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142期


本期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上交所就修订首发承销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月3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检发布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扩大互换便利参与机构范围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证券、基金公司互换便利首次操作,操作金额500亿元,20家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参与投标。工具实施以来,相关机构积极开展互换便利操作,根据市场情况稳步融资、投资,截至目前首批操作已全部落地,实际投放超过90%,发挥了互换便利工具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积极作用。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相关机构积极申请,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在首批20家参与机构基础上,根据分类评价、合规风控等条件增选了20家参与机构,形成40家备选机构池。每批次操作时,根据意向参与规模筛选出20家左右的机构参与人民银行招标操作。目前,第二次互换便利操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就绪,今天开始操作。中国证监会要求相关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投资能力,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有效发挥稳市货币政策工具功能,加强和改善市场预期管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是最高法会同证监会,在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讨论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的共识。《纪要》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重整各方应当遵守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明确重整计划应当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证监会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已同步起草配套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完善发布《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其中提出要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为贯彻落实《八条措施》,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情况,对涉及条款相应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将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发行承销机制。

上交所就修订首发承销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上交所贯彻落实“科创板八条”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修订《首发承销细则》,优化科创板未盈利企业新股发行配售机制。
本次《首发承销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未盈利企业可以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对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或限售期,并按照不同发行规模分档明确网下整体限售的最低比例。二是允许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的证券,其他投资者按照最低限售档位自主申购。三是配套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披露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不同限售安排的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是明确配售原则,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此外,根据新《公司法》进行适应性修改,明确发行人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首发承销细则》有关监事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意见收集评估和规则完善工作。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持续研究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共同维护新股发行良好秩序,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证监会及交易所拟“打包” 修改、废止制度规则
为配合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施行。证监会就配套制度规则中拟集中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拟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均系作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改,例如: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证监会同步发布了《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同步就相关规则征求意见,其中上交所就《关于就修订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3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3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北交所拟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时隔20年 财政部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月3日,财政部网站对外公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民非会计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共八章九十五条,附录共六部分。本次修订增加、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并删除合并报表要求。例如:增加接受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增加部分会计科目;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等。

第一批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正式发布
12月30日,国家数据局网站公布《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
本批名词解释共包括数据、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字消费、产业互联网、元数据、数据仓库、隐私保护计算、联邦学习、密态计算、区块链等40个数据领域常用名词的解释。其中,《名词解释》将数据安全界定为“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两部门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于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
《规定》共二十四条,明确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上述主体的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具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拥有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具有出具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辨认意见主体资格。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得仅以权利人辨认意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没有权利人辨认意见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务部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1月2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公布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公告明确,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商务部决定将通用动力公司等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28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海关总署拟修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1月3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19日。
《规定》修订后共四章三十条,主要增加基于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结果,批准官方推荐企业名单注册的条款;增加《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目录》相关条款,并明确《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必须随附境外官方检查报告及推荐函;拟充分利用暂停、整改、撤销等惩罚性手段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进口食品被反复检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惩戒;拟优化不同类型企业注册申请和管理模式,优化境外企业注册申请条件和材料等。

住建部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等3项国家标准
近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菲涅耳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技术标准>的公告》。
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为统一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实现专业术语的标准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的发展而制定,适用于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振动与电磁环境控制,生态环境修复与风险管控,生态环境监测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和批复格式文本
1月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和批复格式文本的通知》。
《通知》明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格式适用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格式要求》,编写内容应当参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有关规定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要求;国家发改委单独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格式适用附件2《单独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格式文本(样例)》;资金申请报告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的,有关要求适用附件3《资金申请报告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的要求》。

网信部门严厉打击整治网络水军问题 公布5类型典型案例
1月3日,中国网信网公布严厉打击整治网络水军问题典型案例,严肃查处网络水军组织招募、推广引流、刷量控评等问题。
在本次公布的5类型典型案例中,网信部门主要下架关闭网络水军网站平台,整治同质化文案引流炒作问题,打击组织招募网络水军人员行为,严管刷评刷单涨粉等推广服务,查处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实施流量造假。其中,在案例五中,一些网络水军频繁操控机器人账号在话题评论区批量发布信息,借机冲榜刷评,制造热点话题。一些软件工具开发AI写作、群控账号、批量存稿等功能一键代发帖文,为网络水军操纵账号、炮制话题提供便利。对此,网信部门已督促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相关违规账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AI工具水军团伙,并指导平台提升技术手段,及时拦截处置群控软件和机器人账号,有效防控问题风险。

商务部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2月31日,商务部网站公布调整后的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其中,商务部特别明确,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国家药监局通报四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
12月30日,国家药监局网站通报第八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
通报显示,宁波宁康之星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临朐湘厢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店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未按要求整改;天津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南昌美悦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当事人均被予以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部发文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
1月2日,自然资源部于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
《通知》共四方面十二项内容,明确海上风电场应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区或兼容风电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在其他功能区选址;在兼容海上风电的功能区选址时,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不得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主要功能;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航路、锚地、重要渔业水域以及海湾、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避免对海底通信光缆相关设施造成干扰。鼓励海上风电集中集约布局、集群式开发,避免大面积零散分布,保障海上风电基地建设。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标准提升行动方案和管理创新行动方案
1月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标准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和<交通运输标准管理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其中《标准提升行动方案》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共8条,并从6个方面提出了17项行动措施,明确要优化标准立项评估机制、强化标准制定过程监管、加快标准审批发布速度、建立重要标准绿色通道、夯实标准立项质量控制、强化标准制定各方责任、广泛听取标准相关方意见、充分发挥标委会委员作用、强化标委会内部能力建设、促进标委会间的沟通与合作等。

四川拟发布深化就业领域改革实施意见
1月2日,四川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就业领域改革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意见》提出了构建大就业工作格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就业支持政策、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以及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五大方面的具体措施。公众可在2025年1月2日至1月8日期间提出反馈意见。

中国人大网公布现行有效法律目录
12月3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5件)。
根据目录,截至2025年1月1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05件。其中,在宪法相关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被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被修订,分类由行政法调整为社会法;经济法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行政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随《学位法》施行而同时废止。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规范“职业闭店人”等问题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二十九条,明确公司登记管理要求,细化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程序,加强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行政复议规程
12月31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复议工作的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受案类型和前置范围;明确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要求,并规定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渠道提出复议申请;完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不同处理的情形,并细化材料补正要求;明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情形以及审理的程序要求;明确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明确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及效力;对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国家知产局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
12月31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诠释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
《指引》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问题及相关审查政策展开,共六章,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划分为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以及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四种类型,对人工智能不具备发明人主体资格进行论证说明,明确说明书应充分描述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进一步细化现行审查规定和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规范,以积极应对人工智能“黑匣子”问题,等等。

国务院同意继续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12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批复》明确,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家知产局修订七张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
1月2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修订七张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知产局为推进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的受送达权延及诉讼程序,针对行政诉讼中涉外当事人送达难的问题,对《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等七张请求类表格的填表注意事项进行修订,增加“除非有相反声明,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负责接收专利业务法律文件的接收人及其地址延及于后续行政诉讼程序”的表述。

交通运输部发布1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视频资源编码与命名规范>等1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本次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包括《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视频资源编码与命名规范》《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视频资源接入技术要求》《406MHz信标北斗返向链路服务技术要求》《起重船打捞作业起重安全操作规程》《港口拖轮作业要求》《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技术要求》等。

北京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正式出台
12月31日,《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重点在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运行保障等出行服务。根据条例,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具备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监测平台,实时动态监测车辆、人员、网络等运营情况。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这两类人员应保障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运行,能根据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此外,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的安全责任也在条例中逐一明确。

税务  TAXATATION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3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后,下步拟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以更好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每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2019-2023年,税务部门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汇算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等事项。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五次汇算整体平稳,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具备条件。
《办法》总体延续前五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其中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汇算服务管理体系。比如,将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汇算初期预约办理服务以及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的优先退税服务等举措写入《办法》,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汇算;再如,《办法》基于部分纳税人在汇算期间对自身收入纳税情况的疑问,对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的,税务机关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办法》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清晰界定汇算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汇算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比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渠道。
《办法》也更加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准备。比如,汇算开始前,广大纳税人及时确认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梳理在汇算时填报的有关证据资料。以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为例,本次汇算将于2025年3月1日开始。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理汇算需求的纳税人,从2月21日起,即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在这之前,纳税人应按《办法》规定做好相应准备。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到2月2日,税务部门将认真梳理研究大家提出的可行性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办法》。《办法》出台后,税务部门将切实加强汇算办税辅导、完善纳税服务,持续优化个税APP各项功能,及时回应、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一如既往地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检发布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3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查机关将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惩治力度。全链条依法追诉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进一步完善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刑事追责与行政、民事追责衔接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追责力度,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江苏高院发布十件涉资本市场典型案例
12月31日,江苏高院官微发布涉资本市场典型案例共十件。
本批典型案例分为三类,包括四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三件场外配资典型案例、三件私募投资基金典型案例。在私募投资基金典型案例的案例一中,法院明确,某资管公司虽然举证证明陆某在《投资者告知书》《风险揭示书》及《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等文件中签名,但未能举证证明其采用适当方式对陆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对此存在过错。此外,某资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平仓,亦存在过错。法院认定某资管公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按约及时止损,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其向投资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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