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075期


本期要点

沪深北交易所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经手费
为贯彻落实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相关会议部署,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形成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工作合力,证监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自8月28日起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经手费。
海关总署推出23条综合保税区改革举措
为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日前围绕政策供给、功能拓展、手续简化、流程优化、制度健全5个方面推出23条改革举措。
我国首部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正式发布
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主场活动现场,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组织编撰的《中国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2023年)》首次与社会公众见面。
“两高”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8月15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发布10件典型案例。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沪深北交易所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经手费
为贯彻落实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相关会议部署,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形成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工作合力,证监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自8月28日起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经手费。沪深交易所此次将A股、B股证券交易经手费从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收取下调为按成交金额的0.00341%双向收取,降幅达30%;北交所在2022年12月调降证券交易经手费50%的基础上,再次将证券交易经手费标准降低50%,由按成交金额的0.025%双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125%双边收取。同时,将引导证券公司稳妥做好与客户合同变更及相关交易参数的调整,依法降低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切实将此次证券交易经手费下降的政策效果传导至广大投资者。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指导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场所、各协会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着力提升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经营主体服务水平,持续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对资本市场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近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情况接受了媒体采访。
1.请问证监会对贯彻落实这项决策部署有何考虑?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政策举措?
答:这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这是党中央对资本市场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充分体现了稳定资本市场预期对于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意义。证监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部署,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专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了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这一主线,综合施策,协同发力,更好发挥资源配置、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持续优化市场生态,有效提升市场活力、效率和吸引力,保持资本市场稳中向好发展态势,实现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
工作中把握好几个原则:一是标本兼治。既立足当下,加快推出一批可落地、有实效的政策举措,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又着眼长远,坚持改革开路,统筹发展股票、债券、期货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二是突出重点。解放思想,找准发力点,力争在引入源头活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畅通性等问题上取得突破。三是稳字当头。把握好稳和活的关系,统筹活市场、稳预期、守底线各项工作,坚持在维护市场总体平稳的前提下提升市场活跃度。四是发挥合力。加强跨部委沟通和政策协同,同向发力,形成活跃市场、提振信心的强大合力。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投资端改革,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加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行动方案,从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市场投资生态、加大中长期资金引入力度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是投资端改革的重要内容,重点措施包括:一是放宽指数基金注册条件,提升指数基金开发效率,鼓励基金管理人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二是推进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全面落地,降低管理费率水平。三是引导头部公募基金公司增加权益类基金发行比例,促进公募基金总量提升和结构优化。四是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自购旗下权益类基金力度。五是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逆周期布局”激励约束机制,减少顺周期共振。六是拓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和策略,放宽公募基金投资股票股指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品种的投资限制。
二、提高上市公司投资吸引力,更好回报投资者。一是制定实施资本市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行动方案。建立完善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二是强化分红导向,推动提升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市值公司分红的稳定性、持续增长性和可预期性。研究完善系统性长期性分红约束机制。通过引导经营性现金流稳定的上市公司中期分红、加强对低分红公司的信息披露约束等方式,让投资者更早、更多分享上市公司业绩红利。三是修订股份回购制度规则,放宽相关回购条件,支持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四是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优化完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的估值包容性,丰富重组支付和融资工具。五是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估值体系建设。突出扶优限劣,研究对于破发或破净的上市公司和行业,适当限制其融资活动,要求其提出改善市值的方案。六是统筹好一二级市场平衡。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此外,在支持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推出企业境外上市“绿灯”案例、进一步推动REITs常态化发行方面也将推出务实举措。
三、优化完善交易机制,提升交易便利性。目前已宣布降低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降低股票基金申报数量要求,研究将ETF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推出创业板询价转让和配售减持制度。下一步将推出以下措施:一是降低证券交易经手费,同步降低证券公司佣金费率。二是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降低融资融券费率,将ETF纳入转融通标的。三是完善股份减持制度,加强对违规减持、“绕道式”减持的监管,同时严惩违规减持行为。四是优化交易监管,增强交易便利性和畅通性,提升交易监管透明度。适时推出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五是研究适当延长A股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时间,更好满足投资交易需求。
四、激发市场机构活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坚持集约化、差异化、功能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建设高质量投资银行。优化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标准,适当放宽对优质证券公司的资本约束,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二是实施融资融券逆周期调节,在杠杆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研究适度降低场内融资业务保证金比率。三是研究推出深证100股指期货期权、中证1000ETF期权等系列金融期货期权品种,更好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要。允许更多境内外投资机构在审慎前提下使用衍生品管理风险。四是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优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简化登记备案,进一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五是大力发展中国特色指数体系和指数化投资,鼓励各类资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入市。
五、支持香港市场发展,统筹提升A股、港股活跃度。目前,已经宣布在沪深港通中引入大宗交易机制。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出务实举措,激发香港市场活力,促进内地和香港市场协同发展。一是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互联互通标的范围,在港股通中增设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二是在香港推出国债期货及相关A股指数期权。三是支持在美上市中概股在香港双重上市。
六、加强跨部委协同,形成活跃资本市场合力。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工作,需要打出一套“组合拳”,形成政策合力。特别是在中长期资金入市、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等方面,需要有关部委协同支持。近期,我们加大跨部委沟通协调,抓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举措。比如,推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等资本市场相关税收安排;推动建立健全保险资金等权益投资长周期考核机制,促进其加大权益类投资力度;引导和支持银行理财资金积极入市;支持银行类机构等更多投资者全面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与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没有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活跃市场、提振信心也就无从谈起。我们将统筹做好活跃市场与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各项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稳妥防范处置城投债券、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坚决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加大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典型违法案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巩固长期投资信心。
2.增量资金流入是活跃市场的关键。请问在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方面,有什么考虑和具体举措?
答:近年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年金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整体保持净流入,在保值增值的同时,实现了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但总体上看,中长期资金不足仍是制约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中长期资金持股占比不足6%,远低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超过20%的水平。在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下,我们正在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方案。在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方面,重点是营造有利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环境。具体举措:一是支持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扩大资本市场投资范围;二是研究完善战略投资者认定规则,支持全国社保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三是制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行为规则,发挥专业买方约束作用;四是优化投资交易监管,研究优化适用大额持股信息披露、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法规要求,便利专业机构投资运作管理;五是丰富场内外金融衍生投资工具,优化各类机构投资者对衍生品使用限制,提升风险管理效率;六是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体系,将指数基金等权益类产品纳入投资选择范围。
同时,我们将加强跨部委沟通协同,加大各类中长期资金引入力度,提高权益投资比例。包括:推动完善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作水平;推动研究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会计处理,推动保险资金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落地,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与资金规模;推动加快将个人养老金制度扩展至全国,扩大制度覆盖面;支持银行理财资金提升权益投资能力;积极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树立长期投资业绩导向,全面建立三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机制,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3.易会满主席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将适时出台资本市场进一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政策措施。请问这方面进展如何,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今年以来,证监会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加快研究论证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一揽子政策举措,相关文件将适时出台。总的思路是,健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引导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激发市场科技创新活力,助推科技企业做优做强,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主要政策举措:一是建立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增加优质上市公司供给。二是持续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机制,优化实施程序,豁免短线交易,助力科技型企业吸引稳定人才。三是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融资环境,积极研究更多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融资品种和方式,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四是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五是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支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支持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发行科技创新领域REITs。此外,积极支持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优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简化登记备案,引导创投基金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4.近期,市场对IPO节奏关注较多,也传闻将暂停再融资。请问证监会如何看待?
答:实现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投融资两端的动态积极平衡。没有二级市场的稳健运行,一级市场融资功能就难以有效发挥。我们始终坚持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同时充分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加强一、二级市场的逆周期调节,更好地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平衡发展。市场会感受到这种变化。
5.请问在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方面,有何具体考虑?
答: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2019年以来,每年全市场并购重组3000单左右,交易金额均超过1.5万亿元。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顺应市场需求,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一是适当提高对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的估值包容性,支持优质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二是优化完善“小额快速”等审核机制,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三是出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则,丰富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四是推动央企加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合力度,将优质资产通过并购重组渠道注入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6.股份回购对于稳定股价、提振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请问证监会在支持股份回购方面有何考虑?
答: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丰富投资者回报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证监会多方面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A股市场回购规模整体稳步增长。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优化股份回购制度,支持更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来稳定、提振股价,维护股东权益,夯实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一方面,加快推进回购规则修订,放宽上市公司在股价大幅下跌时的回购条件,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放宽回购窗口期的限制条件,提升实施回购的便利性。另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积极开展回购,督促已发布回购方案的上市公司加快实施回购计划、加大回购力度,及时传递积极信号。
7.近期,市场对大股东减持较为关注,下一步在完善减持制度、加强减持行为监管方面有何考虑?
答: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近期,我们对大股东、董监高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明确了监管口径,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做好减持监管工作。一方面,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及时严肃处理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市场反映的股东减持问题,认真分析、深入评估,适时研究优化减持规则,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相关方的减持行为,增强制度约束力。
8.近期市场对股票市场T+0交易制度讨论较多,请问证监会对此怎么看?是否会推出这项制度?
答:我国股票市场是否应当实行T+0交易,近年来有广泛讨论,总体上,各方面对此分歧较大。我们认为,T+0交易客观上对于丰富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活跃度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上市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上市公司质量和经营效益,T+0交易方式对市场估值的中长期影响有限。目前A股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持股市值在50万元以下的小散户占比96%,现阶段实行T+0交易可能放大市场投机炒作和操纵风险,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大量运用程序化交易,实行T+0交易将加剧中小投资者的劣势地位,不利于市场公平交易。我们认为,现阶段实行T+0交易的时机不成熟。
9.近期投资者关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呼声较多,证监会对此如何看待?
答:我们已关注到市场对调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呼吁和关切。从历史情况看,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降低交易成本、活跃市场交易、体现普惠效应发挥过积极作用。有关具体情况建议向主管部门了解。
10.今年3月境外上市新规正式实施,证监会表示将推出更多“绿灯”案例,请问这方面进展如何?下一步有何考虑?
答: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实施以来,企业提交备案材料积极踊跃,申请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我们持续完善备案合规标准要求,加强境内外监管沟通协调,扎实推进备案工作,已有19家各类企业完成赴港、赴美境外上市备案。下一步,我们将持续畅通企业境外上市渠道,推出更多符合条件的“绿灯”案例,包括市场较为关注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和平台企业。同时,推动形成更加透明、高效、顺畅的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尊重企业依法合规自主选择境外上市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11.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请问在贯彻落实“活跃市场、提振信心”部署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今年以来,我们坚持稳中求进,全力推动债券市场功能发挥取得积极成效。在服务稳增长方面,坚持公司债、企业债、ABS和REITs协同发展,今年1-7月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合计融资7.32万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水平。其中,科创债发行超1670亿元,绿色债发行超900亿元。截至7月底,共发行上市32个REITs项目,合计募集资金近1000亿元。在基础制度改革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企业债券职责划转高效平稳落地。发布实施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提高中介机构债券执业质量指导意见,推动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在防控重点风险方面,强化城投、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债券风险防控,违约风险总体保持收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出稳预期、稳信心的措施,激发债券市场活力。一是全面提升债券市场运行活力和质量。加强债市投资端改革,推动允许银行类机构全面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壮大债券做市商队伍,稳步推进询报价制度改革,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二是加快推动REITs常态化发行和高质量扩容。推出REITs相关指数及REITs指数基金,优化REITs估值体系、发行询价机制,培育专业REITs投资者群体,加快推动REITs市场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全力做好房地产、城投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继续抓好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保持房企股债融资渠道总体稳定,支持正常经营房企合理融资需求。坚持“一企一策”,稳妥化解大型房企债券违约风险。强化城投债券风险监测预警,把公开市场债券和非标债务“防爆雷”作为重中之重,全力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今日举行挂牌仪式,恢复省分行制度
8月18日,人民银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举行挂牌仪式,恢复省级分行制度。
人民银行原有九个大区分行,分别是上海分行、天津分行、沈阳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有两个,分别位于北京和重庆。
今年3月的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包括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省分行挂牌只是此轮人民银行机构改革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根据机构改革方案,此轮人民银行的改革还涉及总行层面一些监管职能的剥离,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对于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将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多家银行下调账户交易限额
日前,多家银行发布下调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额相关公告。对于下调原因,多家银行在公告中表示,主要是为防范资金遭受诈骗损失,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等。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有利于商业银行对非柜面网点和自身流动性进行更好管理,但也需要在客户便捷和安全之间做好平衡。
调整账户范围略有不同
日前,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青岛银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南京银行、樟树农商银行、梁山农商银行等多家发布调整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额的相关公告。
具体来看,各银行宣布调整限额的账户有所不同。比如,青岛银行调整对象为对公账户,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樟树农商银行、梁山农商银行等调整对象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大多根据账户的历史使用情况进行个性化调整。
梁山农商银行公告显示,该行将根据账户所属客户的年龄、身份以及账户的使用情况,差异化调整部分账户的非柜面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自助设备、POS等)限额。
福建海峡银行明确,该行调整范围为未设置非柜面支付限额的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近6个月(含)以上未发生主动交易的账户、未在该行留存已认证为本人实名的手机号码的账户、在该行留存个人身份信息不完整的账户(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到期日、性别、国籍、职业、联系电话、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工作单位名称)。
调整后的各银行限额也有所不同。福建海峡银行表示,自调整之日起,上述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转账限额为日累计不超过0.5万元,月累计不超过10万元。青岛银行表示,该行部分个人账户单日限额将调整为5000元以下。
防范资金遭受诈骗损失
对于此次调整用户账户交易限额,多家银行表示,这是为了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防范资金遭受诈骗损失。同时也是为了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吴丹表示,调整账户交易限额是银行账户防控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非柜面渠道大额交易较难确认客户真实交易意图,且客户一旦转账成功较难追回,因此需要完善事中交易监测措施。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客户日常交易习惯,及时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对异常操作实施账户限制,可以有效守护客户“钱袋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切实引导个人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制度保护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银行应当加强对Ⅱ、Ⅲ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测。
事实上,银行调整交易限额一直以来都存在。不同银行会根据用户使用情况、监管政策和风险防范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表示,银行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有利于对非柜面网点和自身流动性进行更好管理,但也需要在客户资金方便和安全之间做好平衡,加强用户宣导,引导超额需求转向柜面服务。
相关银行提示,若账户交易限额无法满足资金结算需求,对公账户客户可以携带单位公章、银行预留印鉴、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账户开户行申请上调限额。个人银行账户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与借记卡至附近网点查询或办理;如有大额交易需求,一并携带相关交易佐证材料。如有疑问,可咨询开户行营业网点。

国家开发银行拟发行境外美元债 助力增加境内美元流动性
8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消息称,拟于近期发行境外美元债,助力增加境内美元流动性。债券所募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及业务发展,服务自贸区进一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融入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市场。
据悉,自2017年运行上海自贸区相关金融业务以来,国家开发银行积极服务自贸区贸易创新发展,主动对接自贸区内企业多币种融资需求,贷款支持自贸区基础设施建设、国际金融合作、中资企业“走出去”等领域项目建设,为上海自贸区发挥业务先行先试优势,深化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贡献开发性金融力量。同时,国家开发银行积极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筹集资金,2018年以来已累计筹资超12亿等值美元服务自贸区业务发展,助推上海自贸区建设交出亮眼“成绩单”。
此次国家开发银行拟发行境外美元债的背景是,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上调至1.5。这也是该参数首次上调至1.5。
灵活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是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增强经济恢复性发展韧性的重要抓手之一。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表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中的计算因子,当“参数”调增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便会相应增高,意味着境内企业可利用更多的境外融资额度。一方面,可以有效吸引外资流入,改善资本流动,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境内美元的流动性,平衡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有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越高,意味着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跨境融资的上限越高。”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这既有利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也会直接增加境内美元流动性。
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发银行此次发行境外美元债也体现了其看好人民币汇率中长期向好趋势不变。有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机构能按需申请借用境外资金,从而更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多渠道融资,进而更好地满足境内市场的外债融资需求。
在杜阳看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上调后,国内企业美元融资需求有所上升,银行发行境外美元债,从境外募集美元资金并调入境内使用,可以有效承接这部分融资需求,增加境内美元供给,提升市场流动性,充分发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人民币币值稳定形成有力支撑。

央行:用好各项调控储备工具 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17日发布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稳固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用好各项调控储备工具,调节外汇市场供求,对市场顺周期、单边行为进行纠偏,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
必要时创设新工具
“宏观经济有望延续好转态势,未来与金融数据将更加匹配。”报告认为,当前金融数据总体领先经济数据,主要是宏观政策和金融靠前发力、实体经济恢复时滞导致的阶段性现象。经济恢复是一个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的过程,消费和经济恢复都需要时间。
报告称,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高质量发展的力量正不断积蓄,应对超预期挑战和变化仍有充足政策空间。对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要有耐心、有信心。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稳固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报告表示,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结构性工具要进一步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根据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调整优化,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必要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创设新工具,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我国货币政策调整空间较大,政策工具和政策储备较为丰富,有条件加大实施力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6%,仍有一定下行空间。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市场利率继续下行。”董希淼说。
调节外汇市场供求
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备受市场关注。在报告发布后,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短线拉升,一度收复7.3元关口。报告表示,总的看,当前人民币汇率没有偏离基本面,外汇市场运行总体有序。
“人民币汇率反映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比价关系,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短期不确定性大,也测不准,但长期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基本面。”报告认为,当前,无论从外部因素看,还是内部因素看,人民币汇率都不会单边走贬,而是会保持双向波动。从外部看,美联储加息接近尾声,美元汇率大幅走升的动能有限。从内部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随着经济循环畅通,我国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将支撑人民币汇率。
展望后续,报告指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外汇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为目标,发挥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优势,综合施策、稳定预期,用好各项调控储备工具,调节外汇市场供求,对市场顺周期、单边行为进行纠偏,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
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赵伟认为,近期,人民银行的信心注入,以及外汇市场上企业、银行结汇意愿等变化,有望缓和人民币汇率贬值速度。中期来看,政策加码下经济基本面的未来走向,将是后续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关键。
物价有望触底回升
报告认为,物价有望触底回升。
上半年,我国物价涨幅震荡走低,6月CPI同比降至0,7月短暂转为-0.3%。报告分析,这主要是需求恢复时滞和基数效应导致的阶段性现象。当前我国没有出现通缩,宏观经济稳步恢复,广义货币保持较快增长,与历史上的典型通缩存在明显差异。下半年也不会有通缩风险,供需条件改善的有利因素还在增多,居民收入增长持续恢复,消费意愿稳步回暖,大宗消费和服务消费逐步回升,综合来看,物价涨幅大概率已处于年内低位。
报告强调,近期猪肉价格企稳回升,旅游出行价格明显上行,国内成品油价格也经历“四连涨”,预计从8月开始CPI有望逐步回升,全年呈U型走势;PPI同比已于7月触底反弹,未来降幅将趋于收敛。中长期看,我国经济供需总体平衡,货币政策保持稳健,居民通胀预期平稳,不存在长期通缩或通胀的基础。
此外,在房地产领域,报告指出,将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预计房地产政策调整步伐将加快。”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可能的举措包括引导新发放居民房贷利率下行;在引导存款利率下行基础上,尽快下调存量居民房贷利率;进一步放松一线城市限购限贷尺度等。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0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我国首份系统部署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的政策文件,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设备大量应用,装机规模稳居全球第一。随着产业加快升级和设备更新换代,新能源设备将面临批量退役问题。退役新能源设备属于新型固体废弃物,退役风电设备体积大、材料复杂,退役光伏设备具有较高资源价值。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意义重大,能够有效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避免不规范利用处置带来的土地占用和环境风险,是风电、光伏产业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最后一环。当前,我国部分发电企业、设备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企业已积极探索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和应用场景,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退役设备处置责任不明确,专业化回收利用企业较少、商业模式不成熟,存在简单焚烧和填埋废弃风机叶片、光伏组件等现象。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2021年,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物循环利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加快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明确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工作目标?
答: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阶段、设备类型、退役情况等因素,《指导意见》分2025年、2030年两个阶段,从责任机制、标准体系、技术创新、产业培育等方面提出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工作目标: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问:《指导意见》部署了哪些任务?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风电和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体系,部署了6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大力推进绿色设计。引导生产制造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进行绿色设计。二是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要求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发电企业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作为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国有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处理处置制度。三是完善设备回收体系。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回收、“一站式”服务模式。引导风电机组拆除后进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四是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鼓励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精细化拆解和高水平再生利用,支持龙头企业针对复杂材料加快形成再生利用产业化能力。五是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积极推进风电设备中高值部件以及光伏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稳妥有序探索在新能源运营维修领域应用再制造部件。六是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指导意见》明确强化保障措施,从技术研发、资金政策支持、标准规范体系、产业培育等方面细化有关部署。一是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二是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类项目提供融资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专项支持政策。三是健全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风电和光伏设备绿色设计、综合利用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废弃风电光伏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四是培育重点地区和企业。结合各地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和退役情况,指导支持部分重点区域建设退役新能源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支持中央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加强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建设一批重点项目。

我国首部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正式发布
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主场活动现场,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组织编撰的《中国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2023年)》(以下简称《蓝皮书》)首次与社会公众见面。这是我国首部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系统总结了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历程、方法、成果和实践案例,提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代表性成果和重大制度创新。自然资源部结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编制,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首次全面完成了全国陆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为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资源、生态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文化财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高质量发展,使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本次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合计约319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304万平方公里(占我国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30%),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把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完整保护起来,实现了对重要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珍稀濒危物种和栖息地的大规模、整体性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自然资产和山清水秀的美丽家园。
据介绍,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和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总体来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做到了“六个坚持”:一是坚持系统观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二是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包括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牢牢守住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产、生活、生态的有机融合,强化人口密集的城市群、都市圈地区的生态功能,塑造更多城市“绿心”“绿肺”,让广大市民能够就近享受绿水青山等美好生态,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保留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将良好的生态环境转化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四是坚持自信自立,充分发掘我国国土资源的地域性、多样性优势,引导各地立足资源禀赋特点,将宝贵的自然遗产和丰富多彩的景观资源作为美丽国土的重要标识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将底线变成优势,为“两山”转化创造条件;五是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涵盖了我国属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部热点区域、90%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国际重要湿地也全面纳入,构建起面向全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六是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数、线、图”一致,并落实到实体空间,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和保护成效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将最严格生态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划得实、守得住、效果好。
据悉,我国将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美丽中国建设的绿色底色,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等为抓手,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结构,以高品质国土空间支撑高质量发展,为城乡高质量发展塑造新动能新优势;进一步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两山”转化路径,以多样化的生态产品和地域特色创造和提升空间价值,推动自然资源向资产、资本、资金转变,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进一步推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国土、智慧国土建设,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努力做数字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者和引领者。
此外,《蓝皮书》还对地方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以便于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增强全体国民对美丽国土、美好家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起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促进绿色发展的自觉意识和内生动力,形成全体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

海关总署推出23条综合保税区改革举措
为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日前围绕政策供给、功能拓展、手续简化、流程优化、制度健全5个方面推出23条改革举措。
具体来看,上述改革举措主要包括调整优化检验检疫作业模式、简化生产用设备解除监管手续、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优化境外退运货物监管、支持保税维修提质升级以及调整重点商品管理措施等。
在优化流程监管方面,相关改革举措有优化进出综保区货物核放逻辑,支持多类型货物集拼入出区;优化“一票多车”货物进出区流程,允许特定类型货物整报分送、单车进出区;优化境外退运货物监管,降低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比例等。
在功能业态拓展方面,相关改革举措包括推动保税维修目录动态调整,将更多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低风险产品纳入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支持综保区开展航空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设备的保税培训业务,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做大保税培训规模;以及允许免税店货物经综保区从境外进口,便利企业灵活调整经营策略,拓宽销售渠道,促进免税保税衔接发展等。
据不完全统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业人员已超过240万人,每平方公里从业人员数近9000人。海关总署还在此次改革中提出支持在综保区内统一规划,按需设立食堂、充电桩、停车场等必要的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为区内从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在会上表示,下一步,海关总署将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拟定、系统调整、宣讲解读等配套实施工作,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又好又快落地见效。
以综合保税区为主体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在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特殊区域171个,其中综保区161个,分布在全国31个省(区、市)。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意见》提出6方面24条政策措施。一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拓宽吸引外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三是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四是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五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六是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税务  TAXATATION
多税共治 多策组合 多部门协同联动
建设美丽中国 税收如影随形
今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在美丽中国建设的背后,来自税收的支持如影随形。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大局,持续推动构建多税共治的税法体系、多策组合的政策体系、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征管体系,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形成,覆盖了企业“开发—生产—消费—排放”全流程。绿色税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绿色消费模式建构等方面持续提供有效支持。
多税共治 以更高站位一体谋划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在税务部门参与和推动下,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绿色税种全部完成立法,搭建了多税共治的税法体系,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在河北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北京等其他9省(区、市),发挥节水压采的核心调节功能;201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实施,从更高层级、更大力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实施,将从价计征改革成果上升固化为法律制度,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以环境保护税为代表的绿色税种相继以法律形式发布并实施,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实处,税收刚性不断增强,有力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加速实现由“被动减排”向“主动治污”的转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来自青海的2项环境监测数据格外引人注目:2018年以来,青海省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年均降幅分别为60%、30%;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年均降幅分别为27%、34%。在青海整体环境的逐年改善过程中,环境保护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激励机制起到了杠杆调节作用。
“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我们转变发展理念,进行绿色发展的改造升级。”青海省黄河鑫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军民介绍,作为大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该公司在环境保护税等绿色税种的引导下,主动更新生产设备,先后建成投运电解净化、焙烧净化、煅烧脱硫系统以及废水处理站等新型环保设施,有效降低厂区污染物排放。
中卫市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西大门”,地处黄河前套之首,是宁夏乃至西北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近年来,中卫税务部门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4个方面出发,全力落实总计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离不开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而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在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表示。
多策组合 以更实政策正向激励企业转型升级
从我国绿色税制的构成看,既包括直接对污染物排放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也有其他直接或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税、消费税和车船税等绿色税种,以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绿色税收政策。
据了解,国家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给予税收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方面,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多策组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激励着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加大环保设备投入,变“要我转型”为“我要转型”,主动走上“减污、利废、降碳”的绿色发展之路。
山西阳煤九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环保节能等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检测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公司在做环保项目时一直有能耗过高的问题。新项目新设备的投入,一方面开销巨大,急需补充流动资金投资扩产,另一方面工程建设导致大量进项发票难以当期抵扣,占用了大量资金。”公司负责人赵向荣介绍,在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的支持下,该公司通过加大环保设施投入,自主研发出全国领先的节能技术。
“矿山‘变石为景’,税收支持功不可没。”日前,江西省新余市九龙花桥选矿厂法定代表人晏金根在税务干部调研时竖起了大拇指。他介绍,公司今年获得了环境保护税减免10万余元。“我们加速推进‘利废’工程,大力实施尾矿材料综合利用,将其一部分作为矿山地下采空区的填充料,一部分加工成水泥、耐火材料、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做到了‘变废为宝’!”
2022年以来,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投入了近千万资金,建起了一座拥有最新先进技术设备的污水处理站,有效提升了公司的减污、利废能力,废水回收率达到100%,废料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以减污、利废为目标的投入,让我们享受了1050万元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这相当于国家为我们免费建设了一座污水处理站。有税收政策的激励,我们将持续走好绿色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共赢之路。”该公司负责人王俊华说。
政策找人 以更优服务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好政策还需要落实好。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推动落实落细绿色税制上下足了功夫,围绕政策找人、精细辅导、便利申报等,不断优化完善服务举措,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鼓励企业向“绿”而行。
以环境保护税为例,只要符合减免情形,纳税人直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就可以享受优惠,相关资料仅需留存备查。再比如,财产和行为税类9种税合并申报方式,大幅压缩企业申报表单数量,减少申报表的填报栏次。此外,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法宣传、培训辅导、走访调研、问需解难等服务,也激励着更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最近,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项目正在抓紧施工。得知集团计划扩建,重庆税务部门派出“税顾问”专家团队,根据项目经营范围,提前梳理环保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主动到企业讲解,辅导测算四期扩建项目建成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测算,该项目完工后,每年该厂将减免环保税2000余万元。
安徽芜湖市箬帽山矿区,海螺水泥公司一辆接一辆无人驾驶的智慧矿车满载矿石,有条不紊地穿梭在矿山之间。为保证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把税收红利实实在在送到企业口袋里,当地税务部门通过远程辅导、“专”线直连、建立“首席税务联络员”服务机制等方式,精准辅导海螺水泥公司及时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2298.39万元。“税收优惠的‘真金白银’,让我们更有底气引进更先进的调度系统,推动公司走好绿色发展之路。”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公司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防尘覆盖率达到100%,矿山资源利用率100%,粉尘减排86.4%,矿山变得越来越“绿”。
“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走好低碳绿色的发展道路,这些年来税务部门的优质服务功不可没。”谈及区域产业绿色发展,安徽蚌埠市淮上区委副书记、区长徐琨表示,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是全区当前工作的重点,税务部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优质的税费服务全力推动企业实现“增加投入—税收减免—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部门协同 以更强合力共绘美丽中国画卷
美丽中国建设为了人民,美丽中国建设依靠人民。良好生态环境需要汇集各部门合力、凝聚全社会共识。近年来,税务部门建立和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间的协作,充分借助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力量,开展联合控管、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等协作治税措施,共筑绿色和谐的生态家园。
“环境保护税征管相对复杂,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十分重要,污染物监测管理、监测规范制定等都需要借助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力量。”四川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何东介绍,为持续推进部门协作纵深发展,四川税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部门搭建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等涉税数据共享,夯实了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基础。
在山东聊城市,当地成立由政府牵头,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13个职能部门组成的绿色税收工作专班,构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境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共治格局。“要把落实绿色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生态和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齐心协力做好绿色税收引领绿色发展的大文章。”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文强表示。
在绿色税收共治机制引领下,聊城当地企业深度参与支持生态建设。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潘鸿超介绍:“在税务、水利等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主动适应税收政策导向,逐步调整用水结构,由取用地下水改为取用地表水,年节省水资源税800多万元。”
在福建南安市,当地税务部门在福建省税务局指导下,联合市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成立绿色税收生态保护联盟,通过开展对山美水库区域水生态的联合治理、联合宣传和联合惩戒,有效消除入库污染物总量,建成良性水库生态系统,为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构筑坚强有力的税收与司法保护屏障。
在江苏连云港市,税务部门联合财政局、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资源税部门工作配合机制的通知》,建立健全了全市资源税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及征管过程中相关问题,提高资源税征管水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新征程上,税务部门将继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在落实政策、强化调控、优化服务等方面下功夫,加强部门协同共治,努力为我国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底色”,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多更大力量。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两高”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8月15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例3中,2007年5月,陈某诰、陈某道在海域使用权及水域滩涂养殖证到期后,未经批准继续占用海域养殖,所占海域属Ⅰ类近岸海域生态红线区,后陈某诰成立浩某合作社继续经营;2019年1月,儋州市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恢复海域原状,但有关部门迟迟未实际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儋州市检察院遂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履职;经二审,法院判决有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案涉违法养殖场已全部拆除完毕。

《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出台
8月15日,最高法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3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推动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举证、证据调查收集、认定、采信等方面的规范化。《若干规定》明确,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影响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或者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后才实施且未加重损害后果,或者存在其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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