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161期


本期要点

央行、外汇局: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
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中小微企业融资再获支持 八部门联合发力
5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式对外发布,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从8方面提出23项工作措施。
最高法发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金融监管总局修改部分规章 涉信托股权、银保机构关联交易
5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式对外发布,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
《决定》根据《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作出修改,保持与公司法的衔接一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二是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交所试点开展公司债券续发行等业务
5月2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试点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安排。
所称公司债券续发行,是指已在上交所上市挂牌的存量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进行增量发行并将增量发行债券与存量债券合并上市挂牌。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扩募,是指计划管理人对在上交所挂牌的存量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扩募发行并且合并挂牌。扩募发行不涉及设立新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知》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和确定方式,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使用续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上交所还同步发布了配套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2025年5月修订)》。
央行、外汇局: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意见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
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并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深入学习宣传该法,明确法律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强调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法律地位。通知还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小微企业融资再获支持 八部门联合发力
5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式对外发布,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从8方面提出23项工作措施。
《通知》明确增加融资供给。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重点领域倾斜对接帮扶资源。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法人类贷款、民营类贷款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国新办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最新进展
5月22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答记者问。
专项行动自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四类问题,包括乱收费、违规异地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及滥用职权等。重点领域涉及食品药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截至5月21日,已汇集问题线索6232条,督促办理5246条,涉案金额3.35亿元。市场监管总局强调严查违规收费,推进涉企收费监测平台建设。应急管理部推行“轻微首违不罚”措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税务 TAXATATION
财政部公布最新财政收支:汇算清缴季企税同比下降3.1% 个税同比增长7.4%
5月20日,财政部公布2025年1-4月财政收支情况。1-4月,全国税收收入65,556亿元,同比下降2.1%。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国内增值税26,254亿元,同比增长1.8%。
国内消费税6,502亿元,同比增长1.8%。
企业所得税17,341亿元,同比下降3.1%。
个人所得税5,376亿元,同比增长7.4%。
印花税1,614亿元,同比增长18.9%。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535亿元,同比增长57.8%。
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1,618亿元,同比下降15.7%。房产税2,026亿元,同比增长11.2%。城镇土地使用税1,011亿元,同比增长4.8%。土地增值税1,804亿元,同比下降16.1%。耕地占用税550亿元,同比下降0.1%。
中注协修订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发生严重负面影响事件的事务所不得参评
5月21日,中注协印发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3〕21号)同时废止。
相较上一版本,《办法》修订了参评条件,不得参加百家排名的情形增加至三项,新增“发生对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事件的”情形。《办法》明确,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状况,共包括10个具体指标。相较上一版本,新增“一体化管理情况”,将原“信息化支出水平”、“人才培养支出水平”两个指标合并为“信息化和人才建设水平”,将原“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标修改为“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比率”。基础指标的权重和分值方面,一体化管理情况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信息化和人才建设水平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与发改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
发布的案例展示了串通投标犯罪的新特点,如犯罪主体多元化、手段隐蔽化等,扰乱市场秩序。案例强调全领域覆盖和全链条打击,涉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土地承包等领域。在具体方式上,包括招标方在拟定招标方案时与投标方内外勾结,招标代理机构居中牵线,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陪标等多种类型。最高法明确,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要秉持全领域覆盖理念,坚决依法惩处;另一方面注重全链条惩处,对串通投标黑灰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惩处,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侵犯人身自由赔偿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自2025年5月19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75.52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5月16日的数据,202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4110元,日平均工资为475.52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各级法院在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解释,自2025年5月19日起,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每日475.52元计算。
最高法发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五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原告资格、适格被告及举证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类型化,并对不予公开的情形作出详细说明。明确原告需提供申请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需举证。裁判方式包括判决履行、确认违法及驳回诉讼请求。保留预防救济制度,确保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最高法以诉讼时效为专题发布第二十批法答网精选答问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批),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本次发布的答问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权利行使竞合案件中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指出在权利竞合情况下,撤回前案诉讼仍可能中断诉讼时效;二是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时,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最高法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同时支付规则”确定;三是物业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法明确,应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分段分别起算,因每笔物业费债务为独立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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