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131期
发布时间:
2024-10-21 19:08
本期要点
中国人民银行即日起正式启动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操作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了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为保障工具操作顺利开展,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相关工作的通知》,向参与互换便利操作各方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要素、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支持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金融监管总局加强银团贷款业务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印发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互相通报和介入机制。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人民银行即日起正式启动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操作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了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为保障工具操作顺利开展,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相关工作的通知》,向参与互换便利操作各方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要素、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特定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债信用增进公司),与符合行业监管部门条件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开展互换交易。互换期限1年,可视情展期。互换费率由参与机构招投标确定。可用质押品包括债券、股票ETF、沪深300成分股和公募REITs等,折扣率根据质押品风险特征分档设置。通过这项工具获取的资金只能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股票、股票ETF的投资和做市。
目前获准参与互换便利操作的证券、基金公司有20家,首批申请额度已超2000亿元。即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参与机构需求正式启动操作,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支持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贷款支持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和增持。
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按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按季度发放。即日起,21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深交所推出可持续金融服务专区
提升可持续金融服务效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近日,深交所官网推出可持续金融服务专区,进一步提升可持续金融服务效率。
市场主体可通过深交所官网“市场服务”栏目进入专区,“一站式”查询使用深市可持续发展信息资源。专区分为上市公司实践、可持续金融产品、制度文件、国际交流、培训资料五个栏目。其中,上市公司实践栏目可以查询深市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可持续发展案例、国证ESG评价等内容;可持续金融产品栏目支持查询深市固定收益、基础设施REITs、基金、指数等各类可持续金融产品情况和信息公告;制度文件栏目可以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等发布的可持续金融相关文件;国际交流栏目可以了解深交所深化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情况;培训资料栏目可以获取可持续金融相关培训课程、研究报告,以及境外可持续金融标准等参考资料。
一直以来,深交所坚决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可持续金融市场生态,打造可持续交易所标杆,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一是支持绿色产业集群化发展。以注册制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制度创新,绿色低碳产业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实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深市绿色低碳领域上市公司近400家,总市值超6万亿元,占深市上市公司总市值的20%。二是引导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要求,以及绿色、低碳转型、乡村振兴固定收益产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披露要求。今年以来,深市共计935家上市公司发布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披露率约35%。三是不断加大可持续金融产品供给。截至2024年9月底,累计发行绿色、低碳转型、乡村振兴固定收益产品2,191.27亿元,发行可持续发展主题ETF216.08亿元,上市全国首单清洁能源领域基础设施REITs,发布涵盖ESG以及环境、社会、治理等各类单维度主题可持续发展指数71只。四是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主题全球治理。支持绿色低碳代表性企业通过发行GDR等方式境外融资,连续4年举办全球投资者大会并设置可持续投资专题,多次组织深市绿色低碳领域上市公司赴海外路演推介,深化可持续金融境内外交流和务实合作。
深交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持续健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丰富做强可持续投融资产品,把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融入交易所自身运营管理,全力塑造可持续发展品牌,积极推动可持续金融体系建设,为可持续发展汇聚更多耐心资本。
金融监管总局加强银团贷款业务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四部门发文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
《意见》明确,统筹谋划一批标志性重大工程项目,加大对接融资支持;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融资支持;聚焦碳市场、资源环境要素、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意见》提出,要完善配套基础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碳核算标准和方法;推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环境、社会与治理(ESG)评价等。
中国人民银行与科技部对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作出部署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点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导和推动北京、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要素密集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
《通知》提出七方面要求:一是整合各类政策资源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完善企业科创属性评价、投融资对接、风险分担补偿等机制。二是提升金融支持强度和水平,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扩大辖区科技型企业贷款投放。将承销和投资科技型企业债券情况纳入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推动科创票据发行规模增长。三是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提高对辖区内科技型企业、重点科技项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和集群的金融支持力度。四是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聚焦“贷款+外部直投”、并购贷款、科技保险等重点业务,打通业务堵点,提升服务效能。五是为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高校院所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六是建立科技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引导企业征信机构创新科技金融领域征信增值产品。七是建立健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生态环境部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
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2024年版)>的通知》。
《框架》明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技术标准子体系,二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子体系,三是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标准子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10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目标为,到2024年底,对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冷轧带肋钢筋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到2025年底,对所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到2027年底,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以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
10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通知》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场主要对鉴定评审机构资源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对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鉴定评审工作结论的准确性、符合性进行资料验证。
新西兰拟修订《海外投资法》吸引外资
新西兰政府宣布,将放宽投资规则以吸引更多外国资金,促进生产力增长。此前,经合组织把新西兰的外国直接投资规定列为发达国家中最严格的国家之一。
新西兰财政部副部长大卫·西摩当天表示,吸引更多海外投资是政府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西兰《海外投资法》还存在诸多障碍,新西兰政府计划于2025年修订该法,减少外资进入新西兰的壁垒。修订后的法案将保留原先的审查范围,但会加快评估过程,除非确认对新西兰利益构成风险,否则投资项目都会获批。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向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试点工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向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为期2年,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选取3—5家平台企业作为试点单位,以安全有效的方式向其开放全国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数据。试点工作的开展将助力解决平台企业和入驻商户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落实信用合规主体责任,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六十七批享受车船税优惠的新能源车型目录拟发布
近日,工信部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8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七批)拟发布内容。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5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8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94户企业的549个型号。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51户。本批有26户汽车生产企业的33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商务部回应中欧电动汽车关税谈判:磋商还存在重大分歧
商务部10月17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发言人就中欧电动汽车关税谈判进程进行回应。
发言人表示,目前为止,中方已展现最大诚意和灵活性,双方在一些领域已取得重要进展,但由于欧方始终未积极回应涉及中欧业界核心关切的问题,磋商还存在重大分歧。中方已正式邀请欧方技术团队尽早来华,继续下一阶段磋商,并为此做好了一切准备,正在等待欧方回复。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特色职业工作签证升级版安排正式实施
10月14日,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对中国公民的5类专属工作签证(China Special Work Visa)升级版安排生效。
该安排优化了原中新自贸协定针对中国公民在新从事中国特色职业的工作签证安排,涵盖中医、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国旅游专家等5大类。升级后,需求量较大的中文教师助理和中国旅游专家工作签证配额分别提高至300人和200人,同时放宽中国旅游专家、中餐厨师两类工作签证申请资质要求。
上海推出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网站发布《关于落实2024年度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政策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与2024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本市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每招用1人1500元的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还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特别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配补助资金,并在收到补助后15日内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
天津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10月14日,天津市人社局网站发布《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
《行动计划》聚焦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工作部署,目标到2027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达到3500家,从业人员超过3万人,年营业收入达到2300亿元。
计划强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做强做优龙头企业,梯度培育骨干企业,做大行业机构规模。同时,增强创新发展动能,全面提升数字化水平,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此外,计划还提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深化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强化市场化引才功能,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在构筑集聚发展平台方面,计划提出优化产业园发展格局,高水平建设人才市场。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推进行业开放发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安徽推进人才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
10月16日,安徽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加快推进人才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包含人才企业年金扩围增效、创新政策、优化服务、组织保障四个部分。
在扩围增效方面,将发挥国企示范作用,支持民企和社会组织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年金,引导事业单位为非编人才建立年金,并探索劳务派遣公司和园区建立年金。创新政策措施方面,允许单位以低门槛建立年金,明确人才年金缴费补贴,推动企业人才自主评价机制完善,并整合人才政策。
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将建立省或市统筹管理的人才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培育养老金融人才,利用人社部门政策优势促进养老保险发展,并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服务支持。组织保障方面,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和集中宣传。
福建省推出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行动方案
10月17日,福建省人社厅网站发布《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的基本目标包括推动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落地落实,优化升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推动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协同发展。重点任务涉及建设便捷可及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支持基层服务网点精准开展就业服务,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水平,以及充实优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
《行动方案》提出了创新工作机制,包括实施“就业券”服务模式,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市场化供给,以及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数智化发展。保障措施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以及完善考核机制。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福建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财政部:调整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税收政策考虑三方面内容
财政部部长助理宋其超在10月17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财政部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税收政策方面的安排。
宋其超表示,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总的考虑有三个方面:一是统筹把握相关城市房地产调控的节奏和地方财政收入形势,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二是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三是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具体政策财政部正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告。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还表示,新增实施100万套城中村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具体安排,政策方面包括给予税费优惠。
国办:即日起征集公平竞争、助企纾困等方面的问题线索
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拟于11月份启动督查工作。
根据《公告》,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征集以下问题线索:市场准入方面,有关地方和单位是否存在以备案、注册、年检、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等问题;公平竞争方面,有关地方和单位是否存在未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未经公平竞争即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等问题;助企纾困方面,有关地方和单位是否存在对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频繁检查,搞异地趋利性执法等问题。
天津取消住房限购措施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
10月16日,天津市政府于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共三方面内容,明确取消天津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依法加大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等等。
北京印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明确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碳排放配额回购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其中,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会提前发布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通告,并组织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进行审核。单个重点碳排放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有偿竞价发放总量的15%,单个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有偿竞价发放总量的3%。
住建部发布“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10月12日,住建部网站公布《“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规划》明确,“数字住建”按照“2+2+N+3”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实施。第一个“2”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第二个“2”即构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政策标准保障体系“两大体系”;“N”即重点推进数字住房、数字工程、数字城市、数字村镇等“N大应用”;“3”即实现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大服务惠民“三大目标”。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
10月15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12个要素,其中1-2分别为封面和目录;3-11为报告正文,分别为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前运行工况,事故发生、扩大及处置经过,事故影响和后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暴露问题,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2为附件。
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电信标准化全会举行
10月15日,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电信标准化全会(WTSA—24)在印度新德里召开,主要研究确定国际电信联盟2025-2028年研究周期标准研制方向、研究组主席职位等,并举行第五届全球标准专题研讨会。
中方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兴技术创新发展和应用,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强政策、技术、标准研究,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从标准、技术、人才、产业等多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包容、普惠、向善发展。
工信部公示推荐性国家标准《退役光伏组件梯次利用通用规范》
10月9日,工信部网站公布《退役光伏组件梯次利用通用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6日。
《规范》规定了退役光伏组件梯次利用的总体要求以及收集、梯次利用、铭牌、包装、管理等要求,适用于退役晶体硅光伏组件的梯次利用,其他种类的光伏组件参照使用。
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10月14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明确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等方面内容。《办法》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对其他相关人员暂停3个月至12个月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资格,情节严重的,限制1年至3年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拟发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0月15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2日。
《规范》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适用于土壤环境监测,包括区域土壤环境、污染源周边土壤环境、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和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
上海市监局明确进博会参展企业申请办理进口特殊食品产品临时许可相关事项
10月16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申请办理进口特殊食品产品临时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进口保健食品等产品行使注册审批权,办理临时许可批件。
税务 TAXATATION
税务总局发布2024年修订版《“走出去”税收指引》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2024年修订版《指引》对“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全面实施
10月15日,财政部网站对外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办法》统一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办法》明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印发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互相通报和介入机制。
《意见》共13条,对实践中存在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决定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可以在公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未在检察机关公告期内函告的,视为不立案启动索赔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等。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10月16日,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涵盖了股东出资形式、股东身份认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清算责任承担、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等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公司纠纷案件。
在案例一中,法院明确,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南京法院发布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
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法院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九件。其中,案例一系准确识别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实现快速重生的典型案例,南京中院综合某旅游公司具有的相应资质、所在文旅行业的发展前景等,认定其具备重整价值。在确定经营许可资质类资产价值时,参考相应行业市场情况、行业前景以及主管机关、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意见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价值,实现了企业的快速重生,显著提升了债权清偿率,有效降低了上下游同业小微企业债权人的债务风险。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