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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法讯803期


本期要点


一行三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通知》适用对象包括场内、场外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适用范围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路网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信息安全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1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发第79号部令,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一行三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深交所推出市场首单“一带一路”公募熊猫公司债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两部委印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补充通知
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
交通运输部和国防科工局签署合作协议合力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

 

税  务TAXATATIO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其  他 OTHER


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司法部: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一行三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适用对象包括场内、场外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适用范围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内控机制要求方面,《通知》明确了市场参与者建立内控制度及风控指标的有关标准,进一步强调了对前台部门的业务划分及有效隔离、对中后台部门的统一管理及职责,并对从业人员提出了一定要求。同时,引导市场参与者实施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避免以人员挂靠、部门承包等方式放松管理,造成行为扭曲和过度投机。通过梳理已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在《通知》中再次重申了针对市场参与者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等。
本次着重提出几项规范措施,着重强调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均应在指定交易平台线上达成并签署相关交易合同和主协议,同时还明确了市场参与者要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于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的债券交易,应通过买断式回购交易达成,按照相应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风控指标,统一管理。
证监会同步发布了302号文的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更具体地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含公募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参与债券交易作出更细化的规范。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本次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通知》重在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规范。一是要求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防以“名股实债”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性特征,《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禁止约定股权计划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目的是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二是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开展嵌套投资。三是建立优先注册机制,切实引导保险资金发挥自身特色,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规定,对切实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5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重点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办法》贯彻分类监管原则,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18年1月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
一、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五、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深交所推出市场首单“一带一路”公募熊猫公司债
近日,普洛斯洛华中国海外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带一路”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普洛斯 “一带一路”公司债)经深交所预审核,于近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标志市场首单 “一带一路”公募熊猫公司债券正式落地。此单“一带一路”熊猫公司债券的推出,是深交所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部署,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
普洛斯“一带一路”公司债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A,募集资金拟用于发行人控股股东普洛斯集团收购“一带一路”欧洲沿线物流基础设施资产。相关收购将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设施联通和贸易畅通,巩固中欧合作基础,有利于探索提升金融活水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新机制、新实践。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路网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信息安全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中高级别智能汽车实现市场化应用,重点区域示范运行取得成效。智能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大城市、高速公路的车用无线通信网络(LTE-V2X)覆盖率达到90%,北斗高精度时空服务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路网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信息安全体系全面形成。新车基本实现智能化,高级别智能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人-车-路-云”实现高度协同,新一代车用无线通信网络(5G-V2X)基本满足智能汽车发展需要。到203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享誉全球,率先建成智能汽车强国,全民共享“安全、高效、绿色、文明”的智能汽车社会。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智能汽车已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发展智能汽车不仅是解决汽车社会面临的交通安全、道路拥堵、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更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成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对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或区域子系统(统称“登记系统”)予以登记;《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在《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进行登记;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两部委印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补充通知
2018年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试点方案内容要求。通知提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有三种可选的模式。各种模式交易规则分别如下:1、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的模式。鼓励选择此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交易条件,与电网企业一起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在电网企业已经明确自身责任和服务内容的前提下,也可只签订两方电力交易合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在电网企业配合下制订合同示范文本;2、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的模式。由电网企业起草转供电合同文本;3、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的配电网内就近消纳的模式。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选择1-2个地区申报试点。试点应满足的条件:(1)当地电网具备一定的消纳条件,可满足项目接入需求。(2)入选项目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有关要求,并按有关规定签订直接交易协议,确保就近消纳比例不低于75%。(3)全额就近消纳的项目,如自愿放弃补贴,可不受规模限制。

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
2018年1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交通运输部和国防科工局签署合作协议合力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
近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签署了《关于促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框架合作协议》(简称《协议》)。这是交通运输科技领域签署的第一份军民融合合作协议,旨在推动形成交通运输领域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全要素、多渠道、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根据《协议》,两部门将主要开展4个方面的合作:一是推动重点领域协同创新,共同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重大技术攻关,服务国家战略;二是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双方科研机构间开展技术交流、成果互通、专家共享;三是联合开展创新基地建设,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四是推动部属高校共建和人才培养,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高校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税  务  TAXATATIO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3号)。公告内容如下: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如发现同一损害涉及不同区域或者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损害应由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索赔,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对同一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规定》明确,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预防措施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可以根据有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难以确定恢复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的,可以根据责任者因损害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所减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合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收益或者费用无法认定的,可以参照政府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费用,合理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和《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报核问题司法解释),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执行和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等。
报核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和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

 

其  他  OTHER


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1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发第79号部令,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措施包括: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事实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依法暂停办理有关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等。此外,《规定》还将近年来在执法监督方面的成功实践如动态巡查、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予以明确。

司法部: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2018年1月4日上午,司法部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对司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部署。
会议指出,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司法行政工作做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大有可为,并且任务艰巨,既面临着从未有过的机遇,也面临着从未有过的挑战。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需求上下功夫,努力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使广大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司法所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平台,要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硬件配置,方便老百姓上网查询、法律咨询。比如,国家的扶贫款项是否一分不少地发到贫困农民手中,就可以通过上网查询来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就可以咨询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要把扶贫济困的法律服务作为司法所的一项特殊任务,按照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主动提供、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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