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92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
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2月13日,最高法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
《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上市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在一定额度内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三是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同时,增加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等情形下实施分红。
《现金分红指引》和《章程指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更好引导公司专注主业,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更好发挥监管的引导约束作用,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分红意识,优化分红方式,培育分红习惯,提高分红水平,同时约束异常分红,促进上市公司整体分红水平稳中有升。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时的董事会义务。三是进行适应性文字性修改。前期,我会已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总体表示认可支持。
股份回购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上交所修订完善回购分红自律监管规则 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
近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上交所修订发布《回购股份指引》《规范运作指引》及配套业务指南,就股份回购和现金分红两项制度进行了完善。此次修订,是在自律监管规则层面,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的调整安排,做好衔接工作。股份回购和现金分红,在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股份回购、现金分红金额稳步提升。今年以来,有近300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股份回购方案,合计最高计划金额近750亿元。沪市上市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已达1.7万亿元,超过当年IPO、再融资和大股东股份减持金额的总和。与此同时,股份回购力度较大的上市公司和现金分红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也较为良好,成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重要“锚点”,也成为高质量上市公司的直观表征。
《回购股份指引》坚持引导和规范的制度取向,保障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一方面,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取消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降低回购门槛。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实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规范运作指引》从倡导和规制两个方面同步发力,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合理分红。一方面,进一步强化提高现金分红的导向。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引导不分红、分红少的公司加大分红力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另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分红方案。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资产负债率高且经营性现金流不佳等情形的公司加强约束,防范对公司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
下一步,上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指导下,继续引导、鼓励、推动更多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现金分红方式,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不断稳定投资者预期,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沙特交易所集团签署合作备忘录
2023年1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沙特交易所集团(Saudi Tadawul Group,以下简称沙交所集团)在沙特首都利雅得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深化中沙资本市场交流合作。深交所副总经理唐瑞、沙交所集团首席运营官阿尔哈桑·阿什拉姆(AlHasan Ashram)代表双方签署。
为进一步加强两国资本市场多层次交流合作,深交所与沙交所集团在本次备忘录中明确,将在ESG、金融科技、投资者服务、企业培育服务等多领域开展经验交流互鉴,支持双方市场高质量发展。双方还将共同研究推动指数、基金和REITs等产品合作,研究探索ETF互通、上市公司交叉上市,联合搭建以深交所科融通(V-Next)平台为基础的中沙跨境资本服务机制,促进双方市场主体参与跨境投资,进一步推动中沙资本市场联通融合。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将以此次签署备忘录为契机,强化优势互补、凝聚发展共识,围绕共同关心的ESG、金融科技等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共同推进指数、ETF等跨境产品联通,搭建服务两国企业、投资机构对接的跨境投融资服务平台,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两国实体经济的能力。
沙交所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深交所签署合作备忘录是推动沙特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的关键一步,此次备忘录的签署将促进沙中资本市场间更深层次的合作。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两国的共同目标,相信两国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将从资本市场间的深度合作中受益。十分期待未来沙交所集团与深交所展开密切合作,发挥双方优势特点,为两国资本市场创造新的增长和创新机会。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继续加强与境外交易所及市场机构多领域合作,通过产品互挂、机制对接、设施互联、资源共享,持续优化跨境产品体系,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促进市场主体国际化能力建设,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为境外中长期资金入市营造“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阿布扎比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
2023年1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阿布扎比交易所(以下简称阿交所)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为两所合作与发展奠定基础。深交所副总经理唐瑞、阿交所首席执行官阿卜杜拉·赛勒姆·埃勒努埃米(Abdulla Salem Al Nuaimi)代表两所签署。
为了更好发挥中阿资本市场合作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服务两国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深交所与阿交所在本次备忘录中明确,将共同开展双边市场推介,深化经验分享和研究合作,强化两国资本市场认知认同;探索指数、固定收益等产品合作,研究探索ETF产品互通以及存托凭证等上市公司跨境融资机制,促进双方市场主体参与跨境投资。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将以此次签署备忘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在市场培育服务、跨境产品合作、跨境融资机制、经验分享互鉴等多领域开展务实合作,打造中阿资本市场开放合作典范。
阿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深交所的合作,标志着阿交所迈向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两所签署备忘录不仅为两所加强合作和创新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内地的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更多机会。阿深两所将携手探索金融服务新机遇,开拓充满活力的阿联酋和中国市场。这一战略伙伴关系也体现了两所对交流专业知识、促进互学互鉴、开发创新产品、推动金融行业发展的共同承诺。
下一步,深交所将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持续深化与境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全球高效配置,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修订优化股份回购配套规则 更好发挥回购积极作用
202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9号指引》)。本次修订旨在优化完善回购制度,更好发挥回购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前期,《9号指引》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建议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全面注册制改革、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落实上位规则新修订调整,重点优化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宽回购条件。《9号指引》进一步优化回购实施条件,提升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灵活度和便利性。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条件之一由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修改为20%。同时,将上市满一年才能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上市已满六个月”,并删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等的窗口期限制。
二是完善机制安排。《9号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要求触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时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三是做好制度衔接。《9号指引》根据全面注册制的要求同步调整,明确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的具体时间区间。根据独立董事改革最新要求,取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项发表意见的强制要求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接下来,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任务,持续完善基础制度建设,着力提升资本市场枢纽功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大湾区交易所科技大会在深交所举办 助力激发资本市场数智新动能
12月15日至16日,深交所与港交所、广期所联合举办主题为“科技引领·数智赋能”的2023年大湾区交易所科技大会。本次大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聚焦行业数字化转型和科技创新前沿趋势,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激发行业科技创新发展动力,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港交所集团行政总裁欧冠升视频致辞,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出席会议、总工程师喻华丽现场致辞,证监会科技局、深交所、港交所、广期所、行业机构、高校及科技企业等相关负责人就数智化战略实践和建设愿景展开交流分享,证监会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内地证券、基金、期货市场机构技术高管和骨干、高科技企业有关负责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专家学者线上线下超5000人参会。
李超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要求“扎实做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为激发资本市场数智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数字化发展趋势,以“数据让监管更加智慧”为愿景,不断深化科技监管改革,加强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夯实科技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强化自主水平和安全性,提升行业科技创新水平。希望各方共同努力,不断增强数字技术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着力提升核心技术自主可控能力,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与风险防范并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贡献积极力量。
欧冠升表示,金融科技正在引发资本市场的深刻变革。港交所身处充满活力的粤港澳大湾区——全球科技创新的热土,深切体会到科技革新所释放的能量,并一直密切关注最新科技发展,致力通过科技提升市场效率及竞争力,连接现在与未来。港交所期待与各方加强合作,共同把握大湾区乃至中国和世界的发展机遇,积极拥抱创新,确保市场质素及稳定性,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喻华丽表示,在中国证监会统筹部署下,深交所近年来积极推进“数智”交易所建设,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拓展智能化业务应用,积累“数智”创新软实力,努力探索行业“数智赋能”发展路径。下一步,深交所将紧扣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强化技术领先地位,坚守安全底线,全面加强技术合作,以交易所“数智”转型带动行业“数智”生态建设,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本次大会还举行了深港行情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深交所与港交所通过开展两所行情合作,将港股行情引入深交所数据中心,并由深交所下属单位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分别向内地用户提供港股行情转发和SDK服务,为市场提供更加稳定、丰富、低时延的港股行情服务,进一步推动行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大湾区证券金融行业融合发展。
深交所自2017年起连续七年举办技术大会,本次是拓展升级为大湾区交易所科技大会的第二届大会。在为期一天半的会议期间,与会嘉宾分别就交易结算技术、金融AI、数字化转型、金融大数据、监管合规等内容进行分享,交流研讨行业数字化发展应用情况和最新成果。

证监会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
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上述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上市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在一定额度内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三是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同时,增加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等情形下实施分红。
据统计,2023年1~11月A股分红总额2.1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是1~11月股权再融资总额5885亿元的近4倍,分红家数占比65.7%,股息率3.04%。若把时间再拉长看,近5年来A股上市公司累计分红8.2万亿元。分红习惯逐步养成,分红公司家数占比由十年前的50%左右提升至70%左右,连续5年分红的公司占比由20%提升至48%。
同时,今年以来,红利指数基金表现相对较好。截至2023年11月底,境内红利指数基金共54只,规模合计685亿元,近3年年化增速超过40%。今年年初至11月底,相较于同期中证全指超额收益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5.9%和3.9%。
《现金分红指引》和《章程指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更好引导公司专注主业,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更好发挥监管的引导约束作用,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分红意识,优化分红方式,培育分红习惯,提高分红水平,同时约束异常分红,促进上市公司整体分红水平稳中有升。

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控建设进一步强化
12月15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
《通知》提出,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通知》明确,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通知》提出,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通知》要求,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当年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次年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交所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 畅通民企融资渠道
2020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3年多来,上交所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为民企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沪市2020年以来新增民企上市公司606家,首次公开募股(IPO)合计融资金额7065亿元;402家次沪市民企公司披露再融资,再融资金额超9200亿元;69家次沪市民企公司披露并购重组方案,交易标的价值合计3115亿元。
作为一名资本市场“老兵”,九丰能源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博十余年身处资本和产业一线,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着深刻的体会。
“《意见》被认为是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行动纲领。”黄博表示,“在此纲领的指导下,九丰能源以上市为契机,不断自查、整改,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防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情形,2021年得以顺利上市,开启资本市场新征程。”
3年多来,不少沪市民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施产业资源整合,巩固自身产业地位。以九丰能源为例,该公司收购从事液化天然气业务的森泰能源100%股份,打造“海气+陆气”双气源,突破公司原有市场辐射范围,快速切入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市场。
黄博说:“借助上市契机,公司充分利用多项对价支付及配套融资工具,适时开展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及其他相关并购,有力助推公司战略规划落地。”
3年多来,沪市民企上市公司经营活力持续迸发。Wind数据显示,沪市民企上市公司2022年年末净资产平均增速超过19%,全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接近10%。同时,沪市民企上市公司2022年经营现金流达7122亿元,近3年复合增长率超过6%。
截至11月末,沪市共有1373家民企上市公司,总市值15.47万亿元,占沪市全市场近28%,较2019年年末增加超7个百分点。沪市民企上市公司广泛分布于30多个行业,尤以新能源、新材料、电力设备、医药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居多,对提升沪市产业结构发挥重要作用。
日前,八部门发布的《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再次明确指出,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黄博表示,公司将把握政策机遇,借力资本市场资产整合功能,积极运用并购重组、再融资以及金融市场支持工具,持续为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宝丰能源董秘黄爱军也表示,《通知》的出发点是为了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希望能够尽快出台更详细、更具体的配套政策,让举措实实在在地落地生效,“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给予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的进一步政策支持。”
上交所副总经理董国群此前在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上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努力支持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大支持民营企业的融资力度,进一步提高IPO、再融资的审核效能,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特点,研究建立更灵活的并购重组机制,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完善民企债券发行的增信机制,鼓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充分发掘存量资产价值,发挥资产增信作用,降低融资成本。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共建“一带一路”系列蓝皮书对外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15日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了共建“一带一路”民心相通、绿色丝绸之路、中医药国际合作、中国东盟发展、中非发展、中拉发展等系列蓝皮书,15日正式对外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区域开放司司长徐建平说,系列蓝皮书系统阐述了共建“一带一路”在这些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合作的发展成效、启示和未来展望。

北京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 首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成
为落实“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要求,支持北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12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首套房、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首套房首付比例统一降至30%,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40%。
同时,北京地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还通过了降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自律决议,更好地支持北京市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决议,商业银行新发放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也将调整,按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首套房贷利率最低为4.2%。
适时调整优化政策 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近期,国家层面出台了明确首套房贷“认房不认贷”、降低房贷最低首付比和二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对居民换购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政策。
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在谈及房地产市场时,首次提出,适应中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个月后,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明确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各城市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继‘认房不认贷’后,此次再次调整相关政策,既是落实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文件精神,也是适应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目的就是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首套房首付比例统一降至3成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在全国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将北京地区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普宅35%、非普宅40%统一下调为3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普宅60%、非普宅80%下调为城六区50%、非城六区40%。
据了解,此次调整前,北京市的政策是,个人购买政策性住房以外的商品房,无论是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均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首套房和二套房,执行不同的首付比例。具体而言,个人购房首套房,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为35%,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为40%;个人购买二套房,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为60%,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为80%。
可见,此次下调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了居民购买住房的资金门槛,有利于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2月15日起新发放房贷利率最低4.2%
此次调整的是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从12月15日起,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将执行新的利率政策下限。即:城六区首套、二套利率政策下限分别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非城六区首套、二套利率政策下限分别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5个基点。
央行最新公布的11月份LPR报价,5年期以上LPR为4.2%。按此计算,城六区首套房、二套房利率下限分别为4.3%和4.8%;非城六区首套房、二套房利率下限分别为4.2%和4.75%。
据悉,各银行应根据北京地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政策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每笔新发放房贷利率水平。
最长贷款期限从25年延长至30年
取消房价过快上行阶段北京市对房贷年限的从严管控,由目前最长25年恢复至30年。以贷款金额100万元、利率4.2%(当前最新一期五年期以上LPR)为例,期限从25年延长至30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可以少还499元,减轻每月还款压力,释放消费潜力。
此外,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最长贷款期限也同步进行了调整,相关事宜可咨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优化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认定不再看总价
此次优化的另一内容,就是调整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通知》明确,对普通住宅认定标准进行优化。北京市现行普通住宅标准为2014年发布,与市场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此次调整结合市场变化,对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价格标准进行了适当上调。
调整后,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5环内成交价格在8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5-6环成交价格在6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6环外成交价格在4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视为普通住宅;全市普通住宅占比提高至七成左右,将有更多家庭能够享受住房转让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近期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红利已惠及广大购房者
根据2023年8月31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有关通知,商业银行可与客户自主协商,将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为不低于当时当地的政策下限。为了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辖内银行普遍对2019年10月8日之前的首套房贷下调至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2019年10月8日后发放的首套房贷,也降到了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5个基点;对于二套房贷,如果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首套住房标准的,也已从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5个基点下调至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5个基点,享受利率下降的红利。
据悉,目前北京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调整后的房贷利率平均降低47个基点。

地方金融发展报告在京发布 助力构建数字金融生态体系
近日,全国36家金融机构就“地方金融发展”在北京进行研讨,与会金融机构代表深入探讨了“金融强国”战略下各地金融机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和数字化转型路径。会上发布了《地方金融发展报告(2023)——数字经济时代大潮下的转型与使命》,为构建数字金融生态体系提供新路径。
《报告》背景篇——机遇与挑战,全面阐释了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技术变革创新已经成为地方金控平台公司实现数字化新发展、担当新使命的关键催化剂;内部篇——加快机构数字化转型,聚焦地方金控平台公司自身数字化体制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内部管理系统不完善及业务系统建设滞后等痛点问题,介绍了地方金控平台公司数字化转型的特色经验;生态篇——助力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结合各地在数据汇聚、数据交易、数字征信、数字民生和数字政务等领域的创新实践,提供了数字金融生态构建的新样板。
此次会议邀请来自政府监管、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平台企业等行业专家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目标,从政策、产业、技术等多个维度深入研讨数字技术创新、金融高质量发展、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议题,交流思想观点,展示创新成果。
为汇聚各方金融力量,助力建设金融强国,活动发起方宣读了《倡议书》,倡议与会机构携手共同探索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交流发言环节,北京金控集团介绍,作为全国首批、地方首家持牌金控公司,北京金控围绕公共数据应用、个人与企业征信、数据交易、数字民生、数字政务等方向,着力建设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初步构建了具有金控特色的数字金融生态体系,致力打造数字金融领域的生态主导型企业。
湖南财信金控集团表示,将以算据、算力、算法、算网、算安五大数字化维度,夯实金融科技体系,积极构建综合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元系统,动态适应技术变革、业务转型、监管强化和人才适配,实现“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努力提升经济发展的“含金量”“含新量”“含绿量”,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财信力量。
江西金控集团介绍,将围绕“千亿智慧金控”的战略目标,从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强化综合协同能力、加强金融科技建设三方面发力,加速推进集团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和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北京金控集团表示,作为地方金控的先行者,北京金控集团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友好、有序、审慎的行业发展政策环境贡献力量;依托旗下服务数字经济的北交所基金、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征信平台建设、个人征信服务等业务,推动与与会机构共建生态、共创价值、共谋发展。

外汇局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1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江苏、广东(含深圳)、北京、浙江(含宁波)、海南全域等地区。
试点政策共8项,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特殊退汇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3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及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

工信部拟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2月15日,工信部网站公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
《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动力电池研发、设计、生产、装机、使用、维修、更换、报废、回收、处理、贮存及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相关管理,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责任。

税务  TAXATATION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适当提高了现有技术指标要求,新增低温里程衰减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换电模式车型相关要求。其中换电模式车型需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标准,同时要求申报企业提供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
公告指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撤销。相关车型需在过渡期内完成政策切换符合性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调整的指标充分参考已经实施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双积分、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等政策,同时预留了过渡期。从行业影响来看,有利于稳定汽车市场、引导技术进步和节能消费、引导企业保障产品安全。

超1.6万亿:税惠红利精准“落袋” 助企减负增活力
继续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先进制造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分批次延续、优化和完善近70项税费优惠政策,有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创新发展动能。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份,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6607亿元,其中民营经济纳税人成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受益对象,金额占比近75%;创新主体受益明显,前三季度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达40.3万户。
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牙舟陶器烧制技艺国家级传承人的张禄麒,于2012年创立了平塘县禄麒牙舟古陶文化有限公司,其产品远销美国、英国、法国等十多个国家。“从创办公司一路走来,我们品尝了税惠红利带来的‘甜头’,增添了我们扎根陶艺行业的信心和底气。”张禄麒说。
据张禄麒介绍,今年以来,公司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减免了16.93万元税款,同时还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1.38万元。“在税费红利的加持下,公司如今已能稳定带动周边30余名群众实现家门口增收,手艺人们一起传承创新,让牙舟陶文化‘飞入寻常百姓家’。”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今年初我国明确继续对月销售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8月1日,按照国务院部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进一步稳定了市场预期,提振了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1至10月份,全国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2385.6亿元,金额占比近75%。
“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稳住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居民收入增长、社会稳定等才有保证。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增强了小微经营主体的发展韧性和对未来的确定性。”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王婷婷说。
“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办税缴费也越来越方便,企业发展负担小了,走得也更稳更快了。我自己算了一笔账,今年以来,我们一共享受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减免税款2.4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5.79万元,真金白银的红利让企业对未来充满希望。”水仙马尾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水仙说。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除了加大民营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今年以来,税费优惠政策也着力为科技创新企业减负增活力。
“科技创新是第一生产力,但是没有资金支持,一切战略都难以实现。”多晶硅龙头企业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袁仕华对此深有体会,“今年以来,永祥股份旗下六家企业共计享受了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约1.9亿元,为我们技术研发降本增效增强了底气。”
真金白银的税惠红利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是显而易见的。袁仕华说,永祥集团多年来一直深耕高纯晶硅制造,更新了8代技术工艺,成功破解了高纯晶硅提取技术难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近年来,我国不断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今年3月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时,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引导企业更快更好加大研发投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共40.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近三年来,我们享受到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费优惠近800万元。其中,2023年以来,享受优惠金额200多万元。税费负担的减轻让企业发展动力更足、步子更稳。我们用减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上,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吸引了更稳定的市场和订单,不断积蓄发展动能。”成都瑞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月其说。
“减税降费是稳企业保就业、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加力提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蓝佛安说。据悉,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出台的政策持续落地见效,让各项税费优惠精准直达、效应充分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继续用更大力度、更实举措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充分释放创新激励政策效应。
“我国持续推出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有力地降低了企业和居民负担,改善了经营主体的现金流,促进了科技创新,有效提高了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建议,未来要进一步增强减税降费与其他政策的协同配合,增强财政政策的系统集成性,增强政策的效率效果,走在市场预期前面引导预期,加强与市场的沟通。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的热点问题
2013年,最高法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有的购买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的热点问题,明确和统一了裁判规则。“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法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延续一贯的司法政策,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法一贯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提出,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但“知假买假”现象出现的根源是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如果堵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司法实践中,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引发了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而在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
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以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其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据介绍,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法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2月13日,最高法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本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集中于国有财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耕地保护、英烈纪念设施保护、文物保护以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领域,有的涉及追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涉及保障饮用水源地和销售瓶装水安全,有的涉及维护抗日英烈纪念设施和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安全,有的涉及制止乱占基本农田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被诉行政机关涵盖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基层政府,案件类型既有诉请履责的行政不作为之诉,也有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之诉。本次是“两高”首次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题联合发布案例,列出“检察监督”“法院裁判”模块,准确反映两院职能,突出不同诉讼环节法检作用的发挥。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