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96期


本期要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开市
2024年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开市,首批公司(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出席开市仪式并致辞。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举办2024年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培训
为加强对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帮助新执业所进一步了解监管要求,推动提升新执业所业务水平。在中国证监会会计司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在北京举办新执业所专场培训会并邀请部分新执业所开展座谈交流。
国务院修改3项金融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
1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响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制度要求。
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 细化彩礼返还规则
1月18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开市
2024年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开市,首批公司(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出席开市仪式并致辞。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的重大决定。启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用债券市场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会同有关各方大力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加强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助力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首批回购系列指数ETF在路上 5家公募机构已申报
1月17日晚,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易方达基金、华夏基金、博时基金、景顺长城基金、鹏华基金等5家公募机构同日申报首批回购系列指数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来看,博时基金、易方达基金、华夏基金等3家公募机构申报的为中证回购价值策略ETF,景顺长城基金、鹏华基金等2家公募机构申报的则为中证回购ETF,分别对标中证回购价值策略指数和中证回购指数。
据中证指数官网显示,2023年10月17日,中证回购指数、中证回购价值策略指数、中证回购质量策略指数,以及上证回购指数等4条回购系列指数正式发布。其中,中证回购价值策略指数是从发生过股票回购事件的上市公司中选取估值水平较低、业绩预期较好的5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该类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中证回购指数则是选取回购比例较高的10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高回购比例证券的整体表现。
博时基金相关人士介绍:“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目的包括稳定股价、凸显股票价值、股权激励和集中控制权等四方面。2018年以来,A股股票回购金额和数量均呈现增加趋势。纵观历史,回购潮的出现,往往也是市场处于相对低位之际,A股市场的回购具有‘逆周期’特征,往往在股市走低时集中回购。”
股份回购也得到监管层面的鼓励和支持。2023年8月份,证监会明确关于“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提高上市公司投资吸引力方面提出,“修订股份回购制度规则,放宽相关回购条件,支持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2023年12月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回购便利度,健全回购约束机制。
在2024年1月12日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11月份至今两个多月以来,上市公司回购增持更加积极主动,持续向市场传递正面信号。其间,沪深两市共309家公司新增披露回购增持计划,金额上限428亿元,披露家数和金额上限同比增长189%和85%。从公告的实施情况看,514家公司在此期间实际回购增持金额超过277亿元,实施家数及金额同比增长46%和71%。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热情高涨。近日,又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回购相关公告,包括回购提议、回购方案、回购实施进度等。
华福证券研报表示,随着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回购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未来A股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积极合理使用股票回购工具,这也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为构建资本市场长效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相较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可通过减少公司股本,提高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同时,股份回购可向市场传递上市公司股价被低估信号,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当前估值水平形成强有力的支撑。”博时基金相关人士进一步表示。
谈及回购系列指数ETF的投资价值,博时基金相关人士认为:“A股回购的股票除具有低估值、高ROE(净资产收益率)的特征外,公司营业收入增速、归母净利润增速都不错,具备价值性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成长性,具备较好的投资价值。”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赔付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投资者发放赔偿款共计2.8亿余元,现已发放完毕。
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该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各被告均依约履行。上海金融法院划拨赔付款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作为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工作的首次成功尝试,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于2023年4月立案至款项执行完毕,历时不足9个月,充分体现了金融司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公正、高效、便捷。上海金融法院将秉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持续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又一并购重组案例 三大监管导向值得重点关注
1月17日,亚信安全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预案,这是继1月9日普源精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之后近期科创板披露的又一并购重组案例。
注意到,自2023年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科创板已有德马科技、凌志软件、炬光科技等公司实施并购重组。随着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新政频出,科创板并购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已有升温之势。
政策暖风频吹,科创板产业并购或迎战略机遇期
并购重组是科创公司加快技术突破、优化资源配置、赋能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
2023年以来,证监会多次表态支持高质量产业并购,先后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延长财务资料有效期等政策,更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绿色通道”,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的估值包容性,优化完善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等,展现出开放、包容的监管态度。
监管机构也与市场各方积极互动,“开门”服务助力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新规。2023年全年,科创板累计举办了4场并购重组座谈会,上交所与来自投资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代表,交流了科创领域并购重组发展趋势、最新监管政策以及相关意见建议,共同探讨如何更好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发挥科创板“试验田”功能。
此前市场对科创领域并购重组有关规则、政策的诸多误解,都在座谈会上得到了专门澄清。
比如,全面注册制后,对科创板并购重组标的的科创板定位,相关规则已较IPO标准作出不同规定,但部分市场主体误解标的仍需满足IPO科创属性量化指标要求。
相关监管人士认为,科创板公司并购标的不适用IPO阶段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要求,而是强调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即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此外,业绩承诺方面,现行规则仅要求“向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购买资产以及构成重组上市的,且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评估作价的,需要强制设置业绩承诺”。除此之外,相关案例中的业绩承诺均系并购双方的市场化安排,并非来自监管要求。
除了上述座谈会外,上交所近期还面向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了2期并购重组专题培训,覆盖上市公司约200家次。
上交所近期还将面向独立财务顾问开展关于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的专题培训,推动专业的市场机构向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并购重组服务。
科创并购监管导向更加明晰
科创板开市以来已累计披露350余起资产交易,交易金额合计约578亿元。案例中已能看出监管层的鲜明导向,对科创领域产业并购的包容度和精准度正日益提升。
首先,重点关注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突出科技含量。
2022年12月皓元医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标的报告期内利润不高,但核心研发团队深耕CMC业务领域18年,拥有多个GMP原料药公斤级实验室以及五个独立的制剂D级洁净车间,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获取关键技术、拓展创新药业务布局,交易最终得以注册实施。
全面注册制下,重组规则修订,将重点关注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改为“持续经营能力”。从相关落地案例可见,与科创企业的特点相适应,对科创板并购标的资产的盈利性已非必要条件。
其次,尊重市场商业判断,对评估定价更为包容。
高科技企业通常具有研发投入大、成长性好、部分行业轻资产的特征。2022年7月先惠技术重大资产购买交易中,按照收益法,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6.4亿元,增值率504.09%,增值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标的公司作为长期扎根于动力电池结构件领域的供应商,科技创新积累深厚,未来收入可持续性增长。对于轻资产科技创新企业的估值增值率,监管层已经给予了更高的包容度,对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充分论述评估过程、依据以及定价公允性等重大方面的市场化并购,秉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对评估方法并无限制,对估值也不做简单干预。
目前,科创板已完成的7单并购重组中,6单选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1单选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平均溢价率为417.23%。
此外,鼓励具有协同效应的产业并购,尊重公司“无形资产”的确认。
2020年6月科创板首单重大资产重组华兴源创并购苏州欧立通的交易方案中,前期评估中充分识别了标的公司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减少了商誉确认金额,为上市公司“轻装上阵”打下了良好基础。并购后,华兴源创获得了标的公司在可穿戴电子产品等消费电子终端组装测试领域的产业基础、技术储备及销售渠道等资源优势,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标的资产也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
监管部门已经着手聚焦“硬卡替”等重点领域引导推出更多示范案例,鼓励公司综合运用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等支付工具置入优质资产,对采用市场法等多元化估值方法、收购未盈利优质标的、创新业绩承诺指标等交易安排予以更多包容。
未来,或将有更多成功案例传递审核理念与监管尺度,让市场形成对科创企业产业并购的全新预期与共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共同促进科创板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上好监管第一课 把好执业第一关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举办2024年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培训
为加强对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执业所”)的日常监管,帮助新执业所进一步了解监管要求,推动提升新执业所业务水平。在中国证监会会计司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在北京举办新执业所专场培训会并邀请部分新执业所开展座谈交流。共有来自60余家新执业所的140多位业务合伙人和质量管理合伙人参与培训。
本次培训紧密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最新规则指引,来自中国证监会会计司、稽查总队和中注协的专家,通过政策解读、责任剖析、案例讲解,引导新执业所树立“规范运作、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敦促其勤勉尽责执业,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一是筑基础、明要求。解读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主要内容,阐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各项基本要求,为新执业所高质量执业提供有益指导。
二是立规矩、提质量。解析新起草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2号》,结合相关案例,强调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应保持的职业判断。同时,通过介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指导新执业所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执业质量提升。
三是守底线、知责任。讲解新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责任,传递监管要求,强化新执业所人员风险合规意识。
下一步,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指导下持续做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监管和专业培训,促进挂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夯实挂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定 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
为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坚持全程防控,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假冒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提出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严格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推动深化国企改革 新公司法设专章完善国家出资公司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第七章),完善了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国企改革取得丰硕成果
新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新公司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这符合当前国企改革的进展情况,是国企改革深化提升、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已经成熟定型,国企改革专项行动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成果,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并进一步推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企混改中心负责人朱昌明说,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熟定型,新公司法需要充分吸收并提供法制保障,补齐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法治短板,进一步推动企业真正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营。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同样认为,经过多年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集团公司也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具体而言,有些搞了“央地合作”模式,例如南方航空集团、东方航空集团;有些是新成立的央企,例如中国稀土集团、中国物流集团;有些是整体股改上市的国有银行;还有些是10%的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中央企业。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改革之后,变成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原先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就不再适用了,可能成为特别规定的“漏网之鱼”。因此,新公司法的修订创设了一个“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将特别规定的范围扩充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至于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所不问。新公司法的这条新规符合国企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另外,吴刚梁认为,国家出资公司特指一级公司。子公司混改与股权多元化早已成为常态,按照国家出资公司所出资企业的规定适用即可。
国家出资公司亮点突出
新公司法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被看作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新公司法专设一章来规范国家出资公司,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框架体系。”朱昌明说,首先,国家出资公司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也就是一级公司,公司类型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为以后央地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另外,仅仅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出资公司设立的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为以后国资集中监管提供法律支撑。”朱昌明进一步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是国资改革的方向,目前除了各级国资委外,财政部门以及众多部委都有监管的国有企业,新公司法明确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为以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认为,新公司法提出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国家出资公司”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适应这些年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混改企业中出现了大量不是国有独资的公司,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国有企业。此外,新公司法对国有出资公司的出资人以及党建作了专门的规定,与之前的公司法相比更加完善。
朱昌明认为,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明确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目前国有独资公司均已经取消监事会,新公司法也从法律上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针对国有独资公司也作出单独规定,即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新公司法授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是从管决策也要管监督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将大大强化监督力量。
为风险防控提供法律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吴刚梁认为,本条规定实际上提到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三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是防范风险、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要求。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加强合规管理是目前国企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这三个体系存在一定的重叠,需要协同和整合相关职能,统一管理平台。目前国有企业正在利用加强合规管理的时机,探索符合自身情况的“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模式。从法理上,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一级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适用新公司法其他条款即可。但是,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资产下沉,业务与人员也下沉,国有资本存在“穿透式”管理的特点,因此各级子公司也参照一级公司的治理模式,比如党组织前置程序、设置职工董事、外部董事过半数、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等等。
在胡迟看来,这是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加强公司治理、加强内部监管、风险控制的成果,反映在新公司法里,完善补充了新公司法内容。
朱昌明同样认为,新公司法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这是将防范风险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国企“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提供法律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刘俊海表示:“强调国家出资公司要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目的还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公司治理,也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基业长青,确保国有企业打造成‘百年老店’。”

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隔十年,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加之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办法》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征求意见稿》本着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本源,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原则和导向,对《办法》进行全方位修订。《征求意见稿》共9章96条,主要内容涉及公司设立与变更、业务范围、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等。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管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说,在中央金融工作召开之后,监管部门明显加快了非银行类金融公司的监管,防范风险作为金融公司永恒的主题,在监管办法中做了多方面制度设计。这类公司的共性是不吸收公众存款,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融资需求,有其存在的必要,但要进行一些制度约束。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这里的融资租赁,其特点是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租赁物所有权人由出卖人转至出租人。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办法》,一方面是基于监管经验,最主要还是要看其现实中暴露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近年来,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收到百万级罚单,处罚金额上升,处罚案由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主要涉及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存在瑕疵、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对租赁资金用途检查和监督不到位、租赁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违规、违规为政府项目提供融资、反洗钱管理不到位、统计信息报送不合规、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率投资业务等,均为近年来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领域。
《征求意见稿》正是基于上述出现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修订。
提高主发起人持股比例
在公司设立方面,最大的特点是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据刘晓宇介绍,在《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
除资格要求外,刘晓宇说,《征求意见稿》还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将其总资产要求由《办法》规定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办法》规定的“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办法》的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大幅提高主发起人资产持股比例,在刘晓宇看来,这种规定有利于明确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目的是增加其风险抵御能力。
新增杠杆率及倍数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同时基于其天然存在的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同时,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经济林成为新增租赁物
据刘晓宇介绍,《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是全面优化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租赁本源。据了解,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推广行业探索经验,开展业务试点,持续优化完善租赁物范围。
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乘用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据介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嵌入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损失的概率较小。《征求意见稿》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 国务院修改3项金融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
1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响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制度要求。
《决定》对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新增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关表述,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完善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任期制度,并将2项决定中涉及原银保监会及央行部分职能的部分转归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投资工作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召开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投资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高质量推进增发国债项目工作,加快清单转发下达和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监管。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快下达投资计划,提高计划执行质量。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抓紧做好项目准备,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要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强服务保障,让民间资本有得投、投得好、进得来、退得出。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项目可研论证,提升投资管理效能,创新投资在线平台应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提高项目质量。

财政部修订公益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电子票据纳入其中
财政部网站1月18日对外公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六章三十一条。《办法》明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1月19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明确国家能源局每三年完成一轮对电力质监机构的全覆盖考核,考核程序分为机构自评、现场考查、结果审定等三个步骤。电力质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履职。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监督范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质量监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国家知产局发文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业务办理有关事项
1月18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业务办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纸件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沿用所涉专利的当前业务办理方式,电子申请以电子形式提交,纸件申请以纸件形式提交。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上述规定期限的,不设恢复期。

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1月17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构成,并明确相应特殊性规定,其中异地商会名称明确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构成。《办法》针对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明确,字号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并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此外,社会团体确有需要使用人名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五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以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提升
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围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点线面提升、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对建圈强链的支撑性、强化质量政策激励约束作用3大方面部署了11项重点工作,提出绘制质量图谱和质量问题清单、重点攻关项目清单、质量政策工具清单,打好质量攻坚战,推动全链条质量协同升级,促进区域质量协同发展,以现代先进的测量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力、以协同领先的标准群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以专业高效的检验检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以权威公信的质量认证认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端化。

税务  TAXATATION
三部门发文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
据介绍,针对近年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费业务需求逐渐增多的趋势,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跨境税收缴库退库业务范围,扩大到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缴纳,以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
通知明确了不同方式下跨境税费缴库退库的业务流程、账户使用方法、信息申报要求等,为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各币种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完善了制度依据。
通知要求,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三部门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指导各地区协同配合,切实保障跨境税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库退库,不断提高服务质效。

2023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2.2万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2.2万亿元,有效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全年组织各项税费收入31.7万亿元,着力夯实财力保障基础。
支持创新再加力。2023年,国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85万亿元,其中制造业企业受益最广,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金额占比为58.9%。
政策找人提效能。税务部门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智能匹配税费政策与适用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收到契合自身需求的政策,2023年7月以来,已累计推送6.7亿户(人)次、14.9亿条。
优化服务解难题。聚焦企业发展诉求,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利用税收大数据为企业牵线搭桥,全年共帮助企业实现购销213亿元。聚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深化拓展“银税互动”,进一步降低中小银行参与门槛,全年助力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892.8万笔,贷款金额2.84万亿元。

税收大数据折射经济高质量发展
税收数据是反映经济发展形势的一张“晴雨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黄运1月18日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利用税收大数据构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相关结果显示,2023年,中国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
企业创新投入持续加力,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同比增长13.6%。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85万亿元,其中制造业企业受益最广,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金额占比为58.9%。
创新产业加快成长,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9.8%。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占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较2022年提高0.5个百分点,且逐年提升,反映近年来创新产业产出成效显著。
高端制造创新突破,装备制造业占制造业比重提高至44.8%。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4%,较制造业平均增速高2.9个百分点,占制造业比重较2022年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新三样”产品相关行业销售收入合计同比增长22.4%。
数实融合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达12.1%。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7%,较2022年提高2.1个百分点;全国企业采购数字技术同比增长10.1%,较2022年提高3.2个百分点,反映数实融合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
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加快,省际贸易额占全国贸易总额比重提高至42.7%。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衡量国内各省之间贸易联系紧密度的省际间贸易额同比增长5.9%,占全国总贸易金额比重较2022年提高0.5个百分点,并呈逐年提升态势,反映经济内循环更加顺畅。
三大动力源地区带动作用增强,销售收入占全国比重提高至54.1%。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动力源地区经济总体呈现较快发展态势,销售收入合计同比增长5.4%,占全国销售收入比重较2022年提高0.3个百分点。
产业绿色转型持续推进,高耗能制造业占制造业比重降至30.7%。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工业企业绿色化投入增长较快,购进环保治理服务同比增长17.7%。同时,高耗能制造业占制造业比重较2022年下降1.5个百分点。
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稳定增长,享受递延纳税的再投资金额达1412亿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显示,2023年,外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的再投资金额同比增长0.8%。自2018年实行外商利润再投资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来,外商累计享受递延纳税的再投资金额已达6603亿元。
消费活力不断释放,商品和服务消费增长均在10%左右。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1.4%和9%。其中,服装、化妆品零售同比分别增长18.3%和14.5%;游乐园、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增长较快,增速分别为69.5%、26.3%和19.6%。
社会保障更加有力,社会保险费收入突破8万亿元。税务部门数据显示,2023年,社会保险费收入达8.2万亿元,缴费服务人数超过13亿,有效助力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 细化彩礼返还规则
1月18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条,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等。其中,《规定》明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检下发工作提示 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下发《关于精准规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提示》,对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药品说明书等无障碍适老化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提示,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提示》要求精准规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重点监督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包括监督保障公共无障碍设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探索开展事前事中预防性监督,积极改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就读无障碍环境等。《工作提示》还指出,要厘清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精准选择公益诉讼最优监督路径,优先适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酌情适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监督效果。争取地方立法支持,推动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体系。

最高检再修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删减评价指标与通报值
1月17日,最高检网站消息显示,最高检日前对2023年3月实施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再修订,评价指标由原46项精简至38项,指标通报值由原14项减少至6项。
次修订按照指标只减不增的原则,删除了不易客观反映工作质效、数据易有“水分”不易核查或非重点业务的指标以及案件量极少、意义不大的指标;对通报值进行了删减;针对某一项业务的细化指标进行合并,如“民事抗诉改变率”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合并调整为“民事裁判案件监督改变率”指标,更加体现对检察业务的整体评价。

江苏高院公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月17日,江苏高院官微发布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包括“黄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盼盼公司诉鑫盼盼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无锡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区房屋征收办行政协议案”“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其中,案例一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法院综合考虑车辆停车位置信息与公民个人的密切关联性、泄露后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的危险性等因素,将车辆停车位置信息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对整个产业链中全部13名被告人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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