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141期


本期要点

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等5项金融行业标准
近日,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合同要素》《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 第5部分:期货公司逻辑模型》《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5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全文公布 部分税收优惠规定有调整
12月25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以国家赔偿为专题 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
12月25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本批共发布7个案例。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正式施行。新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工作,对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做了系统梳理,采取集中修改与分散修改相结合的形式,扎实开展配套规则修改完善工作。现就配套制度规则中拟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均系按照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等作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规定,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五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为稳妥有序推进拟IPO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工作,中国证监会修改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步制定了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结合自身情况,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即可。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正式施行。为稳妥有序做好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统称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的过渡期安排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企业上市前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接监事会职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调整前后的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企业应当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等部分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二)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是,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执行发行上市规则中有关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申报时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执行;
(二)申报时已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三)在审期间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四)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核查要求仍执行修改前的相关规则。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对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
(一)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的,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择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不设审计委员会。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并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属于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拟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一是落实强监管防风险要求,对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要求;二是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三是补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规定;四是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对部分内容作调整完善;五是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衔接,调整监事、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大会等相关表述。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平衡公开原则与保密要求,增强规则的系统性、全面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总结借鉴了现行监管规则关于暂缓、豁免披露的规定,结合市场诉求做了提升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豁免方式,坚持披露原则。明确暂缓与豁免包括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等三种形式。同时,要求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范围。二是明确豁免事项,便于实践执行。将暂缓与豁免事项分为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两大类。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压实公司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实施登记管理。四是加强外部监管,防范滥用风险。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等5项金融行业标准
近日,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合同要素》《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 第5部分:期货公司逻辑模型》《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5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经纪合同要素》金融行业标准于2013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在2013版基础上,结合业务发展对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时交易结果的责任分配事项、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事项、交易指令事项、通知事项、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事项、交割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标准的发布实施,为期货公司编制规范统一的期货经纪合同文件提供指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金融行业标准给出了证券期货业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框架,规范了数据备份能力、故障应对能力、灾难应对能力和重大灾难应对能力4种备份能力量化指标要求,并提供了行业最佳实践。标准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证券期货行业机构防范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风险,提升行业的信息系统容灾能力。
《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 第5部分:期货公司逻辑模型》金融行业标准给出了期货公司建立逻辑模型的思路和方法,对逻辑模型涉及的实体关系图、数据表和数据项的英文名称及英文词根编制规则、业务分类标签及数据敏感性标签等给出了指引和具体示例。标准的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数据的标准化和集中处理,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期货公司逻辑模型建设方案。
《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架构、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文档及其属性、可验证凭证及其属性、可验证表述及其属性、分布式数字身份的关键业务流程、基于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和可验证凭证的数据流通机制。标准适用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服务的企业和投资者、数据提供方、监管部门等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建设或应用,促进市场主体间的跨域身份认证和可信数据流通,为构建基于“监管链—业务链”双层架构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提供坚实基础。
《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的编码要求和分配规则,并提供了企业编码、产品编码和投资者编码参考示例。标准的制定实施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提供了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的编码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按照统一的编码标准进行登记托管和投资者管理,有利于企业、产品、投资者的规范管理,促进投融资合作对接。

上交所修订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 提升服务国家战略质效
2024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本次修订是上交所落实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引导资金流向国家战略重点领域,服务好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产业企业。
此次《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修订完善了科创债、绿色债、乡村振兴债、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短债等专项品种融资制度。一是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支持,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适用优化审核措施,适当拓宽科创债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发行人主体范围,完善科创债科创企业类发行人评价指标。二是增强绿色债和乡村振兴债的制度适应性和包容性。延长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置换绿色项目自有资金支出期限至12个月,支持注册在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的企业和涉农企业发行乡村振兴债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三是提高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灵活度。拓展募集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方式,允许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自有资金支出。四是满足优质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支持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短债。
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坚持守正创新、主动担当,抓好指引落地执行、做好政策宣导。后续上交所将持续优化公司债券相关制度规则,便利实体企业用好债券融资工具,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质效,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交所修订REITs审核关注事项指引 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
12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指引)。新修订指引的发布是对基础设施领域REITs审核实践的及时总结和提炼,有利于进一步完善REITs规则体系,提升REITs核查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督促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REITs市场常态化发行和高质量发展。
优化篇章结构,进一步增强逻辑性及可读性
新修订指引在完善REITs核查及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原指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增强各章节之间的逻辑性和内容的可读性。为便于市场参与主体查阅使用,总体分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调整为六个章节,细化了关于底层资产的一般规定。附件部分充分考虑成熟资产类型项目的特性,对产业园区、收费公路、租赁住房、仓储物流及消费基础设施项目作出核查及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要求。
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重点事项规范要求
新修订指引对REITs的核查及信息披露、资产评估、运营管理等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核心事项进行了规范,督促市场参与主体切实履行核查及信息披露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参与人和底层资产的准入要求,以及项目经营及财务情况的披露要求;引导评估机构在考虑市场环境和底层资产特性基础上,审慎确定评估结果,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督促管理人对评估参数和方法进行独立核查;明确了REITs的分层决策机制、激励约束安排、突发事件响应要求,引导基金通过合理设置运营管理费、履职情况监督等安排实现激励约束目标,有效统筹价值创造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关系。
突出大类资产特性,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
新修订指引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类型的特性,明确了各大类资产的差异化要求,提高了核查及信息披露的针对性。针对产业园区、仓储物流项目,进一步细化了合规性、经营及财务情况、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披露要求。针对收费公路项目,进一步明确了车流量、通行费等运营收入相关核心指标的披露要求。针对租赁住房项目,补充了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的核查及信息披露要求。针对消费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明确了收入情况、租户情况、租约类型及租金情况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REITs市场常态化发行提质增速。今年以来,上交所REITs市场上市产品已达17只。截至目前,沪市REITs市场上市产品共37只,募集资金约1121亿元,底层资产涵盖收费公路、产业园区、仓储物流、保障性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新能源等多种类型。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断优化REITs规则体系,推动优化市场生态,促进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并明确将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6日。
《办法》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同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家知产局发布指引 推动援引加入制度施行
12月24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适用援引加入的指引》。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新增援引加入制度,配套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对该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制度对申请时存在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措施。《指引》主要通过介绍制度背景、办理流程、典型案例等具体内容,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使用援引加入制度。

国家知产局拟修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2月26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9日。
《草案》拟完善代理制度,明确强制代理相关要求,明确请求延长指定期限以及延误法定或指定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是完善申请日相关规定,规定申请日的确定方式以及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明确复制件或者图样提交要求,完善驳回、撤销制度相关规定,新增独创性声明相关制度以及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规则,明确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增加共有专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增加证据保全相关规定,新增职务创作中的奖酬措施,明确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公共服务、促进实施和运用的职责,完善专有权转让、许可和质押规定,完善非自愿许可相关规定。

工信部批准《移动智能终端卫星定位能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486项行业标准
12月25日,工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4年第39号,批准《移动智能终端卫星定位能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486项行业标准,《电信领域重要数据识别指南》1项通信行业标准修改单,《山羊绒针织绒线》等2项纺织行业标准外文版。
本批发布的行业标准,包括化工行业7项、黑色冶金行业72项、有色金属行业9项、建材行业31项、航空行业9项、轻工行业38项、纺织行业42项、兵工民品行业5项、电子行业13项、通信行业260项。

北京拟出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2024年12月25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8日。
《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

住建部拟出台国家标准《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可持续性 可拆解和适应性设计》
12月24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可持续性 可拆解和适应性设计 原则、要求和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指南》概述了可拆解和适应性设计原则以及将这些原则整合到设计过程中的潜在策略,提供了关于每项可拆解和适应性设计原则和相关目标的性能评估指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筑(例如商业、工业、公共设施和住宅)、土木工程(例如水坝、桥梁、道路、铁路、跑道、公用设施、管道)及其组成部分,可用于建筑的新建、翻新和改造,以及建筑、建筑系统、土木工程及其组成部分的分步改扩建或全面重新设计。

住建部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等3项国家标准
近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菲涅耳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技术标准>的公告》。
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为统一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实现专业术语的标准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的发展而制定,适用于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振动与电磁环境控制,生态环境修复与风险管控,生态环境监测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机制砂应用技术规范》
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机制砂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规范》由九章和两个附录组成,为规范机制砂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机制砂水泥混凝土和机制砂沥青混合料的材料设计、施工与施工质量控制。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路协同拓展应用技术规范》
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路协同拓展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规范》分为8章和11个附录,为规范和指导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路协同拓展应用的建设和运行而制定,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开展车路协同拓展应用,主要内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拓展应用平台,5路侧智能站,6车路通信设备,7网络安全要求,8检测要求。

交通运输部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规范》为规范和指导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加快推进公路治超数字化转型,提高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能力而制定,适用于治超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以及既有治超系统的升级改造。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规定》共五章二十五条,明确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准备、举行听证等方面内容,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态环境部拟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技术指南》
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
《指南》规定了对具有难测试属性的化学物质开展水生毒性测试时,对难测试属性识别、测试方法改进、暴露浓度分析和毒性结果表征的技术要求,是HJ/T 153涉及的水生毒性测试方法的补充,适用于难测试化学物质的水生毒性测试,包括藻类、溞类以及鱼类等水生生物以稀释水或液态培养基为暴露介质开展的急慢性毒性测试。

代表法等五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国家公园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五部法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
其中,《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更好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履职。

科学技术普及法首次修订 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审查责任
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共八章六十条,首次设立全国科普月;增加“科普活动”一章,从支持科普创作、发展科普产业,加强重点领域科普,加强科普信息审核监测和科普工作评估等方面,支持促进科普活动;明确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三部门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
12月25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的通知》。
《实施指南》从制定转型规划、组织落地实施、开展成效评估、推进迭代优化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转型路径,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经营管理、供应链管理、跨环节协同等业务流程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强化研发设计云端协同。二是推动生产过程智能转型。三是加速运维服务模式创新。四是促进经营管理流程优化。五是提升供应链弹性和韧性。六是探索跨场景集成优化。

自然资源部发文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
12月25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关于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共四方面内容,强调要统筹处理好物权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关系,对矿业权实行物权登记的同时,将勘查开采许可作为重要抓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矿业权登记相关制度和登记规则。在矿业权登记簿、矿业权证书、矿业权登记系统等方面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充分体现矿业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标准、技术规范,优化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做好矿业权证和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衔接,整合审批系统,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的衔接,确保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需要换发新证的,要简化换证程序,提高换证效率。

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
《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对例外规定适用条件进一步规定,明确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及合理实施期限、终止条件的含义;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阶段、有关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审查;对审查过程中征求意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起草单位审查结论要素;健全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实操性规定,明确起草单位应提交的审查材料及审查程序,等等。

税务  TAXATATION
增值税法全文公布 部分税收优惠规定有调整
12月25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共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共六章38条内容。相比于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值税法》调整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例如第二十四条关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中,删除“避孕药品和用具”;第二十五条新增“公益事业捐赠”这一情形可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增值税法》还明确了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的具体期限,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为“三十六个月”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12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等。
草案强调,要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会议指出,要发挥转移支付对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安排激励资金向税收贡献大、收入增速较快的地区倾斜,鼓励各地通过高质量发展涵养税源,增强地方发展主动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在涉企行政检查方面,国常会明确,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在药械监管改革方面,国常会提出,要提高审评审批质效,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批上市,对符合条件的罕见病用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减免临床试验,提升医药产业合规水平。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两高联合全国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12月27日,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本批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突出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衔接协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环卫工人、工伤职工等群体劳动报酬、伤残津贴被拖欠等问题,落实职业病防治等监管责任,保障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快递员工伤保险等权益。案例二中,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给劳动者造成负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至总工会的形式,以柔性手段最终成功化解了近20年的执行问题。

最高法以国家赔偿为专题 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
12月25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本批共发布7个案例。
在指导性案例241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民警于1997年8月在侦查一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开枪误击黄某亿(非涉案人员)并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1998年9月14日,百色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1998)百中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由平果县公安局赔偿黄某亿截至1998年9月14日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人民币98230.63元,残疾赔偿金201722.4元。2018年,黄某亿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平果县公安局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余万元。广西高院认为,该案案发虽已超过20年,但违法使用武器行为给黄某亿造成的损害后果仍在持续,根据黄某亿的残疾等级、年龄和健康状况,损失还会延续和扩大,属于新发生的损害。黄某亿对同一违法事实新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即赔偿新增加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不属于重复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可予以支持。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