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130期


本期要点

央行决定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
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决定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ecurities, Fund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Swap Facility,简称SFISF)”。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部分非银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差异化监管规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拟修订《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公开征求<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3日。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
10月10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8日。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上交所再次举办券商座谈会,努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新“国九条”精神,推动证监会“并购六条”与“科创板八条”落地见效,10月10日,上交所再次举行券商座谈会,现场宣讲并购重组最新政策精神,并就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听取意见建议。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华泰联合、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8家券商参加会议。

与会证券公司一致认为,“并购六条”与“科创板八条”坚持市场化方向,针对性地回应市场关注的并购重组难点、堵点问题,从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度、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创新性安排,措施之多、力度之大,均为近年来少有,有效地激发了并购重组市场的信心与活力。自相关政策发布以来,沪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跃度不断提升,数量明显增加,主板、科创板多个标志性案例相继涌现,市场反响热烈。大家表示,作为并购重组的重要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将切实提高服务能力,把监管政策导向宣传好、解读好,充分发挥交易撮合和专业服务作用,支持更多符合政策要求的优质案例尽快落地。与此同时,大家就完善并购重组沟通机制,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推动跨境并购制度完善,优化并购重组中商誉处理,以及优化税收、国资管理等配套制度安排等,提出相关建议。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并购重组是实现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上交所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强化市场沟通与服务,推进监管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共同营造支持高质量产业并购的良好市场生态。希望证券公司切实承担起“看门人”职责,提升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在满足合规要求的同时加强价值判断,把好并购重组质量关。当前,要把握难得的机遇,与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同向发力,积极开拓,大胆创新,支持服务上市公司用足用好并购重组政策工具,尽快推动一批标志性、高质量的产业并购案例落地,将创新政策举措转换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效。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并购重组政策宣导,引导市场各方规范开展并购重组活动,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切实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2024年证券交易所国际培训班”成功在线举行
2024年10月9-11日,由上海交易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Exchanges, SICCCE,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主办、沪深交易所支持的“2024年证券交易所国际培训班”成功在线举行。本次线上培训班是加强“一带一路”沿线相关交易所业务交流,经验分享,培养沿线资本市场金融人才,支持资本市场能力建设的具体举措。来自孟加拉国、不丹、加拿大、德国、希腊、匈牙利、伊朗、日本、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蒙古、缅甸、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卡塔尔、俄罗斯、新加坡、瑞士、泰国、阿联酋、英国、越南和中国的26家交易所260多位代表参加了培训班的13个专题交流讨论,分享各市场最新发展情况、交流最佳实践,并探讨共同挑战。培训班讲师由境内外7家交易所,相关指数公司、券商和基金公司的行业专家组成。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上海市委金融办、上交所以及国际交流中心相关负责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负责人表示,各国的资本市场都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建立健全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配的市场体系和制度机制,是所有监管者和市场重要参与方共同面对的挑战。中国资本市场本身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必将在开放中进一步发展。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沪深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拓展务实合作,为全球资本市场稳定繁荣注入新动力。

上海市委金融办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上交所积极开展国际化业务,与“一带一路”沿线交易所取得积极合作成果,有力支持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沪深两所联合设立的国际交流中心落地上海,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交易所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本次培训班正是具体举措之一。未来,上海市委金融办将大力支持国际交流中心发挥自身优势,开展交易所及资本市场相关活动,支持其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上交所负责人表示,全球资本市场都面临着各种发展机遇和挑战,也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些都考验着交易所的适应能力和大规模跨境合作的意愿。希望这次证券交易所国际培训班在助力同行进行信息交流和能力提升的同时,也有助于各家交易所增进互信和友谊,为未来商谈和开展更多的合作打下基础。

在为期三天的培训班上,各国交易所代表就交易所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上市、数字化应用、指数化投资、ESG、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互联互通等重要议题展开深入讨论,分享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经验。培训班内容立足交易所发展现实,为交易所互学互鉴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得到了代表的一致肯定。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成立于2018年12月,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共同举办。旨在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作用。其工作宗旨是通过推动国际范围内交易所及相关机构开展沟通交流、信息共享,促进交易所之间的务实合作。其业务范围是开展与交易所及资本市场发展相关的研讨交流、课题研究活动,提供与资本市场发展相关的信息与培训服务。

央行决定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
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决定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ecurities, Fund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Swap Facility,简称SFISF)”。
SFISF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以债券、股票ETF、沪深300成分股等资产为抵押,从人民银行换入国债、央行票据等高等级流动性资产。首期操作规模5000亿元,视情可进一步扩大操作规模。即日起,接受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申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部分非银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差异化监管规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通知》主要对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现行规定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人数最少为五人。二是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非银机构,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三是在有效保障全体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基础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独立董事、监事。四是允许未上市的非银机构不设置董事会秘书。五是建立符合非银机构业务经营特征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六是适当调整部分资本管理规定,以契合非银机构的经营特征和风险水平。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外交部:对美国3家军工企业及10名高管采取反制措施
10月10日,外交部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对美国军工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决定》明确,美国近日宣布向中国台湾地区提供大额武器援助,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中方决定对边缘自治运营公司、亨廷顿·英格尔斯工业公司、斯凯迪奥公司等3家企业冻结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此外,对10名列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有关交易、合作活动,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内地与澳门签署《关于修订<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
10月10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李詠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李伟农在澳门共同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
《协议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结合了澳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业界的诉求,在金融、电信、建筑、旅游等领域,进一步降低或取消对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门槛,便利其在内地就业执业;部分开放措施将在大湾区率先实施,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机制对接、规则衔接。

中国与东盟十国宣布实质性结束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
10月10日,中国与东盟十国领导人宣布实质性结束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发表《中国—东盟关于实质性结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升级谈判的联合声明》。
双方强调,3.0版在现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基础上实现重要增值,涵盖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供应链互联互通、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海关程序及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中小微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双方确认将加快完成法律审核、国内程序等工作,推动2025年签署升级议定书。

两部委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
10月11日,工信部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的通知》。
《指南》计划到2027年,面向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能力为目标,支持地方开展中试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力争建成300个左右地方新材料中试平台,择优培育20个左右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战略需求,着眼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的关键短板材料、引领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材料,聚焦“触类旁通”效应明显、行业进步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确定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的重点领域。

工信部印发《印染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指南(2024版)》
10月10日,工信部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印发<印染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指南(2024版)>的通知》。
《指南》共6部分、47项绿色低碳技术,与2019版相比,删除6项技术、新增17项技术。1—5部分为绿色先进适用技术,涵盖资源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经济效益好、成熟可靠、适宜推广应用的技术,其中第4部分为降碳减污协同增效技术;第6部分为前沿技术,涵盖业内广泛关注、有一定研究基础、符合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方向,但在关键领域攻关或推广应用中仍存在一定难题的技术。

两部门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10月9日,自然资源部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通知》共五方面十七项内容,提出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明确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时空大数据应用指引》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发布<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时空大数据应用指引>的通知》。
《指引》为规范和指导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数据分析应用, 切实发挥监测数据在桥梁超限报警、 应急响应、 养护评估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提升桥梁养护管理水平而制定,适用于安装桥梁结构监测系统的公路长大桥梁, 其他类型桥梁可参考使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0月8日,生态环境部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共二十四条,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生态环境部拟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 总纲》
10月10日,生态环境部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 总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1日。
《总纲》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省级和地市级行政区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县(区、市)、流域等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拟修订《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于官网公布公布《关于公开征求<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3日。
《办法》共7章45条,规定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管理程序,分别按照认证体系、认证实施、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等环节,规范了管理流程,明确了各监管主体职责,以及各参与主体违反《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药监局拟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
10月10日,国家药监局于官网公布公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9日。
《公告》共二十条,明确对内部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可以在《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等级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为100万元。奖励金额的标准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北京出台《关于推进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的实施方案》
10月10日,北京市政府于官网公布《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提出聚焦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水灾害、城市内涝灾害、冰雪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城市特殊场景火灾、危化品安全事故、矿山(隧道)安全事故、紧急生命救护、家庭应急等场景应用的重点安全应急装备,强化核心技术攻关及推广应用,加强先进适用安全应急装备供给,提高灾害事故防控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北京经信局拟发布行动方案 促进先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中小企业升规稳规
10月8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促进先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中小企业升规稳规创新行动方案(2025—2027年)>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2日。
《行动方案》明确所指升规企业为上年或当年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稳规企业为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含),且纳入统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上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营业收入突破1亿元(含)的信息软件业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对升规企业、稳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并结合企业创新能力追加奖励,奖励资金从年度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列支。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
10月10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8日。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七十七条,对落实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出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将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

内地与香港签署《关于修订<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
10月9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李詠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共同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
《协议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结合了香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业界的诉求,在金融、电信、建筑、旅游等领域,进一步降低或取消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门槛,便利其在内地就业执业;部分开放措施将在大湾区率先实施,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机制对接、规则衔接。。

9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获批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标准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网安标委归口的9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本批公布的国家标准包括《网络安全技术 实体鉴别 第2部分:采用鉴别式加密的机制》《网络安全技术 消息鉴别码 第2部分:采用专门设计的杂凑函数的机制》《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1部分:总则》《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2部分:采用分组密码的杂凑函数》《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3部分:专门设计的杂凑函数》《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技术规范》《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网络安全技术 办公设备安全规范》《网络安全技术 智能门锁网络安全技术规范》。

商务部就中欧相关贸易救济措施世贸组织争端答记者问
近日,欧盟表示将就中国对白兰地的反倾销措施在世贸组织提起“强烈申诉”,中国也已经针对欧盟电动汽车相关反补贴措施在世贸组织提起诉讼。商务部就此答记者问。
商务部表示,中方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白兰地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应国内产业申请依法发起调查并采取的正当贸易救济措施,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此前,欧方对中国电动汽车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非应产业申请,事实上,欧方相关成员国及其产业对此也有较大反对意见。欧方相关措施,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明显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是以贸易救济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为坚决捍卫我电动汽车产业正当发展权益,中方已在世贸组织提出强烈交涉,并将相关反补贴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方一贯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敦促欧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共同维护中欧经贸大局。

商务部就中方在世贸组织起诉土耳其电动汽车和其他车辆进口限制措施答记者问
近日,土方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和其他车辆征收40%的附加关税,并设置进口许可证限制,中国就此在世贸组织起诉。
商务部认为,土方歧视性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是典型的保护主义做法,敦促土方恪守其在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立即纠正错误做法。中方将采取一切可用手段,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两部门印发《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标准体系及标准研制三年行动计划》
10月9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自然资源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标准体系及标准研制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计划》明确,要从推动数字化转型的切实需求出发,根据GB/T13016有关标准体系层次结构要求,构建涵盖01基础通用、02数字化基础设施、03数据资源、04平台建设、05数字化应用场景、06安全与保障六大门类28个大类的数字化治理标准体系。

工信部公示推荐性国家标准《退役光伏组件梯次利用通用规范》
10月9日,工信部网站公布《退役光伏组件梯次利用通用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6日。
《规范》规定了退役光伏组件梯次利用的总体要求以及收集、梯次利用、铭牌、包装、管理等要求,适用于退役晶体硅光伏组件的梯次利用,其他种类的光伏组件参照使用。

国家能源局拟发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
10月8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规则》共十三章八十一条,提出建立优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可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规范各级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电能量市场的统筹衔接,实现多层次市场协同运行,推动电力辅助服务价格规范形成、费用有序传导,明确了市场成员、市场设立原则、辅助服务品种、辅助服务交易组织、市场费用产生及补偿、传导机制、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

两项脑机接口相关医疗器械行业标准正式立项
10月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 术语及定义>等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药监局批准《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 术语及定义》和《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 具备闭环功能的植入式神经刺激器 感知与响应性能测试方法》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

工信部公示通信行业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
10月10日,工信部网站公布《通信行业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报批公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
《公示》明确,《电信领域重要数据识别指南》行业标准第6.3.4条a)改用新条文:“a)电信数据处理者根据业务运营过程中产生、收集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到,能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总体情况、电信领域产业发展态势、核心业务总体运行情况、特定人群或者1000万以上用户特征分析情况的非公开统计数据;” 第6.3.6条a)1)改用新条文:“1) 100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

五部门发文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10月10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意见》共六方面十八项内容,要求实行事先告知提示,严格审查负责人人选,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规范社会组织收费,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创新监督管理手段。

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
近日,自然资源部于官网公布《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指引》为指导和规范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交易中的价格评估行为而制定,以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为核心,界定了基本概念,提出了原则与要求,规定了主要技术路径,强调了技术方法运用中的注意事项与要点。

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近日,自然资源部与官网公布《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通知》对2019版做部分修改,主要在正文第四部分增加:“在土地供应前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记载到市、县用途管制数据库中,实现规划、供地、登记等全流程各环节信息共享、“一码关联”和联合监管。” 在附件中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样式。删除附件中的“编号规则”。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商务部拟修订对外贸易法 增加行为规范与风险防控措施
近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2日。
《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八十三条,规定代为办理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理审查义务,主要增加对外贸易活动有关行为规范,规定国家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统一列出对境外服务提供者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明确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程序。同时,《征求意见稿》依据有关国际经贸规则增加风险防控措施手段,包括国家基于特定原因可采取除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之外的其他必要措施。

国家医保局加强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
10月9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社会监督员应当学习了解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关注民声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税务  TAXATATION
海关总署拟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
10月10日,海关总署就《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
《公告》一是明确实施核销管理的物流账册范围,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物流账册,含跨境电商账册。二是明确物流账册核销管理具体规定,对物流账册的核销周期设置、报核期限、报核内容、核销处置等管理要求进行明确。三是明确新旧物流账册切换具体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并对过渡期相关要求进行明确。

财政部就国际会计准则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
财政部会计司印发《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4〕47号),并征求意见。
2024年9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等相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并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中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会计准则委员会。

发改委:将研究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期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提前明确阶段性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续安排。
根据梳理今年底还将有一部分税费支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将要到期,相关部门将在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加快明确政策是否延期实施。如果明确要延期实施的,要尽快明确实施期限。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国务院:厦门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按四分之一标准交纳
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批复》明确,同意自即日起2年内,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次减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交纳;同时,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9件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涉及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针对网络空间侵犯英烈名誉、荣誉传播快且广等特点,考虑到仅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传播范围有限,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正面宣传等方式恢复受损公益。

广州知产法院发布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一批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内容。
此次共发布6个案例,涉及不同类型数据权益归属规则等数据权益保护核心问题及数据不当获取行为、数据不当使用行为、数据妨碍行为、数据污染行为等各类数据侵权形式。在天某公司诉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软件“一键”爬取天猫及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数据并上架至其他电商平台无货源商家开设的店铺且加以特别推荐的行为,窃取了合法运营主体就商品数据享有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大数据搬家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