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11期
发布时间:
2018-03-12 15:09
本期要点
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依法从严要求,并列举强制退市的个中情形。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近日,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下称《清单》”)。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确定的总体要求为,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
周小川就央行数字货币,比特币和ICO话题答记者问
3月9日,周小川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关于央行数字货币,比特币和ICO监管的话题。周小川提到,在概念上讲,央行数字货币叫做数字货币电子支付(DCEP),本质上是追求方便性、快捷性和安全性。这种数字货币可以是以区块链技术或分布式账本技术为基础,也可以是以现有电子技术为基础。数字货币有技术上的必然性,但要注意整体金融稳定,防范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
证监会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香港交易所就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征询市场意见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富士康股份首发申请获通过仅用36天:“独角兽”企业IPO“绿色通道”正式通车
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会召开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财政部对房产税及个税改革进行解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检印发《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
其 他 OTHER
周小川就央行数字货币,比特币和ICO话题答记者问
美财政部、证监会:虚拟货币“交易所”必须持牌经营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的《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依法从严要求。首先,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其次,坚决清除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再次,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最后,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机制。为加大退市力度,《征求意见稿》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一方面,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深交所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确保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还设置了申辩、听证及复核等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一带一路”债券的主要制度安排。
上交所《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一带一路”债券的定义。“一带一路”债券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上交所发行的政府债券、“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上交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境内外企业在上交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二是明确关于熊猫政府债券的监管安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上交所发行政府债券应当在发行前向上交所提交债券募集说明书和经济数据报告等申请文件。三是明确跨境资本安排。“一带一路”债券募集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四是明确配套支持措施。上交所安排专人负责“一带一路”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设立“一带一路”债券板块,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一带一路”债券。
深交所《通知》全文共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通知》具体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明确了“一带一路”债券范围。根据《通知》,深交所“一带一路”债券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深交所发行的政府债券;第二类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深交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第三类为境内外企业在深交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二是明确了“一带一路”政府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流程及信息披露安排。“一带一路”政府债券发行人需按《通知》要求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进行发行前备案并做好信息披露,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适用深交所现有交易业务规则。发行人在存续期内需就年度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明确了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的项目条件及募集资金使用要求。四是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深交所将设置专人负责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对债券名称进行统一标识,并设立专门板块,适时发布“一带一路”债券指数,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一带一路”债券等。
证监会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香港交易所就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征询市场意见
香港交易所紧密延续去年12月15日刊发的《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所拟定的上市制度发展方向,今天就拓宽现行上市渠道、便利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的细则征询公众意见。
近日刊发的咨询文件包括了草拟的《上市规则》修订,容许(i) 尚未通过任何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和(ii)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及(iii) 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纳大中华及海外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
香港交易所建议新增三个《上市规则》章节分别落实生物科技、不同投票权架构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三项建议。香港交易所于建议方案中,就从事医药(小分子药物)、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包括诊断)生产和研发,但尚未盈利或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发行人的上市合适性提供了具体指引。其他生物科技产品制造商是否适合上市,将按个别情况考虑。
至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产业公司,建议方案紧密延续咨询总结所拟定的上市制度发展方向。申请上市的发行人须证明其具备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特点,包括公司性质,以及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对公司的贡献。由于不同投票权架构涉及一定的潜在风险,香港交易所在建议方案提出了详细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权权力、保障同股同权股东的投票权、加强企业管治和加强披露等要求。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包括对股东资质、股权取得方式、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股东虚假出资、违规代持、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丰富股权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主要内容为:
一是全面调整了股权监管的基本框架,《办法》的实质内容由投资入股之前的规则、投资入股之后的规则和股权监督管理的规则等三个方面构成。二是明确了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即资质优良、关系清晰,结构合理、行为规范,公开透明、流转有序等三个方面,明确向社会昭示监管部门的政策取向和基本态度。三是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Ⅱ类和财务Ⅰ类等四个类型,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四是建立准入负面清单,《办法》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五是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即各类资本持股比例上限、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以及各类股东持股的锁定期,解决了股权监管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具体问题。六是强化股权许可的审查过程,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审查方式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义务,有效遏制股权获得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七是加大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实施穿透监管,丰富监管手段,明确退出机制,对违规股东视情节采取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富士康股份首发申请获通过仅用36天:“独角兽”企业IPO“绿色通道”正式通车
2018年3月8日,经过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审核,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A股首发申请获得通过。从2月1日递交招股书申报稿到今天过会,富士康仅仅用了36天,创造了A股IPO审核的最快纪录。
富士康首发获通过与360成功上市可以看做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成果落地,今后类似的独角兽公司有望借助IPO快速通道顺利登陆资本市场。申万宏源在3月6日发布的相关研报中指出,富士康此次的“即报即审”、闪电上会也从侧面反映了加快新经济布局迫在眉睫,有助力于改善产业结构,也充分体现了证券市场超常规、大力度地支持“四新”行动正逐步落实。
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会召开
近日,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会在京召开。会上,李萌副部长宣读了《科技部关于支持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函》,北汽集团代表共建方汇报了中心建设情况。
万钢部长强调,推进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一要突出技术创新引领,要把握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总趋势,补足当前短板;要引领前沿,适应市场发展需求;要吸纳各国各地的经验,遵循跨学科创新规律。二要强化开放协同理念,加强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加大国际合作,促进跨界融合,强化成果共享。三要加大人才引进培养,设计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让全球高端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借助“双创”大势,给青年人以平台,让年轻人把梦想变成事业。四要强化创新资源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把项目、市场、人才资源集中起来,完善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使用分享的制度,将中心打造成为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的一面旗帜。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
试点省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当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挥优势、互补共赢。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通过增信、担保等方式申请生产经营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5%。加强银政合作,推进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有效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资需求,农业银行优先调查、优先审贷、优先安排信贷规模。对于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贴息支持范围的,农业银行优先放贷。
农业综合开发出资的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农业银行出资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中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投资,进一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投入,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帮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建立产权清晰、股权合理、治理健全的机制。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近日,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下称《清单》”)。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财政部对房产税及个税改革进行解释
近日,财政部就房产税及个税改革向公众进行解释。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按照这样一个总体思路。目前,正在设计、完善,同时再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
房地产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的集聚,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筹集财政收入,用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也就是按照评估值来征税。房地产税的税收优惠,所有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安排里面,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比如可以作出一定的扣除标准,或者是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当然具体的方式不一样,水平不一样,但是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比如说教育、治安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等支出。根据中国国情设立房地产税,房地产税的设立将参考国际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特点。当然,还会按照中国的国情,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我们房地产税制度。比如说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再比如说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房地产税实施时间,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比较复杂或者非常复杂,所以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这样才能够使房地产税征得到、征得公平。
个税方面,财政部表示,会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个人所得税将增加专项扣除,财政部表示,除了《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出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之外,还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最后具体专项扣除项目的规模和数目。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将分类税制转化为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将一些劳动性的所得,比如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这些劳动性的所得,都合并起来,然后再确定一个基本减除费用,再进行征税。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确定的总体要求为,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主要内容如下:
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方面,采取推进破产审批机构专业化建设、合理配置审批任务、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等措施。
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方面,采取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监理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制度等措施。
破产重整方面,完善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听证、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沟通协调、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条件、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重整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探索推行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等。
破产清算方面,着重强调破产宣告的条件、程序及转换机制、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财产的处置、职工权益保障、债权的清偿原则与顺序、清算程序的终结等。
关联企业破产方面,注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使用、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裁定实质合并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等。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方面,执行法院的审查告知、释明义务和移送职责;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移送和接收、破产案件受理后查封措施的解除或查封财产的移送等。
最高检印发《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日前印发。根据《意见》,八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意见》明确,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意见》确定了救助标准,即检察机关应根据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其 他 OTHER
周小川就央行数字货币,比特币和ICO话题答记者问
3月9日上午10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周小川在现场回答了关于央行数字货币,比特币和ICO监管的话题。
周小川提到,在概念上讲,央行数字货币叫做数字货币电子支付(DCEP),本质上是追求方便性、快捷性和安全性。这种数字货币可以是以区块链技术或分布式账本技术为基础,也可以是以现有电子技术为基础。数字货币有技术上的必然性,但要注意整体金融稳定,防范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
2017年,人民银行组织了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的研究项目,经过国务院正式批准,目前在组织大家推进。数字货币的发展既是有技术发展上的必然性,未来来讲可能传统的纸币、硬币这种形式的东西会逐渐缩小,甚至可能有一天就不存在了,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最近和业界共同组织分布式研发,进行多种方案,和市场共同合作来研发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一种有多种可能的体系,本质上追求零售支付系统的方便性、快捷性和低成本,也必须追求安全性和保护隐私。数字货币在某些方面引起很多议论,也出现很多风险,价格出现很多的波动。主要是有一些技术应用没有专注于数字货币在零售支付方面的应用,而跑到了虚拟资产交易方面。虚拟资产交易我们认为这个方向需要更加慎重,虚拟资产交易从中国的角度来讲,也不太符合我们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方向。
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和ICO监管,周小川认为,监管是动态的,说不上未来一定有某种确定的监管政策。总体上应取决于技术的承受程度和局部的测试结果。比特币和分叉币出现太快,不够慎重,迅速蔓延会造成负面影响,不慎重的产品可以停一停,有前途的产品经过测试认证再推广。
美财政部、证监会:虚拟货币“交易所”必须持牌经营
3月6日,美国财政部下设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对参议员Ron Wyden问询的回函公布。FinCEN在信中强调:2013年,FinCEN明确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其管理者是货币服务商(这里指MSB牌照),受《银行保密法(BSA)》规制,必须在FinCEN注册为MSB,即它们必须持牌经营,必须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定。
3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关于数字资产在线交易平台涉嫌违法的声明》。SEC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自称“交易所”给投资者一种它被严格监管的错觉(事实上还没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SEC注册)。而根据联邦证券法,SEC提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必须在SEC注册为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寻求豁免,注册为另类投资系统(ATS),两者都应作为自律组织(SRO)接受监管。而注册ATS意味着向SEC申请“经纪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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