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也直接影响着万峰湖水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指导意义】
1.对于案情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监督对象的公益损害线索,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中的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往往涉及多个侵权违法主体,还可能涉及多地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如果查证清楚再行立案,难免迁延时日,使公益损害继续扩大,影响公益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人民检察院即使尚未查明具体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或者实施具体侵害公益的民事违法主体,也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及时立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2.对于江河湖泊流域性生态环境治理或者跨行政区划重大公益损害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直接立案。跨两个以上省、市、县级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公益损害,被公认为是治理难题,各地执法标准不一,治理进度和力度不同,由具有管辖权的各个基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案难度较大,对此,所涉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
3.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统分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或者在下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办案分组。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办案方案,明确办案目标、办案形式、办案步骤、办案要求等内容,统一把握案件进度、标准,通过案件审批、备案审查等方式把关具体案件立案、调查、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听证、提起诉讼等关键办案环节,统筹指挥开展办案活动。对于具体的违法和公益损害线索,基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更熟悉本辖区情况,监督同级行政机关更直接、具体等办案实际,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以交办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办案中发现并难以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可逐级请示交办和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办理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兜底统筹的主体责任。从而形成上级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为主案,下级人民检察院以监督对象立案为从案,主案与从案统分结合、因案施策、一体推进的办案模式。
4.发挥检察听证作用,评估办案成效,凝聚治理共识,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管、经济社会管理的主要事项,具体涉及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多元利益主体,包括行政管理对象,特别是可能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利益群体和社会民众,或者涉及不同区域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等。对于公益诉讼的阶段性治理成效,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相关主体代表的意见,对公益损害救济状况、办案成效进行评估,有利于形成共识,提升公益保护的实效;对于尚未付诸实践或者具有探索性质的治理对策,也有必要借助公开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治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更好践行公益保护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理念,更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良好办案效果。
5.以跨区划流域治理问题为导向,建立常态化公益保护机制,推进诉源治理。“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等流域治理问题的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管理制度机制的供给不足或者不完善,导致公益损害现象在取得治理成效后仍存在反弹隐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跨区划协同履职机制,在保护受损公益的同时,协调、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地方政府统一监管执法,协同强化经济社会管理,促进诉源治理。万峰湖流域因为多头管理、难以管理、都不管理现象突出,导致养殖污染严重,只有通过沿湖五县(市)统一、严格规范下的生态养殖,统一联合执法和检察协同督促,才可能有效根治违法养殖导致污染,守住一湖碧水,才可能通过科学利用湖泊资源,助力脱贫区域乡镇振兴,造福一方百姓,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样板。
银保监会提示信用卡租借风险:极易造成持卡人资金和征信受损
9月22日电 据“中国银保监会”微信公众号22日消息,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在开展信用卡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一些持卡人将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等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且极易造成持卡人资金和征信受损。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6期风险提示。
一、信用卡租借带来的风险
风险之一:陷入过度透支及征信受损。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可能导致信用卡过度消费、资金过度透支,因无力还款造成的信用卡逾期不仅会产生巨额利息、复利及违约金,还会损害持卡人个人征信,影响持卡人申请贷款,甚至引发司法诉讼等。此外,持卡人个人信息也存在泄露风险。
风险之二:造成违规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将个人信用卡出借,如借用人使用不当,将信用卡额度款项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或典当、抵押、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将给持卡人带来信用卡使用违规的风险,容易导致信用卡被发卡行降额、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甚至需要承担罚款、罚息等违约责任。
风险之三:埋下违法犯罪隐患。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会被实际使用人或犯罪团伙用于非法套现、洗钱、转移诈骗资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明知或主观综合认定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非法持有或向其出租信用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法、高检两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支付账户的,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认定为明知情形的主观犯罪。《刑法》有关条款对信用卡持有及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确规定,使用不当或非法持有极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二、正确办理使用信用卡
一要按需办卡。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习惯、还款能力等日常实际需求办理信用卡,避免盲目办卡、过量办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时要通过银行的营业网点或官方APP、网上银行等正规渠道办理。
二要合规持卡。要及时注销长期睡眠卡或无用卡,以免疏忽管理造成遗失或产生年费、利息、违约金等。同时,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轻易将卡号、密码、验证要素等信用卡个人金融信息透露给他人,谨防上当受骗或被他人非法使用。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与发卡银行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要正确用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根据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科学、理性消费。要坚持“量入为出”,防止“寅吃卯粮”、过度消费,更要防止因大额负债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境况。同时,在日常使用中应充分了解信用卡账单生成日、计息、免息还款期、分期付款等相关规定,避免还款逾期等带来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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