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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法讯1046期


 本期要点

第二家AMC系券商冲刺上市 信达证券IPO获证监会批复
资本实力成为影响券商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中小券商积极通过IPO开展股权融资,继首创证券之后,信达证券也于12月16日公告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批复。至此,A股上市券商数量有望增至43家,而信达证券也有望成为继东兴证券之后的第二家AMC系上市券商。
多家药企接连公布新冠药物进展 赛道竞争激烈需求或将回落
新冠口服药被视为在新冠疫苗、中和抗体治疗以外,对抗新冠病毒的“最后一块拼图”。而近日,多家上市药企相继披露了自研新冠药物的临床进展。
泰安税务:税惠直达添动力 智慧办税环境优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通过视频连线,为我们辅导退税申请,通过电子税务局点几下,就完成了留抵退税申请。570多万元的留抵退税‘红包’,很快就到账了,根本不用出门。”山东易天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新介绍,“这个退税‘红包’来得及时,实实在在减轻了压力,解决了难题。国家这么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们的发展信心更足了。”
以更优履职维护安全生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综述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的必然要求。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第二家AMC系券商冲刺上市 信达证券IPO获证监会批复
资本实力成为影响券商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中小券商积极通过IPO开展股权融资,继首创证券之后,信达证券也于12月16日公告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批复。至此,A股上市券商数量有望增至43家,而信达证券也有望成为继东兴证券之后的第二家AMC系上市券商。
   西部证券非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罗钻辉表示,“上市成为更多中小券商实现弯道超车的必由之路。中小券商积极开展股权融资,反映出对资本金的强烈需求。”
   前三季度业绩表现平稳
   不过,本次证监会核准信达证券公开发行不超过32430万股新股。然而就在12月1日,信达证券披露的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中显示,原本拟公开发行不超过97290万股。本次信达证券的初步询价日期为12月20日,申购日期为12月26日。
   同时,信达证券的最新招股说明书也更新了其前三季度业绩,并且表现可圈可点。在证券行业业绩整体承压的背景下,信达证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6.92亿元,同比增长4.2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4亿元,同比增长0.29%。与首创证券相同的是,信达证券也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对2022年全年业绩进行了预计,2022年全年收入同比增长-7.97%至7.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7.74%至7.96%,2022年度业绩预计较2021年度有所下滑。其中,首创证券预计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投行业务、投资业务全年收入均有所下降。
   公开信息显示,信达证券成立于2007年9月份,是由中国信达、中海信托、中国中材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内第一家AMC系证券公司。同时,信达证券具备全牌照优势。从股权结构来看,中国信达持有信达证券87.4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6月30日,证监会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74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信达证券(首发)获通过。在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中,涉及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关联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对此,信达证券也披露了最近三年违法违规及处罚情况,并表示针对监管措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了积极全面的整改,并在吸取教训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各个业务流程,不断加强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努力降低各类风险隐患。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方面,信达证券也回应称,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证券业务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与中国信达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有效分离,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方面,信达证券也表示不存在因个人信息保护不当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因个人信息保护不当发生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主打另类投行
   从募资用途来看,信达证券本次IPO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增加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其中,信达证券将进一步巩固传统经纪业务,扩大资本中介业务的资金配置规模,适当增加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丰富自营业务类型,加大对资管业务投入,扩充承销业务资金实力,加大对子公司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同时,夯实合规风控则是券商发展之基,信达证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加强合规风控专业队伍建设,保障合规风控人员的配置水平。
   与头部券商进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是目前众多中小券商选择的发展方向。信达证券的战略目标则是主打另类投行,深度挖掘和精准识别企业客户需求,大力拓展并购重组、夹层投资、流动性支持、阶段性持股等另类投资银行业务,综合运用财务顾问、过桥融资、资产重组、市值管理等工具组合,通过多渠道、多层面、多维度的综合金融服务,塑造公司在不良资产经营和特殊机遇投资领域的差异化特色。
   东方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孙嘉赓表示,“当前行业正处于白热化与同质化竞争的‘内卷’环境当中,在综合实力竞争下中小券商处于全面下风,唯有出奇方能制胜。”
   从行业排名来看,2021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中,信达证券总资产排第39位,净资本排名第52位,营业收入、净利润排第42位、第37位,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17位。为此,信达证券表示未来五年,力争综合实力进入行业排名前30%分位,总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稳步上升。
   2022年即将收官,年内3家IPO过会的券商中,信达证券、首创证券均已拿到证监会批文,开启上市模式,而最早过会的东莞证券至今仍在等待证监会批复。
擅自冻结新股中签资金 券商不走运就“好心办坏事”
 新股中签资金冻结引纠纷,该如何解决?近日,投服中心对相关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今年以来,新股破发频现,由此引申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当中签资金被冻结之后,投资者弃购不成谁应担责?现实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就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诉纠纷已不乏案例。
   投服中心表示,虽然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缴款义务,但券商未经事先约定或取得投资者同意而擅自冻结投资者账户中签资金,显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券商表示认同这一观点,称愿意补偿投资者部分损失,并承诺尽快完善新股中签预冻结功能。
   预冻结操作能否取消
   近日,投服中心发布的一份典型案例显示,投资者程某中签某新股,考虑到该新股发行市盈率较高,存在破发风险,程某思虑再三,决定放弃缴款。但程某发现某证券公司的系统预冻结了其账户内的中签资金,且该券商明确表示无法解冻,中签后必须履行缴款义务。结果该新股上市后破发,造成程某亏损。
   程某不认可某证券公司的上述做法,认为其享有弃购的权利,遂向投服中心广东调解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某证券公司赔偿其因该新股破发所产生的损失。
   投服中心表示,此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某证券公司的预冻结操作不能取消是否合理。投资者程某认为,证券公司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其因新股破发所产生的损失。证券公司则认为,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有缴款义务,公司不让其解冻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不存在过错,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赔偿要求。
   擅自冻结损害选择权
   投服中心表示,该中心受理该起纠纷后,迅速组织双方选定调解员并进行调解。经查看有关证据资料,调解员了解到某证券公司为确保中签客户能按时足额缴款,专门设置了新股中签预冻结功能,即T+1日日终清算后冻结客户账户中签资金。然而,证券公司未与程某就预冻结功能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该券商亦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先已向程某告知。
   在了解纠纷基本事实后,调解员开展了“背对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向某证券公司指出,虽然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程某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缴款义务,但券商未经事先约定或取得投资者同意而擅自冻结程某账户中签资金,显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证券公司亦认同调解员的观点,表示愿意补偿投资者部分损失,并承诺尽快完善新股中签预冻结功能。
   另一方面,调解员结合相关规定向投资者耐心解释中签缴款义务及弃购后果,让其了解证券公司设置预冻结功能的目的,即保护中签客户以避免客户因误操作导致弃购。最终,经调解员居中调解,投资者程某与证券公司达成调解方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投资者申购新股应谨慎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6月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投服中心表示,上交所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投资者应当在申购新股前做好风险判断,谨慎参与,避免因中签弃购而被限制申购资格。
   此外,投服中心还表示,证券公司应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近年来,因客户新股中签引发的投诉和纠纷不在少数,特别是“新股不败”神话被打破的新形势下,因新股申购资金预冻结服务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证券公司在提供该项服务时,应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客户充分沟通服务内容并签署相应协议,将开通选择权交给客户,并为客户保留取消权利,做好相关引导和留痕工作,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避免“好心办坏事”。

证券公司诚信评估办法开启意见征求 AA、A级券商将受特别“关照”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就《证券公司资本市场诚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工作。
   据了解,评估总分为100分,基础指标总分为60分,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总分各为20分。加分指标主要反映券商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做出的贡献,扣分指标主要反映券商违法失信和不配合评估的情况。
   根据得分排名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在入会、登记、备案、注册、业务创新安排等工作中,5A级券商将享有优先办理、简化程序或报送材料等服务,1A级券商将被暂缓或不予办理。同时,监管将对5A级券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2A、1A级券商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券商诚信评估要来了
   据了解,诚信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诚信评估采取券商自评和中证协复评相结合的方式。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可申请不参加该评估周期内的评估。
   诚信评估指标主要分为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评估总分为100分,基础指标总分为60分,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总分各为20分。其中,基础指标主要为反映证券公司落实《证券行业诚信准则》中要求的诚信基本义务和内部诚信管理责任的情况。加分指标主要为反映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做出的贡献、获得外部守信激励和加强内部守信激励的情况。扣分指标主要为反映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信和不配合评估的情况。
   诚信评估结果将根据得分排名情况分为五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评估结果直接划为1A级: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误导欺骗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的;因失信行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况。
   诚信评估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协会开展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及行业机构自评报送材料、外部政务信用信息查询分析平台等。
   中证协将诚信评估结果纳入证券公司执业声誉画像的组成指标,同时将5A级公司作为其他正面执业声誉信息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
   中证协根据诚信评估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5A级公司将被评为诚信会员,中证协通过官网、公众号及相关媒体予以推广和宣传;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送评估结果,供监管部门在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中参考;在入会、登记、备案、注册、业务创新安排等工作中,为5A级公司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或报送材料等服务,对1A级公司暂缓或不予办理;选任专家或专业委员会委员时优先考虑5A级公司工作人员;对5A级公司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2A、1A级公司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协会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中证协表示,诚信评估不包含经济信用指标,评估结果只反映该证券公司在一个评估周期内落实诚信基本义务、加强内部诚信管理和自身诚信水平等社会信用情况,不代表公司的经营实力。证券公司不得在经营中夸大、歪曲使用诚信评估结果,或者用于贬损、诋毁其他同行。
   指标分值明确细化
   据了解,评估办法的基本指标有60分,包括2大类17个小的指标,每一项指标都有细化的分值。
   公平竞争指标为2分,评估内容包括尊重同行,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发表不当言论,贬损、诋毁其他同行,损害同行声誉和利益。
   勤勉尽责指标为8分,包括恪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专业审慎,尽到合理专业的注意义务,履行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认识,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底稿档案的记录、归集和保存管理。
   投资者保护指标为6分,包括在与投资者订立合同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资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机构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活动,帮助投资者提高专业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
   加减分共11个指标
   加分指标有6项,具体而言包括专题研究、培训交流、信息共享、表彰奖励、内部诚信激励以及落实守信激励措施。
   所谓专题研究,是指参与协会组织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工作人员在证监会系统核心期刊或其他核心期刊发表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相关研究文章;工作人员在证监会系统具有影响力的刊物发表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相关文章。
   信息共享是指除监管和中证协自律管理要求外,向行业共享公司客户的违约失信信息。内部诚信激励是将诚信执业作为内部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扣分项有5项指标,包括监管处罚、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部违法失信以及不遵守评估要求。
   外部违法失信是指被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列入向社会公示的严重违法名单或严重失信名单。不遵守评估要求是指未按协会要求的时间或标准完成自评或者提交相关评估材料。
首次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出炉 A类公司晒业务特色“打法”
为进一步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中证协通过对投行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业务管理三大指标进行评价,并于12月9日首次发布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12家券商投行入选A类,头部“三中一华”三缺一,部分“量小质优”的中小券商也入围。
   目前,投行业务生态正从“比数量”转向“拼质量”,不少A类券商投行都有属于自身独特的业务发展体系,并拥有较高的专业性及较强的合规风控能力。同时,本次的评价结果也给不少券商投行一线前台的工作人员带来了较大的前进动力。
   本次获评A类的国金证券投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三大指标中‘执业质量评价’是权重最大的指标,也是最核心的指标。本次公司在上述三项指标中均有较好的表现,尤其在‘执业质量评价’中表现较为突出。”
   12家券商投行被评为A类
   12月2日,中证协正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业务项目执行和专业操守执行为评价基础,建立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将资本市场“看门人机制”的执行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将保障执业质量的三道防线责任明确到人,促进形成保荐承销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质量和专业声誉的市场化约束机制。
   紧接着12月9日,中证协就发布了2022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国元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联合、中金公司、兴业证券、中原证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中泰证券、安信证券、五矿证券、国金证券等12家公司被评为A类,50家公司被评为B类,15家公司被评为C类。
   据悉,本次评价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是期间有完成项目的77家保荐机构,评价项目覆盖期间审结的全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共计1349个,主要聚焦三大指标,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及业务管理评价。
   一直以来,不少券商投行在积极承揽投行项目的同时,坚持推荐优质企业并持续督促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探索出属于自身业务的一套独特“打法”,例如文化和制度建设、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保”和“荐”相结合、合规风控至上等。
   上述国金证券投行负责人表示,“2022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综合体现了各家投行执业质量的真实水平。执业质量能力建设绝非一蹴而就,公司本次获评A类,是公司多年文化和制度建设的厚积薄发,也是公司从领导层到普通员工严格践行合规执业和高标准执业的自然结果。”
   该人士也坦言,“本次入选执业质量A类评价,于公司而言是一个较大的认可和荣誉,也给投行一线前台的同事们带来了较大的前进动力。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强引导,坚持投行现有战略思路不动摇,股债并行,在服务好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在各业务条线上稳步拓展新业务,开拓新气象。”
   其余获评A类的券商投行中,国元证券表示,将投行项目质量放在首位,尽职履行保荐职责,从源头把关,真正做到对项目的“保”和“荐”相结合。中泰证券投行表示,始终秉承“合规风控至上”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三道防线作用,全面提升执业质量和风控合规意识,营造高质量执业的内部氛围,实现了投行业务开展与合规执业、风险控制的平衡。
   平安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维逸表示,“近年来投行业务集中度持续提升,呈现强者恒强态势,随着监管对合规执业的关注度持续提升,未来合规风控和专业服务能力强的头部券商将更为受益。”
   从“比数量”转向“拼质量”
   今年以来,券商共获得股权承销收入为309.73亿元(包括IPO、增发、配股、可转债),其中前十大券商包揽了近七成收入,券商投行业务集中度不断提升,头部优势明显。然而,在投行业务迅速发展并取得亮眼成绩的同时,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暴露,执业质量及内控建设仍需不断加强。
   为此,中证协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管理,配合审核部门建立执业声誉约束与激励机制,推动行业机构从“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本次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中12家A类券商投行并非都来自头部,并且参评项目数量也差异较大。
   根据获取的2022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初评情况来看,A类券商投行中参评项目数量最多的为中信证券,高达151个(以下统计均包含联席),参评项目数量最少的为五矿证券,为7个。
   12家评价结果为A类的券商投行中,“三中一华”里除中信建投外全部入选A类,而中信建投的参评项目仅次于中信证券,高达120个,本次评价结果为B类。海通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民生证券等头部投行也均被评为B类。就在11月25日,证监会表示,组织对8家证券公司投行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多家头部投行被“点名”,涉及问题包括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
   不过,从本次评价结果来看,投行项目的数量多少与投行业务质量并非直接挂钩。例如15家C类券商投行中,联储证券、湘财证券、瑞信证券3家券商投行的参评项目均仅有1个。
   从2022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初评情况来看,券商最高得分为94.82分,最低得分仅为17分。其中,评价分数占比较高“执业质量评价”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IPO项目撤否较多,2021年共有253个项目撤否,占全年完成项目(包括通过、撤回和否决)总数的32.6%。
   从IPO申报项目撤否率情况来看,Wind数据显示,2021年,有4家券商的IPO项目撤否率超过50%。今年以来,共有8家券商的撤否率均在50%以上,其中3家券商撤否率为100%。不过,也有13家券商撤否率均在10%以内,不少头部券商可以在项目数量大时对项目的质量也有所保证,实现业务发展与合规风控之间的平衡。
   中证协表示,通过评价结果形成市场化的专业声誉约束机制,促使证券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形成专业为本、信誉为重、责任至上、质量致胜的执业生态,勤勉尽责把好资本市场的入口关,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信达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王舫朝表示,“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优化,券商各业务监管体系逐渐完善,行业业务质量有望得到有效提升,预计未来业务专业化水平更高、内控制度更为完善、流量基础更为扎实的优质券商将会有更强的竞争力。”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多家药企接连公布新冠药物进展 赛道竞争激烈需求或将回落
新冠口服药被视为在新冠疫苗、中和抗体治疗以外,对抗新冠病毒的“最后一块拼图”。而近日,多家上市药企相继披露了自研新冠药物的临床进展。
   12月15日,广生堂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研发的新冠口服小分子药物GST-HG171于近日获得启动II/III期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此外,悦康药业、华润双鹤、石药集团等药企也先后拿到自研新冠药物的临床试验批文。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国际医疗部主任医师庞博表示,针对新冠病毒的新药研发是全球共同面对的短板与难题。对于这类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性疾病,早期预备研发极为重要,且有赖于中长期战略布局、统筹规划、资源合理分配以及可持续性研究投入。国产新冠口服药具有价格、有效性等多重优势,国内市场空间依然充足,于海外市场也依然有望跻身第一梯队,但短期内会否形成巨大的市场规模仍存在不确定性。
   多款药物临床进展披露
   目前,国内已有两款新冠口服小分子药物获批上市,分别是辉瑞的Paxlovid和真实生物的阿兹夫定,价格分别为2300元/盒(医保采购价)、270元/瓶(参考各地医保挂网价)。而默沙东的新冠口服药莫努匹韦(Molnupiravir)也已在中国递交上市申请。
   与此同时,君实生物的VV116、先声药业的SIM0417、开拓药业的普克鲁胺等新冠药物处于临床III期阶段,属研发进展第一梯队。其中,君实生物于12月9日回复投资者称,“VV116已于国内完成一项III期研究,正处于多项国际多中心的III期临床研究阶段。”
   此外,开拓药业公开表示,普克鲁胺已完成在美国等国家进行的治疗轻中症新冠患者III期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显示普克鲁胺可有效降低新冠患者住院/死亡率。
   除了上述研发进展靠前的企业,近期多家上市药企也集中披露了在研新冠药物的临床进展,或相继切入新冠口服药赛道。
   科兴制药于12月8日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正推进SHEN26项目II期临床的入组工作,已获得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的临床试验审查批件。”
   12月7日,石药集团公告,其开发的口服小分子抗新冠病毒3CL蛋白酶抑制剂SYH2055已获国家药监局批准,可以在中国开展临床研究。另外,其对辉瑞Paxlovid的仿制药物SYHX1901片也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可在中国开展用于治疗重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成人患者的临床试验等。
   11月29日,歌礼制药公告,其3CL蛋白酶抑制剂ASC1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已获国家药监局受理。11月30日,悦康药业、华润双鹤也纷纷宣布其在研新冠药物获批临床试验,正式进入药物研发的早期阶段。
   此外,还有后来者正切入新冠药物赛道。比如长江健康通过收购入局新冠口服药赛道,其全资子公司收购的江和药业正在进行抗新冠口服小分子创新药CH2101的自主研发,该药物针对RNA聚合酶(RdRp)靶点,目前正处于临床I期阶段。
   市场前景如何?
   新冠口服药的研发正如火如荼,而从资本市场角度,其未来的市场前景究竟如何?
   日前,国内上市的两款新冠口服药——Paxlovid和阿兹夫定陷入了“网售”风波,而这也反映了其市场需求情况。
   12月12日,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为新冠治疗药物线上处方“开闸”。近日,复星医药对外证实,将在互联网平台开放线上问诊阿兹夫定处方。而伴随新冠治疗药物线上处方“开闸”,其价格、可及性、购买渠道、适用人群、临床疗效、药物冲突乃至仿制药使用等问题都将备受各界关注。
   “目前压力最大的是医疗机构。为了避免过度的医疗挤兑,开通新冠相关症状的互联网诊疗方式,突破一定的首诊限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庞博对表示。
   庞博认为,抗新冠病毒口服小分子药物在国内大规模上市应用已是指日可待。疫情防控需要使用疫苗、小分子药物、中和抗体三管齐下,分别从预防、轻症治疗、重症治疗三个层面防治结合。对比现今新冠治疗药物的两大拳头,从作用机制上看,新冠中和抗体对不断突变的新冠病毒具有更高的免疫逃逸性,而小分子药物靶点不易受突变影响,较难受病毒变异株的影响。从便利性优势看,大部分小分子药物可做成口服剂型,相对于需要输液的中和抗体,不会对医疗资源造成额外负担。从生产角度看,小分子药物的生产成本、药物价格、以及产能提升方面也具有相对优势。因此,口服小分子药物的市场前景更值得期待。
   然而,市场对新冠药物的需求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庞博认为,新冠口服药研发具有比较大的风险,病毒变异较快,能否做出显著性差异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各国的疫情防控政策有不确定性,疫情的发展处于动态变化中,研发上市成功的新冠口服药的放量也存在不确定性;另外,目前新冠口服药研发公司颇多,进度落后的企业或比较难开拓市场,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冠口服药上市,价格可能会出现下降趋势。
   首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董晓宇表述,目前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成熟产品仍然有限,且满足全球供给压力更大。目前看,新冠口服药这一赛道仍有前景,但伴随疫情逐步被有效控制,后续市场需求或将回落。

重庆政企联动护航复工复产 多家上市渝企加速冲刺全年目标
“我们从12月4日开始已全面恢复生产,目前产能已恢复到停产之前的水平。”涪陵榨菜相关负责人介绍。而整车企业长安汽车方面则介绍:“在重庆市委市政府、江北区和两江新区等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协调下,我们和供应商正在有序推动全面复工复产。”
   数据显示,重庆市有近70家上市公司,业务覆盖汽车及零部件、房地产、生物医药、食品制造等诸多产业,在疫情防控政策持续优化的当下,上市公司们正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了向全年经营目标冲刺上。
   按下复工复产“加速键”
   11月份以来,重庆市经受了较为严重的疫情冲击,不少企业陷入临时停产状态。但进入12月份,越来越多临时停工停产的企业逐渐恢复经营。
   对于复工复产中的防疫安排,上述涪陵榨菜负责人向介绍,“比如对员工相对密集的生产工厂,公司安排专车负责接送员工从生产厂到住处,并在上车前进行体温检测、消毒等,得益于此,目前厂区无人感染。而针对机关,员工若感染会及时居家隔离。目前来看,前期的临时停产对公司今年业绩不会有太大影响。”
   长安汽车方面向表示:“从12月5日开始,公司渝内5个整车工厂、1个发动机工厂、1个冲焊件生产工厂(渝北区空港厂区)及相关供应商,陆续启动‘社区私家车+交通车’点对点的模式实现闭环生产,有望很快恢复正常生产。”
   汽车是重庆市的核心产业。而汽车产业链条较长,通常一辆车配备超过2万个零件。这实际为整车企业恢复生产增加了难度,例如,在自身之外,其还需要大量的零部件企业协同复产,但不少零部件企业体量较小、财力薄弱又或是协调能力不足,恢复生产并不容易。
   对此,重庆政企联动逐一破解复工复产链条上的瓶颈、堵点,带动上下游协同复工复产。
   据悉,当地针对汽车等重点产业成立了复工复产专班,及时响应整车企业诉求,协调解决大量配套企业复工复产问题。目前,重庆多家整车企业的供应商已实现稳定生产。
   减少停产影响
   长安汽车方面表示:“疫情的影响正在逐步降低,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将全力做好生产经营。下一步,公司会加强对渝外供应商的帮扶,同时通过加大库存,减小此前停产的影响。”
   同样,实现经营“稳增长”也是涪陵榨菜的头等大事。而谈及“谋发展”,涪陵榨菜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榨菜在公司整体业务板块中占比较大,未来公司将下大力气布局除榨菜以外的业务,并逐步打造成大单品,进一步形成更多元的产品矩阵。
   四方新材表示,公司将尽快全面恢复生产经营,以减少间歇性停工停产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四方新材以商品混凝土为主业,据悉,此前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品混凝土运输通行、下游施工等不同程度受到了临时停工停产的影响。
   此外,房地产企业渝开发也表示,临时性停工停业将对公司2022年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全力以赴减少临时性停工停业带来的损失,确保公司复工安全运行,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12月5日,渝开发曾发布公告称,公司本部南樾天宸项目、贯金和府项目、以及控股子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和销售现场已解除临时管控,项目销售案场已于当日恢复开放,工程项目亦于当日分批恢复施工。
电力设备国企改革再推进 中国电气装备将成中国西电控股股东
中国西电12月16日发布公告称,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西电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6113257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无偿划转至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气装备”)。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中国电气装备成为中国西电的直接控股股东,中国西电集团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经过此次整合之后,未来中国电气装备将成为一家综合实力一流的国际电气装备企业。”万联证券投资顾问屈放表示。
   国企改革再推进
   “此次股权转让背后,则是国有资产的进一步优化。”戊戌资产合伙人丁炳中博士表示,成立不久的中国电气装备整合中国西电集团、许继集团和平高集团等我国电气装备产业链的优质资产,有望进一步做大做强。
   中国西电发布的公告显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6号)关于鼓励通信、电力等领域相关中央企业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专业化平台的有关精神,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推动各类资本深度融合的相关要求,为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改善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产品和技术适用度,推动产业链融合发展,增强国有资本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及抗风险能力,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电气装备,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将国家电网所属相关企业、中国西电集团整体划入中国电气装备。
   公告称,此次划转将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划转完成后,中国电气装备成为中国西电的直接控股股东,有助于进一步实现政策目的,提升管理效能,支持企业资产结构调整,有效发挥统筹协同效应,促进相关上市公司业务发展。
   打造电气装备巨头
   此次股权划转的背后,则是电力行业国企改革的一大进展。
   2021年9月25日,由中国西电集团、许继集团、平高集团、山东电工电气集团等电力装备企业重组而成的电力新央企——中国电气装备正式成立。
   “这是电力领域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具备战略意义,”丁炳中表示,中国电气装备是在新时代大背景下组建的集团公司,其目标是全面建成世界一流智慧电气装备集团,完成全球产业布局,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全面形成,成为“电气技术引领者、能源革命推动者、绿色发展践行者”。
   中国西电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以完整输配电产业为主业的中央企业,成立于1959年7月。该集团曾先后为国内多个第一条交直流输电工程以及“三峡工程”“西电东送”、超特高压交直流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了成套输配电设备和服务。
   许继集团、平高集团和山东电工电气集团则均是国家电网制造业务板块的直属产业公司。
   上述公司中,中国西电集团旗下有中国西电和宝光股份两家上市公司,许继集团和平高集团分别拥有上市公司许继电气和平高电气。
   在中国西电披露股权划转的同时,许继电气和平高电气也披露了股权划转的公告。
   此次划转完成之后,中国电气装备将直接控股中国西电、许继电气、平高电气,间接控股宝光股份。
   “中国电气装备未来立足于打造电力技术与装备的集成供应商。”屈放表示,所谓集成供应商,即从过去单件产品设备的提供转变为整套产品链的服务提供。而本次合并重组也意味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中国西电在特高压领域有着全产业链优势,许继电气和平高电气在特定细分市场占据突出优势地位。未来伴随着中国电气装备的整合,集团资源将进一步优化,有利于提升整个集团在电力设备领域的竞争力。
立足合成生物学底层技术 嘉必优扬帆生物经济“蓝海”
2022年12月19日,嘉必优将迎来上市三周年的日子。三年前,这家生物制造企业登陆A股,成为湖北省首家科创板企业。上市三年,嘉必优发生了哪些变化?如何借力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嘉必优董事长易德伟近日讲述嘉必优上市三年的变化。
   立足合成生物学底层技术
   站上生物经济风口
   作为亲历生物制造行业二十年发展的先行者,易德伟表示:“这三年感受到行业最大的变化就是‘生物经济’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词,行业春天来了。”
   如果说上市之前嘉必优的标签是“食品添加剂”龙头企业,那么时过三年,借力资本市场,嘉必优已打通合成生物学产业链条,站在了生物经济的风口。
   作为国家“十四五”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经济将迎来爆发性发展良机,成为中国经济下一个重要增长点。
   “生物经济的核心就是生物制造,而生物菌种就像生物制造的‘芯片’,细胞工厂是生物制造的核心治理方法,天然产物就是我们的产品。基于天然产物的学理功能,它会应用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医学、食品制造,生物能源、农业微生物等,这些领域集合起来才是生物经济的概念。”易德伟说
   嘉必优通过多年的持续研发投入,逐渐形成了以工业菌种定向选育、发酵精细调控、高效分离纯化制备等生物制造技术为基础的领先性平台化技术。在此基础上,公司突破了菌种选育、发酵、提取精制、微胶囊、应用、高精度检测分析等多个细分领域技术难点,从前端研发、工程化、产业化三个层面不断创新,提升生物制造能力,孕育出DHA、燕窝酸(SA)、β-胡萝卜素等多个具有显著生物活性的产品,为全球婴幼儿配方食品、健康食品及膳食营养补充剂等领域的客户提供了高品质的营养素产品与创新的解决方案。
   “上市这三年,感触最深的是合成生物学技术和产业已经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基因编辑、蛋白质和细胞培养等技术的发展,给微生物发酵产业注入新的动能。”易德伟说。
   美国市场调查公司BCC Research2020年发布的《合成生物学:全球市场》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由合成生物学直接驱动的全球市场规模已达53.19亿美元,预计到2024年可达188.85亿美元,2019年至2024年的复合年增长率可达28.8%。
   “上市三周年对嘉必优来说也是大考。”易德伟说,“这三年,合成生物学开始在生物制造、生物医药等方面大规模的应用了,它改变了我们行业的底层技术逻辑和研发范式,同时新冠疫情三年正好与我们上市之初的这三年时间维度上是叠加的,这也促使了我们嘉必优在底层技术开发和未来的产业发展方面,做新的探索和布局。”易德伟说。
   嘉必优于2020年发展战略中提出将构建“一主两翼”的业务格局,人类营养领域为“一主”,个人护理和美妆领域、动物营养领域互为“两翼”。通过扩大产品应用领域,丰富产品解决方案,加强产品的功能特性研究和机理研究,为产品应用提供学理支持,扩大产品应用领域,形成完整应用体系。
   “我们很感谢科创板,给嘉必优带来了足够的资金和资源,这三年我们不断投入资金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这让公司有了脱胎换骨的变化。”易德伟说。
   嘉必优基于公司搭建的合成生物学技术平台,进展顺利,研发成果备受关注。2021年,公司完成了合成生物学研究室的建设,搭建了生物信息学分析技术平台,OPO、岩藻糖基乳糖等产品已完成了中试,开始产业化推动,同时开始了高产虾青素、EPA、唾液酸乳糖等优势菌株的构建。
   2022年初,嘉必优联合天津大学、清华大学等共同申报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生物制造”重点专项“工业菌种基因组人工重排技术”项目已经获得科技部批准立项并正式启动。此外,还与中科院等科研机构合作研发高密度发酵技术,制造高活性产物,为未来业务持续拓展进行技术储能。
   财报显示,2021年嘉必优研发费用达3095万元,同比增长51.9%,2022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为2633万元,同比增长51.8%。同时公司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截至2022年6月底,共有技术研发类人员74名,占公司员工总数的18.1%,为营养素生物制造产业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坚定实施国际化战略
   继续开拓海外市场
   “这三年来,由于地缘政治的变化、全球供应链的冲突,嘉必优面临了极大的挑战,但同时也是个极大的机会。我们坚定做国际化的运营。只有技术、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运营管理标准等都符合国际标准,通过全球供应商体系认证,才是真正的国际化运营。”易德伟说。
   一方面,嘉必优通过多年来与知名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建成符合国际标准的“发酵-提炼-微胶囊”生物合成营养素产品生产线和运营管理体系,通过了多个跨国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审核和质量验证,成为其全球供应商;另一方面,嘉必优通过与国际营养健康产业巨头帝斯曼达成ARA专利方面的和解协议,推动公司产品进入全球婴配粉领域主要跨国公司客户的供应链。
   同时,公司积极完善国际化运营团队和客户服务体系,并与嘉吉、沃尔夫坎亚等经销商合作,借助经销商的全球分销渠道和品牌影响力开拓国际市场。
   据了解,嘉必优ARA产品和藻油DHA产品已通过了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其中ARA产品通过了欧盟Novel Food认证和美国FDA GRAS认证;2021年,公司藻油DHA产品通过了美国FDA GRAS认证。嘉必优合作客户包括嘉吉、飞鹤、伊利、雀巢、达能等,公司产品销往30多个国家和地区。
   据财报显示,公司2022年上半年海外收入占比已接近50%,多家国际大客户开发已进入商业谈判阶段。同时,公司开始在欧洲市场布局新的经销渠道,并适时启动国际展会及国际客户拜访工作,在巩固开发婴配领域客户的同时,同步发掘健康食品领域的多种商业机会。公司持有法玛科17.7%的股份,开发法玛科泰国工厂作为粉剂产品代工厂以打造全球供应链。
   在产能布局上,公司的不饱和脂肪酸油脂微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已于今年6月完成建设,目前正在进行试生产及各项尾项整改,并将试生产的少量产品供客户进行测试,迎接客户对产品生产线切换的现场审核认证;微生物油脂扩建二期工程项目发酵车间和提取车间正在进行单机调试,精炼车间正在进行带料调试,计划在今年年底完成调试工作。
   “不做合成生物学,就活不下去;不做先进生物制造,就没有机会!”易德伟说,“通过20多年的努力与积累,嘉必优已经打造了一套独有的生物制造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整个技术闭环。接下来,嘉必优将融合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制造的智能化和运营的数字化,进一步夯实国际竞争力!”
税务  TAXATATION
井开区税务局防范留抵退税风险新举措
作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头戏”,大规模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大、惠企效果好。在确保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稳落准的同时,应防范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井开区税务局在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同时,坚决防范和打击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
一方面,运用信息化手段,防范留抵退税风险。该区局纳税人数量多,经济体量大,交易业务以及相关凭证数量庞大,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增值税风险管理。为增值税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 分析近期上级下发增量留抵退税风险数据,其中部分数据为纳税人有申报简易价税销售收入或免税销售收入,但同期未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此类风险数据后期基层应对纳税人反响较大,对于此类问题建议在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审批流程中,金三系统能自动查询纳税人前期是否有简易价税销售收入或免税销售收入,但同期未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如果有金三系统提示纳税人存在该疑点,推送任务给管理员进行核实,待任务完成后,继续增量留抵退税推送,将此类风险在增量留抵退税事中化解,纳税人也容易接受。
另一方面,加大骗税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和留抵退税风险防控体系,确保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于有过逃税骗税记录的纳税人,按照更加严格的标准审核其各类申请资料,多方了解其申报及税务检查情况。对上级下发留抵退税疑点数据38条,已核实38条,追回税款800多万元。该区局风险部门自行筛选发现留抵退税终点数据56条,已核实56条,回税款近3万元。
随着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任务更为艰巨。该区局将着重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骗税风险,为政策落实落地保驾护航。
成都税务青年干部深入开展“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讨论
成都市税务系统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讨论活动为抓手,紧密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引领广大青年坚定不移跟党走,自信自强勇担当,为税收现代化事业注入青年蓬勃发展的新动能。 
学懂为先,突出全面系统
成都市税务系统积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读原文、悟原理,通过集体学习、专题研讨、讲座辅导、“三会一课”、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学习研讨,为开展“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讨论活动奠定坚持理论基础。
青年税务干部们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新都税务第一税务所便自觉在每日晨会中加入了“我读报告一刻钟”环节,进行“原文学”;青白江税务举办“贯彻党的二十大 青白税务向未来”暨第二届“青税杯”职工技能大赛,进行“竞赛学”;锦江税务举办了青年干部成长展示活动,20名青年干部代表依次登场,进行“分享学”;天府新区税务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踔厉奋发新时代 勇毅前行新征程”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网络知识竞赛,进行“联合学”;彭州税务的青年税务干部们则开展起《红色记忆》党史知识桌游竞赛活动,进行“趣味学”。
据悉,成都市税务系统各基层党组织用好用活专题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载体,开展“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专题讨论256场,342个青年理论学习小组通过“视频+音频+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探讨学习心得、畅谈感悟体会,不断提升将税收现代化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中进行谋划思考的意识和能力。
弄通为要,力求准确深入
11月以来,成都市税务系统紧紧围绕“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总体目标和税收重点工作,着力学懂弄通“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等关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杰生先后到天府新区税务、简阳税务基层联系点讲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党课,与青年干部们就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行讨论座谈。12月初,成都、北京、上海三地12366联合举办了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云端大讨论活动,三地青年干部相互启发、共同学习,在真学真信和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
这样的研讨,在成都市税务系统处处可见。成都税务系统举办了成税青年“退税减税·金点子”大赛,收集到110份金点子,为后续全市退税减税工作的质效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龙泉驿税务与重庆市大渡口税务联合举行“川渝青年云互动 同屏共话二十大”团支部联学共建活动,结合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税收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集智集力……各级青年党员对标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认领任务,明确风险与挑战、优势和劣势,努力找准工作落实的着力点、结合点和融入点。
据悉,成都市税务系统“我为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献一策”和主题征文活动,征集献策251条、主题征文214篇,充分展现了成税青年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做敢为又善作善成的良好风貌。
做实为本,做到不折不扣
做实是学懂、弄通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在道明竹艺村,一件件精美的竹编艺术品陈列在杨隆梅工作室的展架上,崇州税务青年党员正与90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崇州市乡村振兴代表人物杨隆梅共同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同时就最新减税降费政策向杨隆梅进行讲解,帮助杨隆梅轻装上阵搞发展。
“我将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到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贯穿到‘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崇州税务青年干部陈锐说。
郫都税务青年干部走进四川嘎玛博秀雪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税企联学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党日活动。“受疫情影响,公司订单量大幅下降,发展陷入困境,今年的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让公司及时享受各项退税7万余元,缓缴税款近2万元,为公司度过难关输送了力量。这次我认真聆听学习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内心无比自豪、振奋,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该公司法人代表扎西翁加表示。
成都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成都税务将坚持践行“人民税务”理念,动员引领青年干部在在优化办税体验、落实优惠政策、服务中心大局等方面锤炼本领,在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在坚定不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中奉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泰安税务:税惠直达添动力 智慧办税环境优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通过视频连线,为我们辅导退税申请,通过电子税务局点几下,就完成了留抵退税申请。570多万元的留抵退税‘红包’,很快就到账了,根本不用出门。”山东易天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新介绍,“这个退税‘红包’来得及时,实实在在减轻了压力,解决了难题。国家这么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们的发展信心更足了。”
为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帮助企业更好发展,确保退税“大礼包”实实在在用到“刀刃”上,泰安市税务部门通过线上互动平台和“点对点”入户辅导,实现线上线下政策辅导全覆盖,确保优惠政策落实传递至“末梢”。
为提升宣传辅导精细化、个性化水平,新泰市税务局组建政策分析团队,围绕企业所需,构建减税降费政策比对模型,精准“锁定”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根据不同行业、产业、集群实际“依需定策”,对链条行业、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把脉开方”,主动走出去、及时跟上去,“点对点”开展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遵法规,让企业全面、快捷、舒心地获取留抵退税红利,做到纳税辅导靶向准、落点实、效果优。
在推进税费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基础上,泰安市税务部门还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聚焦便民办税缴费需求,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场景,打造部门协作“无障碍”通道,强化智慧驱动“一站式”服务,创新税费协同“精准式”辅导,以多元化服务举措,推动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肥城市税务局强化跨部门信息协同共享,加快数据互联互通,解除业务办理全流程“堵点”,让数据“多跑腿”。联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等部门协作发力,联合设立解难帮办机制,化繁为简,形成服务合力。加大跨部门辅导队伍建设,提升多部门团队业务水平,以“服务一人,带动一片,惠民一方”的“连锁培训”方式,确保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
“一个电话、一次问询、一人受理、一次反馈”落实“一站式”解决方案,在为办税人缴费人提供多渠道政策咨询服务、明确税费优惠政策内容的同时,泰安市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辅导,积极引导培养办税人缴费人的“网办”习惯,优化厅线联动、电子税务局等多平台体验,实现足不出户办税缴费。充分发挥便民服务站网格化服务效能,合理配置辖区自助办税资源,实现全覆盖,方便缴费人就近办理业务。针对出行不便、办税缴费困难的群体,由业务骨干组建的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进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下一步,泰安市税务局将继续秉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服务理念,把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和“智慧税务”建设融合推进,持续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深化拓展税收职能作用,倾力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以更优履职维护安全生——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综述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反复强调要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2.2万余件,判处罪犯3.5万余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坚强有力,取得显著成效。 
 坚持依法从严,突出打击重点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决策部署,坚持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司法解释确定了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即可入罪的定罪标准,对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形成强大法律威慑。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数量和判处罪犯数量分别比2013年增加28%和47%,充分体现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惩处力度的坚定决心。 
 人民法院始终将依法从严惩处造成群死群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江苏、福建等地人民法院相继审结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系列案等重大案件,一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中介组织人员、失职渎职国家公职人员被判处重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键岗位关键责任人依法判处重刑,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源头防范的要求,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等罪名惩治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到2022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危险作业犯罪案件1455件,判处危险作业罪犯2235人,有力推动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消除,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完善惩处规范,统一裁判标准 
 为有效解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依法从严惩处原则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开展调研,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先后制定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2015年12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有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多次下发专门通知,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特别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判标准不明确、适用范围过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严格控制此类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2021年,全国法院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比2013年下降17个百分点。人民法院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延伸司法职能,形成工作合力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调配合、共同发力。人民法院在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始终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协调沟通,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办案衔接体制机制,于2019年4月联合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以及各部门间协作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确保程序衔接顺畅高效。 
 人民法院把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作为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和重要抓手,不断丰富工作形式,加强法治宣传,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力度。坚持司法公开、阳光司法,依法公开裁判结果,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犯罪分子原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确保党纪政务处分落实到位。湖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印发文件,规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裁判文书送达程序。人民法院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积极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维护生产安全,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助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根本好转,以更优履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法释〔202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河南法检联合出台二十项措施
加强知产司法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围绕凝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共识、强化重点领域成果协同保护、统一司法办案尺度、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实现专业资源共享、健全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共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共八个方面,推出二十项措施。 
 《意见》强调,要加大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装备、5G等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支撑和驱动作用;加强对驰名商标、老字号的保护,推动自主品牌形成和企业品牌做大做强;严打食药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护航特色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自媒体运营者借助舆论影响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恶意诋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知产领域刑事犯罪与违法侵权之间界限,妥善处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保护产权、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关系;对科研领域犯罪案件,慎用强制措施、慎重起诉、慎重入罪。要坚持权利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并重,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创新程度、创造性贡献相适应。要注意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行为,加大对批量维权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审查力度,对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恶意诉讼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根据《意见》要求,2022年底之前,在河南各省辖市要确定1至2个县(区)法院、检察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并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法检两院将建立定期会商和重点工作相互通报制度,明确专门联络机构、专职联络员,畅通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及主管部门的沟通渠道,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程序相衔接、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标准相统一。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领域法官、检察官及行政执法人员同堂培训机制,加强与高校、职能部门等的沟通合作,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
突出工作重点 强化责任担当
安徽部署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安徽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等11个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担当,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着力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深入开展全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开展分案审理、社会调查、心理干预、法庭教育、判后回访、社会观护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延伸审判职能,做实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普法效果。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优化权重系数,形成正向激励;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指导基层少年法庭创新实践。 
 会议指出,推动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树牢“一盘棋”思想,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抓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选派,积极参与网络治理和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积极探索建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夯实少年法庭工作发展基础。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少年法庭人财物保障,注重审判组织建设,充实少年审判队伍,提升少年审判专业化水平。 
 会上通报表扬了20个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和50名先进个人,4个法院作了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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