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01期
发布时间:
2017-12-25 15:03
本期要点
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2017年12月22日,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同时发布的还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标志着深化新三板改革迈出关键步伐。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高质量发展、防风险与污染防治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圆满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18年的主要发展目标和政策基调。会议重申了“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2017年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上线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高质量发展、防风险与污染防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驻广州、重庆特派办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开庭审理
其 他 OTHER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因违规举债江苏贵州多名官员被处分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2017年12月22日,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标志着深化新三板改革迈出关键步伐。
本次分层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创新层准入条件的差异化标准中,调减净利润标准,提高营业收入标准,新增竞价市值标准;二是在创新层准入条件的共同标准中,增加合格投资者人数要求;三是创新层维持条件改为以合法合规和基本财务要求为主。同时,全国股转公司还针对此前分层调整过程中,市场各方咨询较多的一些操作性问题,例如分层调整的启动时间、个别分层标准的计算口径等进行了明确。
交易制度改革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旨在解决现行协议转让方式定价不公允、市场不认可、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为持续改善市场流动性奠定基础,主要包括引入集合竞价、优化协议转让、巩固做市转让等具体措施。
一是引入集合竞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盘中时段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与做市转让两种,供挂牌企业自主选择。与市场分层配套,对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实施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采取每日收盘时段1次集合竞价,创新层采取每小时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每天共5次。二是优化协议转让。为满足市场参与人合理的协议转让需求,此次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盘后协议转让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符合一定数量、金额及相应价格限制的协议转让,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在盘中申报、盘后成交;对于收购、对赌履约、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转让等合理的特殊转让需求,可以在线下通过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予以满足。三是巩固做市转让,并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继续坚持并鼓励做市转让,在完善做市转让收盘价形成机制的同时,协议转让方式一并适用于做市转让的挂牌股票。
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2017年12月22日,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本次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实现市场不同层次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票交易的撮合频次较高,因此公众化程度更高,须适度提升信息披露强度。而基础层公司信息披露强度基本保持不变。
对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要求:一是提高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次,在原规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加披露季度报告的要求,而基础层公司保持不变。二是创新层公司新增“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制度,如果创新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较晚,或者存在年度净利润变动较大的情况,将要求其披露相应的“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三是审计上从严要求,创新层公司须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四是在创新层公司中实现分行业信息披露,披露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收入构成、行业状况和监管政策变化情况等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五是要求创新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建立董事会秘书的准入考核机制,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素质,减少无知犯错的情况。
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2017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10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通知》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通知》分别从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提出了要求。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通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等。二是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三是提高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通知》提出,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下称“方案”)。
《方案》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方案》的印发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要坚持将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遵循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推进碳市场建设,在碳市场平稳有效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参与碳市场的行业范围和交易主体范围、增加交易品种,最终建立起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的碳市场。
《方案》确定了三项市场要素,主要为:一、交易主体。初期交易主体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条件成熟后,扩大至其他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二、交易产品。初期交易产品为配额现货,条件成熟后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交易产品;三、交易平台。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监管严格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并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
同时,《方案》也明确三项制度建设,主要为建设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管理制度以及市场交易相关制度。
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上线
2017年12月22日,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上线。新版须知增加了以下内容:1、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中列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六种情形再次列明;2、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被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公示工作机制”;3、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4、要求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私募监管相关处室取得联系。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高质量发展、防风险与污染防治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圆满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下称"会议")确定了2018年的主要发展目标和政策基调。会议重申了“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高质量发展”。与十九大的政策基调一致,会议也强调今后3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主要明确以下五个方面:一、明确过去五年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发生的历史性变革;二、明确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明确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四、明确今后三年决胜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分别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污染防控攻坚战;五、明确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有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高和保障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规运营和保值增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对2018年的光伏上网电价分别进行下调,但是对扶贫光伏的电价维持不变,体现了对扶贫光伏的支持。
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同时,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作出一系列规范。《指南》共分6章29条,主要从“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等方面对重大水利PPP工程项目的实施程序提出相关要求。《指南》明确,采用 PPP 模式建设运营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水利 PPP 项目)包括重点水源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灌区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等。除特殊情形外,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同时,《指南》强调,项目合作期低于10年及没有现金流,或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变相举债的项目,不纳入PPP项目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下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明确指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行为规范》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引导和规范。一是完善经营管理体系。民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授权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二是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内外相关手续,开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三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热心公益事业,增进文化交流,树立服务社会的良好企业形象;四是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倡导民营企业提高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意识,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保责任和相关法律义务;五是加强境外风险防控。民营企业要加强全面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境外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事故处理。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驻广州、重庆特派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设立驻广州、重庆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央编办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分别设立驻广州、重庆特派办,主要承担对工作范围内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其中广州特派办的工作范围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和深圳等省市;重庆特派办的工作范围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和广西等省区市。广州、重庆特派办的成立,适应了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税收管理服务集约化、高效化的趋势性规律,有利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办税环境。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就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说明时说,草案为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取消审判员、助审员的称谓;2、学历和工作年限提高,其中学历条件改为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工作年限修改为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3、在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中增加了“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5、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6、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无法胜任法官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7、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8、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同时强化对法官亲属的人身保护。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开庭审理
12月19日上午,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证监会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中国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其 他 OTHER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
《方案》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按照《方案》的要求,造成“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或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损害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由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功能阶段性损失和永久性损害补偿,以及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其他相关费用。赔偿责任通过司法诉讼的形式确定,地级及以上政府作为人民群众的代理人,负责提起诉讼,并负责监督和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资金的使用。
因违规举债江苏贵州多名官员被处分
12月22日,财政部对外通报,江苏省近期向其反馈了对此前财政部函告的该省部分市县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处理结果,57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开除、撤职、降级、记过、警告等处分。此次因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而被问责的项目有32个,涉及8个设区市15个县(市、区),分别是常州市金坛区,南通市通州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市淮阴区、洪泽县,盐城市响水县、阜宁县、建湖县,扬州市江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邮市,镇江市镇江新区、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泰州港核心港区,宿迁市泗阳县。同一天,财政部还公布了贵州省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镇远县和凯里市、铜仁市碧江区、遵义市汇川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等五地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问责结果,14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降级、撤职、记过、通报批评、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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