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09期


本期要点


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近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通知从企业治理结构、融资渠道、募投项目等方面对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进行规定。
农业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近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意见提出201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总的要求,并从五大方面进行全面部署,提出33小点具体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区分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以及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五个方面的问题。
财政部详解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明确适用范围
2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
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该公示表显示,百行征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已获得许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获得核准。个人征信牌照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拟延长至2020年
证监会发布《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农业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保监会接管安邦集团
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
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税  务TAXATATION


财政部详解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明确适用范围
联合国召开首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会议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  他 OTHER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近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利用债券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
募投项目若有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的,程序和内容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申报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

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拟延长至2020年
2018年2月23日,为稳步推进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根据决定草案,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在实施期限届满后,拟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标明,通过两年的努力,中国证监会在完善市场制度、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为稳步实施注册制改革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证监会发布《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8年2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下称“问答”)。
问答明确, 证监会将区分交易类型,对标的资产曾申报IPO被否决的重组项目加强监管: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对于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交易,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IPO被否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证监会将统筹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过问询、实地核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
《通知》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明确了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同时,《通知》提出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同时要求境外投资托管人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禁止行为。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以下简称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受控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三、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1、出让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和大宗交易受让方明确告知拟卖出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卖出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等规定。2、受让方,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明确告知拟受让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受让的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承诺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等规定。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农业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近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意见提出做好201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化农业产能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为底线,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改革创新、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大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大力发展新主体、新产业、新业态,大力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朝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继续前进。针对该要求,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去执行:
一、坚持质量第一,推进质量兴农、品牌强农。主要措施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等;
二、坚持效益优先,促进农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主要措施有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等;
三、坚持绿色导向,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主要措施有持续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加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四、坚持市场导向,着力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主要措施有巩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以控水稻、增大豆、粮改饲为重点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以调生猪、提奶业为重点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等;
五、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主要措施有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等。

保监会接管安邦集团
2月23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显示,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公告称,从接管开始之日起,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组承担;接管工作组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接管工作组行使安邦集团经营管理权。
公告称,接管期满,如果公司经营基本稳定、相关资产处置基本完成、主要战略股东完成注资,接管工作组向保监会报送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接管;如接管工作未达预期效果,安邦集团没有完成股权重组,尚未恢复正常经营,报保监会批准后,酌情延长一年,但整体接管期限最长为两年;两年期满如经营仍未改善,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无法达成接管目的,经接管工作组评估并提交报告,报保监会批准后可结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地方应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通知》中指出新能源乘用车及新能源客车的补贴退坡幅度为30%,新能源货车及专用车的补贴退坡幅度则为60%。另外,《通知》中还提出,从三方面调整完善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补贴政策:一是提高技术门槛要求;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三是分类调整运营里程要求。
在技术门槛方面,《通知》指出,根据动力电池技术进步情况,进一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专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鼓励高性能动力电池应用。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提前研究发布2019年和2020年关键技术指标门槛。
而在完善补贴标准方面,《通知》指出,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

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
近日,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反保险欺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4章47条,旨在构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欺诈风险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二是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在反保险欺诈中发挥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要求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三是明确了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职责。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完善部门合作、区域合作以打击和惩戒保险欺诈的协作机制,构建跨境、跨地区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等。要求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中国保信等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深化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联合开展行业行动,强化风险处置协作。

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2月2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与上述开放措施相衔接,《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决定》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银监会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税  务  TAXATATION    


财政部详解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明确适用范围
2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联合国召开首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会议
近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首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会议14日至1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400多名来自世界各国税收政策与征管部门的高级官员及重要国际组织、学术界、经济界和民间组织代表,围绕如何把税收作为政策工具,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深入探讨。
会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介绍了中国税务部门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做法和经验,包括打造绿色税制、支持创新驱动、推动协调均衡、坚持开放包容、促进成果共享、优化营商环境,并提出三点倡议:一是协调更多组织、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税收合作,二是共同制定公平合理、普遍适用的国际税收规则,三是借助税收合作平台促进可持续发展惠及更多国家和地区。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区分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以及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五个方面的问题。  
《执行和解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恢复执行的条件,首先,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违反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正在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就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其次,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最后,出于审执分离的考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无效或可撤销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发布《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担保规定》”)。《执行担保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以及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执行担保规定》将执行担保明确限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即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共24个条文,主要涉及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以及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五个方面的内容。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明确规定,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也应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一是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仲裁裁决“不明确具体”的情形;二是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规定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应首先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三是经补正等方式仍无法明确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四是明确当事人对驳回执行申请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五是对于仲裁裁决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终结执行等方式处理。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予以适当拓展,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确认其主张是否成立。而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结果,同时赋予当事人、案外人进一步救济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其权益。

 

其  他  OTHER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通过修改宪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本次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
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该公示表显示,百行征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已获得许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获得核准。个人征信牌照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百行征信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此,其营业场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业务范围为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最大股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其他8家各持股8%,股权结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持股8%,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持股8%,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持股8%,考拉征信有限公司持股8%,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持股8%,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持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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