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95期


本期要点
深交所修订两项纪律处分规则
1月12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进一步筑牢全面加强监管的制度基石,积极引导督促各方合规运作,共同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证监会:完善境外上市机制 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开放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境外上市公司分会成立大会近日召开,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方星海出席并致辞。方星海表示,证监会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将会同各方,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机制、丰富发行方式,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试行新规。
债市开放新动作!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
1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为促进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规范发展,提升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明晰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并进一步明晰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在京召开国际顾问委员会第20次会议
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简称“顾委会”)第20次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这是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召开的第一次线下会议。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会见了参会的顾委会委员。
本次会议主题为“全球大变局下深化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顾委会主席霍华德·戴维斯先生、副主席史美伦女士等15名顾委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副主席方星海出席了会议,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和会内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资本市场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之策”“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持续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双向开放,妥善应对跨境风险与挑战”等三个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与研讨。委员们积极评价中国政府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与政策定力,认为过去一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合作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助力中国经济回升向好发挥了积极作用。
委员们对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成果表示欢迎,认为这将有利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与会委员普遍认为,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在全球经济复苏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作用。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应认真分析研判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加强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协同应对新问题、新挑战。
委员们还就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高水平证券期货市场开放合作、培育中长期资金、结合国情推进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加强沟通交流和市场宣介等方面提出了咨询意见与工作建议。
国际顾问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专家咨询机构,于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境外金融监管官员、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成员,今年是顾委会成立20周年。顾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针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介绍国际市场的最新动态及监管经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促进中国证监会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健康发展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严监管 重补救 促整改——上交所纪律处分多维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023年,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站稳人民立场,以“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引领,切实发挥纪律处分监管效能,从严惩戒各类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强化监管震慑的同时,也更加注重激发上市公司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意识和动力,及时补救、减轻影响、规范内控、合规发展,多措并举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共同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据统计,2023年,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行为,上交所共发出公开谴责47份、通报批评110份、书面警示244份。公开认定13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开认定),公开谴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0人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129人次,上市公司27家次,严罚重惩“关键少数”,着力整治突出问题,为上市公司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严监管,依法依规惩戒违规
2023年,上交所落实严监管、强监管,依法依规打击上市公司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全面强化财务造假案件查处力度,共发出公开谴责15份,共处理责任人223人次,其中12名主要责任人被公开认定,如退市紫晶、退市泽达、ST起步均被公开谴责。二是重点监管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全年公开谴责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司5家次,通报批评11家次,对主要责任人员依规从重追责。例如人福医药、*ST明诚被公开谴责,相关实控人被公开认定3年。三是全力整治违规减持等市场乱象,共对违规股票交易行为发出公开谴责7份、通报批评14份、书面警示43份,如我乐家居股东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予以公开谴责。四是从严处理概念炒作相关信息披露违规,共发出通报批评4份,书面警示9份,如康惠制药、百花医药e互动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被通报批评。五是全面加强退市公司追责工作,针对退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坚持查实一个、处理一个,强调退市不免责,13家退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近两年被作出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六是严格规范控制权相关信息披露,共发出公开谴责4份、通报批评8份,如新通联实控人、ST中珠股东隐瞒协议安排,均被公开谴责。
重补救,惩戒引导多措并举
惩戒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引导公司及相关主体积极补救、切实整改、合规发展。鉴此,上交所在处理违规减持、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回购计划未完成等案件时,在综合考虑违规行为性质与市场影响的基础上,将主动上缴收益、弥补损失等补救措施作为从轻考量情节,引导违规主体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轻违规影响。如悦安新材董事窗口期内违规减持,督促其购回违规减持的50余万股公司股份;东方时尚大股东违规减持,督促其购回违规减持的340万股公司股份;我乐家居大股东违规减持超过总股本的2%,督促其尽快购回。相关案件均督促相关主体购回违规股份且承诺上缴购回可能产生的收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再如,针对*ST庞大重整投资人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多次督促其履行承诺,对其作出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并督促公司董监高积极维权追偿。
促整改,以罚促改对症下药
督促上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整改化解是纪律处分的重要目标。为了发挥以案促改的实效,上交所进一步充实了纪律处分决定书内容,在载明违规事实、处分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的同时,还增加了要求公司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内容,包括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形成整改方案,切实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等。累计已有200余家上市公司在限期内进行自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提升了规范运作水平。此外,针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直接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规,在纪律处分中也充分考量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措施解决占用担保等整改情节,依规酌情从轻处理,在体现监管温度的同时,推动上市公司积极整改和化解风险。2023年,共有18家受到处理的公司在限期内归还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整改完成率达75%。
聚合力,形成立体追责机制
伴随全面注册制下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民事、刑事多维立体追责体系威力日显。上交所立足一线监管主责,完善与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的协同机制,促进监管合力。一方面,发挥自律监管及时性、灵活性优势,对情节轻微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快速做出处理,明确监管要求,起到“吼一嗓子”的提醒效果;另一方面,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从严处分,作出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等顶格处分,实现“重拳出击”的惩戒效果。同时,与行政监管和司法程序保持高效协同。例如,在退市紫晶欺诈发行案中,中国证监会做出严厉处罚,上交所同步做出纪律处分,建设电子申报渠道全力保障先行赔付工作顺利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已因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被批捕。
2024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工作将全面强化“五个监管”,将打击违法行为与推动防范化解风险相结合,坚持“早”字当头,以“惩”促进,推动上市公司不断规范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稳健发展,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再上新的台阶。

深交所修订两项纪律处分规则
进一步筑牢全面加强监管的制度基石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是深交所规范市场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1月12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进一步筑牢全面加强监管的制度基石,积极引导督促各方合规运作,共同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紧盯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效能。一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占用资金巨大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对组织、指使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视情形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是补足监管空白,将有权机关查明的、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的责任人员明确纳入处分范围。三是坚持一追到底,明确证券摘牌后,对上市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仍适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避免“一退了之”。四是强化中介监管,细化中介违规情形,聚焦于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文件报告真实准确情况等;加大财务会计监管力度,单列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处分标准。五是加强联合惩戒,对被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实施暂不接受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处分的,深交所对应采取相应措施。
规范处分程序,提升处分时效。一是规范事先告知,明确深交所发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又对主要违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作出的处分决定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告知,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二是优化送达方式,明确可以通过业务专区、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处分文书,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时间为10日。三是及时高效惩处,明确在涉及多个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对已查明的部分违规行为可先行处理,避免“久拖不决”;对于已经有权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文书认定违规事实,且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
此外,本次修改还同步优化了纪律处分机制。其中,对市场广泛关注、违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审议层级,加强惩处把关;将盘后限制交易纳入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范围,提高决策审慎性;在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置专门的会议召集人,提升纪律处分的专业把关水平。 
2023年以来,深交所坚持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全面加强监管为主线,打好事前紧盯线索、事中警示整改、事后从严惩治的监管“组合拳”,全年共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179份,处分上市公司93家次、发行人8家次、其他责任人员575人次,其中公开谴责223次,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28人次。在持续的监管高压态势下,违规案件数量总体较往年有所收敛,“严”的监管氛围进一步形成,市场生态进一步净化。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接下来,深交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锚定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目标,秉承依法合规、从严监管理念,持续强化资本市场制度保障,不断优化自律监管工作,切实提高一线监管有效性,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管”彰显公平正义,提振投资者信心,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为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证监会召开2024年首场新闻发布会
1月12日,证监会召开2024年首场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发行司、机构司和上市司负责人介绍了当前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新股发行节奏、投资端改革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持回购等情况。
从新闻发布内容来看,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把好IPO入口关,做好逆周期调节工作,更好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平衡发展。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中长期资金引入力度,加大发力养老金融。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分红意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市场人士指出,证监会及时主动回应市场关切,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热点一:继续把好IPO入口关 做好逆周期调节工作
近期市场对于新股发行节奏的讨论较多,证监会发行司司长严伯进介绍了逆周期调节以来新股发行节奏情况,以及注册制下新股发行定价相关工作情况。
严伯进表示,2023年全年,沪深市场核发IPO批文245家,启动发行237家。这其中,2023年1月到8月核发IPO批文213家,启动发行193家;2023年9月到12月核发批文32家,启动发行44家。2023年8月底以来,证监会加强逆周期调节,阶段性收紧IPO,合理把握新股发行节奏。市场能感受到,去年9月到12月,沪深市场月均核发批文和启动发行数量明显下降。
严伯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和交易所将继续把好IPO入口关,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做好逆周期调节工作,更好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平衡发展。
在谈及注册制下新股发行定价相关情况时,严伯进表示,目前新股发行承销机制运行总体平稳,市场化发行定价功能逐步发挥,新股超募和募不足现象并存,表明竞争博弈、优劣分化的发行生态正在形成。
针对极端超募现象,严伯进指出,证监会监测约束异常报价行为,督促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充分提示风险、审慎定价,严肃查处询价定价环节违规行为。从效果看,2023年9月到12月,新股发行平均市盈率有所回落,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比值明显下降,未出现大比例超募。
严伯进强调,全面实行注册制以来,证监会借鉴试点注册制成功经验,继续严格监管发行承销行为,引导网下投资者合理报价、督促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审慎定价。同时结合不同板块特点,在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基础上,兼顾中小投资者利益,在询价对象范围、网上网下分配比例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新股发行承销机制运行总体平稳。
热点二:两个多月来增持回购近430亿
去年11月份以来,上市公司回购增持更加积极主动,持续向市场传递正面信号。统计显示,截止目前,2023年11月份以来,沪深两市共309家公司新增披露回购增持计划,金额上限428亿元,披露家数和金额上限同比增长189%和85%;从公告的实施情况看,514家公司在此期间实际回购增持金额超过277亿元,实施家数及金额同比增长46%和71%。
具体来看,龙头公司“大手笔”回购增持,保利发展回购上限达20亿元,三安光电、晶合集成、恒逸石化、合盛硅业回购上限达10亿元,银泰黄金、陆家嘴等公司控股股东预计增持上限超过20亿元。央国企回购增持主动性进一步提升,59家央国企新增回购增持计划,公告家数同比翻倍,不少公司为首次实施。科创板公司继续积极参与,37家科创板公司新增回购计划,拟回购金额上限合计34亿元,目前共有100余家科创板公司处在回购增持实施进程中。
若把时间拉长看,近三年,沪深两市年均537家公司披露回购方案、拟回购金额1462亿元;年均628家实施回购、回购金额1016亿元。年均367家公司披露股东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259亿元。
证监会上市司副司长郭瑞明表示,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在分红方面,郭瑞明介绍,近五年,我国境内沪深上市公司分红金额逐年增长,累计分红8.4万亿元,分红金额超过当期融资额。2023年,我国境内市场共有3361家沪深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占2023年末上市公司总数的65.9%;全年现金分红总额2.13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平均股息率达3.04%;243家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同比增长55%。
郭瑞明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更好发挥监管的引导约束作用,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分红意识,有具备分红条件的公司要实施分红,对于不具备分红条件的不鼓励负债分红,谨防“假利润真分红”,优化分红方式,培育分红习惯,提高现金分红水平,进一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热点三:加大中长期资金引入力度
谈及市场关注的中长期资金入市问题,证监会机构司副司长林晓征介绍,截至2023年底,社保基金、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年金基金等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合计持有A股流通市值15.9万亿元,较2019年初增幅超1倍,持股占比从17%提升至23%,已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公募基金持有A股流通市值5.1万亿元,持股占比从3.8%提升至7.3%,成为A股第一大专业机构投资者。
“目前,证监会正全面对标中央金融工作会精神,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行动方案》,作为未来一段时期统筹解决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不足等问题的行动纲要。”林晓征表示,总的思路是,以加大中长期资金引入力度为重点,以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生态为基础,以建设一流投资机构为抓手,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着力提高投资者长期回报,促进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居民财富的良性循环。
林晓征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要求,在中央金融委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委,深刻把握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扎实推进制度建设,更大力度引入市场中长期资金。
热点四:权益类基金仍有广阔发展空间
2023年以来,逆市布局已成为市场共识。行业机构普遍认为,一方面,中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变;另一方面,当期A股市场估值水平已处于历史低位,长期看已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现阶段面临较好的逆市布局时间窗口,有利于投资者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林晓征表示,行业机构积极加大权益类基金逆市布局力度,表明了坚定看好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未来表现的信心。一是在产品注册方面,2023年全年获批产品中,权益类基金占比72%,较2022年提高了28个百分点;二是在基金募集方面,尽管权益类基金募集整体规模有所回落,但呈现产品数量提升和结构优化,权益类基金募集数量由2022年的706只增加至763只,占比由2022年的49%提升至60%;三是发起式权益类基金明显增加,整体数量达313只,较2022年接近翻倍。这些都充分表明,公募基金管理人坚定投资信心,积极看好后市,愿意与投资者实现更高利益绑定。展望未来,权益类基金仍有广阔发展空间。
林晓征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支持行业机构逆市布局,并将研究制定“逆周期布局”激励约束机制,重点是引导行业机构将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发挥好“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用,强化对逆周期布局的正面激励,引导机构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在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方面,林晓征介绍,费率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既定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基金降费工作,出台配套支持性政策措施,推动行业更好服务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
热点五: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整体欠佳?应客观理性看待
2023年养老目标基金整体业绩表现不佳,引发了市场的讨论。林晓征指出,主要受基础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但与其他权益类基金相比,养老目标基金整体业绩表现相对稳定。目前相关制度试运行仅一年,应客观理性看待短期市场波动和收益表现,坚持通过长期投资更好实现保值增值,发挥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优势和功能定位。
2022年11月,五部委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证监会同步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审慎确定可参与的机构及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实施管理费等费率优惠。1年来,相关业务稳步推进,至2023年11月底,个人养老金账户有57.6亿元资金投资养老目标基金。
林晓征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协同相关部委做好试点评估,同时督促基金管理人扎实提升个人养老金管理与服务水平:一是全面强化机构投研核心能力建设。二是稳步推出更多契合个人养老金需求的投资产品。三是持续优化投资者服务。

上海发布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32条”
上海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和高质量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等方面提出32条政策举措,持续细化、优化“募、投、管、退”全流程服务,营造政府领投、机构跟投的氛围,驱动更多资本成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吸引更多投资机构落户上海、长期发展。
其中,在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若干措施》指出,将研究设立上海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有序扩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建立份额转让的估值、谈判、定价等工作流程。
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方面,《若干措施》表示,将引导保险资金采取逐步扩大投资比例等方式与上海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加大对上海重点产业和硬科技领域投资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建立与银行理财资金对接渠道,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未上市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方面,《若干措施》从提升并购重组退出效率、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通道、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功能、大力推动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和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等方面,为股权投资退出拓宽通道。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推进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对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方面,《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优化上海股权投资机构空间布局,对专业服务能力强、政策扶持力度大、行业管理水平高的区和临港新片区等支持打造成股权投资集聚区,推动新设(迁入)股权投资机构集聚。股权投资集聚区应设立不低于100亿元的区级政府引导基金。
《若干措施》还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上市,依托实施全面注册制及境外上市备案新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购重组等方式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23年三季度,注册在上海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人1843家,管理基金8865只,管理规模2.3万亿元,三项数据均位居全国前列。其中,上海的创投基金管理规模6150亿元,位居全国之首。

证监会:完善境外上市机制 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开放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境外上市公司分会成立大会近日召开,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方星海出席并致辞。方星海表示,证监会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将会同各方,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机制、丰富发行方式,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试行新规。

债市开放新动作!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
1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为促进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规范发展,提升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指引具体从注册与发行、注册文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于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1月11日,财政部通知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意见》提出十二项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等。《意见》明确,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开放共享数据资产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和对外提供制度机制。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货币金融环境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金融稳定局局长、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就“稳健的货币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人民币国际化质量和水平”等在2024年会有哪些重要举措接受了采访。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常态化风险处置职能,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使用,更好满足经营主体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

2023年外贸数据出炉:“新三样”出口首破万亿,汽车出口大涨76.8%
1月1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23年全年进出口情况举行发布会(下称“进出口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令浚在会上介绍,2023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1.76万亿元。
总体而言,中国2023年的进出口是逐步抬升的一年,一个季度比一个季度强,二、三、四季度都在10万亿元以上,12月份甚至创下月度规模的历史新高。
从出口重点商品量值来看,“新三样”产品(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和太阳能蓄电池)出口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汽车(包括底盘)增长了76.8%,继续保持“黑马”态势。
上述数据的变化,既与国际形势有关,也与中国产业变迁有关,透过这些数据,要如何看待2023年的中国贸易情况,又可以如何预测2024年的进出口变化?
“新三样”出口破万亿
2021年商务部印发《“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推动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类企业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推动纺织服装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
现在看来,当初的规划正在变为现实。从过去服装、家具、家电“旧三样”的大量出口,到如今“新三样”份额越来越高,背后折射的是中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2023年,我国出口机电产品13.92万亿元,增长了2.9%,占出口总值的58.6%。其中,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和太阳能蓄电池,也就是“新三样”产品合计出口1.06万亿元,增长了29.9%。
除此以外,中国汽车(包括底盘)的出口成绩也非常“亮眼”,达到522.1万辆,同比上年增长57.4%,出口金额达7165.1亿元,同比增长76.8%。
全球化智库高级研究员何伟文向时代财经表示,“‘新三样’和汽车出口的靓丽数据,展现了中国的竞争优势,体现了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迈进。”
贸易伙伴方面,2023年,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19.47万亿元,增长2.8%,占进出口总值的46.6%,提升1.2个百分点。对拉美、非洲分别进出口3.44万亿和1.98万亿元,分别增长6.8%和7.1%。第四季度对欧盟、美国进出口回暖,全年分别进出口5.51万亿元、4.67万亿元,分别占13.2%和11.2%。
何伟文认为:“2024年,我们应继续花大力气,加大对美、欧、日、韩等发达经济体市场的开拓力度。”
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对于2023年的进出口情况,王令浚在进出口发布会上表示,2023年我国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货物贸易进出口好于预期、实现了促稳提质目标。总的看来,去年中国外贸取得了进出口规模稳中有增、发展质量优中有升的成绩。
展望未来,何伟文表示,2024年,我国的进出口相较于2023年,有望继续提升。“我们应在结构上继续推动高新技术的出口和引进,推动企业走出去进行交流。”
王令浚表示,2024年,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需要付出更多努力。但同时更要看到的是,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趋势不仅没有改变,而且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要素条件还在源源不断集聚增多。相信随着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和高水平开放稳步推进,我国贸易发展新动能将加快培育,外贸外资基本盘将持续巩固,进出口稳增长、提质量、增效益的基础将进一步夯实。

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 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底综合算力基础设施体系初步成型等一系列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底,国家枢纽节点地区各类新增算力占全国新增算力的60%以上,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资源使用率显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算力电力双向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电占比超过80%;用户使用各类算力的易用性明显提高、成本明显降低,国家枢纽节点间网络传输费用大幅降低;算力网关键核心技术基本实现安全可靠等。
实施意见从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级算力一体化布局,东中西部算力一体化协同,算力与数据、算法一体化应用,算力与绿色电力一体化融合,算力发展与安全保障一体化推进等五个统筹出发,推动建设联网调度、普惠易用、绿色安全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投资工作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召开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投资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高质量推进增发国债项目工作,加快清单转发下达和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监管。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快下达投资计划,提高计划执行质量。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抓紧做好项目准备,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要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强服务保障,让民间资本有得投、投得好、进得来、退得出。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项目可研论证,提升投资管理效能,创新投资在线平台应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提高项目质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
《指引》聚焦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特点,在公司注销相关内容基础上,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指导;结合办事企业和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问题,细化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选任方式和清算组职责,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要求,明晰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相关流程等;明确企业清算义务,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退出健康有序、风险可控。

工信部对《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
2024年1月9日,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征集对<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月23日。
《指南》提出建设目标,至2025年,云计算标准体系应更为完善,并计划推进修订参考架构、术语等基础标准,优先制定云计算创新技术产品、新型服务应用和重要缺失领域的关键标准。到2027年,制定云计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50项以上,基本覆盖基础、技术与产品、服务、应用、管理及安全等各类研制方向,有效满足产业标准化新阶段的需求。

交通运输部修改两部邮政业寄递安全与服务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对相关罚款事项作出修改,共涉及四个条款;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做出修改,共涉及两个条款。

三部门联合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2024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5年,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积极进展,能效水平和降碳能力持续提升。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建成100座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

深圳发布全国首部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文件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企业实施首席合规官制度工作指引》,为深圳各类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提供专门指引,进一步丰富了深圳市企业合规建设指引体系。
从国内外实践看,设立首席合规官是世界一流企业的普遍做法。《指引》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明确了首席合规官的职责与选任、首席合规官制度相配套的运行机制、企业保障首席合规官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措施、企业首席合规官制度的监督考核等内容。

江苏出台意见 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不实信用承诺管理工作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不实信用承诺管理工作措施的意见》。
《意见》对14项许可类和声明类不实信用承诺事项,明确认定、处理、修复和管理措施,推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承诺闭环管理体系基本成型。根据意见,对不实信用承诺失信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信用约束、重点监管、限制评优等5种管理措施。

国家知产局拟修订《国防专利条例》
1月3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
《条例》共6章48条,本次修订新增1章,增加16条,删除4条,修改22条,规定了国防专利的保密,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国防专利的实施,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内容。《条例》将国防专利的申请权、实施权和收益权赋予完成单位;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确要求完成单位对发明人实行奖酬激励;在表彰奖励方面,提出对国防专利的权利人和发明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国防发明创造应当申请国防专利;针对停止实施国防专利可能对国防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规定可以不停止实施,由侵权人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的处理方式;新设“国防专利的保密”专章,详细规范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明确国防专利申请的定密主体,建立国防专利密级审核机制。

四部门:支持福建试点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1月8日,商务部、中央台办、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经贸领域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若干措施的通知》,从5方面提出14项措施。
一是支持福建扩大对台开放合作。推动福建自贸试验区对台先行先试,支持福建加强对台招商引资。二是支持福建对台贸易高质量发展。提升福建对台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福建打造对台贸易枢纽。三是深化闽台优势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福建对台合作平台建设。四是助力在闽台企融入国内大循环。五是促进重点区域加快融合发展。支持福建以两岸(厦泉金)合作发展区、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为试点,指导省内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税务  TAXATATION
涉税经营主体活跃向好:2023年1-11月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同比增长
涉税经营主体是经济运行的一张“晴雨表”,也是感知市场温度的敏锐触角。2023年1-11月,到税务部门新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办涉税经营主体”)达1515.1万户,同比增长25.4%,两年平均增长11.9%。
数字增长的背后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助推。雄川新能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办涉税经营主体,2023年在成都注册,公司聚力打造氢燃料电池核心技术生态产业链。公司总经理姚麟峰表示,良好的营商环境成为公司在成都落户的一个重要原因。
“之所以选择落户成都,主要是看重成都未来的发展前景和营商环境。从交通优势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国家战略,目前在全国官宣的6条氢走廊中,‘成渝氢走廊’覆盖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与公司的业务发展对口吻合,最重要的是成都营商环境很好。”姚麟峰说。
“围绕诉求响应、政策服务、便利办税、精细服务、社会共治五大体系,成都税务部门也在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并对在蓉落户的重点企业,建立了‘一户一档’信息档案,这将帮助区域产业与企业共同成长。”成都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杰生表示。
厦门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众多新办外资企业中的一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23年是公司在厦门市翔安区扎根的第一年,最大感受就是中国市场给予的优质营商环境,针对交流沟通与税制差异的问题,税务部门在双语专席、税费优惠等方面提供了针对性服务,大大节省了税费事项办理的成本,进一步坚定了深耕中国市场的信心。
正是良好的营商环境给了涉税经营主体更多活力。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介绍,2023年前11个月新办涉税经营主体中,当年即领用发票、有收入申报的税收活跃户达到1055.7万户,占比69.7%,较上一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证明涉税经营主体活跃向好。
此外,从产业发展结构看,2023年前11个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内容的“三新经济”新办涉税经营主体455.4万户,占全部新办户的30.1%,较上一年同期提高2.5个百分点,其中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业新办户数同比增长32%,实现较快增长。而从区域分布看,2023年前11个月,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四大经济圈累计新办涉税经营主体699.4万户,占全部新办户的46.2%。
千万量级经营主体的成长,离不开优质服务的滴灌和优渥营商环境的滋养。据了解,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连续第十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先后分五批推出109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包括推进“政策找人”、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上线“新办智能开业”功能等具体举措,全力护航涉税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近日,税务总局还联合财政部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为涉税经营主体进一步梳理税费优惠政策,让服务的“春风”吹暖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推进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为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积极贡献力量。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作用更加凸显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实施……1月9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发布“2023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一系列重要新闻入选。
“刚刚过去的2023年,中国经济税收领域重大事项多、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凸显。”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孙瑞标表示。
同时,税务总局接续推出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新举措、“一老一小”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连续第十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再添五批新举措、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税务总局推出“税路通”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品牌等,也入选“2023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高培勇认为,当前我国经济恢复仍处在关键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为推动经济恢复进程注入强大动力。
“要以‘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对外开放的新优势,以创新性的税收制度和稳定性的税收政策推动制度型开放,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物质基础和制度支撑。”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邓力平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认为,税收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2023年重点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入手,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助力。
“在过去一年,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促进共享发展的水平再度提升。比如,提高‘一老一小’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的放矢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提高了我国税制的量能课税水平,从而加大了全民共享力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表示。
此外,2023年世界税收十件大事也同时发布,包括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功举办并强调加强税收等领域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达成并发布六项成果、联合国大会通过《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成果声明》等。

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实 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2023年1至11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8125.09亿元,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制造业及与之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受益明显;新办涉税经营主体达1515.1万户,同比增长25.4%,两年平均增长11.9%,其中,当年即领用发票、有收入申报的税收活跃户达到1055.7万户,占比69.7%,较上一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2023年,积极的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持续加力提效,努力推动经济总体回升向好的同时,为经营主体发展持续赋能。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
结构性减税降费主要针对特定群体或领域、特定税种来降低税费负担。业界专家认为,会议强调“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体现了精准调控,针对性和导向作用明显,相关政策将有利于增强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随着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税费支持政策相继实施,一套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涵盖企业创新重要环节的税费支持政策体系正为我国经营主体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这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近年来,我国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化上持续发力,一方面提升扣除力度、扩大受益主体范围;另一方面政策享受时间提前,红利到账得更及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对于广大经营主体而言,税收政策正有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023年新政策出台后,我们在预缴申报2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相比往年提前享受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425万元,国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再次‘加码’,后续研发资金得到了有效补充,为提升研发水平、实现成果转化提供了强劲动力。”云南一家从事信息科技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潘红艳表示。
在新疆,一家第三方权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朱于樱表示,随着公司研发投入逐年递增,享受的税费优惠也越来越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外,仅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累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26万元。有了好政策的支持,我们更有底气深耕技术创新,不断加大对“卡脖子”技术的攻关,把政策的“含金量”转化为企业创新发展的生产力。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表示,在紧平衡的财政形势下,我国财政政策始终支持科技创新自立自强,服务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相应的支持政策持续推出,相关举措都较好地支持了企业加大研发支出,促进了先进制造企业的发展。
“先进制造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循环,实现更加安全的发展。”罗志恒表示,从一系列经济指标也能看出财税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2023年1至11月份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0.5%,其中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10.5%,高技术制造业中,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16.2%、14.8%,远高于固定资产投资总体增速。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依法受理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务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故于2024年1月5日裁定受理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江苏印发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标准意见
2024年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对此前标准予以修订,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标准,具有《意见》列明的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十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三是坚持系统保护理念,助推构建耕地数量、质量、效益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四是坚持最严法治理念,不断强化农用地保护的司法力度;五是坚持协同共治理念,持续汇聚农用地保护合力。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明晰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并进一步明晰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桂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湖南某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2018)湘01民初3843号案诉讼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50万元。
本案二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明确,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对于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诉讼,并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时,才构成恶意诉讼。湖南某公司在提起3843号案诉讼时,涉案发明专利权已获得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系依法行使诉权,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的情形。故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桂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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