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89期


本期要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迪拜金融市场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1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迪拜金融市场宣布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之间的合作交流。这一伙伴关系的落实,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加强跨境合作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北交所中小上市企业发展
日前,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开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
四部门提出抓紧制定实施措施 加力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会议提出,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11月22日,最高检网站公布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强化听证制度建设,助推检察听证实质化,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的作用。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作为重组支付工具,定向可转债由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置入优质资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定位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等规则的“特别规定”,结合重组交易特点,就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性规定。全文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在适用原则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除适用本规则外,还需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在发行条件方面,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同时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转股股份来源于回购的除外)等多重条件;在定价和锁定方面,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在权益计算方面,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交易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支付。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总体认可,并提出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了有关分期解锁安排、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等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推动上市公司用好定向可转债等多元化支付工具,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前期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对公众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行业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为更好贯彻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原则,证监会就本办法及起草说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来看,行业对本办法的出台比较支持和赞同,认为有利于规范衍生品市场发展,树立市场信心。前期提出的相关意见大部分是理解性的、操作性的,重点关注在实操层面如何落实办法的要求。证监会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包括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新品种合约报告要求、履约保障规则、对冲交易信息报送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完善有关表述等;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删除场内外持仓合并制度、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的规定、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减持限售规则的规定、删除限制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删除建立衍生品账户体系的规定、删除业务隔离的规定、删除对境外机构的监管规定等。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弥补监管漏洞,防范市场风险,我们未采纳上述意见。

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本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了行业准入等制度。本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证监会对该问题作了系统梳理,在本办法中统一予以规范,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考虑到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本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本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迪拜金融市场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1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迪拜金融市场(以下简称DFM)宣布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之间的合作交流。这一伙伴关系的落实,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加强跨境合作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该伙伴关系不仅促进了上交所和DFM的信息交流,还将有效提升两个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合作谅解备忘录,上交所和DFM计划共同探索开发ESG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产品,满足两个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此外,双方还将共同探索开发包括跨境指数、ETF等金融产品,向市场参与者介绍各自的优势,并为他们提供更为丰富便捷的资本市场服务。
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表示,很高兴与DFM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上交所期待与DFM深化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在指数、ETF、ESG等领域的合作机会。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深化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继续探索与中东地区交易所的多元化合作对接机制。加强双边合作、探索多边合作,不断丰富合作形式,深化合作内容。
DFM首席执行官Hamed Ali表示,DFM与上交所之间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我们在加强国际合作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关键领域的合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种合作关系为探索新机遇和扩大市场打开了新的大门。他表示,在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中,全球合作至关重要,希望与上交所一起,互通双方的最佳实践和专业知识,并加强金融生态系统的发展。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示区建设方案获批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北交所中小上市企业发展
日前,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开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
《方案》提出,探索新兴业态规则规范,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小企业发展,探索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业务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企业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投资并购等关键环节开发信贷、担保、供应链金融等专项业务,适度放宽对北交所上市企业贷款融资的担保要求。研究并适时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积极推进北交所对外开放工作。鼓励证券公司、专业服务机构依托北交所、新三板开展业务,参与服务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依法依规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认股权综合服务功能,面向私募基金等探索开发认股权相关产品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允许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依法依规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推动北京大数据平台与金融城域网、金融综合服务网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扩大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互通覆盖面。
在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方案》指出,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要件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金融业务相关申请,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处理。
同时,探索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合理规模的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合作,依法依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在专业服务领域,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动态完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健全配套支持政策。
此外,在优化贸易投资制度安排方面,《方案》明确,提升资金跨境流动便利度,深化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持续扩大参与银行范围。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探索优化额度管理,提升资金池效能。支持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

互联互通九周年 北向通累计成交112万亿
作为世界首创的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模式,沪港通近期迎来九周年。经过九年平稳运行,沪深港通机制越来越成熟,交易规模持续增长,不断赢得市场青睐,为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了发挥“超级联系人”的作用,港交所不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互联互通品种,从股票出发,逐步将债券、ETF、利率互换等金融产品纳入框架,并优化交易日历,屡获突破性进展。
互联互通九周年
交易规模持续增长
截至2023年10月31日,沪股通和深股通2023年日均成交额达到1084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上涨7%;港股通2023年日均成交额达到315亿港元,比去年同期上涨9%。

北向沪港通和深港通(沪股通和深股通)九年累计总成交金额达111.8万亿元人民币,累计1.8万亿元人民币净流入内地股票市场;南向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九年累计总成交金额达37.3万亿港元,累计2.9万亿港元内地资金净流入港股市场。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深股通持有的内地股票总额不断增长,由2014年底的865亿元人民币,增至2.1万亿元人民币。内地投资者透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持股总额持续攀升,由2014年底的131亿港元,增至2.3万亿港元。
而今年又是互联互通大发展的一年,沪深港通的投资标的又再次迎来扩容。扩容后,一共有1034只A股纳入北向通标的股票,南向扩容最主要是将外国公司纳入南向通范围,首批纳入有4家外国公司,其中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有大量的经营业务,与中国的消费者日常消费行为息息相关。
港交所中国大宗商品及大湾区战略顾问毛志荣表示,对于内地投资者来说,南向有了更多的股票纳入,尤其是国际公司纳入到南向股票标的当中,这样可以让内地投资者以自己熟悉的环境和交易方式来投资国际公司。对于国际发行人来讲,外国公司纳入了南向通的股票以后,是多了一个融资的途径,也是增加了香港作为一个IPO发行市场的吸引力,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关注香港的IPO市场。
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毛志荣认为,他们有更多全面参与A股市场的机会,从过去几年来看,北向沪深港通已经成为境外投资者、国际投资者进入A股的主要途径,大概70%进入A股的国际投资是通过北向的沪深港通进行的。
持续做好
“超级联系人”
长期以来,香港具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人力资源及国际化规则方面的优势。港交所则将自己定位为连接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和全球的“超级联系人”。为了发挥“超级联系人”的作用,港交所不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互联互通品种,从股票出发,逐步将债券、ETF、利率互换等金融产品纳入框架。
主要优化措施包括取消总额度限制,提升每日额度,推出南北向通投资者标识符,推出方便海外基金经理的特别独立户口集中管理服务(Master SPSA),优化交易日历,沪深港通投资标的大扩容,推出HKEX Synapse沪深港通结算流程加速平台等等。
今年5月15日,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互换通”)正式上线运行,这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最新进展。
6月19日,港交所正式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这对于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意义重大,也助力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深化。
“双柜台及庄家机制进一步丰富香港的人民币产品生态圈,有助扩大和深化香港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为后续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以人民币定价的证券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而该模式未来有望促进人民币资本在香港和内地市场间的跨境流动。”港交所行政总裁欧冠升表示。
为做好“超级联系人”这一角色,港交所还聚焦产品创新、交易机制创新、上市规则创新。
今年以来,港交所又开启新一轮改革大幕。3月31日正式生效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新规,即《上市规则》中的新增章节18C章,是对18A的延续与升级,为尚未符合一般主板资格测试(盈利、收益或现金流量要求)的特专科技公司开辟了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通道。这是港交所上市规则自2018年以来最大的调整,有助于创新领域的新一代公司接通资本市场。
“交易所是一个纽带,将有资金的人与需要资金的人连接起来,我们现在特别关注18C章的推动进展,希望上市规则能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特别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科技企业,港交所对于产品、服务的创新也不会停止。”港交所联席营运总监陈翊庭表示。

深交所“上新”深证回购等指数
11月22日,深交所全资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定于11月28日发布深证红利300指数(简称深红利300,代码970062)和深证回购指数(简称深证回购,代码970063),旨在进一步凸显积极现金分红和主动回购股票的深市公司,引导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助力资本市场投资端建设,更好服务中长期资金配置需求。
目前,上市公司分红已成为投资者分享经济增长红利的重要渠道。一直以来,深交所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完善股东回报机制,培育了一批社会责任感强、关注投资者回报、分红水平持续提升的优质公司。2020年至2022年,深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连续三年增长。
今年以来,深市公司中期分红积极性不断提升,截至三季度末,近100家深市公司披露了半年度现金分红预案,同比增长53%,九成公司已完成派现,现金分红金额合计近200亿元。
具体来看,深红利300反映深市分红水平较高、分红增长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情况,在最近三年现金股息率排名靠前的深市A股中,选取股利增长率和未分配利润占比的综合排名前300名作为指数样本。从分红增长情况看,深红利300样本公司的近一年现金分红总额近2000亿元,较2020年增长43%,占深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五成以上,股利支付率连续三年递增,平均股利支付率31%,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良好的分红水平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盈利能力优秀的有力体现。据2022年报数据统计,深红利300净资产收益率为13%,样本公司近5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为16%、12%。据测算,自基日2008年12月底至2023年10月底,深红利300累计收益517%,年化收益13.1%。
深证回购反映深市主动式回购金额较大、回购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情况,在最近一年发布股票回购公告并实施、最近三个月公告预案拟实施的深市A股中,选取主动式回购金额和回购比例的综合排名前50名作为指数样本。指数将股票回购类别限定在“市值管理”“股权激励”等主动回购范围,并每季度调整更新样本股,有利于准确、及时反映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股价的积极影响。
股票回购对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投资者回报、优化资本结构具有积极作用。据统计,今年以来指数样本股回购涉及金额达188亿元,占同期深市公司回购金额七成以上,代表性良好。从市场表现来看,自基日2018年12月底至2023年10月底,深证回购的累计收益率87%,年化收益率13.8%。
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深红利300的样本总市值9万亿元,自由流通市值4.5万亿元,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894亿元。深证回购的样本总市值1.8万亿元,自由流通市值9235亿元,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185亿元。两条指数的可投资规模充足,流动性充分,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产品开发提供了充沛空间。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北交所中小上市企业发展
日前,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开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
《方案》提出,探索新兴业态规则规范,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小企业发展,探索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业务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企业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投资并购等关键环节开发信贷、担保、供应链金融等专项业务,适度放宽对北交所上市企业贷款融资的担保要求。研究并适时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积极推进北交所对外开放工作。鼓励证券公司、专业服务机构依托北交所、新三板开展业务,参与服务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依法依规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认股权综合服务功能,面向私募基金等探索开发认股权相关产品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允许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依法依规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推动北京大数据平台与金融城域网、金融综合服务网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扩大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互通覆盖面。
在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方案》指出,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要件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金融业务相关申请,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处理。
同时,探索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合理规模的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合作,依法依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在专业服务领域,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动态完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健全配套支持政策。
此外,在优化贸易投资制度安排方面,《方案》明确,提升资金跨境流动便利度,深化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持续扩大参与银行范围。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探索优化额度管理,提升资金池效能。支持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商务部:预计年内消费市场将继续稳步恢复
11月2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向好,各项促消费政策加快落地见效,加上岁末年初传统消费旺季来临,预计年内消费市场将继续呈现稳步恢复态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发挥。
束珏婷表示,近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紧抓消费旺季,按照“消费提振年”总体安排,积极开展金秋购物节、家居焕新消费季、新能源汽车消费季等活动,加快落实已出台政策措施,加力巩固消费回升势头。总的来看,当前消费市场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回升势头稳。10月份,社零总额同比增长7.6%,增速比9月加快2.1个百分点,连续3个月回升。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6.5%,增速加快1.9个百分点。餐饮收入增长17.1%,增速加快3.3个百分点。二是市场人气旺。10月份,23条全国试点步行街客流量同比增长超七成,环比连续4个月增长。1~10月,限额以上实体店零售额同比增长4.3%,其中,便利店、百货店零售额分别增长7.3%和7.2%。三是发展动能足。1~10月,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1.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8.4%。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37.8%,占新车销量比重达30.4%。服务零售额增长19%。

财政部:10月全国共销售彩票473.41亿元 同比增长59.3%
据财政部消息,10月份,全国共销售彩票473.41亿元,同比增加176.22亿元,增长59.3%。其中,福利彩票机构销售154.88亿元,同比增加44.97亿元,增长40.9%;体育彩票机构销售318.53亿元,同比增加131.25亿元,增长70.1%。主要受即开型彩票和竞猜型彩票销量增长拉动。
1-10月累计,全国共销售彩票4758.76亿元,同比增加1649.16亿元,增长53.0%。其中,福利彩票机构销售1600.27亿元,同比增加368.04亿元,增长29.9%;体育彩票机构销售3158.49亿元,同比增加1281.12亿元,增长68.2%。

国务院批准,两家央企“合二为一”
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科”)与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录集团”)实施重组,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再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央企名录”显示,此次改革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数量调整至97家。
遵循央国企“专业化整合”改革思路
2021年中国普天整体并入中国电科后,中国电科再度作为“吸纳方”,与华录集团实施重组。
官网介绍,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官网显示,中国电科旗下拥有海康威视(002415.SZ,股价35.85元,市值3356.97亿元)、太极股份(002368.SZ,股价31.09元,市值193.76亿元)等上市公司。
华录集团成立于2000年,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专业从事数字音视频、电子信息与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营销、服务及系统集成的大型企业集团,旗下控股的上市公司易华录(300212.SZ,股价35.62元,市值237.16亿元)主营业务涉及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政企数字化、数据运营服务等领域。
4月初,易华录曾发布公告称,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华录集团正在与中国电科筹划重组事项,华录集团拟整合进入中国电科。
对于此次重组事宜,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表示,华录集团整体并入中国电科,成为其全资子公司,这种整合方式有利于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减少同质化竞争,实现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做强做优做大。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主任周丽莎表示,华录集团拟整合进入中国电科,属于“大并小”的模式,将华录集团直接通过产权划转或者股权收购等方式,变为中国电科集团的子企业。
周丽莎表示,“大并小”模式的优点在于整合双方原先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结构无需重大调整,直接在集团顶层进行股权调整就完成了产权归属变化,难度低、周期短。由于华录集团公司的规模比较小,业务单一,就可以作为被整合企业,直接成为另一家规模范围更大集团的二级公司,这样既减少了国资管理的难度和幅度,也同时提升了两个集团公司的资源和竞争力。
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分析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一方面要加快优化资产布局,另一方面要聚焦主业做优做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因此,专业化整合,已经成为中央企业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改革的重要任务、主要方向。华录与电科的整合,显然是遵循着这一改革思路,无疑有助于加快中央企业专业化整合的深化推进。
数字经济发展迎利好
中国电科与华录集团的重组,也有望促进进一步我国数字产业化发展。
今年2月,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前往中国电科调研时曾强调,要大力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持续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
周丽莎认为,通过两家央企成功重组,实施数字经济业态的产业链布局,建设数字产业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团。
刘兴国在接受书面采访时也提到,华录与电科的核心业务,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也有一定的产业链互补性,将规模相对较小的华录整体并入电科,有助于增强电科的核心功能,补全补强电科的信创产业链,从而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对华录现有企业来说,整合进电科后,也将迎来更快更好发展。二者的整合,对整个信创产业、数字经济发展来说也是一大利好,将为其发展注入新动力新活力,带来新机会。
近年来,央企整合脚步明显提速,尤其是在新兴产业领域不断加大布局措施。11月,《人民日报》报道,14组中央企业专业化整合项目在京集中签约,项目涵盖新型基础设施、生物技术、智能网联汽车等多个领域,涉及23家企业单位。
周丽莎表示,中央企业应当是当前我国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力量。一方面,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产业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提出了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大战略性产业投资力度,要着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中央企业资产规模庞大,并且掌控了大量战略性资源,具有更强的投资与创新能力以及更好的风险管控水平,既有义务也有责任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成为关键主体。
刘兴国也提到,为解决国有资本在新兴产业布局分散、竞争力不强和重复投资问题,国资委近年来也在积极推进新兴产业领域的专业化整合,加快打造具有产业发展引领力的国有新兴产业集团。与此同时,也在积极深化新兴产业领域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创新突破,实现技术自立自主。
吴刚梁表示,2023年,中央企业力争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新时期国有企业同时发挥科技创新、产业引领、安全支撑三大作用。

四部门提出抓紧制定实施措施 加力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会议提出,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要聚焦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金融服务的短板弱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完善包括信贷、债券、股票、保险、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在内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金融力量。
会议强调,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金融强国的重要部署,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制度机制,抓紧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实施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进一步健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个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配套支撑,健全科技金融统计和评估体系。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

工信部拟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
11月23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3日。
《裁量指引》由正文及附件裁量基准组成。其中,正文共五章二十六条,附件共十四条,明确住所地、网络接入地等数据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范畴,提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向境外非法提供数据、不配合监管等三类违法行为触发条件,综合涉及数据级别和数量、公共利益损害时间、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划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等情节,并明确相应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

五部门: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意见》提出以下重点任务: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并要求完善政策支持、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见》提出,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

税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为进一步落实好今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税务人员查询掌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对今年以来截至10月底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作了全面梳理,并进行详细解读,推动政策直达快享。
今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部署实施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税务部门多措并举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细,以更快速度、更好服务保障经营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此次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按照优惠政策、政策解读、即问即答、相关文件4个部分的体例编写,收录2023年公布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70份、相关征管公告6个、政策解读6篇、即问即答10组,以及往年相关政策文件33份,在全面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对重点优惠政策的出台背景、减免税费计算、享受优惠程序等开展了详细解读,同时结合具体情景,对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进行解答,力求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加便捷查询政策、更加准确理解政策、更加全面适用政策。
税务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在全面推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税务部门不断优化推出个性化、精细化服务举措,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下一步还将继续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动“政策找人”更快、更准,更加高质高效把税费红利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据了解,近年来税务部门先后编制发布《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多个专题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本次政策汇编的发布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政策汇编和指引体系。以上汇编和指引均可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以对照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11月22日,最高检网站公布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强化听证制度建设,助推检察听证实质化,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的作用。
此批案例共包括9件,涉及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等多种案件类型。在“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金堤河危桥妨害黄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在案发现场组织召开听证会,参考听证员评议意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高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司法部拟出台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及听证办法
11月21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听取意见办法》与《听证办法》各二十条,明确了作为听取申请人意见重点的六项内容以及六种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明确了相关程序要求等。其中,《听证办法》明确,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聚焦长江保护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
11月21日,最高法官微公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聚焦长江保护,为有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而遴选发布。
本批指导性案例中4件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12号明确了跨行政区划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指导性案例214号明确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指导性案例215号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案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连带责任规则。

最高检在9个检察院试点刑事审判监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2022年12月至今年6月,最高检在全国9个检察院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试点运行工作,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运行刑事审判监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首要目的是解决当前刑事审判监督线索狭窄、抗诉案源不足的问题。
9个试点检察院分别为:北京市检察院、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浙江省青田县检察院、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贵州省贵阳市检察院、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在统筹试点工作中,共梳理、提炼出刑事审判监督规则122项,并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形成了试点总结报告,相关工作经验被最高检数字检察办公室采纳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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