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04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
近日,证监会对“三类股东”拟IPO公司的审核政策进行明确,主要提出四项监管要求。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
六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调整。
投服中心创建“裁决+调解”证券纠纷解决新模式
近日,投服中心在一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纠纷中首次采用开庭裁决方式成功调解纠纷。这是我国资本市场“裁决+调解”纠纷解决模式首次正式运用。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发布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总体方案》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任务、技术路线与方法、主要成果、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
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
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细则问题解答 
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将于1月19日正式实施
七部门联合启动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
银监会: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试点
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税  务TAXATATIO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投服中心创建“裁决+调解”证券纠纷解决新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其  他 OTHER


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民政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
近日,证监会对“三类股东”拟IPO公司的审核政策进行明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说,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IPO监管政策,还涉及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目前对拟IPO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主要提出如下四项监管要求。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些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经认真研究,上交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深交所的规定是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细则问题解答
2018年1月12日,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月12日对外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以下简称《减持问答(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以下简称《答投资者问(二)》),以进一步解答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便于其深入理解和有效执行减持相关规定,确保有关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依法合规。
《减持问答(一)》与《答投资者问(二)》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关于特殊业务如何适用《实施细则》,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二是关于《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包括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协议转让后如何具体适用《实施细则》、混合持股协议转让减持顺序等。三是关于《实施细则》的溯及力,包括《实施细则》施行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董监高离职是否适用《实施细则》等。四是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减持以及优先股是否适用等其他相关问题。

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2018年1月13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主要从10个方面展开,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要求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整治问题多的机构、乱象多的区域、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严查案件风险。明确自查自纠从宽、监管发现从严,对银行主动发现、主动处置、主动作为的提高监管容忍度。坚持稳中求进,实行新老划断、循序渐进、分类施策,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突出“监管姓监”,将监管重心定位于防范和处置各类金融风险,而不是做大做强银行业,强调对监管履职行为进行问责,严肃监管氛围。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弥补监管短板,切实解决产生乱象的体制机制问题。
具体操作上,明确2018年重点整治8个方面22条: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包括股东与股权、履职与考评、从业资质等三个方面。二是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三是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包括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表外业务、合作业务等四个要点。四是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是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直接相关的不当销售和不当收费。五是利益输送,包括向股东输送利益、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六是违法违规展业,包括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等四个要点。七是案件与操作风险,主要是列举了一些案件高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员工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到到位。八是行业廉洁风险,包括业务经营和信息管理两个方面。此外,还单独列举了监管履职方面的负面清单。
同时,要求对2017年已开展的系列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形成“整改-评估-整改”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各级监管机构要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导督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问责处罚,真正使铁的制度、铁的纪律得到铁的执行。

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为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进行“体检”并出具报告。信用信息报告提出并明确了“一性三度”四个考虑维度,分别是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这四个大类指标下,还包括了15项子指标。下一步协会将适时把信用信息报告工作推广至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领域。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晰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分别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置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包括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代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等八项内容。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将于1月19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进一步放宽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准入标准,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并引导、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以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规定》明确,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同时,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民用运输机场,纳入民航发展规划的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采用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或运营民用运输机场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
《规定》对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作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纳入国家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的民用运输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民用运输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七部门联合启动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301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首批148个示范园创建单位。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指导,加大对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示范园创建单位要不断挖掘农业的生态、文化、旅游等多方面功能,积极探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创新和完善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增收,将示范园打造成为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样板,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银监会: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试点
银监会于近日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新设或者选择1家已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行,即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由其受让主发起人已持有的全部村镇银行股权,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履行主发起人职责。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简称投资管理行)仅调整增加了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其机构类别仍然是村镇银行。《通知》明确,投资管理行在村镇银行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和收购村镇银行,为村镇银行提供代理支付清算、政策咨询、信息科技、产品研发、运营支持、培训等中后台服务,以及受村镇银行委托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等业务。
该负责人表示,与现行管理模式相比,投资管理行模式有显著优势:一是与管理部门、事业部相比,投资管理行作为独立法人,能够更好统筹集中优势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解决中后台服务短板。二是有利于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入股。三是投资管理行能够针对村镇银行特点,建立专门的风险识别、监测、处置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制度安排,构建“小法人、大平台”机制,促进形成规模效应,提升村镇银行管理能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

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立足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实际和发展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服务大局、立足长远,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建立政府与市场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保险标准管理体系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保险业标准化工作体制为导向,对保险标准化工作涉及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规范与要求,进一步理顺机制,划清政府与市场类标准的边界,明确标准化各参与方的工作职责与范围,为推进保险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标准应用实施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包括保险标准化工作模式、保险标准化机构职责、保险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程序、保险标准的实施与管理等内容。明确了保险行业标准、保险团体标准各自的管理机制、组织模式及制修订程序;明确了监管机关、保标委、行业社团组织、市场主体等标准化参与方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各类保险标准实施的一般程序与标准管理的方法。
《管理办法》对进一步提高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将推动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下一步,保监会将推动全行业各单位和机构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承担起在保险标准制修订、应用实施等环节的责任,充分发挥保险标准对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基础支撑和规范引领作用,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税  务  TAXATATION    


六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内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发展以及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生产制造能力变化等情况,结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增列了国内处于起步期或成长期的部分技术装备,删减了目前国内产业发展较好、上下游配套较齐全的部分技术装备,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方向;对已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部分技术装备,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明确其进口不予免税;根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近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完善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调整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衔接,完善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投服中心创建“裁决+调解”证券纠纷解决新模式
近日,投服中心在一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纠纷中首次采用开庭裁决方式成功调解纠纷。这是我国资本市场“裁决+调解”纠纷解决模式首次正式运用。
投服中心表示,纠纷调解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基本原则。但是,与市场经营机构相比,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专业知识储备、掌握信息量、组织性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对等地与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即使投资者与机构双方都进入调解流程,一般情形下机构方也难以自愿让步,调解成功难度很大。此次“裁决+调解”的成功案例,为破解纠纷调解“调成难”,建立便捷专业权威的纠纷化解新机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为妥善彻底化解该纠纷,经投资者申请和证券公司授权,2017年12月,投服中心对该案启动开庭裁决程序。庭审结束后,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过错和责任均有一定预期,都表达出愿意和解意向,裁决庭未直接裁决而是组织庭后调解,综合双方过错依法提出中立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证券公司按照其所承担的过错比例做出相应赔偿。经人民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生效后,目前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近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通知提出,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通知要求,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其  他  OTHER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发布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总体方案》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任务、技术路线与方法、主要成果、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总体方案》明确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标,即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根据《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

民政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
近日,民政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做好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一是履行社会救助职责,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要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有劳动能力但正在脱贫过程中的困难群众以及脱贫后又返贫的困难群众,要通过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兜底保障。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将着力点放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扶。三是加大倾斜力度,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大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从资源、政策、资金上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四是要强化部门协同。要积极争取财政、发改、扶贫等相关部门支持,共同研究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问题,争取更多支持,形成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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