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72期
发布时间:
2023-07-24 19:33
本期要点
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证监会指导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两级派出机构挂牌
7月20日上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标志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取得阶段性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加强全周期管理,根据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
首部检察侦查取证规范性指引出版
日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组织编写的《新时代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取证与案例指引》(下称《指引》)出版。这是首部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规范性指引。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交易所修订GDR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7月18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的全球存托凭证(简称GDR)行为,沪深交易所对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是沪深交易所专门规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在总结前期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指引的修订情况,进一步优化GDR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四方面展开:一是结合GDR品种定位,明确上市条件要求;二是参照再融资规则,规定审核流程具体安排;三是强化监管抓手,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规则范围;四是结合GDR业务跨境发行特点,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来看,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申请其境内新增股票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是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三是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等。
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适用相关规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另外,上市公司申请全球存托凭证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应当在下列时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向境外有权机构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但依照境外监管规定采用非公开方式申请的除外;境外有权机构就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结果;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备案;全球存托凭证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上市公司中止或者终止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其他重要进展情况。
新规还明确发行GDR的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DR对应基础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存在违规行为的,沪深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此前6月2日至9日,上交所就《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透露,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0条相关意见建议,上交所吸纳了删除GDR发行上市境外市场审核受理、问询及回复环节进行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同时,结合相关意见,从立法技术角度对若干条款的具体表述进行了适当优化,以增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和简明性。
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共收到各市场主体意见建议109条,按照实质内容相同原则合并后47条。其中,涉及深交所规则条文的意见建议2条,经充分研究,结合境外市场实际情况,对GDR境外发行上市临时信息披露时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涉及上位规定或制度机制的理解和建议17条,深交所已转交相关主管部门;涉及工作机制或深交所规则理解问题28条,深交所将与相关市场主体沟通,在规则培训中做好解读与说明,并在工作安排中予以考虑。
申报即担责 深交所从源头提高公司质量
近日,深交所对创业板首发项目谷麦光电实施现场督导后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发行人、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实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对保荐人长江承销、亚太所两名签字会计师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上述案例正是深交所多管齐下,全面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的具体体现。
全面落实申报即担责
深交所在创业板首发项目谷麦光电审核和现场督导中发现,项目存在未准确披露其与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模式、会计处理方式及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等多方面信息披露违规情形,长江承销及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模式、新增业务与新增客户、内部控制及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流向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异常情形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在现场督导过程中,谷麦光电申请撤回,深交所依法依规继续开展现场督导,并结合督导发现的违规情形,对相关违规主体给予监管处分。实行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全面注册制实施后,需要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合规意识、诚信意识、规范运作、执业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上述案例背后,深交所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多措并举,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数据显示,深交所依法依规对审核和现场督导、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推动市场主体切实归位尽责,对各类违规主体采取口头警示38次、书面警示53次,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文件的纪律处分21次。其中,对于16家现场督导检查项目中查实问题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35次、实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12次。
四个“持续增强”
严把入口关
今年以来,深交所共有59家首发企业在审核过程中主动撤回,其中主板撤回6家、创业板撤回53家;15家再融资项目撤回,1家重组项目撤回,深交所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说清楚、核明白,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问退”;发挥现场督导作用,通过查阅底稿、现场访谈等多种方式,核查验证发行人重点存疑事项和保荐人执业质量情况,与审核环节共同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深交所紧扣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精准问询,不断提高问询的重大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召开10家有代表性的保荐机构座谈会,深交所分两次约谈撤否率偏高的保荐机构,通报保荐机构履职尽责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时传导监管要求,督促保荐人强化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充分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
一系列行动背后,深交所从四个“持续增强”入手,多管齐下落实改革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持续增强审核问询把关的约束力。实践中,深交所审核问询高度重视发行人财务和业务真实性、内控规范性和经营合规性,将其作为审核重点,通过多轮问询提高重大事项发现能力。
持续增强现场督导的协同力。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真实或存在刻意隐瞒,内部控制不规范、执行有效性不足,不配合督导等。
持续增强中介机构把关责任的传导力。在审核问询和现场督导等环节,深交所进一步关注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问题,持续传递监管理念和要求。从实践情况看,保荐机构履职尽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发行人重要业务、交易核查不到位,未充分识别发行人异常风险,在发行人经营异常、业务模式异常变动下仍仅实施常规核查程序;函证、走访、访谈、存货抽盘等尽调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重要事项实际执行的核查工作与披露情况不一致;未督促发行人对前次申报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规范而仓促申报等。
持续增强自律监管措施的威慑力。截至目前,深交所根据审核和监管需要,已先后对撤否率较高、执业质量较低的12家保荐人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实施谈话提醒。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深交所将秉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切实履行发行审核工作主体责任,严把上市入口关;认真落实“零容忍”要求,坚持从严监管,对审核和现场督导查实的问题加大监管处分力度,严厉惩处不诚信、不勤勉行为,提高监管震慑力;持续加大“阳光服务、阳光审核、阳光监管”力度,通过审核动态、业务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持续公开督导处分案例,向市场主体准确传递监管导向,引导市场自觉提升申报质量,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保障全面注册制行稳致远。
首批混合型科创票据即将发行 精准引导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7月2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首批产品拟于近期发行。
市场人士表示,交易商协会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在募集资金用途和债券条款设计上均实现股债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填补债券市场混合型资金缺口,实现从债到股的光谱效应。
创“活”运作机制
满足企业股性资金需求
交易商协会自2022年5月份推出科创票据以来,截至目前,共支持144家企业发行科创票据398只,金额合计3418亿元。其中,三一集团、吉利控股、红豆集团、恒力集团等20家民营企业发行科创票据77只,金额合计525.2亿元,占比15.37%。惠及上百家具备科技创新称号、核心技术和竞争优势的企业,募集资金精准投向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等战略新兴领域。
近期,交易商协会进一步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重点解决科技型企业股性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条款设计引入更多债券市场投资人参与科技型企业成长。
在运作机制方面,混合型科创票据将匹配企业全生命周期中的所处阶段,优化产品结构,实现条款设计的股债混合性。结合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差异及成长性,可灵活设置浮动利率、转股、担保等不同条款。例如,首批项目中四川发展、陕西投资、南京交通、合肥兴泰、宜宾发展等企业通过浮动利率挂钩发行人投资科技型企业成长收益,保障和丰富投资人收益来源;上海临港债券投资人在窗口期可将持有债券转换为基金份额,将基金未来收益转让给投资人;湖北路桥通过135项专利权质押,增强偿债保障措施。
市场人士表示,首批混合型项目的尝试,有利于引导市场机构以股权投资思维与科技型企业共成长,加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并保障和丰富投资人收益来源。
本次首批混合型科创票据发行主体覆盖上海、江苏、安徽、湖北、四川等创新高地,以金融“活水”滋养区域科技型企业发展。上述市场人士表示,本次混合型科创票据的推出,以尊重市场规则和产业发展规律为前提,以资本纽带、股权纽带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围绕科技型企业不同成长周期的差异化需求,形成金融产业培育合力,强化金融助力区域创新发展。
尊重市场自主选择
激发各方参与热情
在新产品模式下,交易商协会仅提供发行结构条款基础框架,市场成员可结合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风险特征和具体需求自主设计。鼓励市场成员面对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风险特征和具体需求,切实发挥投行作用,在基础条款之上,自主和灵活设计结构条款。同时,优化科技型企业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科技型企业未来成长,强化发行条款等关键信息披露。在注重条款合规性的基础上,强化市场服务质量、尊重市场自主选择,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首批混合型科创票据项目引起投资人广泛关注。境外投资人、保险资金、理财资金等各类市场主体均积极与发行人进行对接,该产品获得了投融资双方的认可和欢迎。
多家发行企业表示,新模式能够为其投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解决科技型企业股性资金来源不足的难题,也能够通过结构设计让债券投资人分享科技型企业成长的红利。
多家主承销商表示,混合型科创票据将切实满足科技型企业“股债联动”、混合型融资需求。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以创新性的方式落实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资金精准流向科技创新领域,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
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券商第二季度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7月20日晚间,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公布了券商2023年第二季度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据悉,本次参评的券商共有101家。总体来看,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由专业质量得分、合规质量扣分等两部分组成,专业质量得分主要涉及了券商的投行、经纪、研究三大业务维度。
101家券商中,共有99家券商的得分在100分以上,申万宏源、开源证券、中泰证券位列前三,得分分别为147.03分、146.38分、139.35分;东吴证券、中信建投紧随其后,得分也均超130分。仅华林证券及首创证券得分在100分以下,分别为99.55分、98.62分。
从专业质量得分情况来看,申万宏源、开源证券的得分均超50分,遥遥领先其他券商;中泰证券、东吴证券、中信建投、广发证券、长江证券、金元证券的得分也均超20分。其中,北交所保荐业务及发行并购业务的最高分均来自开源证券,全国股转系统推荐挂牌业务的最高分来自申万宏源。开源证券研究业务得分高达10分,位列第一。
从合规质量扣分情况来看,仅13家券商出现了扣分现象。其中,首创证券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中的持续督导业务被扣了8分。财达证券、华林证券、中信建投、开源证券、申万宏源也均被扣了4分及以上。
北交所、新三板助民营企业深耕细分领域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明确,“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北交所、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民营企业在上市挂牌公司中一直保持较高比重。一批民营企业通过在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借助资本市场服务为自身创新发展增添了动力。
数据显示,截至7月20日,北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10家,总市值超2700亿元。其中,民营企业185家,占比88.10%。上市公司累计通过公开发行融资486.13亿元,平均每家融资2亿元。其中,民营企业融资379.15亿元,占比71.82%。
截至7月20日,新三板共有挂牌公司6455家,总市值2.17万亿元。其中,民营企业5911家,占比91.57%。2013年以来,7100家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定向发行1.22万次,累计融资4616.87亿元。今年以来,347家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定向发行351次,累计融资84.98亿元。
一批创新性和成长性凸显的北交所上市民营企业深耕细分领域,在强链补链稳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鼎智科技是国产微特电机龙头,呼吸机配套音圈电机行业领先。凯德石英是国内首家通过中芯国际12英寸石英晶舟产品认证的半导体石英制品企业。康乐卫士自主研发九价HPV疫苗(男性适应症)成功进入Ⅲ期临床研究。天马新材“IGBT封装用氧化锆增韧氧化铝陶瓷基板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获得2022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贝特瑞是国内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龙头企业,负极连续十年出货量全球第一,客户覆盖宁德时代、比亚迪等为代表的主流群体。
据北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交所民营上市公司总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专精特新“小巨人”聚集。民营上市公司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共74家,占比40%。二是创新属性突出。民营上市公司行业分布集中于新能源、新材料等创新型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占比超八成。三是业绩经营稳健。
渤海证券新三板投资业务负责人张可表示,北交所的成立使中国资本市场的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补足了资本市场在支持中小民营企业方面的不足。建立一个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交易所,不仅在实践层面帮助了中小企业,同时起到了提振信心的作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两级派出机构挂牌
7月20日上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标志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取得阶段性成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建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认真履行金融监管新职责新使命,聚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努力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市两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挂牌仪式上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协同性,以新机构展现新气象,以新担当彰显新作为,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奋力开创金融监管工作新局面。
对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市两级派出机构统一挂牌,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表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我国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监管,有助于减少监管空白和监管交叉,落实好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各地派出机构统一挂牌,意味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部改革进程加快。
业内人士预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新变化、新需要,进一步调整内设部门设置,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以此为契机,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引导中介机构高质量执业,证监会指导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2020年,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从制度与人员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服务国家战略等五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评价,在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债券执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进一步聚焦注册制下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内涵和要求,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行为的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评价。《评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重,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的“看门人”责任。
同时,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此次《评价办法》修订,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按照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过渡期安排,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要求,稳妥开展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执业质量,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企业注册计量师 自愿注册服务试点
为不断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在重庆市、四川省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试点,充分发挥计量职能和技术优势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中提到,鼓励企业中考取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愿申请注册计量师注册,支持企业强化计量人才能力提升,引导企业培育一批专业知识精、业务能力强的高层次注册计量师队伍,从而推动助力解决计量测试技术难题,通过精准计量打造“精品”工程。注册实施机构通过建立企业注册计量师“问诊”工作机制、专家联系制度、成立专家服务队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计量体系和计量能力建设的指导和帮扶。
通知要求,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督促注册实施机构严格遵守计量、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参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合法合规、可持续发展。不定期对注册实施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和明察暗访,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电话问询、匿名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强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管约束,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日前,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律师行业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行动作出安排部署。
《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于服务实体经济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通过搭建律企协作平台,推动律师法律服务融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服务实体经济做强做优做大,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方案》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律师协会要共同组织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提供全业务、全时空、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活动中,要摸清各类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建强法律服务队伍,创新法律服务方式,通过开展法律政策宣讲、深化“法治体检”活动等形式,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服务的专业性、精准性、便捷性、实效性不断增强,帮助企业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合法权益,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方案》要求,专项行动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指导下,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行动时间为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各地要精心谋划安排,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注重典型示范引领,及时发现、挖掘有益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加强正面宣传,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知晓度、参与度和影响力,为行动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办法》共9章66条,重点内容包括: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具体要求;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
聚焦落实“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办法》结合行业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期盼。《办法》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多部委积极行动全面履责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明晰需要清理四类事项
此次四部委发起的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
在清理对象方面,四部委通知明晰列举了需要清理的四大类事项: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具体为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具体包括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等。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具体包括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等等。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等。
个体工商户须加力帮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提出,民营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占据了中国经济总量的60%以上。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是中国社会就业的重要来源,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此外,民营企业对创新的积极追求和快速响应市场的特性,使得其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民营企业的数量和发展质量已经成为衡量市场活力的重要参考指标。而个体经济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我国新设个体工商户增速明显,共新增1136.5万户,同比增长11.3%。截至6月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9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7.4%。其中,第三产业占比近九成,“四新”经济个体工商户达3398.2万户,占总量的28.5%,较2022年同期提升15.9个百分点。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上半年我国个体工商户复苏趋势明显、总体发展平稳。但是我国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仍面临诸多困难,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知晓度和精准性仍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力帮扶。
据市场监管总局6月下旬网络问卷调查结果,受访个体工商户正常营业比例已从年初的77%上升到90.2%,经营亏损比例从59.1%下降到43.4%。但是,4月份以来部分经济指标再次超预期走弱,经济修复和转型升级仍面临阻力,尤其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还不够强。个体工商户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生存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
具体表现为:消费需求不足,营收水平欠佳。不少受访个体工商户反映订单少、客流少、消费不足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融资需求矛盾有所缓解,但仍有不畅。调查显示,个体工商户从银行渠道获贷的比例从年初的46%上升到49.7%,融资需求未能被满足的比率从52.9%下降到49.6%,但是仍有不少个体工商户反映信用贷款门槛高、成功率较低。经营同质化竞争激烈。42.3%的受访者反映行业内竞争激烈,较年初上升3个百分点,超过原材料价格成为仅次于消费不足的第二大问题。此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仍需在政策知晓度和精准性上提高水平。43.8%的个体工商户不清楚相关扶持政策。个体工商户更期盼政策的精准推送和“接地气”的多样化解读。
多部委聚焦民企问题解决
近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中央部委纷纷行动起来,或积极主动与民营企业加强沟通交流,或密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解决相关领域民营企业的具体问题和困境。
7月17日,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召开座谈会,与传化集团、方大集团、飞鹤乳业、卓立汉光等民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真实情况、面临的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
7月7日,发改委组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召开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启动会。此次会议着重探索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助力促进民间投资和扩大有效投资,有效发挥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的积极作用。
在加大财政投入,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的同时,财政部门通过对创业担保贷款安排贴息支持、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给予税费优惠、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减免等举措,支持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如对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同时,青年群体就业创业相关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月5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主持召开外资企业圆桌会,认真听取医药行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情况、问题诉求及意见建议。通用电气医疗、诺和诺德、拜耳、默沙东、罗氏、阿斯利康、赛诺菲、武田、辉瑞等12家企业代表参会。
2023年商务部开展“投资中国年”招商引资系列活动,增进外资企业对中国投资环境、外商投资政策的了解,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畅通要素流动,更大力度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开放的中国不断以自身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持续成为外资企业眼里的投资热土。今年前5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748.1亿元;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8532家,同比增长38.3%。
对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王先林认为,恢复和提高民营经济活力的关键是提振信心,而政府提振民营企业信心的关键则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其中最关键的抓手就是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是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督促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承担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等职能。”
“民营经济31条”如何提振民企信心?专家解读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无论“中共中央 国务院”所代表的顶层设计,还是“民营经济”本身的重要性和话题度,都足以说明了它的重量级。要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文件中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又回应了怎样的关切?新闻1+1今晚邀请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共同关注:民企信心,如何提振?
事关民营经济,重磅文件发布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发改委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到不同媒体的分析解读,再到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不断刷屏的信息中,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细节和角度?
如何看待“民营经济31条”的出台背景?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 徐洪才:我觉得这次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是有特殊现实背景的。因为上半年经济数据已经出来,中国经济正在平稳复苏,但是内生增长动力还不足,特别是大家关注到民间投资,还有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增长都是负数,这说明现在的总需求不足,整个产能过剩的状况也还是比较突出。这需要我们对未来中长期发展有一个重新的审视。“民营经济31条”中第一次把民营经济的发展与高质量这一首要任务直接关联,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联系在一起,给予了民营经济很高的定位。“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的表述,这给民营企业吃了一个“定心丸”,提振了市场的信心。同时大家也看到,过去20年,我国出台了多部有关鼓励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2005年曾出台“非公经济36条”,2010年出台“民间投资36条”,2019年又出台了“民营企业28条”,再加上这一次“民营经济31条”,总共131条,内容非常多,但是不同时期的文件内容都有各自的侧重点,也有不同的现实背景。这一次更多地从问题导向,同时着眼于长远的发展来部署,我觉得既要解决当前一些民营企业的现实的关切,也在为未来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一个制度性基础。
“民营经济31条”如何回应民企关切,提振信心?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 徐洪才: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问题为导向,有很多具体操作细节我认为也都触及到位了。比如在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方面,要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比如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这些都是从现实层面上的一些具体要求。另外我觉得这次最大的亮点是特别强调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经常讲民企、国企、外资一视同仁,但是实际上民营企业也会感觉到实际执行过程当中,确实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对民企的不公正的、不公平待遇。这次也提出要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如何看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民企发声
截至5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超过1.18亿户,民营企业数量超过5000万户,占企业数总量,超过92%。最新出台的关于民营经济的“31条措施”,对企业有哪些影响?企业家们又对哪些方面印象深刻?
企业和企业家轻装上阵,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 徐洪才:舆论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是现实需要。过去确实有一些不良声音对民企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特别是对一些成功的企业家有一些不公正的评价,导致身心受到影响,影响了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未来我们要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的事迹,要引导全社会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同时也要引导企业家尽到社会责任。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让大家都能够轻装上阵,理直气壮去创新创业。
如何抓好落实,让政策充分释放起效?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 徐洪才:我觉得,把31条举措宣传到每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心中去至关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让各级政府部门的党政领导同志、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因为这里面涉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理顺问题。过去营商环境方面出现的一些弊端,一般情况下都是政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经济活动做得不到位,或者说有缺位、有越位等等,“有形之手”的作用发挥的不是太好。在东南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前沿地区,营商环境好一些,政府部门同志的服务水平,认知水平也高一些,未来不同地区之间,大家可以更好地相互学习借鉴经验。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出台三十一项意见
7月14日,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意见》共八方面三十一项内容,要求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等;明确将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强调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将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等。
工信部拟加强端网协同 以助力5G消息技术规模发展
7月19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端网协同助力5G消息规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9日。
《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为过渡期,手机生产企业按照5G消息相关行业标准及进网检测规范,完成计划上市的5G手机系统设计和功能升级;过渡期结束之后,手机生产企业新申请进网许可的5G手机需支持5G消息,并随附提供相关进网检测报告。《通知》一并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建立健全5G消息业务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和机制,要求手机生产企业设置5G消息功能开关,规范5G消息的界面显示,显著区分5G消息与普通短(彩)信息等其他类型信息。
税务 TAXATATION
政策落实再加力 税费服务再升级
税务部门扎实推进主题教育助企纾困解难
奔着问题去,对着问题改。在深入开展主题教育过程中,税务总局党委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找准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摸清办税缴费痛点、堵点、难点,持续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推动税务系统主题教育见行见效。
找准痛点 把“及时雨”下到位
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的痛点问题。税务总局持续在全国推广“税银互动”守信激励措施,将纳税人无形的信用资产变成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形信用资金。据统计,2023年一季度全国小微企业通过“税银互动”获得银行贷款255.73万笔,贷款金额6987.1亿元,同比增长56.41%。
主题教育期间,税务部门深化与银保监部门数据直连试点,通过共同建立税务与银保监金融专网直连专线,为开展“税银互动”业务的中小银行提供专线服务。同时部分地区由银保监部门牵头搭建服务小微企业的纯公益性“税银互动”平台,通过企业线上自主授权、银行在线实时查询方式,实现纳税信用和金融信用互认,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目前,税务部门已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实现税务领域相关信息与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各地不断丰富应用场景,创新推出“税银互动”金融产品,为更多困难企业引入资金“活水”。
为了让涉农企业获取额度高、成本低、审批速度快、还款周期长的贷款,四川省税务局在总结前期“税电指数贷”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联合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合作社等涉农企业的经营特点,设置新的生产、预期和销售指数比例,量身推出新版合作社“税电指数”模型,助力银行升级形成涉农中小微企业“税电指数贷”金融产品,为涉农企业、合作社类无资产抵押的企业顺利获得贷款提供了有力帮助。
“农业种植需要大量的资金购买农具、种子、肥料等物资,投入资金回笼速度不够快,‘现金流紧张’的问题普遍存在。”眉山市一心农机专业合作社王元威在快速办理“税电指数贷”授信后表示,“非常感谢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推出的‘税电指数贷’,这笔200万元无抵押信用贷款额度高、成本低,就像‘及时雨’解决了我们资金上的‘燃眉之急’。”
据悉,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四川“税电指数贷”已经形成“贷前精准评估、贷中智能授信、贷后实时预警”的金融服务模式。4月份以来,合计授信15.11亿元,贷款14.46亿元,覆盖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行业,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打通堵点 既“补链”又“强链”
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稳定是保持经济良性循环的基础。税务总局将“补链助企”纳入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首批举措中,各地税务部门深入开展“补链助企”活动,利用税收大数据帮助企业拓展上游原料供给来源、打通下游产品销售渠道。
“补链助企”活动成效如何?有什么堵点需要破解?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税务总局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问需求、疏堵点、解难题,不断巩固“补链助企”成效。在调研过程中,部分基层税务人员反映,“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平台只可以查询企业名称、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缺乏产品规格等明细信息,匹配难度较大;涉及跨省的供应链匹配工作,沟通成本较高。
聚焦基层反映的问题,税务总局结合税务干部使用习惯对“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进行优化,进一步丰富完善企业信息,提高需求匹配度,为企业定制一企一策的“专属清单”,便于精准帮扶。同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和大数据风险管理局统筹协调,加强各省税务局间专项工作组信息沟通和对接配合,发挥好各省联络员的沟通协调作用,破除“补链助企”工作的“省际藩篱”,进一步助推薄弱环节“补链”、优势领域“强链”。
烟台亨圆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发动机轴瓦、轴套和制动器及配件等汽车零部件制造的企业。随着今年铜材价格飞涨,企业原材料特种铜材供应异常紧张、面临断供风险,客户订单不能如期交付。当地税务部门调研走访时了解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困境,迅速安排专人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平台为企业查找合适的原材料供应商。
通过信息精准匹配和跨省沟通协调,成功联系到铜材供应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为企业获取原材料、有序生产“牵线搭桥”。近期,两家公司签订了总价87.73万元的铜材采购合同,并达成了长期合作协议,保证了企业持续正常经营。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搜集原材料短缺企业信息4262户,利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匹配供应商15626户,帮助3670户企业实现购销金额105.02亿元,有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串珠成链”。
破解难点 用“新政策”排忧纾困
“调研情况显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特别是新冠疫情给经营主体带来的影响,云南省原规定的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范围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原困难减免条件与当前部分实际困难企业的困难情况不相符,导致困难企业无法享受到政策红利。”云南省税务局调研组相关负责人介绍。
“旧政策”难解“新困境”。为推动这一问题有效解决,云南省税务局在前期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其解读稿,对原有规定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相比以前,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范围,增加了“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降低了困难减免税核准条件,计算资产损失率由30%降低至20%,计算所属年度亏损率由25%降低至15%,完全停产或者歇业的时间由一年缩短至半年。
“新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增加了新的申请减免税情形,对我们酒店行业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礼包。”昆明官渡大酒店会计在调研组回访时说道,“享受减免后,公司将把这笔资金投入到酒店运营和支付员工工资中,现在我们经营发展的底气和信心更足了。”
政策再加力,服务再升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民办实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将持续从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入手,着力消除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痛点”、疏通影响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堵点”、攻克制约税收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难点”,接续推出办税缴费服务新举措,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办”。
财政部:2023年上半年国内增值税同比增长96% 系去年同期留抵退税较多 基数较低
7月19日,财政部公布2023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99661亿元,同比增长16.5%。
财政部表示,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9203亿元,同比增长13.3%。财政收入增幅较高,除经济恢复性增长带动外,主要是去年4月份开始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集中退税较多,拉低基数,今年相关退税恢复常态,上半年同比少退15236亿元。受此影响,税收收入特别是国内增值税大幅增长,相应拉高财政收入增幅。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国内增值税37503亿元,同比增长96%,主要是去年同期留抵退税较多,基数较低;
企业所得税26859亿元,同比下降5.4%,主要受企业利润下降等因素影响。
个人所得税7800亿元,同比下降0.6%,主要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效应持续释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同比多退,拉低了增幅。
印花税2115亿元,同比下降14.6%。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108亿元,同比下降30.7%。
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增长5.1%,房产税增长3.9%;城镇土地使用税下降4.9%,土地增值税下降18.2%,耕地占用税下降20.4%。
广东发布服务制造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广东省税务局网站7月18日对外发布《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供相关纳税人参考使用。
《指引》包括减轻制造业税费负担的普惠政策、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绿色化转型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制造业人才集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制造业配套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六部分63项政策,并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相关说明”、“政策依据”归类列示。
税收营商环境需合力维护
税务部门最新数据显示,自2021年10月建立多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已取得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27万户,认定虚开发票1048.15万份等明显成效。多部门协同发力捍卫税收公平,再次彰显税收共治重要效能。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税收职能拓展提升,税收工作已更广泛深入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与此同时,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给税收工作带来更多挑战。因此,维护税收营商环境不能仅靠税务部门“单打独斗”,而是需要相关部门、中介机构、纳税人等相向而行、共同努力。
首先,部门合作要深化拓展。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精诚共治”“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打破信息壁垒,优化协调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合力为纳税人提供更高效、精准、优质的服务。要进一步加强沟通、集思广益,积极拓展部门间在税收领域的合作空间和方式,力求不仅能完善基础服务,还能提供更多增值服务。部门合作要注重实效,在理顺机制后尽量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浅尝辄止,只有如此才能持续挖掘合作潜力,维护预期稳定,创造更多可能。
其次,中介机构须自律自强。近年来我国涉税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了个性化专业服务,有效护航企业发展。然而,一些涉税中介机构也存在发布虚假涉税宣传、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对税收营商环境造成危害。各中介机构应强化自律,充分认识到我国正不断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戒除侥幸投机心理,把握市场机遇,锻造核心竞争力,通过营造规范专业的行业氛围为税收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再次,经营主体应诚信守法。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联合激励和惩戒,进一步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步步难行”。与此同时,通过“银税互动”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应用,守信企业还能享受到更多融资、竞标等方面便利。因此,各经营主体要视纳税信用为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既要有“风险”意识,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做规矩的生意人;也要有“能动”意识,充分把握良好纳税信用带来的利好和机遇,做智慧的经营者。
税收营商环境是一个丰富多元的“生态”系统,离不开每一个参与者的共同维护。各方只有进一步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推动税收共治再上新台阶,才能为打造更优税收营商环境注入源源不断新动能。同时,也只有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功能才能更好发挥,从而让政府部门提升治理能力、完善宏观调控获得更有力抓手,也为行业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创造更稳定、更公平的环境。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7月17日,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本批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准确界定行政协议效力、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机关强制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决定、适当减轻行政处罚幅度等多个方面。其中,案例一明确了船舶的登记经营人对挂靠船舶负有管理义务,需对该船舶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引导船舶企业规范挂靠经营行为,积极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京津冀三地高院在雄安新区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
7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雄安新区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
协议提出建立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提升机制、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调研机制、知识产权司法资源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大保护同频共振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宣传区域联动机制、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常态化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会商联动机制、知识产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机制九大机制。
广州打造全球互联网仲裁首选地
深耕涉外仲裁 加快纠纷调解
近日,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到东南亚某国企业递交的一宗投资纠纷案件。通过其在亚太经合组织官网率先上线的“线上争议解决平台”,仲裁庭开展联合在线调解,一宗涉外商事纠纷很快调解结案。
这是广州互联网仲裁平台“一站式”在线高效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具体实践。2022年,广州仲裁委办理网络仲裁案件超8500件,标的额达15.9亿元,当事人来源有58个国籍,国际公信力持续提升。
近年来,广州致力打造全球互联网仲裁首选地,为进一步突破地域局限,广州仲裁委积极落实跨国远程庭审等国际化、数字化模式,并于2020年发布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即“广州标准”,从远程庭审软硬件、身份认证和电子送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2022年,广州仲裁委又有针对性地解决互联网仲裁庭审难点,对远程庭审技术规范予以申明。
截至目前,“广州标准”已获得46家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国内超过150家仲裁机构认可和共同推广。在此基础上,广州仲裁委进一步探索仲裁智能化,不断适应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去年底,元宇宙仲裁院实现虚拟庭室展示电子证据;首个智能仲裁机器人“云小仲”集立案、咨询、宣传等服务于一体,多次开展“进社区”“进企业”普法宣传,目前已完成1.4万余次智能咨询,立案近300件。
广州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其联合金砖国家头部仲裁机构共同发布的仲裁合作南沙共识,至今已获得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签署互认。“我们办理的涉外案件,无一宗在境外被撤裁或不予执行,仲裁文书获得越来越多境外法院认可执行。”广州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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